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

浦志强,中国人权律师。积极主张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妥善解决六四天安门事件。代理案件涉及公民权利为多。

他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实名举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支持政府建立一个切实的法治社会和宪政体制。

2014年6月13日,他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随后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其执业律师资格。

2020年12月10日,浦志强就五年前被定罪的煽动民族仇恨罪和寻衅滋事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并获得受理。

浦志强被《人物》杂志评选为2013年年度法治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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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周彬案辩护词

2011年09月07日 20:53:56   周彬案辩护词【上访,罢运不是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周彬的律师,我们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通常,辩护词是没有标题的,然后,看来十几卷案卷,归纳出来,就是这么一句话。上访、罢运不是罪,周彬替他们写上访材料,显然根本就无罪。     我们在庭上有些冲突,是据理力争,而不是有意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和公诉人、法庭不一样的,要容忍不同的意见。     一 ,起诉书罗列的事实似乎是替周彬写光荣榜,如果入罪将是司法笑话。     起诉书涉及周彬的所谓犯罪事实不足五行字,辩护人不妨引述一遍:     “2006年,周彬在出租车政策问题因组织上访,取得政府让步,在出租车行业取得较高威望。因此,2010年12月16日罢运后,刘元香、李常胜等人向其请示下一步的罢运工作怎么搞。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是对的。你们要坚持。股东出租车司机要分批上访,给政府施压,使罢运事态进一步恶化”。     如果我们去翻翻我国的红色教材,这似乎像是共产党人在指导工人运动。罢运违法吗?上访违法吗?前者是车主自己安排自己生产经营的行为,车子都是车主自己的,后者是中国法律所鼓励和允许的。如果说周彬有威望,威望来自其合法抗争,如果说周彬2006年是非法行为,政府就对非法行为示弱了?即使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工人)是对的,难道周彬就不能有自己的判断,政府难道就永远正确?何况,从证据上看,周彬对罢运发表的意见这一节,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元香当庭供述表明,周彬只和她和李常胜说写上访材料的事情。     其次,即使周彬说分批上访属实。《信访条例》本来就规定,群体性上访要派代表,不超过5人,分批上访是完全符合规定。给政府施压也不是违法,政府本来就是人民政府,需要人民监督,监督之中就包含施加压力。舆论监督也是施加压力。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府性质就是被人民监督的,而不是让人民请求的。起诉书指控周彬的罪行显然是摆错了政府和人民的位置。只有作威作福惯了的政府,才会觉得民众对其施压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咸宁政府出租车政策是错了。     咸宁的出租车原本是没有运营期限,自由挂靠公司,其本质上出租车是私人财产,只不过,这个牌照是通过了政府行政许可出来。由于政府许可时,没有规定期限,且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租车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决定了出租车及牌照的价格。大家通过买卖得到这些牌照,如同买了一套房子一样,是民众的大宗私人财产。国家法律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这是宪法规定的。     咸宁市政府出台的,变相收回出租车运营证,违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这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直接征收个人财产的行为。     三,周彬帮助工人写材料以言获罪将是湖北司法的耻辱。     我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又规定了言论自由。周彬帮助工人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去上访,应该是我国法律允许,道德上要表彰的行为,居然会被起诉到法院,如此,你于何地?     即使按照起诉书所写,周彬有较高威望,有一定影响力,即使周彬鼓励他们抗争,也要看周彬说了些什么?本案指控周彬的行为,都已经在罢运开始,周彬一没有让他们去扰乱社会秩序,二没有让他们去打砸抢,何罪之有?周彬让工人们分批上访,请记者,写材料,何罪之有?只要对政府施压就有罪?难道公诉人认为,没有周彬指导的上访,出租车罢运就不会继续?现在很难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便如此,周彬施压的影响力也是合法的。只是现任政府抱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种陈旧观念,不肯改正自己的错误,甚至,不敢和出租车司机群体直接对话。     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本案周彬12月1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起诉书载明的正式拘留时间12月21日有三天之久。其次,周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把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让律师阅卷,之后,在移送到法院多天之后,欺骗对前来询问的家属,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复印材料,剥夺了律师该阶段的权利。     其次,本案审判变相不公开,门内很多空位,门外很多要求旁听者。