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

郁建兴 高翔:地方发展型政府的行为逻辑及制度基础

郁建兴 高翔:地方发展型政府的行为逻辑及制度基础 进入专题 : 地方发展型政府 政府职能转变 央地关系    ● 郁建兴   高翔        摘要:“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和“分权化威权主义”这两种理论并不能有效解释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财政收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支配性,并不意味着分权的财政体制是发展型政府形成的充要条件。在分权背景下,横向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力,而以人事权为核心的纵向问责机制具有显著的局限性,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中央政府较少具备塑造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渗透性权力。横向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和纵向问责机制的局限性,使得财政收益最大化逐渐成为支配地方政府行为的主导逻辑,并最终导致了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的局面。   关键词:地方发展型政府;政府职能转变;中央—地方关系;问责有限的分权   作者郁建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杭州310027);高翔,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310027)。      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对策研究”(批准号:08&ZD020);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县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测度、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研究”(编号:200803350112)。本文曾经在2011年7月1—3日于图宾根大学举行的“Politics and Autonomy in China’s Local State ”国际研讨会上宣读,感谢杜伊斯堡大学Thomas Heberer 教授、图宾根大学Gunter Schubert 教授、维尔茨堡大学Bjoern Alpermann 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李连江教授、中共中央编译局杨雪冬教授、斯坦福大学周雪光教授、香港城市大学LindaChelanLi 教授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波士顿大学Joseph Fewsmith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地方政府是理解中国政府的关键主体。改革开放之后,为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以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下管一级”和财政包干制为标志,中央政府实施了向地方政府的分权,地方政府开始在地区事务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从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来看,“属地管理”和“行政发包”是中国政府体系的典型特征,它意味着中央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地方层面的职能履行,而是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的政府职能。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央政府通过分税制改革和加强垂直管理实施了“软集权”,但为了推动省级政府接受新的税收体制,中央政府不得不赋予地方政府在辖区内更大的管理权,这进一步巩固了行政分权的制度安排。从财政支出来看,分税制改革重构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方式,但并未扭转央地之间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国统计年鉴2011》公布的数据显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相对较低,除了个别年份,一直都在30%以下,2010年更下降为17.8%。而从国家财政支出结构来看,中央财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外交、国防两个项目,地方财政成为履行政府对内职能的主要支出者,2010年地方政府在农林水事务、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支出比重甚至超过95%。因此,地方政府是政府职能的实际履行者。   然而,改革开放后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却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方面,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得到广泛褒扬,被认为是促进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因素。经济学家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向联系,行政分权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表现却饱受诟病。分权后,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并未相应提高,它被认为是扩大社会差距、导致社会不公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文教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5%左右,而经济建设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虽然逐渐降低,但到2006年仍高达26.56%。