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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需要改革艾滋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中国需要改革艾滋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万延海 中国广西地方立法提出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引起媒体、艾滋病防治组织和公众的强烈反应。人们在对广西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提出批评之际,却忽然了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其实是中国国家政策和国家控制政策的基础。 卫生部 2004 年 9 月 2 日颁发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登记和报告提出要求:“对艾滋病病毒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 年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提出艾滋病实名检测的详细技术要求,要求在初次筛查、复检检测和确认检测中登记接受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国籍、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址、户籍地址等。 2009 年出台的技术规范增加了身份证号的要求,似乎也是配合中国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2011 年,中国媒体公开把艾滋病患者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议题来讨论,中国中央政法委也召开会议并发表新闻,把艾滋病纳入政法管制的目标。 实名制艾滋病检测,不仅是中国国家控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的一部分,也是这个政策的基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政府卫生部门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是非常重要的,但对个人的艾滋病检测和对群体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的监测,应该充分考虑广泛的生命个体的需要,注意保护人权,尽可能地保护好感染者和接受检测人员的私人信息。 但是遗憾的是,中国艾滋病监测和报告系统强调了对感染者个人的国家控制,而不是侧重艾滋病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的分析和把握。而且,因为政府对感染者个人的控制,导致人们并不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咨询和公共卫生服务,感染者和高危群体走入地下,政府反而不能及时洞察艾滋病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 在过去的 20 多年中,中国出现三种艾滋病流行模式:静脉注射毒品人员中的流行、卖血和输血人员中的流行、以及近期迅速上升的男同性恋人群中的流行。在西南地区很多城市,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感染率高达 20% 。在上述流行上,中国政府基本都是马后炮,缺乏事前的预测,也缺乏有效的防治策略,导致上述群体中目前依然很高的艾滋病感染率。 笔者认为,中国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和自愿咨询制度,不仅在艾滋病检测上要强调接受检测人员的知情同意,也需要在登记姓名和个人身份信息上征求接受检测人员的知情同意,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匿名检测的服务。同时,检测单位向卫生部门报告艾滋病感染信息时,应该事先征求感染者个人的意见,让感染者了解私人信息通报的范围和可能的影响。 笔者认为,检测单位向卫生部门报告艾滋病感染者信息时,应该限定范围和限定通报的信息内容,比如感染者私人信息只能通报给提供艾滋病确认检测的机构和将来负责医疗和救助计划的机构。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或同级多部门通报的只应该是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而不是感染者私人信息。中国需要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规提出的属地管理原则和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入户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制度。而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医疗和救助计划之前,感染者私人不应该通报给国家卫生部或国家民政部。 中国卫生部门为实名制辩护的理由是,实名制有助于对感染者的配偶和伴侣进行伴侣告知,有助于为感染者提供医疗和救助的支持。尽管有上述好处,但伴侣告知、获得医疗和救助,应该通过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鼓励感染者主动去告知自己的配偶或伴侣,主动获取医疗和救助,因为毕竟是自己的生命和自己亲人、爱人的生命。遗憾的是,中国卫生部门恰恰只重视检测,而不重视咨询,甚至卫生部门内盛传感染者被告知自己感染后会自觉减少高危行为和减少艾滋病传播的流言。 中国受到艾滋病影响的群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也不能等到政府开恩提供匿名检测,而需要采取积极行动,一方面抵制强制的实名检测,一方面创造条件提供社群友好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同时要求政府规范艾滋病感染者私人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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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实名制一直是中国全国艾滋病检测政策

