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廖姓记者所在的重庆晨报顺从警方而威胁同行。记者因言受困,报社理应挺身而出,不仅为保护记者,也为捍卫新闻权利。然而,重庆晨报对警方带走记者不置一辞,反倒针对继续探究真相、表达对记者及报社担忧的报道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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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波诡云谲,近日希尔顿酒店卷入其中,被责令全面停业整顿,并有多个政府官员涉案。对此事件,民间传言纷起,记者探究内幕,再也正常不过。然而,重庆晨报一记者却因发表相关言论被警方调查。
该廖姓记者在网络天涯社区发帖,称江湖传言希尔顿酒店涉黑另有内情,祸起查验某入住领导的身份。另外有两名记者在Q Q群内讨论相关内容。三人均被重庆警方传讯,并有传言说其中一人被劳教。
警方打击传言已非一日,但是传言仍然摩肩接踵而来。我们为什么生活在传言之中?首先不是因为民众或者记者喜欢造谣,而是消息来源单一,未能取信于民。大凡涉黑案件,民众的知情权往往只靠警方恩赐。警方固然是一个重要的消息源,但是未经多方核实的消息,都只是一家之辞。警方造谣的时候并不少见,否则就不会有佘祥林、赵作海的冤案了。
记者或其他公民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审慎发言是一种道义和责任,但是既然并非全能的上帝,发布不实消息难以避免。包括警方在内,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发布的消息就是最终定论。真相并不仰仗权威,而是在纠错的过程中显现。言论自由的第一个要义就是保护“意见的自由市场”。只有让各种言论自由竞争,人们才能走上通往真相的道路。
言论自由的第二个要义,就是监督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任何一个政府行为,哪怕是为民除害的打黑行动,民众都有质疑的权利。越是紧急、重要的行动,越有滥用权力的危险。面对民众的质疑甚至谣言,警方及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正面回应,澄清事实,自证清白,而不是动辄抓人,威胁恐吓,治之以罪。重庆警方已承认,调查记者是真,劳动教养不实。但是,一个网络消息,警方何以立案?此其一。其二,众所周知,在中国情景中,一个公民被警方传讯,本身就是一种威胁;如果因此而失去人身自由,那么就已经构成惩罚了。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廖姓记者所在的重庆晨报顺从警方而威胁同行。记者因言受困,报社理应挺身而出,不仅为保护记者,也为捍卫新闻权利。然而,重庆晨报对警方带走记者不置一辞,反倒针对继续探究真相、表达对记者及报社担忧的报道发表声明,声称“重庆晨报没有任何记者和员工被警方处理”,并教训同行“严守职业道德,切勿捕风捉影传播不实信息。对无中生有制造谣言者,本报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重庆晨报发表这则声明,也许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受到警方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二是认为记者因发帖被劳教的传言,损害的并非警方及政府的形象,而是丢了报社的脸;三是自己不清楚言论自由的边界和媒体人的权利,或者干脆静候警方调查,预设警方意见为权威结论,丧失独立判断。
言论自由具有探求真相和监督公权力的功能,并不等于它没有边界。毫无疑问,不实言论可能会对别人造成伤害,对社会构成危害。那么这个边界在哪里呢?是不是凡属不实言论都可以称为谣言,都可以治罪呢?倘若如此,几乎人人都可受诛了,媒体从业者更是罪大恶极。那将是一个道路以目、人人自危的社会。
在私人领域,法律应该尽力保护个体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在公共领域,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法律界普遍认可的原则是,政府部门或者警方限制或惩罚公民及记者言论,必须要对以下两点充分举证:一是发言者故意捏造事实,蓄意诽谤或侵害;二是对社会福祉构成“明确而即时的危害”。按照中国现有法律,应该治之以罪的谓谣言,也必须是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而且实质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
重庆记者在网络发帖,内容是否属实,应该允许更多媒体调查。即便传言失真甚至离谱,也只是一个有待确证的消息而已,显然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的危害。这并不需要警方调查即可独立判断。同样可以独立判断的是,警方因为记者质疑自己的打黑行动,就传讯调查,威胁记者,这是典型的公权滥用。
请看原文:
重庆警方凭什么传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