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张千帆 |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上)

2011年09月22日 10:57:45         共识在线第17期:       众所周知,就和法律不等于法治一样,宪法和宪政也是不能互为一谈的两回事。中国验证了这一常识。在1978年开始的经济和法治改革三十年中,不同层级的立法者制定了众多法律、法规、规章,但是中国至今仍然面临着如何落实这些法律规范的问题。对于1982年宪法来说,理念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更大,因为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都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获得一定程度的实施,惟独“国家的根本法”却因为迟迟不能进入诉讼而至少得不到司法的实施,从而使中国长期陷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困境。     从辛亥革命至今,中国一直面临着“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困境。在过去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中,中国历届政府制定了一部又一部宪法;除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和1978年受“文革”影响的宪法之外,每一部宪法都罗列了许多公民权利,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落到实处。如何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根本转变,已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因此,共识网邀请中国著名宪政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与网友共同探讨:宪政改革的瓶颈与出路。          嘉宾:张千帆教授     主持人:邵梓捷     地点:共识网访谈室       嘉宾介绍:张千帆,1964年1月生于上海。1984年7月南京大学固体物理学士,1989年12月卡内基-梅隆大学生物物理学博士,1999年8月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教育部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张千帆教授的主要学术方向包括: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司法制度;中西方政治、道德与法律思想。主要著作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译著《宪法决策的过程》等。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们共识在线所邀请的嘉宾是张千帆教授,来给我们讲宪政改革的瓶颈与出路。现在请张教授与我们的网友先打个招呼。       张千帆:大家好。       主持人:张教授这么多年对于宪政改革的关注一直很深入。       张千帆:对,我的专业就是教宪法。       主持人:您的求学经历中间转变很多。最终怎么会选择“宪政”这个学科呢?       张千帆:我觉得中国比较需要,当时面临选择的时候也是考虑究竟是学法律还是政治学?最后两者都学了,宪政等于是法律和政治的结合。       主持人:您在法学院做教授这个我们也了解一些。今天这个话题是关于“宪政改革的瓶颈与出路”,首先在这个标题上来看,您觉得“瓶颈”是什么?       张千帆:宪政改革的最主要的瓶颈,就是社会的既得利益者,尤其是和政治结合起来的既得利益。这个既得利益者在改革过程中会受到冲击,他就会作为一种改革的障碍,这个是我们说的宪政和改革的主要的瓶颈。       主持人:您能给我们稍微具体举一些例子么?比如说目前您觉得哪些既得利益者能够跟宪政改革发生冲突。       张千帆:可以说无所不在。因为我们主要考虑的“既得利益者”就是和公权力挂钩的——凡是和公权力挂钩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都是作为一种既得利益者。比如说,近两年讨论最多的“征地拆迁”,显然是政府官员的一种既得利益者和开发商的既得利益者两者结合起来。在没有民众参与的时候,这两部分少数人的既得利益者,就可能建立在多数人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主持人:咱们就这个例子说下去,“征地”这个问题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他的利益在哪?       张千帆:对官员,有政绩、也有好处,而且有的好处是对于整个政府,有的是对于官员个人。对于政府,是提供土地财政,除了满足一些日常的公共需求的开支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三公”消费。最近中央也要求要公开“三公”开支,这是一块。在批地过程当中会有很多的幕后交易。可以为官员利用公权力寻租提供很多机会。为什么土地问题产生那么多社会冲突?之所以产生社会冲突最直接的就是被征地和拆迁的居民和农民补偿不够。为什么不多给点补偿呢?这就是既得利益者发生冲突。所以他们不会那么轻易允许改革的。一旦发生冲突,既得利益者很容易成为改革的障碍。       主持人:我们从头说一下关于宪政改革的背景话题。我们国家从新中国以来,有几次关于宪法的比较大的改变或者修订?您能给我们大致介绍一下吗?       张千帆:1949年以来中国有四部宪法,还有一部基础性文件,等于是有五部宪法性文件:49年的《共同纲领》、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还有现在的82年宪法。50年代宪法和82年宪法有比较多的相似点。中间经历了文革,经过了这么一个波折。到了82年重新制订宪法之后又到现在有四次修订,分别在88年、93年、99年、04年通过,是对宪法的补充完善。       主持人:我们国家从新中国以来,修订宪法的频率和国外对于宪法修订的频率相比,有没有一些区别?比如以美国为例。       张千帆:和美国相比修改的频率要多,但美国事实上也是西方国家的一个例外。比如法国跟我们国家差不多——我们国家从民国开始算有十几部宪法,法国从法国革命也有十来部宪法。即便它在1958年有现行宪法之后,有比较多的修订。到现在我想它修改的频率应该和我们是可比的——从修改的文字上、数量上来说两者可比。我们说美国宪法是一个例外,从1788年开始是很稳定的宪法,而法国、德国也经历了很多波折,但是一旦定型之后,即使对宪法也有修补,那些修补也都是技术性的,比较次要的,大的方面没有什么重大的变化和补充。因为基本原则在宪法中都已经规定了,在以后的发展中没有发生根本性的突破。我国宪法和他们是不太一样的。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会修订宪法?       张千帆:国家修订宪法无非是这个国家的人民认为这个宪法条文和现实滞后,在这个时候他们会选择修订宪法。比如我国1982年制订宪法的时候,虽然进入了改革开放,但是毕竟是初期,有很多理念和今天有很大差距。82年到现在已经将近30年时间,当中还规定了反革命罪,还有人民公社。尤其是中国社会近三十年发展非常快,当社会快速发展就会出现宪法当中规定的一些东西和社会现实有比较大的差距,这个时候就要修改宪法,不至于拖改革的后腿。我们修改的大部分都是针对“经济体制”方面的。因为原先75年、78年宪法不说,82年宪法也是以公有制至上,后来市场经济发展以后,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之间的这种重要地位发生变化,所以必须通过不断地修改宪法来体现这个变化。“法治国家”在80年代并不是一个定论。当时还有一个争论是我们到底是要水“治”还是刀“制”?人权是不是“资产阶级思想”等等。       到99年,我们发现这些东西对于中国市场经济来说非常重要,所以必须要把这些东西在跟经济相关,但并不纯粹是一个“经济条款”的东西要加进去。到04年的时候,大家也都知道关于“人权”、还有“私有财产”等都有规定。       随着社会发生变化,人民的思想理念,包括学者的想法、官员的想法也都有比较大的变化。这些原则不可缺,或者原先有的一些东西要拿掉,因为不符合现代人的这种社会观念:像“反革命”的概念、我刚才提到的“人民公社”,现在人民公社已经可以说是完全绝迹了、不应该放在任何法律当中了,尤其是宪法当中。       主持人:我们再来回答几个网友的问题。有个叫郑子蒙的网友问关于“违宪审查”这样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张千帆:“违宪审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任何公民为任何事、只要你认为符合它的条件。比如国民的法规违反了某一个法律,或者某一个法律违反了宪法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然后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来预审一下“违宪审查”的必要性。如果认为必要、就要交给常委会审查。到底什么是“必要”没有一个确切、可能也不可能有确切标准,这样一来就导致82年宪法至少从《立法法》制订到现在十多年时间,没有一起“违宪审查”的事件。       主持人:“违宪“本身这个概念跟我们平时说的违法不是一个概念。       张千帆:对,这个违宪还涉及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个体制作用不大呢?很大一个原因是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违宪一般是指法律和宪法发生冲突。在我们国家,全国人大我们知道每年开会会期很短,它制订的法律很少,大部分法律都是由人大常委会自己制订,由人大常委会自己审查自己制订的法律是否违宪,这个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因为和他自己的利益有冲突,所以这个体制这么长时间没有发挥作用并不奇怪。       主持人:国外的审查是什么样?       张千帆:国外我曾经做过一个比较研究,对于世界五大洲的规定不一样。但是我们通常说的、由法院来审查的这些国家,在亚洲可以说是比例是最低,但也达到了80%。80%的亚洲国家都有这个规定,当然实施如何还待考察。由一个司法性质的机构来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是世界通例。要说美洲、欧洲、澳洲、甚至非洲,他们的比例要比这个还过得多,要超过90%。       主持人:网友21岁小伙爱宪政:请问张老师,您认为目前执政者改革的动力在哪?1982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人民”到底是指谁呢?“人民”和“公民”有什么区别?您觉得我们现在谈论宪政是否是一种空谈,有什么积极意义吗?       张千帆:规定是规定、执行是执行,一旦执行以后就会和既得利益者发生冲突。因为局内人和局外人都能看到,一旦执行肯定会和既得利益者发生很严重的碰撞。       主持人:从这个网友的角度来说,他觉得人民的意义可能会根据具体的事情或者是具体的场景发生变化。       张千帆:人民也可以具体化,这个概念并不神秘,人民指的跟公民有所区别,比如三岁小孩就是“人民”但是没有达到“公民”的条件。公民是指人民当中在政治上比较活跃、有觉悟、至少符合法定条件的这一部分人民。     公民怎么样来推动宪政?最主要的就是通过选举,因为宪法毕竟是政府实施的。这是公民能够发挥的作用。有些国家宪法实施得好、有宪政,有些国家实施不好,有宪法而没有宪政。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政府愿不愿意实施。为什么政府愿意实施宪法呢?因为通过选举或者一些辅助性的机制,他不实施宪法不行、他就得下台,而这就和他最大的利益——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发生冲突。这是他获得其他利益的前提。所以最重要的就是公民能够通过周期性选举去控制政府,让它不得不实施宪法。如果做不到,不管你有什么样先进的机制,这个机制都是写在纸上落实不了。       主持人:宪政程度就是和最大既得利益者、或者是说政权,来扩大到一定程度政权的利益。       张千帆:对,宪政就是让这个政府去实施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或者是法院、国务院这套体制,但是这些机构会不会按照宪法规定去做,有什么样力量可以迫使他们去做?最主要的力量就是人民自己。如果人民自己没有提出诉求的话,政府官员是不会主动去做的。       主持人:下面一个叫做公民社会的网友提问,是两个宪法学中的技术性问题。第一个,记得有人研究过不同宪政形式(政体)对执政绩效的影响。貌似是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与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间确有不同,在全世界而言,前者的平均绩效似乎要好于后者。请问,这是一个真问题吗?       张千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是你怎么样去单独比较这两个因素?这是一个问题。我想你只能说,可能对于大多数一般情况的国家,可能议会制会更好一点。因为对于总统制的批评也是挺多的。但是如果这个国家已经适应这种机制,那说不定虽然这种机制本身并不是最优的,但是在这个国家运行不错,理论和实践总归是两回事。同时要考虑民族的长期的文化、一种习惯上的因素。我觉得制度之间的优劣倒不是一定是决定性的。       主持人:他说的是关于绩效的比较,其实本身是一个多因素的比较——很多指标都可以提供。但是我们对于总统制和议会制这样的简单概括,其实现在社会国际政治当中,每个国家的制度并不单一是由议会或者是总统来单一使用的。或者某个总统的地位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简单。       张千帆:对,现在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宪政国家,往往是结合两者特点是一种混合型的政府。       主持人:第二,无论这一问题是否为真问题,由于各国人口构成等千差万别的情况,在选择政体形式时,是否应有具体考量?还是所谓各方“合力”共同自然塑造?就中国情况而言,哪种政体形式更为适合?或者均可,只要实行宪政原则,不管何种政体?       