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贺卫方:这样的立法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9月1日至9月2日,著名法学家、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微博里对刑诉法修正案发表评论。他指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等罪可以拘留而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不只是提前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视为罪犯,加以惩罚。对照一下我国政府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这样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贺卫方说,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条使得“立法宗旨跑偏”。第一条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他说,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   他认为,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践踏程序,以逞实体,法治国所不为者也。”   对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贺卫方认为这有“敌视律师”之嫌,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贺卫方问道,“威逼利诱证人乃检察官警察家常便饭,为何不规定‘检察官、警察、律师或任何人不得……?’”   对修正案第五十三条,他认为是“亮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他说这“迈出很大一步,难能可贵!不过,假如非法手段所获供述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也坚决排除,犯罪人不受惩罚亦在所不惜?”   最大争议条款是修正案第八十四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贺卫方认为,“此条中一个诡异逗号引起理解混乱。单列两种犯罪不是限制,而是突出;‘等’乃麻袋口。”   “法院没有真正的独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强势地位不改变,这样的条文不过是空口白话而已。”   他进一步评论道:由于“等”字的麻袋口意义,故逗号后系规定前文抑或单列一类已无关紧要。另,对于二十四小时内不通知家属者,何时通知,法条不著一字。是否意味着可以是几个月或几年?关键还在于,整个立法都贯穿着一个可怕倾向:对公安等行政权力缺乏司法审查。建议:对是否构成不通知,应由法院审查。   最后,贺卫方说,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思来想去,这第八十四条还是废除为好。试想,一个人被拘留了,政府居然不告知其家人,家人也只好满世界找——是自杀了,走失了,还是……这太不人道了,是一种株连。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得不偿失。”   他表示同意网友的看法,这有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之嫌。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二款、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第三款、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第四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第五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来源:财经网 链接: http://www.caijing.com.cn/2011-09-02/110839364.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9142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喷嚏图卦》图片托管于又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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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贺卫方:这样的立法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贺卫方:这样的立法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本文来源于 《财经网》  2011年09月02日   可以拘留而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不只是提前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视为罪犯,加以惩罚。对照一下我国政府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这样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财经》综合报道】 9月1日至9月2日,著名法学家、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微博里对刑诉法修正案发表评论。他指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等罪可以拘留而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不只是提前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视为罪犯,加以惩罚。对照一下我国政府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这样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贺卫方说,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条使得“立法宗旨跑偏”。第一条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他说,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     他认为,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践踏程序,以逞实体,法治国所不为者也。”     对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贺卫方认为这有“敌视律师”之嫌,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贺卫方问道,“威逼利诱证人乃检察官警察家常便饭,为何不规定‘检察官、警察、律师或任何人不得……?’”     对修正案第五十三条,他认为是“亮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他说这“迈出很大一步,难能可贵!不过,假如非法手段所获供述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也坚决排除,犯罪人不受惩罚亦在所不惜?”       “法院没有真正的独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强势地位不改变,这样的条文不过是空口白话而已。”     最大争议条款是修正案第八十四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贺卫方认为,“此条中一个诡异逗号引起理解混乱。单列两种犯罪不是限制,而是突出;‘等’乃麻袋口。”      他进一步评论道:由于“等”字的麻袋口意义,故逗号后系规定前文抑或单列一类已无关紧要。另,对于二十四小时内不通知家属者,何时通知,法条不著一字。是否意味着可以是几个月或几年?关键还在于,整个立法都贯穿着一个可怕倾向:对公安等行政权力缺乏司法审查。建议:对是否构成不通知,应由法院审查。     最后,贺卫方说,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思来想去,这第八十四条还是废除为好。试想,一个人被拘留了,政府居然不告知其家人,家人也只好满世界找——是自杀了,走失了,还是……这太不人道了,是一种株连。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得不偿失。”     他表示同意网友的看法,这有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之嫌。贺卫方还专门将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相关条文列举在微博上。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     第一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二款、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第三款、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第四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第五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作者: 《财经》综合报道 】 (责任编辑:李正伦)   链接: http://www.caijing.com.cn/2011-09-02/110839364.html 转载时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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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陈水扁之子宣布将参选立法委员

陈致中此前被高雄市议会撤销议员职务。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之子陈致中,宣布将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立法委员,但其是否可顺利参选立委,因法院三个月的判刑而仍有变数。 陈致中因在此前国务机要费案中作伪证而被判刑三个月,而被解职高雄市议员职务,此一刑期使他是否得以赶上十一月下旬的立委参选登记仍不确定。 陈致中被判的短刑,按台湾法律规定除了坐牢外也可选择申请改服社会劳动刑,其本人尚未表明是否将提出申请。 一种广泛臆测是若陈致中本人无法参加立委选举,将由其妻子"代夫出征",这种由妻代夫参选,在过去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将议异人士入罪下狱后经常发生。 陈致中此前在高雄市议员选举以最高票当选,他称被判刑并迅速遭行政院宣布解职,是马英九政府对其政治追杀已杀红了眼。 民进党立场 在野的民进党在陈致中宣布参选的高雄市选区已经选定了候选人,而民进党对陈致中的参选则呼吁其以大局为重,不要造成其与民进党候选人两败俱伤。 这种大局为重的说法,类似于执政的国民党一段时间以来对不排除参选总统的宋楚瑜的呼吁,因为在蓝绿对决的选举中,同一阵营现两名候选人被认为将使对方渔翁得利。 陈致中在宣布参选记者会上说,他将积极思考双赢的策略,其态度是开放的,也将全力支持竞选总统的民进党主席蔡英文。 在政治路线上,陈致中延续陈水扁执政后期采取的一边一国立场,其主张台湾作为独立国家的力度,大于蔡英文导领下的民进党。 父子从政之路 陈水扁目前仍在服刑。 在监狱中的陈水扁对陈致中参选如何看待尚未为外界所知,而在此前陈致中被解除议员职务时,陈水扁通过其定期对外发表文章发出声援。 陈水扁说,陈致中与其差不多年纪参选市议员,都获得全市的最高票,但都无法做满任期,父子两人从政之路一样坎坷难行。 若以陈水扁在政坛历程来说,其当年在市议员任内坐牢时,由妻子吴淑珍以"代夫出征"方式参选,陈水扁在出狱后则担任吴淑珍的立法助理。 陈致中从去年参选高雄市议员开始在政坛露出头角,但他说原本只想做平凡人,无意参选议员职务。 他说之所以从政是因父亲陈水扁从卸任后,政治之路成了其全家人的原罪,政治献金成了罪无可赦的贪污,台湾人总统成为国共两党连手砍杀的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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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禁止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

