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

OhMyMedia | 时代周报:两份文件点燃艾滋病人维权希望

4月17日中午,42岁的杨芳(女)蹲坐在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河南省政府南大门旁。她的身边,挤满了与她同样神情抑郁的人。他们或蹲坐或站立,大多衣着褴褛,旧式夹克布满油污,脚上的胶鞋沾满泥土。   这是一群沉默的人。有的目光虚弱,浸透着怨艾;有的眼神中布满阴霾,裹挟着愤懑。没有标语,也没有横幅。这也是一群特殊的人,他们绝大多数是河南省上世纪90年代采供血和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余的,是他们的家属。   在距郑州100-300公里外的家乡,邻居们甚至也不知道他们的真实病情;而现在,他们从四面八方赶来,一起站在这扇大门前。   杨芳和丈夫是信阳某县农民,1995年曾在信阳血站有偿供血。2004年,河南省进行HIV全面普查时,两人均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毒。2011年10月,丈夫过世。杨芳租住在信阳市区,丈夫去世后,她的身体每况愈下。她不识字,只能干体力活,而现在,她已经没有力气做事了。除每月70多元的低保,她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只能靠亲友的救助度日。   丈夫在时,在市区收破烂,她还能打下手帮帮忙,丈夫患病治疗期间,家里的钱用光了。这么些年下来,她欠下了四五万元的债务。   4月14日,她接到姊妹(同为病友)打来的电话,相约到郑州上访。杨芳是个老实人,主动给一位乡领导打电话,对方是她丈夫远亲,说明要去上访,对方犹豫了一下,回答,“去反映反映也行”。杨芳就找朋友借了路费,出发了。   与杨芳的平和语气不同,来自平顶山的46岁的杨爱花异常愤怒。她不是感染者,但25岁的儿子却在1990年代输血感染。“去年11月十几号,我去乡卫生院给儿子拿药,卫生院硬说没有,让停两天再来。”杨爱花接连去了三趟,等了一周,卫生院才“从别的医院挪过来十几片抗病毒药片”。杨爱花儿子当时已经发病,今年过完春节,因肺结核在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   4月14日晚,杨芳跟病友搭上赴郑州的火车,15日到河南省民政厅时,已经有上百个病友聚集在一起。当天,省民政厅没有高层领导接待。16日,病友越聚越多,当日下午,一位处长出来接待,基本上没谈什么话。晚上,300名左右的病友就在民政厅办公楼的接待室里,或坐或卧,捱了一夜。第二天,大家离开民政厅,来到省政府门前。   “能来的人,还不是情况最差的人。有些人没钱,身体也不允许,躺在医院里等死,他们来不了。”驻马店一位感染者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只要生命存在一天,希望就会存在一天。他们的希望和诉求,清晰可见,那就是民政部和河北省政府关于救助艾滋病人的文件。    两个文件“点燃”希望   2001年8月,卫生部主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副部长殷大奎公开表示,1995年前后,在我国中部一些省份,一些地下采供血机构为商业利益,用落后的技术手段违法采血采浆,导致约3万~5万献血员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以河南为甚。   河南“血祸”问题就此浮出水面,至2011年11月底,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51956人,其中采供血感染占64%,自述输血感染占15%,剩余的21%左右的感染者中婚内传播和母婴传播也占了多数(据《河南商报》)。   河南全省落实了对艾滋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在医疗方面,针对艾滋病人,河南省政府施行抗病毒药物免费发放、自愿检测的则免费检测等。   2004年起,民政领域也实施救助政策,凡病毒感染者,全部纳入当地低保,从最初的农村地区每人每月12月,逐步提高到目前农村地区的病人及家庭成员不低于74元/月,城市病人180—340元/月不等。   其中,双孤儿童落实到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病死亡的儿童(即单孤儿童),每月100元补助。   因此,因母婴传染或输血传染而患艾滋病的儿童,除低保外没有任何补助。官方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这样的儿童,河南有2000名以上。而这些儿童,若父母还健在,则至少有一方是艾滋病人。这样的家庭,是河南艾滋病患者群体中最为悲惨的。   时代周报记者采访十多位前来上访的艾滋病人,他们的诉求主要集中在民政救助领域。2009年初,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下称26号文),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救助提出具体措施。   26号文规定:“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   “民政部早在2006年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明文规定对孤儿实行600元/月的救助政策,但直到2010年,国务院下文明确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后,该项政策才得以落实:河南省是中央和地方一半对一半,中央拿了300元,所以2010年实际下发300元,地方的配套资金直到今年才开始实施!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搭这个车得到了相应的救助,但是单孤儿童、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因父母至少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受影响儿童,还是没有得到救助。”孙亚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由此可见,河南的救助政策和中央的建议有太大差距。”孙亚说,“民政厅从去年就研究对感染艾滋病的儿童进行每月600元救助,资金需要1000多万,单孤儿童的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200元,但这些现在还没有实施。另外,关于双孤儿童,今年的政策是,如果当事者申请,也可以拿到每月600元。”   孙亚说,26号文虽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救助措施,但没有厘清资金来源,所以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2012年1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艾滋病特殊人群,施行四项救助。河北省上述文件和民政部26号文,在河南省的病友中广为传播,至少前来上访的300余人中,无人不知。   4月17日下午5点多钟,在大门前等待接近一天之久,5名代表被邀进入省政府与有关部门商谈。代表们都是感染者中的活跃分子,一位代表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具体要求:   首先,河南省政府公开承认河南采供血和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是血祸,是公共卫生事件,并以河北省上述文件为基础,对相关感染者进行救助和赔偿。其次,迅速地全面地落实民政部26号文规定的政策。   “我们没有提赔偿的具体数额,一是因为事关人命,任何数据都会有争议;二是主动提出来,只会对我们不利。”这位代表称。   如此审慎且高调的诉求“背后”,是血祸受害者无奈与艰辛的维权之旅。    漫漫维权路   孙亚说:“很明显,河南血祸早已经被承认了,但赔偿,就中央政府来说,也没拿出个具体措施。”   孙亚从可靠渠道获得一个信息:从2006年至今,卫生部多次牵头组织多部委研究对输血感染着的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定论。