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

张雪忠:《致教育部部长的一封公开信》

以下是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张雪忠写给教育部部长的一封公开信。张现已被人举报涉嫌偷税漏税。 以下内容来自张雪忠的新浪微博账号: 我在接下来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努力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张雪忠: 1、如果是银行职员向某个想举报的人泄露我的存款信息,那已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2、如果是公安或安全部门在自己没有接案的情况下,调取我的存款信息,然后再发动某个人举报,那就是更加严重和卑劣的滥权和违法行为。 回复@张培鸿:我是教法律的,也只能靠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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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致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公开信

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公开信   尊敬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   我们是王化强(男、 30 岁)、王化永(男、 49 岁)、李秀平(女、 40 岁)和郑素霞(女、 35 岁)。我们是 19 名( 12 男、 7 女)来自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双庙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代表。今天,我们向你们反映一起发生我们身上的、和国家艾滋病中心密切相关的艾滋病临床药物实验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医学研究伦理的事件。   双庙村有 3000 多人口, 10 个组,因为 1990 年代参与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死亡人数有 170 多人,目前存活感染者大约有 400 多人。   2003 年 2 月份,北京地坛医院医护人员来到我村,采集了 100 多人的血样。我们当时并不知道为什么要采集这些血样,我们只是希望自己能够尽快得到可以维持生命的药物。   不久,我们 17 人获得通知,说是来北京地坛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当时,我们对为什么选择我们、而不是选择其他人,一无所知;我们也不知道我们即将接受的治疗是什么。作为病人,我们的心情想必各位专家学者是理解的,我们希望获得维持生命的药物。   2003 年 2 月份,我们来到北京地坛医院。医院对我们进行了采血化验和其他体检。当时,我们询问了医务人员化验的结果,医务人员(赵红心、卢连河)回答说,你们不需要知道结果。此时,我们也不知道即将接受的治疗是什么。   2003 年 3 月 5 日,医院让我们分别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医院人员(赵红心)说,你们能够得到这次治疗,是幸运者,这个针剂好得很,可以延长生命,保证 20 年没有问题。我们当中有几个人不识字,我们当中没有人认识英文字母。为了得到需要的药物,也出于对政府医务人员的信任,我们都签署了这份“患者知情同意书”。现在想起来,我们是在被欺骗的背景下签署了这份“知情同意书”的。当时,我们没有得到一份我们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副本。 2004 年 1 月 9 日,我们 4 人来到地坛医院,要求获得一份我们签署的患者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医院方面要求,复印 1 张 2 元人民币。我们总共花费了 48 元,获得 3 份知情同意书。   2003 年 5 月 17 日,我们出院。出院后,我们每个月来北京抽血化验(也有间隔 2 个月的),最后 1 次是 11 月 2 日。在此期间,我们没有得到过化验结果,医生也没有解释过这些化验、体检的意义。卢连河医生表示,没有必要跟你们说,你们这些人回去要是没有抗病毒药物,只能活上两个月;当时,给我们思想上很多压力。卢连河医生表示,你们没有必要知道,知道了心理压力大,身体怎么样自己清楚。   在观察阶段, 18 人中有 2 人死亡;患者病死率高于同期我村感染者平均的病死率。 2003 年,我村大约因艾滋病死亡 10 人。医院方面拒绝对 2 患者注射试验药物后不久死亡作出解释。   在整个接受实验药物注射和随后的观察阶段,我们得到的经济补助如下: 1、   往返家乡和北京的交通费用,凭借车票报销;路途伙食和住宿费用自理; 2、   住院期间每天 20 元的生活费,给了 3 个月;而我们整个接受实验药物注射和观察长大 8 个月; 3 、在我们要求下,医院给了我们 3 次抽血的补助,每次 50 元;我们一共被抽血 8-9 次,每次 7 管; 4 、我们来北京化验随访的期间,医院提供 1 顿午饭。   根据知情同意书,我们本次药物实验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试验目的:胸腺核蛋白制剂用于治疗 HIV-1 感染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主办方和主要观察方: 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 美国病毒基因公司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地坛医院 观察地点:北京地坛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书明确说明:“参与治疗的患者将得到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及权益书的副本”。   知情同意书出现了英文字样“无论在动物还是在人体的研究中, TNP 都是安全的,无严重的副作用。”当时,我们没有就此提出疑问,其实,我们没有人懂英文的,何况是医学概念英文的缩写。(注:后来)有专家告诉我们, TNP 是胸腺核蛋白英文的缩写,但是整个知情同意书上没有对这个缩写词的出现作出解释。我们也不知道“ HIV-1 ”是什么意义。   试验病例人数约 30-35 人(还有来自河南睢县感染者若干人) 试验周期:研究周期为 3-6 个月 我们被告知,我们将接受 16 针药物注射,每周注射 2 针。我们被注射或检查的日期分别为:第 1 、 2 、 8 、 9 、 15 、 16 、 22 、 23 、 29 、 30 、 36 、 37 、 43 、 44 、 50 、 51 、 60 、 90 、 150 、 180 天。   患者知情同意书明确了相关利益:我们也许不能从这项研究治疗中直接受益,但是通过研究可以获得胸腺核蛋白制剂注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研究人员可以将它应用于长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治疗。