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实名制

【河蟹档案】毛家后代早已经放弃了毛泽东思想

以下被新浪审查删除的微博来自自由微博网站,数字时代编辑整理: 看来宾:党政分开喊了27年,一直分不开;官员财产公布喊了18年,一直不公布;加大教育投入喊了16年,一直不投入;医改喊了11年,就是不见改;房价降下来喊了7年,还是不见降;微博实名制喊了1个月,居然实现了;网络治理喊了1周,马上要立法了! 2013年04月14日 22:35 杨宁远v:为什么那么多当权者忌讳胡耀邦?因为他的人格就是一面巨大的照妖镜,会让很多道貌岸然的畜生原型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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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当今世界: 用中国人创造的财富来控制中国人的思想

法国《解放报》驻北京记者飞利浦 格兰日罗在该报当日的媒体专版上刊登文章,介绍中国政府是使用什么手段对中国社交网络的“反政府”言论进行监控过滤和删除的。阅读此文可以了解中国政府如何动用中国人创造的大笔财富资金,用于监控社交网络和民众思想,也就能够进一步理解“无国界记者”组织将中国等五国列为“互联网之敌”的提法。 法国《解放报》驻北京记者飞利浦 格兰日罗的文章一开头就建议读者:试着在相当于法国推特的中国社交网络上发表一则所谓的“反政府”意见,结果很可能是这条意见在几分钟后就在网络上消失了。像新浪微博这样拥有3亿人的社交网络,每分钟都要发表7万条帖子,中国的网络监控者们如何能够这么快地删除网民帖子呢? 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莱斯大学的研究者试图找到对此问题的答案。格兰日罗介绍了今年3月公布的这一研究结果:在被认为不适合发表而被删除的帖子中,有90%是在一天之内被删的,其中的30%是在上网30分钟后被删的,而5 %的被删帖子是在上网8分钟后就被删的。按照这样的速度来估算,新浪微博就需要4200人来全天做这项删贴的工作。 格兰日罗文章继续写道:使用这么多人来删贴,这是必须要做的。新浪微博的不愿署名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中国政府根据网站出现反政府帖子的数量,按一定比例进行罚款。新浪微博就是这样受到中宣部的管制。上述美国大学的研究还发现:每天晚上19点时,网上管制的力度似乎放缓,因为这时正是中央电视台的晚间新闻节目时间。同一研究还发现:如果没有对“关键词”的删除,中国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网络控制。由于一些“关键词”被管制,一些反政府的意见帖子根本无法上网,这就减少了删帖的工作量。 格兰日罗介绍:由于不愿接受对“关键词”的删除,谷歌两年前选择退出中国。但谷歌仅仅是难得的特例,大多数网络公司被迫接受与中国政府进行软性合作,Skype就是如此。Skype公司专门为中国设计出 Tom-Skype版本,表面上看起来它与Skype原版一样,实际上,Tom-Skype配备有能让中国警察监视网民间对话的功能,也有删除“关键词”的功能。2006年,Skype公司向“人权观察”组织承认:这是为满足中国政府要求而设置的功能。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法国《解放报》驻北京记者飞利浦 格兰日罗的文章。中国网络审查和言论监管还在空前强化,微博实名制从5个试点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同时覆盖博客、论坛等;用户发布信息网站被保留半年,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无国界记者组织发布的2013年全球网络自由度报告指出:在全球180位在网络捍卫公民权利而被监禁的人士中,有中国的30名记者和69名网民,是全球最多的。中国当局控制着全球最大的数据王国,中国境内所有人以及企业需要上网都只能通过国家控制的公司实现。中国的“防火长城”从2003年开始构建庞大监控体系,监视中国互联网用户对境外网站的访问。“防火长城”还将那些中国当局不希望其国民看到的境外网站内容屏蔽在中国的互联网空间之外。 中国人对于侵吞国家财产的贪官们愈益不能忍受,如果到了不再容忍将自己创造的财富提供给“国家”,用来钳制自己思想言论的那一天,中国的改变才真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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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研究所 | 网民权利通讯(总十九期,2013年1月号)

网民权利通讯 (总十九期,2013年1月号) 信息社会研究所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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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 | 未来如果可以乐观,那么需要和解

