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

信力建 | 大陆每年有100万人被判刑,50万人被劳动教养

按:本文是根据一个朋友的口述以及他所做的调查整理而成,揭示了一个让每个人都“刻骨铭心”的事实:大陆“犯罪率”如此之高。恐怕不仅仅是公民本身的问题,法网太密,执法者选择性执法,体制把这个国家所有人都变成了弱势群体。   前不久回老家,和一个中学同学聊天,谈到我弟弟开印刷厂被缓刑的事,我就问他:一年中国有多少人被判刑? 他就举了他们派出所辖区的数据:去年他们辖区有 90 来人被判刑,被劳动教养的有 40 多人。每年劳动教养的人数大概是判刑的一半左右。 我们立即就查了 2010 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 2010 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 884737 件,审结 885316 件,同比分别上升 1.48% 和 1.75% 。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779641 件,判处罪犯 1006420 人,同比分别上升 1.68% 和 0.98% 。 2010 年居然全国有 100 万人被判刑,如果以新西兰的人口计, 6 年中国被判刑的人数就相当于新西兰的整个国家的人口。 按照我同学的估计,中国每年被劳动教养的人数在 50 万左右,这就意味着,每年中国有 50 万公民,没有经过检察院和法院这个程序,而被公安系统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剥夺了自由,如果你要勾兑保外或减期,基本也在这个系统完成,基本没有程序制约。 这样中国每年被剥夺自由的公民有 150 万 如果加上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没有被判刑和劳教的人,中国每年被抓的人我那同学估计超过 300 万人。 这就意味着,每两年中国被关过的人的数量就相当于整个新西兰人口。 如果这些人没有被司法系统合法公平公正对待,你想想这些人对司法系统能有好感吗?那天真有什么动荡来临,这些人绝对走在最前面。 我可爱的弟弟 2011 年被判缓刑,因为印刷了不少民营医院宣传品,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在开庭被判罪之前,他已经被关了 10 个月。 法庭上,检察官宣读:在查封的宣传品里没有国家正式书刊号和内部准印证号,全部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当时我就生气了,我到法院一楼拿了几份法院的宣传品上楼,我出示给检察官:如果没有国家正式书刊号和内部准印证号的印刷品都列入非法出版物的话,这些法院的宣传品算不算非法出版物?他们也没有国家书刊号和内部准印证号,要不要追究法院和相关印刷厂的刑事罪行? 但我的话立即给法官制止了,中国法院哪里是讲理的地方? 我记得我弟弟原来在饭桌上经常和我争得脸红脖子粗,因为每当我批评政府的时候,他总要为这个政府辩护:共产党也不容易啊,这些年共产党干得很不错啊! 我不知道当他被整得印刷厂倒闭,就因为印了一些“不反党也不反社会主义也不淫秽”的民营医院宣传品而被判刑之后放出来,他对整个体制是否真得看透了?是否以后还会为这个体制辩护?整个国家像我弟弟一样“觉得共产党干得不错的人”太多了,遍地都是。 我看到那些经常看新闻联播的人,天天看《参考消息》《环球时报》,天天看凤凰卫视《军情观察室》,天天只用百度搜索引擎的人,都属于这类人。 中国的女孩子啊,你可千万不要嫁给这些人,他们已经给洗脑了无法自拔,国家的光荣就是这些人的光荣,国家的牛逼就是这些人的牛逼,他们都忘了还有自我的存在。 如果中国有违宪审查机制的话,其实中国的所有新闻出版法规都是违宪的,因为宪法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而中国现有新闻出版法规都不是为了实现这种自由,而是限制这种自由。 中国所有社团管理法规也一样,不是为了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而是限制公民的结社自由。 中国任何一个印刷厂的老板都可以被判刑。 在中国,法网太密,执法者选择性执法,体制把这个国家所有人都变成了弱势群体,包括陈良宇、陈希同、许宗衡他们。 (注:本文属朋友个人体会及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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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 | <开阳>“杀人”需偿命?缘何不留情

我仍认为死刑虽然本身无所谓好坏、在于一个社会的文化定位,而把死刑揉进一个国家制度后,却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死刑本身不具有所谓的“惩罚性”和“警示性”,却给了政府一个解决问题的万能方法——杀人,国家机器手握生杀大权却嗜杀成性,不思制度之改只求一时之维稳,终酿大祸。     “杀人”需偿命?缘何不留情 ——简谈“凯西杀女案”和“威廉汉姆纵火灭门案”和死刑的废立   文/ 尹桑(Bentley University)     截止2010年底,世界上还在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20个了(其中2010年中国执行死刑案例有数千,除了伊朗尚有两百多以外,其他国家均少于一百),而今年刚刚审完的“凯西涉嫌杀女案”也表明民主世界的“死刑大国”美国也开始对于死刑越来越谨慎了,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个很明显的案件而在美国法院的审判下还是宣判凯西无罪,在很多人表示不解的同时我却回想起了以前法律课学的“威廉汉姆纵火灭门案”,感到十分欣慰。死刑到底要不要有?而为什么有些政府抱着死刑不肯放手?   一,凯西杀女案 背景资料:佛罗里达州25岁单身母亲凯西-安东尼,涉嫌在2008年杀死自己的女儿科丽。此案从三年前开始被媒体一直追踪报道至今,连续开庭30余天、91个证人出场后,大部分的媒体评论员、司法专家、普通民众都认为从逻辑上看是凯西杀害了自己的女儿,网络上认为凯西“有罪”的达到了77%-87%。凯西被指责为一级谋杀也就是有蓄谋的故意杀人,而最后12名陪审员作出裁决凯西一级、二级、三级杀人罪全部“无罪”,“有罪”的仅仅是对警察说谎部分。而陪审团作出“有罪”“无罪”的裁决必须是全票通过,有一个人反对都不行。(来源于校内日志)     下面就来看看这次案件,起诉方的检察官是如何尝试去证明凯西犯了一级谋杀的呢?首先,科丽从一开始失踪直到后来被外婆发现,凯西都没有主动去报警,不符合普通人的常识,为什么你的女儿死了不去报警呢?