但是,我们却不知道我们的病情进展和治疗的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国际伦理准则,我们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该中心参与的本次药物试验研究中出现的严重伦理问题和可能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协助我们获得下列权益保护:   1、   我们希望获得一份关于本次药物试验的治疗方案和相关科研资料;我们希望,资料的获得应该是免费的; 2、   我们希望获得一份本次药物试验主办方和观察方的协议书,从而了解整个试验方案的意义和我们应该享有的待遇;资料获得应该是免费的; 3、   我们希望我们所有人获得一份我们各自和地坛医院或相关研究单位签署的患者知情同意书,并且要求地坛医院退还 2004 年 1 月 9 日索取的 3 份患者知情同意书复印费(共 24 张、 48 元、 2 元 / 张); 4、   我们希望获得一份我们在接受试验和观察阶段的完整病历,并要求医院作出解释; 5、   我们希望地坛医院或相关研究单位对观察期间病患死亡或者病情加重的原因作出解释; 6、   我们希望地坛医院或相关研究单位对病患后期观察阶段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 7、   我们希望地坛医院或相关研究单位在我们长达 8 个月的治疗和观察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而不是只提供 3 个月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 8、   我们希望地坛医院或相关研究单位对我们因参与治疗试验往返北京和家乡的伙食费和住宿费给予补助; 9、   我们希望地坛医院或相关研究单位对我们因参加治疗试验产生的误工费给予补助; 10、           我们希望地坛医院或相关研究单位对我们献身本次药物试验所作出的贡献给予补助,比如采血的营养费。   此致: 敬礼!   口述人:王化强、王化永、李秀平、郑素霞   地址: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双庙村 5 组 电话: 0370-7011763 (找朱龙伟转)、 13781517411 (朱龙林转)   我们同时代表参加本次临床药物实验的下列人员或已故者家属: 范景华、范振良、谭作伟、王国良、朱瑞华(已故)、张国胜(卧床不起)、潘吉荣、朱劳动、王爱勤(卧床不起)、李凤兰、王素云(卧床不起)、吴兰(卧床不起)、王爱荣。   朱茂龙(已故)和张子先是主动找到医院的。他们在注射药物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和交通费是自理。   代笔人: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所长 北京东城区戏楼胡同 1 号 电话: 86-10-64021804 电子信箱: hiwan@public.bta.net.cn hiwan@aizhi.org   抄送:北京地坛医院 美国病毒基金公司( New York International Commerce Group ) 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 (Viral Genetics, In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 (US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口述人签名: 2004 年 1 月 10 日星期六   代笔人签名: 2004 年 1 月 10 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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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南站电务员工发公开信驳安监总局黄毅讲话

针对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8月25日晚关于“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原因的讲话,温州南站电务车间全体员工26日晚对外发布公开信,称“国家安监总局发言人的讲话与事实不符、混淆职责、有失公正”。该信通过铁路办公网发给了全路的所有电务段所有邮箱。   黄毅25日晚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发生故障到列车追尾,责任部门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违规操作,并且当时上海铁路局全露调控图业没发现故障信号,屏幕没有显示故障。这说明信号系统当时有问题,没有显示,但温州南站电务值班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报,未进行故障处理,没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然而温州南站电务人员并不认同黄毅的上述说法。   首先,温州南站电务人员认为,“未进行故障处理”与事实不符,“当时电务值班人员正根据车务登记的两个轨道电路区段进行故障处理,怎么能说我们电务值班人员没进行故障处理呢?”   其次,“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汇报”是混淆职责。温州南站电务员工称,“根据规定车站值班员应该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在运统46上登记,向行车调度汇报,并及时通知电务、工务等相关部门处理,电务值班人员应在接到车站的故障通知后,按照故障处理流程就快修复设备,不知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报是指电务值班人员未向哪个部门及时汇报?”   再次,黄毅所称的“当时上海铁路局全路调控图也没发现故障信号,屏幕没有显示故障”有失公正。温州南站电务车间员工表示,CTC设备由上海行车调度所的中心设备和各个车站的分机共同组成,当天的情况是车站和调度所的监控屏幕上都出现了D3115次丢车(即调度系统无法确定列车位置)的显示,但该系统没有丢车报警功能,车站值班员当时已经发现了丢车情况,并向行车调度做了汇报。”   温州南站电务员工在公开信中表示,正常的处理故障过程被说成“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报,未进行故障处理,没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黄毅的讲话“一下子把我们打进了冰窟窿—凉透了!不知道他的发言是个人讲话还是代表安监总局发布调查进程?”   一位接近国务院“7.23”事故调查组的人士表示,事发当点温州南站转为非常站控后,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司机信息交流失误是事故最终未能幸免的关键,“列控中心采集板被雷击坏之后,列控中心传输给CTC的信息是错的,CTC不知道,但是放车进入区间的调度员怎么会不知道?他放车进去了,但在CTC上看不到,难道不该引起注意吗?”   一般情况下,调度台应有调度员和助理调度员,前者负责列车运行计划、调整及指挥;后者负责监控列车运行和操作设备,比如转非常站控。转入非常站控后,车站值班员负责通知司机,但其间车站和调度员按规定应加强联络。   然而,7月23日从19时27分至事故发生,温州南站和永嘉站先后三次转为非常站控,主要的行车指挥随之三次转换,造成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司机三方对车所处位置互相沟通错误,并严重违反规定,在前车D3115还未越过区间故障点时,后车D301就进入了故障区间。   上海铁路局下属一位人士表示,除了信号设备供应商通号集团外,上海铁路局调度和车站值班员应该对此次事故负最大责任,“但国家安监总局发言人的讲话现在好像把全部责任都推到电务这边,调度人员已经逃之夭夭”。