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刑诉法草案可能致秘密拘捕泛滥结论荒唐
先抛开法律,从语文入手,这种说法在文义上首先是误读。就“或者”一词所处的位置分析,该修正条款规定的其实是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无法通知的情形;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从刑事诉讼法学角度而言,前者是客观上无法通知,后者是在少数特殊犯罪中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而作的例外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案情重大组织严密,往往有较多同谋和共犯,过早通知会致使后期的秘密侦查和取证工作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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