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之秘密(III)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其实也是西学东进的过程,因此,许多新的词汇进入汉语;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转变却相当缓慢,于是,那些新名词不得不经过既有观念的改造,不知不觉中距其本意已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本文的前三节,我重点谈了中国人对“权利”的误读和根源。下面接着谈谈“公正”和“自私”。
四、关于公正
直接进入词语的现代意义,往往会觉得不同的语境中并没有什么差异,如“公正”属价值判断,包括程序公正和社会公正。如果进一步了解词源,就会发现不同语境下存在很大的差异。
“公正”之“公”是“私”的反义词,《词源》中释义为“不偏私,正直”,《说文》中解释,公,上“八”,意为“分”,下“厶”,意为“私”,“公正”与“正义”,古意指“没有个人之私近乎圣的美德”。其中不仅体现了“内圣外王”的道德意识,而且有“分私”之平均主义的倾向。
英文中表达“公正”之just(对的,正当的)、fair(一视同仁、真实诚信)和impartial(不偏袒),不仅没有“无私”之意,更没有“分私”之意。
西塞罗于公元前43年在《论责任》中指出,公正是善之根本,有两方面,一是不伤害他人,除非被激怒,二是引导人将公共财产用于共同利益,私人财产用于私利——将不属于个人的据为己有,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法则。西塞罗认为,公正的基本原则:一不伤害他人,二维护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不公正经常源于诡计,不择手段的智巧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避免;不公正有两种表现,一是做错事,如无端伤害他人或将不属于个人的据为己有,二是能够阻止他人做错事却不阻止。这里强调的不是“无私”,而是“公私分明”,强调的不仅仅是结果公正,而且手段正当;“公正”不仅引导人们“将公共财产用于共同利益”、反对“将不属于个人的据为己有”,同时也引导人们将“私人财产用于私利”,否则就是“不公正”。据此,“大公无私”并非“公正”。
西塞罗继续在论述同属道德之善的“仁慈与慷慨”中指出,慷慨和仁慈有三个原则:一行善不可给施惠的对象和其他人造成伤害,二行善不可超过施者的财力,三善举与受惠者值得受惠的程度相当。西塞罗在论述中特别指出,警惕炫耀和伪善,警惕通过掠夺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以广为施舍并从中获得其渴求的荣誉。
这样的公正观,来自城邦自治传统,来自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的权利观,而“不容私”则来自“天下为公”(实为“天下私有”)的统治意识。只有确定个人的私有领域,才有可能产生私有领域发生交叉的公共领域;反之,没有确定的私有领域,“天下为公”不过是“天下权管”和“天下私有”。如果说公民生而拥有权利,那么子民生而受权力管制。
西塞罗在本书中指出,国家的作用,一是保护私有财产,二是维护社会公正。这显然来自于政府的信托权力,即国民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和政府统一行使。对于权力自有的集权专制政府,其作用应为一、保护皇家(公有)财产,二、维护社会“公正”(稳定)。考虑到一个家族或极少数人拥有国家的所有财富,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两项作用的发挥将多么艰难。后种情况下,所谓公正存在着本质的缺陷,实际上沦为权力者的财产分配,并通过分配中的平衡艰难地维持社会稳定。
不得不说,公正,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其实就是财富分配,而不是justice。由此我们是否也可以理解“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怪象?在“公私不分”这一本质缺陷之下,分配财富不仅不可能做到公正,而且导致低效,最终将陷入困境,因为分配不仅不创造财富而且也阻碍财富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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