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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李庄案后续发展不明

李庄案后续发展不明 重庆法庭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受到中国法律界所广泛关注的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漏罪案出现大逆转,检方当庭提出撤诉。网络舆论对检方此举多持肯定,该案背后的多方角力更引起了许多揣测,该案后续发展仍然不明。 资深媒体人杨海鹏在微博客上评论说,“检察院撤诉,即意味着按最高法院规定,他们再不可能就同一事实同一罪名起诉。”“如果撤回起诉,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决定,而非上面主动,可以认为是体制内力量,对重庆在“打黑”中不尊重法律的一种抵抗。”他担心,“有关检察院和法院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或会受到报复。”   对检方的撤诉,李庄的辩护律师表示了谨慎的欢迎。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他们“对此谨慎,并不乐观”,律师周泽回忆,在他经历的一起“涉黑”案辩护中,检察院撤诉后,“公安不放人,重新立案重新侦查,现又移交审查起诉”。 对李庄案的下一步发展,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乐观。   对检方撤诉的原因,此人分析,“首先,公检法意见不一,分岐加剧;其次,检方撤诉而非法院判无罪,避免检法与警对立;第三,法律界、康达所及他方运作,引外力介入;第四,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不兼政法委书记,现任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出身贵州毕节,条线特殊;”对该案后续的发展,“第一,公安不会放人,必然补充侦查;其二,按法律,不得以同事同罪重复起诉,不排除移辽宁管辖审理。”   昨天,李庄案的一审律师陈有西接受《亚洲周刊》采访时就说,“李庄案已被政治化,有的人赌注已经押得太大。只要有一点理由能够抓住,他们都会再判李莊。此案已无关法律,讲法必然无罪,讲权谋他们会再次牺牲李庄。”   关键词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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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被移送司法,其妻被抓数月难见律师

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被移送司法,其妻陈玲此前因发帖揭露湖南省公安厅黑幕被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律师多次要求会见,被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     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严重违纪被移送司法   2011-01-27 08:48   作者:龙源唐朵朵  新闻来源:红网       本报长沙讯   记者昨日从省纪委获悉,经省纪委初步查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建农存在利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近日,省纪委已将杨建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潇湘晨报   记者龙源   实习生唐朵朵)       此前报道:湖南公安厅称该厅副厅长杨建农受贿百万被双规         2010 年 9 月 30 日湖南省纪委在官网上发布消息,杨建农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律师周泽称,杨建农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前曾告诉他,其受妻子发帖牵连,遭到湖南省公安厅的监控。      “ 发帖案侦办以来,我的电话即受到非法监听。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明显的挟嫌政治报复、欲置我和我家人于死地的政治迫害行为。 ” 杨建农在写给湖南省委主要官员的信中说。     昨日,湖南省公安厅对此回应称,在侦查陈玲等 3 人犯罪案时,警方发现杨建农涉嫌收受长沙房地产商数百万元的贿赂。 http://news.jcrb.com/jxsw/201101/t20110127_493265.html   媒体称湖南公安厅副厅长被调查背后有内情 http://www.sina.com.cn   2010 年 11 月 02 日 17:07   新周报周末版   杨建农   公安厅长双规疑云背后   来源:新周报周末版      本报记者 罗坪 发自湖南长沙    9 月 29 日晚上 7 时许,正与家人共进晚餐的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被省纪委一行 5 人带走。这场案中有案的 “ 双规 ” ,一开始就疑点重重。    