作者: 信力建   据玛雅人的预测,世界2012年会随着时钟沉重的脚步走向灭亡。诅咒貌似科学,末日说并不新鲜却流行整年,然而每当自己清晨幸运地睁开眼睛之时,终结还是新生几乎从来不是问题,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个世界依旧幸运的存在,更纠结的是仿佛它是一尘不变的存在。对于普通人来说,那些没有被经历的明天,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答案,除非当它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这就是玛雅人和经验主义的区别,前者推崇全能理性,而后者除了归纳过去和现在,别无他法,没有发生的事情不是让我们深情地希望便只能暂时搁置起来。 始自方韩大战的公民社会 2012除了响彻玛雅人自负的理性,更有甚者,年初就急不可耐地表演其自负的逻辑推理,这就是方舟子先生。通过其极端唯我的逻辑编造能力,在没有任何清晰证据的情况下,指责韩寒的文章皆为代笔,从而引发了著名的方韩大战。并成功及时地将韩三篇激发的关于革命、自由、民主的大讨论,引向无法证明不能自证的虚无领域。江湖就此波云诡谲,逻辑构陷一度替代证据占据求真话语的高峰。 2012比理性更自负的自然是伪权力。公民社会每成长一步,都会遭到伪权力的反击打压,微博实名制、劳教制度、黑监狱……无数枷锁耸立在善良的人们面前,或隐或现随时准备捕获自由的言论和无辜的人。最嚣张的伪权力横行当属薄熙来在重庆推广其个人意志的模式,不仅将这个山城闹得天翻地覆,而且还妄图通过非法手段在全国复辟文革加大跃进式的极左疯狂,正是有了历史倒退的危险景象,整个国家在过去一年当中陷于极端焦虑中。 幸运的是,自负走到极端往往意味着无限膨胀,接着便是溃败破产。无论是方舟子还是薄熙来,无论是逻辑构陷还是权力构陷,2012都成为了他们的滑铁卢。在谎言和暴力的硝烟过后,看起来高高在上的教主们一个个跌落人间,他们的掩饰、慌乱与他们精心装饰的初衷相得益彰,无意中增加了大家辨别真伪善恶的智慧。一个社会之所以要推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就在于真实性首先建立在证据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个人的逻辑演绎之上,方舟子无底线的怀疑已经成为背离真相的跳大神;中国社会是继续开放还是向文革倒退,在薄熙来倒下之后,相信不走老路已经成为共识。或许在将来的日子里,还会有一些自负的人来挑战社会的共识与底线,但是在走过一个异常精彩艰难的年度之后,国人智慧的提升无疑将能够帮助大家抵御各种险风恶浪。 当然,在2012年破产或接近破产的自负远不止这些,畸形的地产经济难以为继,国家意志主导的奥运金牌战略广受质疑,被煽动的反菲反日行动无疾而终,央视提问幸福的滑稽搞笑等等,各种自负在2012年纷纷走向了破产或者破产的边缘。为什么这些人为的设计与工程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归根到底就在于狂妄自负,在于某些人自以为无所不能,完全忽视了民众的利益与智慧,摒弃大众的参与,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经济规律、社会伦理与现代政治规则。所以,等待这些不受制约的自负都将会是穷途末路。 泥沙俱下的2012年鱼龙混杂,在一系列自负破产的同时,我们欣喜地看到伪权力的衰退,更欣喜的是我们看到大中国的变化,我们不仅看到了香港特首选举的公开化,更看到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日益走向成熟,在现代政治规则建立之后,台湾的街头政治表现得越来越温和有序,说明中国人跟西方人一样也能熟练地掌握现代选举规则,并非如传说中的那样可怕。其实,早在方韩大战中,中国大陆的网民其实已经经历了一次粗糙的民主洗礼。如果从阴谋论讲,这是“江湖”的一次主动的分化;如果从积极的角度看,当时各色人等纷纷亮相,甚至破除原有的派别界限表态站队,针锋相对,而候选人方舟子、韩寒则被大家仔细打量与拷问,甚至包括家庭状况,其实已经有点接近香港选举。谁胜谁负已经不重要,关键是大家能够肆无忌惮地表达自己的爱和恨。 年末,中国作家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成为大陆有史以来合法的诺奖获得者,争议同样不断,尽管熙熙攘攘的热闹离真正民主自由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民众的言论尺度无疑在不断扩大,连莫言本人也只能旁观民意场对他的再造。莫言的言论行为或有瑕疵,但是莫言获得诺奖的意义还不仅如此,当中国的硬实力崛起,我们的价值观能否与世界同步?这次莫言的回答让人回味,在他不断表达苦难、忏悔、理解与宽容的背后,体现的是他坦诚的人性,他用这种方式与世界性普世价值对接,“我们不可怕,你们也不可怕”,因为我们都有同样的人性。在不违背人性的前提下,人们完全可以彼此宽解、尊重。这就是莫言传递给世界最大的意义,中国要拥抱世界,世界同样能理解中国。 社会生态的改良 面对如此强大的民意压力,以及国人希望融入国际主流社会的急切心情,习近平在经历不平凡的政权交替上台之后,提出了依宪治国,规范执政党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政者在顺应民意的宪政要求,顺应国际主流规则。一旦你不遵守这个规则,对内对外都将丑陋不堪难以运转乃至破产,社会生态的改良让执政者不得不进一步改良自己。当2012落下大幕,我们可以不对某某新政乐观,我们却不得不对整个社会生态变化感到乐观。试想我们如果回到2011年末之时,有多少人会想到在2012年当中,王立军会出走美领馆,重庆在翻案,莫言会获奖,无数官员面临人肉?整个国家在一次又一次的意外中,一次次改变了命运的选择。2012年是一个不那么伟大的证明,所有窃取国民权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我们显然有了更多的乐观的理由。 正是在希望与失望的夹击下,2012仿佛在揭示着什么,又或者悄无声息在对过去十年进行一次大总结:我们生活在一个大时代中,“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局点就要到来。