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贺卫方 | 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

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 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聂树斌案已经媒体披露多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2007 年答复聂树斌亲属的申诉请求,称此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有关部门也表示将尽快处理此案。但是,四年的时间已过,河北省高院仍未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聂树斌亲属还在进行着漫长、艰难地申诉。   2011 年 9 月 11 日,长期关注该案的学者、律师及其他社会人士共 60 余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就该案以及该案反映出的刑事诉讼的问题召开研讨会。   1994 年 8 月 5 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鹿泉市孔寨村被强奸、杀害, 1994 年 9 月 23 日,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聂树斌因涉嫌此案被羁押, 1995 年 4 月 25 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决死刑并执行。 2005 年,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在河南被抓获,其供认曾于 1994 年 8 月在河北省鹿泉市孔寨村强奸、杀害一女性,并进行了现场指认,其交代情节及指认现场均与聂案事实相吻合。现王书金案仍在二审期间,其涉嫌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事实未予公诉。   通过代理聂树斌申诉案的律师及王书金的辩护人对案件的介绍,通过研讨经披露的该案相关材料,全体与会人员认为,王书金对其实施强奸、杀人的情节供认不讳,其供述及指认与聂树斌案强奸杀人的证据材料高度的吻合,该证据足以表明聂树斌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重大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完全符合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时间不予启动再审程序,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   为此,我们郑重呼吁:人民法院立即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对本案及相关的王书金案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检讨,依法作出正确判决,以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兑现“司法为民”的承诺。   本呼吁书将通过邮寄方式呈送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网络公开发布。   / 本呼吁书签名人: 杨金柱 (律师) 贺卫方 (学者) 李金星 (律师) 何 兵 (学者) 周 泽 (律师) 刘 红 (学者) / 朱明勇 (律师) 张 凯 (律师) 王 兴 (律师) 刘博今 (律师) 曹乔华 (律师) 段万金 (律师) 吴小同 (学生) 童朝平 (律师) 邓 松 (律师) 贾慧平 (律师) 钟锦化 (律师) 王新光 (律师) 李修蛟 (律师) 杨彦兵 (律师) 张 伟 (律师) 蒋 涛 (律师) 马连顺 (律师) 韩东风 (律师) 张 颖 (律师) 宋立峰 (律师) 管 宇 (律师) 任德宾 (教师) 韩国权 (律师) 安 东 (律师) 邢嘉然 (律师) 林 波 (律师) 陶佳梅 (律师) 张 君 (媒体人) 胡四平 (法律人士) 郭世平 (媒体人) 高 成 (律师) 张 正 (律师) 甄 鹏 (学者) 吴国阜 (律师) 王素军 (律师) 丁锡奎 (律师) 王银玲 (律师) 刘新维 (律师) 郑 辉 (律师) 刘宝玉 (律师) 关建梅 (律师)   二 0 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于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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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德清环保维权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2011年09月17日 19:04:29 温家宝总理9月15日在大连,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讲话时强调,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并创造条件让民众参与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监督,参与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在实际生活中,环保维权却举步维艰。就在温总理讲话当日晚,海宁市红晓村村民去浙江晶科能源公司门前,就环境污染问题讨说法,还造成大规模冲突。     而德清县钟管镇村民陆松柏,也因环保维权被检察院审查起诉。陆松柏所在的钟管村北墩组,9年来被一家化工厂污染。德清环保局在2011年7月29日还认定这家化工厂环保不合格。为此,陆松柏代表三十多户村民,与化工厂谈判,要求搬迁并赔偿损失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后,没想到这一正当维权行为,竟然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实在是“莫须有之罪”!。     在给德清检察院的律师意见书中,律师写道“本案刑事与民事的界限清楚。刑事触犯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事违反民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1.维权主体是北墩组全体三十多户村民。所得的开支款也归村民所有,陆松柏是代表村民利益交涉,因此其不可能是敲诈勒索主体。如果硬要说他是主体,那么整个北墩老百姓都是!至于5万元费用,在谈判时,集体开支已上万元了,而以后还要开支,化工厂也是盖章签字确认的,故这是合理的民事赔偿款。2.主观方面。化工厂污染在先,本来就该赔偿村民损失,因此村民索赔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3.客观方面,村民采取堵门的方法不当,可以另行处理,但显然不是无事生非的“敲竹杠”,而且时间很短,没有造成什么后果。4.客体方面,化工厂在《搬迁协议》和《收条》上盖章签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所以,本案不涉刑事,而是一起民事纠纷。如果化工厂对《协议》不满意,完全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     其实,大家都知道,德清的这个官司,根本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府问题。不必说法律人清楚这是冤案,就是没有法律知识、有生活常识的都能判断出,这是个别政府领导在打击村民,进行杀鸡骇猴式的管理,并让德清公检法办案人员为违法背书。而倔强的德清老百姓,几千人签名呼吁释放无辜的陆松柏。事态在进一步发展中。如果德清个别领导还是一意孤行,将来结果难料。呜呼,地方领导,守土有责,污染不除,却抓村民!想想郑板桥的“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是否有愧!       上一篇: 对双重检察官身份的商榷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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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对双重检察官身份的商榷

