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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千帆:城市化不需要征地——清除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宪法误区

张千帆:城市化不需要征地——清除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宪法误区 进入专题 : 城市化 征地 城乡土地二元结构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摘要: 将城市化和征地划等号是对《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误解。这种错误理解不仅违背了尊重人权、法治、公正和市场规律的宪法精神,而且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只要根据通行的法律解释规则与方法,完全可以用保障人权、尊重私有财产的内在精神对《宪法》第10条赋予合理解释,而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限制农民获得正当土地收益的权利、授予政府滥征强拆的无限权力并用征地绑架中国城市化的恶性规定。虽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可以是一种实质性的所有权,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应受到政策或法律的过分束缚,尤其要破除对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错误理解,实现征地和城市化脱钩。   关键词: 宪法 集体所有 城市化 征地      一、土地二元所有制引出城市化的征地困惑      一般认为,1982年《宪法》第10条不仅在一夜之间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建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在当时似乎没有吸引多少注意,但是近年来却引发了广泛争议,[1]并产生了土地公有制所特有的持久困惑。除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是否意味着城市居民失去对城市土地的使用权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农地变为城市工商业用地是否必须经过国家征收。在征地和拆迁冲突此起彼伏的今天,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宪法解释的学理探讨,而且关乎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即便中国宪法尚未通过诉讼而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误读《宪法》第10条所产生的影响也绝不仅限于理论层次,而且早已体现于法律、政策乃至整个发展模式,并直接触动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   与城市土地不同的是,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1982年《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尽管曾有人提出将农村土地和城市一样国有化,但是这种主张并没有被采纳。另一方面,虽然1949年前后农地属于私有,但是经过“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等集体化运动之后,私人土地悉数加入公社,[2]因而到1982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早已是既成事实。1982年宪法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基础上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形成了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度。   城乡土地二元制的一个逻辑推论似乎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过政府征收才能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既然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属性的变更意味着所有权人的转换;国家从集体手里拿地,自然需要征收。当政府规划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的时候,强制征收似乎成为一道必经程序。然而,如果国家所有只是一种名义性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归属未必具有决定性意义。笔者已在别处论证,除了政府用地、公路街道等公益用地及无主空地等少量土地之外,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仅限于名义所有权,实质性的使用权为居民个人或企业等单位所有。[3]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所有权不变也可能构成征收(譬如土地使用权的属性从私人变为政府),而所有权变更则未必意味着必须征收,譬如名义所有权发生变更,但是实际使用权却并未变更或仅在私人之间流转。      二、《宪法》第10条的解释方法      问题缘起于《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乡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但是第10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并没有明确要求农村土地在转变为城市土地之前必须经过征收。认为土地所有制变更必须经过征收的观点只能说是对宪法的一种表面理解,而这种理解的合理性需要在释宪过程中受到检验。在解释《宪法》第10条之前,首先有必要说明宪法解释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一般认为,宪法解释主要有四种方法:文字解释、结构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4]由于宪法规定通常简略而宽泛,宪法文字一般只能作为宪法解释的起点。例如,《宪法》第10条并没有明确定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因而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要理解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性质,还有必要借助其他通行的解释原则与方法。笔者认为,中国宪法的解释尤其需要重视以下几条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   第一,宪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应参照该条款在制定或修订时的历史背景。根据当时的制宪或修宪背景,宪法解释应尽量符合制宪者或修宪者的原意,尤其要避免采用不符合当时社会实际或根据当时情形判断不可能为社会多数所接受的解释。虽然原意主义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颇有争议,但是如果有关条文在通过时确实经过讨论并存在可靠的历史记录,制宪者原意和制宪背景仍然是宪法解释的重要参考。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宪法》第10条的初衷是保护而非削弱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就不应该采取损害农民权益的宪法解释。   第二,宪法解释还应与时俱进,尽量和社会不断发展进化的宪法意识接轨。虽然原意学派坚持认为,修改过时的宪法规定是修宪者而非解释者的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宪法修改程序复杂等原因,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存在条文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在立法者滞后的情况下,解释者就有义务对旧的宪法机体注入新的血液,让宪法条文在社会变革中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确实是一部不断自我更新生长的“活法”。因此,即便《宪法》第10条在制定时仍然遗留了相当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对于公民私人的财产权利不够尊重,然而时过境迁,计划经济思维早已一去不复返,那么宪法条款就应该按照新的社会主流意识予以重新解释。   一个现成的例子是,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近邻越南虽然1992年《越南宪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全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并不妨碍越南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使用权“私有化”,有些对越南只有一知半解的人甚至以为越南土地就是“私有”的。[5]事实上,在这部宪法制定当初,越南的“革新开放”刚进行五六年,越南制宪者可能确实认为要对全部土地实行实质性的“国家所有”。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越南社会和执政党的财产意识也在不断转变,土地的“国家所有”并未妨碍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土地使用权落实到私人。[6]在这种情况下,再坚持按照宪法“原意”办事显然就成了刻舟求剑。   第三,对中国尤其重要的是,以上两条解释原则要求适当处理宪法内部的结构张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的宪法与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极大提高。在1982年修宪时,法治、人权、私有财产等概念颇受争议,今天则早已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共识。