法院只给每被告人家属4张旁听证,前排后排充实以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违背了刑诉法的公开审理的规定。这种常态,虽然在中国各地上演,然后,存在的未必就是合法的。这种变相不公开审判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     第三,本案书证中、庭审中揭露大量警方刑讯逼供事实。     1,  第一被告钱四逢笔录     2,  第四被告刘元香笔录     3,  第三周彬笔录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政府违法行政引发的群体性抗争,或会写入中国工人运动的历史。同时,周彬如被判刑,也将是中国文字狱史上的新篇章。前篇已经写就,你们今天起诉工人,他们或被判有罪,但是,引发事端的政府官员呢?难道就没有过错?就无需受处罚?如果这样不公平,难道就不怕人民再来其他形式的监督?     周彬这一章文字狱,入不入史书,取决于庭上几位法官,以及你们背后的那些有权人。律师忠言逆耳,但要相信,良药苦口。尽管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可能伤到了法官的自尊,如有过火,请多谅解,我们都在法律范围之内,相信,你们的亲属如果出事,想律师做的,必定也是如此!     周彬有罪与否,无需很多法律,只需一点常识!如果,法官、以及背后的政府官员不把法律当回事,律师相信,以后法律也不会保护你们!古人说,天道轮回,物极必反,谁也不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如果周彬入罪,那么,决定他有罪的人,迟早也会站在周彬今天的位置上!     周彬的辩护律师:斯伟江     浦志强     2011年6月2日       上一篇: 社会原子化,国家原子弹?评刑诉…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2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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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 | 九千字申辩意见——2011年4月1日呈交

     就京律协纪字(2011)第020-1号投诉案的 申 辩 意 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京律协纪字(2011)第020-1号投诉案《立案通知》及所附《投诉书》已于2011年3月23日收悉。本人对因依法执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引发对方投诉而给各位带来麻烦,深感抱歉和遗憾。     投诉来自对方当事人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河北金鲲”),这本身就是对我执业水准和操守的认可,投诉重点认为我批评令其胜诉的程建玲法官“不当”,这表明曹程的“关系”非同寻常——法官有意见可以自己出头,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拔刀相助。投诉我违纪违规的事务,是河北金鲲基于一个不曾发生的虚假“事实”在石家庄中院两次起诉河北中储,两案一审审判长和承办人,都是该院民三庭副庭长程建玲。其中,第一案两审获胜已执行2300万,河北中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和第二案由我承办。第二案一审河北金鲲本已胜诉,只要二审维持就能再赢2909万,但判决被裁定撤销发回重审——相信这一结果与我的竭忠尽智不无关系。坦率地说,此刻我依然在“伙同”河北中储推动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该程的刑事责任,因她的指鹿为马让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令河北中储上千人生计陷入困境!纸里包不住火,我坚信程建玲终将难逃法网,真相正浮出水面。     我总体的申辩意见是:《投诉书》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所称本人违纪违规行为概与真相和法理不符。现谨按《立案通知》要求,呈交申辩意见如下,请予审查。     一、投诉要点归纳     河北金鲲投诉称:我在代理第二案两审中对合议庭和投诉人“毫无根据”地污蔑、指责和威胁,在天涯网不当发文“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称我“当庭”叫嚣与政法委书记张铁力是“老乡”,会“告诉他原告没理,别插手这个事,别出了事”;说我方上诉状用语过火——认定程“已沦落成不法奸商假手司法程序讹诈巨额国有资产的帮凶”;说我在跟帖中污蔑“中国法院和某些法官,并不比奸商更为可信”,谎称“须发皆白”吁请水军顶帖;说我“全面策划”了河北中储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投诉人认为我简直是个浑身洋溢着“黑社会地痞流氓作风”的“无赖”,要求对我这“流氓律师”“严惩”。     二、对枝节问题的简要说明     就投诉书所列若干细节,先作简单澄清:     我对投诉人的抨击直指曹连英夫妇“诈骗”,这是对真相的直言不讳;对程建玲的批评结合法庭调查和辩论,是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的组成部分,这是履行代理义务的职务行为,锋芒指向与前后两案参与组成合议庭的四位法官无涉,更不针对合议庭。石家庄市公安局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张铁力、曹连英的丈夫李永平和我都是河北滦县人,但我跟他们不曾谋面。据悉,李永平远近闻名,上世纪九十年代便被判处无期徒刑(罪名不详),目前可能仍处于监外执行中。多方消息称,2008年7月11日后,曹李夫妇曾通过供职于石市政府接待部门的滦县籍人士王某,找过张铁力“帮忙”;她在不同场合声称张书记有“批示”,没人敢“顶着不办”。对于有高官作奥援,她不避讳反倒津津乐道,圈里圈外几乎尽人皆知,她的后台就是张铁力。另,石家庄中院执行局吕姓法官曾将火速执行刻不容缓,暗示为“上命差遣”。     我说过要找张铁力揭穿真相,但并非如《投诉书》所言是在法庭上“叫嚣”。2010年8月16日,第二案第一次庭审休庭签笔录之际,我跟程建玲曾作短暂交谈,告诉她我坚信曹不会把实情和诈骗用意告诉张铁力,印象中我的大意是:“真相总会水落石出,你知道真相的,审了俩案子怎么可能看不出来?你帮曹连英可以理解,但是得有原则,没必要这么个帮法!这要是哪天穿帮了,你是顶不住的!我听说曹连英找到过张铁力,但我真不信她跟书记说了实话,我不信张铁力要是知道实情,还会帮她干预案件。我和张铁力都是滦县人,我不认识他但必要时可以告诉他真相,这事儿的内情不像他听到的,他一定是让曹连英给骗了,插手太多了他也会出事。”程建玲当时听得仔细,但她保持沉默没有作声。刑法规定特定主体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构成犯罪,我不希望她越滑越远。