实名制一直是中国全国艾滋病检测政策 万延海 中国广西准备地方立法,规定艾滋病检测采用实名制,再次引起人们对感染者隐私的关注。尽管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但是,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卫生人员到感染者家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随访时通过社区医疗机构和基层政府泄露感染者隐私。 2 月 8 日,在卫生部每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对实名制引发的感染者隐私问题表示,实名制利于治疗和预防,应从正面去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 而不是通过一个隐匿的方式 ” 。 可以说,王宇的意见属于僵化官僚体制下典型的“脑残”现象。“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谈何容易?我们且不谈中国大众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我们就看看中国各地医疗机构拒绝给艾滋病患者提供手术治疗的情况,以及中国卫生部和人事部联合文件拒绝艾滋病患者担任公务员的情况,中国卫生部门不是在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现实,而是一直是歧视艾滋病患者的元凶。如此情况,我们如何期待消除歧视的成果呢? 其次,即便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消除歧视也不会是一日之功,而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而隐私保护却是每个感染者每天需要面临的实际压力,好像头顶一个炸弹,随时担心爆炸。而感染者身份泄露后带来的后果也是严重的,比如可能失去工作、被邻里、亲友、同事或同学疏远等。 再次,艾滋病患者不仅担心疾病隐私被他人获知,而且担心自己的性生活或其他不愿意他人知道的行为暴露出来。众所周知,艾滋病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而性行为涉及诸多人类隐私,许多行为并且受到社会道德或法律的反对,比如卖淫嫖娼行为、群体性行为、男同性恋。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就需要同时挑战相关人类性行为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制度。 其实,实名制艾滋病检测,并不是基于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实需要的考虑,而是中国国家政府对艾滋病患者实施控制的需要。中国公共卫生体制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强调对患者的控制,而不是建立在大众健康教育基础上。中国政府并不强调人民获得信息,不强调人民在获得信息基础上自己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同时自觉承担对他人的责任,而是强调对个人的国家控制上。最近,这种早期的公共卫生国家控制制度发展成为中国公共安全部门对艾滋病患者的控制上。 中国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并不只是广西地方政策,只不过广西在地方立法上明确提出实名制检测的意见。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 2009 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 1987 年 12 月 26 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8 年 1 月 14 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失效)第十四条规定“艾滋病为国家规定的报告传染病。”该规定不尽对艾滋病提出严格的监测制度,而且对艾滋病患者提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外国患者入境或对已经入境者实施驱逐,对艾滋病患者实施“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等。该规定第三条要求:“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随后出台的中国传染病法提出对艾滋病患者在传染病医院实施隔离治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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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自愿不献血或暂缓献血,更加应该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

自愿不献血或暂缓献血,更加应该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 年 1 月 31 日发布 根据中国媒体消息, 北京市卫生局颁发新的规定,在推动团体献血量与地区精神文明考核相挂钩 工作 的同时,无偿献血情况也将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北京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等部门推动团体献血量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的做法,以及无偿献血情况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的做法,既违反中国《献血法》,也违反公共卫生科学的原理,威胁中国血液安全,令血液传染疾病更加难以控制。 中国《献血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北京市献血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以及和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挂钩的做法,与《献血法》关于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精神相抵触。 北京市的做法,也违反公共卫生科学的原理。 教育、动员和征集低危险的献血者,是保证血液安全、预防血液传染疾病的最重要的一步。找到低危险的献血者,比对献血人员进行艾滋病筛查更加重要。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联合会以及国际输血协会强力推荐 “采用和实施 自愿和无偿献血者原则 ” 。 