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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村子不属于她们
作者:季华园性少数
发表日期:2023.10.25
来源:微信公众号“季华园性少数”
主题归类:女权主义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女人是没有故乡的。其实故乡也不承认女人。我们家的祖坟里,是没有我的位置的。我们家的家谱上,也不会有我的名字。我们家的财产没有我的份额。我回家,但我变成客人。客人是必须得走的。这里不是你的家。仅仅是出生地,然后你要离开。故乡在你离开后,就完全地把你除名了。”

——中国作家格致散文作品《女人没有故乡》

为啥女性结婚就是“出嫁”?为啥不让男的出嫁?

“有‘出嫁男’么?没听说过,男的好像怎样都行。在这个村子里,任他单身、结婚、离婚、是否是独生子,他们不必被分类。”周宇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周宇是一位“出嫁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是中国万千“出嫁女”群体一员。

“出嫁女”是什么?可能很多人第一次听说,尤其是城市居民,其实这与“从夫居”制度有关。中国古代传统封建男权社会认为,女性一但与一名男性结婚,这名女性就“从属”于这名男子的男方家族,而被从自己的家族“开除”,即“从夫居”,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就是对这一中国封建男权制度的描述。而“出嫁女”就是“从夫居”制度下被“开除出籍”的女性群体,在这套制度下女性被视为是婚嫁交换的“物”而非“人”,是可以从一方男性易主为另一方男性的一件“物品”。而这套性别不平等的男权制度至今仍深深影响着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广泛乡村地区。一但被认定为“出嫁女”,不仅将被认为是原村庄家族的“外人”,还将丧失了在原村子的一切财产,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村集体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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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村妇女)

村庄:当代封建男权制度缩影

任雪萍也是一位出嫁女,来自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泉塘村。“我弟弟要结婚了,我家里就把我赶出了家门,给弟弟结婚让地方。于是我决定自己申请宅基地盖房子,村集体却以我是‘外嫁女’为由不予批准。”任雪萍向记者吐槽着。

任雪萍向上级政府反映问题、向妇联求助,均没有得到解决,称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本应维护女性权益的妇联和上级部门甚至反倒拿明晃晃性别歧视的《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表示男的可以申请,女的就是不可以,“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年龄为22虚岁以上的儿子可以单独立户,申请100平米的宅基地;没有儿子的家庭当中,只能允许一个女儿申请;父母单独立户的,也就是家里的儿子已单独立户的,女儿不计为建房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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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任雪萍望着村子)

最后任雪萍诉至浙江省法制办,在全国妇联介入下,金华市政府要求东阳市政府进行整改,《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性别歧视条项终于被删,可是落实到村里,村集体仍拒绝批复给任雪萍宅基地。

“生为女性就是原罪吗?”任雪萍在维权材料中,大号加粗写下这句。没有宅基地,任雪萍只能在邻村租了间最便宜的老房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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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媒体报道)

当“出嫁女”尝试维权 被男村民指着骂

杨志军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县万丰村,也是一位“出嫁女”,今年她已近70岁了,可至今仍在为自己的妇女农村土地权益权益作争;这件事甚至贯串了她大半个辈子,今年是39个年头,可谓是“中国妇女土地权益作争现代史”的“活史料”,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时间几乎一样长。(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980年得到当时国务院肯定,1982年起全国范围正式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指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分地面积取决于家庭人数)

杨志军结婚后,所在村根据临河县发布的《临河县已婚青年户籍、口粮与土地问题》文件收回杨志军和其女儿的土地,杨志军向乡政府反映问题,乡里领导拍桌子冲她喊:“谁让你结婚后赖在娘家?户口也不迁走(去男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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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村宣传标语“生男生女都一样”)

此事诉至巴彦淖尔市政府,巴彦淖尔市政府决定:“承认杨志军等几位出嫁女子女村民资格,责成临河区政府督促城关镇尽快组织村民会议,用集体闲散土地解决这些子女的承包地问题。”然而镇上、村里仍拒绝落实市里意见,拒不给予和男性村民一样的平等土地权益。

不仅没有得到土地,杨志军也成了全村男性的“公敌”,每次开村民大会,男村民背后指着杨志军骂,“她不是结婚了吗,还回来娘家抢东西?”、“她穷疯了,就知道天天打官司…”、“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天天维权,不务正业…”甚至日常见面村民都避着杨志军走。

土地关系着农村人的生计,对农村妇女而言或更是如此。由于承包地被收回,杨志军家庭只有七分粮田,几乎没有经济来源。杨志军好不容易拿到征地补偿款之后,大部分用于治病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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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网传广东佛山某村因出嫁女村集体经济争议引起的性别战争)

她只是希望一样的权益 却成了村里的“性别大战”

林群来自广东,也是“出嫁女”。结婚时,丈夫户口迁入本村,两孩子户口也落在本村。村拆迁后村集体用拆迁安置款发展集体经济,再给村民分红,每人每月可以分到一千多元,逢年过节还有5000块左右补贴,但因林群“出嫁女”身份,一家四口都没有参与分红的资格。

林群尝试维权,希望拥有与男性村民平等的权益,结果被男人们追着骂,一切污言秽语、脏话流传都袭了来,“(林群)嫁了个没用的老公,所以现在争财产…”、“女的还好意思来争财产?”

这些言语,林群听到伤心不已,感觉自己被贴上张大大的标签——“出嫁女”,“(只是要求一样的平等权益)为什么我们成了‘占便宜’的人……”林群向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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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出嫁女的规定)

法律缺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村民自治

关于农村女性土地、集体经济利益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明确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承包土地、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分到土地的情况下,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能收回……”均赋予了男性和女性在土地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

但实际上,这些法律几乎没有作用,这源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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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剥夺妇女土地权益讽剌漫画)

村民自治制度源于1982年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其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把重大村务决定权交给全体村民。而这在实践中导致了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冲突,许多“村规民约”都以“性别是女”为由剥夺妇女土地权益,或通过“村民民主决策表决”形式回收妇女土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们不管的,我们就是土政策、土办法,村规民约不受法律管,我们也不是针对她一个,如果哪家女儿都来要批房子的话,岂不是乱套了?”任雪萍所在的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泉塘村村书记自言,这几乎是全国农村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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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节目《半边天》“我叫刘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