对程建玲劝谏还因我和她都出自法大——一九八八年入学,她是本科生我是研究生,那时代的在校生有共同经历,血浓于水。     天涯网上的批评石家庄中院黑幕的网文,其观点符合我的本意,引语中使用的我的观点,至今未改;跟帖言论是我上传的,但这是在发表看法和呼吁,是在吁请舆论关注枉法和腐败——我当然希望网友关心我们的冤情,好让枉法者能多少有些顾忌。当全世界都认为中国司法腐败已成痼疾,在孙立平教授所称“改革共识基本破裂”之际,很不幸司法腐败成了社会的高度共识:一边是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冤案,一边是黄松有、张弢等几十位二、三级大法官折戟沉沙,法官腐败、法官被杀、法官杀人、法官自杀都明摆着,但凡体会一下前者叫天天不应的走投无路感,但凡翻检一二后者枉法弄权的斑斑劣迹,假如有谁能让我由衷感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确是“清廉如水”,那我可以洗心革面,收回所有的“诬蔑不实之词”。我认为,司法的过程需要接受监督,最高法院禁令真想贯彻落实,尤其不能排斥来自律师的监督,没有谁能比律师更有资格感知司法腐败与否和法官的枉法与否。律师庭外直抒己见与庭上寸土必争,都不是违纪违规。再说就本案中,我根本就没有可能干预和干扰得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程建玲的四次开庭顺风顺水,两案裁判早就“功德圆满”了!河北金鲲想得到的,在程某的法庭上都得到了。我还想说,“谨慎司法评论”不是禁止评论司法,尊重司法权威不是放任法官弄权,不等于对发生在眼前的罪恶听之任之,没有人可以让我对任何事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孜孜以求司法公正,庭上言论受法律保护,庭外言论属表达自由:即使误认为中国司法颠倒黑白黑幕重重,仅仅是因为我的视力欠佳色盲色弱不小心颠倒了黑白,表达观点直抒胸臆依然是我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河北金鲲说我谎称“须发皆白”是装的,还说我满头黑发,这表明曹连英及其代理人对我的观察不细。我初中时“少白头”,但两鬓和头顶是黑的。鬓角出现白发和头顶头发变白,直接起因于两起枉法裁判,家人同事朋友对此一清二楚:第一件,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审判员武建华2009年11月18日枉法驳回我一件再审申请,致我心脏受损血压骤然升高,当晚即被迫前往朝阳医院诊治,随后又到阜外医院心血管专科做详细检查,但次日便发现头顶出现些许白发,“伍子胥过昭关”一夜白头,我到这时才真信了;第二件,就是程建玲接二连三地枉法裁判——作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法律顾问,虽然我没到第一线代理第一案,但从2008年7月11日案发至今,我与河北中储同呼吸共命运,同样天天挣扎在河北司法的漩涡里倍受煎熬——下巴上三五根胡须白了,头顶白发成了簇,都是去年七月以来的事。请各位同仁相信,岁月如梭朱颜总会老去,我还不至于顾影自怜到担心老之将至,我犯不上跟曹连英之流玩儿易容术打悲情牌。     最后,《投诉书》将上诉状用语“过火”列入了对我的投诉,这令人费解也不能成立——“过火”的语言,是上诉状称程“已沦落成不法奸商假手司法程序讹诈巨额国有资产的帮凶”。鉴于上诉状属向法院呈交的文书,加盖当事人印鉴表达的是河北中储的立场,文责自应由后者承担。何况,该上诉经河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说明上诉请求得到了支持,无论语气是否“过火”,文本都得到了法院肯定。     三、对关键要点的申辩     现就河北金鲲投诉书中三个关键点,申辩如下:     1 、关于抨击和批评投诉人河北金鲲的问题     我确曾批评曹连英夫妇及河北金鲲明知并无交货事实,却出于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捏造事实提起两件诉讼构成犯罪。按最高法院专家的意见,这属于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的犯罪(参见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3辑的专论)。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我是在尽律师的本分。河北中储在应对恶意诉讼的同时,也在穷尽各种可能,向媒体披露真相、向领导举报曹夫妇诈骗,乃至向河北省纪委举报程建玲枉法裁判,目的都是要推动公安机关制裁犯罪,期待纪检监察和法院系统纯洁法官队伍,尽快清除程建玲这样的害群之马(参见卷外所附河北中储致河北省纪检委的专函举报,题为《举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投诉人两次虚构事实用同一“事实”起诉河北中储,就是为了绑架司法谋求非法利益。据说,曹连英在河北当地铁精粉贸易圈内,已经因对中储“两战两胜”而获“曹连赢”的“美誉”,因为她“成功”的经验可以不断被就地复制,其捏造事实“绑定”个别法官的招数可谓登峰造极。第一案“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经程建玲枉法裁判曹诈骗已经得手,河北中储2300余万元现金已被执行,我已受托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我代理的本案是曹连英炮制的第二起假案,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与前案“呼应”为票据权利取得附会两家有“真实交易关系”,惜乎“证据不足”此路不通眼看就要败给我,曹连英在程建玲枉法行使释明权后将诉请变更为“返还原物纠纷”。其后,又因彼等不敢深究“货物”现状和去向,不能证明河北中储“非法占有”了涉案的货物,程建玲只好舍身“造法”,杜撰出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不存在的“返还财产纠纷”,在认定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从而“悬空”了第一案裁判根基的前提下,错误援引合同法条文张冠李戴,最终判令河北中储“返还”货物一万九千吨或赔偿2909万元。因该判决漏洞百出,加之我们提交了新证据和证据线索,二审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一审判决撤销并发回重审。目前,河北中储2300余万元应收款仍被程建玲查封在承德某钢厂。     卷宗内证据证明,曹连英夫妇与河北中储操作的是“融资性贸易”——曹在自己的两家间插进河北中储买进卖出,这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另有他图,中储的货物监管权,是依约定取得并依保有货物所有权买卖合同的性质享有;长期租用并控制货场的是曹连英夫妇。