让人们无偿献血,有很多困难,所以需要我们通过大量教育活动来动员公众以热心公益的精神来自愿定期地献血,也就是说动员和征集自愿献血者。同时,我们也需要告诉那些已经患有艾滋病等血液传染疾病的人们不要去献血,更要提醒那些近期有危险行为而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们暂时不要去献血,因为后者可能因为刚刚染上艾滋病病毒而医学检查无法发现。 从血液安全和预防血液传染病的角度,知道自己感染血液传染病(包括艾滋病)的人们主动自愿不献血,以及近期发生危险行为的人们选择暂时不去献血,不仅预防了血液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了公众健康,也是非常光荣的事情,同样应该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或者与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挂钩。 我国《献血法》 第五条强调了大众教育的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献血法》 第六条关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的意见实际上和献血法要求的无偿原则及自愿原则相冲突。而献血法第七条虽然提出:“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但是,献血法第七条无论如何不能理解为献血工作和精神文明挂钩或与师生评优挂钩。北京市卫生局献血新规违反法律 精神,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原理的支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此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立即取消献血工作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或与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挂钩的做法,否则我们将对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红十字会依法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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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对性工作(卖淫嫖娼)做出新的规定

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对性工作(卖淫嫖娼)做出新的规定 万延海   一、中国政府淡化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艾滋病的策略,提倡安全套推广   中国国务院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 48 号),提出“ 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 ”   尽管再次提出打击卖淫嫖娼作为艾滋病预防的策略,但强调重点是行为干预、健康教育和安全套推广。中国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4 〕 7 号)同样提出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但是中国政府新近颁发艾滋病政策文件(包括《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1998—2010 年 ) 》 和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 ~ 2010 年)》 )没有出现“打击卖淫嫖娼”的说法。这些文件强调了行为干预和安全套推广的工作。   《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1998—2010 年 ) 》(国发〔 1998 〕 38 号)认识到“吸毒、卖淫嫖娼活动在短期内难以禁绝,所以我国艾滋病加速流行的趋势十分严峻,预防与控制工作亟待加强”,需要“减少重点人群 ( 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 ) 中的相关危险行为”,“对高危人群要加强禁毒禁娼等法制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到 2002 年,在 100% 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 80% 的监狱、劳教等收容场所中,要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教育。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中国国务院 2006 年 2 月 12 日 公布了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条例中,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二、控制性病和艾滋病是中国相关卖淫嫖娼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 1986 年 9 月 1 日)指出:近几年来,在我国早已绝迹的卖淫活动又重新出现,并逐年增多。与此同时,我国在一九六四年已宣布基本消灭的性病又有发现,并呈蔓延趋势。针对这一情况,许多地方进行了查禁取缔卖淫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未得到有效制止。卖淫活动和性病的蔓延,不仅败坏我国声誉,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了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的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指出:为了有效地制止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的蔓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七月十七日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改、补充之前,现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指出: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做好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 .