公民社会的成长与伪权力的嚣张始终是这个时代最大的特征,表面上,我们感受到的是两者对立纠结以至于无奈的蠕动过程,内地里整个社会土壤已经在被重新培植,变局或将从两者的纠结找到突破口。伪权力不再是睥睨一切的主宰,随着民主、宪政、人权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专制极权从思想到实践在冲击中纷纷瓦解,这一切或许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就是我对未来的一种态度,当它没有发生,一切都无定论。我们一旦还原历史,呈现出来的历史绝对没有什么剧本,不过是由无数事件堆积而成的乱麻,许多今天看起来是确凿无疑的“真理”的东西,往往在历史中更接近于荒谬。这也就告诉人们,未来跟历史一样,具有广阔的开放性,而非是规律性。我们只能期望并不能提供因果证明。 社会和解与宽恕的境界 不能回避的是在“改革停滞”的今天,从思想界到舆论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新接受革命,一种人道非暴力的革命,一种来自春天的革命。正是有了急迫的革命冲动,和解与宽恕在未来可能会显得更加重要。 从内而外看和解的三层境界,其一是希望有共产党内部的和解,谓之“党”内和解。一个充满血腥的政党,如果连自己的错误都不能承认,谈何与民众和解?因此从陈独秀以降,历次党内斗争的牺牲者,包括李立三、瞿秋白、罗章龙、张国焘、王明、高岗、饶漱石、林彪等路线斗争的失败者,数以万记的牵连者都应该得到和谐社会的谅解与铭记。不能忘记的还有胡耀邦、赵紫阳两位沉冤已久的人物,历史已经化为尘埃,亡灵早已得到超度,党内后人没有责任承担属于历史的包袱,所作所为旨在化冤情于慈悲,提升自我和解的政治智慧。 之二是希望“族”内和解。指汉族内部以及汉族与多民族之间的宽恕。往近处看,23年前的事件必须要有重新的评价,此之为必须被国人正视的血与冰。当岁月的洗礼让这批人已经逐渐成为国家的中坚之时,一个国家、一代人的心结仍然让许多人难以释怀,冤冤相报恐怕不是民族之福。往远处看,国共之间因党同伐异而造成的国家与民族裂痕也到了抚平的时候,两千多万在抗日战争牺牲的军民应该一视同仁,四五百万死于内战的国共士兵无一不是受害者。国共两党应该正视彼此,放下成见,回到1946年建立宪法的地方,开启台海和解与和平的统一进程。从广处看,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必须调整,民族多元的前提必须是政治的多元和民主化,提高各民族对于一个民权国家的认同乃当务之急。与达赖和解,以点带面,创造五族共和的有利条件。 和解第三层是希望“人”内和解。中国是地球大家庭中的一员,崛起而非争霸,强大更须遵守规则是世界所向,除了利益追求,中国面向世界要信守基本道义;每一个中国人都属于人类,不是被公权力奴役的畜类,也不是百毒不侵的外星类,享有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的每一项基本人权。走向现代文明的中国以及儒家文明要与现实中的美国人、日本人、韩国人、白种人、黑种人……和解,也要与基督文明、伊斯兰文明、佛教文明共融相恰。 三层和解归结起来:党内无敌、族内无敌、人内无敌。当新年的曙光笼罩大地之时,我们要更加坚定理性与对话的信念。 之所以要提倡和解与宽恕,在于中国之未来无论是选择继续改良或者天鹅绒式的革命,都有希望进行低成本转型。当前中国正在进行中的改革,无论是方式还是路径,与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有了天壤之别,那种上下一心、激情澎湃、目标明确的改革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社会背景已经改头换面。从宏观上看,威权在逐步减弱,从毛邓到江胡是一条非常明显的趋势,加上高层与美国的紧密联系,转型所面对的阻力其实是在减弱的;从中观的角度看,随着工商社会的发展,技术官僚已经出现,这帮官僚与工商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一旦发生转型,他们能保持相对的中立性;从微观的角度看,宪政是围绕产权所建立的一套法律关系,无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平民对于自己的私有财产都有着最强烈的保护意识,如果推行土地私有化和国企民有化,迈向社会公平,底层人民应该不会选择轰轰烈烈的大革命。 2013年,愿中国人多增福慧,少增怨怼;增进和解,化解仇恨。如能如此,则幸之;如不幸,诚非愿也! (本文发表于《阳光》杂志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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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宁: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以言论自由为视角

韩宁: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以言论自由为视角 进入专题 : 微博实名制 言论自由 隐私权    ● 韩宁       【摘要】微博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在注册微博账户时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后台实名),此后,微博用户在使用微博的各种功能时,并不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前台自愿)。微博的功能具有多元性,并非所有的功能都与行使言论自由有关。