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周泽 | 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现超级豪华辩护阵容

2011年11月26日 10:36:24        11月24日,周泽律师通过博客发表消息:“黎庆洪案”惊现史上最强大辩护律师阵容, 迟夙生、陈有西、杨金柱、杨学林、朱明勇等众多知名刑辩律师将同台激辩“贵州打黑第一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uac.html#comment1  昨晚,因为“李庄案”第二季辩护而名满江湖的斯伟江大律师又确认可以参与,作为机动。陕西名律师段万金也已确认将参与。至此,已够强大的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辩护阵容,变得更加豪华。     昨天下午,已确定参与“赛车手黎庆洪被涉黑案”辩护的陈有西大律师、迟夙生大律师、杨学林大律师、周泽律师、王兴律师、高成律师等,在政法大学参加何兵教授主持的“蓟门决策”论坛,说北海案,谈“律师的道义与梦想”。晚上部分与会者共进晚餐,作为“李庄案”第一季和第二季辩护律师的陈有西大律师和杨学林大律师,当场给为“李庄案”第二季辩护而名满江湖的斯伟江律师打电话,希望他参与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的辩护。斯伟江大律师,表示可以参与,作为机动。同时,陈有西大律师还极力推荐业务精湛的陕西律师段万金参与;早已接受周泽律师邀请而仍未落实委托人的段万金律师,也再次请缨。     目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及微博私信、博客纸条等方式,与周泽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免费参与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已达200人左右。这么多律师,不可能都出现在法庭上,但所有表示愿意参与本案的律师,无疑都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后援,根据案件进展和情况变化,随时可以根据需要递补。     一个案件能够迎来这么多大牌律师进行辩护,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水平,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黎庆洪案”的被告人是幸运的,贵阳是幸运的,贵州是幸运的。作为贵州人,我也感到由衷的欣慰,为我的家乡面临的进步机遇。     鉴于,“黎庆洪案”对研究中国的刑事司法,特别是对“涉黑”案件的司法问题,具有重大的标本价值和围观意义,周泽律师将邀请黎庆洪作为赛车手的车友韩寒等赛车界人士,及其作为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在人大和政协的广大同事(包括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其作为民营企业家而可能与之面临相同命运的全国部分民营企业家,到贵阳旁听该案的庭审。              附即将登场的“黎庆洪案”主演名单:     迟夙生律师(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 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李庄案”第一季辩护人,《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界领袖人物)     杨金柱律师(接受老婆领导的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董事长,叱咤风云的“律坛怪狭”,“北海案”辩护律师,《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      斯伟江律师 (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非以刑事业务为主却一杀入刑辩领域就惊艳无比的杰出刑辩律师,“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咸宁出租司机案”辩护律师、乐清“钱云会”案被“不用”辩护律师、陕西“赵发奇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老奸巨滑的资深刑辩律师,“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乐清“钱云会”案被“不用”辩护律师,“北海案”辩护律师)     朱明勇律师(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刑辩律师,重庆打黑第一案被告人樊其杭辩护人,“北海案”被“不用”辩护人)     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案”辩护律师,律师界激情才子)     王兴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案”、“钱云会案”辩护律师,刑辩律师界冉冉升起的新星)      周泽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风窗评选的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四大门户网站评选的2006“十大法制人物”、南方人物周刊评选的2008“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年“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曾担任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行政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                   上一篇: “黎庆洪案”惊现史上最强大辩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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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司法独立审判应从优化政法委结构入手

