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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2012年南韓在野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文在寅VS. 安哲秀

2012年南韓在野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文在寅VS. 安哲秀 相較原定時間推遲了1小時15分才開始的在野候選人單一化討論會,在晚上11時15分才在正式開始。 二人進行辯論的地方在首爾的白凡紀念館,該紀念館是紀錄韓國獨立革命前輩白凡金九先生而建成的。他在日本殖民地時代領導獨立運動,在二戰結束後反對兩韓分裂和蘇聯及美國介入朝鮮半島事務,最後在1949年暗殺。就在兩位候選人就坐前,民主統合黨的文在寅較早進場,無黨派的安哲秀在洗手間趕回來後,較前者遲了約3分鐘左右進場就坐。 開場發言 就兩人的開端發言中,成為當下韓國家傳戶曉的前首爾大學教授安哲秀,以解釋他為何當年參軍成為軍醫作開場白,他表示當年北韓曾在黃海發動攻擊後,使他決定加入軍隊成為軍醫,為國家效命。 與安哲秀類似,文在寅也以他當年在朴正熙「維新制度」年代時,因推動反政府運動被政府捉拿到軍隊中工作,來作為他自辯論自我介紹的開場聲明。他指出,當年他在軍隊服刑時,妻子除了會送上食物,每次前往軍營,也會帶上一束滿天星花。他憶記得這是特種部隊中首次有上送上花的情景。 辯論環節 在辯論環節中,當中分為政治經濟、社會領域、南北關係、自由辯論等部份,設有雙方互相質詢的安排。 1. 政治 在政治部份上,文在寅讚揚安哲秀的出現帶動了「新政治」的格局,並表示希望可以與安共同合作推動這運動的發展。然而,他卻質疑安哲秀提出的減省國會議員和國家財政開支的政策,認為在當下環境,我們應先復興國民對政治發展不足的不滿,減低政治能量並不能改善這問題。 此外,二人也在如何讓國民選擇那位候選人代表在野力量參與總統大選問題上交鋒。文在寅表示應以個人的民調支持度作為標準;然而安哲秀卻以那位候選人較有機會擊敗新世界黨候選人朴槿惠為主要參考。 2. 經濟 在經濟領域上,文在寅指出要逐步鏟除大企業集團 (財閥) 旗下公司之間的連環控股權,並要履行3年期限後解除其中一項壟斷業務的法律責任;雖然安哲秀支持逐步鏟除財閥的壟斷情況,但對一刀切政策有保留,例如他支持修改或制訂必要的法律,強化對財閥的管理,同時年年公佈改革財閥的進度等等較溫和政策。文在寅攻擊安哲秀的政策過份保守,但安哲秀反指針對財閥壟斷問題只是手段,最終在韓國結立一套更健全的社會制度才是目標,而且更攻擊當年曾擔任前總統盧武鉉在任時期的秘書室室長的文在寅,支持提高財閥最高投資上限的法案。 3. 南北關係 雖然二人在對北韓政策上,大體政策建議分異不大,二人都指出要改變當下李明博政府的強硬政策,要向北韓伸出對話之手,但安哲秀卻在辯論上攻擊文在寅較僵化的對北政策,因為文在寅指出當選一年內必會再次舉行南北韓高峰會,但安哲秀卻表示這要視乎南北關係的發展,方定下計劃才較為務實。 文在寅卻反攻指出,要趕快舉行兩韓峰會的原因是要把握新政府上任的政治能量,來推動簽訂的合作計劃。因為上任盧武鉉政府時,由於兩韓峰會舉行在任期完結前的兩個月,很多簽訂的政策因新政府上台後卻推倒從來,浪費了合作的契機,所以才建議要盡快舉行峰會。因此,他表示在當選後立即會派遣特使出訪北韓,並會與美中合作,推動朝鮮半島和平發展。 就重開南北合作的金剛山旅遊區計劃上,安哲秀表示要在安全條件許可的條件下才會重開旅遊區。文在寅卻攻擊他的理念與當下李明博的保守政策別無二樣。他反建議不應在重開問題上設下任何前提,要在當選後盡快重開南北合作的金剛山旅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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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一班港共政治低能兒

(原載於: http://hkwolfslayer.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1.html )   當日梁振英競選之時,口若懸河,滿腹經綸,香港人無不驚為天人,以為出了個「港版奧巴馬」,支持者引頸以待,期待他的鴻圖大計,反對派愁眉不展,懼怕他是黑帝君臨。好了,大戲開幕,豈料梁班子出閘脫腳,接著連番出糗、醜聞不絕,上任百日一事無成,頭頭碰著黑,直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梁上任前嚴陣以待的一眾泛民、工商界及學者,私底下笑不攏嘴:以為梁振英及其港共集團是甚麼政治高手,如今露了餡,原來都是一班政治低能兒。   梁振英政府、其左派智囊(張志剛、邵善波之流)、中共駐港系統、親共政團及一眾附庸組織(甚麼愛港力、青年關愛協會、愛港之聲等等),可統稱為港共集團。過去幾個月發生的事,都證明了港共是一班蠢到無以復加的低能兒。邵善波說要監察網絡、打輿論戰,即是組織五毛打手,這些是我們預料之內(事實上已經進行),但沒人會像他這麼弱智在鏡頭前大大聲講出來的,結果是他未開戰,網民就向他宣戰了。世上沒人會那麼笨,正如沒有賊會在打劫之前敲鑼打鼓,使人有所準備。   類似的例子還有亞視騎離集會,其核突程度令人作嘔,更教港人深感香港免費電視生態之不濟,曲線壯大王維基要求馬上發牌的聲勢,弄巧反拙。又譬如港共發動一個只有阿公阿婆的青年關愛協會,在香港全面狙擊法輪功。