在使用与言论自由有关的微博功能时,微博用户发表的言论内容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微博实名制作为实现此种限制的一种方式,存在多种潜在的消极后果,并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关键词】微博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合法性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布了《北京市微博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一时之间,该规定第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随即,该条规定被冠以“微博实名制”的简称,迅速成为微博用户的关注热点之一。同时,根据《若干规定》第15条的时限要求,1在2012年3月16日前,微博老用户(即该条中的“现有用户”)必须补充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将“被强制拦截,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相关内容”。2     微博实名制的推出至少引发了以下几个疑问:微博实名制到底是什么?微博实名制对微博这一媒体、对微博上发生的各种活动、以及对微博用户群将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更需要正视的是,微博实名制这种措施是否会对言论自由的行使产生不恰当的限制?微博实名制到底有没有合法性?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将以《若干规定》为中心,先厘清微博实名制的确切含义,再以微博的各种功能为切入点,以言论自由围殴基础,对微博实名制的规定进行分层剖析,归纳出微博实名制之于言论自由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最终对微博实名制的合法性作出评价。          一、微博实名制之界定          微博实名制的大名响当当,但是许多微博用户对此种制度的理解仍停留在“望文生义”的阶段。例如,有用户质疑,在实行微博实名制之后,微认证3是否就不再有存在的价值?这明显是对微博实名制的一种误解,因此,从《若干规定》推导出微博实名制的真实含义便是本文要完成的第一个任务。笔者认为,不厘清微博实名制的含义,不梳理出微博实名制的操作流程,我们就不能清楚地看出微博实名制可能在人们使用微博的哪个阶段对言论自由产生限制。     单从文义角度来看,《若干规定》第9条的结构是“谁”应该“怎么做”,即可以分为适用对象与适用规则两个部分。该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而他们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4至于何谓真实信息,该条规定从反面进行了排除,即不能使用“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显然,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微博实名制的关键点乃是“注册”,而非“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微博实名制仅在注册这一步骤要求微博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注册后再微博上进行得其他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并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换言之,微博实名制的触角仅“伸至”注册这一过程,对于其他活动则“鞭长莫及”,微博用户完全可以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随意地选择自己的微博昵称。总体来说,微博实名制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     至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微博实名制,指的是用户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在注册完毕后、使用微博服务时,并不需要使用真实身份。需要指出的是,微认证用户在后台、前台均需要使用真实身份,这是显然不同于微博实名制的要求的。     然而,注册与使用微博服务这两个阶段,对于微博用户而言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在注册的过程中,微博用户面对的是微博服务商(甚至是微博服务商背后的公权力机关),此两者之间的互动并不为其他人所知晓,是相对隐秘的;在注册完毕、使用微博服务时,微博用户的大部分活动却可能暴露在其他任何微博用户面前。但必须注意到的是,注册是微博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必经之路,无论是在微博发表言论,还是使用其他功能,注册时所提交的真实身份信息都会如影随形,任何微博用户都无法逃脱其拘束。这里便揭示了下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微博服务都需要微博实名制作为后盾,从而实现“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6的目标呢?在微博服务中,哪些功能与行使言论自由有关,进而可能受到微博实名制的消极影响呢?          