张千帆:今年是辛亥百年,其实辛亥革命一结束就实行了混合制,民国当时就有非常激烈的争论,到底是采用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他们双方都不是基于哪种体制对中国更好,而是对自己更好。袁世凯当时已经是总统,他当然主张总统制,而国民党控制国会,他们是希望议会的权力越大越好。一个国家的制度往往是在不同的政治利益碰撞之后,相互妥协达成的一种方案,这种方案不是任何一方获得全胜,而是混合妥协的结果。但是前提是彼此有相互尊重,至少不是背着对方拆对方的台,而是本着合作的精神,双方大致能够接受。我们的问题是最后国民党和袁世凯没有达成共识,所以就落入了不断革命的恶性循环。     我们现在也可以说是一种混合制。总理权力也很大,“中央军委”更是以前和各国宪法都没有的一个制度。议会制对于可能控制一些军事强人会有好处,但是中国能否适应这种没有强人的社会?也许中国社会古代就有皇帝,他是掌握实权的最高权力。有这么一种文化延续下去,我们能适应哪种政治体制?还有中央和地方,中国那么大,不可能不考虑地方,而中央和地方的体制可以不同。在中央实行议会制,在地方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等等都是可以考虑的。很多问题并不是学者能够解决的,是通过实际的政治之间的较量和磨合才能够确定下来,而当我们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的时候,这基本上就是纸上谈兵的问题。       主持人:其实这种主动选择的这种几率不是很大,是各种力量磨合才有的结果。       张千帆:对,只有我们国家宪法面临大的变化,变成一个真实的政治选择的时候才会变成对中国来说的一个真问题,也确实很复杂,很难一概而论。既然是政治实践当中解决,光是在理论上论证是不够的,还要看以后的政治发展。       主持人:我们来回答下面的问题。有一个叫罗律师的网友问:张老师,您好,很荣幸能与您就中国宪政这一课题进行交流。我的疑问主要有如下几个:法国大革命之胜利之后就立即成立了护法院,而中国从提出立宪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制定的宪法数量甚多,但却不曾见过有护法院这一与宪法实施相关的组织机构,原因是什么呢?违宪的救济和制裁除了通过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有其他方法吗?最后一个问题他提的是,如今我国的法律与宪法相违的情况是不是很多?先说一下关于护法院和我们国家对于宪法的实施的组织机构这样的情况。       张千帆:我们国家宪法历代确实对司法审查这类话题不是很重视,这个不仅在民国约法当中没有,后来的立法当中也没有当做很重要的问题。台湾目前还在延用的大法官会议,这个机制是1946年宪法当中规定的。我想它即使对于民国宪法来说也是很长时间都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它真正发挥作用是到了87年之后。在大陆的话,49年以后的任何宪法都没有规定司法性质的审查机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以前接受的历史观比较简单。历史是不断地进步,有些方面可能会退步。       主持人:他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国家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您觉得是什么?       张千帆: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当时也有学者提出是不是要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但是后来很快被否定了,这可能是存在一个意识不到位的问题。但是我想至少从2000年之后,这个意识问题已经是比较次要了。因为引入了大量的外国宪法的这种规定制度,我们也都知道像护法院这样的宪法守护者对于宪法的有效实施来说是很重要的。我想这个意识应该已经确立了。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说既得利益者的障碍,我们并没有能够在制度上发生任何变化。       主持人:我们刚刚第二个问题基本上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了。我们国家现在法律和宪法之间相违背的情况多不多?       张千帆:法律和宪法相违背肯定是不会没有的。但是多不多我没有做考察。我们面临一些这样的问题,首先就是宪法肯定是有的地方规定不完全到位,有时候相反是法律超越了宪法这是经常有的,宪法反而有可能拉立法改革的后腿。     另外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很好,至少是按当时水平来说很好,但是却实施不了,这是另外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律规定有问题,而且是按照那个时候的宪法来衡量也是有问题的。这样的情况我想也会存在。       主持人:现在我们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是怎么解决的?       张千帆:要解决就是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但是目前还没有发生过,据我所知很少有公民提出直接针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往往都是针对国务院的法规,你像两次比较有影响的事件,一次是孙志刚事件,一次是唐福珍事件,都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时候,或者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是剥夺财产,违反《立法法》第8条。这个也可以看出一个什么现象,法律规定往往是问题不大,这不是我们在中国要落实宪法的主要的问题。大量的问题出现在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许许多多的红头文件。可以说层级越低问题就越多。我们面临的挑战是怎么样清理这些法律规范和宪法之间的冲突。       主持人:我们问下面的问题,有个叫做da-le的网友问:我认为中国的一切关键在党,如果没有党内的有力支持,宪政改革根本无从谈起。悉数四九年后的历次改革,都是党内有人推动的。所以他认为当前关在在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增强党内民主,凝聚政改共识,这才是第一步。不知道张老师是不是同意?如果不同意,请问政改的动力和第一步应从何开启?       张千帆:宪政改革要进步一定要有党内的推动,没有党内推动是不可能的。将来社会矛盾过多就发生革命了。但是要改革、要改良、要渐进而不是暴力革命。党内为什么会有人赞成宪政呢?这一直是一个问题,对于中国当代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因为你可以问胡耀邦、邓小平为什么要改革?这个可能跟他们那一代人的理念和追求很有关系。但是以后执政者他为什么要改革,为什么要搞宪政?因为宪政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是不利的,要把他们自己的手脚捆起来。规定了人大该怎么做,国家主席该怎么做,不这么做就是违宪了,现在不实施宪法他怎么做都可以,当然对他来说是最好。他为什么要把自己的某些权力放弃掉呢?这对于我们当代来说是很突出的问题。     所以恐怕还不能完全把这个视线集中在党内,党内你看这个派那个派,我们从清末开始从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之间的斗争开始,一直到现在都是改革派输了。为什么是屡战屡败?最重要的原因是什么?他们没有党外的支持。因为真正的动力不可能来自党内,宪政改革的主要障碍是既得利益者。怎么样超越既得利益者的障碍呢?动力不能在党内找,因为党内在既得利益者里面你永远看不到希望,你要到外面找。所以推动宪政改革原动力到底在哪?你要看宪政改革对谁最有利?对谁有利谁就愿意推动。宪政肯定是对人民、对公民最有利。这个时候人民再把目光放在党内,你看我、我看你,最后这个改革永远不可能发生。       主持人:我们要开启宪政的第一步就是我们人民本身的。       张千帆:关键在我们自己。       主持人:本身要有竞争意识。       张千帆:宪法不仅是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行为、程序,它还规定了人民的很多权利。政府要尊重这些权利,也就意味着他的义务。但是他为什么要尊重?如果你自己不争取,他为什么要尊重呢?他不会尊重。所以要让宪法落到实处公民自己要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些那以后的所有都不可能达成。       主持人:现在我们普通的人民他对于宪法的这种认识跟以前相比是不是意识更强一点?       张千帆:肯定是不断加强。而且近年来公民宪法意识提升非常迅速,比如说孙志刚发生以后也包括法学家的参与,有些法学家提出要进行违宪审查,这样就把公众的视线从一个个案转移到制度问题上去。这样几次以后,公民就知道这不仅仅是一个官员个人行为的问题,而是背后制度在发生作用,所以说要让这些个案悲剧不再重演是要改变制度。通过这些事件以后公民宪法意识不断提升。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地方的公民都有意识的用宪法来维权。尤其是拆迁,经常可以看着挂着国旗,手里拿着宪法。他们基本上空喊宪法,因为宪法规定的制度基本上不起作用。     这是和一百年之前有一个很根本的不同。辛亥革命那时候你可以看到很多宪法制订很先进,包括湖南省的省宪,公民的公投这些都有,制度规定很先进,但是大多数人那个时候没有真正的宪法意识。这是和各种各样的战乱、教育水平比较低下、人民生活比较艰难都有关系。现在正好反过来,以前是制度领先于人民的意识,现在恰恰是人民意识领先于制度。       (未完待续)              上一篇: 关闭打工者子弟学校是歧视性回潮   下一篇: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中) 阅读数(5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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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中)

2011年09月22日 10:59:47        主持人:我们现在考量比如刚刚以征地为例,撇开官员和政府机关的个人和个人利益因素以外,造成政府官员有这种绩效、政绩的既得利益者是不是我们国家对于官员的评价的制度上是有缺陷的?     张千帆:评价体制有问题,评价大致可以分成两种评价,一种是自上而下,一种是自下而上,自下而上的判断可以选举,选民可以发生判断上的错误,但是至少有实质性的选举。每张选票都是对官员的判断,这是自下而上的判断。但是我们国家是自上而下的判断。都是上级决定下级官员到底谁来做。     自上而下的判断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腐败,自上而下的官场很容易变成一种交易。当然也有贿选,但是规模大就很难发生。而自上而下就是正好倒下来,我要贿赂的就是那么一两个人,哪怕我要贿赂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几个人需要贿赂,我可以通过贿赂保住自己的位子或者是升迁。我做官以后还有下面的官他们会来贿赂我,这样一级一级贿赂最后整个官场避免腐败横行。          主持人:我们这种自下而上的考察官员和政府部门的制度如果加强的话,今后这方面的一些突发事件会相对少一点?     张千帆:那是的,很多国家的土地征收都要通过议会来决定,而不是由县政府和党委来决定的。所以议会这么决定的,议会的基本逻辑就是不能得罪选民,就像我们的逻辑是不能得罪管事的上级领导;如果游戏规则正好相反,是自下而上,我得罪选民就得吃不了兜着走,这样官员就不敢得罪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不敢动辄征地。即使你给他足够的补偿也要面临流离颠沛之苦。而国外不但要给足够的补充还要多给,就是为了补偿这种“辛苦费”。我们的游戏规则是自上而下,结果就正好相反了,导致有些人无家可归,就会出现钉子户、群体性上访。     主持人:这两年出现比较热门的现象就是农民上楼。农民上楼会有很多问题。     张千帆:农民还得种地,楼房离他的地可能很远。官员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让农民上楼,而是为了获得他们的承包地、宅基地。中国现在征地为什么特别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自下而上的选民控制。国外很少征地,很多的地方几十年不会发生一起征地或者拆迁。因为他一旦征地,下面反对声一片,这个官员不敢走下去。官员评价机制是目前解决中国问题的最大的制度瓶颈。     主持人:有一个清澈海洋问:两千零几年的时候,好像有人提出在中国设立宪法法院,请问张先生:你认为宪法法院对中国的宪政之路有什么意义。     其二,你认为中国当政者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真实态度是什么?中国的宪政之路一直是步履维艰,其原因当真是利益集团的阻碍,还是当政者本身的其他原因?     其三,要完成中国的宪政之路,眼下最优先的要做什么?是完善人大制度,还是从政府依法行政做起,达至依法治国,最终形成国家层面的权力制衡?中国长期以来有宪法而无宪政,张先生认为其中的原因是在高层呢,还是在民间?     张千帆:宪政艰难是因为当政者的原因还是其他的原因?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既得利益者有障碍,第二是民间动力不够。     现在公民宪法意识比以前提高了很多了,但是仍然不够。尤其是中国人也比较怕事。这些事情不落到自己头上,自己不无家可归他不会出来维权,这样就导致大量的权利被剥夺、被侵占,但是没有人过问。     我想这是两方面的原因,而且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不矛盾。关于某一个具体的制度像建立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中国宪政是有帮助的。但是为什么中国没有?如果说中国现在没有,匆忙之间建立起来以后能发挥什么作用,这都是问题,都是同一个问题。我刚才讲的制度和公民意识之间不能过分地脱节,如果你光有一个制度但是没有力量保证这个制度得到实施,你发现不管你成立什么都没有用。     人大制度就规定来说是不错的,相当于议会,为什么不发挥作用?显然不是设计上的问题。如果说公民自己没有很迫切地诉求,执政者为什么要不怕麻烦去建立一个没有也能过得去的制度?     