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允许药家领取尸体?
据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其父药庆卫在微博中发了多条消息。 他说,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我们在家等待去认尸体,谁知法院不让看尸体,让我们等着领骨灰,我给孩子说过不捐献任何器官,因为孔教授说“药家鑫一看就是杀人犯”,我真担心药家鑫的器官会连累别人,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 他表示,真希望中国的法律像孔庆东教授说的那样“满门抄斩”,那样的话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解脱。死不见尸是怎样一种感受,没有经历过谁都无法体会,经历了也无法表述。 我以为,西安中级法院不让药家领尸体,只让等待领骨灰,也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第二款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很多城市都实行了火葬,有了火化条件后,法院就会依司法解释规定,不让家属领取尸体,只通知领取骨灰。 自古以来,“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责任,也是不可侵犯权利。古代尚且允许家属享有收尸权,为何社会进步了,反而难以保护呢? 从药庆卫发的微博来看,他是在担心儿子被执行死刑后,器官会被摘走移植给他人。不让见尸体,只准领骨灰,他有这样的担心也是正常。 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称,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 我以为,司法机关剥夺的是罪犯生命权,无权消灭罪犯的尸体,尸体应交给家属处理,除非罪犯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收尸。如家属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法院也应通知家属到场见证。在罪犯执行前,如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也应通知家属在场见证签订自愿捐献书。 社会在发展,司法要文明,法治应进步。保护家属的收尸权,防止变相器官买卖,这个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附博文: 也谈死刑犯的器官捐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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