曹连英与河北中储在第六轮“业务”终结后没再签署新合同,河北金鲲“交付”前六轮“货物”都由曹夫妇控制的河北奇石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奇石麟公司”)“收取”,这同时就是河北中储对后者的“交货”,河北中储不“过手”货物,也不承担风险和成本;迫于曹连英以奇石麟公司不还第六轮2060万元货款本息相要挟,河北中储被迫假意开出次日到期的支票以收回出借的资金,违反的至多是银行票据管理的行业规定。河北金鲲捏造事实提起两件恶意诉讼,实际取得了2300万元“既遂”,另有2900万元尚未“既遂”,显然已构成诈骗犯罪。     河北金鲲的债权人杜献会等提供的另案卷宗证实,曹连英从2008年5月29日起已无力还款,只能按月以20万元“高息”拆进2000万元每次占用一天;7月11日河北中储的支票“空头”,杜献会等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便按曹李夫妇安排前往其邯郸货场“控货”。此后两个多月,杜献会等人安排赵亮、石朋宾留场监督奇石麟对钢厂发货,石金旺驻钢厂监督结账,奇石麟公司从该厂和其他“下家”结回“货款”1294万元抵偿了河北金鲲欠杜献会等人的部分本金,其余700万元已分别成讼。目前,石金旺诉河北金鲲、曹连英案判决已生效;杜献会诉河北金鲲、曹连英案仍在石家庄市裕华法院审理中。     杜献会、石金旺、赵亮等已就货场控制权,以及7月12日以后“黄粱梦”货场对外发货、结账线索接受我们的调查,《调查笔录》和赵亮当年手书的货场进出货记录,均已提交河北高院和最高法院,同时我们也已申请法院赴若干钢厂调取7月11日之后奇石麟公司的供货证据和结账记录,乃至前往金融机构调取涉案资金的流动轨迹。河北高院以案件关键事实没有查清,于2010年12月29日将判决撤销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我相信这里所谓的“认定事实不清”,应该就是指对双方是否“交货”的事实“认定不清”。     2 、关于批评程建玲枉法裁判     本案两审庭审笔录已呈交,我的庭上发言既未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又未扰乱程建玲的“正常”审判——她把两起假案都“正常”审结了!我的言行属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污蔑”,也没有干扰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可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除非“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这不应包括律师庭外对审判活动发表观感。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申诉控告的权利,这里的权利主体当然包括律师,合法的行为当然包括了律师公诸舆论引发公众对个案的关注。我认为律师对眼前发生的枉法有发表看法的权利,装聋作哑侈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配不上捍卫司法权威的使命。顾名思义,律师法第37条所称的违规行为须发生在法庭上,若投诉人的本意是要北京律协剥夺我臧否法官职务行为的权利,甚或要求律协对我上述行为“严惩”,那岂非所有承办上诉案的律师同行,都可能涉嫌“诽谤”和“污蔑”一审法官,亦或“干扰”审判和“扰乱”法庭秩序?!这“雷人”思路,显然过于荒唐。     我确曾当庭抨击程某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但观点言而有据,都是根据办案需要表述的。律师实话实说结合证据评价另案法官,既不是诽谤更不是污蔑。在第二案一审中,我们用一组证据证明第一案一审违反合议制度,判决书是审判长程建玲趁合议庭成员张国顺法官出差上海独自作出的,我方目的是证明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被本案径行采信。又如,我们在第二案二审法庭上指出第二案一审的错误,根据一审卷宗中主审法官程建玲2010年9月14日对河北金鲲代理人范浩南律师的“释明”笔录,指出她在合议庭认定河北金鲲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在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竟然曲解证据规则第35条,枉法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在法理上属于“释明权”滥用,构成了对原告偏袒。我们还指出,第二案一审法院损害河北中储诉讼权利,一审判决书居然把我方证明第一案一审承办人程建玲违反合议制度的证据给“蒸发”掉了(将我一审证据目录与一审判决比对即可发现)。我认为探讨这个问题,各方先应就此达成共识,那就是此一时彼一时,此时非彼时此案非彼案,此程建玲亦非彼程建玲:在第二案一审法院程建玲的法庭上,指出第一案一审程建玲违反程序枉法裁判,或在第二案二审法庭切责第二案一审程建玲枉法裁判,都没什么不妥!既然河北金鲲利令智昏到得陇望蜀,既然两案主审法官程建玲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错误和枉法,那就都必须承受来自河北中储和公众的质疑!换言之,我做律师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须勇于任事,肩负着千名干部群众的重托,要应对这一连串儿假案的法庭“不”调查,岂敢不鞠躬尽瘁和尽职尽责呢!     投诉人称我曾当庭指责“原告四处做工作,请客送礼,合议庭徇私舞弊”,这不是事实: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枉法裁判,我直觉本案幕后腐败黑洞可能伸手不见五指,我怀疑在程建玲曹连英间应发生了若干不可告人的龌龊,但苦于无从取得曹夫妇是否“请客送礼”和请托“打点”的证据,因而我在法庭内外的言论仅指向枉法裁判违反程序等程建玲的“死穴”,从未涉及她是否受贿和其他人是否行贿。     河北中储视程建玲为不法奸商洗劫国有资产帮凶,没有冤枉她,我从亲身经历中能看得很清楚。2010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我的证据中包括第一案庭审笔录、张国顺航班记录、程建玲交寄判决快递凭单、她独自作出第一案判决,这组“反驳证据”证明第一案程建玲违反法定合议制度,判决是她在张国顺出差期间作出并送达给河北中储的!我要证明该判决应予撤销以否定其证据效力。为确定证据说服力,我曾从上海飞来石家庄,下飞机坐车就直奔中级法院,结论是哪怕周末路上车少,出舱门赶到法院门口也要近一小时。查张国顺的飞机下午两点四十分降落在正定机场,程建玲下午四点就寄出了判决,中间仅有一小时二十分钟,张国顺即使回院也只有三十分钟时间!庭审中,我曾问她张国顺从机场是否赶回了中院参加“合议”,问她这份数千字判决事实法律复杂,就算合议“走过场”其他人签字即可,你能否半小时走完拟稿、校对、打字、签报、用印、寄出等所有流程?我还告诉她,我其实知道张国顺下飞机租车回家,此后数日内他没回来上班!我说河北中储想不通,你堂堂法官如果心里没有鬼,何必如此,你又何至于此?     但第二案河北金鲲的讼事陷入被动,程建玲枉法只能越发明显,最后赤膊上阵。