■   附:   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全体职工公开信   “7.23”事故发生在我们车间管内,我们每个人都为遇难逝者感到悲痛,为高铁发展的挫折而痛心。当天值班的两位职工到目前为止仍然被公安非法扣留,大家心里都特别地沉重。但为了能查清事故真相,避免惨剧再次发生,我们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务院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希望能为扭转铁路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尽到自己的责任。   然而,8月25日晚,在网上看到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的讲话:“从发生故障到列车追尾,责任部门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违规操作。并且,当时上海铁路局全路调控图也没发现故障信号,屏幕没有显示故障。这说明信号系统当时有问题,没有正常显示。但温州南站电务值班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报,未进行故障处理,没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我们感到国家安监总局发言人的讲话与事实不符、混淆职责、有失公正:   1、“未进行故障处理”与事实不符。当时电务值班人员正根据车务登记的2个轨道电路区段故障进行故障处理,怎么能说我们值班人员没进行故障处理呢。   2、“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汇报”是职责混淆。车站值班员应该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发现设备故障后在运统-46上登记,向行车调度汇报,并通知电务、工务等相关部门处理。电务值班人员应当在接车站的故障通知后,按照故障处理流程尽快修复设备。事实上当天车站值班员已经发现了CTC设备故障,并向行车调度作了汇报,只是未在运统-46上登记并通知电务值班人员。请问“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汇报”是指电务值班人员未向哪个部门及时汇报?   3、“当时上海铁路局全路调控图也没发现故障信号,屏幕没有显示故障。”有失公正。CTC设备由在行车调度所的中心设备和在各个车站的分机共同组成,当天的情况是车站和调度所的监控屏幕上都出现了D3115次丢车的显示,但该系统没有丢车报警功能,车站值班员已经发现了丢车情况,并向行车调度作了汇报。   大家对国务院调查组的公平、公正性都抱有很大期望,感觉会有一个公正、客观的结果。但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的讲话一下子把我们都打入了冰窟窿里——凉透了!我们不知道他的发言是个人看法,还是在代表安监总局发布调查进程?   正常的处理故障被说成“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报,未进行故障处理,没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两位当事人至今仍被公安非法扣押,而且按照黄毅的说法,还很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深感不安,甚至是恐惧。大家都害怕值班,害怕处理故障,大家都对铁路信号工作失去了信心,深怕一不小心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我们的悲哀,也是所有电务职工的悲哀,也是“公道”的悲哀,更是社会法制的悲哀…   我们希望国务院调查组能公平、公正地调查“7.23”事故,希望他们能听到我们的心声。我们的心声是微小的,也许没有多少人能听见。看到这篇文章的电务职工们,请你们支持我们;有公平正义感的兄弟姐妹们,请你们支持我们!请转发此文,谢谢!   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全体职工   相关新闻: 国家安监总局:动车追尾事故即将进入问责阶段 2011年08月22日 “7·23″动车追尾事故已有106名伤员出院 2011年08月19日 安监总局否认死亡人数神秘的“35”人“红线”传言 2011年08月04日 安监总局通报伊春烟花爆炸事故 28名责任人受处理 2011年08月03日 货车司机刘磊:我第一个到动车追尾事故现场 2011年08月01日 发表评论 | 查看原文 更多收获,请注册财新网 | 深入交流请登录思享家(i.caing.com) | 关注财新网微博 更多精彩内容: 财新网首页 | 金融 | 商业 | 宏观 | 政经 | 海外 | 读书 | 杂志 | 视听 | 博客 | 世博 | English 财新传媒系列刊物订阅 | 电邮订阅 | 财新全媒体 for iphone | 手机访问:http://m.ca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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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方绍伟:致刘仰、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转发)

致刘仰、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 方绍伟 贺卫方按:我致重庆市法律界的公开信发表后,引起了很多评论。刘仰先生与我商榷的公开信我曾在微博里推荐,这里转发方绍伟先生针对刘信的公开信,以广见闻。重庆所发生者,事关中国未来走势,理应得到各界关注。我期盼无论持怎样观点,都认真说理,而不是像文革文风那样以扣帽子打棍子为能事。方绍伟公开信的链接: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4619 刘仰公开信的链接: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4513 ———————————————————————————————— “认理不认人”是我的一贯主张。读了刘仰先生的“ 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 ”后,我对这位“文化评论人”的“拙劣误读”感到十分震惊。贺卫方的“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几乎一点没错,而刘仰先生的“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则几乎无一不错。我自己常常不满于“右边的朋友”不讲道理,但实在没想到,“左边的朋友”的不讲理居然能够达到如此低级的地步。我忍不住要问:到底所谓的“文化评论人”是“有文化”还是“没文化”的“评论人”?    1,三个没文化    刘先生一上来先作了背景的铺垫,说“南方系媒体”用“文艺腔”在“含沙射影地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不能正确地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而贺卫方则以“普世化”的法治精神,高屋建瓴地向重庆法律界表达了他的“道德判决”。    