主持人:“违宪审查”这样的案件几乎就没有,再设立这么一个机关等于是形同虚设,只有我们真正对于宪法和违宪这个概念非常清楚,人们愿望非常迫切的时候成立才有必要。     张千帆:这个时候政府会感到有压力,这个压力是制度上的调整。比如孙志刚之后的宪政改革的制度。我们这个改革的进度永远是和社会压力产生正比。没有社会压力,是不会改变的。     主持人:他的动力是不是就是您所说的有压力呢?     张千帆:对,但如果是迫于一种压力就是不得已而为之,那就不是发自内心的动力,只能说是公民压力大了之后的被动行为。     主持人:目前情况来说他自身的动力肯定是不足的。     张千帆:自身动力不足在哪个国家都是这样,不单是中国这样,别的国家也是这样。有的国家实行了不是因为官员觉悟高,而是因为人民的意识高。这个也不是某一个单方面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制度和文化意识互动的过程。在这些国家公民维权比较容易也愿意维权,这种格局下政府不敢轻易侵犯人民的利益。促使人民更加勇敢地维权,这样就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公民对于这个制度本身也有清楚的诉求。在我们国家,目前基本上停留在危机和治理的阶段,出了危机之后政府不得不出面治理一下。但是通常人民并没有觉得在这些危机之后原来是要改变这个制度,或者他们虽然意识到也觉得这个对于他们来说太遥远,所以很少有人追求这些东西。没有追求,政府也就没有压力,因为社会压力就是针对具体事件,他们整体忙着今天解决一个动车事故,明天解决一个什么地方的自焚或者什么别的危机。但是我们总是没有在制度层面上比较根本的解决这些问题。     主持人:像这次动车事件有一些法学教授提出来根据我们国家宪法多少人大代表就可以提出成立调查组。当时我看到这个新闻觉得我们以前面临这种突发事件的时候不会想到用这样的形式来解决。这种意识本身就很好。     张千帆:我们还没有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公民觉得改革的希望很渺茫,他们就不提,政府更没有压力也不会改。     主持人:大家觉得宪法离我们生活很遥远?     张千帆:并不遥远,只能说差距太大。经常规定的东西不管用,所以没有办法得到实施,但是和我们生活很有关系。比如动车事故,国外根本用不着法学家要求成立调查组,他们首先是自己就出来大喊大叫了。而我们国家的动车事故可以看到,我们的悲剧很多、事件很多,动车事故当时出来以后很轰动,但是过了一阵就有新的事件来取代,我们公众的视线会转移,那么动车事故大家也不是那么在意了。     主持人:“清澈海洋”还有问题:要完成中国的宪政之路,眼下最优先的要做什么?是完善人大制度,还是从政府依法行政做起,达至依法治国,最终形成国家层面的权力制衡?中国长期以来有宪法而无宪政,张先生认为其中的原因是在高层呢,还是在民间?     张千帆:这个是两条腿走路,不是说左腿还是右腿先走,都可以的。我们的问题是执政者为什么要依法行政?为什么完善人大制度?为什么人大制度完善喊了那么多年一直还是这个样子?政府改革动力到底在哪里?在高层还是民间?我想这两个都很重要,问题是我们是在民间,高层如果有动力当然最好。但是这是我们可遇不可求的事情,超越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我们不能祈求下一届政府是谁。通过这几届给我们的经历,对高层期望太高,最后肯定是会失望的。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一个不受我们控制的别的人身上,还不如从我们自己着手,因而民间的动力非常重要,而且我觉得是要比高层更加重要,因为两者之间确实有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问题,如果没有民间的动力,高层也不会有动力。现在如果光是希望和祈求,上访就是求你帮我解决问题,但是最后你会发现,不论你如何求人,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飞黄腾达”说:我们谈宪政改革,总会提到利益集团或者叫既得利益者,但我们接触的人里面,很少有人会承认自己是既得利益者,甚至包括那些在官场已经做到了处级,司局级的人。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张千帆:如果利用公权力获得自己本来没有公权力不能获得的利益,那么他就是属于既得利益者这个范围。这并不取决于他愿不愿意承认。     主持人:只是说这个既得利益的大小,还是说这个既得利益本身是不可避免的,他如果处于那样的地位。     张千帆:我想任何官员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比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就是最大的既得利益了,至少美国历史上会有他的一笔,是第一个黑人总统。然而,他做总统是不是可以让他的子女、或者自己、亲属、跟他比较近的朋友能够获得许多其他的利益,经济利益,这个就是两回事了。任何的官员之所以他们想要自己的乌纱帽,肯定是有利益在其中,这个利益到底是多大的利益?取决于人们的认可。我可以认可你做第一届黑人总统,但是我不会认可你的子子孙孙成为某某公司老总,或者是上市公司总裁,这些东西是有界限的,有合法和不合法利益的界限。     第二就是你做这个位置之后你给国家带来什么,你是获利了,但我们大家的选票都是有期望的,希望你能够为这个国家解决他的问题,不然为什么选你呢?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你得到了这一份权利或者利益,但是你对这个国家的回报在哪里?     主持人:在相关制度界定上比如说我们限制这个利益上就有一定难度是不是?现在我们刚才说的一些制度评价体系、包括平时他的怎么限制他本人,甚至家属的利益的获得都有一定难度。     张千帆:它跟体制当然有很大关系,在这样一种自上而下而且最近发生国进民退的情况下,公权力越来越大,你想要获得这个资源就要和公权力套近乎。掌握公权力的人就掌握了寻租机会。当然任何国家都有寻租,只是程度的问题。如果这个国家建立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公权力所控制的资源相对比较小。这样导致某一个人做一把手之后可让他支配的资源不是那么多。比如土地问题,土地就是公权力控制的最大的资源。但是如果在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政府也可以征地,但首先这不得民心,其次还要支付很多的补偿。但是在我们这里,“公有”究竟谁所有呢?这个土地属于谁呢?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实际上最后属于政府、属于官员,因为他掌握着支配权,这样他就能够通过这种控制权利寻租了。     主持人:这种国进民退的现象包括尤其是拿到宪政当中来,我们的宪法的进步程度从当时辛亥革命一直到现在也是退步了这有什么联系呢?     张千帆:国进民退这个不能以简单的好坏来区分。有的国家可能一开始是国退民进,但是过一段时间又国进民退。比如法国社会党上台以后,很多大公司被国有化,86年保守党控制了议会之后,又发生了国退民进。到底是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公权力应该掌握运营多大资源,应该看这个体制对于国家的利益,国家控制某一种关键的部门,涉及重大国计民生,可能反而能够给这个国家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利益。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但是关键问题是到底谁说了算?如果是政府说了算,肯定是它控制得越多越好。所有任命都是他钦点,这样寻租机会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做法对于中国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关键是由我们人民自由讨论之后来决定国家到底应该占有什么样的份额。现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说国进民退就一定是坏事,而是这种官僚膨胀的一种自然产物,这种产物一般来说对于这个国家的人民是没有好处的。可能对于少部分官员和一个比较小的既得利益集团有好处,对于大多数人没有好处。     主持人:下面的问题是一个叫做向异的网友的:请问张老师如何看待台湾的宪政之路?您说过政府之所以犯错,部分是因为我们没有尽到监督的义务,我想问对于目前这种有宪法无宪政的状况,我们每个普通的公民能做些什么来改变现状?第二个问题,这些年关于上访截访黑监狱之类的事层出不穷,请问您怎么看待《信访条例》?它到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还是限制公民的权利?先说第一个问题。     张千帆:台湾对于大陆最大的经验就是一个地区要实行宪政,公民首先要行动起来。孙中山所谓的宪政三序理论是军政、训政、宪政。首先是军政要清除军阀,统一中国之后开始实行训政,训政条件成熟再实行宪政。训政就是中央集权专制,但是和我们的体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当然,台湾从1949年到1987年之前,这个当中有38年的时间都是在实行戒严,应该是世界上记录最长的“戒严”了。这个时间他似乎也没有民主,但实际上是有地方选举的,同时也对控制公权力的滥用膨胀发挥了很大作用。我们现在最大问题,就是地方公权力为非作歹。孙中山的训政确实不是宪政,但是训政时期高度垄断的集权仅限于中央,中央的权利不能下放给人民,他认为人民还没有学会怎么选举总统这些层级比较高的职务,但是地方选举基本上放开,由人民自己锻炼。所以这是为什么台湾虽然一直没有反对党,但是各种各样的政治团体一直在活动,公民社会要比我们大陆的发达得多。     所以到1987年,蒋经国才在病床上最后开放党禁报禁,如果所有台湾人民都是服服帖帖,显得非常顺从,从来也没有提出过任何要求,蒋经国也不会有这个举动。为什么说他不是心血来潮?因为蒋经国正是迫于这种压力,考虑到国民党到台湾是属于少数的“外来政权”。所以他们要考虑我要在这儿长期生存,我怎么对待这里的人民。在下面可以说公民社会风起云涌,政治上非常活跃,迫使他说“没有永久的执政党”,你靠一直压着总归是压不住的。这是为什么他在临终之前开放党禁。所以我们讲大陆什么时候有蒋经国?我们什么时候等来一个戈尔巴乔夫?他们等是永远不能等来的。     所以我们看台湾不要看蒋经国,而是要看他经过了三十多年时间社会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变化。包括他的美丽岛事件,他们的律师辩护团,包括民进党在内的一些政治团体,确实对台湾民主政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上台以后提倡台独是另外一回事。我们可以看到台湾还是有当地的特殊性,而这些条件可以说在我们大陆今天仍然不具备。明年我们要换届选举,参选人要更多活跃。这是一个非常有希望的起点,但是人数还是太少。当然可能统计不完全。今后如果这个势头能够持续下去,也许台湾可以是我们的一个借鉴经验。     主持人:我们继续看下面的问题,您曾经说过政府之所以犯错,部分原因是我们没有尽到监督的义务。在目前我们国家有宪法无宪政这样的状况,我们公民应该做一些什么?     张千帆:公民可以做很多事情,宪法规定的所有制度都是靠公民力量推动实施的,如果没有公民推动就不可能实施。刚才说到换届选举快要开始了。如果大多数公民觉得不愿意自己站出来作为一个独立参选人的话,至少做一个选民是可以的。这是作为合格公民的起码条件,如果什么都不愿意做,最后就是每天围观各种各样的悲剧、闹剧,譬如征地、血拆、自焚……国外议会发挥很大作用,或者政府必须要直接面临民意,而这些东西没有的时候,我们发生征地悲剧的时候,从来没有看到人大出来说句话。动车事故发生了,有人提出要让人大成立调查小组,也没有任何动静。可以说任何事件发生都看不到人大的踪影。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国家的维权是没有办法进行的。关键是政府要承担责任,但是政府是否会承担责任,我们没有办法迫使他。上访、上诉这些都是收效甚微,还不如回来在自己身上下工夫,搞好每一届选举。     也可能选出一个人大代表,可能一时改变不了什么,但是你会发现很多事情会神奇地发生变化。     主持人:您怎么看待我们国家的信访条例,到底是为了保证公民权利还是限制公民权利?     张千帆:信访条例我想初衷还是好的,但是其中当然也规定一些限制,但是我觉得无论是保护还是限制都不是很重要,因为在一个国家民主选举不发挥实质作用的时候,如果你这个国家只能靠信访,无论你的信访条例规定如何好,也不起作用。因为信访是自上而下——就是上访,而不是下访,我们有时提倡的官员“下访”其实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上访无非就是公民在这一级政府吃了亏,最后到它的上级和中央来控告他的所作所为。他的上级政府为什么要管这些事情呢?中央为什么要管呢?每年有好几百万起上访,他们怎么管?所以信访不可能发挥作用,我不是说绝对不能发挥作用,少数地方信访制度设置比较好,和人民之间互动比较好能够发挥一些作用,但不是通过上访的形式,不是通过上级部门层层上访通过压力发挥作用。如果说你这个国家别的没有只有靠上访,这个信访条例无论怎么规定都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主持人:下面的问题有点意思。一个叫做唐子巷人:在大陆现行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而在其他章节并没有特意提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请问张老师就这一点来说宪法“序言”的意义及与其他章节应该是什么关系?另外,作为一个宪政国家,应不应该把某党的领导写进宪法呢?     张千帆:各国通例宪法序言没有直接效力,只有一种指导和参照作用。所以有宪法诉讼的国家,你一般不能引用宪法序言来维权。但是宪法序言毕竟表达了一种指导思想,所以对于你宪法当中的解释会发挥一定作用。但是序言当中包括共产党领导对于哪条解释可以发挥作用?那我看一般也不会直接涉及这个问题,涉及更多是怎么样在这个国家让这个党能够依照宪法来办事。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但党的领导显然不是任意的领导,必须是符合依法行政、尊重人权等基本理念,执政党在领导这个国家的时候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基本体系。无论有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基本共识是有的。但是问题是一旦规定了它的至高无上的领导地位,不能受到其他力量的制约,它为什么要尊重宪法?这就回到了既得利益的问题。我想这是执政党本身要面临的问题,怎么样在领导过程当中能够保证自己依宪、依法执政。       (未完待续)          上一篇: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上)   下一篇: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下) 阅读数(1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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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下)