法制网讯 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提供证明,擅自终止妊娠将被重罚。 《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选择胎儿性别。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同时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如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对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等情形的,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相关证明及手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泄露胎儿性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具虚假妊娠证明文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增加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购置胎儿性别鉴定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非法组织、介绍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行为,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回顾: 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擅自终止妊娠3年内不准再生 广西拟发文规定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若擅自终止妊娠3年内不准再生。此外收紧胎儿性别鉴定资格,只有指定机构才可鉴别。对擅自堕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将处以1000元至3万元不等罚款。 (本文来源:法制网作者: 莫小松 ) 责任编辑:N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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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活动人士姚立法失踪24天5次被抄家

积极提倡公民参选的中国民权活动人士姚立法被失踪24天后,仍然下落不明。其所在单位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授权的情况下,多次闯入他家搜查并强行带走几个纸箱的选举材料等文件,并威胁要打家属。姚立法的妻子要求有关人员停止骚扰,让姚立法回家。 *姚妻:5次非法抄家* 姚立法的妻子冯玲7月14号晚上对打电话了解情况的美国之音记者表示,前一天下午6点多钟,姚立法所在单位潜江实验小学副校长汪潜带领该校两名教员闯入她家,进行姚立法这次被失踪以来的第五次搜查。冯玲说,汪校长自称代表学校来找她谈话,他说,学校6月20号把姚立法带走,要他在假期学习,姚立法在学习期间擅自离岗,要求姚立法尽快回学校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姚立法的妻子冯玲说,她当场拒绝了汪校长所说的谈话:“我说,我不同意和你们谈话。我跟你们没有什么可谈。我说,你们带姚立法走的时候,从来没有跟家属说到哪里去。去了好长时间,你们什么也不讲。现在你们三番五次来骚扰姚立法家属,太不像话了。他们每次来抄家搜家都没有任何手续。” *姚妻:校长当众威胁家属遭斥责* 冯玲说,潜江实验小学的唐荣威老师跟另一名教员也进入她家把屋内翻遍,带走五、六纸箱曾在网上公开发表的选举材料等文件。她说,当时她追到楼下,抓住汪校长的衣服,要求留下查抄物品清单,但是对方予以拒绝,并在小区居民的众目睽睽下威胁要打人。 冯玲说:“小区里有很多人都看到了,就说他们不对。就说,你一个男同志,怎么能对女同志这样?再加上是你们的错,你们把东西拿走以后也不开清单,也是你们的错。你为什么要对一个女同志这样下手?都在指责他们。最后,他不得不放手了嘛。” *抄家针对选举材料?* 姚立法的妻子冯玲表示,她家以前也被抄过,这伙人这些日子一共搜了5次,有时一天搜两次,要拿的都拿走了,多半是跟选举有关的资料,而且抄家者并没有开清单,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授权的文件。她说,姚立法长期公开鼓励公民行使选举权利,学校当局现在三番五次抄家可能是要找他的麻烦。 美国之音记者致电潜江小学分管姚立法的副校长汪潜、潜江市公安局长饶华军和市委书记朱汉军,这三位领导的手机均无人接听。负责监督姚立法的体育教员唐荣威7月14号晚上再次接受美国之音记者访问时仍然否认曾到姚立法家参与搜查。他表示,无论选举还是姚立法的行踪都与他毫无关系。 唐荣威说:“选举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先得要上班,拿我的工资,过我的小日子。” 姚立法的妻子冯玲表示能理解唐老师他们:“他们老师也是有良知的,但是领导让他们那样做,也不得不做,因为你的饭碗在他手里呀。” *家属要求停止骚扰* 冯玲说,姚立法这次被失踪后,她家在两周内多次遭到强行查抄,查抄人员甚至曾以断水断电手段强迫开门,她和两岁女儿备受恐吓,不堪其扰。冯玲要求有关单位停止非法搜查,放姚立法回家,让他们一家人正常生活。 据悉,6月10日,美国驻华使馆打电话给姚立法,邀请他前往北京会晤,姚立法表示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前往北京。冯玲说,这次通话后,当局加紧了对姚立法的监控。 观察人士注意到,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将从这个月开始。姚立法所写的数篇文章在他这次被失踪前曾在网上发表,指导有意竞选人大代表者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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