原本法輪功在香港根本沒人理會,甚至有點惹人反感,現在港共對他們高調攻擊,令部份市民同情受政權逼害的法輪功,將法輪功推向港人的一邊,適得其反。其餘港共的弱智例子如高呼封殺港獨,結果反而激化政治矛盾,還有梁政府在政策層面的進退失據,謬波局長的醜聞纏身等,罄竹難書。   時至今日,市民不禁問:以往政府處事雖然劣跡斑斑,但從來未嘗有亂局如斯,到底原因為何?究其根本,就是一眾港共左毒上腦,一味意識形態掛帥,將一切事端視為敵我矛盾,卻又政治智慧不足,以致火頭四起,終於一發不可收拾。昔日董建華、曾蔭權年化,施政雖然乏善足陳,但執政班底以高級政務官和建制精英為主,行事起碼依足程序、有板有眼,並且對港人珍重的核心價值和現代社會規範有所尊重。   但你看今日今日的港共集團,出謀劃策的是張志剛、羅范椒芬、邵善波之流,執行政令的是吳克檢、陳茂波之輩,加上劉迺強、劉夢熊、蔡涯棉等一幫不成氣候的外圍梁粉,八字概括:志大才疏,眼高手低。這班港共份子很多在昔日港英和董曾年代未受重用,今日小人一朝得志,豈能不語無倫次?偏偏沒丁點政治才幹,卻抱住自己一套意識形態死衝,遇有阻礙就歸咎反對派、傳媒煽動愚昧的群眾,永不認錯,從不檢討,車毀人亡指日可待。   哀我城不幸,一眾庸才無能,卻要港人當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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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印度:加爾各答搜記(上)

印度,是南亞地區中面積版圖最大的國家,人口亦是世界上第二多,截至2011年人口便達12.1億,僅次於中國。印度近年積極發展經濟,迅速掘起,和中國、巴西和俄國斯齊名為金磚四國。然而,貧富懸殊問題亦甚為嚴重,筆者於七月跟隨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到印度的加爾各答探訪,現簡說一下這個印度第四大城市的風土民情。 加爾各答給人的第一個聯想大多是德蘭修女,她曾獲得1979年諾貝爾和平獎。德蘭修女於1950年在加爾各答成立了仁愛傳教會,亦簡稱為仁愛之家。當地仁愛會其中的主要工作便是把在街頭生病、陷入貧病及垂死邊緣和需要幫助的人接來仁愛之家,令他們在生命最後的日子能感受到人的基本尊嚴。而仁愛會會按照他們不同的病情安置到不同的院舍,如專門收容女精神病人的 Shanti Dan、綜合各類病人的 Prem Dan 和病情最嚴重的 Kalighat,亦即垂死者之家。 是他也是你和我 我們都是平等的 筆者在是次探訪中正正被編配到垂死者之家服務,在短短五日的日子中,一切由陌生變成熟悉,由新鮮變成習慣。垂死者之家中的病人全是傷健人士,而且病情不輕,大多是長者,一些病人身上更傳來陣陣惡臭。義工們來自不同的國家,每天分兩班輪流為病人服務。如洗衣服、替病人洗澡及更衣、餵飯和洗碗等。或許,有人會認為照顧病人是厭惡的工作,但是施比受更為有福。我們有能力的時候,絕對要幫助有需要的人。 在加爾各答,遊客不懂得印度語不緊要,因為微笑抵得上千言萬語。尤其在院舍當中,義工大多只會英語,未能和病人溝通交流,但一個簡單的笑容足以令他們感受到那份親切和溫暖。除此之外,義工多會握著病人的手作鼓勵和安慰,粗糙的雙手背後,是一個又一個傷感的故事。筆者在首兩天的時候替一名男病人抹身更衣和餵他吃飯,第三天再到院宿時已不知其所蹤。在向修女問及有關情況時,才知道這位朋友已在昨夜離世。生命,在加爾各答多得像恆河沙石,但也感受到生命全然不受到重視。 雖然每天都有很多義工來為他們服務,但從他們眼神可見,他們依然渴望我們的努力;筆者在為他們遞上水杯的那一刻,那雙殷許和感謝的眼神令我感到無比欣慰。另外,義工來自不同各國,大多是來到這裡作生活體驗和探訪工作。筆者在院舍中認識到一位來自內地河北名叫小陽的青年,他表示自己不是富二代,但也可稱得上是小康之家。他說來到加爾各答是要見識更多,他更坦言那份助人的滿足也非金錢和物質所能滿足的。 政教合一 種姓制度根深柢固 來到印度,不得不說宗教,因為印度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世界上其中四個主要的宗教:佛教、印度教、耆那教和錫克教都源自印度。其中印度教更是整個印度社會的重心,在加爾各答街頭隨處都是印度教的痕跡。融入了印度人的生活和思想中。在印度教的教義中,人共分為四個階級,其中為婆羅門(指神職人員並包括僧侶貴族和學者)、剎帝利(軍事及行政貴族)、吠舍(普通民眾包括商人和農民)和首陀羅(指賤民並包括罪犯和奴隸)這直接影響了印度人的生活及政治模式。因為他們相信今生只要活得刻苦和卑賤多一點,來世便能轉世為貴族。 雖然印度在1947年獨立後,立憲明文禁止階級歧視和廢除了這「種姓制度」,但信徒一直對這個思想深信不疑,而統治者亦利用這套思想管治人民。整個印度有近九億五百萬名印度教信徒,但屬於婆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階級的人卻不足 5%;形成由少數人管治多數人,導致貧富懸殊亦日趨嚴重。這個「種姓制度」以姓名排列,所以不要妄想逃離本位階級,更何況這套思想多年來已根深柢固。 甘地被奉為印度聖人和英雄,不過沒來過印度也不知道,其實印度人並不愛甘地,甚至厭棄他。因為普遍民眾認為他在爭取印度獨立時,基於其本人也是貴族出身;所以並沒有爭取社會的共識,真正廢除「種姓」制度。 但有一個夢不會死 自由何時會開花 除了仁愛之家,筆者亦參觀了加爾各答當地的一間社會企業 Rong Dhonu 。這公司以出產一些由當地婦女製造的手袋,在當地作零售和批發予世界各地,香港的深水埗也可找到這間公司的貨品,而政府亦會補貼少量開資。