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张千帆 | 认真对待尊严(二)

2012年05月21日 12:22:50        小悦悦牵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而儒家能够帮助我们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怎么样看待我们自己?我这一辈子应该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我过的?苏格拉底说了,没有经过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我反思了,哪种生活值得我过呢?碰到小悦悦这样的事情,不行为、零风险就是好的生活吗?损人利己就是好的生活吗?甚至通过祸国殃民的一些言论或行为来获取自己的功名,这就是好的生活吗?薄熙来好吗?当然,他现在显然不是太好,但是假定他没出事,不仅没出事,还升官了,做上了政治局常委,最后甚至“政变”成功,坐上总书记的高位,把中国带向“文革”,在这个过程当中,获得大批“左愤”的拥戴,更准确的说是制造了大批的“左愤”,一辈子呼风唤雨、荣华富贵、不可一世。儒家会问你一个问题,这是不是值得你过的生活?其实有一个比薄熙来成功得多的例子,那就是现在还在天安门广场躺着的那一位。我可以保证他最后会遗臭万年,这个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假定历史是不公正的,假定历史是胜者书写的,他会流芳百世,这种生活是不是我们想要过的?你们看他对这个国家做了多少恶事,现在还不照样是“伟大领袖”吗?很多人问我怎么防止“文革”重演?我说“文革”的发动者被神化了几十年,至今还被供奉着,“文革”能不回潮吗?在这种情况下防止“文革”重演,不是缘木求鱼吗?一个公然指鹿为马,睁眼说瞎话的国家能不堕落、不崩溃吗?秦二世的赵高“指鹿为马”,秦二世很快就完结了,现在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我在这里要问大家的是,如果有机会选择,你是否会选择他那样的生活?他活得好着呢,茅老曾经说过,好多女人哦!你觉得这是值得你选择的生活吗?比较可怕的是,我们几乎每个人都在明知而故意的保持沉默,似乎已经选择了肯定的回答。这样的民族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儒家学说的最大贡献是提醒我们每个人,尊严是我们自己的;尊严是你自己的,要不要是你自己的事情。做好人固然是对别人好,但是首先是对自己好。这马上涉及什么是“好”?对什么好?我是谁?我们可以回到孟子一大套的本体论,“大我”、“小我”,尊贵的我、低贱的我……这些例子在儒家当中很多,我们可以挖掘出很多。我偷了一只羊,没有人知道,知道了不算,别人知道了国法会惩罚,得不偿失,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制度就是为了这个设计的。但是假定没有人知道,占便宜了,这样好吗?道家会说,偷只羊算什么?偷了整个国家才好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我们知道儒家的态度:“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孰为不知?”但是,今天儒家说这个话对于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什么“天知地知”,你不说不就没人知道?我自己知道怕什么?正好闷声发财,这样的便宜不占才是白痴。     儒家会告诫我们,不要因小失大。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真性。这个真性是跟我们利益有关系,但是绝不等于我们外在利益的叠加。我的权势、我的名望、我的金钱,所有这些在我们通常看起来对自己好的东西,加起来也不等于“我”。欲望和自我保护的本能本来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这是人的精神存在的物质条件;但是如果无限膨胀自己的欲望,将存在的手段变成存在的目的,以至自己在追求欲望过程中完全丧失了真我,那就得不偿失了。儒家在本原上否定了这种认识。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本性,这才是“我”的本质;每个人都应该看到自己的真性,应该好好的去呵护他,不要甘做盗贼,因为那样伤害了你的本质,比如偷一只羊,看起来我得到好处了,但是我却因此成了一个“盗贼”。这就是孟子所说的自暴自弃、自糟自践、因小失大,他认为那是很不理性的,是没有认真思考和对待我们自己的结果。儒家的理性和我们现在这种十分外在的“理性选择”是不一样的,我们不承认这种内在的本质的理性。我们今天所说的“理性”,是指一种狭义理性,我们只会为了利益、权力、功名这些外在的可见的好处奔波、追逐。至于这些东西背后的那个“真我”,似乎在很多人看起来是虚无缥渺的东西。我们现在所说的“理性”,在孟子看起来恰恰是不理性的,反之亦然。     我想,如果我们要做一个真儒家的话,我们需要信仰这个本质的“真我”是存在的。这是儒家的根本。儒家学说有很多版本,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每个人的解释多多少少都是儒家教义在今天的发挥,结合我们今天生活的世界得出的自己的诠释。但是我想,要真正回到儒家,我们必须在本原上相信,人的本性是尊贵的,这种尊贵是值得我们每个人呵护的。如果这个东西丢了,就没法谈儒家。     儒家当然知道,虽然人的本质是好的,但人是有弱点的,人性是不能被完全信任的,这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国家。我今天不是为了这个问题讲这本书,我对儒家在国家建构方面的批评还是比较猛的。第二章把孟子作为一个靶子,因为我认为他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比较典型,秋风可能不一定同意我的一些观点。我是认为,儒家并没有能够在实践当中持之以恒的主张人的性善,尤其是在现实社会中不信任普通人的能力,主要问题是在这里。儒家的人性说本来是人人平等的,“君子”和“小人”是后天发展出来的秉性,但是儒家将这个区分过分绝对化。有些是“君子”,他们是不会犯错;有些是“小人”,他们至多只配在家里打杂,不配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总之,在实践中儒家过分贬低了平民的潜能。孟子认为人性是“弱”的,荀子认为人性是“恶”的,总而言之普罗大众是一群不能自立、不能自治、“不明真相的群众”。这个传统不仅造成传统中国不可能有民主,对现世也有很大的影响。     国家制度的作用正是要帮助我们去克服人性这些弱点,使人能够在保持欲望相对平和的环境下按照自己的真性去生活,不要有那么多的诱惑、那么大的压力,因为这些东西都会让我们偏离真性。当然,我们人的能力可能会因人而异,有的人能够抵御某些外在的不良影响,但是大多数人是比较容易受影响的,孟母还要三迁呢。我是觉得,如果你观察中国人、西方人,相比之下西方人活得比较随性、比较自然、比较洒脱、比较就事论事。这种习惯我想未必和我们的基因联系在一起,甚至未必是不同文化决定的,而是因为他们长期实施着比较理性的宪政制度。中国目前的制度恰好相反,一方面不断制造巨大的诱惑;你说那些做官的,难道就不能激流勇退吗?难道不能“见好就收“吗?但是他退不下来,这种欲望以及所伴随的巨大恐惧让他觉得自己没有选择,他已经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只有一路走到黑。另一方面,则通过国家机器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维持着一种恐惧,譬如我刚才所说的大家都认可的“指鹿为马”,“文革”的始作俑者还被当做神明被供奉着,还在被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崇拜着。秦朝那个时候还好一点,大家确实不明真相,现在有什么不知道真相的?在网络时代,要发现真相很难吗?明明知道皇帝没有穿衣,但是大家还在说你的衣服多么漂亮。     资中筠老师总结的一点很精辟:孟子讲所谓的“大丈夫”应该是“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但是我们这60年来,前30年是为威武所屈,极端高压政治把每个人都压跨;改革之后的30年,则有的为富贵所淫——富贵不仅仅是指钱,也可以是权、名这些可以转化为实际利益的东西,有的为贫贱所移——各种各样的民间犯罪、道德失序行为。我们已经堕落为纯粹为了某种外在而生活,为了各种权谋、欲望、财色或毫无意义的排场生活。现在该让儒家来帮我们醒醒了。     儒家对于我们今天的意义至少有这么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让我们认真反思我们是谁?我们该怎么做?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的讲座题目是“认真对待尊严”,娿就是认真对待我们自己。另一方面,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思考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或者说国家的目的到底为何?我觉得在国家作用上,儒家的学说虽然有缺陷,对于我们调整思维也是很有帮助的,至少能够帮助我们超越冤冤相报的本能。当然,这种本能本身在社会进化意义上是有用的,疾恶如仇、看到贪官、罪犯,就有一种很强烈的道德义愤情感,现在中国很多网民就是这样。这是我们通过进化而来的与生惧有的本能,这种本能对于我们个人自我保护乃至于对于整个民族的生存和繁衍都有作用,但是我们毕竟要生活在一个文明的理性的社会,感情用事甚至“杀”字当头并不足以让我们走向一种理性的文明。     儒家要求我们这么去看这个国家,我想大家也能从很多儒家的著述当中找出这层意思,那就是这个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我们,部分是为了纠正我们人性中的弱点。我们人性本来是好的,但是有弱点,国家要防止我们把人性当中的缺陷或者瑕疵无限放大,通过人和人之间不正常的相互作用方式无限放大,从瑕疵放大为缺陷、从缺陷放大为罪行。所以,国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在保护我们,包括保护那些潜在的罪犯。其实我刚才已经说了,我最反对儒家把人绝对分成“君子”、“小人”,“好人”、“坏人”。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好与坏、善与恶的综合,只不过是以不同比例、不同成分体现在我们身上而已,而且并不是以不可改变的方式体现在我们身上。所以,我们说国家放在那是干什么的?一部分是为了“保护”像薄熙来这样的人,为什么?因为他本来可以成为一个好人,我们要防止他堕落。当然,这样去解释儒家可能多少有点危险,因为说不定会衍生出来一种集权主义,让国家来教育、灌输人民的思想,这种倾向是跟自由主义相背的。但我认为这是对儒家的一种比较自然的解释,至于危险是可以防范的。所以,国家不仅要提供教化,而且要提供刑法,但是刑法的目的在什么地方呢?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这个人。我想在儒家体系当中,惩罚本身永远不可能成为终极目的;它永远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存在,那就是要让这个人变好,通过惩罚让他知道,你做错了,要改邪归正。换言之,刑法是让人恢复对自身价值和尊严的自觉的一种手段。当然,最重要的,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让每个人远离不必要的恐惧与诱惑,过上一种正常的、体面的、值得过的生活。     回到吴英案,或者回到薄熙来,我们对待这些人的态度实际上是反映了一个更加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当这些人失去了他们的人格,没有自觉维护自己的价值和尊严,让自己跌落到道德底线之下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究竟是通过消灭他们的肉体来消灭他们的人格,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人格?我想孔孟对我们的最大教诲是,人是有尊严的,人的这种内在的价值和尊贵是不可放弃、不可让渡的,是每个人都必须要正视的。你不能说,我尊贵吗?我有尊严吗?如果我有的话,那岂不表明我在这个国家会活得很累?如果我是一个学者,我得凭良心说话,说真话,不说假话,但是我们大家都是学者,都知道在这样的环境里,说太多的真话是有代价的。如果我是一个法官,我就得特立独行,上面叫我干什么,我要有勇气不接受干预;在当今中国,这可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原来似乎还有一些比较有个性的法官,但是司法改革以来似乎绝迹了。我最近一次看到敢于“抗上”的法官受到惩罚的报道好像是2005年,司法改革那时候进行了几年。司法改革之前,还有一些有个性的法官甚至有个性的院长能够抵御一些不正当干预。今天大家还能看到吗?我看不到。李慧娟事件发生在2003年,因为那个判决受到了惩罚,后来也没有再看到一起。所以,尊严确实是有代价的。     我几乎有点悲观。儒家这套东西有很肤浅的反对者,也有很强烈的认同者,但是你真的相信儒家所坚持的这套价值观念吗?如果真的话,恐怕我们今天在座的每个人,我们每一个国民都要彻底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但是这可能吗?做官就更不用说了,哪一个地方“一把手”能不跟着政绩体制走?如果不跟着这根指挥棒,下一届你的官还想不想做?乌纱帽还能不能保住?所以,取决于你的选择,我们每个人活在世上都很累,区别在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累法。为什么我们出现了第三次“移民潮”?移民有各种原因,有教育移民,有贪官移民,有企业家缺乏安全感移民,但还有一种移民,那就是在国外活得比较自在。有时看到报道说,原来在国内是教授,到国外当了出租车司机,觉得有没有点“丢份”?能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不过我想既然他选择了这条路,应该不会后悔的,他会觉得那是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尤其在中国,有尊严地活着是,但是如果不这样,我们只不过是换了一种累法。这是儒家版的“圣经预言”。它告诉我们,这是我们每个人都逃避不了的命运。     总结起来,儒家学说从尊严这个核心概念出发,对我一开始提出的各个问题都有极明确的答复。既然每个人都是有价值的存在,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至少不伤害任何人(包括自己)的价值,国家有义务尊重和保护(至少不伤害)每个人自由与健康发展的权利。注意,是人格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因为儒家特别强调人的良知良能的发育,而未必是福利等实质利益,因为福利社会可能会引发自身的问题,对人格发展未必有利。当然,左派也可以说,某些基本保障对于人的发展是必要的,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提供。     对于吴英、药家鑫等人,儒家至少会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死刑的作用只是摧毁了罪犯的物质和精神人格;国家这么做本身就在犯罪,除非它能证明这是保护更多生命的不得已之举。儒家会认为,吴英和药家鑫的本性是好的,是有价值的,只不过他们因为环境的影响、教育的缺失、自身的弱点等等而堕入犯罪。国家的作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刑法的目的是将他们教育好,恢复人的真性;总不能说这个病人病太重,索性杀了他。