与此相对应,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私人财产、征收补偿等概念相继入宪,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公民宪法意识的新发展,但是原来在不同环境下制定的宪法条文并没有改动,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后来加入的宪法修正案产生结构性张力。由于宪法应该是一部和谐统一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解释应尽量化解宪法条文之间的潜在冲突,用新的原则和理念去重新理解与诠释旧的条文,进而创造一个不断更新进化的和谐统一的宪法价值秩序。   最后,宪法解释应以人民的长远福祉为基本目的。国家之所以制定宪法,无非是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防止公权力滥用及其对人民基本权利产生的侵害。不论采用哪一种解释方法,都不能背离这一立宪基本初衷。因此,即便对《宪法》第10条的某种特定解释看上去符合通行的解释规则,但是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在实践中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它也不可能是宪法的本意。      三、城市化和征地挂钩并非《宪法》第10条的本意      1982年宪法规定的城乡土地二元体制产生了一个十分流行的误解,那就是农村土地在城市化之前必须经过征收程序,以完成从“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的产权属性转变。这种主张看似顺理成章,其实经不起深入推敲。以上述解释原则为衡量标准,将城市化和征地捆绑在一起的宪法解释显然是极为荒谬的。   1.1982年宪法本身并没有任何文字表明两种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需要经过征收环节,也没有任何历史记录证明第10条暗含着此类制宪意图。事实上,第10条的制定过程表明了恰好相反的制宪意图。1982年4月15日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会议记录》显示,当年有人认为对土地这样重要的生产资料应一律规定为国有,因为“如果不把土地收归国有,国家征地时,土地所有者漫天要价,妨碍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7]只是考虑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是在中国共产党“分田地”的号召下为夺取和巩固政权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才换来的,一下子宣布国有难以为农民接受,而且没有实际意义,因而采取了彭真等人主张的折中办法,先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则保留集体所有制,其他事情“以后慢慢来”。[8]由此可见,《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双轨制”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安抚和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应该比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享受更可靠的财产权保障,但是按照城市化必须首先征地的理解,城乡土地二元制反而成为冠冕堂皇歧视农民土地利益的宪法依据;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农村土地却只能在农业领域内部流转,只有在经过强制征收之后才能变为城市土地,反而成了最受歧视和限制的对象。这显然违背了《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二元制的初衷。   2.1982年之后的实践否定了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必须首先征地的理解。在《宪法》第10条生效后长达10年时间内,非农建设占地并不要求事先征收。在改革初期,国家鼓励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创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大量占用耕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地进入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通道一直开放。[9]1987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允许农地进入非农建设:只要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并得到县级政府审批,就可以从事农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如果全民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联营企业,既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而城镇居民在县级政府批准后,也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直到宪法颁布10年后的1992年,国务院才出台《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逐步关闭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土地必须先被征为国有土地,再经出让后才能作为建设用地。换言之,政府垄断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使用权交易。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将征收作为一切建设活动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并大大收紧了农地进入非农集体建设使用的口子;其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与此同时,各省市相继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其中大部分储备土地都来自于对农村土地的强制征收。例如,1987年至2001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的占用耕地达到3395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2006年至2008年,湖南省共储备征收土地9533公顷,约占储备总量的70%。[10]   更重要的是,对《宪法》第10条的误读侵犯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并已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上述措施极大地压缩了集体建设用地量,几乎完全遏制了农村通过市场主体实现自发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趋势,从而剥夺了农民自发利用土地资源分享城市化收益的权利;同时极大地助长了各级政府的征地冲动,形成了政府主导城市化进程、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畸形发展模式。[11]一方面,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增加,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土地财政。据统计,自2001年至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的比重从16.6%上升到48.8%,2006年之后甚至一度超过了50%。[12]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土地财政其实就是二次征税,而强制性的低价征购极大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利益。[13]在全国上下产生了数千万失地农民和不少“唐福珍式”的征地拆迁悲剧,土地冲突早已成为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因。[14]另一方面,如此严苛的限制并未有效遏制农村违规建房、非法用地现象的蔓延。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自发流转的“黑市”十分活跃,有的地方高达80%~90%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违法”用地。(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城市化 征地 城乡土地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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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顾肃:当代社会思潮中的激进与保守、左与右之争