2011年09月22日 11:00:53         主持人:作为一个宪政国家应不应该把某个党的领导放进宪法里?     张千帆:要看你对宪政怎么定义,如果你就按照这个理论上的定义,在逻辑上不是说不可以,一部宪法规定什么都可以,包括某一个特定党的领导。但是下面的问题是实际的问题,你这个规定之后怎么样保证这个党来遵守宪法。他面临的不是逻辑问题,不是说一旦规定了之后这部宪法就是不成其为宪法了,我想也不能这么说。但是这样的国家会面临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保证执政党的依宪执政。你如果要考虑了这个实际的困难,要对世界各地宪法做一个经验的分析,那么所有的宪政国家都不会规定某一个特定的执政党处于一种既定的领导地位。     当然,任何政府,美国、西欧、德国、法国……政府特定时期都是某一个党领导,或者是联合政党,但是因为这个党要选举,下次选举不一定轮到你这个党执政。这四年奥巴马是民主党,但是到2012年他又面临重新选举,可能奥巴马的胜算相对来说比较大,但是绝对没有谁能保证说他还能够胜选,他有可能落选,那共和党就执政了。宪法不能现在规定了民主党执政,等新一届政府来了又修宪改为共和党执政,所以在经验这个层面上,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某个特定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因为会和民主原则发生冲突。因为民主选举就是在一个事先不设定执政党的情况下,让选民通过自由选举来决定谁是下一届的执政党。这个问题也涉及一个基本区分:我们面临了某些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可以规定的;但是有些问题是政治问题,是法律不能规定的。谁是执政党这是政治问题,所以是法律不能规定的。     主持人:如果把某个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当中去并不一定是说明这个党的地位如何之高,还有另外一个角度说是限制了他的某些行为,是不是?     张千帆:我想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张力的,既然是领导地位就必须是执政党;在我们现在的宪法体系,执政党就必须是全国人大的多数,在全国人大三千个代表中必须是多数,他们再选举一系列的机构和首长,这才是一个执政党。但是如果说放开了民主选举,你怎么能够保证下一届选举就一定让执政党获得全国人大的多数席位呢?这样的法律规定会和实践发生冲突。     主持人:一个叫东明先生的网友:有人说宪政的路径可以分为“护宪、修宪、行宪”三个阶段,请问张老师大陆的宪政路径可否遵循这个模式呢?在大陆现行宪法的基础上这三个阶段应该分别有哪些具体做法?     张千帆:我是觉得,这些阶段不一定有一个确定的时序说你这个阶段一定是在护宪,以后才能够行宪,宪法制订出来就应该被实施,就应该行宪,宪法制订之后,立宪工作就已经完成了,下面政府的重点就是看怎么施行这部宪法。宪政的定义就是宪法得到实施的国家政治状态。     主持人:您觉得在护宪、修宪、行宪,尤其是行宪的基础上,我们具体需要哪些作用才能更好的行宪?     张千帆:行宪的做法有直接的,比如建立一个法院,规定宪法诉讼,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这是行宪。但是问题是这个制度为什么在中国不存在?可能就是缺乏间接一点但是可能更加基本的制度保证,我认为这个最基本的制度保证还是选举。因为没有选举,政府就没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你跟他怎么说理都没有用,你可以说宪政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这个道理没有谁不懂。所以我觉得行宪,虽然行宪的主体是政府,但是最终动力是人民。人民要有行宪要求,政府才有行宪的压力。     主持人:下面有一个叫溪言的网友:秋风老师一直在搞儒家宪政那一套,您对儒家宪政怎么看?从儒家传统里发掘宪政资源是不是中国未来必须做的功课?他的问题是关于秋风老师最近一直弄的话题。     张千帆:儒家和宪政之间有关系,我自己在几年前写过一篇文章,儒家的礼相当于一部基本宪章,儒家的精神包含宪政精神。其实我们以前都说礼法之争,其实就是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争议。儒家的精神和现代宪政的精神之间是有很多相通的地方,而现代宪政也可以从古代儒家找到本土资源,因为毕竟这是我们传统。我觉得这可能也是中国实行宪政的捷径。我写了《为了人的尊严》这本书,论证“尊严”是宪政的中心概念,而这个概念可以从儒家传统思想当中挖掘出来。所以儒家和宪政之间是有很密切的关系。但是我不觉得儒家和宪政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系,中国未来实行宪政就必须是要以某种版本的宪政为基础,一定是儒家宪政或者自由主义宪政或者民主主义宪政,不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宪政就是宪政,可以是带有自由主义色彩,也可以包含儒家的成分,可以借鉴儒家一些思想,但是这个未必就把它变成一种非常独特的儒家宪政。     主持人:这个其中宪政依照哪一种方式来进行,现在都在摸索的过程当中。     张千帆:我尤其反对把某一家思想当做一个宪政的起点,没有它好像中国就没有宪政了。这个起点是不存在,或者说你一旦认同了这个起点之后宪政就没有了,因为宪政的基本要素就是包容,要宽容、要自由,这至少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这一点跟古典的思想包括儒家思想是有很大的冲突。因为儒学本身是一种教条,认定了某一种东西是绝对正确的东西。儒家有很多思想都值得借鉴,甚至可以把某些原则和精神当做宪政的核心,但是儒家中所谓的糟粕要去掉,包括教条主义糟粕;把自己自封为独尊,把自己的思想强加在国家之上这些东西要抛弃。所以宪政可以嫁接在儒家思想之上,但应该是一种自由和开放的宪政。     主持人:有一个叫做“来泽”的网友问:看张老师对邦联制颇有研究,中国以后的发展方向还有无邦联制的可能呢?如果实行邦联制,除了民族区域和特别行政区,其他省份的行政区域划分应该是怎样的,是按照大区来划分还是按照现在的省级单位呢?划分的依据应该是自下而上各地方自愿的结合还是自上而下的由中央规划?他谈的是中国邦联制是否可行的。     张千帆:联邦制、邦联制这都是概念,而且是一个口袋很大的概念。研究问题倒不一定要贴上某一个标签,贴上标签尤其是在中国是不太方便的。比如说我们有五不搞、六不搞,这其中也是有不搞联邦制。标签不重要,关键是有实质的地方自治。即便不是邦联制,中国从民国到现在没有一个联邦制,包括台湾现在的民国宪法也是一部单一制宪法,而不是联邦宪法,但是其中有些地方自治的因素。这是更加重要的,实质内容更重要。中国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允许地方自治。当然这是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上。地方自治对于中国的这种长治久安与和平统一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个国家总归不能靠中央集权的压力来强迫大家,地方必须要能够自觉自愿地融入到这个国家的整体,这样的统一才是长久和平的统一。如果整天就是靠枪杆子顶着,靠部队维持着,这样的统一肯定不是一种长久统一,反而把人民的感情恶化了,反而为以后的分裂埋下了祸患。     所以说一定要允许地方自治,而且要让地方对于地方的资源有决定能力。如果你把这些地方的资源源源不绝地调到别的地方,让他们觉得不断被剥夺,比如说新疆的天然气被开采了,内蒙的煤被挖了,当然我们也不是说是白挖,给一定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并不是严格的市价补偿。我想我们每个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动物,都会做一个基本的比较;他会想如果我把这些天然气其卖给美国,把煤卖给俄罗斯会是什么价格,但是我在这个国家只得到什么价格。这么一比较,我的贫困就是跟你统一造成的,那还不如独立呢。这样的统一是很难维持的。世界确实是辨证的,有时看上去统一了,但是实际上这种你我不分的状况反而会导致掠夺、剥夺,进而造成反感和疏离,最后导致分裂。     而地方自治比较尊重地方,地方有的东西都是地方的,你加入这个国家对你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有什么理由不和我统一呢?你分离出去以后能得到什么好处?统一有统一的好处,但是如果让他付出成本过高他们自然就会产生离心力。所以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合理设置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自治和中央管理之间也存在一种权利的制衡,是他们之间关系协调发展的纽带。          张千帆:中央也需要制衡,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处理过程当中,不能说中央让你做的你就得做。美国的联邦制就是中央和地方可以对簿公堂,由相对中立的法院来评判是非。有时候联邦赢,有时候地方赢。他们双方在法院对簿公堂,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相互制衡,中央可以制衡地方,地方也可以制衡中央;否则我总是老大什么都是我说了算,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主持人:其实还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中央和地方他们之间的权利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取决于他们本身获得这样的地位是来自于第三方的选举,就是人民的投票。如果说是地方领导他本身这个地位的取得是靠中央自上而下的。     张千帆:这一点非常重要。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台湾2007年为“中正纪念堂”改名,要把它变成民主纪念馆。当时是民进党的陈水扁当政,台北市的国民党市长郝龙斌好几次抵触中央的决策。为什么郝龙斌敢于站起来和陈水扁叫板,因为他的权力资源是台北选民给的,他如果这么做可以赢得台北选民的好感他就会这么做,他用不得在下次连任的时候让陈水扁高兴,这样他们才有平等地位。他们的平等地位最终是选民赋予的。尽管台北市长不如所谓的“总统”级别高,但是在选民面前他们是平等的。只有这样,地方政府的官员才有一种法律上的独立性。     主持人:权力来源很重要。有一个叫做“小青年”网友:张教授,我想知道咱中国的法院啥时候能挺直腰板?法院自己怎么不争取自己的权力呢?     张千帆:法院争取权力也要看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下。我和台湾的法官聊天,他们就说我们台湾法官的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原先台湾的判决也是由庭长或者院长签字,而一些法官不答应。两者之间发生了碰撞,经过几个回合的斗争之后,法官胜了。大陆目前的条件还不具备,因为我们层层管,管得一点空间都没有。院里是院长管,院长负责制,法官跟院长顶着干肯定没有好果子吃;法院外面院长也不能说了算,政法委书记就管你。市长如果打个电话你就必须按照他的意见改判。所以这种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下,司法独立没有任何空间,法官不可能有什么权利。早先地方上也有个性的法官甚至庭长、院长不执行上级的指令,最后下场都很悲惨。这样几轮以后,现在完全是行政说了算。     主持人:有个爱牛牛网友问:我想参加2011年的区县人大代表选举,可因为户口不在本市,选民登记遇到了障碍,比如要办暂住证,要去老家办理选民资格证明。请问张老师,这种规定合理吗?我们国家对于这种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种种手续过于复杂。     张千帆:我相信很多这类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为什么还要回老家办证,老家能说明什么?如果我在你这儿长期打工,有纳税证明、租房证明不就足够表明我是一个在当地长期的居民吗?我就应该能够获得选民资格。所以很多规定是不合理的。但是目前制度已经这么规定了,也是没有办法。我们可能要为维权付出一定代价,他这么规定了,你今年想要参选还要按照它的规定来。如果你参选并成功获选之后,才能慢慢改变这个制度;如果你没有进去,这个制度就是他们制订的,那么以后改变这个不合理的规定也就没有可能了。     主持人:手续如此之繁杂对于我们进行基层人大代表的行使权利和参与程度有益吗?     张千帆:当然没有好处了,中国流动人口是非常庞大的,高达三四亿,这些人的民主权利是目前非常成问题的。现在一般的做法是让他们回原籍,但是原籍对他们来说根本没有意义。他们常年不住在当地。所以让他们回去选谁?和他们个人没有任何利益上的牵连。为什么要民主?民主是要让当选人对我做好事,我不住在你这个地方,你根本说不上对我做好事、对我做坏事,这样的选举没有意义。回去选举成本很高,这样造成很多人不参加选举。当然流动人口有一定的流动性,对于民主选举也是一种挑战。但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中国今后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我想地方应该出台一些规定,让至少是根据一定标准来衡量长期居住当地的而没有户籍的居民被赋予选举权。     主持人:户籍制度跟我们这方面的投票和选举这样的制度之间是不是存在矛盾呢?     张千帆:我觉得户籍只能是作为一个衡量你这个人和当地联系的一个推定,你户籍在这儿,我就假设你长期住这儿,所以你可以获得选民资格。但是由于中国实际情况,这个推定往往不成立,所以这个推定是可以推翻的。如果可以提出足够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不是在户籍地,而是在别的地方,就应该被当地允许参加当地选举。     主持人:我们现在有些社保、医保制度有一个漫游制度,我们以后选举是不是有可能?     张千帆:对,比如防止重复登记,但是这些东西通过电脑联网都是可以解决的。他有身份证,这个身份证号是独一无二的。