然后是凯西本人的谎言,当外婆问起她孩子在哪里时,她说孩子被保姆带走了并且指向一个没人的房子,还有就是她的车里散发出“人肉腐烂”的恶臭味凯西说只是垃圾,据证人和实验室作出的测试证明这绝对不是垃圾,并且她事后多次指控父亲性侵犯科丽等来转移视线最后都被证实是谎言。除了开端和谎言外,还有一些间接的证据比如凯西依旧参加朋友的party并且表露出自己获得了新生,以及在她电脑里搜索过致人昏迷的“三氯甲烷”和科丽嘴上的封条也被发现和凯西家的封条同一种类等等。 那么辩护方是如何帮凯西进行辩护,最终使得陪审团作出“无罪”的裁决的呢?攻击检控方提出的证据、提出另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以及对于没有直接证据和程序正义进行控诉。 攻击检控方的证据、提出另一种可能,这在《十二怒汉》和《一级恐惧》这两部电影里都有着重的描述。在《十二怒汉》里,十二名陪审员在一个炎热的屋子对一名年轻人涉嫌杀人作出裁决,证据看起来十分的充分,凶器、作案动机、时间都吻合,当绝大部分陪审员都决定判决死刑的时候,有一名陪审员表示了反对。他提出的观点就是,“看这个证据,是不是无懈可击呢?”“对于这个凶器,有没有另外一种可能而是另一个凶手?”,随着他的层层剖析、步步逼问,很多极其反对他的陪审员都渐渐开始反省,开始了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辩论,最终发现这个小伙子很可能是无罪的人。根据无罪推论,这名无辜的小伙子被判无罪。(《十二怒汉》是美国五十年代探讨陪审员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值得一观。)同样,在这次凯西案当中,辩护律师也一次又一次的强调,所有的推理也都只是检控方的“推理”而已,推理不等同于证据而且完全有可能给出另一个版本的推理。 而且,辩护律师指出检控方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凯西杀了科丽,自始至终凯西没有认罪(后面威廉汉姆一案会提到认罪的事),而且又没有直接的人证或者DNA、血迹、指纹等直接物证来证实凯西杀了人,所以检控方的指控就少了很大一部分的分量。还有的就是程序正义问题,加拿大专家说凯西的电脑搜索过“三氯甲烷”84次之多,但是加拿大人并不受美国“伪证罪”的指控,并且由美国专家作出的调查是凯西只搜索过1次“三氯甲烷”,这点上辩护律师也略胜一筹。综上所述,凯西被陪审团一致通过判了“无罪”。 作为一直反对死刑的我,对于这次案件的结果是很欣慰的,在我的观念里就算是杀人犯也不应该执行死刑,更何况证据不足很难断定她是杀人犯。而我一些美国中国的朋友跟我聊起此事时表现出的观点都是“这个根据‘逻辑判断’很明显的能看出她是杀人犯啊?为什么不判她死刑?”,我往往会问他们“你从何推断出她‘明显’是杀了她女儿?有可能她就是一个爱好说谎的人对于别人压迫性的提问就会情不自禁的说谎呢?如果她就是不爱自己的女儿所以当女儿失踪时她觉得她女儿终究会被别人领养的呢?她搜索过一次三氯甲烷就说明她用了么那难道你没有搜索过伟哥?”他们会很不服气的告诉我“你的这些都是极端可能性的推论,现实生活里遇到这类事的话杀人犯肯定就是她八九不离十了,除了《名侦探柯南》,你在生活里能找到一个证据十分‘确凿’却冤枉好人的案件么?”     这时候,我就会给他们讲一讲威廉汉姆的故事,这个我认为影响了“凯西杀女案”判决过程的案件,也是我认为的美国第一大冤案——“威廉汉姆纵火灭门案”。   二,威廉汉姆纵火灭门案 1991年12月23日,家住德克萨斯州23岁的托德威廉汉姆刚刚和父母打过电话,让他们圣诞夜过来一起过圣诞节,谁知道晚上他家突然起火,他只身逃出但是一个2岁、两个1岁的女儿全部葬身火海(他妻子不在家)。 当他和他妻子悲痛欲绝的时候,他被当地警方以纵火杀人的罪名指控了,并带回监狱进行拘留。原来根据地方警察和纵火案侦探的初步判断,这次失火案件很有可能是人为引起,而纵火的人最有可能就是唯一逃出失火现场的父亲——威廉汉姆。虽然他妻子和他保姆都说他十分爱自己的女儿,从不打骂她们,他根本不具有动机杀人,而对于威廉汉姆没有动机一事,检察官则认为他“心理变态”。 警方和控方确定了目标后,就开始了他们的取证过程。先是取威廉汉姆邻居的证言,在警方的引导下,邻居们的证言从一开始的模棱两可到后来变成“威廉汉姆‘看起来’并没有进去救孩子的意思,他有一两次冲进房子的冲动但是都半途而退。”“消防队员来的时候他并没有让他们进去救孩子的意思,他好像更关心自己的车。”“他身上有骷髅的纹身,很有可能是一个反社会的人。” 根据这些“推理性”的证词,警方和检察官更加相信是他杀了自己的三个女儿,而本地的纵火案侦探也做了几份报告,说明纵火的原因十分可疑,很有可能是人为纵火因为门有从里面反锁的迹象并且有助燃剂的痕迹。对于着一些指控威廉汉姆矢口否认,他说从不知道家里有什么煤油和助燃剂。但是这些间接的证据恰恰让所有人不再信任他,妻子和他离婚,父母也渐渐开始劝他坦白征求宽大处理,朋友、邻居的证词越来越具有倾向他杀了人,没人再去信任他。“铁证如山”,他们说道。 而他,一直不承认自己杀了自己的孩子。他一遍又一遍地说“为什么我要杀了自己的女儿?”,却没有人去听,也没有律师愿意代理他的案子。1992年8月(仅仅过了一年),陪审团通过一个小时就达成了共识:有罪,并判处死刑。法官给了他最后一个坦白的机会,“如果你坦白杀了你的孩子的话,法院将会给你终生监禁却不是死刑。”在这最后的“机会”面前,他的答案依旧是“我没有杀害自己的女儿,我也永远不会这样做。” 从1992到2003年,在这11年间他不停的上诉,却一次次被驳回,2003年底他的上诉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不再受理,死刑被定在次年的2月17日。似乎一个犯了“滔天大罪”的人就要这样消失了,却想不到事情出现了“转机”。 在这11年间,除了他父母每个月开长途车来看他一次以外,再也没有朋友来访或来信,只有一个他的笔友——吉尔伯特。这位女士一开始也是出于同情和他通信,可这11年间,她渐渐的发现了很多可疑点并开始坚信威廉汉姆没有杀害自己的女儿。她随即奔走四方,为他搜集证据试图证明他无罪,却受到了警方和侦探的嘲笑。功夫不负有心人,她最后找到了美国著名的火灾专家、剑桥大学的化学博士赫斯特,他退休后已经帮十余名“纵火犯”证明了清白,他发现那些所谓的“火灾侦探”的研究方法根本不科学,纯粹是经验主义的推断,威廉汉姆的整个报告漏洞百出,“空气动力学和模拟测试已经证明火灾现场可以产生复杂的液体流下的痕迹,而门槛附近的煤油是烧烤时用来点燃炭火的,烧烤架和煤油就摆放在门口所以容易破裂流到门槛下”。他把这份报告发给了威廉汉姆的死刑终审团队,却没人仔细去看,抱着最后的希望威廉汉姆向州长申请延时30天执行死刑来搜集证据。 2004年2月17日,原定死刑执行日,在最后的晚餐里他要求去享用一些自己喜欢的食物,被监狱拒绝。当他吃完了监狱给他准备的最后晚餐时,他得到了州长的答复“对于延迟30天执行死刑的申请,完全没有必要”,他失去了最后的生的希望。最后隔着玻璃窗他对他妈妈说“我想最后一次拥抱你们,可惜我不能够,别为我悲伤,妈妈。” 在执行死刑前的遗言里他说道“From God’s dust I came and to dust I will return, so the earth shall become my throne.