顾肃:当代社会思潮中的激进与保守、左与右之争 进入专题 : 社会思潮 激进 保守    ● 顾肃 ( 进入专栏 )        提要:当代社会思潮中激进与保守、左与右之间的争论围绕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和原则而展开。左翼较多强调平等,主张较为平均的经济分配和社会福利,甚至某种集体主义的政策取向;右翼通常强调自由,依靠自由市场经济来促进社会的生产和交换,限制政府权力,更多主张机会平等。民主社会主义和第三条道路理论则试图兼顾左与右。当代中国的左派与自由派的争论既与西方的相应思潮相联系,又带有中国社会的某些特点,在个人权利与集体取向、市场经济和社会公正、自由和民主等问题上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社会思潮 激进与保守 左与右 自由民主      近年中国理论界围绕社会体制和经济发展、分配政策展开了争论,不同派别的理论诉求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通常被划分为激进与保守、左与右的思想派别之间展开了持续的争论,诉诸各自的理论,提出了相应的社会构建和改造的方案。这些争论带有中国当前社会状况的某些特点,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左派与右派,但在思想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联系。      一、激进与保守、左与右的思想划分      中国传统思维中并不以左和右来划分政治和社会思潮。关于左派与右派的说法,源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1789年7月17日,法国巴士底狱被攻陷,第三等级的代表掌握了政权。但革命派阵营本身随后发生分化,在1791年召开的立宪会议上,第一等级教士跟第二等级贵族的议员和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城市平民、工人和广大农民的议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米拉波等人反对彻底推翻封建制度,也反对共和制,只要求对旧制度作些改革,而代表下层人民第三等级的雅各宾派的罗伯斯庇尔等人则要求继续推进革命。两派发生了严重分歧,拥护革命的议员占据了议会左边的席位,反对的议员占据了右边的席位。由此而形成了左派与右派之划分,也形成了左与右的政治话语传统。通常主张革命、进步或激进的被称为左派,主张倒退、保守的称为右派。直至今天,人们大致以此来划分政治派别,当然,当代社会政治思潮谱系中的左与右的内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政治倾向会随着时代状况的变化而有所变动,但基本诉求仍然相对固定,主要围绕对于自由、平等及其相互关系展开。   要理解西方思想中的左与右,就必须对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因为所有左右之争均围绕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和取向而展开。自近代以来,西欧的主要政治思想是自由主义,其黄金时代可以大致划在公元1750至1914年,也就是从法国启蒙思想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段时间。这是一种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把自由当作政府的基本方法和政策,社会的组织原则,以及个人与社区的生活方式。自由主义主张公民自由,提倡政治民主,包括发展代议民主制,限制专制权力。   大致说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可以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一、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二、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当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三、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四、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在各种生活方式与善观念间保持中立;五、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六、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总的来说,自由主义强调普遍价值,把自由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个人自由必须在经济上得到保障,没有经济的自由,其他的自由权便是空洞的。因此,保护个人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条件。正如洛克所反复强调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三者密不可分。   自由主义者强调,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因而需要随时对政府权力保持警惕。政府是必要的祸害,尽管必要,但毕竟是祸害,因而随时需要以社会来制约政府,而不能让政府成为社会的主宰。因此,自由主义者一般对万能的政府保持警惕,因而提出最小意义上的政府权力之类的理论。此外,权力机构之间的牵制与平衡也是必要的。孟德斯鸠把限制政府权力、实现权力机构间的制衡当作保障自由的先决条件。自由主义者在总体上坚信人与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能力、贡献和政治判断方面的差别并不排斥人格上的平等,包括市场竞争中起点的平等。个人信仰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一部分,因而不应该以社会或集体的名义加以强制。所以从洛克开始,自由主义者便反复强调宗教乃至文化宽容的重要性,提倡多元文化观,认为宗教信仰和道德良知上的个人选择必须得到尊重,这种观点最终在宪政主义的人权条款中得到了升华,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准则。   自由主义不是整齐划一的思想派别,其内部大致分为右翼与左翼,保守与激进,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势力相当大的中间派。保守派一般强调自由而把(结果)平等置于从属的地位,他们更看重公民从事生产、创造、拥有财产和言论及信仰的自由权,而不要求政治参与和经济结果的平等,因此他们在政治上大多主张小政府大社会,是倾向精英政治的共和主义者和程序正义论者。激进派则把平等放在首位,认为公民政治权利和某些经济结果上的平等是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根本诉求,当然他们从不否认自由的重要性,只是认为自由不是绝对优先的,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中,平等优先于自由,在程序正义之外还要兼顾部分实质正义。法国的卢梭、美国的杰弗逊、杜威大概可归入这一派,社群主义者大致可以算作这一派中的特例。而更多的主流的自由主义者则是介于保守派与激进派两者之间。从此尺度来看,罗尔斯和德沃金属于中间偏左的自由主义者,而哈耶克和诺齐克显然属于右翼的保守派。但这些都是自由主义者内部的差别,因为他们都没有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个人主义、个人权利至上、公民自由、共和主义、民主和正当对善的优先性,等等。   围绕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和原则,在具体的社会政策导向上,左派与右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右翼通常强调依靠自由市场经济,相信市场是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供求关系来调整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此来促进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他们也强调限制政府权力,尽可能让社会来办事业、搞经济、从事管理。而左翼则较多强调平等,主张较为平均的分配经济,因而强调较高的社会福利,在某种意义上是劫富济贫。左翼思想甚至强调某种集体主义的政策取向,其极端表述在西方即是所谓社会主义的主张,即实行某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发展公营事业。   因此,在自由主义思想阵营之外,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在理论上有一部分与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和激进派相重叠,如休谟和柏克就处在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的保守派之间。保守主义者或者是既反对自由也反对平等(如专制主义的御用理论家),或者只强调自由而否认平等,他们大多以维护传统价值观和社会连续性为幌子而反对平等自由的现代诉求。激进主义或极左派则以平等压制自由,以批判自由经济的社会后果特别是贫富不均为由否认基本的公民自由,而所开出的社会纲领或者是无政府主义,或者是全能政府(从而导向新的专制主义),或者以空想的全面的大民主代替现实中有缺陷的民主,因而其结论几乎都离不开乌托邦主义或极权主义。所谓后现代思潮大致也可归于这一派,只是一般不遵循正常的逻辑和理性思维。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从不同的侧面抨击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原则,这两种非自由主义的思想与自由主义者内部的保守派和激进派在理论上尽管有一定的重叠关系,但却存在着重要的差距,主要在于是否承认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二、民主社会主义与“第三条道路”      近代以来,社会主义思想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思潮中一个独特的方面。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再到民主社会主义,反映了志士仁人为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进行的艰难而卓绝的努力。   近二百年里,西方主流的社会政治思想是自由主义,而与此对立的社会主义思想则是另一个极端,没有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思想。社会民主主义通常被认为是西方一些社会逐步可以接受的,并且实际成为执政者思想之一部分,当然,这是西方主导公共哲学思想的左翼,并非所有统治者均能够接受。在西方主导的公共哲学的谱系中,通常把自由主义划为右翼,而社会民主主义则划为左翼,但在二战以后,这两者也存在趋同的倾向。主要表现在社会民主主义者改变了从二战结束初期还主张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思想,不再坚持把公有制作为自己的社会改造政策的目标,而代之以主张混合经济加上各种形式的公共监督和经济民主。英国工党经过长期争论终于在1997年废除自1918年一直沿用的关于公有制的党章第四条,标志着社会民主主义的政党最终放弃公有制的政纲。