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案

周泽 | [转载]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黄焕海不是被拳打脚踢致死的

2011年10月14日 17:49:32    原文地址: 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黄焕海不是被拳打脚踢致死的 作者: 陈光武律师 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黄焕海不是被拳打脚踢致死的                                                  作者: 好汉虽多梁山何在       一、从死者的死因看,死者黄焕海不是被众人乱拳乱脚殴打致死的。尸检结论是死者黄焕海“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检报告分析说死者黄焕海“系受到巨大作用力致颅底骨折”,尸检报告没有说明这种巨大作用力的作用点位于何处。根据尸检报告的描述是死者系颅中窝裂开(即线性骨折而非凹陷骨折),这种现象应属于对冲性颅底骨折,其形成原因是外力作用颅骨时,力传导到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在颅底骨较薄弱处造成骨折,最常见的案例是重大外力打击头顶部造成颅底薄弱处骨折。       正常人的头骨是0.95—1.2CM厚,硬度可与0.2铜板相比,颅骨的受力极限达200公斤~500公斤,硬度值在5~6之间。75公斤级别的职业拳击运动员的拳击力量一般为150公斤,由于受力点和受力面积不同,加上目标移动,除了迎击以外,这150公斤一般不可能落在一个受力点。常人的拳头如果用150公斤的力量击打一个硬物的话,其手指骨必然严重骨折。所以裴金德他们赤手空拳将黄焕海的颅骨打裂,而自己的拳头却不受伤几乎是没有可能性的。       从黄焕海“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系受到外力巨大作用作用致颅底骨折”的死因分析,黄焕海不可能是被裴金德他们赤手空拳殴打致死的。       二、从死者身体其他部位的尸体现象看,死者黄焕海的尸体没有出现生前被众人群欧而多处受到拳打脚踢的特征反映。尸检报告对死者黄焕海胸腹部检验情况的客观描述是“胸腹部: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假如象控方所指死者黄焕海是被裴金德等人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的,其尸体必定出现皮下、皮内出血、肌肉、软组织损伤及抵抗伤等特征反映。既然没有这些伤痕现象反映,就完全能够说明死者黄焕海生前身体没有受过拳打脚踢的伤害。所谓黄焕海的尸体被海水浸泡了5天,尸体腐败呈巨人观,因此不能检验出其被拳打脚踢的伤痕,纯属自欺欺人的无稽之谈,一是不符合现有法医学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二是不符合尸检报告记载死者黄焕海“胸腹部: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的客观事实。       三、控方指控裴金德一众人等将黄焕海拳打脚踢殴打致死与尸检报告的客观记录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解决的。北海公安先前安排裴金德他们用刀捅,后来安排裴金德他们带了刀但没有捅,最后安排裴金德他们拳打脚踢将黄焕海殴打致死是幼稚可笑的,北海检察也动动脑子跟着出洋相。我来教北海公安、检察两招:第一招,把尸检报告改了,改成死者黄焕海系广泛性软组织损伤而致死,至少要让黄焕海的尸体有广泛性软组织损伤的特征反映。第二招,北海警官重新导演一次:根据现有尸检报告,黄焕海应没受到拳脚之苦,而是众人把黄押到水产码头或者其他地方,由其中一人持钝器朝黄头部猛击一下,黄当即死亡(尸检报告记载是死后入水),众人随即将黄尸体抛海,并约定攻守同盟。     —–这是网友 好汉虽多梁山何在 留言,特转发供网友们欣赏!                     上一篇: 反腐败还是反人民——姜翼案揭密…   下一篇: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 阅读数(8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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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2011年10月14日 17:51:21    原文地址: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作者: 陈光武律师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金柱按语】: 杨金柱今晚首先和王兴律师最后定稿明天上午开庭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交给法庭的第一份材料: 关于本案指控裴日红有罪的所有言辞证据全部属于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 待该文定稿以后,我争取在今晚为李庄此文写一篇按语。      —————————————————————-     引人瞩目的北海案开庭在即,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控辩双方至今仍难决高下,从与律师团成员的多次探讨中,得知本案存有很多玄机至今没有破解。     其一,被告人原来口供有用尖刀和拳打脚踢伤害被害人,而法医鉴定是钝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未见锐器伤,亦未见拳打脚踢的致命伤,难以想象原来的锐器伤害口供如何形成;     其二,法医鉴定遗漏最重要的鉴定内容——被害人死亡时间,而是推断的死亡时间;(选择性推断)缺乏科学性、可信性;     其三,头颅承受钝性损伤的力度多达数百公斤,起诉指控的拳打脚踢很难致颅底骨碎,即使世界拳王泰森,要想击裂他人颅骨,也非易事。;     其四,首次开庭后,发现鉴定(钝性伤)与口供(锐器伤)矛盾,又再次鉴定为钝性伤、软组织挫伤,极易让人再次联想是选择性鉴定;     其五;尸体高度腐败之后,如热涨后的气球,一触既破,除颅脑损伤之外的其他皮外受损,很难排除尸体在打捞、运输过程中的擦划所致,本案的最后一份法医鉴定,检测出了前几份鉴定没有的伤痕,说明了高度腐败的尸体,会有越来越多的表皮擦划伤痕出现,不能简单认定是拳打脚踢所致;     其六,至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钝器”(凶器)出现;     其七,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场伤害被害人致死或将其抛尸如海;     其八,本案最为关键的是,第一现场(打人)与最后一个现场(尸体打捞)之间还有几个现场,在这几个现场又发生了什么,这些都有待控辩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当然,主要提交义务在控方。     