你肯定要在自己最密切相关的地方登记选举,这种技术问题很容易解决的。     主持人:我们看下面的问题莫再提人民:请问张老师如何看待言论自由,中国宪政改革的出路是否在于首先放宽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他提到我们国家要宪政改革的话是不是要把言论自由先开放了?       张千帆:言论自由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民主选举选谁?没有言论自由,候选人和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沟通,候选人是钦定的,我对他根本没有了解,甚至连名字都不知道,这样的选举怎么选?所以民主选举必然是以言论自由为前提的。言论自由是社会理性发展以及维护所有其他公民权利的前提,维护权利首先要说话,你连说话的自由都没有肯定是不行的。放开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事情。同时就中国在近年来尤其是由于网络的发展,言论自由已经是对于大多数问题已经几乎不存在什么障碍了。大家的言论是有自由的,至少网络上是可以的。但是在平面媒体尤其是对于一些所谓的“敏感”问题限制过多,而这些问题恰恰首先需要政府提供事实真相,然后允许社会自由讨论,最后社会才能对这些问题产生一个理智的答案。而我们目前不仅是不允许讨论,有时候通过长年洗脑灌输,导致我们公民有一些错误的观念。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国家以后是要发生大问题的,要为它付出很沉重的代价。     主持人:我们离开放党禁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此过程中,言论自由是实现宪政改革发展当中必经之路吗?     张千帆:必然要经过这个阶段,某些问题都没有讨论,怎么可能实现呢?但是我对言论自由总体上是比较乐观的。因为技术的发展,言论的传播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容易,对言论控制越来越困难,但是目前的问题首先没有解决,隐患也还是很严重的。如果说有些“敏感”问题不让讨论的话,我们社会以后发展肯定会走偏,会误入歧途。     主持人:他引用了您新书《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另一种视角》,内容简介这样谈到“在制度设计上,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正是要发挥这种作用,将远隔千山万水的不同地方统一在一个国家,并为不同地方、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的人提供基本的平等权利。”请问张老师能否简单谈下这种制度设计,怎样在具体政策层面,使得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比如教育中的高考录取分,社会保障金的缴纳能否做到消除地方差异,实现全国统一?     张千帆:让中国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那就要取消歧视。以大学招生歧视为例,北京等大城市对自己考生的保护是很明显的,北京市考生的录取比例是外省录取比例的好几十倍。这种体制实际上就是在北京设置了一个很高的门槛,歧视外地的考生。这样一来会造成什么?会造成这个国家在法律和权利上的割裂。尽管地理版图是统一的,实际上是不统一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制度藩篱。建立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就是要消除这些歧视,各种各样的歧视;凡是被认定为歧视的,一律不得允许,因为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央在制订发展规划过程中也存在不同待遇,因为我们从计划经济过来,城乡二元化显然是最大的歧视,不同城市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些中央政策统统要逐步地取消。法律首先是自己不能歧视,其次是促进平等,禁止私人之间的歧视。只有这样,中国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但是问题是,比如拿大学招生歧视来说,受害者很多,除了京沪这些城市;虽然这些城市很大,对整个国家来说他们占的比重很小,但是他们却得到很多的资源。为什么对大多数人有害的体制这么多年还继续施行呢?     首先就是既得利益的障碍。对于大学招生来说,他们的范围更广,不仅是官员、商人,包括北京市居民、北京市的考生都是既得利益者。所以要实现真正的平等首先就是要让全国的国民参与招生政策的制定,这个决策不能由北京市说了算,不能由上海市或者某些强势的地方说了算,而是由全国制订立法,这个立法是必须由全国人大多数表决通过。全国人大为什么要制订促进平等的法呢?因为这样的法对全国大多数人有利,而全国人大通过选举对大多数选民负责,所以多数人大代表才要制订。全国人大的代表要来自于哪些地方呢?这次选举是第一次实行所谓的城乡同比例选举,取消了所谓的城乡“四分之一条款”,但是能否真正的实行平等还要再观察。只有实行全国同比例选举的时候,多数选民才能把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选举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制订的法才能满足多数选民的要求,取消对他们不利的歧视。     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选举。全国人大是大致按照地方的选民这样来划分的。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地方分布严重失调,他不是按照“一人一票”,而大多数政策包括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制订出来什么样的政策和法律?显然就不一定会制订对大多数人有利的促进平等的法。所以怎么样实行国家的平等?最后还是要落实到平等的选举上面;也许光是选举还不够,但是首先得落实到建立在“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上。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访问先告一段落了。最后请张教授对我们共识网提一些寄语。     张千帆:我觉得“共识”这个词用得非常好,中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共识,而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宪政的共识。所以我希望共识网今后能为中国基本共识的形成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持人:好,谢谢您。       (完)             上一篇: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中)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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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不仁不义的帝制和亦道亦德的宪政

2011年09月17日 12:48:06   ——辛亥之变的价值观基础     ”即便是洋务时代的极端守旧派,如陈兰彬、刘锡鸿,也非常清楚帝制的不仁不义和实行宪政的好处。到了辛亥还能不立宪吗?而清廷坚持不做虚君,发生革命就不奇怪了。”      向往“飞天”的传统     过去人们争论“中国古代有没有某种传统”这类话题时,往往混淆两个问题,其一是国人有没有欣赏这东西的价值观基础,其二是这东西是不是国人发明的。这两者绝不是一回事。比方说,很多民族(包括我们的祖先)都有“飞天”的美术或传说,体现出人类对飞行的憧憬(即所谓价值观基础)。但你不能说他们就是飞机的发明者。反过来,你也不能说由于他们没有发明飞机,就证明他们的“传统”排斥飞行,或者证明飞机不适合这种“文化”。没有发明飞机的人就不喜欢坐飞机?这不是岂有此理吗?没发明飞机的人不仅喜欢坐飞机,还能学会造飞机,甚至造得比发明飞机的人更好,都不是不可能的!     再说“宪政”吧,“中国文化有没有宪政传统”?这就看你说的是哪个问题。如果说某种价值观使得国人在看到宪政与帝制两种现象时对前者产生向往而对后者发生厌恶,那么这种价值观基础在我们的“传统”中肯定是有的,不但早就有了,而且不比西方人弱。我在《晚清儒者的“引西救儒”》等文章中指出过晚清许多士大夫在见到宪政民主后对其“天下为公”赞赏备至,就是这种价值观的反映。     当然,这种价值观不可能覆盖全体国人,但它同样也从来没有覆盖过全体西方人,价值观的多元在任何民族中都存在。像路易十六、查理一世就不可能喜欢民主,即便今天,在西方找几个反对民主、主张专制的人,也绝非难事。当年袁世凯推翻共和重搞帝制,据说还是美国人古德曼建议的呢!但这当然不能证明“西方文化”是排斥民主的。     不过,某种价值观的覆盖率究竟有多大,也不好说,因为你得刨去从未听说过宪政因而也谈不上好恶的人,以及心口不一、言不由衷的人,除非你在充分自由的条件下做一次民意调查——但是这种“以民主的手段调查对民主的看法”的做法本身,就已经体现了民主价值观了。比方说,假如辛亥年各方同意不打仗,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保留帝制,乃至决定这种帝制是“实君”还是“虚君”,那么我敢说,能够接受这种安排,就足以证明我们是个共和民族了。哪怕公决的结果是保留帝制,甚至是保留“实君”。但这种承认公决机制(当然不是只承认一次)的帝制,还能说是原来的帝制吗?     所以,所谓“专制价值观”不仅意味着你自己主张帝制,而且还意味着你不允许别人有另外的主张,谁敢反对你,你就要干掉他。但如果是这样,别人在你的淫威下战战兢兢地说同意专制,这能算数吗?就像奥斯威辛的犹太人,都处在奴隶状态,能证明犹太人有愿当奴隶不愿自由的价值观吗?反过来,如果你自己赞成帝制,却允许别人反对,那你事实上已经认同“宪政价值观”了。换句话说,宪政价值观甚至不必要求你自己主张宪政,而只要求你承认别人有主张宪政的权利。     显然,根据上述理由,要说中国人“没有宪政价值观的基础”是很难的。但另一方面,宪政民主这种制度安排是中国人发明的吗?应该说不是,不仅不是中国人发明的,也不能笼统地说是西方人发明的。比如希腊、罗马人就没有发明宪政,尽管他们常被视为西方文明的祖宗。就是英国人,也很难说是他们的哪一代祖宗留下了这个遗产。近年来人们一谈英国宪政,就言必称1215年“大宪章”,在我看来这也太夸张了,倒不是说这“大宪章”很粗陋,而是说近代宪政的一些原则是与大宪章相反的,到底是“大宪章”,还是作为其对立物的“都铎式王权”(“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对近代宪政起着更大的催生作用,值得思考(我们后面还要涉及这个话题)。     但是不管怎样,宪政在英国也不是天生就有的。然而它一旦有了,不仅英国人要捍卫它和发展它,连其他地方的人们也看着眼热,以至宪政作为“世界潮流”不断发展,其生命力远大于大英帝国的国家霸权。     笔者曾经提到,在辛亥年间,日本“崛起”的势头已经比英国更猛,对中国的影响也更大,可是当时中国的立宪派,哪怕其中很多是留学日本出身的,也都呼吁搞“英国式立宪”,而反对搞维护皇权的“日本式立宪”。甚至早在1844年(那时英国霸权倒是如日中天,而美国还是荷角初露,国力不能望英国之项背),一些有机会了解美英情况的中国人,例如徐继畬,对美国的评价已经比英国更高。因为美国的共和制“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及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英国与之相比,虽然也是“顺从民愿”,“国政一公之臣民,其君不以为私”,毕竟还是有世袭国王,仍有家天下的痕迹,不如美国的共和制民主更合乎“天下为公”的境界。     显然,这些先进的国人眼热那种英国人发明的“天下为公”制度,而且与“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不一样,他们不只是为了“富国强兵”的实用功效,更是基于一种政治正义的价值立场。但你却很难说他们接受了“西方价值观”。这些人仍然满口孔孟之道,比之今天那些张口施密特、闭口施特劳斯的“新左(?)派”朋友,他们的价值观无疑“普世”得多,但也肯定要“中国”得多!     关于这一点,应该提到我的一篇旧作引发的一个细节考证。      陈荔秋这个人     《南方周末》2010年6月17日刊出的拙文《晚清儒者的“引西救儒”》曾经提到:鸦片战争后像徐继畬、郭嵩焘等人那样公开“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的人尽管很少,但是对外务稍有了解的人,私下大都有类似想法,只是不公开说而已。薛福成自述曾在郭嵩焘被整时私下“询之陈荔秋中丞、黎莼斋观察,皆谓其说不诬”。我当时解释说:“这里的‘陈荔秋’即后来的湖南巡抚陈宝箴。”     随后有读者来信说:“这是一个史实错误。‘陈荔秋’不是湖南巡抚陈宝箴(1831-1900)。陈宝箴字‘右铭’,不是‘荔秋’……那么‘陈荔秋’到底是谁呢?他叫陈兰彬(1816-1894)……做过清政府驻美国的第一任公使。其实他也没有做过‘中丞’(中丞是明清时对巡抚的别称)……且薛福成死在1894年,陈宝箴开始做湖南巡抚是1895年,陈还没做巡抚,薛怎么会叫他‘中丞’(巡抚)呢?”     其实数月前此文全稿在《中国文化》(编者按:秦晖此文是应南方周末之约撰写的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的文章,2009年6月送审通过,因故一年后才在《南方周末》刊出)上刊出时,南昌大学刘经富教授已来信指出:“文中谓陈荔秋为陈宝箴,实误。按,陈荔秋乃陈兰彬,字荔秋,广东湛江吴川人,比陈宝箴年长15岁。清廷第一任驻美公使,留美学生监督。”     当时我曾回信说:     我过去已经查到过陈兰彬字荔秋,但是第一,“陈荔秋”是“中丞”(巡抚),而陈兰彬从未当过这个官。第二,陈兰彬中断留美学生计划,显示其很保守,不像信服“西洋国政民风之美”的人。三年前我曾与王元化先生谈到此事,他认为是陈宝箴,说陈宝箴也有“荔秋”之别号,我认为如果是陈宝箴,则上述二疑均可释,故从之。其实如果陈荔秋真是陈兰彬,反倒更能证明拙文中的观点:很多表面上“排西”的人其实心里对“西洋国政民风之美”很清楚,只是好说假话邀宠罢了。但陈兰彬的行为反差这么大,我还不敢相信,何况“中丞”二字也不好解。希望刘先生继续赐教。     刘先生随即回信说:陈荔秋是不是陈兰彬还可考虑,但肯定不会是陈宝箴。      王元化先生的看法     这个问题其实我已经考虑了很久。