从上天而来我是一粒尘土,又要回归到尘土中去,大地将是我的永远领土。” 执行死刑数月后,赫斯特的报告才得以被关注并且研究。随后发现那些本地“纵火案侦探”的判断方法不合理并且得出的推断也是有误的,2009年经过科研小组新的探究最终证实威廉汉姆本可以是“无辜”的、而这起火灾很可能是自然引起的,在2011年新拍的纪录片“威廉汉姆之案”(Willingham Case)中描述了这一冤案的详细始末。     三,“杀人”需偿命? 先从这个冤案谈起吧,死刑的误判导致一个年轻无辜的生命丧失,当我读了30页把这个案件的始末读完,直到最后看到威廉汉姆的遗言,我的心里泛起一股绝望的忧伤,为威廉汉姆也为这个法制感到绝望和忧伤。因为断案的不仔细和不公正导致了一个丧女的父亲还要承受杀女的罪名,最终被自己的国家所杀害。 这种冤案在现实生活里普遍存在么?     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看看现在还执行死刑的国家吧,除了法制混乱不堪的中国外,还有伊朗、北韩、沙特阿拉伯、利比亚、叙利亚、索马里、越南等相对落后、不开明和不民主的第三世界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律本身就很难做到权威,更不可能做到公正。中国以往就发生了很多冤假错案,其中无比荒谬的案件也是数不胜数,包括凶手被缉拿归案多年后竟然发现受害者原来没有死、抓入监牢的“嫌疑人”是被买通替罪坐牢却不知等待自己的是死亡。受害者没被杀害却判“凶手”死刑,这是什么道理?犯人不被明正典刑而骗人代死,这又是什么道理?这种断案不清、调查不明、审判不公就仓促结案实在是骇人听闻,却又司空见惯。如果死刑不存在的话,这些被误解的、替死的人则有足够的时间给自己平反昭雪,而死刑只是让这件案子尽快的淡出人们的视线,很多时候诬陷了好人而放跑了坏人。 在美国这种相对先进、民主和法制健全的国度,死刑的误判却依然时有发生,包括前几年一个华人在美国被判“谋杀”仅仅是因为他英文说的不好没有给自己做足够有效的辩解,而后此人没有冤死正是因为法院虽然认定他杀人但是没判他死刑、而是将他终生监禁,在随后的几年里他终于搜集证据使自己平反昭雪,这足可以说明在很多案件草草判死刑是不合理的,终生监禁能很大程度上的杜绝冤案的发生。而有人可能会质疑,这些我说的“如果”只是“小概率事件”、而那些冤假错案的替死鬼只是少部分倒霉蛋,大部分捉的杀人犯都是证据确凿、板上钉钉,没有死刑的话岂不是便宜了这些人?我认为 “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这个原则十分适用于死刑,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的,一个替死鬼、冤死鬼被判了死刑夺走了性命,事后查出了真相,他的生命能挽回么?就算1000个真杀人犯被判死刑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也会因为1个人被冤案夺走性命而失去了死刑的“公正性”,因为哪怕是0.01%的概率乘以生命价值的无限大所造成的影响之巨还是无法估量。这也就是统计里说的第二类型错误——毁坏整体的不可挽回性错误。     时常出现的有预谋无预谋的冤案已经让这个“死刑体制”丢失了很大一部分的威信,然而我还想问,真的死刑犯就应该被处死么?我深觉不然。死刑之所以被人们采用是因为人们相信他具有‘惩罚性’ 和‘警示性’,换言之,他们相信执行死刑本身就是对杀人犯最恰当的处罚,并且在死刑存在的情况下每个人会受到警示而不去犯罪。然而在我的观点里,‘惩罚性’和‘警示性’皆不成立。 A.  ‘警示性’——死刑能否有效阻止犯罪的产生 很多人认为,死刑的存在会防止凶案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凶手在行凶时会考虑到行凶后会被明正典刑,这种对死刑的了解和畏惧会阻止他们杀人。当我社会学教授说到这一点时他很激动地连问5个really去质疑抱有这个观点的人们——这些人往往忽视了在杀人犯行凶时的冲动和疯狂。杀人者在蓄谋、准备以及行凶时,脑子是充满仇恨和激动,虽然能有条理的蓄谋并行凶,但是在杀人犯所面临的极端情况中,已经疯狂的杀人者是不会去思考杀人的后果的。在19世纪英国,政府依旧实行公开死刑制,在特定的城市特定的地点公开执行死刑(多为绞刑),希望以视觉的冲击来警示他的市民从而杜绝犯罪,谁知道在随后逮捕的杀人犯中有高达75%的人都观看过公开死刑,表明这个政策并没有奏效。 死刑不仅不会阻止凶案的发生,有时候还会促成更多更恶性的案件。那些已经犯下杀人罪行的人,在亡命天涯时一想到自己犯的案已经足够致自己于死地,走投无路之下反而会愈加疯狂变得不顾一切——他们一开始可能只是因为受人压迫而报仇或者被情人背叛而行凶,在逃亡的过程中他们却可能仅仅因为钱财、因为生气甚至一句不顺耳的话而杀人,因为即将面对死刑的他们将无所可失。各地的流窜犯、连环杀人案、奔走各地的杀人抢劫团伙很多都是因为死刑的无情和残酷而催生的仇恨和无奈。“反正都是一死,老子不如多杀几个,不枉来人间一趟。”这句话是我亲自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十分震撼我心——正是因为死刑的残酷无情,让很多一时失足的人产生了恨而不是畏惧和尊重,暴力衍生为更暴力。另外,某些反社会者会将死刑看做自己获得的无上的荣耀(更多存在于欧美等国家),他们以杀人为乐、以被明正典刑为荣。因此我觉得死刑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只会给社会增加更多“暴力”的元素,社会因为恶性事件而丧失的人将会更多,暴力永远解决不了由暴力产生的问题。     还有的就是数据了,就像荷兰解禁毒品以后因毒品产生的犯罪反而减少了一样,世界各国近几十年也渐渐废除了死刑,却并没有国家因为废除了死刑而导致犯罪率明显上升,因为“废除法典”而“全民暴乱”的情况并没有发生,反而在斯洛文尼亚等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出现了下降,难道不正说明了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么? B.  ‘惩罚性’——死刑不是正确对待杀人犯的方式 很多人强调,死刑是对杀人犯最恰当的处罚,因为他夺取了别人的性命所以自然要国家机器来夺取他的性命,所谓“杀人偿命”正是很多人抱有的观点。先不谈死刑用暴力解决暴力、仇恨代替仇恨本身的一厢情愿,难道现代契约性社会对死刑废立与否这个具有社会性的法律问题,可以用这句古代社会简单粗暴的规则一言以蔽之么?说惩罚,难道终生监禁不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惩罚么?这种非暴力的惩罚,并没有像死刑一样尝试用暴力解决暴力、用仇恨代替仇恨,而是给了杀人犯一个改过自新再教育的机会,在监狱里他可以读书、可以工作也可以为社会上作出有益的贡献。不仅他的劳动可以为社会增加一定的财富,看到一个杀人犯发自内心的忏悔和改正,也会让更多的人们一心向善,让社会少一份暴力多一份理智和关怀。