以上几个悬念如没有破解,武断的推论谁是加害人、谁是伪证者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     近两天,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室专家多次就本案进行探讨,不排除酗酒后仰天倒地、高空坠地、他人钝器击打等多种致死可能性,尸检发现肠胃排空,非常符合酒后特征(死后排空)。     辩护人应当询问被告人,侦查机关是否依照刑诉法121条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是否依照刑诉法154条申请鉴定人回避。     与此同时,辩护人可依照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讯问人出庭,接受各方就法医鉴定、被告人口供的形成进行的质证。也可以单独申请重新鉴定。         2006年11月08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第二条指出: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该原则第五条又强调: 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综上,望北海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这样,于国于民有个交代,对上对下也好卸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0xrgj. html                上一篇: [转载]黄焕海的尸体语言足以证明…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8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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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序的说明

2011年10月08日 18:16:53    原文地址: 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序的说明 作者: 杨金柱律师             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序的说明         北海中院主审法官对此次庭审程序应该是胸中栽了竹子。但鉴于为了此次走完庭审程序的良好愿望,杨金柱不得不在网络上说明几点,以供北海市检法两家参考。           一、北海律师团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辩护权。只要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能够在10月13日独立行使会见权、只要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能够在法庭上和公诉人平等行使辩护权,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将不会出现集体退庭或者集体罢辩的情况。       二、北海中院一定要做好裴金德的“思想工作”,确保裴金德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会解除两名指定辩护人的委托。如果裴金德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其他四名被告人无罪而只有他一个人有罪时,他突然提出“不要”两名指定辩护人为他作有罪辩护而要另行委托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时,灶王爷都挡不住裴金德行使这一程序权利!如果万一出现这种情况,北海中院只好宣布休庭。为了不再浪费北海律师团的机票钱和宝贵时间,杨金柱含泪恳求北海中院法官千万不要将这一程序权利告知裴金德。如此,则大事可成!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三、北海中院主审法官一定要汲取上次庭审的经验教训,在庭审开始时即一次性告知被告人的几项法定权利。特别要注意在庭审开始时即让四名被告人确认北海律师团8名辩护人的身份,千万千万不要重复出现上次那样在庭审几个小时后再问被告人要不要律师的情况!如果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在庭审开始时即“不要”北海律师团8名辩护人的辩护,则大事可成!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四、为了节省庭审时间,杨金柱建议北海中院主审法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将在一天时间内结束。     1、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首先不提供本案五名被告人和证人的言辞证据是否为刑讯逼供而获取的线索和证据。即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不和公诉人在法庭上为刑讯逼供问题打口水战。     2、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将首先直捣黄龙,挥出“封喉一刀”,出示“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证明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有此“封喉一刀”,北海检察院指控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的所有证据土崩瓦解!       3、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人人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明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并且在各自的事务所作了备份,即使北海律师团全体律师都“被失踪”,这一证据也会大白天下!故在此恭请网友们放心!       五、如果北海中院主审法官不采纳杨金柱律师的建议,即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是走上次庭审的老路,首先审理认罪的裴金德,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这一次将不提抗议,但将会不对裴金德提一个问题。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将对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一律以非法证据应对,即对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发表任何质证意见,确保公诉人在法庭上说好“单口相声”。         