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德国之声5月23日:律师谈艾未未案:无程序正义,何来实体公正?

律师谈艾未未案:无程序正义,何来实体公正 德国之声2011年5月23日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上周五援引北京市公安机关发布消息称,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逃税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艾未未的家人并未收到通知并质疑官方定罪。专业律师也对艾未未一案作出剖析。 5月20日,中国官方媒体发布一条关于艾未未的简短报道,称据北京公安机关对外发布,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逃税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两项罪名。这是艾未未失踪近七周后,中国当局首次给出具体的涉嫌罪名的”说法”。新华社还称,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他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目标真的是经济问题? 德国之声采访了中国知名律师刘晓原,请他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解析艾未未一案。刘晓原指,在5月20日新华社的消息中,消息来源是北京公安机关,以前中国官媒的报道,包括外交部发布的消息等,都没有指明消息来源。这条消息涵盖这样几个内容:涉嫌犯罪的是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虽然这家公司的法人为艾未未的夫人路青;涉嫌罪名为”巨额逃税”、”销毁会计凭证”;艾未未正在外面被监视居住。 就此刘晓原提出如下的剖析:”根据新华社消息,艾未未可能涉嫌两项罪名,第一是’逃税罪’,这是《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内容,是根据刑法修订案将原来偷税罪改逃税罪; 涉嫌’销毁巨额会计凭证’是《刑法》第162条其中一款的规定,假使是逃税的问题,北京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后,只要他补交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后,这个罪名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另外一个官方指认的涉嫌罪名比较严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刘晓原指,以上是假定艾未未所涉嫌罪名存在下的法律分析,刘晓原同时认为:他们当时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作出这样判断的理由是,艾未未在4月3日从北京机场被带走后,警方随即到工作室进行搜查,当时扣押物品只是办公电脑和工作室制作的和社会公共事件有关的光盘,并没有搜走公司财务账本。在引起国际关注后,就将目标转向为经济问题。于是就进行了第二次搜查把账本全部扣押。有关部门还将工作人员也带走调查,包括艾未未的司机张劲松及工作室的志愿者文涛,这些人和经济问题根本没有关系。艾未未的案件是在税务机关还没有介入作出调查得出结论前,公安机关就先把人带走了,所以说,一开始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设想一下,如艾不去关注社会事件,不“特立独行”,还会被查“经济问题”吗? 用”刘晓庆税案”来检视艾未未案的法律程序 刘晓原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也谈到艾未未涉嫌”逃税”案与刘晓庆”偷税”案在法律程序上的对比。2002年轰动一时的刘晓庆”偷税”案,是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始调查刘晓庆公司的”涉税”问题,在查明公司有巨额偷税行为后,移交给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当时对公司几名负责人作出刑拘决定。与此对比,艾未未一案的法律程序正好相反。而且在艾未未被带走前,税务机关没有找”发课”公司调查过纳税问题,即税务机关没发现”发课”公司纳税上有问题。公安机关怎么就给发现了呢? 刘晓原指: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企业是否有逃税问题,应先由税务机关作调查下结论。如发现有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作处罚决定。在逃税企业不补缴税款、不接受处罚时,当逃税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就会将逃税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未未应在哪里被”监视居住”? 此外,刘晓原认为新华社发布的消息确定了艾未未正被监视居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有合法的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应该在家中进行,在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可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刘晓原认为艾未未为北京居民,在北京有固定住处,就应把他送回家中进行”监视居住”。 刘晓原强调,他还并没有被家属聘请作为代理律师,也不可能看到案卷材料,对艾未未事件的分析,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分析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但他质疑,没有程序正义,又何来实体公正? “没有合法的开始怎能有合法结果” 艾未未的姐姐高阁获悉新华社消息后,指北京当局在拘捕艾未未一事上,从头到尾都没有遵照法律:”一个不合法的开始,怎么会有合法的结尾?这是欲加之罪,以这样的方式开始,是没有资格来给别人定罪的。谁都看得出来,抓艾未未绝对不是因为经济问题而抓,我们也知道不能收到通知的原因也和近期要到来的敏感日有关,我们甚至担忧他们不会让未未在换届前出来。” 高阁期待艾未未一案能够赶快立案,也期待愿意站出来支持艾未未的人能够组成律师团,这样才能够把事情说清,才能更有力量去改变这个社会中勇敢的人要付出巨大社会成本的可悲局面。 作者:吴雨 (图为4月17日柏林街头的声援艾未未行动) 本文来源:http://goo.gl/fVYDO

