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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美国人的选举投票和“入党”

美国人的选举投票和“入党” 徐 贲   美国大选临近, 9 月 15 日,美国媒体报道了关于芝加哥的选举程序争议,芝加哥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要求所有的选民在投票站投票时,都必须出示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如汽车驾驶执照、护照。美国现有 31 州有此规定。但有芝加哥民众对此项规定表示反对,因为他们虽然是合法的选民,却没有这一类的证件。民主党的一些国会议员也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在故意剥夺一些选民(往往是低收入或老年选民)的选举权利。 以附有照片的身份证证明自己的选民身份,是为了确保杜绝投票舞弊,美国的民主选举一直把干净、公正、没有舞弊当作第一原则,与此相比,选举方便选民,或者尽量让拥有选举权的选民都参加选举,反而成为次要的考量。在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尽量干净的选举比尽量多的选民对优质的民主选举更为优先。 美国选举程序的诸种“不便”一直受到批评,其中包括选民登记。与一些其他国家的选民可以在投票日当天到票站直接投票不同,美国民众必须先登记为选民,然而才能持选票到投票站去投票,或登记为缺席选票,收到选票后在规定时间内邮件给选民登记处)。 选民登记其实并不复杂,现在最方便的方法就是上网, 有专门的网站(例如 register to vote.com )提供这项服务。图书馆里或超级市场门口也常常有为选举服务的义工帮助登记。要不怕麻烦,任何时候到“县”办事处去登记也可以。民众搬迁后,到汽车驾驶执照管理局去更换住址,也会自动同时办理选民登记,因为家庭住址是登记的一项主要信息。 选民登记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确定投票人与投票的事情有关,例如,一个地方的选举或表决要由这个地方的居民来参加,如果外面的人参与进来,就会影响结果的公正性。又例如,共和党或民主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产生各党的总统候选人,只有登记了党籍的选民才有投票权,因为这事只与他们有关。 要登记为有党籍的选民也很方便,例如,你如果想参加共和党,不需要什么介绍人,也没有什么组织考察或考验,更不需要宣誓对党永远忠诚,只要上网( gop.com )提供一些简单的个人信息就可以了,比登记一个电子邮件还要容易。网站既不宣传党纲,也没有组织章程,主要是接受捐款(不叫党费)和提供助选义工服务的信息。 选民登记最复杂的部分,除了有关犯罪前科的问题,就是党籍身份。在大多数党内初选中,惟有在选民登记表中选择了一个政党的选民方可参加其党内初选,从而投票提名该党候选人进入普选,而普选是所有选民都能参加的。一个人是不是有党籍,需要在选民登记表上说明。选民登记申请表内有一栏,供选择党籍登记使用。如果你在办理选民登记时不想与任何政党扯上关系,就选择 “ 我不想参加任何政党 ” 一项。 可以选择的党籍并不只是民主、共和两党, 2010 年纽约选民登记列出的政党包括“民主党、共和党、保守党、劳动家庭党、独立党、绿党、 其他”。其中最有意思的是“其他”,你可以填“共产党”也可以填一个随便什么党,哪怕只有你自己一个人是党员也行。你说自己有什么党籍,完全是你自己的事,不需要什么证明,没有谁会去核实。要是你说自己有一个什么奇怪的党的党籍,没有谁会与你计较或追究你的责任。最严重的后果就是,你填了也是白填。 选举手册中有关于“变更党籍登记”的说明。以纽约的为例:“仅需要在选民登记表内党籍栏目中重新选择后,将选民登记表寄往纽约市选举局。我们在更新后,会给您寄发注明变更后党籍的新选民证。您可以变更党籍,但是,您不能在当年在新加入的政党的初选投票。”常有美国人说,我投这个党一票,但不是与它结婚成亲。所以变更党籍是常有的事。 美国还有许多什么党籍都没有的独立选民,他们的独立身份使得他们更能以自己的良知来尽到民主选民的责任。民主党或共和党都要争取他们的选票,因此也必须提升自己政党的道德号召力。罗斯福总统的夫人 埃莉诺 · 罗斯福曾说过, “一个政党的道德必须产生于选民的良知和参与”,说的就是这样一种选民对政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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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选民不信任政客是美国政治的常态

