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4 07:25:4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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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2012412日新快报《不是孤儿的孤儿》一文报道:一个月前,智障流浪女在增城市石滩镇横岭村一个垃圾站内生下了一个儿子,在热心村民和医护人员帮助下获救,护士给孩子取名为“小豪”。流浪女自称“谢阿平”,但谁也不知道她来自哪里、孩子的父亲是谁,且母子均携带梅毒。因为“谢阿平”显然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医院打算等孩子恢复健康后,将他送到福利院,但担心孩子不符合福利院的入院条件。

我查了一些福利院的入院条件,确实不符合。福利院通常都只收孤儿、弃婴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花钱请福利院代养的残疾儿,并且需要出示一大堆证明、办理一系列繁琐的手续。

这类事件凸显了我国法制的荒谬。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处于困境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代表国家行使救灾、救济职责的就是民政部门,但是民政部门却将真正需要救济的小公民排斥在福利院的大门之外。国家宪法不如党政高层的看法和基层的办法,似乎已成常态,非民政部门所独有。中国法院也总是认可这些违宪、违法的“办法”。

即使不从落实宪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中国政府也必须承担抚养小豪的责任。谢阿平作为智障女没有得到政府的救助和保护,流浪在外被人强奸(她没有表示同意的能力),其监护人有责任,政府也有责任,好意思号召民间捐助?

客观地讲,福利院入院难也不完全是民政部门和其下属福利院的责任,这里有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考虑,就是通过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来阻止那些“超生”父母把不想养的女孩或病残儿送进福利院,从而逃避抚养责任和“社会抚养费”。

甚至中国法律也有意加重公民的养育负担以削弱其“超生超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孤儿与父母无行为能力的孩子都可以找到监护人,根本就无需福利院来养。但事实上孩子的出生与父母以外的亲属无关,让他们承担抚养责任既不公平也常常超出他们的能力。

2012413日新京报报道:小伟是一级智力残疾,其父为精神病人,其母为智力残疾人祖父称自己无力抚养,请求法院判决由外祖父母来抚养。小伟的外祖父对法官说,他和老伴均患病,目前两人主要由大女儿和女婿赡养,他们也没有能力抚养。200911月,平谷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每次间隔一年。法官裴纪说,“现在最好的方案就是由祖父母申请,把孩子放在福利院,费用由外祖父母和祖父母轮流来出。”(《17岁少年智力残疾爷爷外公互推抚养权》)

由于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把大量孤儿、弃婴和一时走失的孩子排斥在福利院大门之外。这些孩子,不幸的落到了人贩子手中或者成为犯罪团伙的乞讨、盗窃工具,幸运的成为“英雄母亲”、“英雄父亲”的孩子。这些“英雄母亲”、“英雄父亲”动辄养20个以上的孩子,其中多数是病残孩子,条件极其艰苦(详见杨支柱:《计划生育与收养的中国特色》)。

同样是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防止公民用收养、送养的手段实现“超生”的目的,我国收养法对于公民送养孩子和收养孩子的限制是世界上最严格的,福利院成了一个某种程度上垄断了收养权和送养权的机构。为了减少我国人口,民政部鼓励单向涉外收养,于1993113日发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允许福利院向外国收养人收取“抚养费”,1999512日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将“抚养费”改为外国收养人对福利院的“捐赠”。这样一来,我国公民无论是送一个被遗弃或丢失的孩子进福利院,还是从福利院领养一个孩子,都变得极其困难。当然也不是没有办法,无非是送进去掏钱,接出来也掏钱。这样的福利院,我真不知道应该叫儿童福利院还是儿童牟利院!甚至根本没送孩子进去也没接孩子出来,仅仅是为了从福利院获得一个办理收养手续必须的“送养证明”,也要掏钱。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我非常尊敬的老师从医院收养了一个弃婴,孩子从来没进过福利院的门,也为取得一纸“送养证明”给了北京某福利院5千元。

如果真为处于困境的儿童谋福利的,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无论是被遗弃的孩子、走失的孩子还是被拐卖的孩子,无论是公民送来的孩子还是警察送来的孩子,无论证明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也无论是否有残疾,一律应当无条件接待,给个栖身之所,给口饭吃。要相信绝大多数父母不会把孩子扔给福利院不管,而那些遗弃孩子的父母或拐卖孩子的罪犯比福利院更不配养孩子。至于调查孩子来源、发布公告找寻可能丢失孩子的父母,那是第二步的事。如果真为福利院里的儿童谋幸福,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为公告期满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孩子考察、选择合适的收养家庭,使孩子获得一个父母身心健康、有兄弟姐妹的新家。福利院不仅不应该向收养家庭收取“捐赠”,相反应当给与经济困难的收养家庭以适当的补贴。

 

新快报2012414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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