2011年11月25日 20:45: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则。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得以表述。1957年反右运动时,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加以批判。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司法独立原则彻底摧毁,“群众专政”直接取代了法院的审判职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在经历了文革的动乱后,十一届三十全会后,我党痛定思痛,重新开始了依法治国的进程,经过三十年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1982年的《宪法》重新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为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宪法性基础。     党领导人民制订法律,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小平、彭真等第二代共产党执政者一直坚定不移坚持的理念。但是,三十年中,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直接干预司法的现象,一直没有消除,近年中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宪法》原则一再被破坏,以致于讲司法独立的宪法观念,反而被怀疑是西化自由化的观念,受到各种非议和指责。坚持宪法原则反而成了一种过错。党干预司法的问题,从我们的政党结构、司法结构中就有了制度性的根源。其中矛盾最为集中的,就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职能问题。     以往的政法委的结构,一般都是党委中由一位副书记或者常委分管政法,担任政法委书记。而法院院长、检察长,都只是政法委的委员。由于历史上我们的政权基础非常依赖公安,政法队伍中的历史,夺取政权废止旧政权的《六法全书》时,公安机关的设立,也早于检察法院,队伍素质一开始也是公安更好些,因此,党委中进常委的都是公安局长。这样一来,代表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往往就是公安局长,法院、检察院只是他领导下的执行机构。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一直受到矮化。三十年法制建设,这种局面一直没有改变。法院院长的地位,在八十年代曾经有过改变。当时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担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直接向中央政治局负责。公安部长只是国务委员。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中,有浙江袁芳烈、山西李玉殝是省委常委担任高级法院院长。此后,法院的地位一直在下降。全国各级公安局长大多数进了同级党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基本上只是政法委委员。     201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但要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担任书记,保证“进班子”。2011年8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再列为社管委委员。11月11日,《四川日报》报道,中共中央批准四川省高院院长刘玉顺任中共四川省委委员、常委、政法委书记。很多省市的公安厅局长,都不再担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中国司法结构在党内的权力配置,正在发生实质性的演变。     公安和法院这种党内权力配置的变化,有的学者认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不大,都是党控制司法,公安为主和法院为主,基本上是一回事,无法真正让司法对法律和事实负责,都会受到法外权力的制肘。这种观点既对又不对,没有考虑到中国政治结构的一党领导的基本特征。党内权力对司法控制的重新调整,是党内民主进步、尊重司法至上原则的具体表现,其意义是不容小看的。     公安和法院之间,由公安主导,还是法院主导,从司法原理上看,是完全不一样的。公安为主,司法会走向警察强权,会走向有罪推定,会导致故意入人罪。在法庭结构中,警察和检察机关是指控有罪的一方,律师和被告是辩解无罪的一方,而法院是中立的。他居中主持审判,兼听控方和辩方的观点,客观审查事实和双方证据,独立超脱地作出判断。法院地位应当高于检察和律师,才有可能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新中国六十年,强调司法结构中的公权优先,公检法联合办案打击犯罪,公安主导,抓起来就必然是有罪的。一个罪名定不了,法院并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同公安检察一起商量,找个其他的罪名再查,一直到定罪判刑。也就是说,是先定罪定性,再找事实证据和理由。侦查权主导审判权,有罪推定盛行。出现了大量冤假错案。已经发现的性质恶劣的错杀大案,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无一不是法院、检察院都已经发现了问题,顶住不判,公安通过政法委权力,迫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政法委还通过司法局,施压律师配合打击犯罪,不得作无罪辩护,发明显的刑讯逼供和案情疑点不要纠缠,不要认真辩护,配合打击犯罪,导致了整个司去机构的互相制约失效,直接产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有的案件判决前已经发现了冤错,为了维护办案机关的威信,往往施压法院故意判掉,牺牲个别被告的自由和生命,维护公权的威信。因此,侦查权主导的司法,必然是专制和有罪推定的司法,审判权主导的司法,才有可能查明真相,重事实重证据,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提高法院首脑在党内权力配置的地位,能够有效地促进《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国家权力架构上,公安是准司法机关,他的本质属性是行政权。公安机关有两大职能,一是行政管理职能,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和国籍管理。这一职能的法律延续,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安的这一职能,以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这是行政职能。公安机关还有另一个职能,则是司法职能,即侦查犯罪和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能。他是司法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公安侦查、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法院审判刑事犯罪。这种侦查活动不是行政管理权,而是国家司法侦查权。这一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审查,公安机关不当被告。但是他的侦查行为、侦查的合法与否、侦查获得的证据、抓获的罪犯是否准确无误,要受到法院刑事审判的审查。公安机关只有作证和举证的义务,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会受司法审查,其整个机关不得作为刑事司法的被告。因此,将党内司法的控制权从公安移向法院,有利于让国家司法机关主导刑事审判,而不是由一个行政权、侦查权来主导国家的司法。这既符合政治学的原理,同时还符合我国《宪法》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     刑事司法为什么要让法院说了算,而不能由公安说了算?难道法官的水平就一定比警察高?公安会办错案,法院就不会办错案吗?这里有一个司法制衡的原理。