一项在福建、河北、山西和江西等省份开展的实证调研表明,绝大部分农村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相当低下。基于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特征,学者们提出了“地方发展型政府”、“地方企业型政府”以及“地方合作主义”等概念。在本文中,我们将具备上述行为特征的地方政府统一指称为“地方发展型政府”,它是指“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以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以长期担当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为主要方式,以经济增长作为政治合法性主要来源的政府模式”。   为什么地方政府在积极履行经济发展职能的同时,却忽视了公共服务职能的承担呢?什么因素导致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而难以转变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模式呢?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考察关于中国地方政府的两种具有竞争性的解释理论:“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和“分权化威权主义”。前者聚焦于分权的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认为地方政府在分权后形成了相对独立于中央的行为自主空间,在财政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指引下形成了地方发展型政府。后者强调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的有效性,认为中央政府在分权后仍然通过掌握干部人事权构建了纵向问责机制,从而确保地方政府行为在中央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地方发展型政府是中央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反映。   无疑,分权的财政体制和政府间的纵向问责机制都是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关键制度安排。但是,它们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同等的吗?为了辨明地方发展型政府的行为逻辑及其制度基础,我们选取了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地方政府社会政策创新的两个案例,考察在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中央施政纲领转变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以此比较纵向问责机制和财政体制对于塑造地方政府行为的主次关系。两个案例都显示,中央政府施政纲领的转变并不总是地方政府开展社会政策创新的根源,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财政收益才是地方政府的优先目标,地方政府由此形成了以社会政策创新为工具的发展型政府新形态。   那么,为什么纵向问责机制在影响地方政府行为方面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分权的财政体制又难以改善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情况呢?通过考察发展型政府的制度基础,我们发现,分权的财政体制并非地方发展型政府形成的充要条件。由于横向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纵向问责机制存在显著的局限性,地方政府缺乏外在约束,行为自主空间不断扩大,形成了“问责有限的分权”,使得财政收益最大化逐渐居于支配地位,最终导致了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职能履行,形成了发展型政府。   与已有解释中国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文献相比,我们的研究确认了财政收益最大化在塑造地方政府行为中的优先地位,表明高层政府施政纲领的转变并未带来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变迁,而是形成了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新形态。对于“分权化威权主义”的观点,我们发现了纵向问责机制具有的局限性,中央政府在地方层面具有较强的任意性权力,但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高层政府的渗透性权力却明显不足。   因此,中央政府尽管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但其施政纲领的转变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进一步地,在肯定“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的解释力的同时,我们的研究也发现,分权的财政体制既不必然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也非造就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根源。“问责有限的分权”,即地方政府行为缺乏外在约束,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司法体系等横向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和以人事权为核心的纵向问责机制的局限性,才是造成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的制度基础。      一、中国地方发展型政府的形成:两种竞争性的理论      分权是讨论改革开放后地方发展型政府行为模式的起点。但是,对于分权背景下影响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因素,研究者们却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认为财政分权不仅赋予了地方政府处理辖区内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建立了促进地方政府参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还使得地方政府形成了相对独立于中央的地方利益,从而选择性地履行有利于地方财政收益最大化的政府职能。