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讨论

贺卫方 | 没什么比司法改革更具改良特色(贺卫方)

 没什么比司法改革更具改良特色 贺卫方 贺卫方按 : 2011 年 10 月 25 日,徐昕教授和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场题为“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的讲座,主办者北京大学法学社的同学们整理了对话的文字稿,承《南方周末》好意,在 2011 年 12 月 8 日“大参考”版面上发表了这篇对话的严重压缩本,其中略有锋芒的话语都遭删除。也许报社确实有某些顾忌,不过近两三年的时间里,这份报纸过度的谨小慎微我已经多次领教,多篇文章包括约稿都发表不出来,奇怪的是它们却可以在其他报纸或刊物上发表。作为一个老作者,对此实在是有些无可奈何。在改革事业前景晦暗的时刻,希望南方报业集团的决策者能够表现出更强大的道德勇气和责任心,不辜负前辈报人所培育的南方系传统以及国人的殷殷期待。我昨天在微博上打油四句,但愿这是过甚其辞:   改革船已入险滩, 西红市算尽机关。 乌有乡猛如饿虎, 南方系噤若寒蝉。   这里是发表前我发言部分的完整稿。 ————————————————————————————     学者总在忧国忧民,“知其不可而为之”。对 20 年来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学者所努力的许多重要方面,徐昕教授用这样五对关系和五个保障做了非常好的归纳,但我感觉不易实现,尽管有策略上的考量,由近及远,由小及大,从技术性层面入手改革。   2009 年 12 月份,蔡定剑教授还在世,一些学者组织开了个专题讨论会,叫“中国宪法的未来”,那次会上,蔡教授和与会者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表达了特别强烈的期盼。大家认为,政改的突破口在司法改革,没什么改革比司法改革更具改良的特色。   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共同体   这些年里推出了一个措施,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选任的标准和素质,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让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达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天南海北的法律人,都分享同一套知识,甚至分享着同一套价值、同一套职业伦理。   日本的著名学者棚赖孝雄从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司法制度,发现每种职业都有一种准据共同体,即他们特别注意和在意的评价人群。比方我带的学生很在意我的评价,同事之间的评论有时非常重要。在一所学校,如果一个人剽窃,同事们看他的眼神就会不一样,这种惩罚极其严厉。棚赖观察发现,日本法官最在意的是同行之间的评价。   这种同事评价会形成一种监督机制,但前提是选任标准一致。不能这拨法官是农民担任,那拨是中学教师,另一拨是转业军人,还有一拨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这不夸张,现在法院里仍是这种四分五裂的状态,大家没有共同语言。   某些地方法院,转业军人出身的人提得特别快,很快就庭长、副院长了。过去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小红,被称为“三盲”院长,文盲、法盲加流氓。这个院长最初是给法院院长开车的,院长觉得这人不错,就提拔成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最后成为法院副院长。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当然现在正逐渐减少。提高法官的素质,提高司法人员的学历背景乃是在技术层面上推进司法公正的措施之一。   这类措施的基本目标是要努力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只服从法律,不是所谓服务大局。三个至上客观上在分裂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些不合理的因素在干扰影响共同体的形成。   改革程序制度,健全证据法   改善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逐渐提升司法的公正程度。要改变法官过于积极的角色,在法庭上,法官最好不要过分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力。当然更不允许上门揽案,借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导致司法应有的中立性丧失殆尽。   证据法的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关注。这体现在证据要由当事人自己搜集和提交,而不是由法院去搜集。与之相适应,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为没有举证而导致的诉讼结果而负责。刑事诉讼里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对质,辩护律师要有足够的空间对控方证人证言加以审查,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不过,由于近年来关于司法改革方向难以达成共识,这类技术层面的改革也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一些引发巨大关注的案件,例如杨佳案、李庄案第一季一审、邓玉娇案等都存在着司法机关公然阻挠证人出庭的问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性遭到压制,局部地区甚至出现运动式司法的严重回潮。   很多机构在干扰独立审判   还有上下级法院关系,这都是特别技术性的,跟意识形态没有任何关联。   现在司法到底能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温家宝总理说,到北京上访的事件中,大多数涉及到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公众对司法判决并不满意。但这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吗?许多案件之所以不公平,恰是因外部干预导致的最后判决结果不纠正。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赵作海案。河南赵作海跟村民打架,村民打了他一拳,过两天那村民找不着了,后来人家盖房子,从地下挖出一尸体,没头,但能看出是一具男尸,人们怀疑这个尸体就是失踪的人,怀疑赵作海报复杀人。