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色 | 胡平:当有人自焚的时候……
2011年11月3日,在西藏康区(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甘丹曲林尼众寺35岁的尼众班丹曲措自焚牺牲。她是在道孚县灵雀寺僧人次旺诺布(29岁,于8月15日自焚牺牲)自焚的同一地点自焚的。她在自焚时高呼“达赖喇嘛尊者万岁”、“西藏自由”等口号。当地藏人僧俗将她的遗体送往灵雀寺中。 班丹曲措是2011年自焚抗争的第11位藏人,是2009年自焚抗争的第12位藏人,是自焚藏人中的第二位女性,其中6名藏人已经牺牲,6名藏人生死不明。 (以下转载的文章中的黑体部分为我所加。) 当有人自焚的时候…… 文/胡平 多名藏人自焚,我们该怎么办? 一位朋友说,当有人自焚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呼吁不要自焚,要珍惜生命。 这当然不错,但也不尽然。 按照这种思路,当有人自焚的时候,我们呼吁不要自焚;那么,当有人绝食的时候,我们是否该呼吁不要绝食?当有人罢课的时候,我们是否该呼吁不要罢课?当有人罢工罢市的时候,我们是否该呼吁不要罢工不要罢市?因为在这类行动中,人们都是在自己伤害自己。出于对他们的爱护,难道我们不应该呼吁他们停止?难道我们还要支持还要鼓励? 可是,你注意到了吗,很多非暴力行动,其方式,其手段,恰恰就是自己伤害自己。 自杀是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像自焚,还是采用最惨烈最痛苦的方式;绝食是自己让自己挨饿;好不容易考上大学,又花了那么多学费,却罢课,自己不去上课,自己耽误自己的学习;要说工人罢工,固然也使政府或老板受损,但首先是使自己受损;至于商人罢市,那更是明摆着自己断自己的财路;如此等等。这不都是自己伤害自己吗? 那么,为什么非暴力抗争要采取自伤性行动?或者说,为什么自伤性行动会具有非暴力抗争的意义? 说来道理也很简单:正因为人天生趋利避害,天生爱惜自己的身体与生命,所以, 当一个人反其道而行之,自愿舍弃眼下的利益,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乃至自己的生命,那就表明他必定有着高于眼下的利益,高于自己身体乃至生命的东西遭到压制,遭到否认。在这里,自伤性行为突显出当事人的诉求,也是对压制者否认者的强烈抗议。正因为自伤性行为是如此地违反人之常情,所以它会引起一般原先漠不关心的公众的关注,从而把公众都卷入到事件之中,这就可能形成一种社会压力,迫使压制和否认的一方做出反应。 有人说,共产党丧尽天良,任何非暴力抗争,哪怕像自焚这样惨烈的方式,都不可能打动他们的铁石心肠。 不然。且不说任何统治集团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更重要的是,非暴力抗争首先不是为了打动当局,而是为了打动公众。包括自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非暴力抗争,主要不是诉诸当局,而是诉诸公众,诉诸舆论,诉诸国际社会。 八九民运就是一个例子。当大学生们放下学业,走上街头,当大学生们集体绝食,那立时就引起了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关注。那时,我们首先不是呼吁学生停止绝食,而是呼吁政府做出正面回应。我们当然都很关心学生的身体,但是我们也都知道,除非我们也都积极地加入运动,发出我们的声音,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要求政府纠正错误并且和学生平等对话,否则,我们就难以说服学生停止绝食。 我并不是说,对任何一场非暴力抗争,对任何一种自伤性行动,不论其诉求是什么,我们都必须无条件支持。但我要强调一条原则:权利重于是非。不论是拆迁户的自焚还是藏人的自焚,你或许对他们的具体诉求不大了解,或者是有某些异议有某种保留, 重要的是,他们之所以采取如此决绝的行动,是因为他们没有基本人权,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平等对话的机制,是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专制的政府。在维护基本人权的意义上,我们当然应该无条件地站在他们一边。 在1938年,纳粹德国加紧迫害犹太人。有人问甘地,德国犹太人该怎么办。甘地回答说:德国犹太人应该集体自杀,这“就会唤起全世界和德国人民对希特勒暴行的注意”。战后甘地为自己辩护说,反正犹太人要被杀死,不如死得有意义。甘地的这种态度,甚至让他的热烈崇拜者费舍尔都感到很吃惊。但问题是在当时,德国的犹太人也缺少暴力抗争的手段。他们的处境是那样地绝望无助。 在这里,要责备的是当时德国民众的冷漠,是当时国际社会的绥靖。 是的,我们绝不想再看到在中国有人以自杀的方式抗争。因此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唤起国人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唤起国际社会对中共暴政的警醒,坚定捍卫普世价值。我们知道,我们的努力不会立竿见影,但我们必须尽其所能。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 http://biweekly.hrichina.org/article/1259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