当公诉人在法庭上把“单口相声”说好以后,杨金柱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将在举证阶段直捣黄龙,挥出“封喉一刀”,出示“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证明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杨金柱在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要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别说是北海中院的主审法官,就是阎王爷在场,也不敢阻挡杨金柱律师行使这一程序权利!     杨金柱律师挥出“封喉一刀”并经过和公诉人质证、辩论以后,将建议合议庭休庭合议,研究“封喉一刀”是否可以推翻公诉人此前的“单口相声”。如果合议庭觉得“封喉一刀”尚威力不够,杨金柱律师将继续挥出“封喉二刀”和“封喉三刀”,彻底揭穿北海公检法三家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      特别说明:杨金柱律师的“封喉三刀”不是杨金柱的个人版权,而是北海律师团的集体版权,是北海律师团陈光武等律师的集体心血和智慧的结晶!北海律师团的全体出庭律师人人都掌握了这“封喉三刀”。杨金柱律师只不过在地上检了一个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所以占了一个大便宜!       上一篇: [转载]周年之际重发《中国律师的…   下一篇: 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阅读数(3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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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2011年10月08日 18:18:40    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2011-10-6 20:42:46 [陈有西按]北海案僵持到今,终于快到短兵相接的时候。北海律师团越战越勇,又有全国守护国家法治的人们的自发捐助,已经有了更理性和更坚定的准备。这个案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的意义。任何人想要暗箱操作已经不可能,开庭将会吸引更多的人的关注,更透彻地向一般不太了解刑事程序的人们,展示法庭审判的真相和关键点。是一次难得的活的普法事件,包括向一些平时视法律为无物的官员们普法。祝愿律师团更加严格标准地展示中国律师的执业规范,把这个案件当作一个经典案例来辩护。你们不是在同北海公检法斗,而是在守护一个国家的基本司法秩序和应当建立的法治精神. 杨金柱今天(10月7日)再发表的北海看守所会见发问提纲,是一个保护自己的好方法。干脆把思路都告诉公安,你们阻不阻拦随便定。大家已经可以看出,北海律师团这次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的充分自信。这个案件已经不可能以言辞证据冤判定案,因为还有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两关,北海再遮掩、搞定一审,也已经无济于事。 由此大家也已经可以看到,这个案件肯定有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问题需要遮掩,北海公检法才会这样想尽一切办法阻击律师。如果是一个正常办案的案件,律师法庭上怎么说都没有问题,判决权在法院。 他们怕什么,没有开庭已经清楚了。因为一个冤枉的案件,能够搞出认罪口供,能够让裴金德吓得在公开的法庭上都发抖不敢请律师辩护,裴金德的家属都不敢再接陈光武、杨金柱的电话噤声(如果需要我已经答应担任裴金德的辩护律师,光武一直联系不上他们),从此近乎失踪,唯一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不会有其他答案。北海律师团这次掐住了违法乱纪者的七寸。北海公安局这次出点事看来是难免的了。折腾得越凶,出的事会越大。 对北海故意伤害案开庭的有关说明 杨金柱  举国瞩目的北海故意伤害案定于10月14日至20日开庭,北海中院计划开庭七天,网友们在国庆节期间对此次开庭提出许多问题、预测庭审结果。杨金柱、陈光武和其他出庭律师商量后,现对此次庭审作以下说明:     一、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不包含裴金德的两名指定辩护人)已做好充分准备,彻底推翻北海市检察院有罪指控的“致命三刀”随时准备出鞘!          二、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将在法定的律师辩护权方面寸权必争(包括庭审前的最后一次单独会见权和庭审中的辩护权)!     三、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预计此次庭审不会超过四天。如果不是为了彻底揭露北海公检法联手制造假案,有两天庭审时间足矣!     四、北海故意伤害案没有二审。无论北海政法委如何操控本案、也无论北海公检法如何联手裸奔,当北海律师团在法庭上亮出“致命三刀”并随即公布以后,相信北海中院在举国瞩目的情况下不敢作出有罪判决!     五、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将在庭审后的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布“致命三刀”,恭请国人见证历史!          杨金柱: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将说什麽? 2011-10-7 10:56:40      [陈光武按]杨金柱的心中难有秘密。再三叮嘱,还是把庭审致命法宝几乎全盘托出,比我这“更老小孩”还按捺不住(我和有西说过金柱是个老小孩,日前我在中院庭前协调会上说了句万一死者黄焕海回来了怎麽办的玩笑话,金柱‘攻击’我“更是老小孩”)。好在,开庭在即,警方已不可能再编织证据了(之前的几次编织早已穷尽他们所能想到的所有计划);检方也已不太可能再一次变更起诉书了(之前的几次变更也早已穷尽他们能够设计的所有方案)。君子之争,不必隐讳,那就抖了吧。          但愿我们面对的是君子。             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说什么话? 杨金柱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由于此前的会见室都是装有两个摄像头的,北海警察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说了什么话完全一清二楚。为了让北海警察痛快地在10月13日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现在提前在网络上公布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最后一次会见被告人所说的三点:       一、我们辩护律师已经掌握了铁的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无罪!