国家信用与司法尊严
贺卫方
2009-11-25
南方周末 ■旁边评论

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的中国司法改革中,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是较早提到日程的一项内容。

1995年法官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人需要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之后又通过对上述两法的修改,于2001年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相应地将报名门槛提高到本科学历。这种涉及到司法权柄者素质的改革措施意义重大,理所当然地被誉为近20年中司法领域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成就。

不过,一个难题却无法回避:改革举措推出时的法院并非空城,那些不符合新法官规定资格的审判人员该如何对待?尤其是此前法院从社会招聘并已经从事司法工作多年的人员将何去何从?法官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的某些混乱。河北青县法院中“范福才们”所遭遇到的任职瓶颈与工作困境正是时下法院人事体制的一个缩影。

虽然自己曾为提升司法选任标准做过多年努力,但是,在“范福才们”的问题上,我却坚定地主张,国家信用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当年招聘时,是“经青县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同意,由青县县委组织部和青县法院组织考试”,之后又“由县委组织部、法院、财政局发文确定”,如果事先没有明确告知所招录者将属于“编外人员”,或者发布的公告足以误导人们相信招聘的属于正式人员,那么,宣布录用之后将他们打入另册就是有严重过错的做法。范福才说他们在进入法院前所从事的大多是“令人羡慕的工作”,可以想见,如果不是待遇有很大改善和更具诱惑力的前景,他们放弃前职投奔法院就是一件非理性和不可思议的事情。如果“编外人员”是一种误导的结果,而且之后县政府或法院一直让他们抱有某种期待却不见兑现,则事关国家信用,而不只是几位当事人的个人利益。

不仅如此,这些“编外法官”事实上早已经以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行使司法权。工作时他们与同事们无异,领薪时则仿佛施舍穷人,居然让他们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报酬,逼得他们不得不以“上访”的方式维护权利,这当然是一种莫大的讽刺。法官在法庭上裁判人间是非,树立正义风范,但是法院却让他们工作朝不保夕,尊严丧失殆尽,请问青县法院的长官们:如此弄人,情何以堪?不要以为受到侮辱的只是那些“编外法官”,我们的法院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颜面扫地。法院内部无法建立的公正秩序,要指望这样的法院塑造更广泛的社会正义,无疑是竹篮打水,缘木求鱼。

所以,青县法院困境的解决之道是,法院以及政府遵守原始的承诺,按照年资相当的司法人员的收入标准兑现那些
“编外法官”的工资。与此同时,整个司法系统都应认真核定人员编制,进入均须依据法官法,严禁法院与政府在编制之外招录人员,从而确保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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