死刑只会给肉体带来极端的惩罚、给受害者和犯人以及他们的家人带来永恒的仇恨(有时候甚至是族群、种族等,从而衍生更多的仇恨),而并不会给人的灵魂带来任何有益的改变。惩罚肉体、创造仇恨而不净化灵魂,真的是我们这个社会想要的么? 其次,对于犯罪等社会问题,社会学的观点就是,“在这个社会上发生的事情,永远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而是整个社会复杂问题的缩影。永远没有个人问题,永远都是社会问题。”杀人者之罪不全在于他,甚至大部分不在于他,而环境影响占首要,我相信永远没有个人的错误而是社会整体的错误。郑渊洁曾经说过“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如果生活在一个充满暴力偏见而没有关爱的家庭里,一个孩子变得充满仇恨、怨念、自私和不会感激难道是他的错么?如果这个孩子因为极端的仇恨杀害了他的父母家人(此案曾在美国审理,最终被草草的以死刑结案了事),难道应该判他死刑而不是再教育从而补上他心灵中缺少爱的缺口?简单地处死这个“逆子”、把所有责任推向他而不是把这个责任转嫁给家庭、学校、社会、媒体以防止下次相同的惨剧再发生,真的是我们政府和社会应该有的所作所为么?“所有问题都不是个人问题,所有的问题都是社会问题,没有一个人天生疯狂、暴戾、残酷、狠毒,往往是他生活的环境造就了他这样的人。”,在犯罪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作为社会的一员,更应该思考的是这个社会如何改进、体制如何完善,让所有的人不会产生犯罪的冲动、不给人犯罪的理由,只有当每个人都没有动机去犯罪、没有条件去犯罪的时候,才是社会迎接安定祥和的那一天,而不是一味的惩罚那个由可恶环境可悲体制创造的可怜虫。将杀人之责揽于怀中,将杀人之人再教育,自我净化灵魂的同时也净化他人的心灵,这才是我们这个社会该做的,也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人追求的目标。   四,缘何不留情 既然说了这么多死刑的不好,而且更多国家都在废除死刑,仿佛废除死刑是迫在眉睫的大事,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还在坚持使用、拒不废除呢?看下面这个案例: 美国中部某州的一个小城镇,有一个叫John的小男孩,有着普通名字的他出生于一个普通小康的家庭。他还有一个弟弟,这个外人看来本应该幸福开心的四口之家却有着不为人知的痛楚——他们的父亲经常虐待和性骚扰他们兄弟俩,而他们的母亲却置若罔闻,John从小一回家就关上门躲在角落瑟瑟发抖。而在他的那所公立高中里,他因为性格的内向经常被同年级甚至低年级的“坏孩子”欺负,生活里没有朋友更没人愿意倾听他。他曾经找过学校教务处、心理辅导室,他被告知同龄人之间的事情他们无能为力;他找过社区心理辅导室,因为害怕或者羞耻他并没有全盘托出家里的情况,而心理辅导人员以为他只是不开心便草草诊断最后喊他的父母来接他回家了事,甚至没有尝试去多问一句、多打听一点或者多安慰一会。成年后的某天,他从大学回到家里,又看到他的父亲在虐待他的弟弟,而母亲在一旁嘻嘻哈哈,怒从心起、顿生杀意,童年的压抑、校园的羞辱以及旁人的冷漠无情全部涌上心头,手举拖把打死了他的父母 。 这件事的结果又是什么呢?小镇的宁静被打破,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事情前后的邻居们“义愤填膺”,痛斥他的丧心病狂、声称小镇的安全不在。民意沸腾,随后便是政府出面,抓、审、判仿佛在一夜之间,故意杀人、恶劣影响让刚刚成年的John上了死刑的黑名单。判决过后,那些沸腾的民意渐渐平复,过了一段时间大家便忘了这件事。可是,谁又记得,那些虐待的往事、充满恃强凌弱的校园和不作为不问事的社会机构?后来John的大学朋友去了解了事件的始末,发现政府根本没有调查也没有意料到问题的根本所在,除了判John死刑之外再没有尝试过对家庭教育、学校责任或者社会机构做任何改进,此件事就不了了之。人民愤怒却忘了罪魁祸首是谁,政府“利用”死刑来抚慰民众却忽视改良社会的重要性,却不知在国家机器暴力的解决之道下,下一个John不会遥远。     不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死刑都是政府用来解决民怨、规避制度改变的一个“好渠道”,仿佛“一杀”便可“了之”,“一杀杀出几年太平”。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受家庭之恶、制度之祸和社会之灾,方才杀人,愤怒的人民和敷衍的政府却不思制度之改。因 民怨沸腾、然后政府不得不出面解决问题:然而解决制度问题难于上青天、杀个把“混蛋”却容易至极,政府便常用死刑来“解决”社会民怨问题,美国的杀婴案也是如此。中国此类问题更是屡见不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却没人说“不改不进步不足以平民愤”,仿佛简单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平顶山矿难”抓了几个负责人一杀了之,虽平了一时的民怨,但是千万矿工还在伸手不见五指的矿洞里冒死出煤,不见有任何改观。贪污腐败案判死刑也是层出不穷,判死刑时虽然万人叫好,但是就算死了陈良宇毙了赖昌星,中国官场就干净了么?不思制度之变、却用死刑来唬骗平民百姓的一声欢呼,殊不知一个制度模子里出来的人谁不是陈良宇谁不是赖昌星?后来经济案件取消死刑又引来骂声一片,人人皆以为是死刑与否是贪腐案的关键,我却道关键不在于此而仍旧在于根本制度——谁都知道前几年杀了那么多贪官,贪腐现状没有好转反而恶化了吧;再看走私罪,以前迷信死刑的威慑力而对走私罪设置死刑,并没有获取多大成效,而后渐渐发现限制走私在于海关的监督制度是否严格合理,随即渐渐杜绝了大宗走私,走私罪也不再被判死刑。一个支持死刑的好友(侍行志)曾和我探讨过死刑存在的意义,他认为死刑的存在对社会价值观、社会伦理观都有裨益,我不反对。但是我仍认为死刑虽然本身无所谓好坏、在于一个社会的文化定位,而把死刑揉进一个国家制度后,却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死刑本身不具有所谓的“惩罚性”和“警示性”,却给了政府一个解决问题的万能方法——杀人,国家机器手握生杀大权却嗜杀成性,不思制度之改只求一时之维稳,终酿大祸。     (采编自投稿邮箱;责编:陈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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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贪官录

