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

BBC | 北京警方首次就朱令中毒案作出回应

北京警方对朱令案发表声明 北京市公安局周三(5月8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对“朱令案”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此案最终无法侦破。 北京警方在微博中透露,北京公安局在1995年接到清华大学保卫部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认定有投毒犯罪事实发生,依法立案侦查,组成专家组开展侦查工作并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并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全部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 但由于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据微博表示,北京警方已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其家属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报请政府协助学校和社会相关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予以生活补偿。 有关微博还表示,对有关案件未能侦破,“至今深感遗憾”,并对朱令令个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深表理解和同情”,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北京公安发表的微博通篇都把“朱令”称为“朱令令”。 过去两天,包括《人民日报》所属的《环球时报》、新华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在内的中央媒体就朱令案发表评论,呼吁官方和警方打破沉默、做出回应。 5月7日,《环球时报》刊登《朱令案,舆论需冷静,官方应回应》社评说,舆论激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朱令的悲惨遭遇令人唏嘘,二是网上盛传嫌疑人孙维的家庭“有背景”,当时孙家是通过“动用关系”平息此案的。 社评说:“朱令中毒案到了官方该出面回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满足家属和舆论‘公开信息’要求的时候。” 当天,南方报系的《南方都市报》刊登《“朱令案”,北京警方不可继续沉默》一文,认为“舆论的发酵以及对朱令一边倒的支持,使得事件的外延正不断被扩展。” 文章说,随着朱令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不断传播,它点燃了很多人愤怒的因子, 案件本身也因为传播带来的影响,呈现出“世纪之案”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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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蟹档案】一代名校,跪领圣旨

以下被新浪审查删除的微博来自自由微博网站,数字时代编辑整理: 曼殊和上13:【普世价值】秦晓:“普世价值”告诉我们,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资产是属于社会大众的,城镇化是为了人的幸福的。而“中国模式论”鼓吹的却正好相反:人民要服从于政府、政府要控制资产、百姓的利益要让位于地方建设。http://t.cn/zTpeJHV反普世价值,即反人类 2013年05月07日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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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舆论与文革

经过文革的人们或许都还记得一个词汇,叫作“制造舆论”,而这个舆论是可以杀人的。在拥有互联网的今天,“制造舆论”已经不再仅仅是掌握话语权一方的特权,在网上只要你有办法吸引眼球,你就可以制造舆论。看上去这比只有官媒可以制造舆论要好一些,但是,离公正还太远,因为在舆论中我们无法以特定的程序核实每一项证据,仅仅根据舆论所述是无法准确认定事实的。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后才认识到“以事实为依据”是多么自负,因为我们甚至无法确保根据最严谨的程序和极为细致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查明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确保“以事实为依据”?除非法官是半仙,能知人所未知之事。我们的先人怀有的“包公”情节延续至今,在我看来,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包公是少有的(其中多有杜撰),这从电视剧中半人半神的装扮也可以了解,而且,我们指望的包公其实只能是人,既然是人,就会犯错,第三,就算包公不会犯错,我们无法指望每个司法者都是包公,因此,比较可靠的做法还是制定一套严谨的程序并严格地遵守程序来采信或排除证据。也就是说,人所能够做到的,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当然,如果没有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所主张的事实就无法成立,很多情况下,由于证据缺陷,事实也无法查明。 如果你非要坚持在每个案件中都查明事实,你就不得不允许“屈打成招”,你就不得不忍受法官的自命不凡和为所欲为。 时而看到,有的命案中,死者家属坚称嫌犯谋杀,嫌犯家属坚称屈打成招,在乡村社会甚至演变成两个家族的械斗,法院在中间摆来摆去,两方所涉及的家庭和亲属在痛苦与愤怒中挣扎。命案没有解决,又产生新的仇怨。有时候,我也同情法院的遭际,不判罪,死者家属不依不饶,判了罪,嫌犯家属抗争到底。 公众不信任司法,司法不值得信任。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众还是司法人员,都是受害者,因为这是一个没有地方讲道理的社会。 臭名昭著的文革中,公检法统统被砸烂取缔,中国大陆曾经一度只有领袖而无政府。官方也曾经承认那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虽然如今尽量不提了。我想说,一个没有地方讲道理的社会,根本不可能真正走出文革。 这两天,十九年前的清华学生朱令被下毒一事正在白宫网站征集十万签名以迫使美方遣返已移居美国的“嫌犯”(尽管已被中国公安解除嫌疑),据说签名人数已经达标。虽然我很同情朱令,也痛恨下毒者的蛇蝎心肠,可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认定有罪的情况下,这样的举动就是有罪推定,不仅可能伤害无辜的人,而且也在参与破坏法律程序。正如专栏作家连岳所说,“热爱有罪推定的人群,他们的警察怎么不会逼供,他们的法官当然就宁枉勿纵。你也许对不公不义感到绝望和愤怒,可当你变成一个不公不义的人时,带来的也绝不是公义。” 有人会说,嫌犯有背景,中国公安不作为,我们没办法。想起有篇文章名为“他们是禽兽,我们就当畜牲吗?”如果公安不作为(我还没听到来自公安的发言),我们应当设法迫其作为,而不是通过舆论定罪。通过舆论定罪与“公安不作为”没什么高下之分,也许更为可怕。 新官上任首抓公款吃喝,据说于是转战私人会所等隐蔽场合。网上看到有小区的居民堵截在会所中大吃大喝的官员并令其下跪,成为民众反腐的一个胜利标志。我怎么看这更像是私刑。最近,经济学家茅于轼老人的住宅总在半夜被谩骂电话骚扰,网传几地联合上街攻击茅老。无论打着什么旗号,这些都是公然侵犯他人的行为,文革如鬼魅魍魉,一直游荡在我们周围,如今正急于公开亮相。 我们一直在期盼一个公民社会,一个民众拥有自由的民主社会,然而,正如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民主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们期待民主所带来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就同时要有心理准备接受民主社会的缺陷。我们期待司法独立与完善,首先必须尊重司法程序,这不是说我们不可以批评司法中存在的错误乃至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但批评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鄙视司法程序乃至放弃司法程序。 我以为,一方面是不值得信任的司法,另一方面是忽视程序正义而有冤必伸的民众,两者共同制造着不公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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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另一面 | 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证“凶手”

