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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结婚不需户口本,离婚还要冷静期?几十年前的婚姻法可不是这样
作者:三月vulcanus
发表日期:2024.8.17
来源:微信公众号“三月暴雨至”
主题归类:女权主义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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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结婚登记不需要户口簿,并取消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同时,对离婚冷静期做出了具体规定: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不愿离婚,民政部门便会立即终止离婚程序。

针对舆论上的争议,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设置离婚冷静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

但为什么不减少冲动结婚和草率结婚呢?我只见过很多没有考虑周全、不谙世事的女孩被男的用各种手段骗成了他的老婆,但似乎没有见过多少“冲动草率离婚”的。并且,既然现在结婚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那遇到拐卖、强迫结婚怎么办?到时候对受害女性的各种暴力侵害全都是名正言顺的情感纠纷、家庭矛盾?进去很容易出来很难的东西,我好像只能想到传销组织。

结婚和离婚在难度上如此之巨大的差别,这样昭然若揭的心思,已经没有任何人能用任何语言去遮掩、美化他了。

我们回顾一下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由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国女权运动先驱邓颖超女士主持制订的。

邓颖超说:

资产阶级的婚姻法尽管在文字上很漂亮地写着“婚姻自由”,但实际上广大的劳动人民是得不到婚姻自由的。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伪“六法全书”上虽有“准许离婚”的规定,但同时附加了许多条件,不合条件就不准离婚,加上法院的多方为难,实际上是没有婚姻自由的。

——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1950年5月14日)

邓颖超主张,只要有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必附加条件。但她的这一提议遭到了极大的阻力,她回忆称: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她和组织部的一位女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人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当时有部分男干部装模作样地说,给离婚附加条件对女性是有利的,不然丈夫就可以随意抛弃妻子了。

邓颖超则以长达一年半的全国性调研对这种说法做出了有力批驳:提出离婚的大部分是女性,部分地区甚至百分之九十二是女方提出离婚。离婚原因包括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等。

上面的材料,证明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我们知道,在旧中国,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的传统,从来都保证着男子的片面的离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时代的“七出”之条,国民党时代的伪“六法全书”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承认的自然合法等,都是如此。但是女子却得不到离婚自由。目前在新解放的城乡以及某些老解放区,由于旧的封建的婚姻制度尚未彻底铲除,仍受着旧传统、旧思想的深厚的影响……很多农村妇女常常因为离婚不自由而发生自杀与被杀等惨事。所以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准离婚,是完全有利于广大妇女群众的,也是有利于全体人民的。

——同上引

在她的坚决主张下,最终,“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写入婚姻法,从法律上确保了我国女性拥有离婚自由。

但近百年后的今天,女性的很多权利却又得而复失。这说明历史并非线性进步,而是由各色人群通过斗争确立出的动态格局。曾经,中国女性的权益更多只是靠少数先驱自上而下地赋予,广大女性对于自己女性身份的认同感较弱、排序也较后,甚至那些先驱者为了不被男同僚排挤出权力核心也不得不避免讲述女性问题和构建女性的主体身份——在这种背景下得到的女性权利宛如沙滩上的字迹。而今天,她们并不只是被动的权利接受者,更是主动的权力斗争者,自下而上的运动所得到的成果无疑更加牢靠。

或许有姐妹在愤怒之余也会疑惑,为什么他们一定要女人结婚?

首先,意味着(对于男性的)稳定和安全。权贵男压迫底层男,但会允许底层男再去压迫女人,于是两个阶级男性踩在女性的尸骨上达成了“互利共赢”。现行秩序就是这么维系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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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听听他们自己怎么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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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经济下行周期,婚姻与家庭的社会功能则显得更为重要:其可以将本应由社会福利体系所承担的养老、抚育等职责转变为“妻职”“母职”等无偿劳动,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以及更为重要的:生产人口——宏观经济的长期与刚性约束。

而女性在面对历史浪潮时,绝不是有些人想象的那样无能为力,或只能作为点缀和从属,而是真正的社会历史的行动主体。正如董一格(2024)的研究指出的那样,女性“家属工”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围绕“公共”与“家庭”、“生产性”与“再生产性”之间不断变化的边界的斗争和抵抗最终造成了大跃进的崩溃——这在以往的历史研究中鲜有提及。我也做过有关研究:中国劳动力廉价的背后是一系列的制度-结构原因,这种廉价正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基于城乡二元制的拆分型体制)建立在女性的低廉劳动与无偿的家庭劳动之上,并且由于女性的自发或无意识的抵抗,最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过去几十年中国所依赖的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危机。

所以,在面对当前女性生存环境这一血淋淋的事实的同时,不必感到丧气,也不要去逃避,更不必自暴自弃。因为人类社会延续和发展的最终权柄,是女人的决断。女性不是特殊和弱势群体,而是是创造了全部人类的群体;女人的问题是普遍问题和一般问题,不是特殊问题和个别问题。

这次婚姻法的修订启示我们,婚姻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止物,而是始终处于一系列的动态调整中,目的就是要保证婚姻始终维持其利男损女的核心本质。在现存的家庭婚姻制度之内寻找女男平等的可能就相当于在撒哈拉沙漠里寻找帝企鹅,女性的受压迫地位在迈入婚姻之时就已被确定了。不要去美化不平等的现实,不要去逃避与旧秩序的对抗,改变它,摧毁它——就像她们曾经做过的那样。

“不论我干什么工作,我是妇女,又是一名女共产党员,就得始终不渝地为妇女服务!”

——邓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