经过“突击审查”,赵作海交代了犯罪罪行,随后不断翻供,最后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十年后,那个号称被杀的人回来了,他在外面捡破烂,十年没回家。这才发现错了。   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错误?检察院、法院都认为这案子不能判,因为尸体是谁都没搞清楚。但公安局说补充侦查不出来什么了,必须要解决,后来商丘市政法委主持协调。政法委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说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但这是很恶性的犯罪,既杀人又碎尸,理应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不能无视其中疑问,经“协调”,判个死缓吧。这些年来出现的很多冤案背后都有政法委无形的手。也正是因为这种名义上的决策者与实际上的决策者之间的分离,既淡化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责任心,增大的判决的随意性,同时也导致一些冤案揭露后却无法及时平反。聂树斌案就是一个典型。   现在多少案件不是法院自己做出的判决,而是许许多多其他机构在做判决?但板子打到法院身上,最后民众对法院也不信任了。现在苦口婆心告诉大家,要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但是民众有点不想听了,因为听起来太迂阔迁远,言不及义。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曾分析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为社会主义司法追求的最重要目标是实现党追求的目标,是共产主义的实现。基于这个目标,司法过程也是对人民、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过程。教育人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共有财产,追求共产主义等。   为了实现教育功能,司法的严格程序主义就变得非常不重要。从前,苏联、东欧国家一直有这种特色,比如同志审判会。我们的法庭叫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让人民参与司法。为了让人民理解司法,严格的程序主义、法言法语是不允许的。马锡五的方式,最典型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追求的目标。小河边、柳树下、炕头上,随时可以审理案件。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并未受民众重视   徐老师说司法改革能得到社会公众、官方的认可,理由是程序正义这种规范超越了文化或观念,能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但恰好在这点上,我有点信心不足。传统文化、一般民众对程序正义的价值真看得那么重?   我在微博上经常对一些热点案件做些讨论,其中包括引发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我的看法是,李昌奎案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判决是正当的,不立即执行就不公平。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应该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缓期两年执行,理由不充分,这个改判并不适当。   尽管我主张废除死刑,但废死论是在立法角度,不是司法角度,不能从个案开始。这个法官说不判死刑,那个法官说必须判死,法律面前怎么人人平等?   不过,接下来,我的意见看上去有些自相矛盾。我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尽管不足以说服人,但毕竟是二审终审制。司法过程不存在腐败情节,两家都穷得一塌糊涂,腐败不了。审判委员会做过研究,程序上也没多少值得指责的问题。所以我说,既然如此,我们就从了吧,尊重这个终审判决,不要再去想把它推翻掉。   网友说:你脑袋被驴给踢了吧?大家都觉得不可理解。是有错误,但错误都必须纠正吗?制度能承担有错必究这种巨大的代价?要区别什么错误必须纠正,什么错误不需再去纠正的。比如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使得证据没在诉讼有效期内呈交给法院,过了一年,突然发现箱底有个借条,证明他本应胜诉,但他败诉了,法院应不应当重新受理?我想这是当事人的过错,不应再受理。   但在中国要推行这样的程序正义就很麻烦,老百姓要上北京,拦温总理的车,把事情闹大了,最后必须重新解决。   中国可能是程序正义的传统非常匮乏的国家,建立这种共识需要特别艰苦的努力。   公众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法律人认为程序正义非常重要,公众认为还是实体正义更重要。   在西方传统里,独立的司法制度建立在非常坚实的知识独立的基础上。古罗马人创造了极其灿烂的法律知识系统,这跟古希腊的哲学影响也有关,但它超越了古希腊的玄思妙想式的哲学思考,把这套分析方法和理性精神引入到人们对日常生活的观察、提炼,最后形成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这套体系表现出的话语跟大众话语不一样,比方说种类物、特定物,比如说善意取得,无因管理,都是古罗马时代就创造出来的,这套专业话语跟民众日常话语和知识有明显距离。德尔图良与西塞罗两个律师在一块说话,他们用的一套话语跟公众不一样。   与此同时,在西方悠久传统中,法律职业者跟社会间的互动,对行政权力、立法权力的制约,尤其在限制国王行政权力方面,形成了一种历史传统。独立的司法很重要,没有它,所有人都不安全,这已经成为一种无需论证的社会常识。   比如在香港,司法独立受到威胁时,公众会出来说话。美国也如此。罗斯福总统要推行新政,最高法院老阻挠。但通常是 5 : 4 被否定,他想改组最高法院,解决这个问题。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罗斯福考虑把最高法院由 9 人变成 15 人,这样他就可以一下任命 6 个哥们,投票比例马上会为之一变。   改组最高法院是很危险的信号。美国老百姓都知道那九人的观点分别是什么,这九个人个个地位显赫,最高法院非常强有力。   结果议案刚提出来,罗斯福一下子就陷入整个社会的抨击漩涡。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写了一封公开信给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说:总统指责我们工作效率低下,因而应增多法官,这种说法非常荒唐。我们的工作效率很高,尽管我们的年龄都不小。