而自由主义者也部分接受了公共福利的思想,特别表现在罗尔斯关于补偿弱者的差别原则的论述上。尽管如此,两者的差别还是存在的。   当代西方社会政治思潮中的左中右之分不是固定不变的,这是指其理论原则特别是关于国家职能的学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所调整。比如,在1990年代。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既成的社会主义事业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人们重新反思政治思想的左中右布局。西欧各国的理论界和政治界倾向于认为,关于左派和右派的传统的标志已经过时,不再适合于说明和论述现实的公共生活中不同的政治派别及其纲领。这也是社会民主主义方面提出“第三条道路”的主要理由。   从表面上看,“第三条道路”或“新中派”是介于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一种理论,但在实质上,它试图对两者进行综合,采两者之长,避其弱点。只是它在实践上的可行性还有待检验,有人甚至认为第三条道路已经失败。但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自然有其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其主要争论涉及国家观,包括政府职能和角色的原则问题。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政府主要是在市场经济中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不应参与社会的经济事务。当代新自由主义则有所改变,主张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干预经济,甚至从事一些公共工程。但是,这并不表示新自由主义放弃其“小政府”的基本主张,因而就不再批评福利国家政策所造成的巨型政府。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实际上也接受了关于大政府导致运作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观点,但却并未像新自由主义那样得出应当削弱政府的结论,而是提出了改造现存的政府机构的任务。英国在世纪之交担任过十余年首相的布莱尔接受了其政治顾问、伦敦经济学院的院长吉登斯关于“第三条道路”的理论,指出“认为大政府就意味着更好的政府的时代已经过去。重要的是政府的影响力而不是它的规模,政府在现代社会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它做了什么,做得怎样,而不是它做了多少。”由此可见,这条介于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核心理念就是如何改造政府机构,使之更有效地进行服务,而不只是着眼于政府的规模。当然,改造现有政府机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在全球化的时代,政府面临着更加广泛而多重的任务和职能。正如吉登斯所论述的:“问题并不在于是要更大的政府还是更小的政府,而是要认识到目前的治理方式必须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新情况;而且权威,包括国家的合法性,必须在一种积极的基础上得到重建。”这些理论家看到了改造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对于国家权威和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从基本理论倾向上看,“第三条道路”采纳了多元主义、社团主义和一部分社群主义的理论,作为其思想基础。   由此可见,作为当代西方社会一部分执政党的指导思想,民主社会主义思想逐步演变,与传统理论有所区别。例如,在所有制问题上从坚持公有制到承认多样化,在价值观上从坚持主导价值到承认多元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承认自由市场经济,但在政府职能问题上,民主社会主义不主张自由主义的小政府,而主张可以有较多的作为,包括发展公共事业,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克服贫富悬殊,救济穷人,解决贫困问题。近年以吉登斯为代表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理论,则试图在自由主义与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之间采取中间路线,但在实际上更偏向民主社会主义,包括承认社会多种社群的存在,强调各阶级的和谐合作,以及社团主义理论。民主社会主义的核心政治诉求是政治民主,即无论是在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内部,还是在政府官员的产生和国家的政治体制上,都实行广泛的民主,给予人民以充分的民主和自决的选择,包括捍卫言论自由,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 顾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思潮 激进 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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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李强 胡宝荣: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  

李强 胡宝荣: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   进入专题 : 户籍制度 农民工市民化      ● 李强(清华) ( 进入专栏 )   胡宝荣        当前我国城镇化和市民化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新时期。合理有序推进城镇化,不断促进人口市民化,不仅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而这其中,自然离不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强调:“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户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人口管理制度,应当说是一切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不仅中国存在户籍管理制度,国外同样也有类似的政策和方法,① 而且功能也都基本相似,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口信息登记,二是人口迁移管理。在国外,户籍制度多称“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②,其功能主要在于人口信息的登记和管理,登记内容十分详细,管理特别严格;而在人口迁移管理方面相对宽松,迁移基本自由,一般很少进行限制。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人口迁移的管理方面十分严格。居民必须达到迁入地的一些准入条件后,凭迁出地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方能予以迁移;在此之前,居民的各项社会福利和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户籍制度在我国城镇化和市民化的过程中一种有着核心的地位,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直接而又深远影响。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与问题      在中国,户籍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史记》中记载,周宣王“料民于太原”,其中“料民”即是清查统计人口的意思。后来,虽然形式不断变化,但户籍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历代王朝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强人口管理,进行人口统计,作为分配土地、征收赋税徭役的重要依据,所谓“人户以籍为定”。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的。建国以后,伴随社会公共秩序的恢复重建,户籍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户籍制度的建立,最初是从城市开始的。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即开始对城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到了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才正式将户口登记和迁移管理扩展到农村。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确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划分。该《条例》中还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城乡户口迁移和变动的程序,而且限制了城乡户口迁移和变动的可能。   但是,该《条例》在限制人口向城市流动方面的功能,应当说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以后才得以真正执行。“三年困难时期”造成粮食严重短缺,出现了大范围的饥荒,使得大量农村人口开始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城市的商品粮供应也出现了全面紧张。于是,国家开始全面控制和压缩城市人口,一度出现了“逆城市化”阶段。为了控制城市人口,1963 年公安部开始以是否吃国家计划供给的商品粮依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第一次使城乡二元的户籍划分有了真正的可操作性依据。   紧接着,1964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要强化人口迁移管理,控制城镇人口规模。这一政策对人口迁移的限制和管控在1977年达到顶峰。