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 .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 .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 2001 年 ,公安部将男性间“不正当性行为”列入了卖淫嫖娼范畴,同时对“不正当性行为”的方式进行了表述,即不仅包括(狭义)性交,还包括口交、手淫和肛交行为。   《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 《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四、联合国倡导保护性工作者人权、性工作非刑事化和性工作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2008 年 6 月 10 日 ,当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在联合国艾滋病问题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发言时,全世界的性工作者向潘基文表达了致意,感谢他对艾滋病工作做出的贡献。 2008 年 3 月 26 日,亚洲艾滋病委员会发布一个报告,呼吁对性工作非刑事化,建议亚洲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要采纳加剧艾滋病相关歧视和产生副作用的工作,比如不要对红灯区进行打击和不要抓捕性工作者。现实的做法是吸纳性工作者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去。事实上,当性工作者人权得到保护,性工作者常常会成为性健康工作的领导者。潘基文特别为此报告发表一份声明。   2007 年 4 月 19 日 ,联合国机构批准《联 合国艾滋病 规 划署 关 于艾滋病和性工作的指 导 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指导文件》指出:   1 、我 们 在 应对 艾滋病 传 播的 25 年中, 积 累了 经验 和知 识 ,但是携 带 艾滋病病毒的性工作者的比例仍然很高。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性工作者接受了足 够 的艾滋病 预 防服 务 ,而接受恰当治 疗 、 关怀 和支持的人数就更少了。   2 、联 合国遵守各 项 有 关卖 淫的 协议 和公 约 。国 际 法 规 定禁止 对 18 岁 以下儿童 进 行性剥削,禁止 强 迫成年人从事商 业 性活 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人口 买卖 ,包括以性剥削 为 目的人口交易。 联 合国艾滋病 规 划署共同 发 起机构制定本指 导 文件,提供 统 一的方法,减少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 这 些性工作者是指从事性工作的成年人,年 龄 在 18 岁 以上。文件的重点是我 们 急需向所有性工作者提供有 关 艾滋病的防治、 关怀 和支持,提供生活和 职业选择 ,取代性工作。 这 些性工作者包括那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性工作者。   3 、 很多重要的因素 导 致一些人从事性工作。最重要的因素是 贫穷 、性 别 不平等、 债务 、教育程度低、人口流 动 和移民、刑事 胁 迫。 这 些因素 经 常迫使某些个人和家庭陷入 诸 如性工作 这样 的境地,而他 们 原本可以避免陷入此 种 境地。其他因素包括人道主 义紧 急情况和个人境况,如吸毒成 瘾 和家庭不幸。此外 还 有各 种 社会和文化因素,包括 对 性工作的需求、 严 格界定的性 别 角色、社会 边缘 化。   4 、很多 妇 女和女童在已知或未知的情况下因人口 买卖 而从事性工作,她 们 及其家庭此前得到的 许诺 是她 们 能 够过 上更好的生活。移民中女性的人数不断增加。女性的家庭、 亲 属、当地社区也参与女性的移居。 这 些都淡化了人口 买卖 和性工作之 间 的区 别 。因人口 买卖 而从事性工作和不管出于何 种 原因自己 选择 从事性工作的女性的具体人数常常倍受争 议 ,并 经 常 产 生 显 著不同的政治、法律、政策方面的 对 策和 结 果。   5 、 性工作者在各 种 城市和 农 村 场 所工作,从看得 见 的妓院或 红 灯区到按摩室、酒吧、酒店、桑拿浴室、陪同服 务 、街 头 或路 边卖 淫、美 发 室或美容院、咖啡店、私人住宅。由于当地 环 境不同,从正 规 的 专职 交易到非正 规 的兼 职 或偶然交易, 这 些 场 所不 论 是在国内 还 是在各国之 间 都各不相同。   6 、 所有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都很高,感染机率受到工作 环 境的很大影响。不 论 性工作者受 骗 被 买卖 而从事性工作, 还 是 为 了 满 足当前迫切的 经济 或个人需要而从事性工作,多数性工作者的工作条件都不 卫 生,缺乏管理。很多工作 场 所几乎没有提供更加安全的性活 动 ,嫖客的数量在增加,而几乎不控制嫖客的行 为 。暴力、 团 伙威 胁 、 场 所老板和控制人、 债务 、收入水平低、生活条件差等都增加了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影响了我 们 促 进 更加安全的性活 动 的努力。   7 、在很多国家, 现 有的法律、政策、 实际 情况 导 致了地下性工作的蔓延。因此,向性工作者及其 顾 客提供艾滋病 预 防、治 疗 、 关怀 和支持 项 目 变 得非常困 难 。他 们经 常无法 获 得良好的健康服 务 和艾滋病 预 防措施,例如男用和女用安全套、因 强 奸而接触病毒后的 预 防(暴露后 预 防)、 紧 急避孕、性 传 播疾病的 预 防、吸毒治 疗 以及其它危害降低服 务 。我 们 要克服向性工作者提供服 务时 面 临 的 诸 多困 难 ,包括她 们 在医 疗 和社会服 务 中遭受的歧 视 以及 执 法人 员对 她 们 的歧 视 。那些在已知或未知的情况下被非法拐 卖 出国的 妇 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更高。她 们 没有 证 件。犯罪 团 伙 为 了防止她 们 逃走,拿走了她 们 的 证 件。她 们 不会 说 当地的 语 言,无法 获 得医 疗 服 务 或只能得到有限的医 疗 服 务 。她 们经 常无法 获 得 别 人的支持和帮助。   