  作者:李湘宁 来源:《财经》杂志 2011 年第 18 期 来源日期: 2011-8-13        2011 年 7 月 19 日上午,“天堂” 苏、杭的两位前副市长——许迈永与姜人杰,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     据司法判决,两人均折戟于城建领域,且犯罪金额巨大,单受贿一项,金额都超过亿元。     这不过是豹之一斑。近半年以来,亿元巨贪接二连三: 4 月,山东省日照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 1.6 亿元,获罪无期; 5 月,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因挪用公款 3.96 亿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到 6 月,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陆锦昌因挪用公款 2 亿元、受贿 4750 万元,被判无期。     从地方大员到科级小吏,涉案金额过亿元的落马官员越来越频繁出现。中国贪腐是否渐入“亿元时代”?《财经》记者梳理公开的司法判决,获得 48 名贪腐过亿元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样本(略图表:“亿元贪腐官员”清单)。当然,由于司法信息不透明,司法审判过滤犯罪金额等原因,该样本难以涵盖全部。     以审判时间为参照, 2000 年以前此类案件仅六起,这一数字与 2001 年至 2005 年间相同。 2006 年至 2010 年井喷出现,平均每年就发生六起, 2011 年上半年刚过,已有五起案例。      1997 年修订通过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升至 5000 元,这一数字保持至今。现实正在不断考验法律准绳。“亿元贪腐官员” 作为落马官员的典型,其样本折射出官员腐败在领域、手段及案发后量刑上的流变与趋势,亦可为反腐者鉴。而逐年上升的官员巨额贪腐数字背后,既关乎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有监管缺失、犯罪手段迭新等原因。      贪贿高发地     这 48 人的样本中,“中行开平案” 主角许超凡与许国俊 2009 年在美国获刑,涉及洗钱罪、跨国转运盗窃钱款罪、伪造护照和签证罪等罪名。统计表明,另 46 名在中国接受司法审判者中,被判处挪用公款罪者有 41 人,受贿罪者 28 人,贪污罪者 23 人。     其中,仅贪污受贿一项即上亿元者,就有四人,分别是许迈永、姜人杰、王成明与陈同海。无独有偶,他们都是靠在房地产、城建工程等领域长袖善舞,寻租谋利。     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十数年高歌猛进,房地产业由此成为权力寻租市场的一块沃土,握有相关审批权的部门、官员遂成为寻租热点。         据判决书, 1995 年 5 月至 2009 年 4 月间,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工程等领域,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45 亿余元。此外,他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 7100 余万元。     浙江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是许迈永的行贿者之一。在许迈永的“运作”下,其拿到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 102 亩土地的使用权,由此李宝库许诺送给许迈永 2000 万美元,并于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先后八次将共计 830 万美元汇至许迈永的指定账户。     许氏深谙土地市场设租之道,从项目开发权竞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拆迁、招拍挂、退税优惠到返还土地出让金,乃至变更土地用途、配套设施承建、转让股权等,几乎每个流程皆被开拓出敛财之机。他还先后收受了汉帛(中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高志伟贿款 2000 万元、浙江开氏集团董事长项兴良贿款 2500 多万元。     姜人杰案情与此相类。作为苏州市副市长 , 姜人杰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 共计人民币 10857 万元、港币 5 万元、美元 4000 元,其中多笔受贿与其在“批地”“征地” 以及转移土地用途做房地产开发有关。     在震惊中外的上海社保案中,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王成明则通过设租于地方政府工程建设,低价得手“南郊别墅”,再通过股权转换,谋取差价 3 亿元。     此前《财经》报道 120 名落马的省部级高官样本(参见《财经》 2010 年第 22 期“高官贪腐录”)中,涉及房地产业者亦占足四成。     此外,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 1.9573 亿余元,截至目前亦为受贿金额之冠。作为国有垄断企业,由于占据更大资源,同时内控松散,导致“一把手”一言堂的局面。其通过公司向汉思能源 (00554.HK) 董事局主席戴伟购买混油,并与之联营收购、共建油库等方式,收取戴伟贿赂港币 1.766 亿元,亦是单笔贿赂之最。      高官家族生意     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是改革开放以来继陈希同之后,第二位因贪腐落马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2008 年 4 月 11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 18 年。     根据陈良宇判决书,其除了被认定受贿 239 万余元,还有三笔资金过亿元的灰色账目记入滥用职权罪。其一,帮助年轻富豪张荣坤获得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9.35% 的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3.206 亿元;其二,帮助弟弟陈良军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开发土地,以转让上海境逸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将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 1.18 亿元;帮助其子陈维力所在公司的关联公司获得 10 亿元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购企业股权,使巨额社会保险基金处于重大风险之中。     