哪有这样的“医生”呢?其实今天很多人想杀贪官,并不是为了威慑犯罪,而只是为了看出戏,因为太郁闷了。但是儒家会告诉我们,这不是治国的正道;逃避是逃不掉,没有出口。     对于小悦悦这样的弱势群体,政府当然也有救助的责任,但是它更多反应了个人的责任。人是理性主体,每个人都有义务认识和尊重别人的尊严;当别人遇到危难的时候,有道德义务出手相助,而不是袖手旁观、任其灭亡。当然,如果对自己的生命或重大利益确实有威胁,儒家应该也会允许权衡利弊,或采取成本最小的手段。但是如果没有重大风险而见死不救,不仅消极伤害了他人,而且也贬损了自己的人格。     作为“为己之学”,儒家对今人的最大启示是如何对待自己的人生,如何不辜负上天的“造化”,如何让自己的人格得到最充分的发展。当然,儒家的人格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化的产物,我的人格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我和其他人格的社会交往过程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我有保护自我人格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外力的伤害和干扰,更不能伤害他人或阻碍他人的人格发展。如果我这么做了,或者制造或销售了地沟油,或者生产了毒大米、毒蔬菜、毒胶囊……,我应该为自己的人格堕落感到羞耻。     一言以蔽之,一个有尊严的儒家“君子”既认真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更认真对待自己尊重权利的义务。尊重他人的一层意思包含信任普通人不仅具备独立处理私人事务的能力,而且也有适度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如果平民百姓还不足以在大范围内行使民主权利,至少应让他们参与地方选举,通过政治实践培养他们的政治能力。这是人类德性很重要的一部分。更不用说,人民对官员的制度性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我们现在知道,在一个不受监督、为所欲为的制度环境下,“君子”也会变成“小人”。为了让每个人都活得有尊严,儒家会致力于设计一种适合人民参与并能有效控制权力滥用的宪政体制。           (完)   上一篇: 认真对待尊严(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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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上访体制的根源与出路

张千帆:上访体制的根源与出路 进入专题 : 信访 上访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内容摘要:上访体制及其衍生的“截访”现象是自上而下集权体制的产物。在不改变集权模式的前提下,单靠修补《信访条例》 无法解决上访问题。事实上,诸如撤销驻京办等用意良好的中央措施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截访外包”等恶性现象。要根治上访现象,必须将社会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最根本的是,人民必须维护宪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关 键 词:上访 截访 集权体制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上访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固然和自上而下集权体制下长期形成的臣民心态有关,但究其制度根源无非是地方民主缺失造成的。由于缺乏民对官的实质性制约,不仅人民无以安身自立,不得不通过托人情、拉关系甚至赤裸裸行贿来买通控制其命运的官员,而部分官员则更是被权力“宠坏”了,对上拍马奉迎、行贿买官,对下则搜刮民脂民膏甚至草菅人命,有的甚至发展到人格扭曲、精神变态的地步。如此便一面产生了一些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贪官污吏,另一面则造成了全国各地每年数以万计的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冲突。这些问题在本源上由唯上不唯下的地方各级政府产生,自然不可能在当地得到解决,于是人民除了“上访”之外别无出路;到上一级政府上访符合法律规定,但仍然跳不出官官相护的权力运行规律,问题得不到解决、正义得不到伸张,于是才产生了大量法律禁止的“越级上访”。各地访民云集北京,巴不得总书记、总理亲自出面解决自己的问题。在这支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中未必没有“精神偏执型”的,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耗费自己的生命和国家资源;但是各地访民“被精神病”等近年公开报道的大量遭遇表明,中国上访问题的症结恐不在此,更不在于如何界定“正常”上访或“终结”上访的法律边界。     本文通过具体事例,剖析上访体制衍生出来的种种怪象及其制度根源,并指出改革上访体制的根本出路。笔者认为,上访体制及其衍生的“截访”现象是自上而下集权体制的自然产物。在不改变集权模式的前提下,单靠修补《信访条例》无法解决上访问题。事实上,诸如撤销驻京办等用意良好的中央措施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截访外包”、公权私用等恶性现象。要根除中国久治不愈的上访现象,必须将社会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最根本的是,人民必须站出来维护宪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宪法第34 条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上访的法律规范及其局限性          《信访条例》 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界定“合法”与“违法”上访,依法规范上访人和信访机构的行为,进而实现信访过程的法治化。然而, 《信访条例》 的初衷虽然良好,却显然不足以解决如此普遍而严重的信访问题。诸如上访人“被精神病”等事件显然已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无论是 2005 年施行的新条例还是 1995 年施行的老条例,任何一部立法都不可能纵容如此无法无天的迫害行为。归根结底,上访只是一种现象和结果,而不是问题的原因所在;引发上访以及上访引发的诸多权力滥用并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产生的,也不是像某些专家想象的那样,[1]只要出台一部 《信访法》 就可以“终结”的。事实上,试图“终结”上访的法律、法规本身即涉嫌侵犯公民受宪法保障的人身和言论自由。     在一个地方官员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的集权体制下,上访是公民不得不以代价极为高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本来便不存在是否“越级”、“合法”或“正常”一说。难道一部条例就有权规定什么是“越级”吗?难道一部法律就有权限制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和言论自由吗?即便个别访民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也至多只是有损某些政府部门的“形象”,对于中国社会究竟产生了什么大不了的危害呢?和各地政府侵犯访民权利造成的大量悲剧性后果相比,即便无理上访对政府产生的困扰也是微不足道的。现在不集中力量从根子上解决产生上访以及严重侵犯访民人权的制度问题,却还要在法律文本上绕弯子、做文章,而法律再怎么修改也只是在琢磨如何更有效地对付访民、如何“规范”上访、如何界定“终结”、“越级”、“非正常上访”这些站在管理者立场上自说自话的法律概念;至于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访民的问题,却只能说些“便民”“利民”的空话,其实也就是和颜悦色、倒茶送水等不解决实质问题的安抚措施。     这也是为什么笔者一直不看好《信访条例》修改的原因。新条例施行数年,上访数量和激烈程度不降反升便足以表明,上访不是一个修改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把希望寄托在制定更新更好的法,一开始就把“宝”押错了地方。即便以后再升级为 《信访法》,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完善、更先进,一定还是重蹈 《信访条例》 的覆辙。退一步说,即便要制定一部信访法,其所要考虑的重点也绝不是统一的信访程序、“合法”上访的边界或“终结”信访的步骤,而恰恰是如何统一保障访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身和言论自由,防止“被精神病”这类恶性事件重演。     当然,在目前自上而下的官治出现一些问题、自下而上的民治一时难以建立的情况下,信访不失为政府了解民情并解决部分社会矛盾一个渠道,完善信访制度确实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要实现这个目标,与其盼望中央制定更完善的信访立法,不如期待地方制度创新。近年来,沈阳和江苏淮安等地的信访制度创新都是在现有法规框架下进行的,譬如沈阳对“终结信访事项”采取公开评议的“答辩”方式,邀请访民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一起参加;淮安则采取阳光信访和权力下放模式,力求地方问题当地解决,而这些改革举措都不和现行信访立法相抵触。事实上,由于各地情况和需要都不同,信访制度的具体设计没有必要全国统一,各地尽可以为自己量身定做最有效解决当地问题的信访程序。如果苛求中央规定统一的信访程序,那么难免会束缚某些地方锐意进取的手脚,而那些习惯了阳奉阴违的地方则将依旧无动于衷、无所作为,甚至变本加厉地迫害和自己“过不去”的访民。     然而, 《信访条例》 无论如何修改完善,都不足以杜绝导致上访以及在上访过程中发生的公权滥用。只要不解决导致权力滥用的制度症结,那么上访就会源源不断产生,而上访行为必然影响地方官员的“政绩”,因而必然会受到地方公权力不择手段的堵截和打压,结果不仅不能解决上访所纠结的问题本身,而且将产生更为严重侵犯上访人基本权利的“截访”事件。面对上访和“截访”的双重困境,《信访条例》 显得苍白无力。要从根本上解决条例所无法解决的问题,首先必须厘清造成大规模上访的制度根源。          上访与“截访”的制度根源          2010年6月,发生在辽宁抚顺小瓦村的一桩命案成了上访悲剧的另类注脚。年仅 16 岁的上访少年杀死了一名截访者,引来全村过半数村民联名请求法院轻判。[2]这也难怪,因为截访显然是和中央精神背道而驰的:中央一再下达文件,要求各地党政领导拨出时间专门“接访”,可是一到地方却偏偏演变成了“截访”。“接访”之所以屡屡变成“截访”,其实不是个别地方官员故意为难中央或访民,而是和上访一样都是由自上而下的集权制度造成的。     作为千年一贯的政治文化现象,上访一直是中国社会一道独特“景观”。近年来,随着经济开发导致社会冲突加剧,上访数量不断上升,从中也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截访”怪象。不少上访“钉子户”确实成为所在地政府的“眼中钉”,受打击报复者有之;因害怕迫害而不敢回家、只好继续在外上访或流浪的,亦有之。地方官员为了实现上访“零记录”而急于抚慰者有之,抓住官员心理漫天要价、无理取闹者确实也有之。在有的地方,颇为“火爆”的上访形成了一种“产业”,专门替别人上访的“专业户”竟能以此谋生。甚至有农民从上访悟出了其中的“门道”,冒充中纪委或其他有来头者前后讹诈官员 10 余次,敛财数百万元。为了让上访机制发挥有效的作用,新的 《信访条例》 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及信访机构的法律责任,不过从这几年出现的上访问题来看,似乎未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中央明明要求各地各部门信访办端茶倒水、热情接访,但是到了地方却“异化”为截访;各级官员对可能辱没其政绩的上访者如临大敌,大道小道层层设卡、围追堵截。2009 年,河南两家“驻京办”买了 777 瓶假“茅台”,引发众多网民质疑各地驻京办的正当性,最后促使中央决定撤销数千家驻京办;其实除了“跑部钱进”之外,驻京办的一大任务就是将当地赴京的上访者遣送原籍,而这大概也是外国闻所未闻的稀罕事情。不过这种种怪象其实并不怪,都是中央集权和自上而下体制的自然产物。     与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一脉相承,上访的独特之处正在于“上”字。老百姓在当地解决不了问题,因而不得不辗转跋涉,向当地官员的上级领导直至中央反映冤屈,并企求他们为其“做主”解决问题。这和民主与法治国家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任何国家都存在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但在民主和法治国家,地方问题基本上在地方“消化”,用不着上升到中央。事实上,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一般无权干预地方的政治或司法决定。如果地方官员滥用了他们的权力,那么老百姓首先可通过地方的民主政治过程将他们选下来,或通过舆论的压力迫使有关机构罢免其职务,至少也可以通过地方法院撤消其违法侵权行为。只有在多数人垄断了政治过程或地方法院对维护当事人的联邦权利不力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才上升到联邦,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由联邦法院出面解决;只有在需要专门通过一部联邦法律的时候,才轮到联邦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则基本上没有干预的机会。这些国家之所以不存在“上访”现象,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存在社会矛盾——无论经济如何发达,社会矛盾总是存在的,而是因为地方民主和法治有效解决了地方矛盾。中国的“上访”现象如此普遍,正说明其地方民主和法治严重滞后,因而不能及时与有效解决地方发生的问题。     问题在于,“上访”并不能有效解决地方问题。即便上级部门有意愿解决下级问题,也必然受到时间、精力和资源的限制。须知我们只有一个中央,却有许许多多个地方;中央不可能准确了解地方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在市场经济和机构精简的大环境下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去调查每一件上访的事由。事实上,上访已经给中国的地方治理产生了巨大成本。在安徽涡阳县,农妇王凤枝为了一起小冤案连续上访 20 年,不仅耗费了她个人的青春,也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使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付出了“必要但不该付出”的精力。别的且不说,仅涡阳县纪检委信访室主任就曾接待王凤枝不下100次,最后还是在原任安徽省委书记、现任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的亲自干预下才解决了问题。