我们不需要本案的任何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而是用铁的客观证据就足以推翻起诉书对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的有罪指控。这些铁的客观证据我们现在不能告诉你,但我们将在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     二、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所发生的本案的客观事实!     三、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因为本案被刑事拘留关押至今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以后,立即在网络上公布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签字和按手印的会见笔录。         特别说明:                一、由于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足以推翻控方的全部指控有罪的言辞证据,故在此次庭审质证过程中对北海检察院指控的所有认定有罪的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全部以非法言辞证据进行排除,不对这些非法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任何具体质证意见,可以大大缩短庭审时间。       二、杨金柱在此次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铁的客观证据以后,将郑重建议北海中院休庭,待核实这一铁的客观证据以后下次再开庭审理。北海中院极有可能采纳杨金柱律师的这一建议。杨金柱律师的《易经》“讼卦断狱”神功到底有几重功力,很快就会见真章。恭请网友们见证历史时刻!       三、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经过多次商量后认为: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是北海公检法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无法改变的!北海公检法可以N次改变被告人口供和起诉书,但北海公检法已经不可能改变这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故在网络上予以公布。          陈光武:北海系列案大事记          一、李庄出来了,广西四律师进去了,306条再显淫威     1、2011年6月14日,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律师、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梁武诚律师、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杨忠汉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四位律师,因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件中,识破假案,揭露司法机关刑讯逼供,对四名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被公安机关传唤。杨在新当日被刑事拘留。其余三位律师下落不明。     2、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被拘当日,妻子便根据杨在新律师的事先安排联系了杨金柱。杨金柱律师次日在其博客上披露案情,并发起组织律师团赶赴北海救援。     3、2011年6月16日,经杨金柱、李金星律师联络,由陈光武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学林律师、魏汝久律师、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张凯律师组成的律师团确定。择日前往北海救援。     4、2011年6月20日上午,杨金柱以全国律协会员的身份依据全国律协章程的规定,向全国律协反映了杨在新律师等人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情况。     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等律师参与了接待。据了解,全国律协专门安排人员接待一位外地来京为其他律师维权的律师个体,应是先例。     5、2011年6月26日,陈光武、李金星、律师、朱明勇、王兴、杨名跨首批六位律师从全国各地奔赴北海。杨金柱开始网络围脖直播。     6、2011年6月27日,律师团在北海全面开展工作,鉴于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的判决直接影响杨在新等四律师案件的走向,律师团决定全面介入伤害案的辩护,从根本上粉碎杨在新等律师的构罪基础。     7、28日,陈光武和张凯律师会见杨在新。杨在新哭诉冤狱悲情,怒斥在场办案警察。     8、当夜,梁武诚律师、杨忠汉律师、罗思方律师被释放。     9、2011年6月30日,应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之邀,陈光武、朱明勇二位律师赶往成都,出席《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刑事辩护职能与功能研讨会”,介绍北海案件真相,呼吁全国法律人关注北海案。     10、全国律协首次向媒体表示将高度关注北海律师事件的发展,已经知会广西律协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律协会员部汇报。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将根据律师维权规程适时启动维权程序。               二、侮辱性安检,北海“硝烟”骤起     1、2011年7月11日下午,陈光武、朱明勇、李金星三位律师赶往北京,向全国律协汇报工作。司法部有关领导参与接待听取汇报。     2、2011年7月11日下午律师团在京向全国律协汇报期间,因故未赶上律师团集体行动的房立刚律师在北海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子富,因未到法院报到被看守所终止会见,并被强行带到某领导办公室“谈话”,杨金柱围脖报道跟进。律师团与警方冲突骤起。     3、2011年7月12日上午。根据警方的要求,到法院“完善”了会见手续的房立刚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黄子富,遭看守所侮辱性安检,引起国人愤慨。举国舆论哗然。法律界强烈抨击。北海警方顿陷媒体谴责、围攻之中。律师团和北海警方紧张气氛持续升温。     4、2011年7月7日,陈光中、卞建林、顾永忠三教授举办广西北海四律师案“三人谈” , 从理论到实践,从事实到法律,详尽论证了四律师案的性质,对律师团把握案件走向,制定辩护方案具有重要实战意义。同时对全国法律人关注北海案起到良好导向作用。     