她见投诉人“证据不足”行将败诉,首次开庭走完所有程序后,竟然通知我9月6日再次开庭“查货物数量”,而这次开庭并没就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她仅仅是“虚晃一枪”,为河北金鲲在超过举证期限情况下口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提供机会,可惜这一请求因超举证期限和律师没有特别授权,被合议庭当庭合议后口头驳回,并且记入了庭审笔录。但不知何故,程休庭后又向河北金鲲代理人主动“释明”——笔录中记载,其告知河北金鲲合议庭已认定其主张买卖合同要中储给付货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河北金鲲代理人果然顺杆儿爬上来表示他已“了然”了,次日便提交了跟庭上被驳的口头申请内容一致的书面申请书。于是程建玲不顾我的反对,强行安排了9月27日第三次开庭,鉴于“传票”依然写作“买卖合同纠纷”,而变更后的“案由”被河北金鲲代理人当庭“释明”为“返还原物纠纷”,我拒绝当庭答辩并申请另行安排开庭。10月8日下午,程建玲终于在河北金鲲依然无法说清“原物状况”和河北中储究竟如何“非法占有”其“原物”的情况下宣告闭庭。最后,她在判决书里再次“出手”,将无法成立的“返还原物纠纷”,未经“释明”,就帮忙改为“返还财产纠纷”,只是这个案由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存在。程建玲最关键的“乌龙”,是在第一案中“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在第二案中改口认定“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这就造成第一案“真实交易关系”不成立,结论是金鲲主张的“票据权利”也不能成立,因为票据前后手之间的“票据权利”主张,难以以付款人“无权占有”为基础。     按照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归纳,恶意诉讼作为新类型诈骗,与常见诈骗的主要区别,是被害人知道被骗行骗者也知道骗人,但法官不知道有人在用他行骗。骗子用伪证形成证据链误导法庭作出错误判决,然后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得手。在这类正常的“恶意诉讼”中法庭是中立的,恶意诉讼一旦与司法腐败联起手来,法官便成了诈骗嫌犯的“最佳第六人”,就成了“黑哨”,因为法官什么都知道,她就是坚决不去“调查”真相,以至于我始终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我认为本案情形,就酷似恶意诉讼与司法腐败的勾连:曹和河北中储都很清楚没有真实交易,证据瑕疵瞒不过资深法官程建玲,但她无视我方多次指明疑点,两案完全采信河北金鲲的证据而完全不采信河北中储的证据,径行按金鲲的诉请作判。说她“清廉如水”,谁信?!     各位同仁:我既没有没退庭也没“搅局”,我被迫“配合”了程建玲的四次庭审,我方所有申请,包括追加奇石麟作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不接受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程建玲“回避”,都被程建玲法官和所谓“分管院长”逐一驳回。反观河北金鲲则左右逢源所欲皆成:想怎么告就怎么告,需要真实交易关系,程建玲就判本来没有的买卖关系成立;需要河北中储“无权占有”时,程建玲就判买卖关系不成立。甚至,在一案中河北金鲲可以不断地“悔棋”“试错”,过了期限都有人帮她“释明”,改得更错了法官还能帮她悄悄斧正——顺便提及,每次通知开庭,程建玲都不能及时到场,她少则迟到一两个小时,有一次干脆从上午改到下午,审判活动毫无严肃性可言,真是轮不到我去“扰乱”她的法庭秩序。     3 、关于策划和指使河北中储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     投诉人对我最刻毒的指控,是说我违反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全面策划”河北中储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在此有三个层次问题要搞清,一是赵亮接受我们调查形成的《调查笔录》是否是“伪证”,二是投诉人何以证明河北中储收买了赵亮“作伪证”,三是如何证明收买赵亮“作伪证”的行为出自我的“全面策划”。     第二案二审翻盘“逆转”虽没能改判,但发回重审中止曹连英“连赢”势头。这都因为新证据和证据线索出现,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卷中收入的杜献会、石金旺、石宾朋、赵亮等的《调查笔录》,以及2008年7月10日中储监管员“撤场”后,赵亮自7月12日对货场进出货物情况的手写记录,揭开了货场控制人和货物进出细节,支持两案一审判决的所谓“真实交易关系”和“无权占有”的证据链条顷刻间瓦解,河北中储致力于陈述的曹连英夫妇诈骗真相得以逐渐还原。杜献会等人“和盘托出”对曹而言,等于是宣告游戏结束了。曹连英对新证据七窍生烟和对我的投诉,恰恰证明她已经走投无路。问题是,拉出一位“赵亮”还不能否认货物走向,无法掩盖钢厂供货和结算记录,更不能抹煞奇石麟公司向杜献会等的还款记录!     事实上杜献会等人原意接受“调查”,包括赵亮在内的知情人肯说出真相,要感谢曹连英夫妇“赶尽杀绝”,是他们激发出了杜献会等人的良知。据悉,曹连英曾保证将以赢得河北中储“票款”后偿还这些人的欠款本息,但讹诈中储得逞2300万元到手,却翻脸拒绝履行“诺言”,并且对杜献会等百般凌辱,多次声称既然有能力将河北中储置于死地,就更不会把他们放在眼里。这就迫使杜献会和石金旺分头起诉,但曹连英竟对杜献会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异议被驳回后又拒绝接受送达。杜等这才被迫向鏖战中的河北中储询问本案开庭时间,目的是通知裕华法官送达传票。杜献会、石金旺和赵亮等人了解到曹连英夫妇以虚假事实两次起诉河北中储后,自愿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证,并自愿接受了我们的调查。赵亮本人在接受调查时不但向我们提交了他对现场货物出入情况的亲笔记录和手绘货场平面简图,还向我们介绍了他在货场的三个月中亲身经历和了解的情况。     对于赵亮等证人,除了作调查笔录当天,以及最高法院今年1月21日对票据付款请求权一案听证,我本人并未与其见过面,更谈不上“全面策划”河北中储“收买”赵亮“作伪证”。赵亮作证内容不仅有其本人亲笔记录证明,还可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印证,我们相信也能与法院自文丰钢厂等单位调取的证据相印证,赵亮的陈述均是事实,不是投诉人所称“伪证”。     河北中储作为大型国企,追求的实事求是,没必要“收买”证人“作伪证”。倒是河北金鲲,见其违法行径逐渐暴露,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掩盖。曹连英李永平夫妻曾在我方向河北高院提交新证据后派人到老家找到我哥哥,要求哥哥劝我考虑老乡情面不要深究其与中储的事。此外,曹连英等人还曾威胁、跟踪证人,欲据此给证人施加压力。     真正收买证人的是河北金鲲。