2011年09月17日 12:43:07 在东方市法院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辩护律师王思鲁当庭质疑公诉人的身份,既是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又是东方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不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支持下级公诉,并不少见,尤其是自侦案件,上级检察院办理的侦查案件,由下级检察院起诉时,上级检察官往往出席公诉。办理的相应手续是,由下级检察院临时任命上级检察官为本院助理检察员。     然而,这样会使得一个人有双重检察官身份,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规定。作为类比,上级警察可以参与下级破案,而上级法官不可以参与下级审判,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属于行政系统,上下级人员内部可以调整,而法院是司法系统,审判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调整。检察官也是属于司法系统,检察权是平等的,上级检察官也不应参与下级检察工作。因此,海南案中的公诉人,应该首先免去其海口市检察官职务,再被任命为东方市检察官,才能行使检察权。 上一篇: 评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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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 | 王秀强:19亿吨陕北煤矿权益争夺始末——21世纪经济报道

    来源: 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秀强 2011年09月17日09:25   8月19日,作为陕西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逮捕。他的公司也因此被勒令注销。   2003年,凯奇莱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签订了一纸勘探合同。当在合作勘查区块发现了大型煤田之后,后者以省政府的一份会议纪要为由单方面中止了合同。自此后的7年中,赵和他的公司一直生存在没完没了的官司中。   而当赵发琦上诉至陕西省高院并获胜诉之时,却遭遇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法而推翻审判,直至凯奇莱公司被勒令注销。   凯奇莱与西勘院合同纠纷发生后,陕西省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地矿局均参与其中。律师界人士认为,这不是一件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而是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于一体的案件,“背景很复杂”。    合同被中止   2003年8月25日,赵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   合同约定,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并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勘查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4年10月15日。   记者了解到,这片勘察区由西勘院于2002年7月取得探矿权。对已取得的探矿权,在当时签协议的时候,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协商确定矿区价值为150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勘查区内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凯奇莱公司在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赵发琦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   根据当时的动力煤坑口价估算,这片煤田的价值高达3800亿元。这一发现令赵发琦和他的投资者们欣喜若狂。尽管当时赵尚未拿到采矿权,但其应得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亦有20亿元以上。   但是,陕西省政府的一纸文件改变了整个事件的正常进程。   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召开21次常务会议。此次会议形成的文件称:“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省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这一文件,让身为事业单位的西勘院以此为由而决定终止勘查合同。西勘院的这一决定获得了其主管部门陕西省地矿局的支持。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用于前期勘探。而令凯奇莱公司意外的是,西勘院在收款后又悉数退回来了。   三天后,西勘院致函凯奇莱公司,称:“由于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探矿权“一女二嫁”   事逼无奈之下,赵发琦将情况反映给时任陕西省省长陈德铭。在陕西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与此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介入协调。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65号文,报告称:“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陕西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是上述报告承办人。王凤林回忆称,“当时双方重归于好,大家都很高兴,说了许多以后如何积极履行合同、友好合作的话。”   但是,国土资源厅的协调意见并没有让纠纷就此作罢。   就在陕西省国土厅就此事进行协调和调查之时,令赵发琦始料未及的是,陕西省政府突然批准了 中国化学 工程集团和香港益业对波罗井田的开发项目。   