全美律师、法律人协会当然站出来抨击总统,有色人种权利协进会( ACLU )也站出来,最奇怪的是,全美制造业者协会也发表声明谴责总统填充最高法院的做法。美国革命女儿会,第一代国父们的女性后裔的俱乐部,发表声明谴责罗斯福,报纸上更是充斥着对他的抨击。当时《罗斯福文集》刚刚出版,正好遇到这个风潮,书就卖不动。   在这个国家,司法独立变成整个公众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律人自娱自乐。中国最高法院有 400 多个法官,又因为死刑复核制度加了很多, 500 多人的最高法院肯定不是特别重要的机构。   推动司法独立需要有更广泛的公众认知。推动更消极的司法模式时,法官消极,当事人就要活跃,但这光有律师还不行,当事人还得有个人主义的司法理念。当事人要知道,这是我的案件,我要负责让证人出庭,证据应该我来提交,如果我的所作所为最后导致了失败,我应该承担结果,而不是国家来承担。   一般人还停留在把法院当父亲,认为国家有责任实现正义,有责任收集证据。这是观念方面的改变,并不容易。   司法权在整体政治权利架构中的边缘化   整个政治权力架构中,司法仍非常边缘化。现在公安部门首长一般都比法院、检察院的地位高,最近有人说为了提高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尤其法院的地位,建议全国各级法院的院长进党委常委。从党的序列来说是提高了,但这是不是走偏了?你眼睛斜,到医院去,医生说要从脖子这都砍下来,这是杀头治斜眼。为了取得司法独立,进入党的序列,但党委成员必须遵守党的一盘棋。这是南辕北辙。   权力架构不只是法院院长的政治地位问题,还包括徐老师提到的取消政法委的问题。其实早在 1988 年到 1989 年,就准备取消政法委了。陈有西律师告诉我,他当时就在浙江省政法委,说浙江政法委率先取消,但还保留一个政法领导小组,人少多了, 50 多人变成 20 多人。可惜后来这个过程终结了。   真要反思党和法律之间的基本关系,就应看到:法院真正独立后,社会秩序就好了,官场也清廉了,人民有冤屈也能得到解决,就不上访了。执政党治下,反而获得了更好的社会秩序。这对执政党是好事。   事实上现在权力在扩张,律师事务所建党组织,律协也要设党委,党的权力在不断扩张。我是党员,但有个最大的问题,党的权力无所不在,对社会全方位管理和控制的同时,也把社会中所有过错都承担在你身上。   温家宝总理在达沃斯论坛说,我们要重申党政分开的问题。我觉得温总理看到问题所在,相信下一步这个问题可能慢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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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内部司考”:公开的秘密

“内部司考”:公开的秘密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46期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28日 贺卫方按:关于“内部司考”或“小司考”,近期媒体有不少报道;网络上更是议论纷纷,批评不断。遗憾的是,主管司法考试的司法部一直不予回应。不回应的原因也许很简单,那就是这种明火执仗地违反法律的做法无从解释。值得注意的是,作出这种决策的动机听起来往往有几分道理,例如解决西部司法人才匮乏、法律教育落后的问题。但是,仔细追究,这些道理又是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在法律教育布局和水平上,西部与东部之间差距跟经济发展状况相比差距要小得多,重庆、成都、西安、昆明、贵阳都有很好的法律院系,招生数量也是居高不下。一方面是那么多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却是西部基层司法机关缺乏合格人才,岂非咄咄怪事?了解司法界人事运作的人都知道,虽然1995年就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2000年又提升了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学历并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但实际上还是有太多的不具备资格者进入法院检察院,导致合格者进不去,大批不合格者占座卡位,制造压力,两高就只好胁迫司法部网开一面。可以说,这种司法机关本身罔顾法律的状况不改,司法考试就无从树立应有的尊严,通过提升司法官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也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    名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已实行两年,直至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始为公众知晓。一项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举措,为何低调不宣? 财新《新世纪》 记者 任重远 叶逗逗 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2年,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高水平的、统一的准入门槛。华西/CFP      “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11月15日,就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天,一篇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悄然出现,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律师界、法学界反应强烈。     该帖展示了一份名为《关于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这份通知提到:“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报名条件一项列明,“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如此限定,意味着属内部考试,民间考生被排除在外,故有“内部司考”之称。     当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曾致电四川省检察院教育处,但被告知此事“并不属实”。尽管舆论喧嚣多日,但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对此一直缄默,既无说明,也未“辟谣”。     而据财新《新世纪》采访调查,“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即所谓的“内部司考”确实存在,到今年已是第三个年头。