5、2011年7月9日,在北海警方倒行逆施愈演愈烈之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紧急磋商,决定拟发表《关于当前刑事辩护局势及北海四律师事件的声明》。后因故夭折。                三、律师团酒店遭攻击,律师人身受伤害     1、2011年7月13日,北海中院决定于7月25就裴金德等四被告故意伤害案恢复审理。为确保律师团实力,律师团阵容扩大到20人。(陈光武、钱卫清、许兰亭、刘洋、许昔龙、朱明勇、李金星、周泽、杨学林、魏汝久、张凯、王思鲁、邱旭瑜、曾维昶 、王兴、杨名跨、徐天明、房立刚、王甫、刘峰)众律师于2011年7月17日再聚北海。     2、2011年7月18日上午,根据全国律协的建议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律师团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三位律师赴南宁向广西律师协会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受到广西律协的热情接待。自治区律协有关领导表示,尽力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律师团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开展。     3、2011年7月18日下午6时许,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律师从南宁赶回北海。18时30分左右,受别有用心人员的组织操纵,数十名妇女冲入利源酒店律师501房间,对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律师进行暴力袭击。     4、2011年7月18日下午9时许,在酒店餐厅、大堂,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徐天明律师再次遭遇数十名歹徒袭击。李金星律师昏迷住院。     酒店服务员介绍,当日下午三点,公安机查过酒店登记档案。     5、2011年7月19、20、21日律师团看守所会见,连续三天受到歹徒围攻。警方与律师长期对持,相互对拍、对录。气氛紧张。     6、2011年7月20日,朱明勇律师打响首场裴金德的辩护权争夺战。最终抵制了警方违法为裴金德安排的“辩护”律师。     7、2011年7月21日,朱明勇、周泽等律师,会见裴金德等,五名警察在场监听监视,被告人两小时一言未发。警方称他们行使沉默权。     8、针对律师团在北海办案受阻,人身受伤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就北海事件发表声明,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9、2011年7月21晚10时许,获悉北海律师团成员7月18日遭众多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殴打,正在外地出差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放下手中的工作,急匆匆飞往北海,看望在事件中遭袭被殴的律师,调研北海杨在新等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以及7.18事件的相关情况。                四、、媒体见面会风生水起,律师记者不欢而散     1、律师团7.18北海遭袭击事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但考虑大批记者云集北海,对律师团工作有不利影响,决定北海事态稳定后回北京与记者见面。于是决定7月26日在北京与部分媒体会晤。考虑媒体见面会比较敏感,怕律协不便表态,事前未向全国律协汇报。     2、2011年7月25日,司法部有关领导绕过律协体系,直接通过电话向各省市司法局通知,劝阻律师团放弃与记者会晤。     3、从尊重司法部领导意见和律师团全局工作考虑,律师团取消26号计划在北京西郊宾馆举行的记者见面会。并转告已经赶到宾馆的人部分媒体人移转到附近一咖啡馆小聚。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人民网等国内主流媒体人在座。人大代表迟夙生专程到场。     4、2011年7月26日晚7时许,咖啡馆律师与部分媒体人饮茶话北海,房间突然“意外”停电。朋友们只得借烛光聊天。     5、2011年7月26日晚7时30分,几个不明身份者在房间附近滋事,干扰律师与记者会晤。为避免招惹麻烦误入圈套,律师和媒体的朋友保持极度克制,温和协调。事态没有恶性发展。     6、经全国律协某领导联系推荐,7月27日陈光武律师飞往上海,出席7月28日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健全与强化律师执业法律保障研讨会”。介绍北海案件及7.18事件真相,呼吁法律人关注北海案件。                五、假案将被揭露,检察机关一再变更起诉书     1、2011年6月23日,检察机关将所谓共同参与案件的漏犯裴日红移送起诉。令人惊讶的是裴日红起诉书的所谓犯罪事实却与同一案件的裴金德等人的起诉书大相径庭。于是,法院原定7月25日开庭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法院称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书要求延期审理。7月25日庭审夭折。     庭审律师团于7月21日艰难完成部分被告人的会见任务,先后撤出北海。     2、检察机关2011年7月13日变更起诉书,案件事实向原裴日红起诉书靠拢。犯罪地点,犯罪过程、甚至犯罪参与人等核心事实均作了重大调整。     3、2011年7月26日,北海中院通知8月8日开庭审理。律师团律师先后于8月4至6日抵达北海。备案庭审。     4、2011年7月底,拟8月8日为五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确定为:第一被告人裴金德的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陈光武,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人裴贵的第一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第一辩护人周  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四被告人黄子富的第一辩护人刘  洋,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徐天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五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许昔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房立刚,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5、2011年8月6日夜晚9时许,中级法院法官突然通知律师,决定再次延期开庭。律师愕然。     6、 2011年8月4日,律师团律师先后再聚北海。