在1月21日最高法院听证时,河北金鲲曾安排孔辉出庭作伪证,证明孔辉是货场的场主。而孔辉实际上是退伍转业后到邯郸联通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是曹连英外甥刘建勇的“发小儿”和战友,他不可能也根本不是货场场主。     《投诉书》勉励我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很感谢,也很愿意把这句至理名言回赠曹连英一行。同时,我要感激对方对我的“投诉”,因为作为执业生涯中的一段插曲,这段被人投诉的经历,对我可能会更加珍贵。     综上,投诉人投诉之投诉理由均与事实不符,其无非是欲借此给我本人施加压力,影响即将开始的第二案重审。我在河北金鲲诉河北中储案中的行为均是律师合法履行代理职权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以上意见,请予审核。                        申辩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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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 | 北京律协结案通知:对河北金鲲公司的投诉不予支持

    3月23日,收到律协发来的“立案通知”,获悉河北金鲲投诉了我。     投诉的理由是我诽谤、斥责程建玲法官,扰乱法庭秩序,在天涯网站不当法庭,恶毒攻击石家庄中院“枉法裁判”、“黑幕重重”,以及策划“收买”证人赵亮作伪证;     4月1日,我提交《申辩意见》,重申了我将令骗子和枉法者付出代价,解释了我为什么要这么做,分析投诉理由何以不能成立;     9月5日下午,收到北京律协“结案通知”,告知对这一投诉不予支持。    此间,最高法院于6月15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实际上已经被划走了2300万,由该院提审本案。     9月22日,这一托庇于腐败司法和无良法官,劫夺2300万国企财产的假案,将在最高法院民二庭被“再审”。我相信行骗者、枉法者,都将难逃法网。水落石出,指日可待。尊敬的程建玲法官,你可以倒计时了!     感谢北京律协同仁明察秋毫,没让骗子伎俩得逞。     此时此刻,我指灯发誓,我会努力,将坏人绳之以法。     我们一直在努力!     浦志强 2011年9月5日 2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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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案(精析版)

  陕西行政抗法涉矿事件9大热点问题综述 作者:奚正仁 2011年09月02日18:32   【奚正仁按】近日关注北海事件、刑诉法大修等热点之余,偶然发现陕西涉矿系列案件,感觉这很可能又会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新热点。在此先声明:   1、本博文所引用资料均来源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网络信息,其真实性无从全面核查;   2、本博文的观点和评述,乃个人观点,不能也应当不会对任何人尤其是相关断案人员构成任何影响。      一、陕西涉矿事件有何特点?   1、这是一个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于一体的事件   这一事件主要围绕着一家私营企业—-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奇莱)而发生。民事案件—-凯奇莱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简称西勘院,应属国有事业单位)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在最高法院二审审理之中;行政案件—-在民事官司正在进行期间,榆林市工商局以虚报注册资金为由撤销凯奇莱的公司登记,凯奇莱不服,向榆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复议程序正在进行中;刑事案件—-今年8月份,榆林市公安部门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逮捕了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目前尚在侦查阶段。   2、这是一个被视为涉及矿产价值成百上千亿的事件   据报道,涉矿约15亿吨煤储量,也有报道说约20个亿煤储量,如按现时煤炭价格,涉案矿产的价值的确惊人。当然,涉矿价值应该不能等同于民事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因为民案争议的是双方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且,涉矿权益好像只涉及探矿权,尚无采矿权(西勘院有探矿权,当年持此权益与凯奇莱签约合作勘查,凯奇莱主要负责投资。约定:假如经勘查若地下确有煤矿,则西勘院和凯奇莱对探矿所获权益,按二八开持有。笔者个人初步认为,此事尚不涉及采矿权,而且探矿权也未真正涉及转让的最后程序)。当然,无论以何种标准计算,这一民事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都应当是特别巨大的,也许在中国民商事审判历史中,其争议标的价值是“空前”的,也不排除有“绝后”的可能。   3、这是一个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或将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006年,凯奇莱称因西勘院单方终止履约、“一女二嫁”而诉至陕西高级法院,当年陕西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约,凯奇莱胜诉,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2008年,在最高法院二审期间,有媒体曝光“陕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加压力”,当时曾引起热议;之后,最高法院在长达两三年的二审审理之后,于2009年底裁定本案发回陕西高院一审重审;2011年3月,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后,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由西勘院返还凯奇莱当年的投资款及其利息。这次,轮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据说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26日开庭(后来好像开不成),但在原定开庭日期的一周前即8月19日,凯奇莱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在榆林被公安机关逮捕。