试问中国上下每天发生多少起比此更严重的纠纷,难道可能都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解决吗?这么来看,大多数上访申诉杳无音信、不了了之,也就毫不奇怪了。     要从根子上解决上访怪象,还是必须从体制上改变这个“上”字,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只有让人民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通过真实和规范的选举让地方官员对自己负责,才能让绝大多数地方问题在地方得到化解,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上访”的需要。否则,如果上访队伍依然浩浩荡荡、源源不断,那么即便中央将上访数量作为考察地方政绩的头号指标,仍然解决不了什么实质性问题,至多只是让神经紧张的地方官员产生“截访”冲动而已。其实“接”、“截”一字之差,连音都一样,基本上只有软硬之分、态度之别,本来便没有太多值得深究的名堂。只要体制不变,接访注定会蜕变为截访,而从中衍生的各种暴力冲突也就成了家常便饭了。          公权“外包”与“截访”形式的蜕变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初衷良好的措施,但是在自上而下集权体制不变的环境下,却在地方执行过程中遭到令人啼笑皆非的严重扭曲。“截访”形式的蜕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长期以来,“截访”职能主要由地方政府驻京办履行。2010 年 7 月,国务院撤销了 146 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驻京办和 436 家县级政府驻京办。这本来是节约公共开支、控制“跑部钱进”乃至减少地方“截访”的有效措施,但是这项措施非但没有取得期望的效果,反而衍生出“公权外包”等恶性现象,因为“撤掉了驻京办,撤不掉驻京办的需求”。国务院撤销部分地方“驻京办”之后,各地“截访”的压力仍在,只是“截访”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据 2010 年 9 月报道,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收取佣金,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专门用于关押并押送到京上访者。[3]     这种“公权外包”或公权私用的做法当然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也严重违背了 《立法法》 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只有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法律才能规定,而国家法律显然没有授权各地屡屡发生的“截访”,更不可能授权地方政府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权力“转包”给私人行使。没有任何正当法律授权却每天在从事绑架、拘禁和押送公民的严重违法行为,这样的私人“公司”只能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地方政府和黑社会组织沆瀣一气,委托授权其行使地方原本就不能合法行使的公权力,只能被定性为黑白勾结,其后果是十分深远和可怕的。     自人类有国家以来,政府的一个核心职能就是垄断暴力的合法行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政府受法律控制,在行使暴力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义务,从而能保证政府不会任意滥用公权并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纵容地方政府动用私人力量镇压上访,无异于完全规避国家法律对公权力的程序和实体限制,让一群私人超越法律之上对另一群私人公民行使暴力,不仅使公民基本自由面临任意私权侵犯的巨大风险,而且也放弃了本来只有国家才能履行的核心职能,最后必然是公权横行、私权泛滥。     当然,即便没有发生公权私用,压制上访也同样是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违法行为;不论 《信访条例》 是否有权界定合法与违法上访行为,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都无法授权任何地方政府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各地“截访”所伴随的非法拘禁、虐待、强制参加各种“学习班”,并将不听劝阻的老上访户劳教、判刑甚至送进精神病院等行为,更是无法无天的公权滥用。但是与公权滥用相比,公权私用更加可怕,因为公权力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信访条例》 等法律规范的制约,而一旦公权力下放给私人行使,就很容易完全失去法律控制。安元鼎正是一个公权私用的恶例,私人“黑监狱”对上访人基本权利的侵犯甚至比公权滥用更加严重。     讽刺的是,正是地方驻京办的撤销成就了安元鼎之流的财路,因为安元鼎提供的“服务”恰恰满足了驻京办撤销后地方满足不了的“需求”。一些地方驻京办撤销后,各地政府驻京工作组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处理上访人员,或自己租用房屋或宾馆设置临时劝返分流点,或雇用安元鼎这样的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看管,或直接雇用社会闲散人员提供地点和看管。处理上访的方式更为多样化了,但不论哪种方式都是为了同样的“需求”服务的。     这个“需求”究竟是什么?一言以蔽之,无非是“维稳”。仿佛把这些上访人员带回他们的老家,从首都或省会消失,上访就消失了,他们想要反映的问题也消失了,中国社会也就稳定了。假如问题真这么简单,这些人一开始就不会长途跋涉、千里迢迢来京上访了。“截访”好比给癌症病人吃止疼药,当然只能是维持一时的表面文章,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质问题,而且必然在“截访”过程中产生更多的暴力、冤屈和不公,如此“维稳”必然是越维越不稳。地方政府官员不会不明白这个简单道理,但是他们为什么还偏偏乐此不疲,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截访”?难道他们真的那么在乎上级政府的“维稳”指示?地方政府官员未必那么在意“维稳”,但是他们确实极为在乎中央和上级的政绩考核,而上访已被作为地方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处理上访不力足以成为“一票否决”的理由而让他们丢失“乌纱帽”。     归根结底,“截访”不过是自上而下政绩体制的衍生物而已。只要这样的体制不变,那么一个不对选民负责的地方政府不仅会产生种种催生上访的事由,而且会面临巨大的“截访”压力。毕竟,“截访”得力与否仍然是上级政府考察下级的一个主要指标,因而虽然撤销了驻京办,地方政府还得想方设法堵截和遣返访民。在自上而下体制不变的环境下,强行撤销某些自上而下的衍生品非但没有解决集权体制导致的问题,反而迫使地方政府将某些不得不行使的公权力下放给私人,“安元鼎”们就应运而生了。          改革信访体制的根本出路          中国数千年来一直实行自上而下的政绩管理体制,官员惟上不惟下,从而造成无所不在的欺下瞒上现象。既然官员不对人民负责,他们可以滥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鱼肉人民,从而造成大量侵犯民权事件,而人民则不能通过制度内的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造成了自古至今源源不断的上访现象。所谓“上”访,就是向上级政府申诉下级官员腐败不公、以求讨还公道。照理说,在一个自上而下的体制中,上级掌握着下级官员的命运,理应惩治贪腐、为民伸冤。问题是,自上而下的体制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别的且不说,偌大中国那么多的地方官员,一个中央政府显然是管不过来的,因而才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一系列见怪不怪的现象。因此,政绩体制不可避免地蜕变为“政绩工程”;地方政府只要把表面文章做好,就能应付差事、加官晋爵,而高高在上的中央则无法核实地方“政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信访条例》 的本意是让地方政府认真对待上访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上访现象,但是地方却只要通过各种手段“围追堵截”,保持上访“零记录”就创造和维持圆满的“政绩”。     然而,政绩体制不仅不能解决上访问题,还是造成大量上访的主要根源。众所周知,目前多数上访和群体性冲突都是因为农村征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人为压低补偿的征地拆迁已经成为造成唐福珍自焚等大量社会悲剧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热衷征地拆迁,除了出于“土地财政”和官员个人寻租动机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化和城市改造有助于拉升地方 GDP,而 GDP 增长速度正是考核地方官员的主要指标。在GDP“大跃进”的政绩思维牵引下,各地强征强拆、大兴土木,弄得到处鸡犬不宁,在大肆破坏环境、浪费资源、重复建设“豆腐渣”工程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进而造成了牵动各级政府神经的大量上访。     如此看来,即便各级政府停止“截访”、认真对待信访,也不可能有效解决上访问题。作为困扰中国历史的独特现象,上访由自上而下的政绩体制产生,自然不是几名信访干部热情接待、倒茶送水就能解决的。只要官员只对上而不对下负责,只要人民无法通过宪法规定的民主选举、人大监督和独立司法等制度为自己讨回公道,用自下而上的自治代替自上而下的政绩体制,那么他们的权利仍然将受到公权力的随意侵犯;既然上访不可避免,同为“政绩”产物的“截访”——不论是通过驻京办还是安元鼎——也就成了十分自然乃至“必要”的“需求”了。     要根除上访现象,必须将社会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不是让百姓“上访”官员,而是让官员为了争取选票而“下访”百姓。人民并不那么在意 GDP,也不在乎“维稳”;他们本来既不愿意上访,也不愿意被“截访”,更不愿意被送进“黑监狱”或精神病院。但是要对这些所谓的“需求”说“不”,人民还得站出来维护宪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宪法第 34 条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有公民主动出来竞选,至少在选举那天出来投票,才有希望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民主社会。选票自然会迫使官员对人民负责,滥用权力、挥霍民财、贪污腐败的官员一开始就不可能被选上,选上了也将很快遭到罢免,至少在下次选举中名落孙山。一旦民主发挥力量,绝大多数问题会在地方民主政治过程中自然得到解决,或至少在公正而独立的法院上对簿公堂,人民根本用不着上访,更不会遭到形形色色的公权或私人“截访”。     到那个时候, 《信访条例》 就必然失去存在的理由而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 专家建议制定信访法终结非正常上访.?望东方周刊,2010.4.19.     [2]16岁上访少年杀死截访者,900村民联名求情.京华时报,2010.6.17.     [3] 龙志、杨艺蓓.北京保安公司截访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佣金.南方都市报,2010.9.24.     来源: 《探索与争鸣》2012.1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信访 上访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3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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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千帆:年轻人千万别缅怀“文革”

张千帆:年轻人千万别缅怀“文革” 进入专题 : 文革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人大会议闭幕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再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文革可能会卷土重来。但令人奇怪的是,到今天,互联网上居然还有一些人对“文革”流露恋恋不舍的情结。他们主要认为,“文革”的时候没腐败、没贪官、没污染,社会和谐得很!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甚至有点震惊。从1981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算起,“文革”已盖棺论定30多年,怎么今天出现怀念声?     当然,这种现象说怪也不怪。之所以有人认同“文革”、怀念“文革”,无非是因为这些人或许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文革”。除个别“过来人”,支持“文革”的网民很多是对它没有任何经历的“80后”或“90后”,以为“文革”就是“唱红打黑”、吃吃喝喝,天下哪有这样的美事?十年“文革”期间,且不说多少冤假错案,在数不清的“武斗”和镇暴中惨死的红卫兵就有多少?如果真把今天在风调雨顺中长大的年轻人放回“文革”社会,那样的日子恐怕连一天都过不了。但为什么越来越多的青年居然缅怀起一度让这个国家几乎毁灭的“文革”呢?原因很简单,他们不知道“文革”究竟发生了什么。     虽然“文革”结束后一度时兴过“伤痕文学”,但是这些揭露是远远不够的。今天已很难在民间书店里看到控诉“文革”遭遇的纪实小说,至多只能看到一些经过严格筛选的平铺直叙的史料,其中大部分可能还是翻译的外文版中国历史,而大众读者一般不太关心这些内容枯涩的材料。相反,一些极左网站却利用社会对腐败、不公的不满,把“文革”打扮成莺歌燕舞、均富廉洁的清平世界。在这种不对称的话语体系下,对当今腐败现象感到不满的青年很容易对从未亲身经历过的“文革”产生幻想。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年轻一代无从了解真实的“文革”。这使称颂“文革”的言论在社会上产生扭曲的历史观,认为“文革”不可怕,甚至“好得很”。既然中国民主不完善、法治不健全,不足以整治大小贪官污吏,就只有幻想某个“救星”出来伸张正义。     中国一些年轻人沉湎于扭曲的历史观,对并不遥远的沉痛教训一无所知,进而在无力改变的腐败、不公和挫败面前,一厢情愿地幻想通过非民主、非法治等非常规手段治理社会。     要让中国远离“文革”的阴影,只有也只需要落实宪法第35条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只要允许正反两种意见自由辩论,人民不难辨明真相,并对“文革”等所有重大历史或现实事件做出理性判断。          原载环球时报。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文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3067.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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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千帆:如何治理中国——走向央地关系法治化