這不單為無業的婦女帶來穩定的生計收入,更可以讓她們發揮自己所長。社企所提供的商品的價格和一般商店接近,如一個環保袋款式的袋需要近八十多港元。有很多港人常常有一個錯誤的概念,社會企業便是提供廉價的服務和商品,從而忽略了它們其實是公益性事業,只是通過企業本身來解決社會問題,如雇用傷健人士等。 負責人 Biplab Mandal 在解釋公司的運作和產品時,說到他有一個夢想。這個夢就是盼望 2020年之前,印度的階級制度會真正作出改變和革新。筆者腦海中亦不其然想到,這個夢和中國追求民主和香港追求普選一樣,或許真的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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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香港基本法第158條

夜半無人癡語時 (香港基本法第158條) 一次在蘭桂坊蒲到半夜,high到fing fing哋,冇索嘢都有啲跳掣嘅感覺。半醉半醒,摸錯已經租咗俾上海婆嗰間屋條鎖匙,真的有點兒累了,入屋一見梳化就倒頭大睡。 一覺醒來,一個着睡衣嘅肥婆正叉腰杏眼射著我,劈頭就問:「喬生,點解你走入嚟我屋企瞓覺呀?」「我係間屋嘅業主,幾時都可以番嚟瞓,」酒醒三分醉,我迷迷糊糊地回答。上海婆用食指對著我鼻哥話:「你老母,間屋租咗俾我,使用權就係我嘅,你冇權入嚟呢度瞓。」仲未識得點樣反應,肥婆已經擘大喉嚨大叫「我要報警!我要報警!」 《基本法》是授權與限權同在的法律,對特區授權就是對中央限權,目的是為落實《中英聯合聲明》實踐高度自治,經過授權,中央無權再行使已授出的權力,直至《基本法》失效。例如第154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經過授權,中央人民政府已無權簽發特區護照。 為洗濯「提呈」人大釋法的罪孽,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舊調重彈,意圖拖梁振英政府落水,以證明1999年「吳嘉玲案」「提呈」人大釋法冇錯。應該如何解決「雙非」問題,梁愛詩表示,由特首經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法律解釋,是較有把握的做法。梁愛詩並且炮轟香港法律界和法官,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缺乏認識。 梁愛詩的釋法論,律政司及兩個律師會都提出批評。終審法院退休法官包致金則認為梁有言論自由,反對她的人也享有相同自由表達不滿,「我堅定不移認同他們(反對梁愛詩)的觀點。」對於梁愛詩認為釋法可解決雙非問題,包致金強調《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釋法,但終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 包致金反擊梁愛詩,指出「除終審法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並明確表示,香港法官考慮中央與特區關係,是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基本法》的「釋法」一直爭論不休,包致金是第一個企起身挺直腰板指出人大「釋法」錯誤的終審法官,對喚醒民眾必將產生巨大影響。 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之後,同年12月,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帶領終審法院跪低,背叛香港法院認定常委會釋法只能依照《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程式進行的立場,在《劉港榕案》的判辭中確認:「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常委會確實有權在任何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頒布關於《基本法》的個別條文的解釋,其解釋權不限於香港終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第158條第三款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情況,這權力源自中國憲法第67條第四款而又包含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之內。」 李國能其後更在《莊豐源案》判決書中表示,若常委會依據《中國憲法》第67條第(四)項及《基本法》第158條所授的權力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香港法院便有責任依循。《劉港榕案》及《莊豐源案》的判辭,對常委會解釋權的闡述一塌糊塗,令全香港法官口瞪目呆(擦鞋仔除外),或許也是楊鐵樑法官轉行教英文的原因之一。 愚蠢比邪惡更可怕,中國的悲劇,主要是驚人的全民愚昧造成,港澳回歸史一再驗證史學家的見解正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第一次「釋法」,以及李國能帶領終審法院跪低,導致一國兩制於1999年結束,「一國大於兩制」成為高度自治的指導思想,香港管治的定位陷入歧途,百病叢生,釋法兒歌經常高唱入雲。 