另一种观点则聚焦于中央对地方的调控和引导,指出中央政府通过掌握干部人事权、构建政治锦标赛机制,实现了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实质上是高层政府政策目标优先次序的反映。   GabriellaMontinola、钱颖一和BarryR.Weingast 提出了“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的概念,将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视同政府向市场的分权,认为这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指出,改革开放后的地方分权重构了央地权力关系,在赋予地方政府处理辖区内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同时,实现了对中央政府的权力制约。确实,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财政承包制大大弱化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1993年中央政府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22%,已经缺乏足够能力开展宏观调控,更不用说干预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王绍光、胡鞍钢于1994年指出,中央政府汲取能力的下降削弱了国家(主要指中央)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导致了中央被架空的局面。在中央权力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研究者认为分权导致了相对独立的地方利益,并引发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潜在矛盾。何显明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已演变成“具有特殊利益结构和效用偏好的行为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行政目标。郑永年将中国的央地关系概括为“事实上的联邦主义”,指出地方政府具备了与中央讨价还价的能力,中央政府很难单方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省并改变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分权已制度化。   那么,地方政府的“独特利益偏好”是什么呢?研究者认为,在分权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着硬预算约束,必须以更加合理的方式管理地方财政,但也由此获得了对地方财政收益的“产权保护”,享有了支配地方财政——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收益的权力。戴慕珍指出,自负盈亏的财政体制为地方政府创造了一个强有力的逐利动机。在财政收益最大化目标的指引下,地方政府愿意而且积极参与到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盈余的活动中。她对20世纪80年代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显示,在以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工商税等为主要收益来源的财政结构下,地方政府把促进工商业发展作为施政重点,着力推进辖区内的农村工业化,就像“董事会一样管理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形成了“地方合作主义”。周飞舟的近期研究表明,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对地方财政收益的贡献日渐式微,地方政府藏富于企业的动力不复存在,乡镇企业也随之消亡。相应地,由于营业税(主要来自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不断增加,加上土地财政对于地方财政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行为出现了从“经营企业”向“经营城市”的转变。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尽管在不同时期参与经济发展的表现形态有所差异,但它“抓经济发展主动权”的本质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中建构了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模式。   与“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强调地方政府自主性逻辑不同,另一种理论突出了分权背景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调地方政府面临来自高层政府的纵向问责。一方面,他们认同地方分权构成了1978年以后政府纵向治理结构的重要变迁,但另一方面,他们表示中央政府仍然通过牢牢掌握干部人事权实现了对地方的强有力控制。   PierreF.Landry将这一局面描述为“分权化威权主义”,即中央政府在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自主权的同时,通过着力构建新的治理机制,形成了对地方决策者的制约。   在实践中,中央政府确实从未放弃过对地方行为的干预和引导。第一,在20世纪80年代地方分权之初,中央政府就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牢掌控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此后30多年中,中央政府多次重申这一原则。第二,在20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实行分税制的第一年,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就得到了迅速提升,从1993年的22%跃升为1994年的55.7%。这一改革尽管没有改变地方分权的实质,但强化了中央政府应用手中资源,采用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方式奖励“表现较好”地区的能力,以期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纠正。第三,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保障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中央政府开始“试水”行政集权,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对其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4 页: 1 2 3 4    进入专题: 地方发展型政府 政府职能转变 央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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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 | 莫言:沉默者的胜利

