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6年前,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女孩盘查身份证,因女孩不配合,便强行将其带上警车带到警署,后视频广泛传播形成事件。为此,我接受新京报王爱军总编亲自“点将”约稿,写了《警察能否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一文(点击书名号可进入阅读该文)。王总编收到文稿后感到很满意,不断夸赞文章“将这个事情真正说清楚了”。文章刊发后,果然引起了较大反响,光明日报社主管的《文摘报》摘发了主要内容,不少电视台读报节目“读”到了这篇评论。
这次有些相类。苏州和服事件虽已过去几天,但热度不减。昨天《经济观察报》评论部言咏主编,亲自约我评一评该事件,我一口应允下来,并连夜赶写了《警察能否对公民随意盘问》。实不相瞒,这段时间案子较多,媒体约稿基本婉拒了,之所以痛快接受了这次约稿,有三个原因:一是舆论持续发酵几天,当地警方居然毫无回应,真想加入吐槽的行列;二是《经济观察报》的尺度还可以,能说得稍痛快些;三是该文可同6年前的文章形成姊妹篇——因为这是公民常遭遇的两种警权行使之困惑。《经济观察报》今天发稿时,将文章的标题确定为《苏州和服事件:警权绝不能任性》,我也觉得挺好,就不改回去了。文章发表不到5小时,阅读量即达2万多,却因故被和谐掉,很是遗憾。不少朋友索要原稿,便抓紧重发,以飨读者。
这几天,一位女子穿和服街头拍照被民警带回盘查的视频广受关注。根据事主微博回应,8月10日晚她在苏州市淮海街拍了两张和服照片,被民警上前盘查,并被带回派出所继续盘查,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5小时后才允许其离开。
涉事女子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民警的执法是否妥当,继续盘问是否获得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等问题,当地警方应当积极回应。
不过,该事件依然可以引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民警能否随意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民警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公民带回警署继续盘问?若没有法律依据盘查或继续盘查公民,有什么法律后果?下面进行一下简要梳理。
首先,民警能否随意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
《人民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可见,当场盘问和检查是警权中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限制最轻的措施,法律也要求其在实体上只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使用;在程序上必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需要而行使,还必须“出示相应证件”。
也就是说,如果某公民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方面的嫌疑,民警是不能随意进行盘问或者检查的。我们知道,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公民穿和服,民警对其使用当场盘问和检查的措施,已经涉嫌违法滥权。
当场盘问和检查的权力,往往是警察权行使的起点和源头,如果不对其加限制,警察在街头、住所或工作场所等地方能够对公民任意进行盘问、检查,公民一定会感到自己随时随地处于国家权力的监视之中,其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随时受到威胁,幸福指数会大大降低。这就是这两项警权必须设限的重要原因。
其二,民警可将公民带回警署继续盘问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法》规定,“经(当场)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这是很具体的4种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情形;没有这4种情形之一,绝对不能将公民带回继续盘问。
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民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必须先当场盘问、检查,禁止“未经当场盘问、检查”,就直接带到警署“继续盘问”;“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自然不能再带到警署继续盘问等等。《规定》共作出了9种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规定》还明确,如果需要继续盘问,需得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
本事件因穿和服而起,民警当场盘问时,女子反问其“理由是什么”,民警说“你涉嫌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了“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4种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前3种,而第4种“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很容易被滥用、被口袋化。依权威解释,寻衅滋事应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行为,穿和服拍照不属于该范畴。实践中应特别警惕的是执法任性,例如把“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或提供执法依据”之行使申辩权的行为,也看成肆意挑战公权力的“无事生非”。
其三,民警没有法律根据地将公民带回警署继续盘查5小时有什么法律后果?
有句重要的法律格言:“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法律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穿和服,公民就可以穿;法律未赋予警察可盘问和检查穿和服的公民,民警就不可为。本事件中的民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之久,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这种渎职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有关追诉标准,一般情形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则没有上述时间的限制。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可见,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的入罪门槛更低,而处罚程度却更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警察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是把“双刀剑”,用之得当可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用之失当,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便为警权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以保障和保护公民权利。所以,人民警察应建立起“警权必须受限,警权绝不能任性”的观念,自觉接受法定条件的约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避免警权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