時事評論員譚志強是台灣政大東亞研究所法學博士生,經常吹噓最熟識《基本法》,曾多次喺電台話,第163條規定人大有權隨時「釋法」。常委會有權隨時「釋法」,香港點樣實踐終審權?眾人皆醉我獨醒,馬鼎盛話:「人大有權隨時釋法,香港的終審權其實只是中審權。」解釋權的規定,港澳《基本法》都不是第163條,譚志強馬鼎盛與絕大多數人一樣,從未研究解釋權的具體規定,盲從附和「權威」,以耳代目以耳代腦亂嗡廿四。 梁愛詩N咁多次話過:「《基本法》解釋權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可以主動釋法,即無論你提請也好,它自己也好,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這是法律上的規定。」,解釋權屬於常委會,就等於常委會擁有最終解釋權以及可以主動釋法?瞎子摸象,日摸夜摸,也會摸出個輪廓,梁愛詩眼睜睜摸著《基本法》超過二十年,還未摸出是什麼鳥樣,充分說明梁愛詩屬劣質女流。 《基本法》第158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權屬於常委會,就等於常委會擁有「全面而不受限制的」的最終解釋權,其權力是源自中國憲法第67條第四款而又包含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之內,這是常委會法工委的謬論,違反中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憲法第67條第四款的權力包含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之內,這根本就是一個笑話。 《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司法方面的制度,是包括法律解釋制度,《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只能在法院審理案件時解釋,就是實踐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由第158條規定,屬中央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之一,常委會於憲法第67條的權力根本不能用於解釋《基本法》。老竇唔識任仔嗡,李國能盲從附和法治侏儒,一失足成千古恨。 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第31條制訂係街知巷聞,但冇乜人認真研究憲法第31條的法律含義,因此未能掌握解讀《基本法》的基本法則。 中國憲法第31條的法律含義,包括以下四個堅持: 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此項規定的法律含義,就是特區實行的制度,不是由規範國內制度的中國憲法以及其他全國性法律規定, 而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以法律(基本法)規定。 二、「特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以法律(基本法)規定。」此項規定的法律含義,就是規範國內制度及中央權力的中國憲法以及其他全國性法律,不能直接在特區實施,是否適用於特區由《基本法》規定。因此,中央於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由《基本法》具體規定。 三、「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以法律(基本法)規定。」此項規定的法律含義,就是《基本法》是依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制訂,是規範特區制度的憲法性法律,《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特別法,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就是實施中國憲法。 四、「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以法律(基本法)規定。」此項規定的法律含義,就是《基本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的特區法律,而不是全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第11及18條具體落實中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 第18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明文規定《基本法》是香港實行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附件三之,不在香港特區實施,第18條已經清晰標示,《基本法》不是全國性法律,亦已明確規定中國憲的權力不能直接用於特別行政區。 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司法方面的制度,是包括法律解釋制度,《基本法》的解釋由第158條規定,第11條已明確規定,常委會於憲法第67條的權力不能用於解釋特區《基本法》。 