刘先生认定,贺卫方的“法治理想”其实“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的“法治理想”,“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什么是“贺卫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什么又是“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我们带着这两个问题,先来看看刘先生是如何“拙劣误读”贺卫方的。    首先,刘先生提出:“贺卫方与南方系是一致的,即:故意把重庆的打黑除恶歪曲成’文革’。……文革是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而当前重庆所作的一切,都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问题来了:文革真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吗?现在不“砸烂公检法”就不是贺卫方说的“文革重演之感”了吗?    这就是刘先生第一个“没文化”的地方:贺卫方说的是“法治精神”,说的是“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现在再怎么不“砸烂公检法”,现在跟文革还是同一个本质;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和现在的“不分公检法”确实是同个本质,那就是“人治”的本质。现在的“行政至上”和“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同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只是“人治程度”的差别,不是“人治本质”的差别。    如果刘先生想说的是“现在只能这样”,那我无话可说,可他说的是现在有所谓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刘先生是外星人么?说这种话你自己信么?现实中的“程序不公”难道就是刘先生所说的“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我要提醒刘先生注意,我这里不是以“贺卫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来批评你,我是以你对现实的明显和故意的误读来批评你。如果现实里没有“程序不公”,贺卫方还用得着写这封信吗?你硬要说“现实好”我没意见,我会尊重你自己对现实的立场。但现实存不存在“程序不公”是个“有没有”的问题,不是个“好不好”的问题;不能因为你认为“现实好”,你就公然胆敢说现实里没有“程序不公”。这就是刘先生第二个“没文化”的地方。    其次,刘先生把贺卫方说的“当局发动群众密告”,硬生生地定性为“他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群众对黑恶势力坚决抵制、支持打击的态度,……当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贺卫方们便要大力反对,……文强自己都没有喊冤,贺教授又有什么证据替文强喊冤呢?”    这到底是“哪跟哪啊”?贺卫方批评的明明是“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及“程序不公”,怎么到了“文化评论人”那里,就变成了“与群众对立”和“反对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了呢?群众支持打黑除恶,政府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一直“运动群众”了吗?如果“程序正义”被打了折扣,为什么就不能替文强或任何被告喊冤呢?“群众运动”到底是刘先生的法治理想,还是刘先生认为的“民众法治理想”,还是现实中那个真实存在的“民众法治理想”呢?    再次,刘先生在暴露了自己对“程序正义”的糊涂认识之后,突然在李庄一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说贺卫方误导读者、“故意装作不知道”法律常识。刘先生援引了美国的“证人保护法”,说“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出庭与否’,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刘先生还以此嘲笑说:“贺卫方先生如果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怎么做教授?”    在我看来,刘先生有意无意地曲解了美国“证人保护法”的含义。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证人保护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证人安全以使其出庭作证;“政府提供的保护条件”的确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但不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贺卫方依据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法条”,不是美国“证人保护法”中的“法理”。中国的实际“法条”的确在“传闻法则”、“非原始证人的作证资格”、“反询问权”、“交叉询问”、“证人资格豁免”、“证人保护”等方面,还可以根据“法理”进一步补充或完善。但以目前的“法条”,贺卫方说“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并没有错。刘先生对贺卫方的嘲笑反而表明自己对“法条”与“法理”的关系毫无认识,这是刘先生第三个“没文化”的地方。    我在“人大常委无权修改代表法吗?”一文中,曾批评过把“法理”当成“法条”来讨论问题。令人感叹的是,刘先生为了替现实辩护,也起用了把“法理”当成“法条”来讨论问题做法,这说明,中国知识界在“混淆规范与实证”的问题上,已经到了何等不堪的地步。    2,六个强词夺理    由于刘先生自己的“三个没文化”,接下来他对贺卫方的另外六个方面的批评,就完全属于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第一,刘先生说:“如果关起门来办案、审理,贺卫方也许会说,那是独断专行;如果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众多法学专家讨论,又被贺卫方说成是违背了审判独立、程序正义,那么,到底应该关起门办案,还是开门办案?是否只是因为没有咨询贺卫方等’我们’的意见,就没有了’程序正义’?”在这里,刘先生居然不懂“开门办案”和“关门办案”都可以没有“程序正义”。    第二,刘先生说:“你有什么证据认定重庆的司法行为是’非法行为’?看看民众对审判黑恶势力的拥护,是否因为审判结果不合’你们’的意愿,就不符合你之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当贺教授在打黑除恶问题上,坚决地与民众对立的时候,你的’我们’,莫非是同黑恶势力一伙的?换个好听点的说法,是否那些被南方系美化成’民营企业家’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就是你的衣食父母?”在这里,贺卫方强调“治本之策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刘先生却公然否定存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和“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现实,并继续莫名其妙地把“与民众对立”及“同黑恶势力一伙”强加于贺卫方,其拙劣已到了“欲加之罪”的地步。    