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我这些天一直关注朱令的缘故,下午看到了头条推送来凤凰周刊的最新报道《与朱令最后的告别》。
朱令的告别仪式定在了12月24日中午12点,这是一天中相对温暖的时段。而她离开的那天恰逢冬至,有着北半球最漫长的黑夜。
我们记录下了家人和朋友们与朱令告别的几个瞬间——爸爸用自己的额头贴了贴她的额头,脸上带着笑容;妈妈穿着毛衣和塑料拖鞋,在寒夜里目送女儿远去。
对于朱令案,我们会继续关注。和所有关注朱令案的网友一样,我们希望终有一日看到真相,以慰朱令的短暂人生。
朱令的告别仪式上,我们编辑部集体给朱令送了花圈和挽联:
朱颜逢劫,令人扼腕,当年谜案留追忆;
才女香消,举世悲叹,此生命运意难平。
再见,朱令,人生中最艰难的仗你已经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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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与朱令最后的告别》。全文可在今日头条关注“凤凰WEEKLY”查收。
这副挽联写得极好。但我还是有点想法,能否改一个字,把“当年迷案留追忆”改成“当年迷案留追问”。在语义隽永和意味深长上,当然“追忆”更加深沉,更符合汉语的审美。我相信挽联作者这么高的文学水平,不会没想到“追问”。而抛开意境、含蓄等等文学上的追求,我要的就是这份直白——追问。追问!追问!?还是追问???
其实,我心里也清楚,关注朱令案,追问朱令案的群体集中在70后。70后老了,这个案件也就被遗忘了。所以,我能感受到从2002年开始网络上的热血沸腾,2005年、甚至2013年通宵达旦地为此投入时间和精力,直到今天——70后也在半百之龄,更多的是无奈。
2013年5月上旬,面对社会关注度极大的朱令案,平安北京官微发表了声明。我看完这篇声明后,写了一篇解读。现在从老硬盘里翻了出来。
解读“平安北京”对朱令案的声明
(写于2013年)
以上是“平安北京”声明截图,文字版如下:
感谢社会各界对“朱令令案”的关注。这起案件未能侦破,我们至今深感遗憾。对朱令令个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我们深表理解和同情。
1994年12月,清华大学化学系92级本科学生朱令令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1995年4月28日,被确认为铊盐中毒。同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向我局报案。我局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认定有投毒犯罪事实发生,依法立案侦查,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根据朱令令的日常活动情况,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并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全部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因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警方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其家属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报请政府协调学校和社会相关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予以生活补偿。
工作中,专案组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特别是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案件,都会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开展侦破工作,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但也确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对此,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完)
@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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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文角度评价,这篇声明水平极高。老公文能读出其内涵,就像老财务能透过财报看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一样。
解读之前,先说一个交集的概念。关注朱令案件的人很多,在体制内靠文字工作混饭吃的也不少,但是两类人的交集可能就不多了。作为长期在体制内做文字工作的老同志,从1995年夏听闻清华铊中毒事件,2002年知道此案还有如此多曲折和隐情,直到2005—2006和今年(注:2013年)春该案件在网上的两次大发酵,以关注本案时间之长,所了解信息之多来算,我可能是上述交集中寥寥几人而已。看到很多网友都从自己专业出发对朱令案件进行了探讨,我也从自己的专业和工作经验出发,解读一下平安北京官微的声明。
这篇声明写得极好,如果我来执笔,估计写不出来。记得声明出来不久,就见到有网友感慨——这篇文章做得四平八稳,但又处处是扣,是一流公文水准——这位朋友是内行。
现在大部分网友,对官方发声一律不相信,总以为都是假话。这其实是天大的冤枉。根据我的工作经历,公文的撰写极其严谨,为了一个数字,哪怕是一个小数点的变化,都会反复核实。而这篇公文,要公开答复舆论压力极大、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陈年旧案,主办部门的慎重可想而知。