9 月 30 日下午,湖南省纪检系统官网对外发布消息称,对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正式实行 “ 双规 ” ,案由为此前在拘留、逮捕调查其妻陈玲 “ 虚假注册资本罪 ” 的案件中,发现杨建农利用职权之便,为长沙市某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开发中提供帮助,进行权钱交易,受贿数达百万元之巨。   杨建农妻子陈玲亦是在家中被带走。 9 月 12 日深夜 11 时,湖南省公安厅包括 2 名女警在内共 10 余人,进入正准备入睡的陈玲家。至 13 日凌晨 2 时许,家中电脑、 U 盘、 MP4 、上网卡、读卡器等电子设备被悉数带走,并给家属开具了带走的物品清单。巧合的是,杨建农恰在 12 日赴广东参加公安部亚运安保协调会。   相隔 17 天,杨建农夫妇相继被带走调查。 10 月 22 日,《南都周刊》援引杨建农致湖南省高层的请求信,称其夫妇的遭遇,疑因陈玲卷入一个直指湖南省公安厅黑幕的发帖事件;随后湖南省公安厅在官网发布声明,称报道严重失实。并欢迎国内媒体采访报道,竭力提供方便,意在澄清事实。   《新周报 · 周末版》记者随即赶赴长沙,希望就 “ 《南都周刊》报道失实 ” 的相关细节予以求证。    10 月 27 日 14 时 40 分,记者在湖南省公安厅大门欲采访受阻。厅政治部宣传处处长姚涤非在电话中回应称: “ 我们后面写的那个欢迎你们 ( 指媒体 ) 采访,主要是采访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杨建农的案子,我们该说的都说了,其它以对外公布的信息为准。 ” 这被外界解读为忽悠公众和媒体。   一位接近杨建农的人士向《新周报 · 周末版》透露: “ 双规案由 ” 所指代的 “ 利用职务给地产开发商提供帮助 ” ,实为早前一位地产商以约 5 折的优惠价格将房产卖与当时身为重职的杨建农,当时全价大致为 14000 元 / 平方。这场案中有案的 “ 双规 ” ,一开始就疑点重重。   祸起 “ 黑幕网帖 ” ?   办案人员从陈玲家中带走的众多电子设备,被指与网上流传省公安厅内的 “ 黑幕信息 ” 密切相关。    “ 后来邮寄的拘留、逮捕通知书都注明陈玲是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为什么要带走家中的电子产品?实在难以理解二者间奇妙的关系! ” 代理律师周泽质疑说。同时,陈玲另一位代理律师杨金柱也撰文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今年 6 月 8 日,天涯、新浪等网站出现的帖子指控称:自 2001 年以来,湖南省公安厅 “ 大多数 ” 党委成员利用提拔干部之机大肆收受贿赂。 “ 为拉有投票权的民警票,参加竞争的民警就要请吃、卡拉 ok 、洗脚,送现金、送卡、送礼等,还有女警涉嫌性贿赂 ” 。   针对公安厅修建的集资房,帖中还谴责三年前 “ 公安厅副厅长王东贵利用当时分管基建的权力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情妇刘某的父亲 ” ,以及大多数党委成员违反规定插手工程,致使和顺苑小区的房子造价越来越高的问题。    9 月 16 日由杨建农口述,律师代写的一份转致湖南省委的紧急报告中,杨建农称上帖发出后,陈玲与其公司合伙人张焱对原帖进行了转帖并跟帖,在网上披露了她所听到的一些未经证实的传闻,指向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厅长李江、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唐中元。   在一系列侦查后,专案组于 8 月中旬认定张焱涉嫌发帖。不久,张焱因涉嫌在注册公司过程中 “ 虚报注册资本 ” 而被刑拘。 “ 在开福分局询问 ( 张焱 ) 期间,只字不提所谓经济违法问题,而是自始至终针对发帖事件询问。而直接参加询问的办案人员均为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民警。 ” 杨建农案发前向妻子的代理律师杨金柱及周泽称,在张焱被调查后,陈玲才对其承认参与转帖,并在跟帖中增加了新的内容。此前他 “ 对此事完全不知情 ” 。    “ 公安人员将我妻子拘留时,抄查我家,专门查抄电子存储设备,对可能与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这一经济犯罪相关的 ‘ 证据 ’ 根本不关心。由此可见,办案人员只是在追查网帖问题。 ” 杨建农在报告中质疑道。   追查发帖人的行动由此引发。杨建农在请求信中称,帖文传到主要领导后,公安厅即召开全厅副处长以上干部会议,帖文中涉及对象李江、唐中元同志在会上自证个人清白。    “ 会后,立即启动了针对发帖事件的立案侦查工作,由唐中元同志亲自坐镇指挥 ” ,并由 “ 国保、技侦、经侦、纪检等部门以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开福、高新等公安分局有关警种组成庞大的专案组 ” 。   家产资本变形记   让张焱与陈玲因涉嫌 “ 虚报注册资本 ” 被查的,是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的湖南极致科技有限公司。其繁缛的股权结构变化和股权人之间各种关系纵横交错,无疑挑起了 “ 钱权交易 ” 想象的空间。   据《财经》报道,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 2 号,一个略显破旧空落、正在翻新的院子内,实际的办公地点却在省公安厅附近的一幢商业楼内。