第一至第三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行使憲法第67條第四款的權力,是「一國大於兩制」的侏儒妄為,抵觸香港特區的自治權,違反憲法第31條以及違反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屬於非法解釋。法治是香港成功基石之一,特區政府及法院執行常委會的「釋法」,以及執行常委會以憲法權力通過的《決定》等等,都是一國一制的具體表現,又係老竇唔識任仔嗡。 《基本法》第158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權為何要屬於常委會?這是由國家的憲政制度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由常委會負責解釋。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委會是其常務工作機構。但常委會不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其本身並不具備任何權力,權力都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只開一次會,而解釋法律屬於常務工作,所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第67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授予常委會憲法和法律解釋權。《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區法律,所以解釋權屬於常委會。 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此《基本法》第158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不是直接解釋法律的權力,不是中國憲法第67條權力的延伸,而是憲政制度的延伸,是制定法律必須的技術性規定,因為特區自治事務範圍內條款的解釋權,要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權力屬於xx的法律語言,不是直接權力,例如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此項不是直接權力,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需當選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又例如《基本法》第159條(2)規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條款),這不是直接權力,特區提案修改,還有其他具體規定。 第158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此項授權的法律含義,包括以下的規定:, 一、特區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解釋權,為何要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只包含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解釋權,《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特區並解釋權,因此需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作出授權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第2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的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統一支配國家的一切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於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力,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第20條是制定法律的技術規定,在《基本法》本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為切合高度自法需要對特區授權,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同意,此種技術法律語言亦見於中國憲法。指第20條的功能,是為中央未來向特區作出新的授權,是「憲法專家」王振民的戇道理,是另一個笑話。 二、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為何只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而只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國內是實行大陸法,香港是實行普通法,規定只能在法院審理案件時解釋,就是規定《基本法》的解釋須按普通法規則。