“他们研究的也只是赔偿输血感染的,不赔采供血感染的人。”   孙亚认为,如果进行赔偿,应该先从采供血感染者开始,因为采供血疫情是已知的。孙亚向时代周报记者出示了几份河北省卫生部门向有偿供血者提供的告知说明。    就在中央以及地方政府进行“长期决策”的时候,2000年以后,上世纪90年代血祸感染者进入病发期,他们等不到政府的关怀,首先拿起了法律武器。   但自2004年和2005年后,类似诉讼渠道获赔的例子非常鲜见。孙亚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全国数以万计的输血感染者中,他穷尽数年经历,只搜集到了百十个诉讼获赔的案例。    “原因很简单,法院系统整体上不会受理此类案件。”孙亚说。“这种案件医院是打一个输一个,所以法院的态度是少判慎判,往下拖。当然不排除,有些感染者,因为有各种各样人事背景而立案的。”    2004年,河南省高院在向省政协委员的一份答复中,有这样的一句话:“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河南省高院)还曾经一度指导相关法院对此类案件暂不予受理。 ”(豫法办查复【2004】5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412号提案的答复》)    孙亚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不但法院如此,医院系统也做了某些“工作”。“医院对病历进行过筛选,凡是1996年以前的病例,都不能直接复印病历,必须要申请等待一个星期。”孙亚告诉记者,“相当多的医院干脆就称病例丢失了!”    诉讼渠道断绝后,也就只有上访一条路了。2008年,河南三门峡市渑池县的一名输血感染者,在河南省政府门口上访期间,购买彩笔书写“还我公道、冤”三张纸牌。事后,渑池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5日,理由是:“手持纸牌站在大门口长达30分钟左右,影响极坏。”   近年,商丘李喜阁被拘禁、驻马店田喜被起诉等艾滋病人的遭遇,频频见诸报端。就在近日,上述于2009年被判处缓刑的宁陵县两名感染者中的其中一人,仍在被羁押中。   2012年4月17日下午5点半多,进入省政府内的代表们结束了谈判。   “我们只跟政府代表谈了半个小时。”一位代表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他介绍:提出诉求后,河南省卫生厅、民政厅、信访局等领导进行了10分钟的合议。之后,信访局领导给出答复:2009年26号文件的要求,不过分,政府一定采纳,但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解决资金问题;赔偿问题,民政和卫生两部门会进行协商,两个月内给出答复。但是,公开承认河南艾滋病是一起“公共卫生事件”,无法做到。这位代表还提出能否参与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商过程中,也遭到了拒绝。   这位代表说,2011年7月,40多名各地赶来的血祸受害者,曾到民政厅上访,后来被推到省政府,走到省政府去的,只剩下了20多个人。最后,又被推到省信访局,一位处级干部听取相关情况后,众人都散去了。   4月17、18日,众多上访者陆续被当地政府派遣的接访人员带回。18日下午,杨芳搭乘一位相邻县政府人员的车辆,遭到拒绝,自费回家。   相关人员表示:我们不会在家坐等的,我们要联系更多的病友,推举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接纳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组成维权工作组,同时要求政府组成相关的血污问题善后工作组,希望通过两个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或谈判,以推动救助和赔偿工作有实质性的进展。   (应受访者所请,文中除孙亚外,其余人均为化名) 原文: 点击 ps:Chiquitita:我觉得这篇文章的标题和正文内容其实有点割裂,不知是否是编辑有意为之。。。 © Chiquitita for 新闻理想档案馆 , 2012/05/07. | Permalink | 光荣之路 Post tags: 时代周报 New:!我们建立了OMM人人小站!欢迎关注! | OMM通讯社@新浪微博 | OhMyMedia@Twitter | OMM通讯社@腾讯微博 | OMM通讯社@网易微博 加入我们,OMM通讯社志愿者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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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婚姻权利受到挑战

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婚姻权利受到挑战 万延海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 1996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 or other status )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组成家庭的权利,其婚姻权利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2006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是,条例没有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具体享有的婚姻权利是哪些。   中国卫生部 1999 年 4 月 20 日下发《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规定“ 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说明上述管理意见是否继续生效。   尽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含糊状态,但是因为中国 2003 年后开始实施的婚前体检自愿原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实际上受到保护。   令人困惑的是,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国务院 48 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感染者的婚姻权利。文件第 十一 条 “ 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 提出 “ 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   同时, 48 号文件第四条 “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对感染者婚姻权利有哪些影响 ?艾滋病病人会继续被要求暂缓结婚吗?如果被继续要求暂缓结婚,暂缓结婚到什么时候?这些都没有对外作出解释。而此时国务院提出 “ 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 ,无疑对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带来困扰。   中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那么,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 1995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 “ 指定传染病 ” ,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究竟应该依据《母婴保健法》还是卫生部的一个专门文件 ?《母婴保健法》、卫生部 《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 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规定是否互相矛盾?   笔者认为,中国国务院、卫生部和民政部应该依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精神,修改或废除所有与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原则相冲突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大众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做好艾滋病性传播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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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国家艾滋病中心主任为艾滋病实名制辩解