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初始股权结构为张焱 20% ,陈玲 80% 。一个月后,陈玲将 80% 股权悉数转给自然人杜青。杜青为陈玲的弟媳。 2009 年 4 月,杜青将名下一半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冯沛然,股权结构变为张焱 20% ,杜青、冯沛然各 40% 。   冯沛然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下称高管局 ) 局长冯伟林之子,冯伟林之妻为湖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副处级干部易杏玲。两个月后,杜青将 40% 股份还给陈玲,冯沛然的 40% 股份转给吴海,股权结构变为张焱 20% ,陈玲、吴海各 40% 。   冯伟林与杨建农为分别住楼上与楼下的邻居,陈玲和易杏玲因此过往甚密。事实上,极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易杏玲与陈玲。成立两年间,公司仅经手过一笔采购业务,为高速公路检测车内的检测设备。该项业务盈利约 250 万元,并为易、陈分配。不过目前两人已决定放弃这家公司,并已在今年 3 月向工商部门提请注销,未料陈玲被查。   就在陈玲被专案组带走后次日, 9 月 13 日,易杏玲亦因经济问题被纪检部门 “ 双规 ” 。据了解,在对两人的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二人涉嫌利用内幕消息炒股。   杨建农对家庭资产来源非常自信,称来自公司经营与股市的收入皆合法。但纪检部门目前对此仍在调查。陈玲早年与丈夫共同任职于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后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的 “ 干部下海热 ” 中离职经商。 1991 年至 1993 年的三年间,通过私人合伙承包驾校,陈玲赚了大约 100 万元,成为其第一桶金。    1993 年,个人典当、拍卖行等业务开始开放试点,陈玲由此开办了一家典当行。但由于当时杨建农是公安厅行财管理处处长,陈玲遂于开业一年后将典当行转让。此后,她还开过一家涂料厂。   借这一阶段的原始积累之利,陈玲与杨建农之弟开始以民营资本身份进军公交行业。其先是在 1995 年,以实际投资人身份承包拉萨市公交公司的线路运营权,并因此获利匪浅;并在 2005 年复制上述模式,承包广西钦州市公交公司的线路运营权,据上述人士称, 2007 年后,这些投资每年的利润过百万元。   致信省高层求救    9 月 12 日深夜,杨建农得知妻子被抓。第二天清早坐上高铁心急如焚返回长沙。   稍事休息后, 13 日下午杨建农去省纪委汇报和反映发生该事。 “ 因为手机电源耗尽而自动关机,结果被执行通讯监控的干警误认为我有新情况。并将这一情况报告了领导。 ”   杨建农在报告中回忆,经省公安厅主要领导评判后,一是认为其有可能畏罪潜逃,二是有可能畏罪自杀。随即专案组在内网上发布边防控制防止外逃出境。    “ 主要领导同志则要求省纪委负责同志立即启动对我 ‘ 双规 ’ ,说什么可以防止我外逃或畏罪自杀。其实我正在省纪委向组织汇报。 ” 也正因此,当日省纪委并未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对其进行 “ 双规 ” 。   陈玲被带走之后,在儿子杨略功的极力劝说下,杨建农依旧每日到公安厅上班。按照杨略功的说法,父亲是个很 “ 宅 ” 的人。   情况不妙之处或许在此。陈玲在被带走后三天里,没有法律文书告诉杨建农妻子是以何种罪名被拘留、到底羁押在哪里?办案方也未通知家人为其送去换洗衣服。直至 17 日下午,也就是陈玲在被抓超过 96 小时之后,家人才通过律师获知于 16 日向杨建农邮寄出了刑事 “ 拘留通知书 ” 。    9 月 16 日,杨建农写下第一篇致高层的求救信:《关于请求立即制止湖南省公安厅采取违法办案手段对我施加政治迫害的报告》。并让其堂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过目,杨意在托人将此信递交给湖南省省委书记周强和代省长徐守盛。   高新区分局的人跟律师交涉告知,案子并非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理,其只是奉命出具法律文书。然而这份 “ 拘留通知书 ” 称 “ 我局已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 23 时将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陈玲刑事拘留 ” ,却没有办案人名字。   虽然 “ 拘留通知书 ” 上写有 “ 如未在拘留后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 ,但是却没有注明几天不通知杨建农的原因。   记者了解到在 “ 双规 ” 前,杨建农曾与妻子案件的代理律师会过面。 9 月 27 日谈及陈玲的处境,再次激发由杨建农口述、律师代写给省委领导的《紧急情况汇报》:公安厅主要领导因言治罪,违法成立专案组,在我出差期间以涉嫌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将妻子非法拘留,对批评、揭露自己问题的公民进行打压。   副厅长妻子被 “ 躲猫猫 ” ?   在陈玲被带走的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其儿子杨略功尚不知陈玲到底关押何处。    “ 她是被 ‘ 躲猫猫 ’ 了还是人间蒸发了?我们先后 5 次到关押地的看守所探访,都查无此人! ” 周泽律师质疑。 10 月 28 日,周泽致电办理此案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石副局长,其回应称:因涉及国家机密,侦查阶段什么时间可以会见了,电话通知相关人。    9 月 19 日上午 8 时 30 分,作为陈玲的代理律师,杨金柱和周泽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陈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羁押人员中没有叫 “ 陈玲 ” 的,并将查询过程在电脑上进行演示给我们看,以示确实查无此人。   应二人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在律师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 “ 查无此人 ” ,并加盖了公章让我们找办案机关。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周泽与杨金柱从益阳市赶回长沙,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   法制科一负责同志根据二人反映的情况,和办案人员通了电话后告知:陈玲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询错误,要二人再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19 日上午 11 时 30 分,周泽和杨金柱二人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第二次查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询后,仍然告知 “ 查无此人 ” 。看守所是否有用编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没有。应二人的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又在之前已经批注过 “ 查无此人 ” 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 “ 第二次查无此人 ” 并加盖公章。    20 日上午 8 时 30 分许,杨金柱赶到贵局,经侦大队长不在办公室。于是再找到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副局长打电话后告知大队长手机关机,要继续等待。一个小时后,副局长告知大队长有事不来,但陈玲肯定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拘留通知书是正规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要第三次去益阳市看守所。   上午 12 时前,杨金柱分别向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和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反映了情况,要求其核查陈玲的关押地点并告知情况; 20 日下午,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分别找到该所教导员和所长。所长明确告诉杨金柱律师: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没有关押陈玲这个人,办案单位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可以派人和律师一起来所核查。    10 月 8 日,警方称曾单独对律师杨金柱称,因该案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得会见陈玲。而在省公安厅回应《南都周刊》报道失实的声明中称陈玲案涉及国家机密,关押期间不宜律师会见,并声称长沙市公安局已于 9 月 25 日约见过周泽、杨金柱律师。对此,周泽表示当日并未接受过长沙市公安局的约见。    10 月 28 日,记者随同两位律师至益阳市第二看守所,第五次探访仍然是 “ 查无此人 ” 。截至记者发稿,代理陈玲 “ 虚假注册资本罪 ” 的律师周泽和杨金柱向本报证实,在办案机关邮寄信件通知家属陈玲被拘留、逮捕的一个半月里,家属至今也不知陈玲确切关押地点,而拘留和逮捕通知书均注明陈玲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http://news.sina.com.cn/c/sd/2010-11-02/170721400938.s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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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么都不许说

