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陕西商洛车管所一名民警酒后在足浴店殴打残疾工作人员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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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陕西民警打伤残疾人被立案侦查,9个月后竟还在上班
作者:追月数星
发表日期:2023.8.31
来源:微信公众号“追月数星”
主题归类:镇压性国家机器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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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商报此前报道,去年11月12日晚上,在陕西商洛的一家洗脚城内,一名喝了酒的客人把店里一名工作人员打倒在地后,还用脚猛踹。

被打的宋某,是一名智力残疾人员;而打人者,则是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一名正式在编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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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违法犯罪,这样的事情倒不是第一例了。

比如,今年7月,山西平遥一名警察,同样是在喝了酒以后,跑到一家客栈,向女性工作人员索要“特殊服务”,还辱骂女子、朝女子吐口水。

对警队里面的“败类”,无论是从公众情绪,抑或是从组织纪律,都是零容忍态度,这是显然的。

虽然,无论制度有多完善,任何一个组织中,都难免出现“败类”,但是,在发现这样的“败类”后,从速、从严办理,也应当是任何一个组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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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好奇的是,无论是对山西平遥酒后索要“特殊服务”、侮辱女性的民警,还是对陕西商洛酒后暴打残疾人的民警,当地都采取了一种极为暧昧的处理方式。

山西平遥的那位民警,被行政拘留5天、辞退,引起了社会的质疑:该民警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最终的处罚,似乎太轻了些。

而对陕西商洛这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民警的处置,就更加耐人寻味了。

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视频画面中,这名民警对着残疾男子的腹部就是几拳,残疾男子倒地后,还被猛踹了几脚;整个过程中,残疾男子没有任何自卫、反抗的动作。

根据医院的诊断,被殴打的残疾人系右尺骨骨折,外伤性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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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报警以后,直到三个月后的2023年2月13日,商洛市丹凤县公安局龙驹寨派出所向残疾男子宋某出具了第一次伤情鉴定报告。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也是在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以后,涉事民警赵某才被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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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残疾男子又拿到了第二次伤情鉴定报告;这次,他被鉴定系轻伤一级。

事实上,无论是轻伤二级,还是轻伤一级,这名民警的殴打伤人行为,都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再加上他的执法人员身份,“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无论如何,当地警方都应该第一时间立案,并对涉事民警采取强制措施。

但令人震惊的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民警赵某,至今仍在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上班。

一个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也就罢了,居然还能在执法单位上班,这也太离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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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媒体的质疑,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负责人还言之凿凿:

赵某的警官证已经被收回,停止执行职务了;但是停止执行职务,不意味着就不用来单位上班了。

这不是欺骗大众智商吗?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1款,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陕西商洛这名民警,已经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身为民警,肆意殴打他人,被殴打的还是一位残疾人;无论怎么看,他都属于“情节严重”,根本不适宜继续在交警支队车管所上班。

这里,笔者忍不住要问两个问题:

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何至今没有对涉案民警进行羁押?

2、涉案民警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后,为何还能每天跑到单位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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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以后,商洛市公安局迅速发布了通报,表示已经成立工作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针对涉案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与此同时,也希望工作组查明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每天上班,究竟是谁,在如此明目张胆地“护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