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强调:“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应适当控制。”从中可以看出,不仅城乡之间户口迁移存在严格限制,而且不同城市之间户口迁移也开始有了严格地控制。于是,户口的价值差异开始在城市之间出现,城市户口的价值逐渐与城市规模、发展程度等因素联系在一起。譬如,北京曾流行着这样的一句话:“宁要北京一张床,不要外地一栋房”,就集中体现了城市之间户口的等级差异。   户口的价值化或等级化,可以说是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种等级化不仅存在于城乡之间,也存在于不同城市之间。有学者认为,户口已在整个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空间等级(social spatial hierarchy)”。③ 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核心原因就是,户口中附着了太多的利益。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以人口登记与迁移管理为基础一套基本的人口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它不仅包括常规人口登记和上报、人口迁移和管理等人口管理功能,也涉及就业、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管理功能,因而存在着明显的“功能超载”④的问题。户籍制度的“功能超载”,直接导致了户口中“嵌入”太多的社会福利和利益,如就业、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无不与户口直接挂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说,户口在社会福利和利益分配中拥有着基础性的地位,这也正是为何户籍制度改革总是举步维艰的根本原因所在。   此外,户口价值化或等级化也与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严格管控有直接关系。因为,如果人们可以自由迁移的话,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迁移来改变自身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来消解的户口价值。这样,城乡之间、城市   之间区域发展的不均衡就不至于转化为社会空间的等级化。⑤正是由于户籍制度对于人口迁移的严格管控,导致了整个社会不仅在地域空间上,而且在社会空间上被严格地“区隔(Segment)”开来。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就像有一道道看不见的“隔离墙”⑥,将大量有落户需求的农村人口、外来人口阻挡在城市之外,区隔在城市之间,因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以及市民化的可能和路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说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动力,那么人口迁移则是城镇化推进的必要手段,也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户籍制度改革与推进模式      户籍制度管理的严格,实际上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对计划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户口,计划经济必定难以为继。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众多社会资源的分配都是凭户口发放和领取的。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结构不断转型,户籍制度的各种弊端日益明显。特别是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严格管控,已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迫切需要改革。   所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户籍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一些重大的调整和改革的尝试,表明现行户籍制度开始逐渐由“紧”向“松”转变。比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开始允许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集镇落户。1985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开始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从而真正赋予了农民在城市就业的权利。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提出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这也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   特别是进入2003年以后,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试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二元划分,逐步推行“城乡户口一体化”。截至2006年年底,湖北、四川、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取消了城乡二元的户口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期间,虽然改革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毕竟已迈出了最艰难的一步,即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已经出现松动。   可以说,目前户籍制度改革正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只是,因为全国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城市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异,所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各地户籍制度改革难以实行一种模式,进行“一刀切”。各地一般都是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户籍改革措施,从而出现了多种推进模式并存的局面。清华大学“人口迁移与市民化”课题组通过对全国部分城市的调查发现,根据户口开放程度不同,我国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模式大体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第一,严格控制型。这一类型的户籍制度改革模式主要出现在一些“一线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这些城市因其存在庞大的人口压力,考虑到城市的承载能力,所以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一般比较谨慎和稳妥,改革步伐也相对缓慢。目前,这些城市依然对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迁户实行严格控制,大多设有相当严格的落户条件和准入门槛。比如,北京在户籍管理上依然坚持严格的指标控制。由于庞大的人口压力,北京从2011年开始,户籍政策实际上不是放松了,而收紧了,进京户口指标开始明显减少。而这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能获得的指标可以说微乎其微,绝大多数都是人才引进、投资入户、家属迁入、学生进京等户口指标。只有获得全国劳模称号,或取得高级工、高级技师职称的农民工,才有望在北京落户。   相比北京而言,广州的户籍政策稍微宽松一些。2010年,广州市在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开始实施“积分入户”的户籍政策,规定:外来务工人口只要积满85分,即可申请入户。但是,我们调查发现,广州基于控制自身人口规模的考虑,每年积分落户的指标总数实际上只有3000个,并且能真正落户下来的积分数要远远高于基准线85分,2010年落户最低分132分,2011年落户最低分122分。所以,能够落户下来的外来人员绝大部分都是高学历、高技术人才,而对广州700多万外来农民工来说基本上是望尘莫及。   第二,有限放开型。这一户籍改革的推进模式多发生在部分“二线城市”。这些城市因其自身人口压力没有“一线”城市那么大,同时又需要大量引进人才和资本,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多情况下都实行的是一种有限放开的户籍政策,即有条件的开放,如资金条件、人才条件等。比如2004年,成都就开始尝试放开户籍政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0年11月,成都市出台的《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规定:农民可以带着农村产权进城落户,并且享有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前提是,农民要先购置一定居住面积的住房,亦即通常所说的“购房入户”。我们调查发现,这一政策的确让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工实现了进城的落户愿望;但是,购房的经济“门槛”实际上也将很大部分农民或农民工挡在门外,因为农村产权所能抵消的房款与房屋实际价格之间还有一个不小的“缺口”。而且,对于市外人员来说,条件还要更高。所以,成都的户籍政策应当说是有限开放的。   第三,全面放开型。所谓的“全面放开型”户籍改革模式主要是在部分三线及以下中小城镇。这些城市多因自身城市规模相对较小,但又迫切需要吸纳大量人力和资本,参与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以开始实行一种所谓基本开放的户籍政策。