二、微博之部分功能与言论自由无涉          毋庸置疑,微博的主要功能是为微博用户提供一个行使言论自由的场所;这也是《若干规定》出台后,不少人都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对其进行批评的原因。7然而,在笔者看来,言论自由固然是探讨微博实名制合法性的一根主轴,但是微博的功能并不局限于此;既然微博实名制针对的是微博这一整体,我们当然不能忽视微博的其他功能与微博实名制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境地。     微博的大部分功能都和行使言论自由有关,或者说就是为微博用户行使言论自由而设。发布微博、评论他人微博是微博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在微博上行使言论自由的首要手段。然而,在这一基础上,微博又衍生除了各种多元化的功能,如何为这些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并不容易。例如,从行使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转发他人微博的实质是否属于与发表微博、评论微博相同?转发他人微博的同时再加以自己的评论,是否又有不同?又如,长微博功能(即通过特定的软件将超过微博字数限制的文字转化成图片加以发布)是否已经突破了微博本身短(有字数限制)、平(操作流程简易)、快(流传速度快)的特性,反而更接近于不需要实名制的传统博客呢?8     相反,微博的部分功能去却基本与行使言论自由无关。例如,发私信功能起到的是两个微博用户之间私人通信的作用,更接近于QQ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但是,依照微博实名制的规定,仅希望通过微博这一平台与其他微博用户发送私信的人(当然,这可能是一个略显极端的例子)也需要使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这种情况似乎与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关系更大。9再如,新浪微博新近开发出的求关注功能也与行使言论自由无关;若一人仅希望其他微博用户关注而并不发表、评论任何微博(或许,这也是个极端的例子),那么,强制其进行实名制注册的正当性似乎也值得商榷。又如,单纯地浏览其他微博用户所发表的内容,显然更与行使言论自由无涉。     综上,微博的大部分功能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但是它们之中的一些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言论自由行使方式有所不同;微博的一些功能基本与言论自由无关,仅是微博的附属功能。     可惜的是,《若干规定》并没有向我们揭示微博这一新兴媒介的多元化功能。《若干规定》中所用的表述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与其制定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采表述完全相同。10然而,在微博这一特殊语境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四种方式显然无法涵盖微博具有的所有功能,也无法与这些功能一一对接。《若干规定》是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的、特别适用于微博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根据微博的特殊性“量体裁衣”,不仅造成了解释上的困扰,更使《若干规定》的适用灵活性降低。况且,微博的功能日新月异,《若干规定》作为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规范性文件,极有可能在将来再度遇到难以适用的新情形。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不进行实名制认证的后果也印证了《若干规定》与微博无法完全“兼容”的现实。在《若干规定》颁布之初,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就强调,“对使用微博客浏览信息的用户,《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11随后,北京市网管办相关负责人再次指出,非实名认证用户将在2012年3月16日后“被强制拦截,不能发言、转发,只能刘戡相关内容”。12似乎,《若干规定》只对单纯浏览这一行为“网开一面,而对笔者上文所提出的其他微博使用形态完全没有涉及。因此,出去单纯浏览以外,《若干规定》对于微博的其余功能都“一刀切”式地要求实名制,实在有值得商榷之余地。13          三、微博实名制存有合法性疑虑          如上所述,微博实名制仅是为了微博的部分功能(即与言论自由有关的功能)而设,但是,这并不代表微博实名制在这部分功能中具有完全的合法性。要进一步探究微博实名制的合法性,则需要从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出发,进一步揭示微博实名制的本质与作用。     (一)在微博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需要受到言论内容的限制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果然,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具有受制约性,在行使的时候应当受到限制。