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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理解大家对吴啊萍的愤怒,原本应该诅咒那几个战犯永世不得超生的,吴啊萍却自掏腰包给他们超度,确实是脑子进水了。
但是,我还是想为吴啊萍说两句话。
也许会招很多骂,但那不重要,我唯一能保证的就是,我下面所说的都是基于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没有任何利益相关,也绝不是为了标新立异。
如果你们不赞成我的观点,可以反对,可以辩驳,但是,我不接受谩骂和诅咒,如果非要给我来这个的话,那么直接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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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吴啊萍很可能是比我们很多人更直接的南京大屠杀这段历史的受害者(不知道这句话是否通顺,但意思通了就好)。
吴啊萍在知乎上的账号叫“慕尘”。不过,现在这个账号已经不存在了。
在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的新闻刚出来的时候,有网友在知乎上扒出来了吴啊萍的账号,该网友称:
2017年7到8月,吴啊萍的知乎账号上关注了一些南京大屠杀受害者的调查者的账号,一直在关注该方面的内容。在一个如何评导演郭珂的纪录片《二十二》的问题下面,她给大量答案点赞。
2017年12月15日凌晨,吴啊萍给知乎“如何看待张纯如的死”这个问题点赞。
张纯如是《南京大屠杀》一书的作者,后来抑郁自杀了。
从吴啊萍当时知乎的表现来看,她确实长期在关注南京大屠杀这个历史事件,并且在民族感情、大是大非上和现在愤怒的网友完全一致。
不知道吴啊萍是不是因为了解了太多南京大屠杀的历史造成的抑郁,出现了一定心理问题,但可以确定的是,她当时确实出现了心理问题,这些在她的知乎中都有表述。
在官方的通报中是这样表述的: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5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5名侵华日军战犯“解冤释结”、“脱离苦难”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想通过供奉帮其解脱。
她是受不了噩梦缠绕,想要摆脱自己糟糕的处境,才想着把这几个战犯的亡魂超度了,他们就不会来烦着自己了。
这想法确实是自私自利,如果这几个战犯的亡魂缠住我了,我保准夜夜骂他们狗血淋头,还要诅咒他们永世不得超生,但是,假如我们舍身处置的站在吴啊萍的角度考虑一下,她也不过是在进行愚蠢的自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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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吴啊萍或许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事情,我说出自己的看法,纯属探讨,绝非找骂。
按照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简单分析一下。
所谓四要件说,即: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出意外的话,吴啊萍应该是具备的。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吴啊萍在玄奘寺供奉战犯,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个人认为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的。
客体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吴啊萍的行为确实也侵犯了相应的法益,没有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我都是赞成的,但是,对于主观要件,我有不同的看法。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肯定是故意,这个是没有问题,过失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故意,在刑事领域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官方通报认定的事实,吴啊萍不属于直接故意,只能属于间接故意,也就是说明知道自己供奉战犯有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破坏公共秩序,但是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所以,关于吴啊萍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只需要明确一个法律问题:间接故意能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的研究和调查,发现“间接故意不能构成寻衅滋滋事罪”好像已经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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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的悲惨历史,伤害了吴啊萍。
吴啊萍供奉日本战犯,伤害了民族感情。
如果一切如通报所言,那么我个人是不建议追究吴啊萍刑事责任的,因为她也是受害者,并且没有犯罪故意,无论从情感还是从法律上来说,可能都不大合适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她是精日,或者是间谍的话,那么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倘若如此的话,那罪名也不应该是寻衅滋事罪。
现在很多人还在怀疑吴啊萍和境外势力有勾结,但说实话,这么大的事情,我完全相信官方的调查结果,如果吴啊萍做过勾结国外势力的情况,我不信调查组查不出来。
就这,说完了,你们该骂就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