例如,2004年湖北省鄂州市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规定凡在鄂州市登记常住户口的居民,可统一登记或改登为“湖北居民户口”。2009年,鄂州又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落户政策,取消购房入户房屋面积限制,凭《房屋产权证》即可申请入户。这无疑给绝大多数农民工落户敞开了大门。   从调研情况来看,四川德阳户籍政策开放的尺度似乎还要更大一些。2012年7月27日,德阳市召开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动员部署大会”,提出“零门槛”的户籍制度,入户条件将降到历史最低点。规定:凡在德阳市城镇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经商人员,或在德阳市城镇连续务工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或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租住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都可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所以说,德阳的户籍改革模式应当是全面开放型。也因为如此,这次户籍改革也被称为四川省近年来户籍政策最宽松的一次改革。   总之,近些年来,户籍制度改革的“引擎”已经启动,并在全国各地不断推进。虽然各个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的模式和进程不尽相同,但是改革方向整体上正朝着打破城乡二元分割,促进农村人口自由流动的方向发展。当然,我们必须要看到现有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 李强(清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户籍制度 农民工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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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宇: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张宇: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进入专题 : 经济体制改革    ● 张宇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热潮正在兴起。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涉及许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深入研究。      一、 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对于这一问题认识不清,就会在实践中出现方向性的偏差。应当看到,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但人们对于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比如,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是没有社会属性的,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没有社会制度之分;有人认为,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与西方制度接轨,而不应当强调中国特色;还有人认为,社会主义意味着社会公平,而市场经济意味着高的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公平加市场效率。上述这些看法都是有片面性的,只看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而没有看到市场经济的个性,从而割裂了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的实质。市场经济是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形态的共同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姓“社”也不姓“资”,是中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总是与一定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必然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和具体特点。现实的市场经济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统一。我们既不能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混同起来,否定市场经济的共性;也不能把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割裂开来,否定市场经济的个性。这一点,我们党的理论是很明确的。党的十四大报告在提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6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即“四项基本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会走向资本主义。”(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02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获得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一方面发挥了市场机制信息灵敏、效率较高、激励有效、调节灵活等优点,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调节、统筹兼顾、独立自主、团结互助等制度的优势,克服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以及经济危机、贫富分化等深刻的缺陷和弊病,这就从理论和实践上超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流俗教条,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也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开辟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道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   能否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等同于市场化改革方向呢?严格地讲,不能这样简单等同。这是因为,作为改革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二是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要求建立自主经营的企业制度、市场调节的价格机制、健全的市场体系、充分的市场竞争。这些方面的改革可以简称为市场化改革。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要求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这些方面的改革显然不能用市场化改革加以概括,甚至是相反的,是对市场经济的局限和弊端的纠正、调节和超越,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市场化,固然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和保障公平正义,同样也是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完整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要求。      二、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必须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一个是基本制度,一个是经济体制。从基本制度方面看,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经济体制方面看,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中国的改革是改体制而不是改制度,这种看法的合理之处在于它肯定了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但在理论上是不准确和不严密的。所谓制度,一般指的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如企业制度、市场制度、价格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等等,从这些方面看,制度与体制并无根本区别,都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即使从基本制度的角度看,也存在改革的问题。我们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所确立的以公有制的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就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创新和发展。没有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本质特征的这种创新和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也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因此,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了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正是这样表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从经济方面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发展。