中国有两位诺奖得主,他们都是沉默者。 10 月 11 日 19 点,莫言获得 2012 年诺贝尔文学奖,成为中国第二位诺奖得主。据说他当时的第一反应是“ overjoyed and scared ( 狂喜并惶恐 )”。 这是中国人首次摘得诺贝尔文学奖,百年来的遗憾终于圆满。然而,一些人会有新的遗憾,因为莫言除了小说写作外,在公共领域几乎是位沉默者,这被认为是背离了诺贝尔文学奖的“理想主义倾向”。此外,作为中国作协副主席的莫言,今年还与另外 99 位作家一起手抄毛泽东《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迹近自污。记忆力不错的人,还会翻出 2009 年莫言在德国法兰克福书展上的演讲,当时他说,“优秀的文学作品应该超越党派、超越政治”,对深受政治侵扰因而极度期待文字英雄的中国人来说,这活像是一个作家交出投降书。 不过,莫言虽缺乏推墙的勇气或兴趣,但还没有站在墙的那边( 至少作品没有 )。他退缩到自己的文学王国中去,不做勇士,但也并非隐士,在他的小说中,仍然充溢着对历史、对现实苦难的揭示。 莫言的作品很少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尽管他对政治并非全无看法。他的政治观点,常以特别迂回的方式藏起来,这是一个体制内作家的本能。他恪守了自己笔名所规定的法则:莫言。 原名管谟业的他曾谈及笔名来由:文革开始时,因为家庭出身上中农以及叔叔被划为右派,年仅十岁的他被视为“坏分子”而被迫缀学,回乡务农。他祖父只不过有几亩地和几头牛,在当时就被划为阶级敌人。童年的悲剧性遭遇,让他取名字谐音来作笔名,以告诫自己。 成年后,莫言饱看了太多农民的忧伤和苦难,因此更加小心翼翼,将悲伤与愤怒打扮成无动于衷。我见过对莫言小说最好的一句话评论是:“他笔下的所有人物都不具备同情自己的能力”。这决非指责莫言没有悲悯,相反,喜欢佛学的他,无论言谈还是写作,都具备人道主义情怀,只是不肯露骨而已。 莫言是一个作家,不是社会活动家,也不是公共知识分子。人们常常认为,只要名气足够大,又能写字,就是公共知识分子。这是一种误会。持批判立场,就公共问题面向社会公众写作的知识分子,才是公共知识分子。作家可能是公共知识分子,也可能不是。莫言恰好就不是。他很少就公共问题发言,他只是一个喜欢写小说也会写小说的手艺人。 人们对莫言的敢言期待,可以理解,却未必站得住脚。人们对他的失望,则是一种变相的期待,仍然没有必要。莫言有巨大的名声,但他没有义务以此来对抗体制。我们可以因此不喜欢他,但没有太多理由去要求他。 三年前,莫言在德国法兰克福书展上讲过这么一个故事:“歌德和贝多芬在路上并肩行走。突然,对面来了国王的仪仗队。贝多芬昂首挺胸,从仪仗队面前挺身而过。歌德退到路边,摘下帽子,在仪仗队面前恭敬肃立。年轻的时候,我也认为贝多芬了不起,歌德太不象话了。随着年龄增长,我慢慢意识到,在某种意义上,像贝多芬那样做也许并不困难,但像歌德那样,退到路边,摘下帽子,尊重世俗,对着国王的仪仗恭恭敬敬地行礼反而需要巨大的勇气”。 莫言为什么会有这种看法?为什么对着国王的仪仗行礼反而需要勇气?也许因为在艰难时代长大的他,深知驯服中藏着牺牲与妥协的意味,而这同样需要勇气——战胜自己的骄傲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莫言像一颗种子从岩石缝里长出来,渐渐长成树,他不会让自己轻易跌下悬崖。 据莫言自述,他 1955 年出生在山东一个荒凉农村,家里人口很多。在五六十年代,物质生活极度贫困,他像小狗、小猫一样长大。上小学时,碰上文化大革命,在学校跟人家造反,上房拆瓦。文化大革命没结束,就辍学回家劳动,因此他的正式学历是小学五年级。 1976 年,他参军,离开农村。 1984 年进入解放军艺术学院,学习了两年,期间写出成名作《红高粱》。 1988 年他到北京师范大学,走上专业创作道路。 莫言曾经做过一个关于自己创作源泉的报告,他说:“饥饿和孤独跟我的故乡联系在一起。在我少年时期,吃不饱、穿不暖,牵着一头牛或者羊,在四面看不到人的荒凉土地上孤独地生存。饥饿和孤独是我创作的源泉”。 饥饿和孤独是莫言创作的源泉,农村和农民则是他创作的对象。莫言的长篇小说《生死轮回》,主题不限于土改,但对土改的残酷有深刻准确的描写。就在今年 9 月,莫言还转播了一条关于农村问题的微博,并且加上评语:“关键是要像 1951 年土地证上写的那样:土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有耕种、变卖、赠予等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他另一部长篇小说《蛙》,主题则是计划生育与悔罪。就这部小说接受许戈辉专访时,莫言说:“我本人也有很深的忏悔心理。我当时就是以非常冠冕堂皇的借口就把孩子做掉了,很多人有这样的经历。这是我们内心深处很痛的一个地方”。可是,当被问及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看法时,他却笨拙地为政府辩护:“中国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也是迫不得已。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们也是丈夫,也是儿子,也是父亲。他们难道不愿意子孙满堂吗?当时之所以制定这么一个政策,确实是我们国家的人口增长幅度太快了。如果不进行计划生育的话,到现在没准儿已经 21 亿人口了。从国家利益上来讲,推行独生子女政策是有一定道理的”。莫言这段话如果是真诚的,那他缺乏足够的智识,反之则不真诚。 一个人不真诚,或没有勇气说出心里话,不一定是因为坏,还可能是因为软弱。莫言说过,“是内心深处的软弱,使我千方百计地避开一切争论”。他说自己甚至坐出租车都怕司机给他“甩脸子”,因此加倍小心。记者问他,你对出租车司机都恐惧,怎会有勇气写出最残酷的社会现实并呈现给读者最本真的东西?莫言回答说,在现实生活中越是懦弱、无用的人,越可以在文学作品里表现得特有本事。文学就是把生活中不敢做、做不到的事情在作品里面做到了。 莫言的确做到了不少事情。他创造了一个属于他的高密东北乡,一个未必漂亮但足够厚重的世界,这个世界的上帝、总督和平民都是他,当然还居住着存在或不存在的父老乡亲、远朋近友、生人亡灵。常有人将莫言比作福克纳,我觉得莫言最好的作品与福克纳最差的作品相比,并不逊色。莫言不能算大师,但有独特风格,能成一家之言,即使不得诺奖,也够资格被写入任何一部中国当代小说史。 莫言的文学风格,我并不喜欢,觉得腐味过重,流汤滴水,其移植拉美的魔幻现实主义,混搭上中国民间信仰及民间故事,有时也显得糙拙。