备战8月8日庭审。  陈光武律师向中院递交辩护手续受阻。次日中院赔礼道歉安排阅卷、会见。     7、 2011年8月6日晚,中级法院再次决定延期审理,理由是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庭需要送达准备。开庭时间变更为2011年9月6日。     8、2011年9月1日,陈光武律师独自先期赶到北海,备战9月6日的庭审。期间陈光武律师就庭审等事宜与中院进一步沟通。并强烈要求复制检察机关作为证据递交法院的数据光盘。     9、2011年9月3日上午,陈光武律师突然接到中院通知,决定开庭时间仍须延期,理由是检察机关又一次变更起诉书。开庭时间改为9月20日。     10、此次变更起诉书的落款时间为9月2日。内容除了把裴日红案件合并起诉外,案件事实再一次调整,乘出租车地点变更为三中门口。裴金德由电话指挥变更为现场指挥。     检察机关一再变更起诉书,反映出检察机关慌不择路,要反复用另一批虚假事实,堵塞前面假案所暴露的一批又一批漏洞。                六、庭审激烈交锋,审判中途搁浅     1、2011年9月19日上午时10时许,中级法院再次召开控辩审三方庭前协调会。杨金柱律师参与。承办法官以杨金柱手续尚未完善为由拒绝其参与。要求杨金柱律师退出。结果全体律师退场。会议不欢而散。     2、2011年9月20日9时,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审。10名律师着律师袍出庭。     3、2011年9月20日9时10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核对辩护人身份。只交代了被告人回避权,其他权利均因紧张而忘却。     4、2011年9月20日9时15分,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本应逐一全部询问后一并休庭报批。但审判长因紧张而疏忽,在裴日红一人提出回避后就慌张宣布休庭。造成开庭十分钟,休庭达三次。     5、2011年9月20日9时20分,公诉人违反规定用地方语言询问被告人,被法庭认可。但遭辩护律师强烈质疑。后公诉人自行纠正。     6、2011年9月20日9时30分,杨金柱律师因一再抗议审判长打破起诉书顺序,提前审理深受司法机关恐吓的裴金德,审判长频繁敲击法槌警告。最后竟然要执勤法警协助制止律师的抗议。     7、2011年9月20日10时许,公诉人一再提示性、诱导性发问,遭律师强烈抗议。审判长两次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8、公诉人询问完毕,辩护律师正待开始发问。审判长违反规定突然中断庭审,恢复核对辩护人身份程序。询问裴金德是否需要律师辩护。裴金德沉默许久,回答称不需要。全场哗然。     裴金德辩护人陈光武律师申请审判长暂予休庭,待辩护人和委托人及被告人沟通。遭法庭拒接。审判长随即宣布裴金德的辩护律师无条件退出法庭。并命令法警协助。     9、杨金柱律师起身宣布律师集体退庭以示抗议。审判长顺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10、2011年9月20日12时10分,主审法官约请律师于下午一时交流辩护事宜,争取继续开庭,遭律师拒绝。下午三时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cc49-4cf3-9ad5-9cee009e5a4c&itemID=41d17de9-3f55-4140-96b2-9f7201005fce&user= 116836                上一篇: [转载]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2) 评论数( 1 ) 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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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10名辩护律师紧急呼吁

2011年09月25日 11:58:32   关于十名辩护律师要求广西高院对北海故意伤害案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的     紧 急 呼 吁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十名辩护律师。现谨向贵院反映北海市司法机关在办理裴日红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中的严重违法问题,并要求贵院对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     前述“故意伤害案”,2010年8月由北海市检察院起诉至北海市中院。北海中院于当年9月底即开庭审理。其后完成全部审判程序至今一年多,北海中院一直未下判决。而为四名被告人(当时检察机关只起诉了四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却先后被北海市公安机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全部抓捕(现已释放三名律师)。原因是被告人当庭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有证人出庭证明各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从卷宗材料来看,四名被告人庭前均有过无罪供述,且有的被告人从未作过有罪供述,而个别被告人在律师介入之前早已翻供。)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也全部被以伪证罪抓捕(现已释放两名)。     我们是因为关注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帮助四名被抓捕的律师,而介入与四律师被抓捕一事相关联的上述故意伤害案件。     从目前掌握的案卷材料及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不仅北海公安机关对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被追诉是错误的、违法的,整个北海市司法机关对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北海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因作无罪辩护及作证被追诉的情况,媒体已有充分报道。这里,我们向贵院汇报北海市公、检、法机关及北海市有关领导在处理前述案件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一、对被告人进行指供、诱供和严酷的刑讯逼供     1、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在2010年开庭时,均称受到了严重刑讯逼供,并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有关被告人在接受原来的律师会见时,也反映受到刑讯逼供。     2、我们介入本案后,在与有关被告人的会见中,被告人也称受到刑讯逼供,并向律师详细描述了遭受刑讯的情况。     