8 、 各 项 研究和 项 目表明我 们 可以解决性工作中艾滋病 传 播 问题 ,并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果,包括提供艾滋病 预 防、治 疗 、 关怀 和支持,但是国家政策和 项 目通常无法 满 足 这 些要求。国家内部以及国家 间 人口流 动 性的增加加大了性工作者及其嫖客、家庭和社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国家 应发 展一些所需 项 目,减少性工作中艾滋病的 传 播机率。   9 、 使警察、妓院老板、性行 业 管理人 员 、当地 卫 生部 门 、性工作者及其 顾 客共同参与,引入性工作 场 所从 业 准 则 ,包括使用安全套, 预 防、 诊 断和治 疗 艾滋病及其它性 传 播疾病和生殖系 统 疾病,消除 对 性工作者的性 别 歧 视 , 规 定 顾 客的良好行 为标 准。   10 、 有效 预 防艾滋病的原 则: 1 )所有艾滋病 预 防工作 / 项 目的根本必 须 是促 进 、保 护 和尊重人 权 ,包括性 别 平等。 2 )艾滋病 预 防 项 目不尽相同,必 须 适 应 当地的流行病 环 境以及 经济 、社会和文化 环 境。 3 )艾滋病 预 防工作必 须实 事求是,以 现 有的知 识 和有效的方法 为 基 础 ,加大相 应 的投入。 4 )艾滋病 预 防 项 目必 须 全面, 执 行各 种 行之有效的政策和 规 划干 预 。 5 )艾滋病 预 防 关 乎生命。因此, 现 有的干 预 以及新技 术 的研 发 都需要 长 期的持之以恒的努力,要 认识 到只有 经过长 期努力才能看到效果, 继 而保持 这种 效果。 6 )艾滋病 预 防 规 划必 须 具有一定的覆盖范 围 、 规 模和 强 度,从而 带 来根本性的 变 化。 7 )社群参与艾滋病 预 防 项 目 对扩 大 项 目的影响至 关 重要。   五、中国存在的问题   1 、(女、男、跨性别)性工作者及其客人(卖淫嫖娼人员)作为“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 ”,受到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视,但是这种关注主要是基于公共卫生的考虑,基本限于疾病防治工作,而缺乏对性工作者的权利关注,缺乏对性工作者生存处境的理解,缺乏对性工作者的全面帮助机制。   2 、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性工作者的主体性参与。性工作者经常是被忽略;在艾滋病防治工作者中,性工作者要么作为教育的对象,要么作为同伴志愿者,而很少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的计划和领导工作。在为数不多的相关性工作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性工作者处于被动的地位。   3 、中国政府曾经以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主要策略,而现在虽然淡化了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工具,而强调卫生工作者和同伴志愿者开展的行为干预工作,但是卫生工作并不享有优先地位,公安部门的打击行动并不因为良好的卫生工作而停止。公安部门的打击行动时常破坏卫生工作者在性工作者社群中建立的信任和社会关系。   4 、中国新近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强调娱乐场所提供安全套,要求洗浴场所必须放置安全套,并规定公安部门不能以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安全套让公共娱乐场所的性行为不再能够隐晦或隐藏。因为担心公安部门查抄,娱乐场所经营者时常不原意公开放置安全套,不支持社群工作者在场所内开展工作。不放置安全套,娱乐场所老板一方面可以装着不了解客人的行为,从而规避法律责任,一方面公安部门也难以抓获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的证据。   5 、中国卫生部门注意到公共娱乐场所的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些面对现实的政策,在娱乐场所推广安全套和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而中国公安部门也注意到娱乐场所的性行为,特别是卖淫嫖娼行为,但却坚持依照现有法律予以打击的态度。卫生部门淡化了通过打击卖淫嫖娼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立场,但却没有争取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地位,没有让艾滋病防治工作成为一个优先于法律行动的特殊领域,也就是说,在提供良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广安全套,制定娱乐场所行业规范,严格要求性工作者和客人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能介入调查和打击娱乐场所的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   6 、因为公安部门的打击政策,导致娱乐场所的性安全工作处于一个晦涩的状态。娱乐场所的性问题不能公开得到讨论,娱乐场所内有性行为,并产生后果,却缺乏性的教育。中国缺乏一个协调良好的、总体性的关于娱乐场所性行为和卖淫嫖娼的政策。   7 、中国政府缺乏一个有力的娱乐场所安全套推广计划,包括: 1 )政府提供的安全套很少, 2 )政府提供的安全套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往往不能为娱乐场所使用,特别是缺乏被男男同性恋者群体接受的安全套; 3 )对娱乐场所安全套发放工作,缺乏具体规定,缺乏量的规定,安全套推广成为空话。   六、给中国政府的建议   1 、中国政府(中央和地方)需要明确艾滋病工作的优先地位,确定卫生部门和艾滋病民间组织(包括性工作者成立的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特殊地位,确保其工作不受到公安部门的干扰。   2 、中国政府(中央和地方)需要明确规定,在提供良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广安全套,制定娱乐场所行业规范,严格要求性工作者和客人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能介入调查和打击娱乐场所的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   3 、中国政府应该在政治和经济上鼓励性工作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性工作者予以必要的照顾,不随意动用法律打击。