在陈良宇位高权重时,父母、妻儿、胞弟皆因裙带关系获利。在其获罪一年后, 2009 年 8 月,他的儿子陈维力因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维力挂名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一职,不实际工作,获取“薪酬” 总计 352 万元。     陈维力还倚赖穿针引线,使得上海市社保局在 2004 年 12 月违规批准 10 亿元贷款给华闻控股所属企业,并由此挂名年薪百万元之虚职。     陈良宇四项受贿事实中,还有两项与家人直接相关:妻子黄毅玲挂名于上海 MWB 互感器厂,领取“工资” 43 万余元;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给陈父购买一套 139 平方米的住房。     而在姜人杰案中,其子姜荑也成为推波助澜的重要角色。姜人杰被认定的多笔贿款,都由其儿子姜荑,以及姜荑实际控制的福海拍卖行收受。 2006 年姜人杰受审时,“新型受贿” 尚无认定标准。 2007 年 5 月 29 日,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认定家属收钱视同本人受贿 ; 同年案发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判决也有例在先。此后判决的姜人杰案不仅认定了上述巨额贿赂,还被判处极刑。     值得一提的是,自上述中央纪委发布该文件后, 2007 年 7 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情妇(夫) 等在“权 – 钱 – 色” 腐败链中扮演枢纽角色的“特定关系人” 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2009 年 10 月,《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四 ) 》公布,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扩大了受贿罪主体,裙带犯罪有法可依。      挪用公款路径     挪用公款者成为样本中的绝大多数,占到 48 人中的 39 人。相比贪污受贿者多位高权重,这些人中不乏处级、科级甚至科级以下干部,可谓“官小而巨贪,少贪而多挪”。     他们或为地方、部门的一把手,如东莞市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或为直接的财务管理人员,借财务管理漏洞渔利,如扬州市公路建设处财务科原科长王勇、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等。     今年初,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下称中通建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董跃进刷新了北京市职务犯罪金额“新高” ——因挪用公款 5.8 亿元及受贿 100 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司法材料,北京中润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老板马连龙在行贿后,要求董跃进把应当直接支付给中通建公司的货款截留到其所有的公司,再转回中通建公司,以此增加其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流量,达到增大银行授信额度的目的。     董跃进默许后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作出决定,半年多时间内,有 5.8 亿余元公款进入马连龙公司账户,案发后至今尚有 1300 万余元未归还。     其他案例则与此案类似。在挪用公款去向上,或炒股、或放贷,亦不乏出境豪赌者,诸如湖北省政府驻港办事处原主任金鉴培、河南省安阳市委原副书记李为民、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等人。     此类案发,一方面,凸显出国企、行政系统等内控不力。中通建公司本有财务规定,但由于总经理李瑞在受贿后放任,使得监管失效,董跃进实际拥有了对外签订合同、开具信用证的决定权 ; 另一方面,民企频频行贿,直接反映出目前民企融资艰难的现实。     在 48 人的样本中,金融系统内国家工作人员有 16 人 ( 银行 12 人,信托公司 4 人 ) ,占到了三成多。此外政府官员 14 人,国企官员 12 人,研究院等事业单位 4 人。其中银行系统内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现象较多,且动辄上亿元,案例包括中国银行开平案(涉及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以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冯伟权、池维奇案等,皆因金额之大而轰动一时。     不过这十二宗案件多集中于本世纪初以前, 2007 年后,未见到银行系统内相关个案。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绍寒告诉《财经》记者:“银行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直接挪用银行资金已经成为一种‘不入流’的犯罪手段。近年来金融管理开放,银行系统内部在制度设计、资金管理、信息技术管控等方面建设不断加强,银行工作人员坚守自盗得到有效的遏制”。     他同时解释,但资金面紧张、信贷额度分配不公、金融服务低效等因素仍容易诱发金融犯罪,银行工作人员大多通过其他方式将资金转移出银行体系,其犯罪行为大多被科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纪秩序罪” 中的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等罪名。      量刑标准与趋势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过勇分析认为,随着中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挪用和贪污犯罪会减少,但受贿比例会逐步增加,“这一点或与打击行贿人力度畸弱相关”。     