张千帆:如何治理中国——走向央地关系法治化 进入专题 : 央地关系 法治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熊文钊   王建勋 ( 进入专栏 )       主讲人: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政府管理学院 双聘教授、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朱天飚(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     主办方: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法学社     时间: 2012年4月24日(周二)晚上7:00—9:40     地点: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廖凯原楼报告厅          主持人:今天来的人很多,我们希望这是一个精彩的讲座以及精彩的讨论。今天的主讲人和评议人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张千帆教授,掌声欢迎!另外一位是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大家欢迎!再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既然这是政府管理学院的地盘,所以我是主持人,我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副院长朱天飚,谢谢。     我们直接进入主题,先请张千帆老师做报告,然后请熊老师和王老师加入到讨论中,如果他们三个打起来,而我拦不住,下面上几个人拦一下(笑)。          张千帆:谢谢天飚,非常高兴!我和天飚、付军等人不约而同到北大来,原来他们想让我去清华,没想到我们都来了北大。2002-03年过来,在北大也将近10年了,我一直是所谓的法学院和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但几乎没有给政府学院履行过任何义务。今天第一次来廖凯原楼报告厅,也算履行我的一点义务吧。     今天谈论的话题是与政府相关——“如何治理中国”,不过我们有个副标题:央地关系的法治化。我把央地关系比作国家的脊柱。每个人有脊柱,国家也有脊柱,这个脊柱就是央地关系。它把中央首脑和身体各个部位,胳膊、腿啊、心脏啊都连在一起。如果一个人的脊柱出了毛病,他问题就大了;如果国家的脊柱出了问题,那么国家肯定是治理不好的。所以今天我们从央地关系角度切入,讨论如何治理中国。     央地关系这个题目很大,涉及国家的方方面面。比如说这个哥儿们(薄熙来照)原来大红大紫,最近混得不太好;现在正是好戏连台啊,还在继续上演着。我对中央的决定举双手赞成(现场笑),太神奇了!中国也会发生这样的事,从王立军跨入美国领馆的那一刻就成了一个神奇的国家。他在重庆做的那一套我全都反对,除了他还没有来得及抛出的什么民主15条,但恐怕也是欺世盗名的招牌。我是希望地方领导人有他这种个性,但是这个家伙搞的那一套太有欺骗性、太危险,目前多数国人确实容易受骗,所以打得好!不过,这样一来左派不高兴了,说这么做违反程序,他是重庆当地的一把手,应该由重庆人民来决定他的命运;据说他在重庆“唱红打黑”还很受欢迎,中央就这么把他给换掉了。居然还有个北大的说,这是“反革命政变”。这显然离谱了。如果是薄熙来换了胡锦涛,那是政变;胡锦涛换薄熙来,在党内绝对名正言顺。从陈希同到成克杰到陈良宇,中共从来是这一套做法,没听说过“政变”的。     当然,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另一套治理模式,应该是非常自下而上的,但是宪法管不了党;相反,宪法被党管着,而党内的执政模式是严格自上而下的。所以薄先生落到这样的命运,一点不奇怪,如果不是这样反而就奇怪了。我觉得左派朋友需要从这些事情上反思,不要再反对民主、法治,因为独裁、人治这套东西,弄不好搞到自己头上。薄熙来自己在重庆搞的就是这一套。表面上是“民粹”,实际上一手遮天、为所欲为,重庆人民根本不知道他在那儿玩什么。我想随着中央调查的展开,更多的细节不久就会披露出来。我敢断定,他是重庆迄今为止最大的贪官,最大的黑帮首领。重庆的“打黑”实际上就是以黑吃黑,最后就剩下一个黑社会,那就是当地的公权力,黑老大就是他自己。这就是所谓的“重庆模式”的实质,只是真相都被他掩盖了。我个人从来主张在中国扩大地方自治。在他出事之前,我就说过要让“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自由竞争,中央不要随便插手;他出事后,我仍然坚持这个观点。但是良性竞争必须建立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基础上。如果连什么是真正的“重庆模式”都不知道,怎么判断?谈何竞争?他在重庆,有哪个重庆媒体敢说他一个“不”字?全国都没有媒体敢讲他,看来在中央也有他的人。不仅重庆人不敢,北京律师到重庆不照样受迫害?如果哪个南方系的报纸揭露他的底子——当然,这本身就很不容易,因为你要进最大的黑社会卧底多年,敢冒巨大风险才有可能知道底细——他也照样可以来个“跨省追捕”……在这种万马齐喑的环境下,当然是没法搞什么民主的。只有从上面端掉这个黑窝,这是为什么我赞成中央处理的结果。     但是我和左派一样,对这种处理方式不满意。因为这么大一个国家,不能总是靠这种高度人治化的方式来治理。今天你可以处理一个薄熙来,明天可能有一个“厚熙来”,后来再来一个“厚东来”……这样下去永远没有尽头。那真正的治理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在这个问题上,右派和左派的主张其实是一样的:自下而上,不是自上而下。都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不应该做“不明白真相的群众”,但我要强调的是,人民的眼睛只有在言论和新闻公开的社会中才有可能是雪亮的,否则大家尤其是重庆市的人民都只能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这是我国最近发生的事情,我认为中央可以做得更好,或者在今后应该换一种更好的处理方式,不该管的事不要管。地方的领导人应该在自由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让地方人民自己来决定,中央要做的恰恰是为我们保证一个自由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另一方面,中央该管的事情往往没有管起来。右边这张图是苹果和唯冠的争议,是关于IPAD的知识产权。我后来才知道,原告要维权,必须在全国两、三万个地方法院起诉,因为我国的工商执法在全国各地不一样,目前还没有一个机制由最高法院综合起来,下达一个统一判决,后交给工商局让它统一执行,不论是哪种判决结果。这种处理方式会让高度地方自治的美国都忍受不了,这样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和高度的法治不统一。一个地方法院这么解释知识产权,另一个地方法院那么解释,一部法律岂非四分五裂?偌大一个国家岂不要“国将不国”?这恰恰是中央应该管的事,我们却没有管。这两件事表明,央地关系是很重要的治国问题。     当然央地关系出错不一定总是带有喜剧性的方式出现,也完全可能体现为悲剧,甚至极严重的悲剧。中国数千年文明下,最大的一场悲剧是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期“大跃进”带来的所谓“三年自然灾害”,实际上就是一场大饥荒。大饥荒的直接起因不是什么“自然灾害”,而是中国的央地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我国按照自上而下层层管理方法,地方永远是听中央的;中央一个指令下来,地方没有抗拒能力。地方官员要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必须迎合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甚至有过之无不及。1958年,中国风调雨顺,获得了粮食生产大丰收。1959年,老天爷少下了几滴雨,中央未估计到问题的严重性,还是照原来的粮食生产指标下达至下级。能否完成呢?当然可以,不然你的乌纱帽还想不想要?不仅要完成任务,还要超额完成任务;让我今年交50万斤公粮,地方就说能交60万斤。所以各地到处“放卫星”,这是毛泽东视察河南郑州(图)。河南是“放卫星”最厉害的地方,饥荒自然也是最惨烈的。中央一听,信以为真,又再加码。在粮食减产的情况下,中央不知道,增加了粮食征购的数量,而地方没有粮,就在老百姓头上克扣,导致全国农村口粮不足。     人是很脆弱的动物,一个星期断粮就可以饿死人;两周没有粮食,村子里的人都会死绝。河南、安徽等农业地区就是如此。当时一个村可能就剩下几个干部及其家属。他们之所以活下来,是因为他们守着粮仓。在饿死这么多人的情况下,某些地方的粮仓竟然是满的。你们在一些电视剧中就能看到这样的镜头:地方发生饥荒,粮仓有粮,官员却不敢开仓赈灾,因为要经上级同意,但等你派信使到北京报告得到批准再回来,当地人早就饿死了。有些好心的官员擅自开仓,是冒着掉乌纱帽甚至掉脑袋的危险的。多数官员当然不敢冒险,所以在饥荒发生的当时,有些地方的粮仓却是满的。只有在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它体现了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交流的失灵。干部之所以能活下来,是因为他们能利用自己的特权偷点粮食出来,便足以养活自己一家老少。     这样的情况当然是中央不知道的。有些人妖魔化毛泽东,说他是杀人不眨眼的魔王,故意制造了这场灾难,我认为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模糊了问题的本质。其实你在妖魔化的时候,你也在神化他,以为他是无所不知的超人,但实际上“伟大领袖”也是可以很无知的。这张图是毛泽东在郑州兴致勃勃地视察田里的庄稼,而当时信阳已经饿死了百万。信阳可不是什么穷地方,素称“鱼米之乡”。毛泽东在信阳事件期间两次去郑州视察,而郑州离信阳才300公里之遥。但是他在当地干部陪同下看着长得非常诱人的麦子,一定感到非常欣慰吧,对300公里之外的事情却一无所知。所以不要以为“伟大领袖”是万能的,他也有不知道的事情。等他缓过神来知道当地官员骗了他,开始处理这些省委书记、县委书记,可信阳百万民众已经成了地下冤鬼。这是当地饿死人的惨剧,是一个孩子。这类个案非常多,根据一些学者(包括国外学者)的调查,这个数字难以准确统计。我们谴责日本人南京大屠杀,据说死了30万,但是具体数字还是很难调查清楚。大跃进据官方承认非正常死亡至少有1500万,国内历史学者所统计的平均数字是3000万,一位在香港大学的英国学者统计“大跃进”包括饥饿其它非正常死亡(比如遭虐待和被殴打致死的)加起来有4500万多人。这么大的数字不可能统计清楚,但其中有很多个案是极惨烈。比如母亲自己拿到一点粮食,却不敢让孩子知道,因为怕孩子吃后告诉别人家的孩子,这样就麻烦了,结果孩子活活饿死了。在一个极不合理的央地关系制度环境下,毛泽东没有必要是魔鬼就可以造成如此严重的恶果。     到今天,中国中央和地方关系改善了吗?我想大跃进、大饥荒这样的事情在今天不会发生,至少希望不会发生。但是表明央地关系的本质并没有改善。“大跃进”没了,却出来许许多多个“小跃进”。这必然会导致产生很多和“大跃进”性质相同的事件,只不过后果没有如此严重而已,但是央地制度的症结多年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是为什么我们系统研究了各国央地关系的不同方面,我们尤其关心一个泱泱大国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央地关系。这儿显示的是我们去年出版的两本书,一是《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另外一本是《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     首先,让我们来考察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理论问题。中国自秦朝以来建立的高度集权的央地体制,中央一直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政府机构,它被认为掌握了全部国家主权。这种观念首先要修正,所以我们首先考察了国家主权和地方自治之间的关系。通过理论研究,国内宪法学者(主要是左翼的宪法学者)对主权概念尤为青睐,其实主权至上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是一种已经过时的意识形态。在宪法研究领域内,主权概念没有意义,因为宪法是国内的部门法,一般不涉及主权问题。只有讨论国际问题,至多讨论一些领土争议,比如南海问题或两岸关系时才涉及“主权”。中国央地关系的真问题不是国家主权问题,而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为此要搞清楚“地方自治”这个概念和单一制、联邦制之间的关系,因为有个领导人强调“五不搞”,联邦制是其中的一个“不搞”。不搞联邦制是否意味着不能坚持地方自治?通过理论和概念上的研究可以发现,地方自治和联邦制没有必然联系,世界上有一些联邦国家可以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国家,比如印度、拉美国家,有一些单一制国家可以是高度地方自治的国家,比如法国、英国。虽然联邦制和地方自治在历史上有过紧密的关系,我以美国为代表,地方自治做得最好的国家也是联邦国家,但实际上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这本书探讨了地方自治的成本和利益。这个话题本身很大,地方自治有它的成本,中央集权也不能说没有好处,但在我们一贯把中央集权的好处看得过大,过分夸大了地方自治的弊端。所以在这里我主要凸显的是地方自治的利。地方自治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好处。     首先,地方自治能表达地方偏好。只有通过地方自治,地方人民想要什么才能够充分、准确的表现出来。在这么大一个国家中,这么大的地方差异,必须要有多元化的地方代表体制,否则不可能充分准确的反映地方人民的需要。其次,能够促进地方试验和制度竞争。我一直赞成“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自由竞争,但前提是必须让当地人民知道你到底在做什么。随着事件的进展,重庆模式成本会逐步展示在大家面前。在这个基础之上,地方进行不同的试验(无论是左还是右)对中国而言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中央避免把重庆事件变成路线斗争,而事实上这不可怕,中国各个地方就应该有政策上的多元化和自主性,只要不涉及大政方针,只要当地不宣布独立分裂,有什么好怕的?重庆“唱红打黑”,如果成本和利益都由重庆人民负担,他们拥护“重庆模式”没有什么错,只有通过地方试验才能在全国形成良性的竞争,否则中央只有“五不搞”、“六不搞”,什么都不搞,怎么知道这个东西带来的好处与弊端?怎么选择治理模式?所以地方试验是一个能够帮助我们制度进步的非常有效方式,和当年1978年小岗村一样。小岗村在后来之所以在全国推广,是因为在当地的试验效果好。