第三,刘先生说:“贺教授将’司法闹剧’的出现归结为’目前的体制’,他还是像南方系很多人一样认为:只要是当前的体制,一切都是坏的。也许,贺教授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就是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从而,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都能在你的程序正义之下,把实质正义抛到九霄云外?我曾经说过: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贺教授是否要保护这个催生婆?”在这里,贺卫方“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也许是真的,但刘先生的“程序正义”保护“黑恶势力”一说,实在只是又重复了自己的无知和野蛮,提“实质正义”就更是不知所云了。连“人治程度”与“人治本质”都分不清,连“有没有”与“好不好”都分不清,连“法条”与“法理”都分不清,我们还能指望刘先生分清“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吗?    第四,刘先生说:“净化社会的观念有什么不对?有什么危险?难道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才不危险?才是你说的’健康的社会’?才是你所说的’自由’?那么,民众的自由又在哪里呢?按你所说,黑社会是否就是’人性的弱点’,该让老百姓容忍?”在这里,贺卫方批评政府“净化社会的观念”,指的是不能“重秩序轻自由”,不能“以黑制黑”,根本与“容忍黑社会”是两回事。    第五,刘先生说:“我理解贺卫方的意思是说,重庆黑社会的严重程度,是王立军局长等人’声称’出来的,实际上没那么严重,所以重庆打黑属于扩大化。……你高瞻远瞩地指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难道你没有看到重庆公检法对自身内部的蛀虫大力清理的成果吗?如果你认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你又何必像南方系一样,替文强喊冤呢?难道你是希望’白社会’的问题始终存在下去,以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在这里,刘先生开始说胡话了,贺卫方从头到尾强调的“程序正义”变成了什么“打黑属于扩大化”,贺卫方说“白社会”有问题变成了“何必替文强喊冤”和“符合贺的的法治理想”。《中国不高兴》里的“忽悠病”又在这发作了。    第六,刘先生说:“贺卫方教授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或者说,太把贺教授心仪的’我们’当回事了。贺卫方没有资格、没有证据可以得出重庆的打黑除恶是’非法’的结论。贺卫方把重庆打黑除恶称为’以黑制黑’,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在这里,贺卫方说政府违反“程序正义”成了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在刘先生看来,现实中存在的“程序不公”应该就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歌颂”了吧?    3,简短的结语:中国文化快崩溃了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列举刘仰先生上述这些“无聊细节”,目的只是为了印证我在“’腐败的中国人’新论”和“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什么?”两文里提出的观点:中国文化已经快崩溃了,那些所谓的“文化人”已经只为了纯粹的“立场”而不顾廉耻地蛮不讲理了。你写出这样的文章来,人家一看就知道你有没有文化;连你这样的“文化人”都这么不讲道理,你还指望谁相信你所捍卫的那些有权人真会讲道理?    从“认理不认人”的角度讲,如果当权者不断有刘仰先生这样不讲道理的“文化人”出来辩护,中国的“程序正义”还能不是空想么?    (方绍伟:芝加哥“制度经济研究中心”;作者文集: 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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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转载]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原文地址: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 谭敏涛法律农场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文/谭敏涛 按语:在贺卫方教授在博客中刊出 《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一文后,网络转载率和评论率都颇为高涨,在贺文刊发之后,文化学者刘仰先生随即刊出一篇 《 致 贺卫方的一封 公开 信 》的回应之文,学生在看过刘文之后,未曾想到刘文中个中观点不堪一击,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一位文化学者的学术水准难以相称,亦甚觉有和刘仰先生探讨的必要,而从刘仰先生个人博客以及刘文被转载的文后留言来看,呈现两种不同看法和认知,而不管哪种看法和认知,学生总认为,回应的目的在于探讨和交流,在此,作为后辈和后学,学生斗胆致信刘仰先生,兼与刘仰先生商榷法治的点滴感悟和看法,还望其海量包涵。   刘仰先生言及:“ 这条附注仿佛是一个网络动员令,虽然还没有见到传统媒体转载(可能因为传统媒体比较慢) ”,其实,未见传统媒体转载,只因传统媒体在当前的权力操纵下不敢轻易转载,而不是传统媒体比较慢,任何一家媒体,在贺教授之文 12 号刊出后,难道 13 号的传统媒体版面都难以刊出吗?如果真的想刊出, 13 号的传统媒体便可转载,只因,贺教授之文写得“太好”(好到触动了有关领导的利益,所以传统媒体不敢轻举妄动),于诸多传统媒体而言,实在不敢转载。在此,不仅仅是贺卫方教授的名字有不小的号召力,而是贺教授之前对司法的关注和热情在民众心中埋下了法治的种子,在举国关注的李庄案中,诸多人期待着贺教授发出声音,而当贺教授终于发出正义的声音时,民众怎能放过围观的机遇呢?   对重庆打黑唱红的批评,南方系媒体缘何最为激烈,不知刘仰先生深知此意否?在当今的媒体氛围中,唯独南方系媒体最为勇敢和胆大,在打黑唱红的浩大声势下,难道要全国媒体一片赞扬之声吗?而我们也深知,在历来的打黑运动式执法中,根本不乏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司法陋习,难道这样的违法裁判不应予以批评吗?当然,刘仰先生一定又要说我毫无根据和事实可言,纯属无端猜测,但是,在任何事件发生后,哪一位仁人志士能身临其境参与呢?如果质疑之声四起都以不了解事实和毫无根据而搪塞,那么,请问刘仰先生,您判断重庆打黑一定依法进行的依据又何在呢?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玩弄的是一些小花招、小动作,都没什么用,那不知刘仰先生在此是否要说明,重庆在打黑的违法裁判中就一定是耍大花招、大工作吗?至于南方系媒体在刊发的批评中是否是小花招和小动作,这个虽然已被刘仰先生判定为没什么用,但是,在诸多的批评和质疑声中,我却坚信正是因为南方系媒体的批评,才有了全国仁人志士的围观和质疑,这,才是南方系媒体的积极作用和价值,而并不是如刘仰先生所说的毫无作用?   刘仰先生还举例说明,南方系媒体批评不够光明正大,不能摆事实讲道理,只能含沙射影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那么,我倒有些许的疑问试问刘仰先生,何为光明正大的批评呢?