此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香港益业投资成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并向陕西省方面提出在波罗井田申请发展煤炭转化项目。   对于这一对央企和港资的组合,陕西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颇为支持,相关批文密集下发、上报。   三个月后,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下关于“波罗井田”合作勘查合同书。随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再次发文,同意此合作勘查备案。    19亿吨陕北煤矿权益争夺始末   西勘院与凯奇莱合同纠纷未解,政府又将探矿权“一女二嫁”。但对此批复,陕西省政府在后来的函告中解释称,“由于凯奇莱公司没有落实转化项目,省政府没有批复同意上述协调意见”。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发出郑重函告,恳请西勘院积极、切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据记者拿到的当时西勘院的复函上称,“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    搅局者中化益业   据本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在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中,西勘院作为乙方,而香港益业是甲方。双方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若合同执行,西勘院将无法获得项目开发的任何收益,国有资本被排除在合同之外。   中化益业何以有如此能量?   陕西省工商资料显示,中化益业设立于2006年6月20日,注册资本2亿元,法人代表刘娟。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共同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90%、10%。   陕西益业成立于2006年4月14日,仅早于中化益业2个月。法人代表亦为刘娟,注册资本1亿元。其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工商资料显示,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刘峰是刘娟侄子,刘浩是刘娟的胞兄,刘浩与刘亮是父子关系。   坊间盛传,刘娟曾是陕西省政府打字员,后下海经商,现为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省海外联谊会副会长、香港陕西省联谊会副会长。   2008年2月3日,陕西益业做出投资人(股权)变更,陕西太兴置业将5%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刘峰。陕西益业成为自然人刘峰的独资公司。   2008年7月25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又将10%股份无偿转让给太兴置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从中化益业退出。至此,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变身为由刘娟、刘峰、刘浩、刘亮组成的家族企业。   2007年6月5日,中化益业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举行开工仪式。是日,陕西省及国家部门官员悉数到场。但当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开工仪式举行之后,这个号称“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气化合成甲醇”的煤化工项目便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原声称于2009年投产的计划更无从落实。   中化益业的一位人士在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中称:“中化益业正在与延长石油磋商,希有意将甲醇MTO项目部分股权出让。”该人士特别强调,陕西省高层已对此事特别关照,希望尽快促成合作。    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院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凯奇莱公司胜诉。   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凯奇莱及其法人代表赵发琦措手不及。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   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函件内容,陕西省政府请求最高法院推翻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政函称,“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   政函认为“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并称“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争议区有煤炭资源15亿吨以上,估计涉及国家应收探矿权价款20亿元以上。西勘院是我省事业单位,其持有的探矿权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属国有资产。”   政函称,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并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1月4日,最高院做出审判,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开庭重审此案。在审判答辩中,西勘院称其与凯奇莱公司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凯奇莱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于2004年2月19日说服西勘院将合同时间倒签。用于规避陕西21次会议纪要精神,即没有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西勘院委托代理人称。   这一次,西勘院的诉求得到陕西省高院的支持。   陕西省高院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而对于这一重判的依据,凯奇莱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21号会议纪要属于加密文件,其传达的范围要受一定限制。凯奇莱公司根本无法了解。这样的一个纪要,将已经登记在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之下的探矿权的处置权收归政府,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制精神。   