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动员被告亭湖区计生委撤销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原告朱纪东撤诉之后,被告又立即重新做了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金额略有减少),而且显然违反行政程序。当原告再次就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起诉的时候,亭湖区法院却以莫须有的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看来亭湖区法院对于最初受理朱纪东诉盐城市亭湖区的起诉是后悔了,这等于公开承认法院不是讲理的地方。现在朱纪东先生已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尚不知盐城市中级法院是否也认为法院不是讲理的地方。
朱纪东
2011年6月21号上午(周二)9时许,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计生办主任助理潘金勇及其随从和黄海居委会计生专职副主任蔡俊荣一行三人向我们送达了亭湖计生委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011)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这是小儿朱德超生日当天收到的第一份生日礼物!南洋计生办也掐算得挺准,这一天总得有人在家吧。
这之前的6月17号上午八时许,也是他们一行三人向我家属留置送达了亭湖计生委2011年6月14号作出的亭计征告字(2011)G1102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57号告知书认定我们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将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72568元。该257号告知书曾特别说明:“三、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既然6月17日给我们送达G1102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的同时已经做好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什么意义呢?
知道我跟亭湖区计生委打官司的网友一定很奇怪:朱纪东不是早就起诉了吗?怎么现在才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是的,我早就起诉了,但早就一审败诉了,同时也早就上诉了。除了杨支柱先生在他们夫妻起诉北京市海淀区计生委案的上诉状中所提出的那些质疑之外,针对我的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还存在无视被告亭湖区计生委将交款截止期限违法(行政法规)提前6天、对作为征收基准的当地人均纯收入的认定过于草率(不是统计数据而是“南洋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的一纸荒唐证明)等问题,并且判决书本身将开庭日期写错,将我妻子的姓名写错、将我儿子的出生地点写错。
在我起诉期间的春节前,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春节抓人,而且在诉讼期间)在我上诉期间,5月11号,被告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书被朋友发到我的邮箱,我好气又好笑。气愤的是,他们耍诡计,好笑的是,南洋计生办请的是一个“山寨主任大律师”,这位主任把连简单的被执行人都搞错了,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栏目里写上了亭湖计生委主任的大名。我觉得法院对同一事实应该不立二案,何况执行申请书里的被执行人是亭湖计生委主任呢,所以5月13日的法院的二审听证审理我没有去法院。
6月3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电话联系我,动员我撤诉,说可以说服亭湖区计生委撤销他们对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我告诉他,南洋计生办已经公开放话出来,一门心事地要抓我。这位法官再三强调,不会诓我(把我骗到那里给抓起来,这年代不按常规出牌的人和事,屡见不鲜)。
6月4号,盐城中院主持调解朱纪东诉亭湖计生委不服行政征收上诉一案,出于对法官的尊重,我同意了法院的协调方案:1.上诉人撤诉,被诉人撤销亭计征决字(2010)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待行政裁定书(6月15号作出,20号邮寄送达)生效后主动到原告所在地射阳县特庸镇计生办缴纳朱德超的社会抚养费,因为那里征收标准要低一些。
6月14号,我委托妻子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被告亭湖计生委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亭计生撤字(2011)001号《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通知书》。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撤销了针对我和我妻子的亭计征决字(2010)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从6月5号开始,我就着手联系射阳县有关朋友落实法院的协调方案。讵料被上诉人食言而肥,居然在6月14号我签收撤销原征收决定书的通知的当天,就作出了新的亭计征告字(2011)G1102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为了不给射阳的朋友带来麻烦,我于6月22号从射阳撤回了手续和款项。
我实在不想为这点小事一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但是除了再次起诉以外,我又有什么别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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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行政申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详见杨支柱网易博客、杨支柱腾讯博客或杨支柱凤凰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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