应该鼓励和支持性工作者成立自己的组织,并获得注册;这些组织不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也参与性工作者全面的社会工作,包括反暴力和法律援助。   4 、性工作者需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中,需要成为艾滋病工作的领导者,而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或限于社群同伴教育工作。   5 、中国政府不仅需要规定娱乐场所放置安全套,而且需要为娱乐场所安全套买单,需要对娱乐场所安全套提供作为具体规定,确保一定量的安全套供应。   6 、中国政府采取行动,修改现有法律和政策中把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策略的规定,特别是需要修改刑法中相关性病传播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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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北京市献血新规违反科学和法律

北京市献血新规违反科学和法律 万延海 根据中国媒体消息, 北京市卫生局颁发新的规定,在推动团体献血量与地区精神文明考核相挂钩 工作 的同时,无偿献血情况也将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笔者认为,北京市推动团体献血量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的做法,以及无偿献血情况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的做法,既违反中国《献血法》,也违反公共卫生科学的原理,威胁中国血液安全,令血液传染疾病更加难以控制。 中国《献血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北京市献血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以及和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挂钩的做法,与《献血法》关于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精神相抵触。 北京市的做法,也违反公共卫生科学的原理。 教育、动员和征集低危险的献血者,是保证血液安全、预防血液传染疾病的最重要的一步。找到低危险的献血者,比对献血人员进行艾滋病筛查更加重要。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联合会以及国际输血协会强力推荐 “采用和实施 自愿和无偿献血者原则 ” 。 让人们无偿献血,有很多困难,所以需要我们通过大量教育活动来动员公众以热心公益的精神来自愿定期地献血,也就是说动员和征集自愿献血者。同时,我们也需要告诉那些已经患有艾滋病等血液传染疾病的人们不要去献血,更要提醒那些近期有危险行为而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们暂时不要去献血,因为后者可能因为刚刚染上艾滋病病毒而医学检查无法发现。 《献血法》 第五条强调了大众教育的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献血法》 第六条关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的意见实际上和献血法要求的无偿原则及自愿原则相冲突。而献血法第七条虽然提出:“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但是,献血法第七条无论如何不能理解为献血工作和精神文明挂钩或与师生评优挂钩。北京市卫生局献血新规违反法律 精神,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原理的支持。 近期,中国各地因为血液自愿紧缺,导致卫生部门出现一系列违法乱纪的事情。 2010 年 10 月,中国各地出现血荒现象。为此, 2010 年 10 月 29 日,卫生部机关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卫生部部长陈竺、中共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率先参加无偿献血。 中国 卫生部主要领导带头献血,有着积极意义,但卫生系统开展无偿献血活动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中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卫生部颁布的《献血者的体检标准》对 “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 做出规定,其中对年龄的要求是 18-55 周岁。而卫生部部长陈竺生于一九五三年,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生于 1954 年,两人均超出法定献血者年龄的上限。 2011 年 9 月以来,武汉市临床用血开始紧张,当地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了医护人员集体献血活动。 2011 年 12 月 30 日,武汉 市卫生局发起了“白衣战士捐热血,心系病患献爱心”活动 。根据武汉市 血液中心有关人员保守估计,此次活动结束后,在武汉市去年夏季和今年冬季血液紧张时“火线献血”的医务人员将达到 10000 多人 。 据悉,本次武汉市 万名医务人员集体献血旨在用行动证明“献血无害”,而一些医护人员刚下手术台就上献血 车。 遗憾的是,武汉市卫生部门发起的医护人员集体火线献血,既不符合保护献血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也不符合保障血液安全和预防血液传染病的要求。 刚刚下手术台就上献血车的行动,对血液安全构成威胁,为血液传染病的扩散创造了条件。众所周知,医护人员在手术中可能因为缺乏防护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血液传染病,但是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存在窗口期,刚刚被感染后不久,医学检测无法发现感染,因而就可能把上述血液传染病传给接受输血的临床病人。 笔者认为,中国献血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献血法》,尊重献血的无偿原则和自愿原则, 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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