十多年前,我提出“周秦之变”以后的中国,在秦制下处于“大共同体本位”的专制状态,现代化的文化符号走向可能是“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的观点,并据此就“儒法斗争”和新文化运动的转向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正好王元化先生也在“五四”80周年前后,提出了五四为什么“反儒不反法”、非孝-反家族思想当年何以流行、章太炎何以鼓吹灭“小群”以求“大独大群”等一系列问题。我觉得先生与我关心的是类似的问题,就多次向他请教,每到上海,除非先生不便,我都会到庆余别墅求教于先生。     大约在2006年的一次谈话中,我提到薛福成的这段话。我说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中查到,“荔秋”是陈兰彬的字,但是陈从未做过巡抚,薛福成怎么会称他为“中丞”?而且陈兰彬这个人,一生最知名的事迹,就是以美国的歪风邪气会腐蚀中国年轻人为由,一手破坏了容闳建议、曾国藩支持的中国留学生赴美计划。这样一个保守、颟顸的官僚,怎么会对郭嵩焘“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大表赞同呢?     王元化先生说,这个“陈荔秋中丞”应该是陈宝箴,这不仅因为陈宝箴做过巡抚,而且他深受郭嵩焘的影响。王先生举其所著《郭嵩焘与湖南新政》一文示我,文中引陈寅恪关于湖南新政并非源于康有为,而是源于郭嵩焘的说法:“先祖(寅恪先生的祖父陈宝箴)……知中国旧法之不可不变,后交湘阴郭筠仙侍郎嵩焘,极相倾服。许为孤忠闳识。先君(寅恪之父陈三立)亦从郭公论文论学。而郭公者,亦颂美西法、当时士大夫目为汉奸国贼、群欲得杀之而甘心者也。至南海康先生治今文公羊之学,附会孔子改制以言变法。其与历验世务欲借镜西国以变神州旧法者,本自不同。……可知余家之主变法,其思想源流之所在矣”云云。王先生认为陈宝箴这个“中丞”对郭嵩焘“颂美西法”早就认同,薛福成所指的应当就是他。至于一般记载陈宝箴字右铭,王先生认为昔人字号非一者众,陈宝箴另有字号也完全可能。     我对此深以为然。所以即便经刘经富先生质疑,我仍持原议不改。     但此次编辑部转来的读者来信,提到“薛福成死在1894年,陈宝箴开始做湖南巡抚是1895年,陈还没做巡抚,薛怎么会叫他‘中丞’呢?”这倒的确是一个有力的否证。尽管这个否证同样可以用于陈兰彬——正如这位读者所言,陈兰彬也没做过“中丞”,但我还是改变了看法,接受刘经富教授与这位读者的意见,即“陈荔秋”应当是陈兰彬,至于为何称他为“中丞”,则只能存疑。     这是因为我近日再读薛福成日记,又见两处提及“陈荔秋”,其一为驻法使馆翻译王凤喈,前留美幼童,“从陈荔秋星使赴美国学堂肄业八年”,其二为薛福成历评诸使臣,以曾纪泽、郭嵩焘为最,黎庶昌、郑藻如次之,“陈荔秋又次之”。从这两处看,“陈荔秋”是陈兰彬无疑了。刘经富先生与匿名读者的看法是对的,拙文此处确系“史实错误”,应该感谢两位赐教。 上一篇: 为什么人们厌恶帝制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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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袁伟时:袁世凯与国民党——两极合力摧毁民初宪政

“ 美国宪法应用200多年至今有效,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其中蕴含的政治智慧值得后来者深思。民国初年的国民党人缺乏的就是既坚持民主、自由又善于听取各方意见,照顾各方利益,适时妥协、退让的政治大智慧。” 在清末最后十年的新政中,袁世凯是五大改革(教育改革,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军事改革和经济改革)最杰出的推动者和支柱之一。就实绩而言,他所领导的直隶在各省区中无出其右。辛亥革命打破了固有的平衡:财政体系崩溃了,出现巨大赤字。政治体系崩溃,与内地各省以反满为目的的“独立”不同,蒙古、西藏等分离势力在外国支持下,先后宣布“独立”。南北内战激烈,汉口、汉阳先后被袁世凯军队夺回。谁来收拾乱局?革命派和立宪派都没有这样的能力。[1]   国内外和朝野各方把目光投向袁世凯。以政治、军事、经济和外交经验及社会威望而言,袁世凯确实是当时的不二人选。包括革命党人在内不少人期望他成为中国的“华盛顿”。他不负众望,稳定了局势;出任第二届临时大总统,可说是众望所归。但是,只有一年多光景,他成了“二次革命”的讨伐对象。第一届正式大总统任期未满,他走上帝制自为的罪恶道路,最终赔上了自己的生命。   从中国现代政治史的角度看,谴责某个历史人物罪责,尽管需要,但不能为后人留下更多智慧。我们需要追寻一个更深层次问题的答案:为什么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不能顺利踏上宪政的轨道? 革命幼稚病的恶果   对孙文说来,南北议和是无可奈何的选择:南京临时政府财尽援绝,无法支撑下去了。革命军北伐,用武力统一中国,显然是无法实现的美梦。和议达成,孙文和国民党是不是真心实意支持袁世凯执掌政权呢?   宪政的内在要求,一是约束权力,让它依法办事,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二是合理组织国家机关,使之互相制约和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实现高效运行和社会稳定。成熟的政治家或政党,一定会审时度势,纵横比较,通盘考虑昨天、今天和明天,作出恰当的决策。袁世凯及其北洋集团是当时实力最强的军事和政治势力;而依仗革命声威在中央和地方议会系统占有最多席位的国民党则执掌着立法——制定规则的权力。后者的动向,影响十分深远。   一个基本态势是国民党人不愿意面对现实,冀图把战场上无法得到的东西,立即用选票和其他方法夺回来。这是理解民初政局的一把钥匙。   1912年8月,在孙文即将北上与袁世凯会谈的前夕,著名的澳大利亚记者、深深卷入了中国政治的端纳写信给另一活跃在中国政坛的澳大利亚记者莫理循,披露了他所了解的国民党内情:   “他们一开始就找袁世凯麻烦的战术,使任何进展都受到阻挠……正当孙中山向全世界表示他已经放弃政治,并把他的精力致力于开发自然资源的时候,他也在试图说服北京,相信他正在照那样做。然而,他却在这里和一伙只配去干杂活的党徒,密谋当总统”。[2]   端纳参与了辛亥革命爆发后的南北议和;从组织临时政府开始,他就和孙文及其他革命党人有密切交往,甚至可以说是孙文的亲密顾问,据说临时政府的对外宣言是他起草的;[3]因此,这个史料值得重视。不过,这是孤证,不能就此肯定当时孙文本人已经有这样的计划。特别是指摘孙文当时“密谋当总统”,目前没有看到其他可以证实的史料。但是,就当时的言行看,在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带领下,部分国民党人,主要是议员中的激进派,确实处心积虑从袁世凯手中夺权,另选其他人当大总统,以主张选举黎元洪为总统的居多[4]。宋案发生后,更是变本加厉:   “即国民党多数人,似已不主张举袁为总统。其中有拟举黎者,有拟举黄者。而因此遂有陈其美内阁之拟议。”[5]   “盖国民党中无论法律派与非法律派,其目的专在排袁,特其手段稍异。其先法律派之排袁,仅在政党内阁,至宋案发生后,则一律主张不举袁矣……于是,武力派主张以武力倒袁,法律派则主张以法律倒袁。”[6]   这些打算背后的心理不外两条:或是权欲熏心;或是认为只有自己是可靠的,他人都是共和的敌人。前者是政党政治的常态,不必深究。后一情况则是可笑的革命幼稚病。更大的可能是两种心态的混合。于是,他们无视袁世凯及其追随者的力量,不是从实际出发与他们共处,而是设定种种框框和采取措施,冀图限制和夺取他们手中的权力。   第一招是制定《临时约法》,改变现行的政治体制,把总统虚位化。   从武昌起义成立军政权开始,革命力量方面就一再向袁世凯发出信息乃至正式函件:只要袁氏支持共和,保证选举他为大总统。1911年10月28日起被推举为革命军总司令的黄兴就曾发出这样的电报:   “黄兴有电致袁内阁云:若能赞成共和,必可举为总统。此电由汪君(汪精卫)转杨度代达袁氏”。[7]   这不是黄兴个人的决定。1911年11月30日,各省代表会议在汉口英租界举行。12月2日便通过决议重申:   “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8]   1911年12月29日,孙文当选第一任临时大总统,也立即致电袁世凯:   “文虽暂时承乏,而虚位以待之心,终可大白于将来。望早定大计,以慰四万万人之渴望。”[9]   不过,这帖安慰剂没有赢得袁世凯的欢心。本来,分别代表南北两方的伍廷芳和唐绍仪12月18日起在上海议和,双方已经达成协议,1912年1月8日召开由各省区派出代表组成的国民会议,决定国体问题。1911年12月25日孙文到达上海,革命派方面抢先在29日选举孙文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对此甚为不满,致电伍廷芳:   “国体问题,由国会解决,现正商议正当办法,自应以全国人民公议之政体为断。乃闻南京忽已组织政府并孙文任受总统之日,宣示驱逐满清政府,是显与前议国会解决问题相背。特诘问此次选举总统,是何用意?”[10]   袁世凯的弦外之音是:不是说好由我当总统吗,为什么忽然跳出一个孙文来?不过,这件事袁世凯本身也是有责任的。唐绍仪和伍廷芳达成协议后,袁氏不满意,指责唐绍仪越权,并于1月2日批准唐绍仪辞职。如果协议不算数,革命力量当然应该进一步联结,与清廷和袁世凯对抗。   但从另一方面看,从1895年组织香港兴中会与谢缵泰在领导人问题上僵持(谢力推杨衢云,而孙要自任);1914年组建中华革命党要党员宣誓“附从孙先生”;1921年不顾众人反对,坚持要非常国会选举自己为大总统;1924年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写上“总理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有最后决定之权”;众多史料证明孙文有强烈的领袖欲,让出临时大总统,不是那么心甘情愿。   章士钊的回忆文章(此文他曾请多位辛亥元老核对),证明了这个情况:   “当时最号激进如汪兆铭者,头脑较为清醒,彼能认为辛亥之成,出于南北形势之偶然,非革命党本身力能所致。于是总统一职,中山先生坚持不让时,兆铭公言:‘袁固多诈,孙亦无耻。’李小垣(李书城,同盟会发起人之一。1911年11月2日起,黄兴是中华民国军政府战时总司令,他任参谋长)谓曾见汪札,确如此说。”[11]   汪精卫是南北会谈时南方代表团的四位参赞之一,[12]深悉和谈过程的具体情况。   直至1912年2月3日,和议早已达成,只待宣统小儿下诏退位的时候,孙文仍然千方百计寻求日本的援助,巩固自己的政权和位置。在同日本人谈判中,他坦率地说:   “倘近数日内,无足够之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则军队恐将解散,而革命政府亦将面临瓦解之命运……之所以断然实行汉冶萍日中合办,以取得五百万元资金者为此;此次又苦心焦虑,欲以招商局为担保 ,筹措一千万元借款者,亦为此。然而,虽经种种筹划,而时光荏苒,交涉迄无结果……于军队解散、革命政府崩溃之前,作为最后之手段,唯有与袁世凯缔结和议,以防天下大乱。”[13]   让出临时大总统的位子,确实是无可奈何之举。   尽管如此,1912年8月24日开始的孙中山和袁世凯在北京会谈达成的共识,明确表示尊重袁世凯执政。他当面对袁世凯说:“十年以内大总统非公莫属。”[14]并一再公开表示,自己打算在十年内修筑20万里铁路,不但现在要支持袁世凯当总统,下一任总统仍然应该由袁世凯出任。用他的话来说是:“现在时局各方面皆要应付,袁公经验甚富,足以当次困境,故吾谓第二期总统非袁公不可。”[15]但是与此同时,同盟会联合有关政党改组成立的国民党,在宋教仁实际领导下,却与孙中山的意愿背道而驰,表达了立即上台执政的强烈愿望,制宪和国会运作都在在体现了这个意图。要是说《临时约法》还有些模糊,《天坛宪法草案》一意推行内阁制,力求限制总统职权的意向就非常明确,甚至拟定一些非常过分的条文。这是袁世凯极力反抗的重要原因。   1912年1月,南北议和代表,达成建立共和政体,由袁世凯出任大总统的协议。准备推让给袁氏的大总统是礼仪性的虚衔,还是实际执掌权力的行政首长?   1911年12月25日,孙文抵达上海。各方人士筹备成立临时政府,沿用各省代表会议(临时参议院)12月2日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实行总统制。   在多次讨论中,宋教仁提出实行内阁制,历数总统制的弊端。孙文和同盟会的多数领导人及起义各省代表则反对内阁制,力主总统制。孙文说:“吾人对于惟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卫之之法度”,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坚决主张总统制。[16]孙文的解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并不令人信服,推举信任的政治家执掌权力,与在制度上让权力互相制约和严格监督是并行不悖的。但多数人仍然认同他的观点,南京临时政府实行的是总统制。宋教仁甚至为主张内阁制,坚持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被提名为内务总长,却被临时参议院否决:   “正月三日(民国元年),临时大总统莅代表会……即照规定提出国务员九人,求同意。……内务总长宋教仁……宋教仁以主张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故,失代表会信任,多数反对之。”[17]   许多史料证明,孙文的行政能力很弱。他尚且不甘当位高权轻的国家元首,雄才大略又有辉煌政绩的袁世凯所期望的更不可能是一个荣誉职位。   和议达成,孙文要交差了,下一任大总统笃定是袁世凯。形势大变,革命派支配下的临时参议院立即从制度设计上着手,急急忙忙制定《临时约法》。   这个行动带来几个问题:   首先,制定这个宪法文件的机构有没有足够的公信力?   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成立的法理根据是1911年12月3日议决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孙文和袁世凯都是依据这个宪法文件当上临时大总统的。这个文件当然很不完备,但是,制定更完备的宪法文件需要智慧、知识和足够的公信力。当时聚集在南京的17省代表恰恰忽视了这个重大问题。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宣布正式成立,它是由各省军政府各指派三名代表组成的,共有参议员42名。当时就受到指摘,认为其民意代表性不强:   1.由都督临时指派,其代表性不无疑问。   2.地区涵盖不全。   正在制定法令,改进参议员产生办法。临时政府迁到北京后,根据《参议院法》,临时参议院改为每省区派出代表五人,原则上由省议会选出,参议员人数增至122人。为什么不等待参议院更加完善或正式国会选出后,再来制定这么重要的文件?   政府组成后制定根本大法,本来应该慎重,瞻前顾后,务求通过后被各方尊重和信守。