  中国国家艾滋病中心主任为艾滋病实名制辩解 万延海 发表 于 二月 27, 2012 尽管中国长期实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但管理松懈的医疗机构允许人们使用别名,导致中国艾滋病检测出现初筛检测可以用别名,而确诊检测必须用实名的的现实。中国近年来强调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包括在初筛检测中也要求实名。但是,当一些地方政府试图把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写入地方法规时,却引起媒体和网络社会的强烈反弹。在中国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支持实名艾滋病检测的意见受到广泛的批评。为此,2月23日,《中国经济导报》发表了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的专访,称“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文中称吴尊友博士是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发起者。 吴尊友的一个理由是,如果不使用实名制,就无法知道检测结果的当事人。这显然是荒唐的说法,因为人们不用实名,但可以选用合适的编码。 吴尊友也为政府当年在卖血人员中强制实施艾滋病检测进行了辩护。吴尊友介绍说:河南省2004年6月就率先开始实施献血员大筛查,当时提出的策略是“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就是进入到每家每户进行既往卖血历史调查,你卖没卖过血都必须签字画押,只要卖过的,就必须做艾滋病检测。3个月的筛查下来,登记了28万人,查了25万人,发现了23100余个艾滋病感染者,这就是大规模实名制的开始。 原本政府早就应该通知当年的卖血人员,主动到医疗机构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这完全可以通过大众健康教育和到村民家里发放健康传单来实现,而不需要依靠政府强制措施。吴尊友不仅不为政府非法强制艾滋病检测进行道歉,反而作为艾滋病实名之辩护的借口,实在莫名其妙。 吴尊友在谈话中把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和人权与社会大众的人权相对立,也是非常错误的。提供匿名的艾滋病检测,保护感染者隐私,和实名艾滋病检测并不必然矛盾,但政府不能强迫所有人只能接受实名艾滋病检测。如果只能用实名,很多人因为对隐私的担忧,可能就会拒绝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公共卫生服务,而令艾滋病流行走入地下而失去控制。所以,提供人们匿名检测机会,保护好隐私,鼓励人们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医疗服务,才是保护大众健康和人权的关键。同时,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利,并不是保护感染者特有的权利,而是保护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隐私权利,同时艾滋病也并不是现在感染的人们的专利,艾滋病涉及所有人,所有人都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保护感染者隐私和人权,也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艾滋病病毒主要通过个人行为传播,而这些行为基本依赖于我们人类自己的参与。所以,我们每个人可以通过管理好自己的行为来预防艾滋病,也就是说,艾滋病是我们每个人可以预防的。通过提供健康教育和保护好隐私,在有安全感的环境下,人们会主动寻求艾滋病检测和医疗服务,因为生命毕竟是自己的。因此,保护好隐私和人权,对有隐私顾虑的人们提供匿名的检测服务,才是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键,才能真正保护社会大众的人权。而强迫的实名制,人们没有安全感,反而会远离艾滋病检测和卫生服务,令社会大众的健康和人权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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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严重侵害感染者隐私

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严重侵害感染者隐私 万延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一、保护隐私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石 中国国务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48 号),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中国国务院 48 号文件提出“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和“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而没有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隐蔽和尚未发现许多感染者是中国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造成的局面。 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关键是保护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的隐私和人权,鼓励人们主动寻求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服务,全面落实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精神。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涉及人类个体的隐私行为,通常是成年之间自愿的行为,而行为并不伤害他人。同时,艾滋病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可以预防的。除非在医院看病出现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我们个人自愿参与的行为传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好防范,我们就可以预防艾滋病,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人类个体的参与和合作,这需要人们有安全感,需要隐私和个人权利受到保护,而不能依靠强制措施。 