法院也是人组成的,他当然不可能比行政权力人高明。那么为什么要把最终裁决权交给他们?因为法院有一套制度来保障他的公平正义。这是制度保障的公平。不是因为人特别优秀。只要严格守法,就能够实现人治无法实现的公平。公开审判,程序严密,双方质证,双方抗辩,信息透明,兼听而明,上诉权,程序权利的保障,民主的合议,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了司法不会产生偏听偏信和暗箱操作。这不是信人,而是信制度。人类社会发明了法庭,只有法庭这个机制能够最科学地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暗箱操作的权力只能带来独裁,带来灾难。这是有一个司法制度的科学设计问题。不是根据某一群体的优劣来分配权力,而是用一种制度来防止人类常会犯的错误。审判权主导司法,而不是由侦查权主导司法,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道路。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司法进步,必须一步一步来。任何想一步到位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中国的民主政治,从党内民主开始,是一种正确可行的选择。司法制度改革,也必须从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重新研究和设计政法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和权力配置入手。包括对各个政法机关中的党组领导的职能和方法的改进。为此,我们应当看到每一个进步和改良,共同探寻出一条让中华民族早日走上民主与法治的正确道路。     (2011-11-23)           《南方周末》评论员文章     2011,11,24。略删发表,此为原稿     原题:改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 上一篇: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国家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7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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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一顿乱煮后的夹生饭

2011年11月25日 13:58:35        这个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系报学生来问关于司马南在该校演讲的问题,我简单答复如下:(黑体部分系学生提供,笔者不负责真实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问:国家宪法的制定是否依据法律或者它的成文是否具有合法性?它是由国家暴力机构制定的还是说根据人民的意愿制定的?           司马南答:宪法必须当然是强制制定的,因为宪法法律效力在这,宪法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但是宪法呢,他的产生又代表是人民的意愿,中国第一部宪法产生于1954年,就是我出生的前两年。可是中国不是像美国那样,根据一纸宪法然后结构这个国家。中国在建国之前就是新中国建立之前我们开了一个会叫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但是那个会上有张纸,那张纸不叫宪法,叫啥?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不知道诸位是否有时间认真地读过。第一部宪法当中的根本原则在《共同纲领》当众都是确定的。在那个时候,蒋介石没有逃到台湾去,全国并没有解放。但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来自全国各地。当然有中国共产党,有解放区翻身农民、工人、少数民族代表还有全朝遗老遗少,清朝遗老遗少,国民党的那些将军等等。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没有任何人想过我们通过《共同纲领》。           在前几年一个民主党派代表在接受外国记者采访。“你们为什么接受共产党领导?”“我们党就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啊”“那你们是王明吗?”“共产党,共产党没打下天下的时候我们就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听着像是笑话,但是这是历史事实。你刚才说少数人制定的,是暴力机构制定的,我完全不同意你单位的说法。           他说按照宪法比较学的观点,共同共同纲领堪称第一宪法,高级法,上游法,法律效力高于第一步宪法。         笔者评论:宪法应该是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见,因此,必须有真实的选举制度,才能选出代表民意的代议机构。我们第一部宪法是54宪法,目前的是82宪法,中间还有文革期间极端的75宪法和之后的78宪法。这些宪法和共同纲领都已经不同,如共同纲领中还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后来的宪法中就被消灭了。拿文革的75宪法极端的例子看,你去看内容,根本不体现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所以,才会有拨乱反正的说法。而我国,代议机构的选举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实际上是党的意志决定宪法的内容。至于党的意志能否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见,我就不说了。       司马南拿一个最终没有存活多久的共同纲领来说事,没多少意思。更何况,共同纲领也不是真实的选举代表制定的,是协商会议产生的共识,后来这个共识被撕毁。       所谓民主党派在共产党打天下时就接受中共的领导,这个很难成立。共产党打天下武装革命时间很早,民主党派或许都不存在。即使到国共内战时,如民盟等都是中立调停的,并未接受中共领导。司马南这个说法不成立。       现代政治理念,宪法的合法性关键是否代表大多数民意,而是否代表大多数民意,关键在于是否有真实的选举制度,选举出来的代表是否真实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宪法。除此之外,没有第二种合法性。除非你承认皇帝或者某个组织就代表真理,天意。打天下的合法性依据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       最后,如我的同事言,和司马南辩论这种题目,很吃亏,因为,他可以随便说,而我们说着说着,不小心可能会涉及煽动颠覆。           上一篇: 老者、骰子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02) 评论数( 1 ) 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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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闹剧还是悲剧?