与稳定政治体制大变动的社会秩序的急迫需求比较,制定这样的宪法文件不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完全可以等待更加完备的临时参议院在北京成立后再来制定。   深入一步看,制定如此重要的宪法文件,却把当时最大的实力派、第二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方面的代表排除在外,其公信力和未来实施的保障都不无疑问。   其次,制定过程在程序上有没有不当之处?   《临时约法》是1912年2月6日开始审议,3月8日通过的。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13日,孙文辞职,推荐袁世凯继任;15日,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审议开始后,袁世凯已是当选总统,却从未征求他的意见,也不由他签署公布,却授权已经被参议院批准辞职的卸任总统在3月11日签署公布,这是世界宪法史上极为奇特的现象。   再次,这个举措的后果怎样?   《临时约法》按其内容来说,要点是把已经付诸实施的总统制突然改变为内阁制,釜底抽薪,削掉袁世凯当选时按规定应该掌握的大部分权力。不过,这个文件制定非常匆忙,文件起草人学识和实践经验都不足,最后通过的文本漏洞和失误不少。综合众多中国宪政史学者的研究,主要缺陷有如下五个:   第一,名不正。   究竟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   它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俨然实行总统制;签发这个文件的孙文1918年与参加“非常国会”的议员谈话,仍然认为:“约法规定为元首制。”[18]。但它又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从而任何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均有否决总统决定的权力。可是,作为内阁制去运行,它又没有建立相应的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诸如此类的缺陷,为日后政争埋下了祸根。   第二,没有确立公民自由的制度保障。   《临时约法》的起草人,大都是留学日本尚未完成学业的年轻人。他们勇气可嘉而学养和从政经验都十分欠缺。(后来制定《天坛宪法草案》也未克服这个弱点。其主要执笔人张耀曾,1908年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科,不久就因病辍学,复学后辛亥革命爆发,再度辍学回国参政。)   这些20世纪初活跃在东亚最大国家的革命者,与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18世纪的美国宪法制定者的素质差距实在太大了。他们没有认识到自由对人类发展的关键作用,没有像美国先驱们那样在宪法上写上: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19]   他们跟在日本人的屁股后面照搬大陆法系,在列举一堆“人民得享有下列自由权”之后,加上一条“得依法律限制之”的尾巴,从而为执政者制定剥夺公民自由的恶法打开后门,让此后的中国史平添不知多少苦难和血泪。   与此同时,它没有解决一个重大问题:如果行政当局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甚至拘捕公民,受害者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临时约法》一公布,留英归来的法律学者章士钊就尖锐地提出这个问题。他建议应该仿效英国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或其亲友,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强制有关机关把被拘留者移送法院,依法审查拘捕是否合法和依法办案。   第三,国会与总统没有互相制衡的制度,是一个残缺的内阁制。   早就有学者指出:   “盖纯粹内阁制中有两权焉:一为不信任案通过权,一为解散国会权。前者为国会借以监督行政之利器,后者为内阁抵抗国会诉诸人民以求公判之唯一途径。……而《临时约法》皆无之,不可谓非《约法》之大缺憾。”[20]   由于行政当局没有国会解散权,国会议员肆无忌惮,随之而来的是两大恶果:一是行使职权时不顾后果,一意反对。另一是自身的腐败愈演愈烈,最终以曹锟贿选的丑剧宣告自己的灭亡和国家更大的悲剧的开始。   第四,总统与总理各自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不明确。   袁世凯可以利用“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的规定,指挥一切。而袁世凯逝世后,段祺瑞当总理,也可以迫使黎元洪沦为盖章总统。当黎氏心有不甘,冀图反抗的时候,总统府和国务院权力之争的终于导致张勋复辟。黎氏之后,府院之争也史不绝书,成为民国乱局的一大根源。   第五,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可能原先的估计,正式宪法很快就要制定,没有考虑会出现很多复杂的情况,根本没有提及违反《临时约法》的争议如何解决。等于建好一座大厦,却没有配备消防设施。   说到底,这是革命幼稚病发作,冀图设计一个连环计,把一手交出去的权力,换个手要回来。革命派要按照自己的意图造法,限制和剥夺袁世凯的权力,但匆忙赶工,造出一座粗陋、简易经不起翻腾的舞台。后果是弄巧反拙,不但革命党人继续掌权的愿望没有实现,国家却从此进入多事之秋!   这些失误,一直影响民初政局的发展,直到1928年国民党夺取全国政权为止,是各项纷争的制度原因。   第二招是制造一个国家两个临时大总统并行运作的体制。   2月12日,清帝下诏退位。13日,孙文向临时参议院辞职获准。15日,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3月6日,临时参议院同意袁世凯在北京就职;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并电达南京临时参议院。按照法理,从3月10日起,大总统的权力应该完全由袁世凯行使。孙文解职,已是一介平民,不应再干预政事。   可是,1912年,3月10日至4月1日,孙文继续签发了138件法令、指示和文告。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本来应由现任总统袁世凯签字公布,孙文却越俎代庖,造成不应有的混乱。《临时约法》是3月11日由他签字公布的。4月1日,他还签字公布《参议院法》。唯一根据是“前由参议院议决统一政府办法第六条,孙大总统于交代之日始行解职。”[21]而同一时间,已经上任的大总统袁世凯也不断签发政令,甚至类似的政令也是你发一个,我也签一个。当时,电报在中国已经运作多年,两地距离,完全不妨碍由现任大总统签发文件,何况检查孙文此时签发的文件,绝大多数都不是紧急政令,完全可以送到北京去让袁世凯签字。说到底是出于对袁世凯的戒备,不惜践踏法治常规,密织法网,让袁氏的手脚不能自由伸展。   第三招是参议院和国会处处限制、阻碍政府的正常运作。   议会应该立法和监督政府的运作。为了国家健康发展,朝野双方分权制约、批判与合作并举,这是现代政治的天经地义。民主政治起步阶段,一个占有多数议席的政党更不应该离开正轨,不分青红皂白事事作梗,轻则耽误国事,重则招致不应有的反弹。不幸,同盟会和国民党走入了这个偏门小径,而《临时约法》没有赋予议会制政府通常具有的议会解散权,只能眼睁睁看着议会为所欲为,却无法诉诸选民作最后的裁决。   突出的事例是1913年的2500万英镑“善后大借款”。   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当时财政混乱,赤字大量增加。不借外债,政府机关无法正常运作。由于低微的工资也无法正常发放,各地不断发生兵变。1912年4月,临时政府刚从南京搬到北京,宋教仁在对记者的谈话中就说:   “现在问题,以军队、财政为最急。整顿军队必先整理财政……民国将来不但本年须借债,从此六七年中均不可免。”[22]   焦点是这次借款合不合法?1913年4月24、26日借款合同草签和正式签订后,国民党掀起风浪,说这次借款没有经过国会讨论,是非法的;此后几十年间,一些政治人物甚至史家也认同此说,甚至认为条件苛刻,是袁世凯政府“卖国”的罪证之一。也有一些史家,揭示历史真相,为袁世凯和当时经手的财政总长周学熙辩诬。[23]   其实,1913年5月2日,袁世凯发出咨文给众参两院,已经清楚说明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上年九月间,曾经国务会议拟定借款大纲,于十六、十七两日赴参议院研究同意以为进行标准。唇焦舌敝,往复磋磨,直至岁杪,合同条件,大致就绪。当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出席参议院,先将特别条件逐条表决,正拟定期签字,该团忽以原议五厘利息……要求增加半厘,只得暂行停议……赓续磋商,尚幸稍有进步。利息一届,该银行团允仍照改五厘,其他条件亦悉如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参议院原议。事机万变,稍纵即逝……遂于二十四日与该银行团双方签订草合同,复以二十六日签订正合同……查此项借款条件,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国务总理暨财政总长赴前参议院出席报告,均经表决通过,并载明议事录内,自系当然有效。”[24]   与此同时,财政部就将全部合同和附件公布,并发出布告说明事情的原委:   “合同内容,上年九月间,先经国务会议决定借款大纲五条,于上年九月十六、十七两日出席参议院协商,取得同意,本此标准,迭与银团磋商,始终不越大纲范围之外。”   条件谈妥、合同拟好后,又于“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偕总理出席参议院报告全文……是合同全体均经通过,载明前《参议院议事录》第三册中。现在签字的合同悉与上年通过之条件相同”。[25]   事情经过清楚、确凿,善后大借款既有必要,又完全合法。执行上一届议会(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没有必要提交下届国会再讨论。   1913年第一届国会召开后,国民党诬指1912年临时参议院正式决议的事项为不合法,显然是不足为训的党派斗争伎俩。   国民党恃自己在国会占有多数议席,通过决议:   “众议院通过一个决议,大意说:借款并不反对。惟政府违法签约,送本院查照办理,本院决不承认,应将合同咨还政府。”[26]   接着又火上加油,国民党议员邹鲁出面发起弹劾:   “在政府借口此案业经临时参议(院)表决,当然继续有效。不知契约之结,首重主体。参议院只认六国团借款,现为五国团,主体不同,则前案当然不能继续者一。六国团之借款,既公布谢绝,美国又经脱出六国团,则从前参议院所议政府与六国团借款权,既经中断,现又从新另与五国团借款,则前案更当然不能继续者二。”[27]   其实,这份弹劾书提出的两个理由都是站不住的。   首先,主体是银行团,作为成员之一的美国退出,不影响银行团的主体地位。   其二,1912年,原有合同签字前,银行团突然提出利息要由五厘提高至五厘半,袁世凯政府坚决拒绝。拖至1913年,银行团态度转变,同意按原定的五厘办理,经临时参议院同意的合同条款没有任何变更。显然,这是原有交易的继续,而不是新的交易。   善后大借款数额巨大,条件苛刻,新一届议员不明来龙去脉,在国会中就这个问题提出质询完全应该。但在政府作出合理解释后,仍然纠缠不休,并不明智。应该认真监督的是这些借款的用途(原来列支的项目大体是合理的)。   为什么要在大借款问题上大做文章?著名记者黄远庸一再撰文揭示问题的实质:   “今照此法律派之主张,先以大借款坐定袁氏违法一次,则内阁不能不改组。内阁改组一次,坐定袁氏违法一次,则袁之势力及信用失坠一次。”[28]   “逃过这一关,决不能逃过那关。然反面证明,即国党人亦暗中承认大借款之不违法也。”[29]   “现在最激烈者,仅一孙中山。孙以反对借款通电各国,而收效相反;且颇为泰晤士所揶揄,故颇有骑虎难下之势。”[30]   归根结蒂,是反对党极端不成熟,为反对而反对。   “弹劾案,一国政治之最大事件也……不料吾国乃视为寻常茶饭……皆动以此三字为拟议恫喝之词。政府已成朝夕打骂之顽童,议会等于三木不停之暴吏。”[31]   “时国会与政府,几乎没有一件事不冲突,子兴(陆徵祥)因与俄使磋商外蒙古事,议订条件六项,被国会否决,愤而辞职。那时国会有无上之权,不断与政府冲突,扰攘不已。” [32]   外蒙古一部分王公,趁辛亥革命全国动荡不安、无暇顾及边疆的机会宣布独立。通过中俄和蒙古三方谈判,达成尊重中国主权的协议,议会却拒绝批准。黄远庸说:   “今如吾国以议会之磋商为外交之标准,此实各国所未有。将来恐生外交莫大之障碍。”“议会中之议协约,多足令人喷饭。乃似大半不知外蒙古之独立者,人人皆有天朝气象,如争谓蒙古本系中国领土,何用俄人承认尊重!又为争约中非蒙古人不得殖民等语,谓应改为非中国人。此等皆稍有常识者所不出,而居然言出,而喝采之声震屋瓦!”[33]   无知加为反对而反对,恶果就接踵而至了。   第四招是制定宪法不从实际出发,冀图把剥夺大总统行政权固定化。   《临时约法》制定有那么大的缺陷,制定正式宪法理应十分慎重,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制度基础。不幸,国民党人没有这样的认识。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月12日,国会推举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成立大会;60位委员中,国民党员超过半数。同一天,李烈钧在江西宣布独立,“二次革命”爆发,一些地方响应;一个多月后全部被扑灭。坚持法治还是用枪杆子决是非?政党、政治家、政客面临严峻的抉择。袁世凯在镇压的同时,希望在形式上维持民主政治的框架。朝野各方纷纷提出自己的宪法草案。制定什么样的宪法,成了舆论的焦点之一。   从8月到10月,袁世凯五次提出对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意见,都遭到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拒绝。袁世凯的意见集中到一点就是恢复总统制。10月31日,宪法草案在宪法委员会上三读通过,史称天坛宪法草案。11月4日,绝望的袁世凯在通电全国抨击这个草案,同时宣布撤销国民党籍国会议员资格,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都因不足法定人数而停止运作。民国第一次宪政尝试以失败告终。   快一百年了。回望前尘,袁世凯究竟想得到什么?1913年8月19日至11月4日袁世凯6次向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及向各省发出的关于宪法和约法文电,综合起来,他的意见有这么几条:   1. 法律公布权。10月4日,宪法会议通过《大总统选举法》后径行公布。10月18日,袁世凯发出咨文给国会,指出根据《临时约法》第23和30条,国会议决事项和法律的公布权属于临时大总统,你们违法了。