此外,关于勘查合同备案,陕西国土资源厅、陕西发改委各有不同政策要求。前者认为,按照备案要求,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   律师团的一个重要质疑,还在于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发函行为本身即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   不满陕西省高院的重判,2011年4月29日,凯奇莱公司再次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凯奇莱出局   在陕西省高院重审合同纠纷期间,凯奇莱公司面临的境况出乎赵发琦的预料。其根源是凯奇莱公司注册之初的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22日,西勘院就曾向陕西工商局举报,凯奇莱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2007年1月25日,榆林市工商局立案。   2010年8月21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随后,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至榆林市工商局,称上述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撤销处罚决定。   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做出榆工商处字(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奇莱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随后,凯奇莱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8月19日,在榆林市政府正在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复议时,榆林市公安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逮捕赵发琦。   凯奇莱公司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榆林市公安局对赵发琦予以逮捕,剥夺了凯奇莱公司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法定程序权利,明显违背了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榆林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无罪释放赵发琦。”   6月18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刘俊海、施天涛以及李曙光等法律专家就撤销凯奇莱公司的行政处罚给出论证意见书,认为榆林市工商局无权就同一事实再次做出处罚,没有新的证据之前,榆林市工商局不应加重处罚。   杨金柱提供的工商资料显示,凯奇莱利益相关方中化益业、 陕西益业、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分别有6000万元、8000万元、1.68亿元注册资金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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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钱明奇爆炸案16官员受严处

2011年09月16日 11:27:18   绝对巧合!我在9月13日发表博文《 长沙:但愿不要有人学钱明奇!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2dsd7.html ,。新华网江西频道9月15日就发布江西省纪委15日的通报说,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江西省委同意,决定追究 抚州市临川区“5.26”爆炸案 16名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人,给予组织处理6人; 给予临川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习东森(已免职) 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何大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何大新辞去院长职务的请求。     2011年5月26日,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先后发生三起爆炸。案发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省委指示,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了临川区“5.26”爆炸案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临川“5.26”爆炸案是一起因拆迁补偿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案件暴露了临川区政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长期推诿扯皮,不予解决,包案制度不落实,对有极端倾向的上访人员缺乏有效防范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出当地有关法院、检察院对群众的合法诉求没有公正、及时处理的问题。     钱明奇爆炸案后,6月3日下午,我与朱孝顶律师同乘机经南昌到抚州。受钱明奇的子女委托参加相关抚州爆炸案的善后处理。我们是无偿的法律援助。因为该“5.26”爆炸案伤及无他人,我们担心对于钱明奇制造爆炸案的内情的其子女受到株连。同时也担心钱明奇的子女在配合必要的调查之余言行失当而致负面作用。当然,她们更希望善后处理不要影响她们的正常生活。     我们到抚州后就与前来处理该案的江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舒晓琴同志和抚州市委、政府领导见了面。这天晚上的8点,抚州市委会议决定:临川区区委书记傅清、区长习东森当日被免职。抚州市市委常委、宜黄县县委书记李智富调任临川区区委书记,临川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百春代理区长职务。这是抚州也是全国罕有的连续对于维稳适用一票否决,引起了震动。6月5日,我写了《抚州爆炸问责背后的公权力生态--拆迁血案根源谈之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17zl2.html     此前王令、朱孝顶律师又分别去了两次,对于钱明奇的子女的有关生活的善后处理也基本按照我去时的协调原则得到妥善解决。这次,江西省纪委15日的通报,应当是该案的最后处理意见。然而,我担心的是国内其他省市对于发生的拆迁引起的血案的善后处理并不像江西这么认真,许多拆迁血案的责任人还得到重用,这将是拆迁血案还会发生的人事原因!       (图为钱明奇爆炸案现场之一的行政中心外被损车辆)       上一篇: 长沙:但愿不要有人学钱明奇!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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