选民不信任政客是美国政治的常态 徐 贲   美国的总统大选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刚刚 在佛罗里达州坦帕市落下帷幕,接着 民主党也在 北卡罗来纳夏洛特 召开了全国代表大会, 罗姆尼和奥巴马分别正式成为两党总统候选人。这时,我的“从文艺复兴到启蒙时期”的人文教育课上正在读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全书 26 章,其中从第 15 到 23 章共有 9 章是讨论君主本人是怎么样一个人的,可见统治者的品质如何重要。学生们在讨论时自然而然地就联想到了对罗姆尼和奥巴马这两位政治人物的“品质”印象。 有意思的是,这两位政治人物在我学生们那里的形象都不好,这与皮尤研究中心最近的一次总统候选人在美国人心目中的形象调查分析非常一致。这项调查结果发现,与前几届总统竞选时一样,这次两位候选人的形象都相当差强人意,但谁也不比谁更好一些。调查还发现,民众对于候选人的形象了解主要是来自候选人本人的言行(当然是由媒体报道得知的),而非记者的评价。今天的记者评价只有 12 年前的一半。 可见民众对政治人物言行的知情权多么重要。 政治人物的形象主要决定于他们自己在平时和竞选过程中的表现。这样的调查结果,对那些老是责怪别人,不反省自己的政治人物无疑是一记当头棒喝。政治家形象不佳,往往不愿意自行承担责任,而是责怪记者或者其他信息人士破坏他们的形象,对他们故意污蔑、抹黑、恶意中伤、散布小道消息。其实,这是低估了普通选民自行观察和判断的能力。 调查发现,罗姆尼和奥巴马的负面形象比例目前分别是 71% 和 72% ,简直不相上下。四年前,奥巴马与共和党候选人麦凯恩的负面形象比例分别是 31% 和 57% ,相差甚大。八年前,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凯里的负面形象比例分别是 75% 和 70% ,与今年差不多。十二年前,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负面形象比例分别是 52% 和 80% ,两人之间有明显的差别。 奥巴马和罗姆尼的高负面形象比例在伯仲之间,但原因并不相同。奥巴马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四年前的承诺,尤其是改善经济、降低失业率的承诺没能兑现;第二是他在价值观上有口是心非之嫌。他的一些大政府政策(如全面健保)令人怀疑他是否真的信奉美国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主流价值观。 罗姆尼则有三个主要原因。第一是他当资本家当得太厉害,加上政治对手的攻击,有了 “ 贪婪的 资本家 ” 形象。第二是他太有钱,巨额财产使他成为一个普通的选民难以认同的“豪富精英”。第三是他不止一次在公共说话场合出言不当,尽管事后补救,不良印象已经造成。 一个政治人物的形象是由他自己的言行在比较长的时间过程中形成的。在古希腊人的城邦政治中,形象是“信誉”( ethos )的主要部分,今天仍然适用。一个政治人物要说服选民投他一票,选民信任不信任他是个关键。 有好记录的人才会有信誉,才会让别人觉得可靠。这样的人说话,才会对别人有说服力。奥巴马以前承诺的现在还没有做到,嘴上说一套也许心里另有一套。 罗姆尼则给人一心为钱、高高在上、口无遮拦的印象。这些都使得他们的 可靠性和可信赖度大打折扣。 一个人是否可靠或可以信赖,当然是一种印象,但却是一种合理的印象。一个人因为一贯诚实、言而有信而被别人看成是可靠之人,反之则是一个无信之人。这不能保证可靠之人一定不会说谎,或无信之人就一定不可能说真话。但是,人们一般不这么看,一旦他们形成了可靠或不可靠、可信或不可信的印象后,便很难轻易改变。可靠性或可信度在能否说服民众上起到很大的作用,对个人是如此,对报纸、政党、政府也是如此。 人们觉得谁可靠或可信往往是出于习惯的力量,与当事人的职业、知识、地位等等因素有关。如果你信任一位医生,那么他嘱咐你做什么,即使你不完全明白为什么,也还是会照着他的话去做。同样,如果你尊敬一位师长,他说服你去做某一件事,你就算不完全明白他的用意或者甚至不完全同意他的理由,你也还是会被说服。相反,如果你不相信一个人,就算他把道理再说得再明白透彻,再坚持表明他对你的善意,你也未必会被说服。 即使在信息比较透明、公开的美国,普通民众对于政府的政策,尤其是未来政府的施政纲领,只能知道一个大概。大部分民众都知道,政客往往就会利用这一点,对他们做出其实根本无法兑现的承诺。他们对政客和政府从来就抱有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从不像对自己的师长或医生那样去信任政府和政客。