如一个人对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的隐私权、人格的尊严等自由权利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性质上理所当然所伴随着的制约。14对言论自由的此种制约,自属对宪法权利的内在制约,而不是一种强制措施或是处罚。     因此,虽然微博的主要功能是为微博用户提供一个行使言论自由的场所,微博用户的言论自由却不是漫无边界的;这里的重点是,对微博用户的言论自由应当如何限制到何种程度。本文中,笔者无意援引过多的比较法资料的相关内容,15仅希望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推导出在微博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当受到何种限制。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电信条例》第57条、《若干规定》第10条是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类型的条款,16笔者将对这两条规定作一简单的对比。     1. 以上两个条款均对信息的内容作出了限制。换言之,对于网络信息、微博言论的限制,现行法律规范以内容限制的形式加以规定。     2. 《电信条例》与《若干规定》中禁止性的内容有所不同。(1)《电信条例》第57条第1项的内容为“反对宪法所确定地基本原则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项的内容则为“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两者仅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含义仍基本相同。(2)《电信条例》第57条第7项的内容为“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7项则将其中的“凶杀”删去了;这或许是“凶杀”可能被“暴力”的含义所吸收的缘故,也不存在太大的区别。不难看出,《若干规定》基本上沿袭了《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然而,其新增的第9项“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第10项“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却具有鲜明的微博特色。如上文已经指出,微博具有短、平、快的特质,尤其是转发功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将某些信息传播至数量庞大的微博用户群;如有微博用户利用微博这一平台“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是“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显然要比利用其他途径更为方便、快捷,效果可能也更好。     可见,在禁止性规定方面,《若干规定》的制定者根据微博的特质,对在微博上发表言论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当然,笔者认为,这种限制仍在对言论自由的内在限制的范围之内,只是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而已;况且在我国,未经许可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等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二)微博实名制对言论自由产生消极影响     如上所述,在微博上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需要受到言论内容的限制,至于如何实现对内容的限制,则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有些方式是不被认可的,如当今美国便有“禁止事前抑制”的原则,即认为对于表达行为在其发生之前不能予以制约或禁止的原则。17在微博实名制的语境下,首先需要解答的两个间题是,微博实名制的目的是否是限制言论内容?微博实名制是否有潜在的消极后果?     不少微博用户对于微博实名制都“如临大敌”,似乎在采取实名制之后,很多话都不能说,很多事都不能做了。其实,哪怕没有微博实名制,微博用户也不能不负责任地发表任何言论;即使是普通的网络用户(而非微博用户),若其言论触及了《电信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18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追查IP地址等方式调查网络用户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追踪出违法者。显然,微博实名制并不是对言论的事前审查;在用户进行注册的时候,他们将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任何人都无从得知。微博实名制的实行,无非是让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时也要微博服务商的协助)在发现违法言论之后,利用微博用户注册时提交的真实身份信息迅速追踪出该用户的“真身”,从而达到“直击违法源头”的目的。对于微博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采集,完全是为了方便事后追惩而服务的,是实现对微博言论内容限制的一种技术性手段。