其范围不仅限于检察系统,还包括了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     来自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等地的多位司法界人士均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前两年时,他们就有同事参加了该考试,并拿到了被称为“特C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也不是每次都有文件,有时候就是上边打个电话,问你们这边有几个人报名,到时候就可以去了。”     前述人士透露,这个“内部司考”相比统一司法考试非常简单,报名后多数都能考过。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不符,是其低调不宣的原因。     到2011年,随着“内部司考”试点范围扩大,这个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外的“后门”,才曝光于公众和舆论间。   “内部司考”登堂入室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很早就有过“内部司考”的蛛丝马迹,只是因为政策全貌和实际操作并不对外公开,才没有引起舆论的注意。     例如,2009年12月,新疆自治区奎屯市司法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奎屯市司法局顺利完成2009年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奎屯考区工作任务”。截至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稿,该页面仍可访问。     2010年5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网站也发布消息,“甘孜州完成国家司法考试试点报名工作”,署名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文中提到,“为进一步缓解西部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司法部决定在西藏的昌都、日喀则,新疆的伊利、喀什,四川的甘孜、阿坝三省(区)六地(州)开展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考试试点工作”。该州共有356人报名(法院系统190人、检察系统94人、司法行政系统72人)。原文近日虽被删除,但不少法律网站仍可看到。     又据2011年1月8日《甘肃日报》报道,司法部制定印发的《关于支持甘肃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继续对甘肃符合条件地区实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政策,在试点地区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实际上,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提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要“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     所谓“内部司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曾任《国家司法统一司法考试办法》起草小组成员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透露,据他了解的情况,前两年仅适用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内部司考”试点,今年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渝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 门槛不断降低     中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2年。其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高水平的、统一的准入门槛。在此之前,从1986年开始,全国实行了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考试,则由法院、检察院系统自行组织。相比不到10%的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法官、检察官的专业门槛相当之低。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订,统一司法考试设定了法律职业的专业门槛。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前提条件。从职业入口上促进司法的专业化,被看作数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但是,在西部地区和很多地方基层司法机构,这个门槛显得很高。“我们确实有困难。”一位来自青海的法官向财新《新世纪》记者介绍,“对这边绝大部分法官来说,司法考试太难了。即使是C证,也过不
了。”     自2004年开始,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国家在司法考试方面划定了部分放宽条件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对于合格标准也降低了分数。不仅如此,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近年来也不断提高。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此后的通过率每年都高于10%,2007年以后更是高于20%。不少观点认为,近年来司法考试“放水”,实际上就含有“照顾”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因素。   出路之辩     相比已经降低门槛的普通C证,通过所谓“内部司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被称为“特C证”。之所以“特”,区别不仅在于考试难度低,还在于报名资格限制。前者对符合条件的全民开放,后者则适用于已经进入体制、具有行政编制的人员。     在前述青海法官看来,“内部司考”主是为了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2002年修订实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因长期无法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以致无法升职,最后很多调去行政岗位或其他机关。