上述目标,既包括了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内容,又包括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等主要环节,以及基本制度、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等主要方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正确认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上述目标,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绝不能否定和抛弃社会主义制度。要特别警惕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所谓的普世价值,并以此为标准来确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蓝图,主张全面推行私有化、自由化,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完全接轨,实行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宪政;符合这种标准的所谓的改革才是真正的改革,与这种标准不相符合的制度比如公有制、计划调节、共同富裕和共产党的领导等,都被看作旧制度的残余和改革的障碍。同时,也要警惕对市场经济的改革提出质疑,主张重回传统社会主义老路的观点。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实则相通,都否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第二,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和已有成果,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出发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从总体上看,中国已经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转折,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在实践中展示出极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活力。只有承认这一点,增强我们的制度自信,才能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前进。那种认为经济改革已经陷入停滞、正在面临崩溃,因而需要推倒重来,进行激进式变革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现行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依然比较繁重。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以及基本经济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腐败现象严重等问题依然突出,需要通过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以解决。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需要全面具体分析:有市场化不足的问题,如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职能不到位等;也有所谓的泛市场化问题,如公共服务产业化、权钱交易现象蔓延等;还有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上不完善的问题;更多的问题则是发展中的问题,如自主创新能力低、城乡二元结构分割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已在经济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条件下,我们不宜再把现实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归结为计划经济的残余或者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相反,经济波动、收入分配不公、货币拜物教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病,即使在发达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弊病需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加以克服,寄希望于用所谓彻底市场化的办法解决市场化固有的缺陷,无异于缘木求鱼。   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经济制度,归根结底,就是要使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实现了社会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发展生产力是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是目的,二者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完善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最终要体现在共同富裕上。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最终也都要通过共同富裕体现出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这一根本原则,切实解决现行经济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得到发挥。      三、关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目前面临许多重要的理论和政策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比如,现阶段我国公有制经济存在的条件和基础是什么,优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用什么指标来具体衡量?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性质有什么区别,作用有什么不同?如何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作用,处理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如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等等。应当看到,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成为指导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宪法准则,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市场竞争、全球化、资本流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措施的保障,单纯依靠市场自发作用,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就有可能落空。建立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障机制,关键是要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控主体,由其负责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督促基本经济制度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和成熟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但是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成熟的所有制结构调控体系,后者的重要性丝毫不低于前者,甚至更为重要。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赋予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和有计划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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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泽石:我对朝鲜战争的回顾与思考