另一面专题: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证“凶手” 导语: 自复旦大学投毒案后,1994年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再度成为网络讨论的热点。已被警方“解除嫌疑”多年并早已移民出国的同宿舍女生孙维,仍被网友指认为疑凶。就事论事而言,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嫌疑人本身没有嫌疑,更不代表网友不能对此做出讨论和指证。 1、“疑罪从无”仅适用于司法审判 从2005年开始,前嫌疑人 孙维 在天涯论坛发表 《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以孙维的名义公开为自己辩解,激起众人的讨论 日前,当年曾帮助朱令求助于互联网使其最终得到确诊和救助的贝志诚(@一毛不拔大师)发微博表态:“100%相信她(孙维)是凶手。”有网友则称这是:“没有确切证据全凭推论就十几年大肆污蔑别人”事实上,“疑罪从无”仅仅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目的是使被告无需自证无罪。 无罪推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保障。通常说来,定某人的罪,并剥夺其自由,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所能实施的最极端的行为。因此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责任,完全在控方(即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一方),被告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只需要证明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有罪。 由此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无辜,需要司法做出裁决;而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在刑事实体法上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而非事实上认定。从事实角度来讲,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们均被假定为“无罪”。同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已有事实和证据,可以推测谁是作案人,并根据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公民拥有表达对他人怀疑的权利 在思想领域用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推定的就不能质疑,一旦质疑了就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这无疑是剥夺法院推定以前的思想言论自由,不符合反对法庭人为推定后并不赞成的那些思想和言论的自由。 3、被质疑者同时有权对自己“名誉权”被侵犯诉诸法律 在朱令案中,有网友以“如果孙维不是凶手,你们如何面对自己的良心”,反驳公众对于孙维的质疑。这不过是将自身的道德标准强加在他人的讨论之上。所谓的“言语侵犯”“言语作恶”的标准因人而异,每个人在对待自己和别人的言论标准也不同。因而对于公众个人而言,类似的讨论是否涉及到侵犯了“嫌疑人”的名誉权,则应由被怀疑者自行选择是否诉诸于法律手段进行判断,并加以解决。 4、司法判定是否有罪仅与证据有关 就朱令案本身而言,尽管警方一直怀疑为朱令同舍和同班同学孙维是投毒真凶,同时说明有证据显明是嫌疑人利用铊中毒测试报告出得太晚,破坏了朱令宿舍的物品,使得仍还有小于1%的硬件证据缺失。但从1995年5月7日以来的11年(2006年),此案最终没有进入法庭阶段,北京警方一直没有宣布侦破此案,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的细节和原因。 但无论中国、美国,刑事、民事,审判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但对证据的效力、取舍有不同原则,取舍就是辛普森案在民事和刑事上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 由于在美国,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是分开进行。因而,在辛普森随后的民事判决中,陪审团依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及证据证明力,在刑事诉讼中判辛普森无罪,在民事诉讼中判辛普森承担3000多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美国民众在对刑事判决惊讶的同时,却平静的接受了民事判决,随后的民意调查显示,有64%的民众支持这一判决。 结语: 尽管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调查取证”皆是司法程序,与公众讨论无关;公众讨论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更没法对案件的司法程序产生影响。但每一位公民都有质疑司法的权力。 (出品:网易另一面,编辑:沈燕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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