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把“看法”证明成“事实”吗?
徐 贲
8月4日某学者做客人民网,解读“七一”讲话精神,与网友在线交流。有网友问他,怎样理解带有三个形容词的论断,如何理解“伟大、光荣、正确”。他的回答是:“要站在时代的高度来解释。我现在的认识,就是伟大、光荣、正确,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是宣传性的口号,它是有科学的、实实在在的内容的。” 他强调伟大、光荣、正确这三个词的“科学”和“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为了突出这三个词不是说说而已的“看法”(他所说的“宣传”),而是科学的,客观的,铁一般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话语陈述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事实”和“看法”。这是公共说理的常识,也是小学语言教育的基本内容。例如,美国小学四年级课本就已经有了区分“事实”和“看法”的内容,要求学生对此二者有所区别。五年级的要求是:“分辨文本中的‘事实’、‘得到证明的推论’、和‘看法’(尚有待证明的观点)”,这是小学课本中首次提出“说理评估”的要求。六年级的公共说理重点在于区分“事实”和“看法”,并强调,“事实”是公认的知识,而“想法”只是个人的看法。任何“想法”都不具有自动的正确性,都必须经过证明才获得正确性。证明也就是说服别人,清楚地告诉别人,为什么你的看法是正确的,理由是什么。
有两种辨认“事实”与“看法”区别的方式。第一,
“事实”的陈述是可以确认的,如“林肯是美国总统”,“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而“看法”
的陈述则是主观判断,它必须通过说理、讨论,才能确认,如“林肯是一位伟大的总统”,“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或“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光荣、正确是一个科学事实”。第二,事实陈述使用那些具有可以共同确认词义的字词,如“园形”、“欧洲”、“木头”、“有毒物质”等等。而“看法”使用的字词是个人理解的,如“美好”、“丑陋”、“棒”、“爽”、“折腾”、“胡闹”、“伟大”、“光荣”、“正确”。
辩论家再优秀,他也只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看法”是合理的,因此是正确的。他永远不可能把一个“看法”证实成为一个“事实”,这是因为,“看法”和“事实”的实质区别本身是一个不能随意改变的“事实”。事实具有客观性,不容争辩。但是,看法不是这样的,看法的特征是它的“对话性”——你有你的看法,别人有别人的看法,你可以通过说理,改变别人的看法,但你不能说,“我说的是事实,你说的是看法,不是事实,所以你必须听我的。”你可以说一头鹿很像一匹马,或者在你心里就是一匹马,甚至是汗血宝马;但你不能强迫别人把你的看法当事实来接受。
“事实”具有客观性,永久性,事实只要证明一次就可以了。“看法”不同,看法的正确性不具有终结性,所以需要不断证实,例如,你说一个人诚实,理由是他从来没有说过谎,也没有欺骗过别人。无论你证明得多么有道理,但只要他还活着,你就不能证实他永远不会做不诚实的事,当然也不能证明你对他的看法永远正确。我们常说“盖棺定论”,就是这个意思。
“事实”和“看法”的证明条件也不相同。只要有客观证据,任何人都可以证明“事实”,一个科学家是德高望重还是人品低下,这并不影响他证明的事实。但是,证明“看法”需要有两个条件,第一是理由必须合理,合乎逻辑,言之有据(所以常需要“引证”)等等;第二是说理的人必须具有来自人品和学识(当然是公认的)的可信度。对“看法”的说理是说理者所作的一种个人“担保”。例如,你说一个人诚实,而你自已并不诚实,或者众人都知道你与那个人本来就有勾结,无论你说得多么在理,也很难说服别人,因为你并没有当担保的资格。
在论证中,把明明只是自己的“看法”,硬说成是一个“事实”,这不仅是说理逻辑的低级谬误,而且还会削弱论者作为“有学识的担保人”的可信度。“看法”证明后仍然只是“看法”,把“看法”说成“事实”,是在做一件违背事实的事情。遗憾的是,这样的事情居然还在很有学识的人们那里不断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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