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据报道,卫生部新出台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移植器官需全国统一分配”,以便将器官分配给“最需要的人”。报道还说,“家境贫困器官捐献者,将由救助基金给予扶助”,“器官捐献家庭救助基金”则“由政府、移植医院、慈善团体和获救者共同捐资”(《大河报》2012年10月10日)。
这是什么意思?这不就是允许贫困者卖自己的身体器官,但不许私自卖、只能卖给“救助基金”吗?明明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器官买卖,偏要说成是“捐赠”和“救助”。国家如果默许某些政府部门玩这种文字游戏,怎么可能在老百姓心中树立法律的尊严?
如果真是救助,那么就只应该看被救助者的困难程度,而不应该以捐助器官为前提。何况社会保障以外贫困者的救助问题在我国是由民政部的救灾救济司负责的,根本就不属于卫生部的职责范围。
人体器官不能买卖是各国通行的规则,不仅仅是因为这种买卖损害出卖器官者的尊严、健康,还因为它会激发为谋取器官而拐卖、杀害他人和盗取他人尸体全部或一部分的犯罪行为,并诱发出售器官者隐瞒病史和遗传史,影响器官移植的质量和受体的安全。通过垄断器官买卖并不能避免器官买卖的这些固有风险。
卫生部规定的器官“捐赠”和“救助”跟普通器官买卖的区别只有两个:第一,这种变相买卖不是发生在作为受体和供体的自然人之间,而是发生在出售器官的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特许的中介机构之间,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养活器官“统一分配”机构和“器官捐献家庭救助基金”的工作人员。如果这个成本由政府和慈善团体来承担,那么获救者直接承担或通过移植医院间接承担的就正好是器官的价格。第二,买方是政府特许的器官“受赠”中介机构,是垄断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强有力的垄断经营必定压低器官的“出厂价”,但并不能使器官消费者获得更便宜的器官移植,因为中间环节的费用和报酬必定是惊人的。
这种垄断的器官买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譬如如何将器官分配给“最需要的人”,请问哪个等待器官移植的人不是最需要器官的?难道移植器官如同带金耳环,为了显示自己有钱就去移植一个?区分谁是“最需要的人”其实就是对等待移植的患者划分等级,确认一些人的生命比另一些人的生命更宝贵。在器官来源紧缺(不可能不紧缺,全世界都如此)的背景下,这个过程也必定是一个听命于权力和金钱摆布的腐败过程。相对于先来后到的规则,这是对医德的巨大败坏。还有,正如一个网友所质疑的,一个母亲捐一半肝给她的女儿,是不是也要拿出去“统一分配”?
这种官营垄断的器官买卖能不能杜绝民间的器官黑市买卖?只要器官供应是短缺的,就不可能,正如过去凭票供应粮食并没有消灭粮食黑市一样。相反,这种官营垄断的器官买卖撕下了器官买卖的最后一块遮羞布,只会使器官买卖更不受良心的谴责,从而使器官买卖的黑市更繁荣,就像福利院儿童专卖的事实上合法化使得社会上的拐卖儿童犯罪更猖獗一样。
要尽可能消除器官买卖,就必须对器官移植尤其是活体器官移植进行严格的限制。譬如,在台湾就有《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规定: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是以书面表达捐献意愿的成年人,摘取器官必须不危及捐献者的生命安全,并且摘取的器官只能移植于其直系血亲、三亲等(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外甥之间为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配偶。因为许多器官的摘取即使不影响今后的健康,本身也相当于重病手术一次。谁愿意为关系并不亲近的人付出这样的牺牲?除非是生活所迫急需钱用。没近亲属愿意捐献或捐献不匹配的患者怎么办?那就耐心地等待他人死后捐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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