“这两年有了‘内部司考’,部分业务骨干的身份问题都解决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不用担心法官会出现断层了。”     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司法机构的人员短缺和流失,是一直存在的问题。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落后,加之司法机关的待遇和地位相对不高,这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往往“引不进、留不住”高素质人才,“队伍不稳定”。     而在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后,有不少观点将这一门槛看作导致基层司法人才问题加剧的原因。而解决的办法之一,也从门槛上着手。     比如,今年10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要“构建基层人才聚集和保障机制”,办法就包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改进法官招录制度”。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出类似的措施。     而这几年的“内部司考”试点,也被看作解决落后地区司法人才困境的措施之一。     但反对意见指出,这相当于给那些通不过司考的人“送”一本资格证。斯伟江律师反问道:难道中西部人民就享受不了东部一样质量的司法公共产品?     实际上,早在十年前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初,因地域差异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就被讨论过。孙笑侠教授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决定了考试门槛要坚持统一性原则,这有助于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成为“法律共同体”,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地区性差异问题上,实际上已经做了一些变通,包括在部分地区降低报名条件和降低分数等。     针对西部和基层法院要处理的大量一般性纠纷,不涉及太多专业法律知识与技能的问题,孙笑侠建议,其实可以仿照英美,在这些地区设立一定比例的“基层平民法官”,或者“治安法官”,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人员来自非专业、非科班,来缓解西部和基层司法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整体修改,为他们单独设计待遇和晋升制度。这样,法律共同体的统一性、法治的统一性都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很多人还质疑,即使特殊化政策本身有其合理性因素,这些措施也应该公开透明。在制定之初,就要公开讨论、征求意见,而不应该暗箱操作。否则,这些措施容易被滥用,给腐败和寻租留下口子。近年来不断爆出的公务员招考弊案,早已验证了这种担心。   8tKdsfBlg9ydmg7Ec0aDCBK6akgsyUCIfGluGaCUf4M0CmgLYD本文转自财新网( http://www.caixin.cn ) XzYuY9BaB2sMbHUkeAyNgTwDiY9QTotXyRWTOx1v5X6crg9EYo详文: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1-26/100331652_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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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内部司考”:公开的秘密

“内部司考”:公开的秘密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46期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28日 贺卫方按:关于“内部司考”或“小司考”,近期媒体有不少报道;网络上更是议论纷纷,批评不断。遗憾的是,主管司法考试的司法部一直不予回应。不回应的原因也许很简单,那就是这种明火执仗地违反法律的做法无从解释。值得注意的是,作出这种决策的动机听起来往往有几分道理,例如解决西部司法人才匮乏、法律教育落后的问题。但是,仔细追究,这些道理又是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在法律教育布局和水平上,西部与东部之间差距跟经济发展状况相比差距要小得多,重庆、成都、西安、昆明、贵阳都有很好的法律院系,招生数量也是居高不下。一方面是那么多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却是西部基层司法机关缺乏合格人才,岂非咄咄怪事?了解司法界人事运作的人都知道,虽然1995年就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2000年又提升了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学历并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但实际上还是有太多的不具备资格者进入法院检察院,导致合格者进不去,大批不合格者占座卡位,制造压力,两高就只好胁迫司法部网开一面。可以说,这种司法机关本身罔顾法律的状况不改,司法考试就无从树立应有的尊严,通过提升司法官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也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    名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已实行两年,直至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始为公众知晓。一项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举措,为何低调不宣? 财新《新世纪》 记者 任重远 叶逗逗 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2年,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高水平的、统一的准入门槛。