3、多名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的“有罪供述”变化过多次,而各自的“有罪供述”前后变化情况,都能够协调一致。甚至原来开庭时全部不认罪的被告人,到最后又全部认罪,甚至达到供述的高度统一,且对原来前后矛盾的供述都作出理由相同的“解释”。这情况的出现,除了刑讯逼供,指控、诱供,并没有别的可能!       二、严重侵害,甚至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及被告人的辩护权     1、杨在新等四名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被公安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予以追诉,使被告人一度失去律师的辩护,并直接对之后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之难以充分履行律师辩护职责,以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2、我们担任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后,除最先介入的个别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的会见之外,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阻挠、干扰,其余均未能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会见。     A.律师会见被多名警察陪同,监听、监视;不知道是会见时警察在场监听、监视,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多名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都出现不敢说话的“哑巴”会见情形。陪同会见的警察竟然说这是被告人在对律师行使“沉默权”。     B.在律师会见时进行非法搜查,对律师携带的文件、记录工具等物品,进行非法保存,使律师在会见时难以开展存证等有效工作。     C.直接阻止律师会见。个别律师在要求会见时,公安人员不予安排,却以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会见为由阻止律师与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在看守所控制和管理之下,只要看守所给予安排,提人到会见场所,就能实现会见,不存在被告人愿意或不愿意会见的问题。)     3、多名律师到北海履行会见被告人等职责时,遭到北海公安组织或纵容、支持的所谓“被害人”亲属的围攻、殴打、恐吓,使相应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辩护职责。       三、公安机关抓捕、威胁、恐吓证人,妨害作证     1、杨炳燕等三名证人在2010年北海中院开庭时出庭作证,后被以伪证罪抓捕,直接对之后的审判中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形成了心理障碍,导致我们在动员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时,相应证人疑虑重重,不敢出庭作证。     2、我们申请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重要证人杨炳燕,在2011年9月20日北海中院开庭前一天晚上,被北海公安约谈,以“最好失踪,出庭作证对你没好处”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而该证人在9月20日开庭当日一早即被北海公安叫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直到法院休庭后的当晚深夜才回到家里。       四、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检察院在本案侦查期间,曾两次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复函很多问题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在2010年北海中院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市检察院又一再变更起诉书,案件事实也一再变化。     3、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北海市检察院竟然持续不断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收集的“新证据”,甚至直到原定开庭时间前两三天,还在向法院提供新取得的“证据”。     4、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人与公安人员联合办案,违背检察独立的刑事法治原则。     以上事实说明,北海市检察对本案的起诉自始至终,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违反法律程序,草率起诉,对被告人进行不公正的追诉。       五、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即受理了北海市检察院对前述“故意伤害案”的起诉,至今已一年有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在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中院又一再受理北海检察院的变更起诉,并一再接受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混为一体。     3、法庭多次违法拒绝接受多名律师的委托手续,经律师坚决斗争,才予纠正。     4、在9月20日的庭审中,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公然违法。      A、回避决定违法。     回避决定的作出和复决权都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然而,对被告人裴日红(变更起诉后的第一被告人)不服检察院(对,不是检察长)所作驳回被告人对公诉人周忠霞回避申请的复议请求,审判长竟然越俎代庖,直接予以否决。      B、法庭对被告的审判秩序违背常规,且无任何法律和法理依据,系不公正审判。     起诉书所列第一被告人为裴日红。该被告人接受律师会见时,坚不认罪,并向律师反映了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的问题。法庭在审理时,却先不审理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裴日红,而先审表示“认罪”的裴金德。这对我们这些从事过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是从未见过的景象。