难道直接说重庆打黑不对不好就是光明正大吗?南方系媒体所刊发的时评中,那一篇不是在摆事实讲道理呢?难道质疑重庆打黑中的违法裁判就是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吗?而刘仰先生又从哪一篇文章中读出南方系媒体彻底否定重庆做法的意蕴呢?刘仰先生还说,南方系媒体不能使我们对重庆的一系列做法有清楚的认识,而我在此的认识是,在公检法联合办案,在政法委操纵案件的司法窠臼中,我们能有何种对重庆的清楚认识呢?对于正确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我亦深知,打黑当然是全国人民都支持,但支持不等于对于打黑中的违法裁判也认同?难道质疑打黑的违法裁判就是否定打黑吗?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对重庆持续的冷嘲热讽和围攻真的很失败吗?我看未必,君不见,在重庆当地媒体的一片赞扬声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还有异见和批判在这个国家发出,这正说明,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赞扬,更需要质疑,而对打黑中的违法裁判进行质疑,这正是南方系媒体的可贵之处,正是因为有了南方系媒体的质疑,我们才清晰的发现,原来运动式执法的背后有这么多违法裁判深藏不漏。而刘仰先生将贺卫方老师的文章说成是道德判决,那么我要试问刘仰先生,道德判决的主宰应是道德规范,而贺教授的文章分明是在宣讲法治,怎被刘仰先生说成是道德判决呢?在此,不知是刘仰先生不懂法律还是不懂道德,就此将贺教授的文章判定为“道德判决”呢?   刘仰先生觉得:“贺教授的这篇文章让其明白了一个问题:贺教授所提倡的法治理想,不过是 “ 我们心中 ” 的那一份理想。这里的 “ 我们 ” ,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但是,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到底是指什么,我想从贺教授之文后的留言中便可察觉,如果说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那么,小圈子的人们怎能将贺教授之文疯狂转载?怎能大力赞同贺教授的文章观点?怎能不在小圈子内传阅而要大范围传阅呢?再者,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难道就是在打黑过程中违法裁判,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主导案件吗?在此,请问先生,相比与贺卫方教授,您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从刘仰先生之文被转载的留言来看,批评大于赞同,倒是在刘仰先生的博客原文中有赞同之声,而被其他网站转载的留言中还有人将刘仰先生称之为“专家五毛”,当然,我肯定不认可为刘仰先生贴什么形式的标签,而很尊重刘仰先生的表达,但在先生表达过后,他人的批评和质疑却容不得刘仰先生辩驳,诚如学生此文,一样为批评和质疑之作,先生还可以说学生之文只是小动作,丝毫不会起什么作用,毕竟,按照先生的知名程度,学生的习作也只能算作雕虫小技,但是,再为雕虫小技之作也无法否认学生之文于先生的批评和质疑价值。   刘仰先生断定,南方报系和贺教授故意把打黑歪曲成“文革”,所以,这只是贺教授小圈子的看法,而不是事实,先生还举例说明,有过文革经历的人应该知道,文革时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就此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与文革 “ 砸烂公检法 ” 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在此,我很是纳闷,先生何以就断定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都是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呢?重庆打黑,大众赞成,打黑变黑打,多人指责,那么在李庄案中,各种违法行为难道都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码?都是按照公检法的程序办事吗?在此,我很想得知先生所谓的严格法律框架是指什么?法律框架应是在依法程序之内办案,但是,从李庄案的各类程序来看,公检法联合组成调查组,政法委从中协调案件,案件在所有程序之中都是重庆速度,速战速决,只为不给辩护律师充裕的辩护时间,好让李庄尽快入狱,证人被限制自由被法院说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样的法律框架,这样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难道就是先生所说的法治理想吗?难道就是先生所理解的法治内容吗?当然,上述的违法办案肯定不可与“砸烂公检法”同日而语,毕竟,重庆还没有胆量砸烂公检法,但是,行政指导公检法办案的司法沉疴却不比砸烂公检法优越多少,一个是行政权办案,一个是以司法权的名义让行政权在背后指导案件,这样的司法程序,我看只是司法略微进步的显证,但却远远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贺文中公检法被谁掌握,我倒认为,公检法不仅被“造反派”掌握了,而是被权力操纵了,权力操纵下的法治理想,只不过是领导人权力追求的工具罢了,而司法人员也只是做了司法权充当工具的一个棋子,但却付出了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代价。贺教授的法治理想在此应是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法律层面内依法打黑,而不是运动式执法,而不是政法委指导案件办案,这样的法治理想,刘仰先生难道觉得不够“理想”吗?   刘仰先生将贺教授的公开信中: “ 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 ‘ 群众来信和检举 ’ ),抓获 ‘ 涉黑 ’ 人员近五千人。 ” 说成贺教授文中的 “ 我们 ” 不是群众,说贺教授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这种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正气,在贺卫方眼里,不过是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我要试问先生,群众来信和检举肯定是反腐败的一个主要方式,但是为何不见在之前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呢?当然,先生可以说,之前未打黑,那难道之前社会就不黑吗?打黑的社会正气,人人都赞同,贺教授所说的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主要是指在一些案件,群众的密告完全是当局一手操办而成,而不是群众的真正举报,是以群众之名,行打压律师之嫌,换做李庄案而言,被告人举报律师,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难以想象之事,但在重庆就可以发生,而且当局还据此对被告人龚钢模予以减刑,这样的司法丑态怎会是社会正气的表现呢?   贺教授也不是不屑群众提供犯罪线索和证据,而是不赞同当局假借群众之名提供线索和证据,换作在打黑程序中,律师被自己的被告人检举,这是为什么呢?当然,先生可以说,被告人因为被律师诱供,供出律师后可以为自己减刑刑罚所以举报律师,那么,律师到底改变了被告人何种证词呢?