华西/CFP      “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11月15日,就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天,一篇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悄然出现,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律师界、法学界反应强烈。     该帖展示了一份名为《关于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这份通知提到:“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报名条件一项列明,“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如此限定,意味着属内部考试,民间考生被排除在外,故有“内部司考”之称。     当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曾致电四川省检察院教育处,但被告知此事“并不属实”。尽管舆论喧嚣多日,但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对此一直缄默,既无说明,也未“辟谣”。     而据财新《新世纪》采访调查,“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即所谓的“内部司考”确实存在,到今年已是第三个年头。其范围不仅限于检察系统,还包括了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     来自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等地的多位司法界人士均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前两年时,他们就有同事参加了该考试,并拿到了被称为“特C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也不是每次都有文件,有时候就是上边打个电话,问你们这边有几个人报名,到时候就可以去了。”     前述人士透露,这个“内部司考”相比统一司法考试非常简单,报名后多数都能考过。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不符,是其低调不宣的原因。     到2011年,随着“内部司考”试点范围扩大,这个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外的“后门”,才曝光于公众和舆论间。   “内部司考”登堂入室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很早就有过“内部司考”的蛛丝马迹,只是因为政策全貌和实际操作并不对外公开,才没有引起舆论的注意。     例如,2009年12月,新疆自治区奎屯市司法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奎屯市司法局顺利完成2009年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奎屯考区工作任务”。截至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稿,该页面仍可访问。     2010年5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网站也发布消息,“甘孜州完成国家司法考试试点报名工作”,署名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文中提到,“为进一步缓解西部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司法部决定在西藏的昌都、日喀则,新疆的伊利、喀什,四川的甘孜、阿坝三省(区)六地(州)开展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考试试点工作”。该州共有356人报名(法院系统190人、检察系统94人、司法行政系统72人)。原文近日虽被删除,但不少法律网站仍可看到。     又据2011年1月8日《甘肃日报》报道,司法部制定印发的《关于支持甘肃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继续对甘肃符合条件地区实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政策,在试点地区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实际上,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提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要“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     所谓“内部司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曾任《国家司法统一司法考试办法》起草小组成员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透露,据他了解的情况,前两年仅适用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内部司考”试点,今年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渝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 门槛不断降低     中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2年。其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高水平的、统一的准入门槛。在此之前,从1986年开始,全国实行了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考试,则由法院、检察院系统自行组织。相比不到10%的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法官、检察官的专业门槛相当之低。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订,统一司法考试设定了法律职业的专业门槛。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前提条件。从职业入口上促进司法的专业化,被看作数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但是,在西部地区和很多地方基层司法机构,这个门槛显得很高。“我们确实有困难。”一位来自青海的法官向财新《新世纪》记者介绍,“对这边绝大部分法官来说,司法考试太难了。即使是C证,也过不了。”     自2004年开始,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国家在司法考试方面划定了部分放宽条件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对于合格标准也降低了分数。