对这一变故,赵委托的律师杨金柱称之为“釜底抽薪”,即:凯奇莱不仅在重审一审时反胜为败,而且把你的公司给撤销了,还把你的法人代表给抓了,看你怎么打官司……。今年8月31日,《新京报》率先对该系列案件的最新情况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主流门户网站随即跟进转发了这一报道,引起读者和网民的新一轮广泛关注及热议;9月1日,《南方都市报》以《权力干扰面前 司法靠什么hold住》为题发表了社论。可以设想,如果今后不被“封杀”,这一事件应该会持续发酵,成为新的法律热点大事件。   4、这是一个又有“一大帮敢说敢干的律师”参与的事件   据目前的网络信息,重新“执证上岗”的杨金柱律师受托担任凯奇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担任凯奇莱申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号称“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袁裕来出任另一代理人;杨金柱还担任赵发琦刑案的第一辩护人,曾担任凯奇莱民案一审重审代理人的北京律师浦志强出任赵发琦的第二辩护人;这两天,好像李庄漏罪案的出庭律师上海的斯伟江也已加盟,和浦志强正在榆林的看守所会见赵发琦;此外,杨金柱在赵被抓的次日即组建了有杨学林、朱明勇、周泽、伍雷等律师参加的10人律师团,来参与这一系列案件。估计后续还会有律师加盟。历经李庄案、北海事件之后,这些敢说敢干的律师们的影响力不小,有他们的组团参与,这一事件想不成为热点都难,除非“被和谐”。   5、这是一个有众多国内顶级法学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的事件   据杨金柱致陕西省政府及省长的律师函中披露:行政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行政法专家教授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等出具论证意见;刑事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刑法刑诉法专家教授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等出具论证意见;民事案件,猜想也会有中国顶级的民商法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据说,有司法机关向来对专家论证意见颇有微词,因为认为专家们往往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仅凭有限的书面材料而出具意见。当然,假如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基本材料真实,那么,凭着这些响当当的专家们的人格和学识,他们应该不会出具不负责任的意见,对专家们的观点也许司法机关应该也不会完全视而不见。      二、看似普通的一份合同,何以演变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交集的大事件?   据报道和网讯,此事件的简要经过是:现年45岁的赵发琦,早年通过做建材生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03年,他想寻找些投资项目,无意中看到西勘院的招商、合作勘查的信息,于是,双方接洽、谈判,最终形成合作合同,同时,为了合作,他筹备并创立凯奇莱公司。合作合同约定:合法拥有探矿权的西勘院主要负责出技术、凯奇莱主要负责出资(总共约1500万);如探出有煤,其权益由西勘院和凯奇莱二八分成。用赵发琦的话说,当年他是在“赌”,如果探出有煤,他可能就发了;如果没有,他将血本无归。合作初期,双方合作顺利;探出有煤之后,开始有纠纷,政府部门曾主导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凯奇莱不服,上书省政府反映,在省府和国土厅的协调下,双方又达成继续履约的协议;不久,还是合作不下去,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了。凯奇莱遂诉至省高级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约。省高院支持了凯奇莱的主张。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期间爆出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压一事。最终最高院发回重审。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凯奇莱反胜为败,期间,凯奇莱公司被撤销登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同时对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下旬开庭,但8月19日凯奇莱法人代表被捕。法人代表被捕后,凯奇莱的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不知会受到多大影响。      三、我们应当关注这一事件中的哪些问题?   1、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应该逮捕?据资料显示,凯奇莱于2003年成立,当年确实存在注资不到位的问题,但一年之后即2004年底已自动缴齐,那么,在时隔七八年之后再追究其刑责是否正确?   2、凯奇莱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司登记?工商局是否应当在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由上级撤销该处罚,并且由原作出处罚的机关加重处罚?   3、当事人双方当年所签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4、如报道属实,陕西省政府当年给最高法院发公函是否正当?是否涉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当年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是否属于影响陕西“稳定”、“发展”、“大局”的问题?是否会造成以及如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陕西省政府、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的行为?   6、山西省的相关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报复性”执法的问题?西勘院“一女二嫁”的后嫁对象涉及的三家“益业”系公司是否属于凯奇莱的利益冲突方?