2011年11月25日 16:21:53        昨天,网上出了一奇闻,出现了一个“@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的微博,其内容十分吸引人的眼球。然而真实性却无法辩认。这一”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的微博是闹剧还是悲剧?我们拭目以待。不争的事实是,社会对于拆迁公司这一个界于黑、白两道的行业是十分不好的印象.大多半人对于强拆是表示反对甚至愤恨。     近些年来,为了拆迁进度以完成拆迁任务,一些拆迁公司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人搬迁,造成了被拆迁人巨大损失,也败坏了这一行业的声誉,其中的内幕足够文学家们去挖掘。有人将罪恶归咎于拆迁制度,而我则是认为拆迁方法是可以由拆迁公司选择的。即使是强令之下,“枪口也可抬高一厘米的”。    1992年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法庭的审判。原因是在柏林墙倒塌前,他射击了一名意欲翻墙而过的年轻人克里斯•格夫洛伊。     ……因格•亨里奇的律师辩护称:“这名卫兵仅仅为了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并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却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那时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法律却不是。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因•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引用于《老年文汇报》2011年20期第29版)    虽然拆迁公司曾经伴随着拆迁的疯狂而发达了一段时间,但最终由于今年1月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走向没落。    不过,我也客观并理性的说,拆迁公司的多数人也是来于社会低层,加上干拆迁本来就是一个难以保持良知的活,一定意义上他们也是受害者。但我希望所有的执法者明白: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法律却不是。何况,法律还可能落后于实际生活,也可能是恶法。     以下引自网络,本人对于其内容不保证是否真实:[ 回复本文 ][ 原帖 ] 发信人: xiaoyutou (喵喵~), 信区: joke     标  题: @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爆上海拆迁黑幕     发信站: 饮水思源 (2011年11月24日18:31:42 星期四)       @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爆上海拆迁黑幕 本人是上海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因女儿项朝静遭遇到土地储备中心太子爷等数10人的轮奸,虽自己搞动拆迁赚到六千多万,仍上告无门,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以前在浦东新区做了很多缺德事,赚了很多亏心钱,现在终于良心发现,惊爆浦东土地储备中心及其拆迁内幕,涉及上海数百官员。        http://weibo.com/u/2528569780     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 http://weibo.com/u/2528569780       上海,浦东新区     简介:本人是上海最富拆迁经理项伟国,惊爆上海拆迁黑幕,涉及数百上海官员, 项伟国 Tel: 13002131757 上海东方路1800弄48号1702室     相关搜索: http://bbs.sjtu.edu.cn/bbscon,board,joke,file,M.1322130809.A. html       上一篇: 转载: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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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静安区政府复议决定:建交委无需为高伟忠等人滥用职权行为承担责任

  2011年8月23日,我代理21位灾民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   1、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   2、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   3、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   4、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都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刑终字第95号判决书明确认定的。   11月21日,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静府复驳字(2011)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   第一、第二、第三系高伟忠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证明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过相关行政行为;   针对第四项复议请求,申请人没有提供曾经要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国家无需为公务员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大火案的奇迹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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