尽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以陈同海案为例,其六大行贿人无一遭受刑事追究。      7 月 19 日,最高法院称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意图“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     对样本的统计表明,在 48 人中,除去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5 年、 22 年外,余下 46 人中, 17 人被判处死刑, 9 人立即执行, 8 人缓期执行 ; 无期徒刑 16 人 ; 有期徒刑 13 人,且均在 10 年及 10 年以上。     作为情节最为恶劣的职务犯罪,贪污腐败上亿者多被处以死刑判决,并不难于理解。而从时间分布上来看,案件数量并未有明显的频率变化。     许迈永、姜人杰被执行死刑当日,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称 :“ 将从多个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 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以此可见,城建、交通、土地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将长期处于高压打击的范围。         另一方面,统计中挪用公款罪畸多,既有“贪贿上亿难,挪用上亿易”的现实原因,也不乏立法因素。根据《刑法》规定,此罪在量刑上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且并不附加财产刑,法律风险趋轻。而司法实践中,常有官员辩称自己是借用公款,同时为单位创收谋利,并未造成损失。     根据最高检的专项检查, 2005 年至 2009 年 6 月,全国关于职务犯罪的判决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高达近七成,这一直受到诟病。     目前 , 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生刑将愈发趋严。同时,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也将不断加大。      监管途径     亿元贪腐案件频发,自有其时代背景:随着 1998 年后国企、金融、房地产等众多领域的大转变,一方面是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等困境,另一方面则是国有企业、政府机关缺乏制度性的监督与制约。     因受贿 2661 万余元、贪污 8250 万元而被执行死刑的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仅判决书认定,即分六次累计向多家民营企业提供 35.7 亿元用于拆借资金、贷款担保和委托理财,这家现金流充裕的大型国企如同一家失控的银行,任由当家人李培英调配资金。其先后三次私自转走理财款累计人民币 8250 万元,采取降低理财利率、固定收益,多列亏空等手段做平账处理,使该款项完全脱离公司,转由个人使用或者实际控制。     从国家的实际操作层面来说,经过数十年探索,中国已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反腐模式,即由纪委主导的,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相配合的“三位一体” 模式。随着中央反腐败的“战略方针”正式提出,三家监督主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开展反腐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县级部门常常成为监管的末梢和盲点。由于县级部门和下属企业不分家,会计出纳一肩挑,账、钱、权一人掌管的情形时有出现。典型案例诸如河南省周口市的柳鹏飞、李亚、陈金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     柳鹏飞任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书记,李亚任周口市城市信用社理事长,陈金旺曾任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后任太康县委书记。其中,柳与李又合伙经营周口瑞生科技有限公司,陈金旺实际控制周口市昶旭贸易有限公司,近水楼台,通过虚假招商,虚增工程预算等手段,三年间大肆侵吞、挪用公款上亿元。      2009 年,中央纪委会同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五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希望通过对县级纪委扩权、扩编方式,加大对于基层贪腐的打击力度。     而在国企中,巨额经济犯罪案亦难以查处:由于涉案者多为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犯罪形态上以利益均沾的窝案、串案为主 ; 同时挪用公款的犯罪往往潜伏期较长,多要等到资金亏空缺口无法弥补时,单位自查或审计才得以发现。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为《财经》撰文时提出三项预防之策:其一,时间前移,将反腐倡廉由侧重惩治前移至注重预防,变事后追究为事前防范;其二,空间前移,表现在参与构建国际反腐败合作框架体系,同时加强监督 “裸官” ,防止贪官外逃等;其三,手段前移,在创新预防腐败机构的同时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舆论监督。     而纪委监察部门之外,由检察院主导的司法监督,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制度模式。要使反腐败取得实质成效,重构反腐的治理路径,仍需从“党内反腐” 过渡至“法治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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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愚:死刑面前,官民平等