这些公司是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如果涉嫌,那么目前只追究凯奇莱而不追查这些公司是否公平?陕西相关方面是否存在涉嫌偏袒一方打压另一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问题?   7、陕西高级法院两次一审判决的结果为何如此截然相反?到底哪一份判决才是依法公正的?   8、最高法院能否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重新一轮的二审审理?陕西省政府当年的公函是否会对最高法院的依法公正审理构成压力和影响?   9、在人们的新一轮关注中,已有广泛而重大影响的这一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最终能否给广大读者、网民、公民、人民,尤其是各方当事人,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结语   1、笔者和不少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一样,不提倡、不崇尚“民意审判”、“舆论审判”,因为这似乎属于“人治”的范畴;我们特别推崇执法者、司法者完全地、严格地依法依规执法、司法。但是,现阶段,有不少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尚存不放心、不信任的心态,这也是不必回避的现实。故此,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内,在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博客时代、微博时代里,一切都可能暴露在阳光下,所以,“阳光审判”,依法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可能更加有利于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2、但愿,这一事件的相关各方都能保持冷静、理性、克制、秩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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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祚来 | 良知的力量,国家的希望

良知的力量,国家的希望     是什么力量驱使温州那些普通百姓,在第一时间就赶到动车追尾的灾难现场救人,是什么力量驱使那些睡梦中的人们,在没有人号召的情况下,就自动前往医院献血?是良知的力量!而良知的力量,来自人们的良心。良心,这个久违的属于中国传统精神的名词,在温州动车灾难过程中,复活了,我们通过灾难现场涌现出来的良心与良知,看到了人性的温暖与力量,看到了民间社会自我照亮的希望。 又是什么力量,拯救了二岁多的小伊伊,她的父母在这次灾难中付出了生命,我们还要说,是良知的力量给予她以生命。媒体的短新闻报道是这样:【温州特警队长坚持原地清理救 ” 奇迹女孩 ” 性命】温州特警支队长邵曳戎:我是下午接到指令说要用吊机把车厢吊起来的,放到桥下来清理。我不同意,坚持在铁轨上也就是原地清理。你不知道里面还有没有生命,万一有呢?你怎么向人家交待? 有人会说,军人警察在战争或救灾现场,服从指挥是其天职,但在复杂的救灾现场,当自己的良知判断还存有疑虑,按照自己良知的指引,去做一次努力,并不会给救灾工作带来多大负面影响,但却可能救活存活的生命,给那些在黑暗中无助的生命,一丝希望。这位温州特警,让无数网民感动,而人们在感动同时,也在追问,是谁如此草率地决定,宣布车厢里没有生命迹象,结束搜救,并要求将动车车厢推到地面上切割?   通过各种媒体与网络,我们看到现场百姓的互相救助,还有市民利益飞行伞,航拍救难现场,使更多的人看到不同角度的灾难救援现场。基于自己的良心,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呼吁,要为死难者建立纪念碑,我则建议,将现场的车厢残骸安放在一起,用玻璃钢罩住,作为纪念标志,供人们永远怀念与省思。而通过凤凰卫视视频,我们还看到,当有关部门强行掩埋列车残骸之时,温州的百姓都表达了不满,他们担心车厢里还有人,并说,不断有人从车厢里被发现出来,可见其搜救不力,也担心旅客的一些物品就这样被简单地掩埋了,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良心与良知的力量,发自内心,但需要制度保障,社会在制定制度时,也有基于良知的考量,譬如,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为避免一些政府部门擅自用权,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自肥自利,又自我监督与处理重大事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所以,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先生基于法律人的良知,呼吁启动人大特别委员会,他在微博里说: 2003 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 71 条特别委员会,但泥牛入海。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 以服众,动车与高铁之发展速度及技术可靠程度令人忧虑。再次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本身及上述事项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 良知的力量,在媒体人身上,表现为追求事件真相,央视主播赵普在微博里表达了媒体人的强烈不满:事发后央视派出几路记者直播,当进一步调查真相给大家释疑的时候,却有想不到的困难!下面是当时记者发我的话。 ﹣“对不起,我也好内疚,这次的采访我心力交瘁。我和现场进在咫尺却不能近身一步,和警察几乎肢体冲突。好多说不出的恶心,失望,铁道部真的是破罐子破摔 了,他们要干嘛?” 而律师浦志强则在微博中批评了政府在处理灾难事件中的失当:当初三聚氰胺是咋弄的,动车追尾事故还会咋弄,维稳方案想必完善了。政府就像个小矿主,不讲理更没担当,出了事就瞎对付:全力抢修但毁掉证据,不公 布死伤者名单,不让家属认领遗体,不开放赔偿谈判,不惩处责任者但会找替罪羊;不让受害者起诉,不让律师介入,不让法院受理,删帖并封杀报道。 良知的力量,通过良心的情感作为,变成知识理性,在不同层面上发挥巨大的作用,它使我们整个社会向善,透明而阳光,正义而无私。这次动车在温州追尾所酿制的灾难,有关部门要反思自己追求速度时,管理能力与质量不过关给百姓带来的凶险,而通过民间救助与一系列社会善举良心,我们看到了国家的希望所在。 国家的一切应该建立在良知之上,必须按照适合人性的方向发展。 吴祚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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