只授權香港法院,是根據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只授予對口單位。 三、「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自行解釋」就是任何情況都不需提請常委會解釋,也就是說,香港終審法院的解釋是最終解釋。第158條(2)是分權條款,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授權特區法院自行解釋,這是實踐高度自治必須的配置,全國人大常委會只保留自治範圍以外其他條款的解釋權。 《基本法》第158條(3):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經過第158條(2)的分權,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解釋權,已屬於香港特別行區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無權解釋,只餘下自治範圍以外其他條款的解釋權。第158條(3)是自治範圍以外其他條款解釋制度設定,目的為確保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得到實現,實踐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其具備規定如下: 一、「也可解釋」是容許解釋而不是授權解釋,如採用授權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失去任何條款的解釋權。 二、自治範圍以外其他條款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法院也可解釋,是由香港享有終審權決定。解釋權屬於常委會,作出的解釋是最高解釋,如果的終審前作出解釋,香港法院以此解釋作出的裁決已是絡局判決,已不能上訴至終審法院。常委會如在終審前作出解釋,香港的終權就無法實現。 三、自治範圍以外其他條款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何規定需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解釋?因為條款的解釋是否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要由香港法院判定,屬特區的司法權,因此規定常委會不能自行解釋,以保證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得到實現。 四、「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解釋權屬於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已是最高解釋,為何還需明文規定香港法院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原因是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政機關,所以需明文規定香港法院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五、由於常委會不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政機關,第158條(3)明確規定,不是經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常委會作出的任何解釋,對特別行政區並無約束力,香港法院都唔使理佢嗡乜。 六、「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如作出解釋,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如不作出解釋又如何?如常委會認同原審法官對該條款的解釋,就不會另作解釋,如不作出解釋,以原審法官的解釋為準。 七、「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如不作出解釋也是解釋,以原審法官的解釋為準。自治範圍以外其他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香港終審法院無權解釋,必須提請常委會解釋。自治範圍以外其他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須由常委會解釋,是體現國家主權,是一國兩制中央於特別行政區權力之一。 八、「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此項規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對條款作出解釋,案件的判決須由特區法院裁定,以維護特區獨立的司法權。第158條(3)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不是常委會的違憲審查,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權由第17條具體規定。 