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引用图作者:秃头倔人(李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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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莫谈景甜”就是对的吗?|舆论手札
作者:照相的宋师傅
来源:微信公众号“旧闻评论”
发表日期:2023.4.5
主题归类:宋志标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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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公号文收到一些评论,为了避免公号成为舆论集散地,没给放出来。另外也看到一些反馈意见,还与朋友有一些讨论,感觉仍有必要继续写点东西。可能不得不打破许多人约定俗成的“禁区”,难免要在这里谈论景甜女士,但愿不会被荒谬地当成“打击报复”。

有一种强烈的意见,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建议,就是李微敖应该在发文前征询景甜的意见,以尊重她的个人对发表与否的意见,因为李微敖的公号文坐实了视频泄密这个事实,明确无误地提到她是一起敲诈刑案的受害者,论者认为她对信息披露有否决权。

与这种意见差不多的,但是从另外角度给出,认为李微敖在介入这件事的时候有违职业伦理,造成了对景甜女士的二次伤害。这种意见对李微敖的记者道德提出了商榷意见。也有评论认为,那篇公号文不是李微敖的职务作品,他没有把握好职业界限。

除了针对特定长文的具体意见,4月1日之后涌现出一批强烈的看法,认为要聚焦加害者、聚焦张继科,而不是聚焦女性、聚焦景甜。具体来说,就是强烈建议不要提及景甜这个名字,不在标题、言语、讨论中提她,避免任何形式标定,给她打码,被隐身。

这些意见将不同领域、多个层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比如新闻范畴、法律上的、心理干预等,提出了一些质疑:李微敖在公号文中是否遵守了报道伦理?是否应当在披露事实前协调个人意愿?对景甜的公开提及,是否不利于受害经历与倾诉疗愈的平衡?

还有人提出了一个看似绝杀的问题:从她被张继科拍摄视频,到这家伙拿视频给债主,再到李微敖披露相关事实,尤其是李微敖似乎将“一切”公布于众,景甜的意志是否一开始就未被尊重?尽管这里面掺杂了一些诡辩论的成分,但仍值得辨析。

需要提醒的是,李微敖的公号文不是一篇正式报道,他微博和公号写作的目的是针对张继科工作室的声明,在那篇声明中张氏否决了所有,没拍过视频,没拿它用来自保,还威胁要提告网友。李微敖披露事实,是为了粉碎这个声明,也达到了效果。

人们习惯说“张继科的欠债风波”,但李微敖披露的事实来源是景甜被敲诈勒索案,这个案件与张继科有着联系,但它独立存在。李微敖是第一个公开这个案情的人,那名敲诈犯、张继科的债主家属也可以披露,但李微敖来做这个事情是形势与职业习惯使然。

这个职业习惯就是,李微敖认为在张氏发出威胁后,这件事就不再是八卦事件,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批评李微敖暴露景甜名字的人,认为这事不具公共性,或者有公共性但必须征得景甜同意才能遂行之,而李微敖认为公共利益超越个人考量,不提景甜才不对。

因为这个刑事案件的存在,它打断了张继科欠债风波的花边性质,让外界再来讨论这件事时有了扎实的法律对照。李微敖这个公号文中的事实并不完整,留了一些藏拙的线索,比如为何民事诉讼后,500万欠条还在债主手里,而不是归入卷宗等。

因此,不是李微敖对景甜的公开提及自动汇入“全场恶人”的叙事流,而是打断了性别对立的谴责模式,让首次确认的敲诈景甜未遂案重新确立了一个起点。这是一个新的叙事起点,一个新的讨论起点,一个新的批判起点,甚至是很难发生却在理论上存在的行动起点。

最不想张继科出事的是债主,最不想这一刑案被公开的是张继科,而披露这个刑案最能告慰的人是谁?恰恰是景甜。这个刑案的判决让敲诈者付出沉重代价,也是景甜告别恐惧的标志事件,现在公开了,景甜坐实了无辜受害者的身份,她可进可退。

进,就是她可以站出来公开发言,像所有受到类似噩梦伤害的女性那样,站到维护女权权益的立场上,反击那种用泄密影像伤害女性、窥探女性身体的犯罪行径,鼓励女性不受荡妇羞辱的桎梏,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羞耻感束缚——这是理想一幕,想必也是难发生的一幕。

退,就是像现在这样,景甜完全可以不出声,却也无需再去辩解或澄清什么。这个时候的不出声,与刑案被确认存在前她的不出声,不是一回事。之前传言乱飞时,她有舆论压力,现在有确证了,以前的“绯闻”现在是“伤害”,她收获了普遍的同情。