《新世纪》周刊 记者 罗洁琪   马忠琦,宁夏海原县一个阿訇的儿子,开了一个加油站,在城外黄土坡下。   2009年,县政府要搬迁,老百姓慌了,三次集体上访。事后,有五人被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判了刑。   马忠琦觉得,“县城大事,匹夫有责”,从2008年起陆续发表博文,就此发表评说。2010年9月,他被国保大队调查;10月被检察院以逃税罪批捕,羁押至今。他的辩护律师周泽认为,这属于当地政府“因言治罪”。   今年1月4日,老城雪花纷飞。海原宾馆的餐厅喜气洋洋,检察长李万刚西装革履,等候电视台采访该院的精神文明成果。我跻身席间。   餐桌上气氛愉快,笑容绽放。我思量良久,鼓足勇气,抓住机会侧身提问:“请问检察长,马忠琦的案件进展怎么样了?”笑声顿失,我只听见自己的心跳。   检察长没正眼看我,抬手一摆,提示我别问。旁边的官员也低头摇手,叫我缄口。不过很快,检察长笑容重现,其他人的谈笑附和声也像渐渐涨潮的海水。   一个回落之后,我深呼吸了一下,接着问:“马忠琦已经补缴了税款,为什么还要批捕,追究刑事责任?好像不符合刑法第201条的规定?”   这次检察长生气了,抬头盯着我:“饭桌上,不谈工作。”   我追着问:“我是觉得批捕不正常。另外为什么逃税罪不是由经侦的人来侦查,而是国保大队?”   “你是记者,我尊重你,但是你要注意你的职业道德。案件的信息不能公开。”   “我觉得我的职业道德没问题,案件的程序性信息是可以公开的。”   “对于这个案件,我什么都不会告诉你,我只说一句:我是依法办案。”   “可是,刑法明明规定,补缴了税款的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长脸露怒气。旁边的副检察长帮忙圆场,“不同情况可以不同处理。”   “法律的明文规定,怎么可以不同处理?”   终于没人理我了。席间重新响起海原方言的谈笑声。过了十几分钟,旁边一个年轻的检察官轻声问我:“罗记者,你也是学法律的?我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的,在西安。”“他乡遇故知”的亲切油然而生,我连忙笑着把名片递给他。   检察长突然严厉地用手指对着那个检察官:“你什么都不许说!”   年轻的脸庞低下来,后来,再也没抬起过。拿着名片的手悬了片刻,最后,把名片放在餐桌上。过了一会,又拿起来,又放下。   我多么希望他勇敢地,装出一副正义凛然的模样,扔在地上,这样我的心会好受点。   来源:《新世纪》周刊 链接: http://magazine.caing.com/2011-01-15/100217163.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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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决定放弃向吴忠中院申请刑事赔偿

    明天去宁夏海原办理发博文批评海原搬迁因言获罪的马忠琦案。本来准备好顺便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为王鹏申请刑事赔偿的。赴吴忠之前,征求王鹏意见,他说支付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决定就是吴忠市公安局作出的,吴忠市公安局长又是政法委书记,能管法院,再向法院申请,也不会得到支持。所以他决定放弃了。当然,在30日的申请期限届满之前,他随时可以提出申请。如果哪天想向法院申请了,只要期限没过,都不影响其提出申请。   附本人代拟而暂时没派上用场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王鹏(个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周 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吴海波    职务:局长 申请请求     请求决定由被申请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申请人被错误拘留 8 日的国家赔偿金外,另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3 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对申请人立案侦查,并对申请人采取拘留措施,至 2010 年 12 月 1 日撤销案件,对申请人解除刑事拘留措施,共对申请人违法拘留 8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拘留,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父亲从江苏到宁夏又到北京寻求律师和媒体帮助,支出了大量费用,仅两名律师往返宁夏的差旅费就是数千元。 然而,被申请人 2010 年 12 月 2 日所作的吴利公刑赔字第( 2010 ) 001 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却仅仅决定给予申请人赔偿金 1003.44 元,说是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申请人被拘留 8 日的赔偿金。对此,在 被申请人单位的宋继忠副局长 2010 年 12 月 2 日深夜将 刑事赔偿决定书送到申请人下榻的宾馆时,申请人即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刑事赔偿决定,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纠正,指出对申请人受到的损害,被申请人还应该支付精神抚慰金。