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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安晚报|“超生调剂”疑并非个例,记者梳理发现多地曾现其身影
作者:新安晚报
投稿人:电报匿名读者
发表日期:2022.6.21
来源:新安晚报
主题归类:社会调剂
CDS收藏:真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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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一份网传的“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唐某英、邓某生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发公众关注。当天中午12:44分,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注意到了此条信息,正在核实当中。

“我们也在核实这个情况,等核实清楚了,会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感谢记者的关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进一步询问,当时全州是否有“超生后被全县调剂”的相关政策,该工作人员表示,事情久远,当时自己并未到该局上班,并不了解,具体以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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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超生孩子全县统一社会调剂?卫健局:正在核实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看到网传的告知书大概内容为:全州县信访局于2022年6月28日将你们(记者注:唐某英、邓某生,下同)向广西壮族自助区信访局反映“要求追究高丽君等人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信访事项转交我局(记者注: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下同)办理。根据20世纪90年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严峻形势,严格执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是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和全县严峻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需要作出的决定。经核实,你们超生的孩子(属第七孩)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为便于和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因此,我局对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落款为全州县卫生健康局,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告知书中留有的当事人电话,但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拨打过去,已显示处于关机状态。而落款处的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电话,记者多次拨打,也一直无法接通。

随后,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在网上查询到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办公电话,一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注意到了此条信息,正在核实当中。“我们也在核实这个情况,等核实清楚了,会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感谢记者的关注。”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进一步询问,当时全州是否有“超生后被全县调剂”的相关政策,该工作人员表示,事情久远,当时自己并未到该局上班,并不了解,具体以官方通报为准。

“超生调剂”疑并非个例,记者梳理发现多地曾现其身影

记者注意到,数年前,就有媒体报道过“超生人口进行社会调剂”一事。中国青年报曾刊发《被“调剂”了23年的人生》一文,其中提到:这种把交不起罚款的超生家庭的孩子交给单身人士领养的做法,被称为“调剂”,在23年前的达州是一种处理超生婴儿的举措。

此外,《财新》杂志的报道《邵氏“弃儿”》称,“2002年至2005年间,以计生部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强行抱走婴幼儿的行为,在湖南省隆回县高平镇达到高潮。多年后,因部分家长锲而不舍的寻亲,类似事件浮出水面。”

7月5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发现了关于“超生调剂”的类似裁判信息。

其中,2017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行政裁定书,上面载明,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称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被告于1991年8月将其子调剂送养,而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原告20多年来到县、市、省、北京等地信访,要求被告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因起诉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原告罗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达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张某某的诉请既然是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那么罗某某、张某某就应按照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罗某某、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鉴于本案已立案,所以依规,应裁定驳回起诉。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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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院公布的二审民事裁定书截图。

而在2015年,山东省东营市中院也发布了一份二审民事裁定书提及类似情况。裁定书显示,上诉人李某某、苏某某不服一审法院所做的民事裁定,上诉至中院称,1982年8月4日上午,刘某某带领东营区六户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到上诉人家中下达处罚通知,要求将上诉人超生女儿调剂给符合领养条件的人收养,并强行将孩子带走。上诉人超生是在上诉人苏某某已做绝育手术后意外怀孕,绝非故意违反计划生育,且计生部门已对上诉人罚款五千元。上诉人多次到计生部门索要孩子,并要求告知孩子下落,但计生部门拒绝告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亲子关系,给上诉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但东营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苏某某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