贪官许宗衡被判死缓的消息令人吃惊,大家不明白一个鲸吞数亿、性糜烂以及为害一方的大贪官,罪行何以仅剩一项缩水至三千多万的受贿?他又是如何交代同伙立下了可饶恕的功劳?一切都是那么神秘莫测,真相的铁门紧锁着,大众只是觉得许宗衡有能耐让自己不死。 一项统计表明,近三年,副部级以上十八名贪官无一人被杀(五人被判无期徒刑,十二人被判死缓)。大家都明白,死缓意味着什么,这是生路的代名词:立功减刑,保外就医,提前出狱,逍遥法外。而且,他们在狱中享有一般犯人难以想象的待遇,这种待遇与入狱前的级别成正比,陈希同、陈良宇等人的“贵宾待遇”令工薪阶层为之眼热。他们总算明白“一日为官,终身是官”的道理。 他们为什么不死?这个斯芬克斯之谜一直萦绕在中国老百姓心头。据说,当代几个政客在推翻前任领导人后,提出了不杀“政敌”的意见。将大大小小的贪官置于政治争斗失败者的角度考量,貌似人道,只不过这种悲悯之情,是以牺牲法律和正义为代价的。在不彻底追究罪恶的实用主义策略下,玩世者得到了最大的好处,这些对国家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恶人,作为“识时务者”而得到可怕的宽恕。 我们为什么要罪孽深重的贪官去死呢?贪官的危害并不在于数额,哪怕那是个无止尽的阿拉伯数字,也仅仅是个钱的丈量。而且,似乎那钱也容易收回——反正贪官平时不用花钱,他们像辛勤的蚂蚁一般攒钱,是为了自己隐匿后再享用。在明白人眼里,似乎只是把属于国家的钱挪了个窝,最终还是收入国家囊中。如此说来,我们好像还应该感谢无数贪官,他们为国家保存了那么多宝贵的人民币。 贪官带给社会的损失却是切切实实的。贪官们拥有予取予夺的权力,在他们的属地里,个个都是暴虐之王,一言九鼎。他们谋取私利的政绩工程,同时也是敛财工程。他们对一个地方、行业的蹂躏是全方位和毁灭性的,他们所到之处,正义和公平消失了。他们指鹿为马,任人唯亲,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好人噤若寒蝉,坏人如鱼得水。名义上是公民,实际上沦为权力依附者的员工,唯老板之命是行,一个个地方成了奴才国,法律失效,良知沦丧。这种正义的丧失,会使大多数无权又不愿趋炎附势者,失去所有可能的升迁机会,不合作者、反抗者甚至有丧失性命之虞。在一个人妖颠倒的囚笼里,他们会逐步丧失生活的信念,自暴自弃,成为社会的多余人。 贪官对资源的掠夺与浪费相辅相成,他们在占有诸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同时,造成社会的极度不公。他们的穷奢极欲导致多数人的生活贫困和性贫穷,扭曲了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示范”出一套无耻的生存术,令道德丧失,礼义廉耻尽失。 我在姜人杰二审结束仍维持一审死刑的结论后写了《杀人放火做贪官》一文,认为姜人杰虽然在苏州造孽深重,罪当诛,但应念及交代而赦免死罪,给予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自动坦白。如果不杀陈同海的理由是以其交代故,也应以同样原因不杀姜人杰;如果以腐败处陈同海以死刑,也应以同样罪名处死姜人杰,而不管他们交代如何。我不能同意安迪先生的说法,他以为姜人杰不识时务该受处罚。我以为,他总结的贪官免死三原则“自首、退赃、检举立功”,仅仅适用于一般贪官,对陈同海、姜人杰这样的大贪官甚至更大的贪官,绝不适用,否则便是纵容他们作恶。“刑罚体系的设计者们更多地考虑到了对人和对生命的尊重,更多地愿意从善良的角度看待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更愿意给人以悔过的机会”,此话大谬,如此穷凶极恶的犯罪,自他们作恶之日起,已经不配被当做人去“尊重”,也已经没有“悔过”的机会了。他们在入党做官之时,已经不同于一般人,对其要求只能比老百姓高才行。如果没有这样的原则,我们不啻于鼓励奸佞投机之贼,打压改悔坦白之心,其道德后果极其严重。 安迪先生随后在《罪与罚的逻辑——与老愚先生商榷》一文里,论定我“似乎”是主张“贪官不死就是轻判,就是对贪官的放纵”。我并没有要贪官死,而是要求平等处罚他们。所谓平等,有二个含义:一是同等罪孽的贪官应该领受同等刑罚;二是与一般公民相比,不能因为有官职而轻罚,因为与老百姓损坏或盗窃数万数十万而动辄获得死刑相比,贪官们实在是太受法律优待了。 罪孽深重的贪官,无论其如何忏悔,我们无从区分其中的真伪——这一点安迪先生也认同,但他却好像找到了一个甄别的普世标准:视其悔改的行为,如挽回损失,退赃而定,他甚至设问道:“倘若我们可以接受盗窃一万元的罪犯比盗窃一百万元的罪犯判刑轻,或者同样盗窃一百万元的两个罪犯中积极全额退赃的那个量刑轻,那么为什么我们在讨论贪官的时候退赃不能够成为量刑较轻的一个原因?从陈同海到许宗衡,他们的非法所得已经被追回,固然其职务的廉洁性已经被侵害、犯罪已经形成,但犯罪恶果已经被尽力消弭,在量刑时是否可以(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考虑从轻?”如此解说,“犯罪恶果”完全可以量化为数字,似乎贪官只是贪了一点钱而已。 紧接着,安迪先生开始为贪官争取与庶民的平等处罚权,“老愚先生提出对官员们的要求应当比普通人更高的建议,但却恰恰忽略了我们呐喊多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倘若允许法律上的不平等,那么一定有人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委屈!” 我看到的是对贪官的呵护,生怕误杀了误判了,重判了,在安迪先生眼里变成了他们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律在为嗜血的老百姓而弯曲。其中的差别,细细想来,全在于我看到的是北京杨佳、辽宁夏俊峰等一干弱势群体反抗官人被迅速判处死刑,不容辩护的决绝——从重从速,要脑袋落地。而他关注的是贪官的真诚忏悔,竭力退赔。一个大贪官在他眼里比一个杀人犯要弱势得多。他由此得出陈同海、姜人杰、许宗衡等人的量刑“恐怕基本上是合适的”结论。 “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扪心自问的是,当主张对陈同海们杀无赦的时候,我们是为了使社会公众过得更好,还是仅仅为了享受杀戮的快感?”可以找出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解脱那些多如牛毛、罪孽深重的贪官,但你如何同时让反抗暴虐的民众免于死刑的威胁?我们要求享受平等的“杀戮的快感”,这有错吗? 相关日志 2011/05/13 — 许宗衡受贿案大缩水 江系反扑团派 (0) 2011/05/13 — 苹果日报揭秘:许宗衡替哪位中央领导坐牢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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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 死刑面前,官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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