我们全体出庭律师提出抗议,审判长说法庭有权决定先审谁后审谁,却又不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也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一二百名旁听者在场旁听的情况下,法庭先审理不认罪且控诉侦查机关对自己进行严酷刑讯逼供的被告人,与先审理一个“认罪”的被告人,对参加或旁听庭审的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法院不先审不认罪的第一被告人,却先审“认罪”的第二被告人,完全是不公正的审判。      C、法庭违法驱逐辩护律师     开庭时,合议庭已经宣布过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告人辩护权利。当时,被告人并无一人对亲属为自己聘请的辩护人提出异议。在经处理完毕被告人回避申请,开始法庭调查,且公诉人已宣读过起诉书,附副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完附带民事诉状,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完毕,轮到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竟然“回溯”程序,先问接受公诉人发问时已表示“认罪”的被告人,对其家属为其委托的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是否有意见。结果,裴金德出人意料地表示“不用”两名律师为其辩护。于是,审判长责令两名律师退出法庭。因两名律师表示要征求委托人意见,暂时未退出法庭,审判长即命令法警“协助”律师退庭。     在裴金德失去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无视该案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的法律要求,直接宣布休庭,下午接着审判。下午的庭审中,法院又回溯,将所有被告人全部提押到庭,征询他们对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意见。之后,宣布休庭。       六、北海市政法委领导违法干预案件处理     1、《南方周末》7月28日的报道反映,就四律师失陷北海的案件及与此关联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调子:“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     2、我们在北海市中院曾经发现,法院发布的开庭信息中有“根据北海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而决定开庭的内容。     显然,北海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干预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这是完全违法的。       七、被告人裴金德或被人胁迫“认罪”     1、裴金德曾被起诉书列为第一被告人,并在2010年的庭审中彻底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称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然而,在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将其“降格”为第二被告人后,在9月20日的庭审中,却完全认罪,对公诉人的讯问,像背书一样回答了与其后来的“有罪供述”几乎一样的内容。     2、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对裴金德的多次会见中,均有警察陪同会见,导致出现裴金德对律师沉默以对的“哑巴会见”情景。而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另一名辩护人陈光武律师,在要求会见裴金德时,警察甚至以裴金德表示不愿意见律师为由予以阻挠,直到开庭前一天才得以会见。     3、起诉书显示,裴金德为初中文化。然而,其9月20日在出庭受审时,却表示不会说也听不懂普通话。在庭审中,也显得极其木讷、恐惧。回答问题极其迟滞。据其家属反映,裴金德能说也听得懂普通话,不知道其在法庭上为何变成那个样子。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认定裴金德实施了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之前也曾否认犯罪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裴金德完全是被胁迫“认罪”。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北海司法机关对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的审理,公正性已难以令人信服,且在实际上也无法保证对该案的公正审判,我们强烈要求: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广西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2、立即对本案被告人以及在押的“证人”,予以异地关押,或取保候审。     特此陈情。         裴日红的辩护人: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  兴律师     裴金德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尚未解除):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陈光武律师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裴贵的辩护人: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律师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覃永沛律师     杨炳棋的辩护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黄子富的辩护人: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徐天明律师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曾维昶律师     2011年9月22日       ———————————————————————————-     特别说明:     本紧急呼吁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广西区高院,并且同时邮寄一份给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反腐败还是反人民?——姜翼案揭密…   下一篇: 北海律师团筹款文 阅读数(2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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