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张波、叶诚尘

日前,福州弑母案的嫌疑人吴谢宇、重庆姐弟坠亡案的嫌疑人张波、叶诚尘同日被执行死刑。这两件轰动一时的案子终于落幕,然而相关的争议仍远未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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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他们为何如此残忍?
作者:维舟
发表日期:2024.2.2
来源:微信公众号“维舟”
主题归类:吴谢宇弑母案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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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这几个凶手,网上的舆论常常将之称作“恶魔”,造成如此人伦惨剧,可见其内心残忍无比,而之所以做下这样的大案,只是出于极端的个人私利——许多帖子都骂他们是“精致利己主义者”。

像这样的解释确实很吸引人,因为它为急于了解真相的公众提供了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然而,这个思路其实是循环论证的:“坏人之所以干下坏事,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坏人。”

更不幸的是,这会阻碍人们对这些案件的社会成因进行深入反思,何必呢?既然这只是偏离社会规范的极端个案,那么对公众来说,需要做的只是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在人群中预先识别出这样的坏人,免得自己下次遇到倒霉,不然还能怎样?当然,这些害群之马一旦暴露,就要将他们坚决清除出去。

根据《社会性动物》一书的观点,这种“人格倾向论”其实是有问题的:

社会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发现是,人们倾向于通过赋予过错者某种性格特质来解释其令人厌恶的行为,比如“精神病”、“虐待狂”或“邪恶之人”。大多数人,会在无意之中自发地这样去做,通过这种方式对各类信息加以组织和分类,从而获得对事件的控制感。

这种有关人类行为的人格倾向论基于以下假设:做出疯狂举动的人一定拥有某种疯狂的人格,做出愚蠢事情的人一定是愚蠢的,只有邪恶的人才会做出邪恶的事情,做好事的人一定是善良的,诸如此类。

这样的思考方式颇能迎合人们的想法,因为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把那些做坏事的坏人和我们这些“好人”区分开来。当我们想到令人厌恶的行为时,这种想法给我们以安慰——因为,作为好人,我们绝不会那样去做。

书中更进一步指出:“人格倾向论会令我们自以为是,按照这种假设,我们在外部压力下是无懈可击的——而事实上外部压力往往会导致我们做出愚蠢、疯狂或残忍的举动。这种假设使得人们不再关注环境的改善,而是狭隘地去关注人格。

不仅如此,值得补充的是,这种思维倾向很容易让人倒向“有罪推定”,理由很简单:“坏人”和“好人”不一样,如果被认定为坏人,那么怀疑坏事是他干的,又有什么不对?如果还有什么蛛丝马迹能印证这种怀疑,那这就是板上钉钉了。

img被执行死刑的吴谢宇

不管这些人怎么可恨,有一点是事实:他们在犯案之前,没有前科,像吴谢宇甚至看不出一点“心术不正”的迹象——别说我们了,连最了解他的母亲岂不都毫无察觉?在犯事之前,他们看着可也不像是“坏人”,那又有谁知道我们周围那些平日里很正常的人,到底是好人还是坏人?

要说“残忍”,那也是个笼统的说法,在不同的事件中可能相去甚远。张波、叶诚尘的残忍,本质特征是“无情”:对张波的两个孩子,他们看起来毫无共情能力,仿佛他们需要新生活,旧家具就要统统扔掉。然而对吴谢宇来说,他对母亲则有着极深又极复杂矛盾的感情,恰在另一个极端,他的残忍,是意识不到母亲乃是和自己不同的另一个人。

不过有一点,是他们共同的,那就是他们在试图摆脱一段亲密关系时,都采取了最极端的手段。世人无法理解他们怎么能下如此狠手,是因为我们普通人都受到了一系列制约:“虎毒不食子”的文化心理;弑母的重罪当然更为社会所不容;更不用说,“杀人偿命”的铁律和法律的惩罚手段。然而,所有这些,在他们这里都失效了,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制约在他们这里是怎么在心理上被突破的?

这是单纯的“生性残忍”无法解释的,因为就算残酷无情的人,也未必愚蠢,如果明知事发后自己也会被处以死刑,为什么还要这么做?以吴谢宇来说,弑母之后固然花天酒地了一阵,但就算没被抓到,自己的人生也肯定是毁了,难道这么简单的现实他都预见不到吗?

顺着这个逻辑想下来,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关键点:这些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极端举动,是因为他们在处理矛盾冲突时,想不出别的办法,而把杀人看作是唯一的解决方案。

张波与前妻已经协议离婚,女儿归前妻,儿子归他,但叶诚尘仍一再说无法接受他有孩子,逼迫他“处理”掉。也就是说,哪怕孩子送人,她都不能接受,因为她要的是对方绝对属于自己,仿佛人生重启,之前的全部清空。这显然是蛮横的无理要求,问题是张波竟然无条件答应了。

吴谢宇弑母的动机虽然复杂隐蔽得多,但至少从事后来看,有一点是肯定的:他想要摆脱母子的粘缠关系,至少有不止一条路可走,然而他却选择了最具毁灭性的弑母一途。

也就是说,这些人在面临问题时,反应模式都很僵化,不会理性权衡不同方案的利弊,甚至想不出替代方案,却选择了最高风险的零和博弈。换言之,在他们心目中,很多事都具有绝对属性: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 or nothing)。他们不接受妥协、理性计算利弊,而孤注一掷赌一把。

像这种心态,可不只是他们才有,实际上在我们这个社会上普遍存在,甚至是许多人解决矛盾时的典型处理方式。我这么说,当然不是同情这些犯下罪行的人,他们理应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但我想说的是:仅仅把他们视为异类和“坏人”,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的震慑和严厉打击当然是必要的,但我想,从社会层面来说,要降低这类事件,除了“堵”,还需要“疏”:让所有人明确自己行为可能遭受的后果,不抱侥幸心理之余,也得让他们知道,解决问题完全可以有代价更小、更理性的替代选择,没必要采取那种极端做法。

当然,要杜绝或许不可能,但我相信,社会条件的改善才是根本。想想看,所有前现代社会几乎都是暴力泛滥的,而我们之所以能生活在一个和平年代,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法治的逐步完善,使得现代人开始理性地意识到,用暴力去达成目标是得不偿失的,完全可以有其它和平手段可以选择。也只有这样,才有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