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源于哪里,迄无定论。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恐怕也消失得差不多了。虽然有不少人都相信“真相”总是能查明的,但我怀疑,真相或许永远都找不到,或说取决于各方如何在纷繁的信息中解读“真相”——就像肯尼迪遇刺一案,至今不明。重要的不是哪个权威能告诉我们真相,更不是把自己相信的就当作真相,而是学会去分析判断。
当然,从我周围来看,大部分人的反应仍然相信:存在单一的真相;一旦找到就能解决所有纷争;而凑巧的是,这个真相通常就是他们自己相信的那个。在我们这样一个一元主义深入人心的国度,这原也不足为怪,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无论中外,人们大抵都是“选择性相信”的。
讨论到此事时,有朋友说起其父母等亲友中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他们其实是真心相信新冠病毒来自自然的(从行为上抵制野味很坚决),但是言词中又坚决认定是美国实验室爆出的。”
毫无疑问,这两者不可能同时成立,但当事人之所以觉察不到其中的矛盾,恐怕是因为他们很自然地就把不同的“真相”适用于不同的生活场景。换言之,他们所说的“真相”并不是一个外在于自己的客观事实,而是在不同情况下都能为自己所用、有利于支撑自己原有信条的证据。
这种做法,乍看是很不理性的,因为根据韦伯的界定,理性应包括两个部分:1)连贯性或一致性,即以相同的方法、态度处理事务;2)效率,即冷静理智地选择最佳手段。然而,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常常发现人们极其灵活地选择最佳手段(所谓“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但却不注重前后一致,因为这种一致性本身往往就会束缚选择最佳手段时的灵活性。
不妨试想一下《韩非子》中那个著名的故事:有楚人叫卖自制的武器,先说自己的盾极坚固,任何矛都不能刺穿;又说自己的矛极锋利,任何盾都能刺穿。当有人问:“那用你的矛刺你的盾,将会如何?”他就语塞无法回答了。
这个楚人为什么会陷入这样明显的自相矛盾境地?因为他只考虑在某一场景下极力强调自己的主张,而不考虑这两个场景可能相互抵触。由此发展出来的汉语中“矛盾”一词的概念,注重的乃是论述、行为或思想之间的不一致。
在英语中,“矛盾”(contradiction)一词虽然也有“不一致”(‘absolute inconsistency’)的意涵,但其词源本义仅指“反对意见”;含义相近的paradox(“悖论,矛盾”)一词,在希腊语中的原意则指“难以置信的陈述或观点”(‘incredible statement or opinion’),在引入英语后,主要指“与常识或预期相违背的论述”(‘a statement contrary to common belief or expectation’)。
不难看出,英语的“矛盾”概念强调的其实是一种反直觉、反常识的论述,例如一般都认为效率有助于减少消耗,但在一些资源行业发生的却是“杰文斯悖论”(Jevons Paradox),即更高的资源效率有时会导致更大的资源消耗。相比起来,汉语的“矛盾”所在意的却不是这个,而是一个人在论述、行为、思想等方面的相互抵触。前者在意的是命题,后者在意的则是为人的表里如一、一以贯之,只是到后来才发展为一个抽象概念。
这是两种不同的取向。西方的观念注重的是对逻辑命题的检证,但在中国社会,更容易出现的却正是这种个人行为的“自相矛盾”。因为中国人向来相信,一切都要“看情况”,不受普遍规则的束缚,而选择在具体情形之下最有利于自己的说辞并采取行动。
不难看出,中国社会的做法本身就与保持前后一致性存在冲突。这种思维取向看到的是纷繁复杂的世界,又缺乏明确不可侵犯的法律体系来确保团体与个人行为的长期连续性,倒是个人意志“无法无天”,可以突发奇想而随时变卦,情况生变时甚至白纸黑字都可以不作数,因而在这种不可预期的变动中,还能保持前后一贯的,常常不是被视为特别守信的有德君子,就是被看作傻瓜。
“矛盾”一词首见于战国时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笔下,恐怕也非偶然,因为在这个不择手段的乱世里,法家正是对原先的神圣律条和君子协定最嗤之以鼻的那些人。但严格来说,这一信条也确实符合很多人的本能感知,因为任何人要保持前后一致其实都是极其困难的——每个人都是在不同条件下不断完善自己的想法,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修改、补充甚至完全改变,都是常有的事。
这看起来或许不协调、不连贯、缺乏条理性,但值得指出的是,这绝不只是当事人没有理性甚或思维混乱,倒不如是因为他们过于结果导向。正如岸本美绪所言:“清代有关社会经济的法规往往欠缺体系性,乍看之下不过是因地因时不同的具体命令之积累,但为政者的心目中,这并不是缺点。为官者的任务被认为是‘执一中’而诚心诚意对付千变万化的现实,随时随意谋求最好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正是为了随时谋求最好的结果,所以连贯性只能被牺牲掉了。
就个人而言,这或许并不算是问题,甚至不失为丰富有趣,很多巨人的思想也都是模糊矛盾的,因为伟大心灵的标志之一,就是能容纳两种以上不同的观念。德国剧作家莱辛就曾坦白说过:“我并没有义务去解决我造成的困难。我的观点或许总是不连贯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这些观点中,读者将发现一些激发他们为自己思考的材料。”
但对一个社会而言,这样的情形弥漫于世,问题就大了,会衍生出一系列现象或至少与之相关:强烈的结果导向而不注重程序正义;缺乏契约精神,情况生变时可以随时不作数;杠精盛行,不择手段,只求打倒对方为快;最终,社会整体的一系列变动缺乏稳定的长期积累,只是不断的“折腾”。欠缺法治文化的框架,这一切就既成就了中国社会当下的活力,又是迄今未能打破的魔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