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晚,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一名丧心病狂的凶徒驾车冲撞正在健身的人群,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惨剧。
凶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安部门迅速抓捕,凶徒当天就已落网。与此同时,关于凶徒身份和作案动机的各种传言在私下流传,然而媒体噤声,网络失语,所有关于此案的传言都无法得到证实,或证伪。
有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
公开凶徒的身份和作案动机,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凶徒的过往经历,会导致类似情况的人模仿作案。所以,应该严格管控信息,严格约束媒体,不能让案件的细节传播开来,这样才是保护公众安全负责任的态度。
这种担忧当然有一定的道理,毕竟谁也不可能打包票说一定不会有人模仿作案。但“把真相藏起来”的做法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
完整的真相能一直藏着不公布吗?
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维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维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结果,遂决意通过驾车冲撞人群方式发泄私愤。
凶案发生两个月后,罪犯姓名公布了,作案动机也公布了。这时候,我们要担心有人模仿作案吗?能批评珠海法院公开信息是不负责任吗?
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恰恰相反,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判决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是对潜在犯罪分子最大的威慑,更是对社会安全和公众安全感最好的保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维秋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严惩,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一个法治国家,对犯罪行为最大的威慑并不是从重从快,更不是一律死刑,而是对犯罪行为公开和公正的审判:
一方面,只要犯罪,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会因为你有什么冤屈的理由而法外开恩,也不会因某位领导的意见而从重处理,这样才能打消潜在犯罪分子“做一桩惊天大案来申冤”的邪恶念头。
一旦掺杂进人为的因素,反而会让犯罪分子存有侥幸脱罪的想法。
另一方面,将犯罪分子卑劣的作案动机和泯灭人性的作案手法公开出来,必然会受到公众的谴责、愤慨和鄙夷,从而根本上断绝潜在犯罪分子“做件大事来当英雄”的愚蠢念头。
一旦隐藏事实真相,反而可能让流言肆意传播把犯罪分子塑造成“悲情英雄”。
珠海公检法用不到两个月时间完成了这样一件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可能创造了近年来同类案件的最快纪录。是好是坏,我持保留意见。
对于珠海法院(在上级授意之下)公开罪犯姓名和作案动机的做法,我要旗帜鲜明地表示赞赏。
同时我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允许和支持媒体对案件细节与背景做更加深入的调查报道,帮助整个社会从伤痛中汲取教训,在争议后逐步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