被申请人单位的宋副局长 让申请人提出对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要求,说如果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能够满足,就给予即时解决掉,如果无法满足,就让申请人进一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上法院。 后经与律师及到吴忠接申请人的单位领导徐双定主任商量,申诉人确定了 3 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并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晨由律师周泽通报了被申请人单位的负责人吴海波局长。 吴海波局长 让律师及申请人一行先等一下,他们研究一下作回复。随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吴海波回复称可以接受 3 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让律师起草一个协议。律师表示不便,让被申请人办公室起草。吴海波同意,让申请人一行稍等候,签了协议再走。 结果,等到 3 日中午 12 点多,吴海波局长也没通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签协议,期间律师还几次催促。最后,吴海波局长说,还是让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交一个书面申请,由他们走程序。于是,申请人的律师正式通过被申请人向吴忠市公安局提出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吴忠市公安局进行复议的“走程序”期间,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吴海波曾两次打电话给申请人的律师,表示申请人要求的 3 万元精神抚慰金高了,问能不能少点,说当地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的也只有几千元。同时,吴海波局长还表示,他们在研究本案时,有人指出支付精神抚慰金必须是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而本案没有对申请人造成严重后果。 尽管申请人的律师有理有据地分析了提出 3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吴忠市公安局在复议时还是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2011 年 1 月 9 日,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吴公赔复字( 2011 ) 01 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国家赔偿金 1003.44 元的决定,同时决定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整。 申请人认为,精神抚慰金是刚生效的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内容,是针对国家对国民造成的损害的,与民事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完全不一样。公安机关作为一种公共暴力机构对国民的人身伤害,给国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比民事侵权要严重得多,恶劣得多,二者是不可简单比拟的。被申请人非法将申请人抓进看守所,关押长达八九天,还受到办案人员 殴打(公安局纪检、督查部门已作过调查),被惊吓,至今仍心怀恐惧,父母也受到惊吓, 至今感到惊悸。申请人当初提出 3 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已经充分考虑了精神抚慰金的性质,申请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本案对申请人本人和家庭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警方可能的接受心理、承受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诸多因素,是合理的。而且,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吴海波局长在 2010 年 12 月 3 日也表示可以接受的!吴忠市公安局在复议中以当地司法实践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参照,确定给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而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是根本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谨申请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赔偿决定:由被申请人除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申请人被错误拘留 8 日赔偿金外,另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3 万元。 此致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王 鹏                                   代理人:周 泽                                     2011 年 1 月 18 日   附: 1 、拘留通知书; 2 、撤销案件决定书; 3 、释放证明书; 4 、刑事赔偿决定书; 5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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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谢朝平:别再用手铐“管教”舆论监督