当然,也可以搞“人民公社”,河南的南街村据说搞“人民公社”;如果确确实实和对外宣传一样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人民公社”,它当然可以存在。只要对人民有好处,为什么不可以?但如果有欺骗,这种模式其实无法维持不下去,完全靠中央某部财政投入给他输血,那么这个真相必须让当地的人民知道。     再次,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好处是淡化族群矛盾。今天中国不断面临着分裂的风险,尤其是新疆、西藏少数族群边缘地区。一有危险就采用高压控制,但这是缘木求鱼,和所要实现的目的背道而驰,因为你越统,他越要独。让它地方自治,让他看到留在这个国家能得到独立所能得到的好处,还能得到独立得不到的好处,那么他为什么还想独立呢?新疆为什么要独立?这跟我们体制的过度统一有很大关系,比如宪法第10条把所有矿藏、自然资源归应为国有资源。“国有”是谁所有?是全民所有吗?所谓国有或全民所有,其实就是无人所有,最后意味着属于政府所有,因为政府掌握着管理权和控制权,所以国有制直接蜕变到中央所有制。中央政府把大量的资源从一个地方调拨到另外一个地方,收益首先是北京、上海这些东部发达城市,西部地区没有得到公平补偿。有穆斯林人亲口跟我说:“如果我本来能够成为沙特阿拉伯,我为什么要待在中国呢?”导致中国分裂,至少强烈分离主义倾向的,不正是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吗?如果当地的资源属于地方所有,就不会这样。美国联邦制就是如此,森林、矿产都为州所有,不为联邦所有,所以地方在联邦之内或联邦之外不涉及重大利益问题。如果采用这样的体制,新疆作为中国一部分不会让它在资源上受到任何损害,同时能更好保护自己、抵制别国侵略,用不着维持庞大的军队。这多好,如此还会想独立吗?这只是一个方面,还有地方官员以及被派去治理新疆、西藏的汉族官员出于一种极度的不明智,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以及当地的经济利益等,损害了当地人民的感情,最后造成了这样一个综合恶果。所以政治上、经济上、财产上等一系列方面的地方自治会极大地淡化族群矛盾,强化中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们成天把这些口号挂在嘴上,但实际做法事与愿违。     同时,地方自治也能有效控制政府权力。这本来是联邦制的一个基本构想,即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分权,既有助于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的权力,也有助于地方制衡中央政府的权力,因为把中央和地方变成两级相对独立的政府,中央可以监督地方官员,地方反过来监督中央官员。最后加强权利保障。这是美国当年设计联邦制的一个初衷。这和刚才说的控制政府权力是一块钱币的两面。最显然的一个例子是,如果省或州政府通过权力侵犯了你的基本权利,你可以通过联邦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可能你最后还是会败诉,但这种体制安排为你增加了一层保障。     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大致涉及几方面:首先是央地的立法分权,如何界定中央和地方各该管什么,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通过考察,我们发现各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太大的共识,联邦制国家之间也没有太大的共识,可以存在各种形态的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一般来说,国防、外交、军事这些方面由中央垄断,但即使在这些方面,各国都有一定差异。在其它方面的分权差异更大。     联邦制和单一制存在一种趋同现象,因为在美国这样的传统联邦制国家,原先认为州和联邦形成了一个二元的主权,因为相互独立,但经过多年发展,二元独立不再纯粹,慢慢演化成复杂的州和联邦的合作。对于同一个领域,譬如环保,联邦有它的立法,州出于自己的需要也立法,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的关系。关于央地的监管分工在各个领域有不同的特征,比如环保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为了增加管理的效果,要求中央集权,由中央统一规定这方面的事项。在生产安全领域则更要求中央和地方相互合作、共同管理。社会保障领域,我国中央的投入远远不够,这也是一个中央和地方共管的领域,需要中央提供一定的底线保障。基础教育传统上属于地方职能,现在越来越多中央或者省、州层次的政府更多的介入;如果光是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比如义务教育,可能会出现地方不平等的问题,因为各地财力实力不同。在中国这个问题非常大,尤其是城乡之间差距巨大;如果把这个问题完全归于地方,有的农村乡镇政府很穷,根本不能维持足够的投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过富,由此形成地区的巨大不平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中央对这样的事情要发挥一定的平等化和均衡化的作用。     和立法分权相联系的是财政分权。立法分权规定了事权分配,事权和财权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度匹配,要基本匹配,做多少事必须有多少财力,否则这个事做不成。在中国,“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现象非常严重。很多时候中央做的事可能是好事,但是地方财政不堪重负。乡镇企业在中国曾经是一支欣欣向荣的力量,但后来被搞滥了,因为中央要求每一个村都要有一个乡镇企业,无论是否有条件都上,不仅搞“一刀切”,也是典型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失败的地方大量欠债。另外一个例子是普九(九年义务教育),地方有条件上,没有条件也上,这也是造成地方欠债的一个主要原因。上面这张图体现了中央自上而下的体制,老板在秤欠条——乡镇政府吃喝,没钱打白条,一秤足足有一公斤重。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情况?在中国自上而下的体制下,各种各样的检查、评比、监督活动非常多,乡镇是中国最基层政府,要接受县、市、省和中央各级检查。每次检查的人一来,都要有所表示,至少在招待上要过得去,否则哪怕中央去一个处长就会给你制造不少麻烦。当然,在比较富裕的地方,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在贫困地区就出现了地方政府“打白条”。     分税制曾被称为“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中央和地方终于要分税了。以前中央和地方是一套税制,一直实施到1994年,这么大的国家就那么过来了,所以听到分税后大家很高兴。可分税的结果,从地方土地财政看来,弊大于利。朱?基总理说,地方不是没有钱,中央大量的转移支付到地方。问题是这个转移支付很多不是一般性的转移支付,不能满足地方的日常公用开支,而是要跟着项目走,于是造成严重的“跑部钱进”。所谓的“财政联邦”其实是中央集权,中国的财政不仅没有向地方流动,反而越来越多的向中央集中。确实扭转了中央在全国总财政不断下滑的趋势,但这个是好还是糟,从地方土地财政看得非常清楚。     照理说,有了事权、财权,地方政府应该干事了,但是其实没有那么简单。如果政府不对人民负责,官员完全可以拿了钱不办事,甚至干伤害人民的事情。中国有一个现象,我总结为“资源越多越不幸”。这个现象和刚才提到的新疆问题联系起来,山西的煤源源不断的运到全国各地,给山西留下了什么?留下的是污染、矿难、地面沉降。最近在中央不断强调情况下,矿难好了一点,大的矿难有所遏制,但是生态环境污染难有改善。当地有一些所谓的商人、官员一夜暴富,但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什么?上面这张图是湖南郴州的一个纪检书记,纪检照理是检查别人的,自己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恰恰他的问题最大,地方资源多,往往产生一批贪官。为什么中央不去查一查,像查薄熙来、王立军那样?当然也查,这个地方纪委书记也落马了,但不要忘记中国多大?中国有3000多个县,3万多个乡镇,几十万个村,每一个地方都可能会发生贪污腐败,靠一个中央地方能查过来吗?所以纯粹靠自上而下控制,是控制不了贪腐的。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说到这儿,还涉及一个国家建制问题。即使中国将来实现了自下而上的民主机制,但目前的建制结构也是有问题的。我们的省太少,导致横向结构过窄,纵向结构过长。美国人口是中国1/5,但是有50个州,而我们才32个省级单位。这样意味着我们的省太大,省的人口往往相当于别的国家一国的人口,甚至还多,我们人口超过1亿的省不只一个,必然导致纵向的层级太多。宪法规定的是四级结构:中央、省、县、乡,但实际上县和省之间还插了地级市,村相当于乡镇的一条腿,帮助它执行任务,所以实际上有6级。这种结构纵向过长,对国家治理来说是不合理的。     最后,央地的司法分权。中国长期存在各种各样的“执行难”,哪怕打赢官司也很难执行。各种各样的地方保护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政策很好,就是落实不下去,“政令不出中南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司法结构不合理,我们讲要改革司法,改革了十年,实质性的改革几乎没有进步。司法改革到底改什么?该统一的要统一,现在中国司法一个大问题是过于地方化,法院领导都是由所谓当地人大选举,实际上是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决定,法院能对地方说不吗?当中央法和地方法发生冲突时,能站出来维护中央的法律法规吗?不可能,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乌纱帽。司法对地方不独立,必然导致各种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歧视得不到纠正,所以司法改革首先要厘清中央和地方司法上的关系。     综合起来,中央和地方的这么重要的一个领域应该制订一部基本法。我刚才说,央地关系好比人体的脊柱。人的脊柱歪了肯定要出问题,国家脊柱不正就不可能治理好。所以要理顺几个问题的关系:事权关系、财权关系、央地治权关系以及央地法律争议解决机制,专门建立一个央地法律规范审查制度,比如宪法委员会,也可以是一个比较低调的机构,比如法律规范审查委员会,只有这样才能够比较合理的理顺中国的央地关系。当然,央地关系不要光把眼光都集中在中央和地方;当中央和地方都不对各自选民负责的时候,怎么去调整央地关系都没有用。所以在央地关系上还要引入最关键的第三层次,也就是人民。人民要发挥作用,让中央对全国人民负责,让地方对当地的人民负责,这样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才有意义,否则央地关系就是官员之间的个人关系。     回到“大饥荒”事件,大饥荒之所以如此惨烈,不仅仅是因为中央和央地关系失调,更重要的是在于那个年代的人民没有一点点权利。关于信阳事件现在已经有不少报道,当地做法极其恶劣,但是当时可是一点报道都没有,连我们的“伟大领袖”都被蒙在鼓里。信阳没有粮食,郑州有粮食,逃荒要饭不行吗?还就是不行,当地书记下了死命令,也是怕当地爆发饥荒的事情被走露出去,让警察、民兵在各个关卡守住,不让当地的人民逃荒要饭,许多人活活饿死在家里。如果这个国家的人民不是被当作牲口对待,有一点点起码的人权,有迁徙的自由、人身的自由或者言论自由,至少能说话,把这个消息报出来,“伟大领袖”说不定很快就知道了,也不至于饿死那么多人。所以中央和地方关系最关键的是第三个层次,即人民的权利保障。中央要为全国人民提供基本的、底线的保障,这不等于平均主义。地方有条件的可以多保障一点,没条件可以少保障一点,但中央一定要有底线的保障。这个底线的保障不是平均主义,不能消灭地方差异,也要顾及到地方的多元需求。     《权利保障与地方差异》这本书讨论了一系列具体话题:一是收容遣送与迁徙自由。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发国务院很快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这样做对不对?可能会引发什么样的问题?“三农”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温家宝一声令下,把农业税给免了,但是地方的财政有没有得到满足?如果得不到满足,是否会诉诸其它手段?比如土地财政、强拆强征?     二是地方试验与良性违宪,这在我们国家也是很有意思的问题。我鼓励地方试验,中国宪政进步要靠地方试验推动。一个例子是地方对乡镇直选,当时在四川、云南、深圳一些地方开展,效果好像挺好。但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一声令下,说这是违宪。《宪法》104条规定,政府首长由当地人大选举产生,不能搞地方选民直选,若地方直选就违反宪法规定。但问题是违宪违的是什么宪?我们这个宪法有好的地方,虽然它跟发达国家宪法相比不怎么样,但跟我国现状相比可以做很多好事。然而,有的地方是有问题的,一个大问题是我们是一个单一制大国,而世界上没有第二个像我国这么大国家是单一制的,即便我们的邻居印度也是联邦制,虽然我前面说印度是一个比较集权的国家,但毕竟是联邦。我国单一制是只有一部宪法,这一部宪法把所有地方机构产生方式和地方官员选举方式都规定了,这个规定是否符合每一个地方需要?我们要主义,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宪法总是滞后于国家改革,比如1983年就基本取消了人民公社,但“人民公社”却一直在宪法里面,直到1993年修宪才把它拿掉,宪法严重滞后农村改革步伐。所以还不能因为取消“人民公社”、搞联产责任承包制“违宪”,就不能搞,这对中国的损失太大了,很可能再来一次“大饥荒”。我们现在吃的食品虽然不安全,地沟油等到处都是,但至少不会饿死人。这是1978年这场当时“违宪”的地方试验带来的好处。所以“良性违宪”还是要允许,但在宪法学界却有不少学者反对,认为我们的宪法已经不管用了,允许“违宪”——不论良性、恶性——都是不好的。但这要分清楚。我坚持至少有一种情况要允许“良性违宪”,那就是地方试验,因为中国在宪法源头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么大国家搞单一制,必然一统就死,不能搞“一刀切”,所以地方有一些有益的试验,不能用宪法僵硬的框架套住,否则会约束改革的步伐。     还有其它一些问题,譬如非常严重的大学招生地域歧视,以及我刚才提高如何保证族群和谐与国家统一,因时间关系就不展开了。     回到薄熙来事件,中国的央地关系怎么调整?我认为基本的方向必须是从人治、党治走向法治。党治必然走向人治,而中国已经饱受“大跃进”、“文革”之苦,不可能再走回头路了。走向法治的动力何在?最终在于人民。如果没有人民的自觉意识,统治的动力只能是自上而下的,这样要控制下级政府的各种贪污腐败、胡作非为就只有依靠中纪委,但我前面已经讲了,这对于这样一个大国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要改这种自上而下的统治方式为宪法规定的自下而上的治理,尤其是要保证中央很多对人民有利的政策、法律得到施行,最终要靠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首先要通过地方选举等方式监督政府官员,当然还必须要具备适当的法律保障机制,比如建立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独立审查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地方多元化,又防止地方歧视和保护主义,让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在全国各地得到平等保障。     