二、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常见的隐私暴露的情况 但是,因为法律政策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以及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保护疾病患者隐私的规定,受到多方面挑战: 1 、 艾滋病实名制检测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 2009 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一些地方艾滋病法规明确要求实名制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 2 、 医疗机构强制或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 。国务院 48 号文件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要求“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 但相关政策建议,却可能严重侵犯人们的隐私,制造艾滋病相关歧视。目前,中国医院普遍对临床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并不提供艾滋病咨询,也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而是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 3 、 卫生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或检测动员工作采取实名制 。各地卫生部门经常通过科研项目或检测项目,在特定人群中动员艾滋病检测。目前,中国卫生部门时常不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用经济利益来诱导人们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并登记个人姓名和身份信息。 4 、 婚前“自愿”体检包含艾滋病检测,但并不自愿 。国务院 48 号文件提出的“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但是很多地方,婚前自愿体检并不真正自愿,不接受体检就拿不到结婚证书。 婚前艾滋病检测咨询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需要就婚前艾滋病检测相关的咨询、知情同意、感染者身份保密、登记结婚双方互相告知及其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准备。 5 、属地化“医学随访”令感染者在家乡曝光。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这种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属地管理,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的做法,严重侵犯感染者的隐私和自主权,特别是目前“属地管理”基本是户籍所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和随访。在一个人口密集的熟人社会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属地管理原则令感染者在家乡被曝光。 6 、自愿献血时被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身份曝光。 有人自愿参加献血,被查出艾滋病病毒感染,随后卫生部门通知单位,导致感染者失去工作。也有人在街头流动献血车上献血后,发现感染,被追踪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学随访,导致身份曝光的案例。 7 、政府关怀和救助工作,曝光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隐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但是,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在发放给感染者家庭孤儿和感染艾滋病儿童的课本时,刻印上显著标志,带来隐私暴露和歧视问题,也令需要帮助的孩子不敢领取刻有明显标志的课本。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但是,很多地方向感染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把感染者信息公布在社区公示栏里,导致感染者在居住地身份曝光。 8 、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对在押人员强制艾滋病检测,实施隔离制度,导致身份曝光。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2004 年 3 月 16 日)要求:“ 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我国目前对监狱等羁押场所在押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是强制性的,而且一旦被发现感染,将需要隔离在一个“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9 、“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导致感染者信息普遍曝光。 我国卫生部目前在全国推行“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和在医院建立电子病历档案的工作,但丝毫没有涉及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隐私保护的考虑。虽然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确实方便了就医和异地报销,但如果不考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隐私保护,将不仅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在医疗机构普遍遭遇白眼,而且在相关报销流程中,单位或医疗保障管理机构也可能获知感染者信息。 10 、公安维稳管控,威胁感染者隐私和人身自由。 2011 年 11 月 7 日,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周永康表示,“ 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 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 2011 年 2 月 19 日和 20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党校分别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表讲话。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是讲话的重要内容。 2011 年 2 月 25 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 南阳 市 政法 暨 平安建设 、 信访工作 会议 ”,南阳市政法委书记常康发表讲话,强调“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安置、教育救治、帮扶救助等工作。” 2011 年 7 月 22 日,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 》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 调 查 ”专题下发表标题为“ 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 ”的文章,副标题是“ 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 ”。