人们对景甜在遭到敲诈勒索后报警处理,盛赞不已,肯定她的勇气和胆识,并认为这是她走出张继科一手制造的噩梦的关键步伐。她在新的演艺生涯中诠释了更有力的角色,意味景甜走出了视频泄密事件的困扰,大步向前,而张继科则在亲手炮制的泥潭中陷到死。

景甜是怎么想的,外界不可知。但在无法替她代言的这一点上——不管是希望她站出来振臂一呼的人,会像詹妮弗·劳伦斯那样说,“我不感到羞耻,我什么也没有做错”;还是希望她躲起来的人,以为不受打扰、隐身疗伤是最佳方案——都没有资格代表景甜。

景甜有“被遗忘”的权利,这是相似案例中谴责记者、媒体在公共层面讨论女性受害人的逻辑来源。从汤兰兰事件,到李星星风波,甚至在刘学州自杀种等事件上,人们用陈词滥调评判媒体轻则“蹭流量”,重则“吃人血馒头”,形成了抗拒媒体探寻个案公共性的社会氛围。

问题在于,景甜有被遗忘的权利,与认为景甜就该躲起来疗伤,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当事人的选择,后者是社会评价,恰恰是这类社会评价在它们经受必要评判前,就自行宣布是对景甜的最佳方案,进而要给她戴上隐藏的黑纱,给她这个人打码。

显然,在公共讨论中隐匿景甜的名字既无法实现,也令貌似的保护举动趋向于保守的社会评价——而这些保守、腐朽的社会评价,比如“被男人看了就完了”等等,恰恰是制造景甜们惧怕的社会因素。自以为义的“保护”,强化而不是淡化那些窥阴癖一样的社会评价。

景甜可以不出声,但不代表鼓励她隐身的主张就是对的,因为这一主张的背后仍然是对社会评价的默许和遵从。这是一种看似同情受害人、实际上仍在维护劣质社会评价的心理构建,在景甜敲诈案浮出水面以来,这一心理构建不是被廓清批判,却仍被无意识地强化。

这种维护劣质社会评价的心理构建,设定了一个场景:它设定受害者是软弱的,围观的人认为不应该再给她压力,最好躲起来等风头自然平息,然后假装社会遗忘之后再出现。这种心理构建营造了弱者的生存模式,实际上是围观者自身的弱者思维投射到受害者身上。

这种弱者的心理构建,之所以畅行,并且产生对记者的同仇敌忾、与同类报团取暖的幻觉,其来有自,有合理性,完全可以理解。因为那些自诩为同情者的人明确知道,在景甜受辱的这一事件里,包括法律在内的行动是不被许可、无法完整践行的。

李微敖发布公号文的最大意义,或者说最突出的暗示,是张继科在这起刑案中的证人身份。他作证说,只给敲诈景甜的债主看了一段,为何债主却有3段视频和1张截图?因为什么,张继科未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的共犯?公开这个含糊的要点,兴许是李微敖的用心。

可实际影响是什么呢?那些同情景甜的人不是抓住这个关键的含糊点,进一步推敲张继科在刑案中承担的角色,而是谴责李微敖在公共层面对刑案的推敲,进而鼓噪“莫谈景甜”。围观者在此暴露出弱者思维,他们不敢质疑惩戒张继科时的司法缺位问题。

记者提供了可以作为质疑基础的事实材料,却被情绪满满的围观者抨击。这些人一边说不能聚焦景甜,不能放过作恶男性,另一边却无力、无胆处理聚焦作恶者的司法材料,吵吵嚷嚷中将怯懦、盲从误解为同理心,将对爆料人发泄愤怒扭捏为保卫者姿态。

最终,弱者为景甜开出的疗伤方案就是跟她们一样,躲起来,藏起来,也禁止别人讨论。这样的“审查”让弱者感到安慰,但最后感动的除了自己没有鸟用。因此,许多自以为替景甜考虑的,不是出于真正的同情,而是将自身的弱者形象投射到“景甜”身上。

羞辱景甜的那些社会看法、评价树立了重重应该被炸裂的社会规范,但这种“莫谈景甜”、沉溺于自我感动、间或攻击记者的同情者氛围,规定了女性受害者的反应,限定了受害者的觉醒,最后就成了从窥探者相反的角度,巩固窥阴癖,演变成另一种剥夺。

总的来看,李微敖所揭示的几个事实,不是景甜丢人的事实,而是她战胜恐惧的事实,是她超越社会评价、对决社会偏见的法律行动。而那次的司法者在评判张继科角色时,留下了有待甄别的疑点。如果不能将此案作为保护受害者的新起点,“莫谈景甜”就成了惺惺作态的掩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