不仅如此,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近年来也不断提高。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此后的通过率每年都高于10%,2007年以后更是高于20%。不少观点认为,近年来司法考试“放水”,实际上就含有“照顾”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因素。   出路之辩     相比已经降低门槛的普通C证,通过所谓“内部司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被称为“特C证”。之所以“特”,区别不仅在于考试难度低,还在于报名资格限制。前者对符合条件的全民开放,后者则适用于已经进入体制、具有行政编制的人员。     在前述青海法官看来,“内部司考”主是为了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2002年修订实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因长期无法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以致无法升职,最后很多调去行政岗位或其他机关。“这两年有了‘内部司考’,部分业务骨干的身份问题都解决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不用担心法官会出现断层了。”     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司法机构的人员短缺和流失,是一直存在的问题。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落后,加之司法机关的待遇和地位相对不高,这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往往“引不进、留不住”高素质人才,“队伍不稳定”。     而在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后,有不少观点将这一门槛看作导致基层司法人才问题加剧的原因。而解决的办法之一,也从门槛上着手。     比如,今年10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要“构建基层人才聚集和保障机制”,办法就包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改进法官招录制度”。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出类似的措施。     而这几年的“内部司考”试点,也被看作解决落后地区司法人才困境的措施之一。     但反对意见指出,这相当于给那些通不过司考的人“送”一本资格证。斯伟江律师反问道:难道中西部人民就享受不了东部一样质量的司法公共产品?     实际上,早在十年前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初,因地域差异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就被讨论过。孙笑侠教授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决定了考试门槛要坚持统一性原则,这有助于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成为“法律共同体”,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地区性差异问题上,实际上已经做了一些变通,包括在部分地区降低报名条件和降低分数等。     针对西部和基层法院要处理的大量一般性纠纷,不涉及太多专业法律知识与技能的问题,孙笑侠建议,其实可以仿照英美,在这些地区设立一定比例的“基层平民法官”,或者“治安法官”,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人员来自非专业、非科班,来缓解西部和基层司法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整体修改,为他们单独设计待遇和晋升制度。这样,法律共同体的统一性、法治的统一性都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很多人还质疑,即使特殊化政策本身有其合理性因素,这些措施也应该公开透明。在制定之初,就要公开讨论、征求意见,而不应该暗箱操作。否则,这些措施容易被滥用,给腐败和寻租留下口子。近年来不断爆出的公务员招考弊案,早已验证了这种担心。   8tKdsfBlg9ydmg7Ec0aDCBK6akgsyUCIfGluGaCUf4M0CmgLYD本文转自财新网( http://www.caixin.cn ) XzYuY9BaB2sMbHUkeAyNgTwDiY9QTotXyRWTOx1v5X6crg9EYo详文: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1-26/100331652_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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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萧锐:请司法部正面回应“小司考”谜团

请司法部正面回应“小司考”谜团 ■萧锐 2011-11-19 南方都市报   昨日,是一年一度国家司法考试查分的日子,又是几家欢笑几家愁,而今年的另外一些消息,可能增加了这份欢笑与忧愁的比重。日前有消息称,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外,又出现了名曰“小司考”的考试模式,该考试单独针对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在职人员进行,一时间引来法律界人士议论纷纷。据11月16日《羊城晚报》报道,此前网络流传的四川省检察院关于“小司考”的内部通知被涉事机关否认,而多位律师却向媒体称“小司考”早已存在多年。   算起来,今年已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施行的第十个年头。今年6月,司法部还为此举办了颇为热络的纪念活动,十年间,已有41万余人通过该考试取得司法从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对司法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门槛限制,不仅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从梦想一步步走向现实,而且也确实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从业者的准入生态。