这样才能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我先讲这么多,谢谢!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老师,下面请熊文钊老师和王老师分别做一个评论以及自己的感想,后面还有时间的话就进行互动。先请熊文钊老师。          熊文钊:谢谢有这么多人来讨论这样一个问题,也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进行交流。张老师讲了他出的两本书,一个是《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另外一本是《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另一种视角》,这两本书的视角不同。《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这本书是从权力角度展开的视角,另外一本是从权利角度展开的。以权力与权利的路子来讨论,读这两本书有很多收获,先正本清源从主权问题说起,后谈到集权与分权问题。这两本书值得一读,因为其有很强的内在关联性,逻辑上相互支撑,内容上相互补充。     书里有一些问题,借着评论的机会跟大家讨论一下:     第一,在联邦制和单一制问题上,有很多人包括政治学、宪法学、法学的研究者、学生都喜欢关注这个问题。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现行宪法当中并没有单一制的明确规定,但是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选择联邦制还是选择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个问题。孙中山先生带着联邦制方案思考过这个问题,在建国之前毛泽东也思考过这个问题。但是到后来,孙中山放弃了在中国推行联邦制的方案,毛泽东也放弃了联邦制而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很值得我们思考。千帆教授从美国回来有很多联邦制的观念思想,但我看了他的书最近有一些变化,他说单一制的国家也可以容纳地方自治,他推崇地方自治。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采行联邦制抑或是单一制其实无所谓好坏优劣问题,而是牵涉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历史、社会背景的选择,恐怕没有办法简单的说是哪一个好、哪一个不好。既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判断,也不是说联邦制一定就没问题,或者单一制就不能够容纳分权的东西即和地方分权是可以容纳的。联邦制的体制上有地方自治,单一制架构也应当有地方自治。其实,单一制为了克服其过于单一的、简单的模式更需要地方自治,也就是说没有联邦制,单一制更需要地方自治。所以有的单一制国家有很强的联邦制色彩,有些联邦制国家表现出中央集权特征,而且联邦制国家从二元结构(美国)走向合作的形态发展,说明各自有各自的优点。     那么中国现在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或者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结构状态?欧盟为什么不断寻求一体化?欧洲的这些主权国家让渡自己需多多主权,马克不要了,要欧元,法郎不要了要欧元。要欧元的代价很大,很痛苦,但欧洲人还是坚定的要挺欧元。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告诉我们国家形态在变。在当今的世界上,中国是世界的一极,美国是一极,欧洲各个国家太小都单独成不了一极,只有一体化后才能成为一极,只有一体化后才能有立足之地,有竞争的优势。可能有很多战略上的考虑,所以国家形态的这种变化不是一种简单的巧合。欧洲各国的政治家们并没有在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作简单的选择,而是创造性的创设了地区国家的新的国家结构形式。这也很值得我们思考。孙中山先生带着联邦制从美国回来后为什么又变了?他研究了中国历史文化后,发现有些问题不是很简单就能做选择的。如果用单一的、高度集权的方式会造成很多问题,“天高皇帝远”的事一定会经常发生,那些饿死人的事情发生了以后才知道,那时的资讯没有现在这么发达,而且那时候的文化风气又是好大喜功的,导致信息了解不到位。     按当今格局来看,中国逐渐在形成这样一种格局:多元一体或者一体多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格局。一体不是纯而又纯的单一制,但又有一体化的需要,这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意志所需要,但又不能简单的用单一制方式,所以要多元。     如前所述,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着“一体多元”的格局。所谓“一体”,指的是这种模式具有的中央集权制特征,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政治关系的“一元化”方面。所谓“多元”,指的是这种模式体现出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色彩,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的“多元化”方面。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的“多元化”方面反映出现阶段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已经不单纯地呈现为法律规定上的政治关系,也体现为社会事实中的政治关系,同时还体现为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关系。     特别行政区制度就是一体多元格局的具体体现。其实,我们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走得比联邦制还远,千帆教授也是这么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模式。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事务,由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属于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而又涉及国家整体权益范围的事务,由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但要受中央的监督;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内的地方事务,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中央不作干预。从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制度安排可以看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仅高于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高于联邦制国家联邦成员的权力,明显突破了单一制下地方行政区域传统权力的范围。我们有可以让特别行政区保留终审权甚至可以让台湾保留军队等做法,特别行政的体制、制度并不比联邦制所得到的少,它是一种高度自治,是需要多少给你多少的高度自治,还可以有很大的空间让你有更多的自主、自治的权利。在单一制国家我们容纳了这么一个极端的地方自治、高度的自治,这在世界其它国家,即便是联邦制国家,联邦都得不到的权利,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得到了。     当然,中国处理央地关系的问题还要考虑到多民族问题,这也是一体多元格局的重要体现。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一种特殊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模式,它有三个特点:一是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广泛而全面的自治权。二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保障的法制化。三是国家通过制定实施特殊规定及照顾政策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现提供政治保障和经济保障。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60%土地上的少数民族,对于现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容小觑。实际上,少数民族的地方资源是最多的,同时地方权力大,这使得现在我们有这样的一种需求,这就是地方怎么来处理好民族地方问题,这都带有一体多元的特点。     另外,中国东西部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一些地方设立经济特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多元至少还有以下几种形式:地方体制的多极化,财政分配关系的多元化,民族区域自治。面对着行政区划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推行的计划以及财政、税收、价格、投资、外贸政策,从而扩大经济管理的权限,都促进了中央地方政府间的经济多元化。开放特区、开放沿海城市和开放地区的设立,导致区域发展打破传统区划界限,由此也引发一些区域行政事件。这就使得央地关系的多元化特征越来越显著。     以上是我们所讲的一体多元,对于一体,大家有很多体会,其中一种体会就是国家要通过宏观调控解决问题。碰到金融危机之所以能应对是因为有整体协调的能力,使得承受金融危机的能力比过去要强,比如我们可以扩大内需。整体一体性和我们的切身利益有关,不要说这种整体性一元一体化一定是不好的,这种宏观调控是需要的,但同时要承认有多元,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特点,这是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格局的一个基本判断。     今天的题目很有意思“如何治理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非常重视“治理”,纵向结构问题是权力配置的最基础的问题,不管是政治学者还是法律学者我认为首先要关注最基础的结构性问题,如果不关注,就不会找到权力配置的一个最好的位置,所以我们应该重视最基础的权力配置问题,结构问题搞清楚以后再来研究权力的配置问题才有可能找到最合理的方案。     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比较好?我认为先要有战略考虑,即建构“强国、虚省、实县市”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战略格局。中国实现分税制以来,逐渐形成了一个上头大、下面小的结构,中央财政占比50%多,各省加起来占比40%多,各县(市)只占比10%左右,这是一个“五四一”的结构,从财政上讲也大体上是这个比例。事,地方要做,上学、就医、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等都在县市,但地方经费往往不足,靠的是大量转移支付,造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跑‘部’‘钱’进”等现象的出现,有的地方没招了,就靠土地财政解决基本问题。因此,这个结构不好,要建立一个合适的结构,建立一个“四二四”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新型结构,即中央占比40%,省区占比20%,县市占比40%。另外,中央保持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面对东中西部差距比较大,需要协调式的发展,我们要调整战略上的思路、研究结构上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要虚设(省),虚设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增加省区的数量,将分配结构调整好,增加数量不是由32个简单的增加到50个,我觉得讲分成50个省区这个话的学者是在拍脑袋,并没有进行科学论证。为什么就一定是分设50个而不是更多的以一级区呢?因为美国是50个,所以中国也要50个,讲这个话的教授名气很大,他的这个说法流传很广,但这个说法没有讲清楚道理,事实上也没什么道理。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划分多少个一级政区是合适的?对于这个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复杂问题我做过很长时间的研究和沙盘推演,如果有机会我来单独谈这个问题。     基于前面对于我国央地关系“一体多元”格局的基本认识,“强国——虚省——实县(市)”的逻辑进路实际上也与此一脉相承。所谓的“强国”即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全局掌握能力,在根本上维持“一体”结构的稳定性;所谓的“实县(市)”则是通过强调对县域经济的极大盘活并促使其因地制宜地实现各方面事业的个性化提升,以提高同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息息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最终实现不同地方的“多元”化发展;所谓的“虚省”,对上构成了对大量基层管理单位的协调,以符合管理幅度的一般规律,对下则构成了对同区域内不同地方的议事协调机制,从而“承上启下”地促进“多元”和“一体”的良好实现。     对于以上央地关系的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有以下几条原则:一体性与多元性相结合原则,就一体性的实现而言,焦点多在中央的层面,正如前面所说的,中央通过宏观调控解决问题,代表的是国家整体利益。就多元性的角度而言,焦点多在地方的层面,这要求充分照顾地方的具体情况,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使两者达致最优均衡、相互结合的状态。     正如前述,集权和分权相结合,央地关系应该遵循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避免过度的中央集权,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度分权,同时应把由中央集权中统一行使的权力收归中央政府。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协调的分工合作关系,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平衡。     