文章一开始就标新立异和耸人听闻,强调艾滋病与精神疾病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文章写道: “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 …… 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 “ 不定时炸弹 ” 。”“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 11 、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统计报表涉及感染者和其他隐私问题。 我国卫生部门在执行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工作中,要求执行机构,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执行机构,记录参加活动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男男性接触者、女性性工作者和客人、吸毒人员填写自己的姓名、地址、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甚至要求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在工作报表上签字。这些都涉及严重的隐私和安全问题,严重妨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侵犯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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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需要改革艾滋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中国需要改革艾滋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万延海 中国广西地方立法提出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引起媒体、艾滋病防治组织和公众的强烈反应。人们在对广西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提出批评之际,却忽然了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其实是中国国家政策和国家控制政策的基础。 卫生部 2004 年 9 月 2 日颁发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登记和报告提出要求:“对艾滋病病毒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 年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提出艾滋病实名检测的详细技术要求,要求在初次筛查、复检检测和确认检测中登记接受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国籍、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址、户籍地址等。 2009 年出台的技术规范增加了身份证号的要求,似乎也是配合中国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2011 年,中国媒体公开把艾滋病患者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议题来讨论,中国中央政法委也召开会议并发表新闻,把艾滋病纳入政法管制的目标。 实名制艾滋病检测,不仅是中国国家控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的一部分,也是这个政策的基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政府卫生部门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是非常重要的,但对个人的艾滋病检测和对群体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的监测,应该充分考虑广泛的生命个体的需要,注意保护人权,尽可能地保护好感染者和接受检测人员的私人信息。 但是遗憾的是,中国艾滋病监测和报告系统强调了对感染者个人的国家控制,而不是侧重艾滋病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的分析和把握。而且,因为政府对感染者个人的控制,导致人们并不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咨询和公共卫生服务,感染者和高危群体走入地下,政府反而不能及时洞察艾滋病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 在过去的 20 多年中,中国出现三种艾滋病流行模式:静脉注射毒品人员中的流行、卖血和输血人员中的流行、以及近期迅速上升的男同性恋人群中的流行。在西南地区很多城市,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感染率高达 20% 。在上述流行上,中国政府基本都是马后炮,缺乏事前的预测,也缺乏有效的防治策略,导致上述群体中目前依然很高的艾滋病感染率。 笔者认为,中国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和自愿咨询制度,不仅在艾滋病检测上要强调接受检测人员的知情同意,也需要在登记姓名和个人身份信息上征求接受检测人员的知情同意,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匿名检测的服务。同时,检测单位向卫生部门报告艾滋病感染信息时,应该事先征求感染者个人的意见,让感染者了解私人信息通报的范围和可能的影响。 笔者认为,检测单位向卫生部门报告艾滋病感染者信息时,应该限定范围和限定通报的信息内容,比如感染者私人信息只能通报给提供艾滋病确认检测的机构和将来负责医疗和救助计划的机构。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或同级多部门通报的只应该是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而不是感染者私人信息。中国需要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规提出的属地管理原则和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入户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制度。而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医疗和救助计划之前,感染者私人不应该通报给国家卫生部或国家民政部。 中国卫生部门为实名制辩护的理由是,实名制有助于对感染者的配偶和伴侣进行伴侣告知,有助于为感染者提供医疗和救助的支持。尽管有上述好处,但伴侣告知、获得医疗和救助,应该通过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鼓励感染者主动去告知自己的配偶或伴侣,主动获取医疗和救助,因为毕竟是自己的生命和自己亲人、爱人的生命。遗憾的是,中国卫生部门恰恰只重视检测,而不重视咨询,甚至卫生部门内盛传感染者被告知自己感染后会自觉减少高危行为和减少艾滋病传播的流言。 中国受到艾滋病影响的群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也不能等到政府开恩提供匿名检测,而需要采取积极行动,一方面抵制强制的实名检测,一方面创造条件提供社群友好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同时要求政府规范艾滋病感染者私人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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