部分微博用户之所以有“如临大敌”之感,是因为在未实行微博实名制时,发表违法言论所要付出的代价较小,被查处的几率较小;而在实行微博实名制之后,发表违法言论被查处的几率大大提高,以致于微博用户们在发表言论时都要小心谨慎,不能肆无忌惮了。也可以说,微博实名制间接增强了微博用户对自身言论负责的意识,将事后追惩的部分威慑力转嫁到微博用户身上,使他们在事前显得更为谨慎。笔者认为,这是微博实名制之于微博用户最大的作用。虽然微博实名制实际上是为了方便事后追惩违法言论,但是其对于微博用户的事前抑制作用,可谓是一种不容小觑且强有力的反射效果。值得质疑的是,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其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是固有的,是否能为了更轻松地履行自身的职责而贸然要求微博用户以实名制的方式“提供帮助”?此种转嫁是否又是恣意的呢?     部分微博用户可能会认为,微博服务商与公权力机关界定违法微博言论的标准过于严格,以致于许多微博经常被无端删除。不可否认,在当今中国,纵使有《电信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如何界定微博言论、网络言论乃至所有形式言论是否违法的标准仍然模糊不清,法律规范有时在意识形态面前甚至是苍白无力的。但该现象并不只发生在微博这一场所,与微博实名制更无直接的联系。可以说,如何判定违法言论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并不能在微博的语境下获得完满的解答;况且,没有微博实名制的羁绊,该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微博用户认为,微博实名制会增加自己言论遭到打压的可能性,使自己能发表的言论局限在一个更窄的范围内,其实不然。由于社会现实使然,无论微博实名制存在与否,会被打压的言论始终会被打压;唯一的区别在于,有了微博实名制,微博用户会因为事后追惩威慑力的转嫁,从而更加深思熟虑,主动地不再发表一些可能会受到打压的言论。换言之,在这过程中,微博用户进行了成本(遭到事后追惩的可能性大小)与收益(自由地发表言论)分析。显然,微博实名制增加了他们发表言论的成本。这种成本,是建立在公权力机关转嫁自身职责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如下文所述,这种成本又是以侵害微博用户隐私的方式实现的。     综上,笔者试图归纳出微博实名制对于言论自由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1.微博用户可能会因为惧怕“秋后算账”而主动抑制对言论自由的行使,使一些可能有益、但存在被打压可能性的言论被扼杀在摇篮里,这显然与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背道而驰。     2.微博实名制广泛搜集的个人信息更会使微博用户对个人信息是否会被泄露产生担忧,此种担优也会使微博用户衡量信息被泄露与行使言论自由两者的轻重,进而从另一方面抑制微博用户对言论自由的行使。     以上两种消极后果即是微博实名制间接作用于言论自由的体现。     3.公权力机关可能滥用微博实名制所提供的信息,如在尚未确定某言论是否违法之前,即悠意地对言论发表者进行追踪,甚至可能造成“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局面;这显然已经超越了政府在言论自由市场上“监管者”的职责所在,对微博用户造成的影响更不可小觑。这种消极后果便属于微博实名制之直接作用的范畴了。     概言之,微博实名制虽然是一种实现内容限制的方式,但其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下文将要解答的问题便是,这些后果是否经得起比例原则的检验?微博实名制是否又经得起合法性的推敲呢?     (三)微博实名制并非限制言论内容的合法方式     如上所述,微博实名制是为了微博言论的内容而使用的一种方式,该种方式与单纯通过IP地址追踪等其他手段在实质上是相同的。然而,传统的网络追踪方式与微博实名制对微博用户权益的侵害是有程度高低之分的:前者所依靠的乃是IP地址等网络使用必不可少的信息,对微博用户权益的侵害程度较小,甚至还没有达到侵犯隐私的地步;但后者则有着侵害微博用户隐私的嫌疑。在注册的过程中,应公权力机关的要求,微博用户需要将自己独一无二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提供给微博服务商。这一流程中,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若干规定》是否被授予了搜集个人身份信息的权力?19二是,微博服务商又是以什么身份搜集、注册微博用户身份信息的?三是,微博服务商是如何保存、使用这些信息的?20     笔者并不打算在本文中深人探讨侵害隐私的相关内容,这已经是另一个宏大的命题。笔者仅想接着这些疑问,指出两点以方便展开进一步的论述:其一,探讨搜集真实身份信息之合法性的落脚点已经转移到了对隐私的保护之上,与言论自由已经并无太大的关联;其二,纵使未能对搜集真实身份信息的合法性作出判断,若存在能起到与微博实名制同样作用、但不存在侵害隐私可能性的其他手段,微博实名制也应让位与这些手段。     德国宪政法院曾在1982年的“竞选毁谤案”中阐述了言论自由应区分主观见解和客观事实的原则。对于客观事实,宪政法院要求准确度;但对于主观见解,发言人则必须被允许畅所欲言。21对于客观事实言论,受到德国《基本法》的有限保护,其受保护程度低于主观见解。22引起笔者注意的是新浪微博的微博辟谣系列服务。     首先,新浪微博设立了“微博辟谣”官方微博,23不定时地澄清不实信息,重要辟谣信息还会出现在较为醒目的首页公告栏处;其次,新浪微博还开辟了“新浪微博不实信息曝光专区”,24公布各种不实信息。