但我承认并尊重他的文学才能,认为不在村上春树之下,而在另一位诺奖得主、法籍华裔作家高行健之上。他的获奖,是政治之外的文学理想主义的胜利。 关于文学的理想主义,莫言曾说:“优秀的文学作品是属于人的文学,是描写人的感情,描写人的命运的。它应该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应该具有普世的价值”。接下来他话锋一转,从普世价值上匆匆溜走:“作家对社会上存在的黑暗现象,对人性的丑和恶当然要有强烈的义愤和批评,但是不能让所有的作家用统一的方式表现正义感。对文学来讲,有个巨大禁忌就是过于直露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在我看来,莫言深爱也深恨的是农村,不是城市,而政治主要是在城市里展开的,因此,他的普世价值,指向的不是政治,而是土地。 莫言获奖,是他个人作品的胜利,也是一个沉默者的胜利。对部分中国人来说,这胜利似乎略有点疲软。不过没关系,文学与政治,本来就不是注定要捆绑在一起。作家的成就与他的政治勇气,也没有必然联系。只是在当下中国,人们太渴望有限制权力的权力,以致将文学当作匕首,将作家视为斗士。 2012 年的诺贝尔文学奖颁发给莫言,瑞典皇家科学院有诸多考量,而对其文学成就的尊重和认同,必定是最重要原因之一。不管怎样,莫言是中国第一个获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让我们暂时放下遗憾,向他表达真挚的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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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闻观止】环球时报 | 诺贝尔奖不可能永远拒绝中国主流

中国作家莫言昨天获诺贝尔文学奖,消息传来,互联网上立刻轰动。我们首先在此祝贺这位中国主流作家。 按说中国人应以“平常心”看诺贝尔文学奖。历史上的诺贝尔文学奖与世界顶级文学成就的相关度,比科学奖在同领域的相关度要低很多。更重要的是,诺贝尔文学奖的以往表现常有政治化倾向,有点向“和平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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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渝水区法院欧阳庭长说“凡刘萍的诉状,一概拒签!”

(维权网信息员许松报道)10月9日下午,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刘萍收到了快递公司退回的邮件。投递员胡伦伦说“渝水区法院立案庭欧阳波庭长一听说是刘萍的邮件就拒绝签收”。刘萍说,今年4月份,这位欧阳庭长就明确表示凡刘萍的诉状,不管当面送达还是邮寄送达,一概拒签! 2012年1月6日,独立参选人刘萍依法向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护照并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缴纳了规定费用后即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一次次查询和催办均毫无结果。 8月6日,刘萍依法向新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签收后,再通过快递公司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附件。9月17日,新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驳回了刘萍的复议申请。 通过余府复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刘萍才得知新余市公安局早在2012年1月8日就作出了不予批准其出境的决定。刘萍向维权网投诉说:“难道因为公民独立参选,就要被剥夺出国权吗?” 对于这种违法、侵权的决定,刘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刘萍说我明知法院不会受理我们的任何民告官案件,但我们就是要用这样的公民行动来一步步记录这个“特色”阶段无法无天的历史。 以下就是刚退回的刘萍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2楼4号, 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被告: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来中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2012年1月8日作出的“不予批准原告出境”的行政决定违法,并 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境护照;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所需证明材料,并缴纳了200多元工本费、加注费、照相费等各项费用。 护照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但是,十个多月过去了,被告至今尚未给原告办理护照,也未主动向原告告知“是否签发”的决定或“不予签发”的理由。 9月17日,原告从新余市政府余府复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2页第1-2行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辩称,才得知“被申请人(即被告)于2012年1月8日作出不予批准申请人(即原告)出境的决定”。 护照法第13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原告认为被告关于不予批准原告出境的决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决定既违反护照法的相关规定,又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2年1月8日作出的“不予批准原告出境”的行政决定违法,并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境护照,同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附件: 1.新余市政府余府复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刘 萍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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