在布置撰写声明工作时,领导一定会说这么一句:“这篇声明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啊”什么叫经得起历史检验?那就是万一今后情况有变,不会让人说你写的这篇声明在撒谎。也就是有些事我可以不说,但说出来的一定确保真实。从工作经验推测,本篇声明应该是负责高校治安的处室拟稿,会签文宣处室,最后由局领导,甚至是一把手签发。
这篇声明的核心部分是第二段,主要信息量也集中在这里,着重分析这段,先看原文:
“1994年12月,清华大学化学系92级本科学生朱令令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1995年4月28日,被确认为铊盐中毒。同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向我局报案。我局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认定有投毒犯罪事实发生,依法立案侦查,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根据朱令令日常活动情况,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并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全部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因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警方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其家属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报请政府协调学校和社会相关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予以生活补偿。”
解读一下,往往注解字数都比原著多,这里不例外。
第一,把时间节点写得极清晰,说明接案时距投毒已经有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差。从朱令被确认为铊中毒到报案仍有一周时间差,这留给了凶手毁灭证物的充裕时间。事实也是如此。熟悉朱令案件全过程的网友都知道,就在这一周里,朱令宿舍发生了盗窃案,证物被窃。从结果看,也正是这一周的时间差导致了警方无法找到直接证据,从而无法破案。首先说明了无法破案的充足理由。
第二,可以读出“铊”毒源是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找到的,而不是清华主动提供的破案线索。如果清华主动提供线索,警方绝对不会对北京经营使用铊盐的全部单位进行调查,浪费大量时间和警力。清华不仅没有提供关于“铊”的破案线索,还有所隐瞒。否则不会由警方经过排查经营使用铊的单位倒追回清华。从这点也可以读出清华对案件侦破很不配合,甚至连毒源这类基本信息也不提供。其次说明了破案过程中遇到的巨大困难。
第三,同学们也不清楚“铊”的来源,如果同学们知道实验中要使用“铊”,也不会让警方调查北京全部的涉铊单位。关于这点还有一个佐证。今年5月20日第20期的《三联生活周刊》对朱令案做了集中报道,其中引用了朱令所在班(物化2班)团支书薛钢和同学间的邮件内容“如我先前所言,1997年前我也不知分析中心有铊。”(该期第72页)。“铊”的存在即便在同学中也相当隐秘。
第四,在警方尽最大努力,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后,最有信息量的这句话出现了——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经常撰写公文,熟练运用各种句式表达的同志都能读出这句话含义是——获取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间接证据。
这里仍有交集的概念,这个投毒凶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熟悉铊的毒性和用量。第二能接触铊并盗走铊不被发觉。第三能多次实施投毒。第四能精准投毒不误伤宿舍其他室友。第五能在铊中毒被确诊后很快得知消息并实施对证物(也就是直接证据)的精准盗窃。这五个集合的交集人数少到不能再少。
而朱令作为一个大学生,社会关系简单,活动场所固定,人际关系清晰可查。更重要的一点,无论嫌疑人还是相关人员都是涉世未深的学生。在这样小的交集中,面对学生凶手,警方破案并不难。难的是通过最严谨的法律程序认定凶手,也就是找到投毒的直接证据。可惜直接证据灭失了,在法律层面上,凶手这次是逃脱了。
在没看到这篇声明前,我感觉网传的那个凶手有99.9%的可能。而看到了这个声明,我觉得已经完全清楚了,投毒的凶手就是那个室友。
警方是干什么吃的?这么简单的学校案件都破不了。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上海警察不是只用了两天就破案了么。面对汹涌澎湃的民意和指责——北京警方在官微发布了这篇声明。
最后,总结一下这篇声明的主要含义。一是警方工作尽职尽责,没有半点拖延,破不了案是客观条件所限。二是造成拖延和证物灭失的主要责任在校方。也就是说,无法最终破案的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应由清华大学来负,而不是由警方来负。三是警方掌握了直接证据以外的相关证据,但无法以此定案。
解读到此,大家能感到这篇声明确实水平高吧。在和缓的语气、平实的用词和准确的表达中:说明了工作开展情况、划清了责任、表达了委屈,同时也暗示了真相,为将来的变化留足了余地,为历史检验保留了真实。如果等到某天案卷公开、真相大白,你能说这篇声明哪里有问题吗?如果那一天真的到来,这还是一份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声明。
向这篇《声明》的执笔同志致敬。公安系统的笔杆子水平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