公民权利决定公共权力原则,这是我国宪法第2条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代我国宪政制度的必然要求。国家权利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同时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也应由法律规范予以规定,从而形成公民权利决定公共权力的有效宪政模式。另外,中央的意志源于全国人民,地方的意志则很大程度上源于本地的人民。     同时,还要强调地方自治原则,从理论上说,地方自治其实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之一,也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最有效方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社会主义地方自治制度的典型代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则是新型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践先例。     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协调原则,建立公权和经济区域相关的行政区划,促进经济区域发展,否则没有办法突破行政区划界限。不合理的区划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要相协调。     另外,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相分离原则。其实这一原则并不难实现。比如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但分行并没有按省区设立分行,实现了金融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分离,也就是说分行行长不归地方省长和市长管,总行发挥着维护国家金融信贷安全和货币发行的统一和宏观调控职能。法院作为那么捍卫国家法治统一的职能的机制则更需要这种与行政区域的分离。中国人民银行能做到:一声令下,省长管不了9个中国分行行长。不归省长管时,金融安全就有了。司法保护安全比金融的体制更需要这种架构,从而完全可以做到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相分离。     公共权力成本最小原则,央地关系的互动过程本质上就是一种公权力的运行过程,其价值目标在于如何在最小的成本范围内实现央地关系协调效益的最大化。有鉴于此,我国地方行政建制应当采取切实举措,调整结构关系,合理减少层级,提高行政效率,精简机构,减少公共支出,真正落实三级地方行政建制。     最后一条是央地关系法制化的原则。央地关系的方方面面,都要求运用法律的办法,应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因此,央地关系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一个法律的框架,其基调应当由宪法确定,同时央地关系的具体制度应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     其中,对于地方自治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过去中国人地方自治搞得如火如荼,当时搞完以后,国家却被各个军阀利用处于分裂状态,于是便觉得地方自治不好,就否了,现在谈地方自治色变。其实,这种地方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之一,是跟民主、宪政结合在一起的。地方自治是一个好方法,让地方自己去管,国家不要什么都管,特别是大的国家治理。但对于地方自治制度我们采取本能的排斥,这是很奇怪的认识。张千帆教授的书也提出,我们要重新对待地方自治、看待地方自治是什么样的。     最后,我想谈谈如何实现一体多元。首先,对于怎么样实现一体化的问题,我认为应通过中央对地方应监督和控制。从现状来看,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仍不容乐观。正如千帆教授上来讲了重庆例子,这里面表现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国的省区太大,社保基金会的主席能管得住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吗?管不住,这属于行政控制的无奈。实际上,立法控制被地方性法规支解,地方法院要执行地方性法规时,把地方性法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有联邦色彩的做法。立法控制受地方保护限制,司法控制、立法控制、行政控制没有什么效果,财政控制有效吗?对没钱的地方有效,对有钱的地方没效。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总共6个手段:立法控制、行政司法、司法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政治制控制,后面两个控制有效,前面四个控制无效。制度性控制没有效果,很脆弱,重庆最高官员如果是地方选举决定的时候,中央则可能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了。如果民主搞到那一天,地方省区选的官员中央不能撤换时,那中央完全没有办法解决重庆问题。同时由于地方性法规有可能架空中央立法,使得立法控制也很有限,财政、司法的方式都没有足够力量制约地反复帮户主义的力量时,这些方式解决不了像陈良宇的上海和薄熙来的重庆这类的问题。现在之所以还能控制,所采用的方式就只有人事控制最有效,而人事控制背后是共产党的党管干部原则,而这变成中央对地方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因此,如果没有这一条,说党内搞民主,要让地方选时,中央将没有一个真正有效控制地方的制度性手段方式,这很危险。所以,建设法治化的央地关系要在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政策控制等方面建立有效机制,使这些手段能真正有效。如果没有,上海会失控,重庆失控,无法控制,则没有办法收摊子。     然后,对于如何实现多元的问题。保障多元实现的形式是地方自治,让地方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知道地方需要什么。现在中央感觉到地方总是有点控制不住的感觉,中央不放心,导致了地方老感觉我想做点事,做点促进地方发展的事,老是做不了,中央老不批。中央对地方无法控制的事情会找很多事由来加强控制,地方很难受,两头都有难处,都觉得有道理,实际上是两头都不高兴,怎么样解决这两头的“两个积极性”的问题,让地方有空间去做是关键。     总体说来,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一体”的多民族的大国的治理,按照“强国虚省实县市”的战略,奉行上述8项原则,采行上述6种调控方式则是当今中国的治理之道。这个问题很宏大庞杂,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很原则地很概括地讲到这里,希望有机会再来专门讨论。谢谢!          主持人:感谢,有请王老师发言。          王建勋:谢谢主持人!感谢张千帆教授邀请我参加这个讲座。刚才张老师讲了很多,大部分的内容我都同意。现在中国的中央集权太严重,应该搞地方自治。在熊老师评论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在具体操作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分歧。在这里我结合张老师在这两本书当中提到的重要问题谈几点看法或者感受,有的是做点儿补充,有的是跟张老师一起讨论。     第一点,我想谈谈“主权”概念及其与央地分权的关系问题。张老师主张抛弃传统的主权理论——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的学说,建构一种“相对主权理论”。这一点,我基本同意。在联邦政体下,联邦和州之间通常是主权分享的关系,即联邦和州都享有部分主权。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中提到,无论是联邦还是州都不享有全部的主权,而是各享有部分主权,联邦只对全国性事务(外交、战争等)拥有主权,而州则对剩余的事务拥有主权。     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把美国的“state”翻译为“州”就是一个错误,因为它本身就是“邦”或者“国”的意思。当然,将“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为“美国”也是一个错误,因为它不是法国或者中国意义上的国家或者民族国家,而是一堆(准)国家组成的联合体,一个联邦。正如今天正在演化的欧盟一样,它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超国家的联盟。这种联邦或者联盟,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或者民族国家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全新的政治组织形态,一种全新的政治共同体。     当然,严格来讲,说联邦和州分享主权仍然是不准确的,因为在美国或者其他联邦制国家,主权既不在联邦手里,也不在州手里,而是在“人民”手里,即“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这里的“人民”既不是与“敌人”相对的政治概念,也不是卢梭意义上的抽象存在,而是单个个人的简单相加。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主权在个人手里,于是有学者提出“个人主权”(individual sovereignty)和“公民主权”(citizen sovereignty)的概念。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个人拥有一些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根本限制,因此政府必然是有限的,必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侵犯个人的私域。     基于这种理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完全是个人创制的产物,个人有权利决定如何安排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有权决定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不享有真正的主权,都必须受制于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选择。如果民众要选择联邦制,政府没有任何理由要坚持单一制,无论这种理由是“主权”还是其他。     第二点,到底该如何理解联邦制与单一制之间的区别?或者说,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到底有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二者是否可以达到同样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程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显然应该抛弃这两个概念,否则,就应当承认它们的价值。     在刚才的演讲以及《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一书中,张老师似乎认为二者之间没有根本区别。譬如,他在书中提到:“事实上,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单一制达不到联邦制的地方分权程度。”(P.31)“虽然联邦宪法确实为地方自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是这种保障并不是不可打破的。就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现状来看,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不可逾越的鸿沟。”(P.33)“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最大差别在于地方自治是否具有宪法地位,仅此而已。”(P.34)“在实践中,单一制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和联邦国家同等程度的地方自治。”(P.34)     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的区别?在我看来,首先,这涉及名与实的问题。是否所有国名之中含有“联邦”的国家都可以被认为实行了联邦制?是否那些名称中不含有联邦或者流行的看法不认为其为联邦制的国家就不是联邦?比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国家都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联邦制国家,尽管那里奉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甚至根本是个人独裁。再比如,英国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然而它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却高度发达,历史悠久。既然如此,或许有必要区分形式上(名义上)的联邦制和实质上的联邦制。形式上或者名义上的联邦制,实质并非联邦制,而是单一制。正如形式上或者名义的“共和国”不是共和国一样。一个国家是不是真正的“共和国”并非是由于其名称决定的,那些国名中带有“共和国”的国家并非一定是一个共和国。个中道理与联邦制一样。那些名称中含有“联邦”或者外观上形似联邦的国家,可能是个真正的单一制政体,而那些名称中不含有“联邦”或者外观上不象联邦的国家,可能是个真正的联邦制政体。当我们分析一个国家的政体性质或者国家结构时,不应当看其名,而应当观其实,千万别被形式或者名称欺骗了。     其次,单一制国家是否可以同样实现联邦制国家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如果它实现了,还是不是单一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这两个概念或者两种制度安排的定义问题。如果我们在定义这两个概念时包含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程度问题,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单一制定义为低程度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将联邦制定义为高程度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二者之间存在着程度的差别,当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程度达到了联邦制政体下的程度,它就变成了联邦制,而不再是单一制,不论其名称或者形式是否改变。