原文地址: 谢朝平:别再用手铐“管教”舆论监督 作者: 周泽 谢朝平:别再用手铐“管教”舆论监督 http://www.lwgcw.com 2010-12-28 10:13:44 经济观察网   亲爱的读者:   虎年的夏天,新闻记者和作家运交华盖——通缉令、手铐、监狱、拳头伴着11个记者、作家度过了2010年这个凶险的多事之夏:   7月27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通缉。   7月29日,《华夏时报》驻深圳女记者陈小瑛被殴打。   7月30日,霸王集团员工怒砸《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办公区。   8月1日,北京电视台记者周广甫被郭德纲的弟子李鹤彪殴打。   8月19日,我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刑事拘留一月后取保后审。   8月28日,伊春警察拘留四名采访空难的记者。   9月26日,就在我走出看守所的一个星期后,东莞市的警察又将写小说的袁磊抓进了看守所……   同两年前被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想抓捕的女记者朱文娜比,我们遭遇的厄运更加不幸——那年,还只是有人想抓记者而没有人要抓作家;那年,还只有一个朱文娜被警察想抓而没有抓成;那次,派警察“进京拘传记者”的那个县委书记张志国被铁岭市委责令引咎辞职并写检讨还到朱文娜供职的报社道歉。可今年这个夏天,官员、警察要抓的对象已由记者扩大到作家;被警察抓捕的记者已由那年的一个变成了今年的7个;十多个倒霉的记者、作家遭警察和社会“精英”们拘留、关押、殴打后,没有人道歉,没有赔偿,更没有人因我们的厄运引咎辞职。   除了民众和媒体的声援呐喊,我们没有看到法制和社会到底给铁肩担道义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了什么样的法律和道德支持,相反,“法治”的形式使我们不明不白地成了现代文明旗帜之下焚书坑儒的“冤魂”!   有人愤怒地评论:批评者被抓,这不是一个人的悲哀,是一个国家的悲哀,一个制度的悲哀,更是一个社会的悲哀!   一个54岁下岗工人更是语出惊人:“对待知识分子的态度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而对待工人农民的态度则可考验这个民族的良心。”   面对国内法制的现状,我只能说:对于那些不受约束的政府官员,没有良心的权力是可耻的;对于广大平民百姓,没有权力的良心是软弱的。   知足吧,同湖北武汉黄陂区强拆时在警察眼皮下被活埋的那位七十岁的老人比;同陕西安康市汉滨民警将17位村民反剪双手示众的情形比;同渭南市富平县政府组织万人大会“公开处理”的那两名上访村民比;同贵州关岭县坡贡镇被警察打死的那两个农民比;同江西宜黄县“9·10”拆迁事件中自焚的人比,政府官员和警察对我们已是手下留情了,他们虽然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们抓进了监狱,但终究没有让我们在监狱里“躲猫猫死”、“做梦死”、“喝开水死”、“心跳死”、“激动死”、“摔跤死”……   能从警察的手中活下来,我们已经够幸运了。   中国人常说,舆论监督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我们也认同,舆论监督是遏制政府滥用权力,人民给政府提意见的一种手段。据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的调查,反腐败最重要的、排在第一位的是新闻舆论的监督。美国还有一条规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官员等公众人物的报道即使不正确,也免受司法追究。正因为西方通过自主的新闻监督,官员没有拒绝、抗拒监督的特权,这些国家的权力才能在阳光下运行,贪腐等问题也才能有效减少。   国外新闻监督促进官场清廉的例子比比皆是:由于新闻监督,韩国副总理李基俊因涉嫌在担任首尔大学校长时浪费办公经费而辞职;副总理金秉准因担任大学教授期间论文一稿两投而辞职;北欧国家官员的吃喝菜单一律上网,接受民主监督,一位高官因为吃喝多上了一道鹅肝而丢官;在发达国家,对公车控制十分严,如芬兰全国只有总统等5个人配公车;意大利一个城市的市长与夫人开公车到800公里外办了一件私事,被判刑6个月;德国前总理施罗德没有白头发,有报纸说他染了发,于是舆论大哗:总理原来是个弄虚作假的人!施罗德最后证实了自己没有染发,才平息了风波;英国前首相布莱尔2001年受埃及政府的邀请前去度假,花了埃及纳税人的钱,报纸披露后舆论大哗,布莱尔只好给埃及的慈善机构捐款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这些案例,在中国有如天方夜谭一样“怪异”和不可思议。