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实信息曝光专区的说明:“新浪微博设立不实信息曝光专区,意在提示各位网友在发布信息时要更加审慎负责,以免对其他网友造成误导。举报范围如下:1.虚假信息:不存在的事实或张冠李戴信息,尤其是灾难、求助等方面。2.不准确信息:为了提高网友关注度,故意夸大、夸张事实真相。3,商家利用有奖活动骗取粉丝和转发,被网友举报的信息。”25由此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微博辟谣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言论(第1,2项),而非主观见解。显然,微博服务商并不能对表达个人见解的微博“指手画脚”,却可以积极地对不实事实加以澄清,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这和德国宪政法院的裁判也是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微博辟谣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消除含有不实信息的微博言论产生的危害。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此类微博言论触及了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发表者也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微博辟谣与微博实名制的关系是什么?微博辟谣是不是一种可以起到与微博实名制同样作用,但不存在侵害隐私可能性的手段?笔者认为,在客观事实言论方面,微博辟谣所起到的是抑制虚假消息传播的功能(即假消息出现后再进行澄清),而微博实名制则需要依靠对微博用户的事前抑制作用来预防假消息的传播(即堵住假消息的来源)。显然,微博服务商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要求,有对信息进行监管的义务,微博辟谣等服务的实效性更能够得到保障。然而,微博实名制的反射效果则显得较为不稳定。从规范微博用户、确保微博信息真实的角度来看,微博实名制所起到的效果还不如已经成熟的微博辟谣系列服务;在已经有了后者的情况下,再实行微博实名制,有画蛇添足的嫌疑。况且如上所述,公权力机关将职责转嫁到微博用户身上本来就是恣意的。     至于主观见解,本身就应当受到全方位的保护。然而,就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来看,要实现对主观见解的全方位保护仍是天方夜谭。如果对于主观见解能做到全方位的保护,微博用户就不会因为发表主观见解而担心会有什么后果,微博实名制在此充其量也只是隐私权范畴内的问题;可惜,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微博实名制的反射效果在主观见解上对微博用户也能起到巨大的抑制作用。于是,我们需要质疑的是,对于主观见解,为什么只有微博这一场所要受到实名制的“特殊对待”呢?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微博上行使言论自由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微博实名制是一种实现此种限制的手段,其主要功能是方便事后追惩违法言论,对微博用户发表言论有间接的抑制作用。微博实名制的直接作用( RP方便事后追惩违法言论)有侵犯微博用户隐私权的嫌疑,合法性值得质疑;微博实名制由此衍生出的间接作用(即对微博用户的事前抑制)则更是无本之木。另外,针对客观事实言论,微博辟谣已经能起到比微博实名制更好的效果;针对主观见解,微博则不应受到“特殊对待”,成为特有的实行实名制的场所。综上,微博实名制的合法性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论证。          四、结语          在当今中国,微博已经成为了消息流通最快、发展最迅速的媒介之一。对于微博用户来说,要享受最快捷的资讯,就要付出被各色言论庸扰的代价;对于政府来说,在缺乏明确立法的情况下,采取何种合法方式对微博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一个难题;对于微博服务商来说,如何在政府、微博用户之间的“夹缝”中扮演好中介者的角色,亦是微博发展过程中的必修课。笔者相信,制定《若干规定》的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在微博实名制的合法性并未得到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匆匆出台的《若干规定》是否能起到预期的良好效果仍不确定,甚至有可能会适得其反,阻碍微博的发展。总结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三个结论,《若干规定》中关于微博实名制的规定既没有“量体裁衣”,更忽视了现实中已经成熟的可替代方式(如微博辟谣),其具体操作流程也有侵害微博用户隐私的嫌疑。          韩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进入专题: 微博实名制 言论自由 隐私权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5016.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201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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