至于二者之间程度的边界划分在哪里,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无论如何,程度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并且程度(量)的变化会导致质的变化,正如专制社会和自由社会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也是自由的程度一样。即使在极端专制的社会(极权主义社会)里,人们也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但无论如何,我们不把这样的社会称为“自由社会”,这样的社会与自由社会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当一个社会中自由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它就从一个专制社会变成了一个自由社会。但专制社会和自由社会之间的区别,仍然是不可抹杀的。     如果将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界定为地方自治的程度地话,那么,该如何衡量一个共同体中的地方自治程度?哪些因素值得考虑?第一个因素是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即地方政府的权力是否来自于全国性政府的授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为单一制。在联邦制下,无论是中央政府的权力还是地方政府的权力,都是直接来自于人民。第二个因素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是否承认法律多元主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为联邦制,否则为单一制。此外,司法体系是否多元,公民身份是否多重等都是重要的区分因素。在联邦制国家,司法体系都不止一套,有两套甚至多套司法系统,各自在自己的管辖权内行使司法权力。在联邦制国家,公民身份通常是多重的,比如,在美国,公民有两重身份,每个人既是某个州的公民,又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在瑞士,每个人都有三重公民身份,既是某个市镇(municipalities)的公民,又是某个邦(canton)的公民,还是联邦的公民。     如果这些区分有意义的话,那么,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的实质区别就是存在的。尽管单一制下也可以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但无论如何也无法与联邦制下的分权与自治程度相提并论,正如专制社会中的自由程度无论如何也与自由社会中的自由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一样。实际上,当麦迪逊等美国国父们创立联邦制时,他们就意味着它与单一制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在《联邦主义文集》第51篇里,麦迪逊说:“在一个单一制共和国(single republic)里,人民让渡的所有权力都赋予了一个单一的政府;对权力的滥用依赖于该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分立。而在美利坚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里,人民让渡的权力首先在两个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分享,其次每一个政府的权力又要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分享。因此对人民的权利形成了一种双重保障(double security)。不同的政府之间将相互制约,同时每一个政府又受到自身的约束。”可见,在麦迪逊看来,单一制政体与联邦制政体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     在谈到单一制下也可以实现高度地方自治时,张老师在演讲和他的新作中都举了港澳的例子。他在《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一书中说:“虽然在统计上,联邦制一般更倾向地方自治,单一制则更倾向于中央集权,但是正和联邦制也可以选择扩大中央权力一样,单一制也完全可以选择高度的地方自治,中国在港澳地区实行的‘一国两制’就是最显著的例子。”(Pp.34-35)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港澳的地位?应当承认,港澳的情形是非常特殊的。港澳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收复的,这种收复是以其实行独特的制度作为代价的,是建立在中国与英国和葡萄牙之间的协议基础之上的。当我们考虑它们的高度自治状况时,不能不考虑到这种特殊性。当然,当大陆的其他省区都能够象港澳一样高度自治时,中国就几乎转变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了。之所以说“几乎”,是因为港澳的自治程度在某些方面还是有限,比如,它们的“基本法”(宪法)都不是自行制定的,而是由全国人大为其制定的。     最后,应当承认,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概念时常造成误解,尤其是当一些联邦制国家存在着中央集权倾向而一些单一制国家存在着地方分权倾向时。比如,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和罗斯福新政之后联邦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如果麦迪逊等美国国父们仍然活着,他们一定痛心疾首、焦虑万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可以考虑放弃单一制和联邦制这样的概念呢?可以,用单中心秩序和多中心秩序代替之。前者意味着在一个社会里有一个最高的决策中心,而后者意味着在一个社会里有无数个决策中心,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多中心”的概念较早由哲学家博拉尼(Michael Polanyi)提出,用于分析科学研究、市场和司法等领域的制度安排,后来,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将其扩展适用于立宪选择和政府架构。与联邦制相比,多中心这个概念的好处是,它不仅意味着纵向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分立,而且意味着在州以下的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同样践行分权的原则,也就是说,州政府并非一个集权者。实际上,瑞士的联邦制就是三级分权制,而非美国式的两极分权制。     第三点,我谈一下中国应否放弃单一制的问题。在我看来,为了实现真正的地方自治,中国应当放弃单一制,不只是放弃单一制的形式,而是放弃单一制的实质——中央集权和大一统,走联邦制之路,确立多中心秩序。历史上以及现在的中央集权贻害无穷。托克维尔曾经在《论美国的民主》的一个注释中说:“旅行家告诉我们,中国人有安宁而无幸福,有勤劳而无进步,有稳定而无活力,有公序而无良俗。那里的社会条件总是可以容忍的,但决不是极好的。我可以想象,一旦中国的国门对欧洲开放,欧洲人将发现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最佳典范。”     著名汉学家白鲁恂(Lucian W. Pye)也曾指出:“所有的中国人都承认,中国人坚信所有的权力都应当掌管在中央政府手里,由中央政府来行使,这是塑造中国历史的最有力因素之一。这种想法使中国保留了单一制的政治制度,并使中国人,在其文化世界被竞争性的政治权威分割之时,感到不安。在很大程度上,中央政府可以声称其无所不能,因为大部分中国人已经由较直接的基本上是民间的权威体系来治理了:这包括关系紧密的家庭、受人尊重的宗族组织或者其它的民间团体,它们减少了官方的负担。作为一个乡土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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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张千帆:让“广东模式”和“重庆模式”自由竞争

“中央需要做的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干预,而恰恰是通过法律机制保证地方试验符合自由、民主与法治原则,从而为良性的地方模式竞争创造并维护制度环境。 ”     1978年,安徽小岗村启动了中国农村改革。五年之内,在中央大力推广下,小岗村民的包产到户成为风靡全国各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事后看来,小岗模式其实是中国的一次地方制度试验。包产到户犹如一颗死而复生的新苗,直接挑战了禁锢数亿农民的“人民公社”制度。两种制度对垒的结果高下立见,无论从农民的拥护程度、生产积极性还是社会效益来看,小岗模式都大获全胜;“人民公社”剩下河南南街村等寥寥无几的“遗老遗少”,也只是靠中央输血才得以维持虚假繁荣。小岗村的启示在于,只要维持基本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地方试验往往能产生最好的制度。事实上,各地都可以推出自己认为最好的制度,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制度市场”。譬如重庆可以推出“重庆模式”,广东可以推出“广东模式”,而究竟哪个更好,需要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由全国人民来评价。就和商品市场有能力拣选性价比最高的商品一样,制度市场也有大浪淘沙的能力,把坏制度淘汰掉,把好制度留下来。      然而,要让制度市场真正发挥作用,国家制度框架本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广开言路,并从制度上保证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地方模式的公平竞争意味着公正评价,而公正评价首先是建立在基本知情的基础上。如果连地方模式的真实效果都不知道,谈何公正评价?重庆“唱红打黑”以来,重庆市民似乎热情高昂,有的法学家据此评论“人民也会堕落”。作为大街上的普通男女,人民当然可能“堕落”,问题在于人民为什么会堕落?究竟是什么造成他们堕落?在重庆人民穿着专门制作的制服兴高采烈“唱红”的时候,他们是否知道自己为此付出的代价?当全国不少人为李庄案“打黑”喝彩的时候,他们是否知道法庭审判背后的“内幕”?如果人民只是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他们基于虚假信息做出的判断必然是扭曲的、“堕落”的、“离谱”的,但是问题的根本显然不在于“人民”,而在于不让人民知道真相的制度。因此,要形成地方模式的公平竞争,政府首先不得压制、控制或扭曲言论,就和政府不得通过指令干预市场、保护某些企业、歧视其它企业一样,否则所谓的“市场”必然是变相的国家垄断。      其次,在言论自由和基本知情的基础上,人民应被赋予自由选择的权利,尤其是通过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促使地方模式选择符合地方多数民意。假如“重庆模式”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尤其是财政与司法信息公开,重庆市民在知道自己的付出并做出机会成本判断(譬如制作制服的经费可以用于医疗、社保或义务教育)之后,仍然拥护“唱红打黑”的现有模式,那么这完全是他们的自主决定权。当然,如果“唱红”费用其实是来自于中央某部的转移支付,重庆市民实际上是在不亦乐乎地花全国人民的钱,那么全国各地的纳税人都有必要反思这种模式的合理性。事实上,由于地方模式首先对地方人民产生后果,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地方“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完全可以对当地实行的政策做出明智判断。如果地方选民被赋予自主决定权,那么许多地方农民“被上楼”等变相剥夺农民权利的土地制度“改革”根本不可能存在;只要多数农民的选举权和发言权对当地官员发挥一点作用,就没有人敢公然制定侵犯农民利益的政策,更不用说在全国各地蔚然成风。相反,有口皆碑的“成都模式”则不仅会受到当地农民的强烈拥护,而且也会自动得到各地纷纷效仿。      最后,地方制度竞争还需要在基本公正与法治的秩序下展开。有些地方改革虽然增进了多数人民的利益,却可能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改革在总体上得大于失,且没有更好的替代模式,这样的改革仍然可以推进,但是必须赋予因此而受损的群体适当补救,允许他们通过法律机制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农村城市化必须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赋予失地农民公正而充分的补偿,让他们公平分享发展的成果,至少做到任何人的基本生计不会因为“发展”而受到损害。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全国各地的“血拆”、上访乃至暴力冲突将自动消失,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城市发展将从此走上理性轨道。      只要符合自由、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原则,良性的地方制度竞争与相互借鉴效仿将自动开展,而不需要中央直接出面推行。可惜的是,由于采取中央集权模式,像小岗村这样成功的制度试验在中国并不常见。当然,中央也清楚知道,对于这样一个庞然大国,不可能所有政令都一律来自中央,否则必然回到计划经济的万马齐喑局面。另外,在实施效果未知的情况下,贸然在全国推行一项政策会产生极大风险,“大跃进”造成的悲剧可谓殷鉴不远。因此,中央在诸多领域推行“试点”,但是这些试点一般局限于技术政策层面,而且中央指导作用过大,地方自主创新动力不足。更重要的是,一部单一制宪法往往对涉及地方自主决定的事宜规定过多,从而束缚地方创新的手脚。虽然宪法第3条规定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并没有规定适当界定中央与地方职能的合理机制,因而在实践过程中“统一领导”往往压倒了地方“主动性、积极性”。譬如在上一届选举中,有些地方尝试乡镇长直选试验,最后被全国人大叫停;去年四川罗江县尝试人大代表工作室,也很快受到上级干预。  其实,按照以上三大原则衡量,这些地方试验并无不妥之处,因而上级干预是不必要的。中央需要做的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干预,而恰恰是通过法律机制保证地方试验符合自由、民主与法治原则,从而为良性的地方模式竞争创造并维护制度环境。只有这样,中国改革才能续写小岗传奇。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管理学院教授。原文链接: http :// www . aisixiang . com / data / detail . php ? id =5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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