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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店铺招牌不得写经营内容,律师:无权无依据
作者:赵果
发表日期:2022.8.5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度Law”
主题归类:统一招牌
CDS收藏:真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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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店铺也成了“开盲盒”?

据多家媒体报道,8月1日,江西上饶信州区一餐厅招牌上涉及经营内容的字样被城管拆除。餐厅老板称,城管说店铺的门头只能写店名,不能写经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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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视频显示,多名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将一家店铺招牌上的“全麦面食”“披萨焗饭”等字样拆下。

据海报新闻报道,餐厅老板称城管提前五天告知自己门头上不能写经营内容,要求三天内拆除相关字样。因自己和另一家商铺没拆,城管于8月1日进行了拆除。“城管没有出示依据的文件,但也没有罚款。”餐厅老板表示。

对于此事,上饶市城市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有文件统一规定,招牌只写店名”。信州区城管局表示,这是为了创文创卫工作,信州区统一规定,并非针对哪个商家,商家可以在店内设置电子屏展示具体内容。

不过,上述回应并未平息舆论,反而进一步引发热议。

有网友笑称,招牌可以改成“兰州拉”“北京烤”“武汉热干”……也可以叫“海参炒面”,因为“厨子叫海参”。

更有网友称“招牌上不让写经营项目,由电子屏显示?盲猜一下,显示屏还必须从指定的公司采购安装是不是?”

“法度law”注意到,此前已多次发生统一店铺招牌事件。

2019年,有网友发文称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的店铺招牌被统一换成了黑底白字,充满“丧葬”之感,该事件随后引发广泛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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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评论称,店铺招牌统一风格,看似审美的问题,其实是权力的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的观念问题。

人民微评也评论道,统一招牌或有良苦用心,但一旦缺乏与民意良性互动,特别是缺少严谨研判就会闹出笑话,造成浪费,引人吐槽。汲取教训,除了在整改中提升审美能力,更需在反思中学会谦抑。

当时静安区总工会给出的回应是,因区工人文化宫在外立面整治过程中,对店铺招牌设计颜色搭配考虑不够周全,已责成及时整改。

而就在今年6月,四川成都一排门店招牌被改成拼音版。该事件引发关注后,辖区牛市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相关部门将会制作临时中文标牌进行更换。

彼时新京报评论称,按照常理,商铺招牌只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大可不必对其他地方限制太多。这些内涵显然需要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和决策人员予以了解,并践行于基层社会的治理过程之中。换言之,基层治理少点折腾,把劲儿用在关键处,才是正途。

如今,江西上饶信州区禁止招牌上写经营内容一事再度引发热议。

“法度law”注意到,虽然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在今年3月18日印发的《上饶市中心城区店招门楣设置导则(试行)》中提到,店招门楣内容只能有店面名称及相关标识和图案,经营电话统一设置在店招右下角(尺寸:长40CM*高15CM范围内);禁止有经营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信息,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当地城管部门据以拆除原有写明经营内容的门店招牌的依据是《上饶市中心城区店招门楣设置导则(试行)》,该导则仅系当地城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邓千秋律师称,在法治社会下,私权主体和公权主体有不同的行事准则:对于私权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对于公权主体来说,法无许可即禁止。没有法律要求门店招牌只能有店面名称、标识和图案、不能有经营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信息,这个导则不当地限制了商家的自由和权利,当地城管部门无权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该导则为依据来拆除商家已经设置的门店招牌。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建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上饶市中心城区店招门楣设置导则(试行)》从文件层次上来讲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属于“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根据有关网传视频显示,上饶市城管执法部门,有强行拆除店铺招牌上“经营品种”文字标识的行为,该行政强制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陈建新律师表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特别强调:严禁越权发文,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对于店招门楣的设置,尤其是内容,除了要求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以外,其他内容实在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来限制,完全可以交给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

此外,陈建新律师提到,从统一店招门楣的实际效果来看,全国各地均出现过因统一店招门楣而使得城市形象、商业活力受损的案例。比如天津市许多底商的招牌都是大小、颜色、风格、字体一模一样,搞得每家店铺都失去了文化特色和品牌辨识度;又如某地商业街曾出现了“黑底白字”的统一招牌,群众评论说如同来到了“丧葬一条街”。

陈建新律师认为,这一新闻事件再次提醒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定要坚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群众利益;决不能任意施政,削弱市场活力,减损企业和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