兹事体大,于坎坷多难的中国法治进程而言,再高评价统一司法考试都不为过。   而今,眼看这条扑朔迷离的传言,时而被证实,时而被否认,给人的感觉五味杂陈。尽管网络传言所涉的四川省检察院有工作人员连用三个“没得这回事”来否认,但相较于不少律师言之凿凿的证实,官方的否认却显得不那么正式。更何况,这份有板有眼的法检系统单独司法考试文件,很难从行文正规程度等字面表现上轻松证伪。尤其严重的是,如果该份“文件”所指向的“小司考”确有其事,将严重破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庄重与威严,也将从根本上损害司法从业群体的专业化水准。   “小司考”的出现,可能有两条最主要的理由,其一便是长期存在(并且愈演愈烈)的西部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缺乏的困境,考取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员向发达地区和城市聚集,导致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基层法检机关)严重缺乏法律人才。有关部门为此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小司考”试点,有其不得已而为之的合理性,但其中最核心的一点在于,即便是专门针对欠发达地区的“小司考”,其招考主体也绝不应受到限制。此番披露的专门针对法检系统内部的“小司考”,却涉嫌公然违背这一起码的公平底线。   在所谓“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的幌子下,“小司考”陡然变成关起门的关系考试。从报名条件开始,就对法检系统在职工作人员进行特别对待,而要命的还在于,这一群体成为“在职工作人员”的门槛长期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在不少地方,虽无从业资格但先以各种方式安排进法检机关,已然成为不少官员解决子女亲属就业的变通途径。但因为司法考试极低的通过率,使得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即便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了法检机关,也无法获得办案资格。而今如果真的设立小范围、低门槛的所谓“小司考”,不仅为法检系统屡考不中的“专业有瑕人士”提供了内部消化的途径,还将为之后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   如果“小司考”确实是解决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缺乏的不得已选择,那也必须确保“小司考”公平、公正与公开,不仅参与主体不能受限,而且要对该资格证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地域限制。而现在看来,最迫切的吁求则是,司法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司法部,必须尽快正式回应有关“小司考”的所有揣测:“小司考”是否存在?如果确实存在只针对法检系统工作人员的“内部考试”,就必须尽快叫停。因为即便是“小司考”,也不能遮遮掩掩、内部操作,也须置于阳光下公平进行。   (作者萧锐系媒体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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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徐昕、贺卫方教授畅谈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

徐昕、贺卫方教授畅谈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 日期: 2011-10-27 信息来源: 北大新闻网记者陈嵩焘 http://pkunews.pku.edu.cn/xywh/2011-10/27/content_216530.htm   2011年10月2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内座无虚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此举行了题为“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的讲座,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非同寻常的思想盛宴。   “在座的各位一定都是贺老师的粉丝,我本人也是贺老师的粉丝,我是看着贺老师的头发一根根变白成粉丝的。”徐教授以这样的方式作为开场,使得现场气氛顿时活跃起来。徐教授的讲述在轻松幽默的氛围里随即展开。   徐教授同大家分享了他的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构想和设计。他提出了“三个原因”、“五个关系”、“五个保障”和“一个策略”的一系列观点。他首先阐述了中国司法改革在现今形势下进程缓慢且成果微小的三个原因:民众对改革渐渐失望、局部改革存在不足使得改革缺乏动力、一些细小的改革常常被人们视为“无意义”而遭到忽视。基于这三点原因,徐教授认为“中国的民主改革需要司法改革奠定基础”,并提出了“司法改革优先发展”的战略。 徐教授表示,司法改革的进行需要解决好“司法机关与党、地方与中央、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构与其他纠纷机构、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的五大关系,他还详细描绘了诸如“全面审查政府行政行为”、“削弱法院院长权力”、“保证律师权”等有关构建和调整关系的措施,着重强调了司法的独立地位和司法权威。   同时,徐教授还指出这些构想的实现需要五大保障,即“经济保障、职业保障、司法公正保障、民主保障、弱者保障”。在徐教授看来,这一切构想的实现都需要一种“把远期方向同近期目标相结合的循序渐进”的策略。虽然徐教授一再声明自己的观点和构想“还很不成熟”,但是他大胆的构思和独特的视角以及深刻的反思报仍旧赢得了同学们的热烈掌声。   最后,贺教授对徐教授的观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对其中的一些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思考贺教授指出了司法改革目前遇到的阻碍,并表现出极大地担忧,但是两位教授都认为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且任重道远,他们对改革的未来充满了渴望与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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