《基本法》的解釋權關係到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關係到特區自治權,關係到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實現,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擁全部條款的最終解釋權,特區的自治權就無法實踐,《基本法》解釋權的配置和解釋機制,由第158條具體規定。解釋權的配置和解釋機制,目的是為實踐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既要維護國家主權,又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得到實現。 進入時光隧道探究歷史的真相,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錯誤不是技術問題。中國憲法的權力能否用於特別行政區,回歸前在國內已引起爭論,當時已有法律專家和基本法草委指出,憲法的權力用於特別行政區,就一國一制而不是一國兩制,無奈歪風壓倒東風,北京有人權慾薰心,喬曉陽更提出「依法治港就是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謬論。 對於常委會的解釋權,中央高層亦是老竇唔識任仔嗡,而對常委會的錯誤,中央高層幾年前已經醒覺,最先醒悟是溫家寶經理,從此絕口不是人大的「釋法」和《決定》,吳邦國委員長及胡錦濤主席亦先後表態。由於問題太嚴重牽連太廣,以及犯錯犯罪的人仍然在位或在生,中央咿家都唔知點算好。隨著香港市民逐漸清醒,不撤銷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撥亂反正,必將成為中港矛盾的火藥庫。 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就是認同「治港就是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謬論,就是認同「一國大於制」。特區今日之亂局,香港終審法院應負一定責任,希望終審法院能夠為香港做番啲嘢。 《莊豐源案》判案書: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body.jsp?DIS=16936&AH=…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people.com.cn/BIG5/shehui/1060/239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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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管治應以愛國者為主嗎?

政協委員李國強在與特首梁振英的會面時表示,管治人才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另一位政協委員劉夢熊則在會面中批抨,政府面對反對派抵制赤化、反國民教育的連串社會運動,一直被動捱打,政治生態沉淪,擔心香港落實雙普選後,管治權不過會「花落誰家」。劉夢熊稱,李國強的意見代表政協的主流意見,很多政協對於政府擱置國教科課程指引感到不滿。他並指梁振英也認同「愛國者治港要逐步落實」。 所謂的管治者,指的就是管治國家的人,若果國家由不愛國家的人去管治,將造成惡果,可想而知。管治者應以愛國者為主,確實是毋庸置疑的。但要談愛國,就先要知道甚麼是「國」。中國歷史源遠流長,數千年來,不知經歷多少的朝代更替。滾滾東逝的長江水淘盡無數皇朝的功業,卻沉澱出屬於我們的「中國」。中國不是一個朝不保夕的政權,更不是一個讓人發財的機會,而是一套歷久嘗新的價值觀,是仁義禮智,是忠孝節義,是一個文化的概念。 「愛國」這個詞語,在香港的公共空間中經常出現。如劉李兩位政協等的一批中共政權的支持者,經常高舉著「愛國」的大旗,四出對異見者口誅筆伐,動輒就為他們扣出「不愛國」,甚至是「勾結外國勢力」的帽子。這些「愛國者」對中國現在的當權者唯命是從,積極地為他們的「主子」歌功頌德、保駕護航。一旦「主子」的惡行受到批評,未等「主子」龍顏大怒,「愛國者」就會急不及待跳出來,厲聲指責這些「大逆不道」的「好事之徒」,甚至千方百計為他們羅織罪名,好將問題上綱上線,將對方打為「國家」的敵人。 以上的一段文字,讀起來總覺有點奇怪吧?若果將「愛國者」三字代之以「奴才」二字,會不會合理一點?一個真正的愛國者,所愛的,應該是文化的中國,是「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政治理想,是「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處世原則。唯有真正的奴才,才會為了維護自己主子的利益而不擇手段,置黎民百姓的死活於不顧。因為,唯有自己的主子獲得最大的利益,才符合他們這些作奴才的利益。 管治應以愛國者為主嗎?當然!但是,管治應以奴才為主嗎?當香港的管治權落入這些口頭上愛國家,實際上愛主子,骨子裡愛自己的奴才手中,香港的政治生態能不沉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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