阅读更多

艾未未病情仍令家人担忧律师认为当局变相羁押(5.17) | 中国数字时代 …

艾未未的好友,刘晓原 律师 认为从法律上分析,艾未未可能是在外被监视居住。北京 维权律师 莫少平表示:“如果确实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这种监视居住的措施也是违法的,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应该是在被监视人的住所进行,除非他没有住所,艾 …

阅读更多

法广:香港舆论指艾未未案未获公义处理(5.21)

法广:香港舆论指艾未未案未获公义处理 发表日期 2011年 5月 21日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在被扣查一个半月后,中国维权艺术家艾未未被指受其控制的公司避税和销毁会计凭证,但评论指,以经济犯罪来打压维权人士是中国的「方便」做法,而整个过程均违法,失去程序公义。 在艾未未被扣查后,这是当局第二次透过官方新华社发布有关他的消息,报道指,艾未未正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不过,艾未未的姐姐高阁却质疑合法的说法,因为当局从未向家人交代,而且新华社指逃避巨额税款的公司,法人代表是艾的妻子路青,艾未未连股东和工作人员也不是,亦不管公司帐务,但「不合法的开始,所以有不合法的结果!」慨叹当局必然会加罪于艾,既然如此,只要求当局尽快立案,好让他们延聘律师,家人亦会争取公开审讯。 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指,官方处理艾未未一案未有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处理,亦没有「依法」保障艾未未的权利,本身已失去程序公义,予人以经济犯罪为名,政治打压维权活动为实,以打压艾未未追查四川豆腐渣工程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王友金指出,中国税制不健全,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逃税情况普遍,指控艾未未逃税是「最方便」的做法。他相信,当局仍未找获足够证据,故此以可以关半年的「监视居住」对付艾未未,以便可以继续罗织罪证。 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更指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只应在涉案者的家中进行,艾未未现时在被指定的住所监视居住是违规的。 香港传媒大多质疑当局的说法,甚至亲北京的《文汇报》也在内文第二段以「本报记者循网络检索发现」的方法指出,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路青,而非艾未未;至于另一分亲北京报章《大公报》只简单转载了一百多字的新华社全文,更没有在标题表明艾的罪名。 关键词 中国 – 人权 – 艾未未 来源:http://goo.gl/sg9pG

阅读更多

刘晓原律师: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有一种强制措施,叫“监视居住” 刘晓原律师:发表时间:2011-5-21 8:36:00 5月19日,【文汇网讯】据新华社报道,新华社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经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现已初步查明,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其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http://news.wenweipo.com/2011/05/20/IN1105200103.htm 从报道中可知,公安机关在外面给艾未未指定居所进行了监视居住。有些网友不懂监视居住规定,打来很多电话咨询这个问题,我实在是无法一一解答,故搜集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写成此文。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有关监视居住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中的第三节,共有十一条。具体规定是: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这个会见是不需要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如会见除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 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并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使用通讯工具。按我个人理解,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享有通讯自由权。 按照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犯采取监视居住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进行,另一种是在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进行。这个“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按照《刑事》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六个月。 在刑事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的规定有: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3、《律师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按照上述规定,艾未未和家属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据我所知,艾未未和家属还没有正式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链接: http://liu6465.fyfz.cn/art/986902.htm

阅读更多

北京警方指艾未未所经营公司逃税

中国警方对艺术家艾未未经营的一家公司提出偷漏税的指控。据新华社援引警方报道,艾未未的发课文化有限公司被控偷逃了“数额巨大”的税款。此外根据初步调查,该公司还“有意销毁结算单据”。艾未未的友人、维权律师刘晓原对法新社表示,他尚无法对这一指控置评,但批评了当局继续关押艾未未的做法。 今年4月3日艾未未被警方带走后,一直被关押在秘密地点。上周末,他的妻子路青曾获准对其短暂探视。官方的说法一直是,艾未未正在因经济犯罪而接受调查,但警方目前尚未正式对艾未未发出逮捕令。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