按说,当局是代表国家打击犯罪,律师是代理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在重庆打黑中,却发生了被告人和当局联合收拾律师的司法病态,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收拾了律师,以后的打黑程序就可以少有律师辩护呢?这样就可在没有律师辩护的环境下顺利打黑呢?说句题外话,在朱明勇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难道先生不得而知还是视而不见呢?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先生说贺教授大力反对,那么,请问先生,何为群众呢?是不是举报和检举犯罪的是群众,被举报和被检举的人就不是群众呢?难道在举报和检举中不会发生举报和检举不实吗?难道每一起检举和举报都是犯罪吗?都需要依照打黑的特定程序办理吗?换做在李庄案中,被告人举报和检举律师,那是不是被告人在此就是群众,那是不是龚刚模这位群众也支持以重庆的违法方式打黑呢?而被被告人举报的律师在此就是敌人吗?律师为涉黑人员辩护就是反对打黑吗?李庄律师在此就是打击的对象吗?在李庄案中,我们充分见到重庆打黑的个中违法行径,这样的群众和政府联合,贺教授的质疑难道有错么?   贺教授也不是对文强伏法不服,而是对重庆打黑过程中的 “ 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 ” 的违法程序不服,刘仰先生撇开程序违法不说,首先拿出文强案来说事,显然是想借文强案的民意来反驳贺教授,但是我想说,贺教授未曾说及对文强伏法不服,请不要随便给贺教授戴高帽,然后再一棒子打死,这样的学者伎俩,应非您所为。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伏法不服,先生的这个逻辑实在让学生失望,你要攻击贺教授完全可以摆道理,但您却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案不服,这明显是想借支持文强案的汹涌民意来对抗贺教授,对此,学生倍感心痛。而文强有无喊冤,他是基于自身的犯罪行为而言,罪有应得的下场是文强之死的写照,而贺教授对重庆打黑程序违法的慨叹是在表达对重庆打黑中的程序不公和不义的不满,难道质疑和批判打黑的程序违法就是为文强翻案吗?难道就是为文强喊冤吗?这样的逻辑推理恐怕并非与先生学术水准相称吧?   贺教授在文中说:“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未曾想到,刘仰先生竟然举出了美国的例子,真不知刘仰先生是装糊涂还是真糊涂,难道连贺教授在此所指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查找相关规定都不得而知吗?难不成按照刘仰先生的意思,在中国审理案件却要适用美国法律吗?如果刘仰先生连这个都未予搞清,我的建议便是再读贺老师之文,顺便温习一下中国的法律规范。再者,我要请问刘仰先生,重庆为证人出庭作证做了哪些便利条件?提供了哪些方便呢?难道将证人全部关押起来便是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吗?刘仰先生也说了:“美国的公权力机构为证人提供保护,包括改名换姓、异地安置等,条件就是换取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美国证人保护法的本质就是: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 “ 出庭与否 ” ,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在此,我们反观在李庄案中公权力的做法,哪一位证人享受到了公权力的优待呢?哪一位证人被公权力以其他条件做交换而为了澄清案情而出庭作证?在所有证人都被公权力关押的情况下,公权力再声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难道还能取决于证人的意愿吗?   贺教授的“可能”、“如果”等字眼是对重庆打黑中刑事案件程序的质疑,法律是讲证据,而在民众质疑之时,质疑的证据便是已被公布的信息,难道刘仰先生要贺教授如公检法一样调查取证吗?“如果”和“可能”都是重庆打黑中已经犯的错,已经酿成的司法冤案,在贺教授质疑的同时也应该是重庆相关部门回应质疑的机会,质疑便需要重庆相关部门排除质疑,拿出确凿的证据,而不是搬出刘仰先生为重庆打黑中的程序违法而叫好。能否将猜测和假设落实,这个已有李庄案中的司法黑幕昭示,具体详情请刘仰先生阅读质疑文章,在此,无须学生详述。还有,辩护律师对重庆打黑程序中的违法程序揭露,这些,都是贺教授的猜测和假设落实情况,所以,既然这些已经落实,之后的质疑当然很具有意义,逃脱法律制裁的不是先生所说的小圈子中的“我们”,而是已经犯罪,却以权力来为自己开脱的行政官员,哪一个百姓会有资本逃脱法律制裁呢?   在李庄案中,重庆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诸多法学专家讨论案件,这的确不是违背审判独立,的确不是非程序正义,但是,刘仰先生是否清楚?政法委亲自主导讨论,而且是公检法三家集体讨论案件,案件审理讲究的是速战速决,不给辩护律师留有充分的辩护时间和空间,这样的司法程序难道就是独立审判?难道就是程序正义吗?再者,为何被邀请的专家学者第二天齐声说李庄案程序公正,程序合法,而其他未被邀请旁听的学者都说审判不公,程序违法呢?当然,先生可以批评我说,因为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不了解案件真相,当您如果说出这个理由时,我不由得笑了——不是因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而是其他学者和重庆没有达成内部协议,没有违背学者的良知,在权力面前低头。还有,不知哪一个案件政法委要亲自主导公检法联合开会讨论,而且还要连夜召开专家座谈会?这样的兴师动众是否背后有什么司法黑幕?是否必须让专家学者在听取案件后统一意见呢?在重庆邀请的专家学者中,既然一审被诸多专家学者质疑,那么重庆为何二审不邀请质疑其程序违法的专家学者旁听庭审,而非要邀请重庆当地的专家学者呢?我们看到,力挺李庄案的专家学者多为西南政法教授,如果我没猜错的话,重庆当局管着西南政法,那么让西南政法的教授为自己说话当然是有权行使,而重庆没有咨询贺卫方等专家学者的意见是担心这些学者不为自己说话,反倒还照样质疑程序违法,毕竟,重庆左右不了其他地方的专家学者,除非动用高压权力手段,但成本太过高昂,所以,在李庄案中,重庆还是邀请被自己管辖的西南政法教授为宜。至于是要开门办案还是要关门办案,关键在于要依法办案,在重庆邀请西南政法的专家学者座谈中,专家学者的意义就在于第二天齐声力挺李庄案程序公正,而不在于质疑和批评,这样的“司法规律“何以能在李庄案中显现,刘仰先生作何解释呢?   连同我一介草民都觉得这是一场“司法闹剧”,更何况贺卫方教授呢?我的依据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审判只是走形式、政法委指导案件、行政权染指司法权、限制和剥夺律师辩护权、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刑讯逼供 …… ,这些,足矣吗?请问刘仰先生?重庆的法律界是否 “ 消极顺从与积极逢迎 ” ,这个不防看看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程序中,只要被立案侦查最后肯定判处有罪,积极逢迎的现实是,在行政权指导司法权的司法审判中,公检法人员统一作为行政权中的一个棋子,他们需要做的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在行政权的指引下以法律的名义将某人治罪,当然,打黑中肯定已将诸多罪有应得之人判处刑罚,但是,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难道就不是打黑的牺牲品呢?