张泽石:我对朝鲜战争的回顾与思考 进入专题 : 朝鲜战争    ● 张泽石        上个世纪50年代初,中国经历了极为惨烈的朝鲜战争。我作为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一员投入了那场战争。尽管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朝鲜战争的一些场景依然清晰地刻印在我的记忆深处。   首先是战争的死亡惨相。我在山间小道夜行军中,见过月光下溪沟里朝鲜老人的尸体,腹部已经破裂,肠子漂浮在水上;我在一个空无一人的村子里看见过被几只野猫围着脑袋啃肉的女尸,她的眼睛鼻子都只剩下了空洞,太可怕了!更多的死亡是发生在我的身边。有三位战友的牺牲令我永远无法忘却。一位是被美军的凝固汽油弹活活烧死的。那个事件发生在我们入朝后第三天。那天夜晚下着小雨,我们在一条公路上急行军,先是美军侦察机沿公路投放照明弹,然后是他们的F84战斗机俯冲扫射。我急忙隐藏进公路边的树丛里,附近有一个机炮连的战友紧紧拽着一头驮炮筒的骡子完全暴露在照明弹惨白的光照中。我看见从飞来的美军战斗机机腹下射出一个橘红色的火球,随即变成一条蜿蜒而下熊熊燃烧着的火蛇扑向驮炮的骡子。那位战友拉住骡子想往前方躲避,但已经全身着火的骡子狂叫着挣脱缰绳冲下公路倒毙在河滩上。我们那位被骡子绊倒在地的战友,陷入了凝固汽油的大火里。大家不顾一切围上去却被满地炙热的火焰所阻挡,我们只能蹲在地上呼叫哭喊,最后眼睁睁地看着一个鲜活的人变成一具焦黑的猴子般佝偻着的骨架!   另一位战友是在北汉江淹死的。1951年的5月24日凌晨,我们180师奉命抢渡北汉江,力争在敌人的包围圈合拢之前冲出重围。我们赶到江边,只见江水波涛汹涌,部队分三路攀着三条铁丝在齐胸深的湍急水流里渡河,到处是炮弹炸起的水柱,炮声和人喊马嘶声乱成一团。过河时我的前面是一副抬着伤员的担架,右侧是一个战士拉着一匹骡子,骡子尾巴上还拽着一位小个子女战士。就在只有十来米远即可抵达对岸时,一发炮弹在我附近爆炸了。浑浊血污的江水向我兜头喷淋而下,等我使劲摇头吐出脏水睁开眼睛,发现走在我前面的担架没了,我身边的骡子倒在河里挣扎着,牵它的战士也不见了,只有那个女战士还在我身后随波浪浮动着。我急忙转身去抓她,可我抓住的只是她那顶浮在水面上的棉军帽。她人已经被无情的江水冲走了,永远地冲走了!   第三位战友是被自己人踩死的。就在抢渡北汉江后第二天,我们不顾一切蜂拥着冲向北面一个名叫鹰峰的山地,那是我们生之希望的所在地。我们强忍着极度的疲劳和饥饿,沿着一条山脊梁急走,美军的远程榴弹炮不时轰过来造成伤亡,但只要炮弹的尖声嘶鸣没有正对着我们,就决不停止前进。我们正在昏昏沉沉地跟着队伍奔走着,突然听到炮弹的嘶鸣正对着我们来了,我反应极快地俯卧下去又顺势翻滚进旁边的弹坑里,我发现弹坑里已经有人,而自己正压在他的身上,我听到了他的微弱呻吟,立即挺身站立起来。这时一些战友都在往弹坑里跳。我大喊:“别下来,底下有伤员!”可我的喊声完全被强烈的爆炸声所掩盖,没能止住大家继续挤进弹坑里来。等炮轰停止,大家发现脚底下不对劲时,已经来不及了!我们痛哭着往弹坑里扔了不少树枝,把那位气绝身亡的不知名战友掩盖起来,又抹着眼泪去追赶队伍!   在那场战争中,我也见到过敌军的尸体。在我们千里行军快抵达“三八线”时,我们进入宿营地后,发现不远处有一座美军帐篷,便相约去看看有无美军留下的罐头食品之类的军用物资。去后看到帐篷里空无一物,但见帐篷后面的树林里有一堆用毛毯盖着的东西。一个小宣传队员高兴地跑过去揭开毛毯,却立即扔下毯子一面往回跑,一面大喊:“死人!死人!”我带着大家走过去,揭开毛毯,底下排列着8具美军尸体,白人、黑人,甚至还有一个黄种人。那些僵尸在阴暗的树影之下显得十分恐怖。   现在回顾起来,人的生命在战争中真是连只蚂蚁都不如。我因之认为:懂得珍惜和尊重人的生命、尽力去避免战争,应该成为人类现代文明的首要标志!   但是60年前,我并不是这样认识。那时我拥护“正义的战争”,我还认为我的生命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我自己的。那时我和我的战友们真诚地相信,我们是在为保卫新生的祖国而战,我们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这场正义战争中献身是应该甚至是光荣的。我们根本不知道美国并不打算侵略中国,也不知道我们实际上是在帮助吞并韩国、帮助斯大林去保留北朝鲜那个桥头堡而流血牺牲。整个朝鲜战争夺去了数十万中华儿女的生命。   然而朝鲜战争给参战者造成的灾难中,还有比死亡更加悲惨的。一类是那场战争造成的成千上万的肉体上的重伤残者。他们不仅不能享有正常人的幸福生活,还要终生忍受伤残之痛,确实是生不如死。还有一类是精神上的重伤残者,他们参加战争的可怕后果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与做人的尊严,不仅在生活上遭受种种虐待尤其在心灵上遭受长期折磨,也是生不如死!我和我的2.2万多名志愿军被俘难友就属于后者。   我是1951年5月27日被美军俘虏的。那是我一生中最黑暗的一天。但是,我想回顾的不是我个人被俘的经历。我要回顾的是:朝鲜战争中为何有两万多名志愿军指战员被俘,而我们这些曾经在战场上同生共死的战友被俘后又为什么发生了一场惨烈的内斗与分裂,以至于7000人回了大陆、1.4万人去了台湾,最后大家又怎么都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命运。   中美两国对抗的朝鲜战争是一场实力非常悬殊的战争。当时,中国是一个久经战乱、满目疮痍、亟待重建的国家,而美国是世界头号强国。我们在入朝之前曾被告知美国是只纸老虎,战无不胜的解放军一定能战胜美国少爷兵!志愿军在前三次战役确实打过大胜仗,我志愿军秘密跨过鸭绿江后,彭德怀指挥五倍于美军的部队,通过山间小道,插入敌后,分割包围,突然袭击,一下子把骄横不可一世的麦克阿瑟打得晕头转向,损失惨重。只好丢盔卸甲一泻千里,连汉城都再次丢失!但在第四次战役期间,麦克阿瑟被撤职,李奇微担任联合国军统帅。美国增强了兵力,特别加强了空军,完全掌握了从鸭绿江到最前线的制空权。而我们中国部队因为战线太长,补给困难,打得非常艰苦,放弃了汉城,节节向“三八线”败退。此时,美国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终于提出了停战谈判建议,这次轮到了毛泽东被胜利冲昏头脑,听不进彭德怀的休战请求,听从了斯大林和金日成的怂恿,拒绝美方建议。坚持要再打一个大胜仗,才坐下来和谈。于是,包括我们60军在内的第三兵团共十余万人被从国内紧急调往“三八线”投入第五次战役。我们60军尽管是昼伏夜出,15天赶了1500里,仍然在美军空袭中遭受了严重损失。全军运输弹药粮食的上百辆汽车,数百匹骡马所剩无几,非战斗减员达到五分之一!   1951年4月下旬,我们三兵团作为生力军在中线发动了进攻,我们带上够一个星期用的粮食、弹药,仍然采用“插入切断、分割包围”的战术,迅速深入敌后,吃掉一股敌人,再迅速撤回原来阵地。我180师取得了一些小胜利,其中包括我们538团歼灭了美军一个坦克连。   5月16日,我军在中线再次发动攻击,180师作为先头部队直插敌后,带头踩进了李奇微预设的陷阱。原来李奇微使用了“磁性战术”,让联合国军且战且退,并扔出几个“钓饵”诱我深入。等待我们的粮食弹药消耗大半之后,立即在东西两面同时发起强大攻势,并以美军的机械化主力部队迅速从中线两侧推进,实施对我军中线部队的合围。其行动之坚决,火力之猛烈,迫使志愿军全线溃退。我180师奉命留在北汉江南岸负责断后,还要掩护全兵团上千名伤员的转移。到了5月24日,即发起进攻后第八天、我们已经粮尽弹缺之后,才抢渡北汉江后撤,25日美军完成了对180师的合围。我们在25日、26日两天进行的突围战斗极为惨烈,师长只得下令各自为战、分散突围。从5月27日开始,除少数侥幸逃出包围圈外,大多数陆续落入敌手,当了俘虏。此役,180师1.2万人,伤亡4000余人,被俘4000余人,仅有3000多人存留(其中还包括原本留守后方的医院、兵站及伤员千余人)。但是,在第五次战役中遭受损失的远不止180师。李奇微除了重兵合围180师之外,也对东西两线仓皇后撤的各个中国部队实施“插入切断,分割包围”,其结果是将志愿军战俘的总数,从第五次战役之前的4000人猛增至战役之后的2万人。   第五次战役结束后,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国军队表示同意举行停战谈判。1951年7月10日,参战双方在开城来凤庄开始了停战谈判,1953年7月27日双方在板门店签署了停战协议。在这两年中,双方边谈边打,打打谈谈。志愿军战俘又增加了2000人,使得朝鲜战争志愿军战俘总数达到2.2万人。   朝鲜战争中,朝鲜人民军战俘多达12万人,远远超过了志愿军战俘,但朝鲜人民军战俘的命运却比志愿军战俘好得多。首先是在朝鲜战俘营里没有中国战俘营那种大规模内斗与分裂;更重要的是他们归国后受到的待遇比我们强得多。   中国战俘营里的大规模内斗,表面上看是要去台湾的战俘跟要回大陆的战俘的对立。而实质上是反共战俘和亲共战俘的对立,最后演变成了一场战俘营里的国共内战。可是志愿军都是共产党的部队,怎么会出现国共之争?   抗日战争结束时,中共部队只有几十万人,国民党军队人数号称800万,而当解放战争结束时,国民党军队只剩下几十万人撤往台湾,解放军却增加为数百万人。消失的国民党军队哪里去了?多数被解放军吸收了!我们180师入朝时,从班排干部到战士,大部分是太原战役的“解放战士”和成都战役中95军与黄埔军校的起义投诚官兵。新参军的只有少数知识青年。入朝参战其他部队的组成情况跟我们相差无几。然而,在2万多志愿军战俘中,从战场主动投敌进来的,为数并不多,绝大多数还是由于伤、残、病、饿丧失战斗力被俘的。如果从政治上对中国战俘进行深入考察,在众多原本是国民党军队的战俘中,确实有不少人在被俘之前思想感情上就不认同共产主义,有些人因为在“打土豪分田地”时期或解放战争时期家里曾经有人受难,而在心里隐藏着对共产党的仇恨。这些人到了战俘营脱离中共的统治后,自然用不着再隐瞒自己的政治倾向。他们自然也是中国战俘营里拒绝遣返回大陆的最坚决的战俘。但是,由于当时新中国刚成立,共产党表现得比国民党清廉,解放军在军民关系上、官兵关系上也比国民党军队强得多。因而尽管战俘中的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只占少数,但从思想感情的总体倾向上说,在战俘营初期亲共战俘要比反共战俘多得多。   问题出现在停战谈判开始后,美国政府发现有中国战俘坚决不愿回大陆,乃提出了“根据战俘自愿进行遣返”的原则,并且情不自禁地支持反共战俘去控制战俘营。先是把一些战场投诚的原国民党军队军官调往日本东京受训,然后任命他们担任各个战俘营的俘虏官;允许他们在战俘营里发展“国民党支部”及“反共抗俄同盟会”;特别是让他们成立“战俘警备队”,并允许警备队私设“刑讯室”,实际上给予了他们使用暴力手段去统治战俘营的权力!这就把潘多拉魔盒打开了。这些坚决反共的战俘通过他们掌握的行政权力及“战俘警备队”的准军事管制,开始在战俘营里强迫所有的战俘听取宣讲反共课、在讨论会上辱骂共产党;强迫党团员去宣布自己退出共产党、共青团;强迫战俘们在要求去台湾的申请书上签名盖血手印;最毒辣的是强迫战俘在身上刺青,刺上永远抹不掉的反共标语乃至国民党党徽,看你还敢不敢回大陆去!面对亲共战俘们从各自为战的反抗到团结起来有组织地抗争,他们采用了当年国民党监狱对共产党囚犯使用过的各种残忍刑法予以镇压。   究竟何去何从?这是大家在战败被俘之后面临的又一次关键的命运抉择!这次是关系到能否保留住我们自己做人的尊严和回家跟亲人团聚这些基本人权的抉择!但是要回家就得选择共产党,要去台湾就必然选择国民党!历史的安排就是如此。于是,去台湾还是回大陆之争,变成了国共之争,既然事关每个战俘的终生抉择,全体中国战俘就都卷入了那场激烈的战俘营里的国共内战。   1952年4月6日,美军管理当局宣布:全体中国战俘将于4月8日起接受“遣返志愿甄别”。那场国共内战便面临最后决战。那几天,在中国战俘营内反共战俘掀起了对拒绝去台湾战俘的大规模恐吓和镇压,四川大学新参军的外语系学生林学逋被当众剖腹挖心。结果是1.4万人去了台湾,只有7000人回归大陆。   60年后回顾这个历史事件,对于我们这些朝鲜战争的受害者竟然还得去吞下国共两党几十年积累的历史恩怨的苦果,我真是感到极其无奈和沉痛!同时我们也从中看到:人的尊严是维护人性的最后底线!人的尊严一旦被剥夺,人性就会被扭曲、甚至被异化为兽性!我们那些在最后一刻放弃回家跟亲人团聚的难友,(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朝鲜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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