在我们的社会语境中,新闻监督常常会成为个别官员眼中危险的叙事——对于习惯于一手遮天的权贵们来说,舆论监督总是会让他们心生不快;对于有不法行径又想将民意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个别官员来说,舆论监督常常使他们恼羞成怒。因此,他们总是大胆地滥用公权,以“维稳”的借口和“执法”的名义予以“和谐”。   在一些官员“和谐”媒体的背后,总有人以同样冠冕堂皇的理由予以支持配合,对那些伤天害理,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有人要求和上面保持报道的“一致”,要求宣传口径的统一,要求使用通稿。谁违背这些“原则”,权力这个终极的春药就会以法治的名义“治哑”他的声音,然后,任由那些违法乱纪的权贵们把法律、公平、正义、良心和帮百姓说话的记者连同那些“举报者”统统踩在脚下,再趾高气扬地突破我们这个社会所能承受的底线——   国外也抓舆论监督的记者。   德国著名记者瓦尔拉夫,采取伪造身份证、驾驶证、保险证,甚至伪造人种等方式进行社会调查。在欧洲,这些行为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瓦尔拉夫一审败诉,二审法院在他违法认定的情况下认为:相对于瓦尔拉夫本人维护的公共利益的价值而言,相对于他维护大多数公民权利总的利益而言,相对于社会总的价值观而言,他的违法是微不足道的。   在西方,一个新闻行为的罪与非罪,是和社会整个利益冲突之间进行的一个衡量。   在中国,一次舆论监督的罪与非罪,是以触痛某个权力者“软肋”的程度来考量。   中国的记者格外不幸,因为我们遭遇到的是任性而绝对的权力,是不受约束且面对舆论监督骄横跋扈的权力。   无数事实也表明: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障碍大多来自于政府权力不恰当的运用——舆论紧盯不放的乱占土地、违法强拆、侵占百姓利益等个案几乎天天充满报刊的版面。形形色色侵害百姓利益的案件使人非常惊诧的是公权力保护公民财产的苍白无力,甚至有时公权还直接冲到暴力拆迁的一线。   ——江苏省宿迁市的王马玲因不堪拆迁的骚扰与折磨,在报警仍无济于事的情况下砍死了拆迁者;安徽某市那位扬言就是不当市长也要把村民的房屋荡平的市长被村民追得落荒而逃;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向强拆人员投掷砖头,“犯案”后他不在武汉投案,而是乘飞机赴京向北京警方“自首”……   当法律和政府部门不能在公民需要时给予保护时,法律和政府不但难以得到公民的敬畏和认可,地方司法和政府还会陷入无法挽回的信任危机。   这种现状告诉我们:执政党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训。   对政府权力的规训,实际上就是将其变成一种制度化的力量,而不是由掌权者将其随意变成自己的把玩之物。制度化权力意味着没有脱离责任而存在的权力,要将权力建立在责任基础之上,权力者要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因此,明确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追究责任机制就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将官员的任用置于民众的意愿之中,面临“乌纱帽”可能被摘的风险,掌权者的骄横,权力滥用等等政治怪胎自然就会消失。   有位教授曾说:我们这个社会哪里都可以有不公平,惟独执法者不能不公平,哪里都可能产生暴力,但执法者不能有暴力;哪里都可能产生违法,惟独执法者不能违法,因为执法者扮演的角色就是消除违法,制止暴力,恢复公平正义。   是执法者,就应当有其基本的法律信仰和正义守持。   德国的柏林墙倒塌前,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因射杀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东德青年而在1992年2月受到了审判。亨里奇和律师都辩称卫兵的行为仅仅是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的主权成了人类面对恶政时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对那些在抓记者抓无辜群众的公安而言,也同样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超越法治和伦理的底线……   再过几天就是新年了,站在新年的门槛上,我祈祷:在新的一年里,期盼温家宝总理“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批评政府”的承诺能够兑现,期盼党和政府能以开放的姿态、宽松的环境和宽容的态度对待、接纳百姓的批评与舆论的监督;期待在新的一年里,权贵和警察们充分尊重记者的表达权,不要再用手铐“管教”记者;期盼新的一年里不要再有拆迁户自焚;期望所有的执法者在遇到“以权压法”时,能保住自己一厘米的主权。   谢朝平   谢朝平:作家、媒体人。因为自费出版反映三门峡移民款被挪用的报告文学《大迁徙》,谢朝平被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售书”为由抓走,蹲了30天看守所 http://www.lwgcw.com/NewsShow.aspx?newsId=17574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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