“其蔑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袁世凯尤其担心的是国会一意孤行,制定自己无法接受的宪法而使之生效。所以,他接着说:   “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总之民国议会,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难任意摇动。”[34]   就这项争议而言,违法的显然是国会。   2. 行政机构设置和文武官员任免权。   核心是要求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而不必经过国会的同意。他说:   “国会既有弹劾权于后,自可不必有同意权于先……而阁员进退,为一党势力所把持,未始非同意权阶之厉也。”[35]   “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而宪法草案规定“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将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所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36]   内阁制的总理必须得到国会同意。阁员要不要国会同意,不同体制和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至于一年内三次更换国务总理的原因都归诸国会,并不符合实际。可是,有些确实与国会或国民党的运作不当有些关系。   第一任国务总理唐绍仪为什么辞职?   “革命党人在清帝退位后,于2月16日由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接受北方统治权案》,规定东北三省、直、鲁、豫、甘、新诸省的咨议局改为临时省议会,限一个月之内,召集临时大会,公选都督。同盟会方面希望由王芝祥担任直隶都督,柏文蔚担任山东都督,并以另一人担任河南都督,也就是掏空袁世凯的地盘。3月17日,原直隶咨议局开会选举王芝祥为直隶都督,要求袁世凯任命,但遭到袁的拒绝。”[37]   革命党人冀图玩弄政治小手腕就把袁世凯的地盘夺过来,显然是一厢情愿的黄粱美梦。唐绍仪上当受骗;袁世凯虽然口头敷衍几句,行动上坚决挡了回去;唐氏下不了台,只好辞职。这是以狡诈对付狡诈的权力游戏,归罪于国会并不十分恰切。但上述咨文中揭露了制度设计中的缺失,却是值得正视的。也许在袁世凯看来,文武官员任免权都属于总统的话,这些摩擦就无由产生,因此也归罪于国会了。   3.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权。   他要求有宣战、媾和和缔结条约的全权。只有专制皇帝才有这样的权力。民主国家的政府首脑行使这些权力,通常都要经过国会审查、批准。   4.防御灾祸的紧急处置权:可以发布有法律效力的“教令”,可以紧急处置财政经费。这些紧急处置,在国会开会十日内,均需请求国会追认。   5.要求取消国会不恰当的扩权。最为袁世凯抗拒的是,国会无限扩权,《天坛宪法草案》竟然规定在闭会期间,还要设立一个其他宪政国家没有的国会委员会,“由两院各以议员内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代表国会继续“行使各本条所定职权”![38]   袁世凯在通电中指出:“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39]   此外,1913年10月22日,“大总统对于民国宪法欲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遣派委员施愚等八人,前往代达。”宪法会议硬邦邦坚决回绝。按照有关规定,无关人员不得出席或列席制定宪法的会议,这是应该坚持的。但是,制定这样的根本大法应该兼听博采,即使普通公民的意见都应该仔细倾听。当时包括国民党、进步党提出的宪法草案在内,各方草拟的宪法草案不下15个;[40]国会不难找到适当的方式听取袁世凯代表的意见,他们却意气用事,生硬地拒人于千里之外。   宪法制定后要付诸实施。一个国家的宪法未有主要实力集团不认同而可以顺利实行的。国民党把自己的能耐估计得太高了,似乎自己支配下通过一纸决议就可以改变政治进程!结果事与愿违,民初政治平添不少风波;甚至可以说,民初宪政功败垂成,亦与此息息相关。   政治本来就是妥协的艺术,革命幼稚病达到如斯境地,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   袁世凯的意见综合起来无非是要把民初政局推回到总统制的轨道上,其中有些要求不恰当,也不难在讨论中纠正。提出修改《临时约法》或对未来的宪法提出建议,都表明他仍然寻求在民主、法治范围内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推行自己的政见。国会不容讨论的冷酷面孔,把袁世凯逼到墙角上了。   一个鲜明的对比,是美国的建国先贤在制定宪法中的尊重不同意见的风度。从1787年5月14日开幕至9月17日39名代表(全部代表55人)在宪法文本上签字,制宪会议一直在联邦主义和反联邦主义的激烈争辩和不断妥协中进行。费城制宪会议的灵魂人物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约翰·杰伊说:   “将十三个不同的州以友好、联合的共同纽带联结一起的契约,必然是许多不同的利益与倾向互相让步的结果。”   “在一个问题上形成多数,在第二个问题上可能成为少数,而在第三点上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组合。因此有必要将组成文件整体的各项细节进行斟酌与安排以满足参加契约的各方”。[41]   他们坚持的是组成一个三权分立、互相制约而又能有效运行,保障联邦能抵御外来侵略、防止各州冲突和出现专制的强人,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不好受侵犯。为此他们做了耐心的说服、退让和妥协。   批准过程也伴随着激烈的争辩和妥协。为说服各州批准宪法,从1787年10月21日至1788年8月16日,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约翰·杰伊写下85篇文章,剖析这部宪法和申述自己的观点,旋即结集出版;这就是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按规定,必须至少有九个州批准,宪法才生效。   “在纽约召开批准宪法的代表大会之前,虽然10个州已经批准,但纽约州仍很关键——如果纽约不批准新宪法,联邦就岌岌可危甚至最终破裂。《联邦党人文集》为保证纽约批准新宪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它成为立宪主义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文献之一。”[42]   “尽管第9个州新罕布什尔州在1788年6月批准了宪法,达到了宪法生效所需的州数,正式确认了宪法的地位,但是如果纽约州和维吉尼亚州不批准宪法的话,那么宪法生效的意义并不大。对权利法案的承诺使得宪法在维吉尼亚州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在纽约州,华盛顿说服了反联邦主义者领袖埃德蒙·伦道夫,再次保证将修订宪法,同时联邦主义者控制的纽约市威胁要独立,才使得宪法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得岛州直到美国权利法案后才批准宪法。”[43]   美国宪法应用200多年至今有效,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其中蕴含的政治智慧值得后来者深思。民国初年的国民党人缺乏的就是既坚持民主、自由又善于听取各方意见,照顾各方利益,适时妥协、退让的政治大智慧。   社会全面腐败与转型期政治运作   民初宪政受挫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社会全面腐败,而应对方式选择不当,扬汤止沸。   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三权分立的现代体制,但朝野政治运作,不是扬新抑旧,把新制度的巩固放在第一位,而是把传统的黑暗面激活,竞相贪腐,以暴易暴。   袁世凯是收买、暗杀、分化,黑白两道交相为用。   “民国既立,而袁氏之心理自若,彼以为天下之人,殆无有不能以官或钱收买者。故其最得意之策,在宠人以勋位,以上将、中将少将种种,其他或以顾问,或以赠与或以其他可以得钱者之种种……夫袁公之意在消纳反对。试问反对消纳之后,袁公之意,果欲何为?”[44]   袁世凯追求的是大权独揽。居然成立“军政执法处”。这个机构听命于大总统,可以随意抓人、杀人。典型是张振武案。1912年8月根据黎元洪的密电,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袁世凯吩咐军政执法处把武昌起义领导人之一张振武和方维捕杀了。[45]明代 “东厂”在这里复活。   要是说袁世凯本来是专制帝国的能臣,如此使用权力,驾轻就熟;令人震惊的是革命领导人,也见怪不怪,默许这样的违法罪行。孙中山竟然认为:   袁世凯处理“张振武一案,实迫于黎(黎元洪)之急电,不能不照办。中央处于危疑之境,非将顺无以副黎之望,则南北更难统一,致一时不察竟以至此。”[46]   收买和控制报刊也是袁世凯的惯技。1913年2月,国会召开和制定宪法前夕,已被袁世凯和国务总理赵秉钧收买的黑社会头目应夔臣(即稍后暗杀宋教仁的组织者),极力主张纠正《临时约法》的偏颇,宪法中应该规定大总统有解散国会的权力。这本来是光明正大的政治主张,但为了“令选举最占优势的国民党报馆,鼓吹斯旨”,他竟用巨款收买《民强》报的王博谦、章佩乙。看看这两位文人给应夔臣的信吧:   “夔公伟鉴:昨日承赐款,感感。惟区区七百元,撒手即空……前晚所商之二百元,万乞惠下……书到后,即希宠锡三百元……”应夔臣的批语是:“上海民报已照拨百元,二年二月三日,饬员照送。”   “夔公大鉴:前晚畅领大教,快何如之。所谈宪法上改革条件,晤洪君(洪述祖)商定,已遵命属笔于今日本报登出半篇矣……无论如何,终须惠假我一千五百元,俾得维持过去。公我党伟人,既有志于建设事业,区区言论机关,想无不鼎力维持也。”漫天要价,落地还钱。应夔臣大笔一挥:“为国会事已照拨八百元。此批。”[47]   应夔臣摆出一副主子的架势,掷下要价的一半,乞求者就乖乖地任其驱使了。双方的灵魂都暴晒在纸上。   这两位老兄同时求助于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在应夔臣批复三天后,远在北京的洪述祖也有回音了:   “对于《民强》允月协五百元,先发四个月,顷已电博谦来取矣,免汇兑张扬也。”[48]   一场秘密交易,这家原属国民党的报纸臣服袁世凯了。   随着革命而来的是暗杀也成了政治运作常用手段。   最耸人听闻的是1913年3月20日国民党实际领导人宋教仁被刺案。   是谁杀了宋教仁?直接动手的是黑社会头目应夔臣和他用钱买来的杀手武士英。   应夔臣是什么人?他是青帮头子;辛亥革命前便与青帮大头目陈其美有紧密联系。1911年11月3日,上海军民起义;11月6日陈其美被拥戴为护军都督,应夔臣被任命为都督府谍报科长;在陈其美支持下联络1907年8月18日在东京成立的以会党为基础的共进会的残余势力,重组共进会,出任会长。孙文就任临时大总统,他奉陈其美之命组织卫队保护孙文上任,随后因行为不捡改任临时政府庶务长,又因贪污伙食费被解职。民国初年,帮会分子扰乱社会一直是令执政者十分头痛的问题。1912年,应夔臣和共进会参与武汉反对黎元洪的南湖马队暴动,他被通缉。在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疏通和安排下,黎元洪取消了对他的通缉;袁世凯、赵秉钧先后接见他,冀图利用共进会安抚会党分子。为此,赵秉钧还给了他密电码和五万元经费;江苏民政长程德全则委任他为江苏驻沪巡查长,并每月由中央政府补助两千元。宋教仁被暗杀后在他家里搜出53通信函和电报,证明他是此案的直接组织者。   要讨论的问题仅为谁是主使者?   被指主谋的三个嫌疑——赵秉钧,陈其美和黄兴,究竟谁是真犯?   说黄兴是主谋,是袁世凯提出的。据章士钊回忆:   “宋案发,遁初遗电到府,吾方与袁会食……语次,竟以宋案凶手归克强,执先一日同孚路黄寓议事,黄、宋争国务总理,两派大决裂为证。余大忿,不对而出。”[49]   章士钊的岳父吴长庆是提拔袁世凯的恩公。辛亥革命后,章士钊常出入总统府,这个回忆是可靠的。不过,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黄兴有当总理的雄心;从1903年11月组织秘密革命团体华兴会起,黄、宋两人亲密无间,被刺前在上海,宋教仁一直住在黄宅;同时,黄兴道德无亏,观其毕生言行亦无杀友求官的可能。   传统的说法是:国务总理赵秉钧和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策划,指使帮派分子应夔丞执行。背后是袁世凯默许。缴获的主谋应夔丞和国务总理赵秉钧和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的来往信件和电报表明赵秉钧、洪述祖与应夔臣关系非同一般,连袁世凯在回复革命元老谭人凤的电报中也不能不承认:   “自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有若不去宋云云,寓有造意谋害之点,嗣后各函电,相承一气,确与宋案有关,是主谋暗杀者,已可概见。”[50]   袁世凯说的三月十三日应夔臣致洪述祖函件,原文非常露骨:   “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局,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   第二天,应夔臣又发密电给洪述祖:   “梁山匪魁,顷又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乞转呈候示。”[51]   四天后(18日)洪述祖答复应夔臣:   “寒(14日)电应即照办,倘空言益为忌者笑。”[52]   3月20日晚上10点40多分刺杀成功,两个半小时后(21日凌晨2点10分),应夔臣发电报向洪述祖报告:“所发急令已达到,请先呈报。”21日9点20分再次发报:“匪魁已灭,我军一无伤亡。堪慰。”[53]   双方联系紧密,配合默契,洪述祖是这一罪案的直接指使者,证据确凿,无可抵赖。案发后,洪述祖立即潜逃青岛,依靠租界特权逍遥法外,同时发表声明为自己辩护:   1. 自己一心为国。宋教仁“搅乱大局,非讦发宋之劣迹确据,宣布中外,不能毁其名誉,败其势力。适应夔臣来书言及宋教仁前在日本犯有骗案,日廨出票拘提,拟设法购得此票,印行广布,为釜底抽薪之计。”[5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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