积极逢迎还在于,在所有司法程序中,公检法只为权力服务,只向权力低头,案件不是依法办案,而是依据一些领导人的意志办理,例如李庄案。   至于说重庆的行为是否为“非法”行为,请刘仰先生参阅本文其他理由。我还要告诉刘仰先生,不仅民众拥护审判黑恶势力,我也拥护审判黑恶势力,全国民众都拥护审判黑恶势力,但是,我以及我们不拥护公检法联合办案,不拥护政法委指导案件,不拥护权力染指司法,不拥护剥夺律师辩护权,不拥护刑讯逼供,不拥护 …… ,那么,我以及我们的这些不拥护是否就是反对打黑呢?是否就是与重庆作对呢?而审判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的意愿,是否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这个,也请刘仰先生看看民众的看法和认知,例如:陈有西、杨金柱、周泽、陈光武、、魏汝久、杨学林、伍雷等人的博客文字以及后面留言。   打黑中当然不乏以民营企业家为首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只要违法犯罪,打击肯定无妨,但是,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这一点不知刘仰先生认同否?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公正的裁决,例如司法独立审判、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而对打黑程序中的违法裁判表示质疑,这就是与民众对立吗?质疑打黑中程序违法的不是一个“贺卫方”教授,而是身处外地以及重庆当地的仁人志士,难道这些仁人志士都不是民众吗?难道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众和重庆民众对立吗?   打黑中的体制,已经不是“坏”这么简单,而是已经腐烂,由此,必须改变打黑中的腐烂程序,还司法一份实质公正和程序正义。在打黑只追求办案指标的前提下,那为何还要以司法的名义将被告人治罪呢?既然已经认定有罪,何不直接处以刑罚即可,一系列的司法程序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黑社会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难道重庆打黑的程序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吗?贺教授是在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未审先定罪,公检法联合办案,这样的办案程序,只要被立案侦查,肯定要被治罪,那么,在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冤假错案是否就此酿成呢?   净化社会的观念没什么不对,但是,不让社会人员犯错的观念对着吗?只要犯错就被治罪的观念对着吗?在打黑中,危险就在于,注定会有一些轻罪被重罚、无罪变有罪的冤假错案酿成。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当然非打击不可,但是,在一些不是黑社会,也不是犯罪行为的打黑运动中,注定一些人要被以打黑的名义治罪,而这些人,只是犯错却不构成犯罪,但在打黑的运动中,司法不讲究依法办案,只讲究办案指标。贺教授所说的“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在此的容忍未曾想到被刘仰先生理解为容忍黑社会,真是可悲,容忍不是容忍黑社会,而是容忍一些不是犯罪的犯错和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但是,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那些犯错和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注定要被治罪。这样的社会是否健康,这样的民众自由是否还有自由可言,想必被冤屈的罪犯家属心里明知。而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当然打击了多数犯罪分子,而且正是因为打击了黑恶势力,重庆的违法犯罪也渐趋较少,但是,在已经被打击的黑恶势力中,肯定不乏轻罪重判、无罪被判有罪之人,这些,难道是一个健康社会的表征么?   黑社会发展到可怕程度也一定是白社会出了问题,那么白社会是指什么呢?黑社会所依赖的公权力便是白社会的写照,黑社会与公权力共同勾结,黑社会借助白社会的公权为自己谋取权力利益,白社会借助黑社会的私利为自己获取资本利益,这便是黑社会壮大白社会有病的写照。重庆公检法对内部蛀虫的清理,这首先是清理白社会中的隐藏黑社会分子,而公检法中出现腐败蛀虫难道不是白社会出了问题吗?白社会打黑,是将白社会中隐藏的黑社会分子揪出来,然后绳之以法,但是,在白社会自净和自律的司法体制中,任何黑社会分子都注定毫无权利可言,毕竟,这是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式执法,除了真正的黑社会分子外,那些不是黑社会的民众也一样要被以黑社会的罪名治罪,毕竟,这是打黑,而且是运动式。   贺教授的那封信,是否存在偏见,是否自相矛盾,我想凭借他自己的身份,哪怕登高一呼,也难以抹杀重庆打黑的成果,但是,为何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就被贴上反对打黑的标签呢?对此,我一直不甚明白,如果说质疑打黑程序违法就是反对打黑,那么重庆不妨在全国做一统计,到底有多数人质疑打黑程序违法,那么是否就可以断定,这些人都是反对打黑呢?贺教授也不是太拿自己当回事,而是太拿法律当回事,总以为法律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挡箭牌,岂不知,在打黑程序中,任何依法办案,什么公检法相互监督和制约,什么法院独立审判,都是浮云和神马,丝毫不会对被冤屈的被告人有何帮助,丝毫不会对李庄案有何价值。而贺教授也未得出打黑就是“非法”的结论,更没有声称打黑就是“以黑制黑”,刘仰先生从哪里得出贺教授这样的认知呢?所以,有请重庆的某某人员不要随便给他人乱贴标签,这样,有损自己的人格。   最后,吴邦国委员长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所说的话,我之前已说,打黑肯定打击了诸多犯罪分子,但是,这些打击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式却不同程度的存在程序违法,而且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也注定要被打击,当我看到任何地方的黑恶势力猖獗时,我也一样声称,全国都要打黑,但请依法进行,你看行不行?先生最后搬出领导人话语做结束,那是不是可以断定:“在中国,什么法最大——领导人的看法”。而贺教授更不是为黑恶势力辩护,而是为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辩护,重庆当局一再声称的为黑恶势力辩护注定是要将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一起对付和打压,毕竟,打黑中的所有异见都是反对打黑,所有质疑都是不赞成打黑,这样的重庆逻辑,这些质疑打黑程序违法的仁人志士,注定都要被打入冷宫,因为,他们说了对不起重庆的话。而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不是让司法在行政权的指导下违法办案,法治理想更不是司法甘受行政权的指导,如果,“我们”的朴素法治理想都难以实现,中国社会必定遍地都是权力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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