这是成熟的民主社会的特征,而不是因为民主社会中的政客比不民主社会中的人品更差,或者更加奸诈和狡黠。 在任何社会里,民众轻信政客的许诺,不能保持应有的清醒和提防,除了政客的奸诈和狡黠,民众自己缺乏民主参与的警惕、知识、经验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而公民需要的政治警惕和知识正是在像人文讨论这样的课堂教育中渐渐累积起来的。学生们在阅读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时,获得的便是这样一种教育。 例如,学生们了解到,政治是以成败论英雄的,民众不能轻信政客们挂在嘴上的那些美德。成功的政客往往并不具备好的品质,但“ 却很有必要显得具备这一切品质”。马基雅维里对君主的建言是,“你要显得慈悲为怀、笃守信义、合乎人道,清廉正直,虔敬信神,并且还要这样去做,但是你同时要有精神准备作好安排:当你需要改弦易辙的时候,你要能够并且懂得怎样作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如果可能的话,你还是不要背离善良之道,但是如果必需的话,你就要懂得怎样走上为非作恶之途”。像这样的为政之道,在今天的美国是没有人敢公开说出来的,但是,选民们提防出现这样的政客,却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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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NBA 使汉语“不纯洁”了吗?

NBA 使汉语“不纯洁”了吗? 徐 贲   据报道,百余名学者联名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举报,称商务印书馆今年出版的第 6 版《现代汉语词典》收录 “NBA” 等 239 个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实际上大部分的西文字母词都是缩略词或字母词,像 NBA 、 GDP 、 CPI 、 WTO 等。这类“词”又叫做“首字母压缩词”( acronym ),虽然读出声是汉语拼音的发音,但“看起来不像汉字”,所以“不汉不英”,被当作是对汉语的污染和侵蚀。 也就在几天后,全国人大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去职的人大代表包括因病去世的“南京机电 EER 研究中心质量专务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孟献忠”。他使用的“ EER ”( Equal Error Rate , “相等错误率” )就是一个首字母压缩词。如果百名学者的举报成功,像何局长这样嘴上说说也许还没有问题,但记者报道一旦写成文字,便已可能“违法”。那么到底又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像这类尴尬的事情,或者不准使用西文字母词的规定到底能否令行禁止,也许举报人并没有仔细想过。然而,在今天这个信息发达、国际文化交流频繁、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的全球化时代,以消灭文字的“形体污染”为主要目标的语言纯洁主义到底有没有必要呢? 在语言纯洁主义中,针对文字形体的排斥是比较特殊的。拉丁字母出现在方块汉字中,很是惹眼,看上去就是一个异类,因此被判定是“ 汉字拉丁化百年以来对汉字最严重的破坏”。其实,就算 首字母压缩词对汉字是一种污染,那也是最微不足道的,如果连这个都经受不起,那汉语一定是世界上最衰弱的语言。这是因为,绝大部分的首字母压缩词都是专用名词,指称而已,对语言思维的影响甚微。如果每次使用都把专用名称刻意翻译出来,反而会使语言表达臃肿呆滞、死气沉沉。而用许多字说一个简单意思的那种罗嗦和装腔作势,恰恰是对语言的一种更大的实质污染。许多套话、空话就是这一类的污染。 有人说,汉语接受首字母压缩词就是接受英语的优越地位,“为什么《韦伯斯特英语字典》不收中文字?”中文是象形文字,就是出现在《韦伯斯特英语字典》中,又有谁能认得?现在英语中的“中文字”其实是不少的,但都是“音”(往往是从广东话,客家话或日语转入英语的发音),而不是“形”,只要 google 一下“英语中的中文词源词汇( List of English words of Chinese origin )就可以看到大量的例子,如 Yamen     (衙門) , Yin Yang   (阴阳), Won ton   ( 雲吞 , 餛飩) , Tofu   (豆腐), Tai Chi   (太极) Qipao   (旗袍), Mahjong   (麻将)等等。 拉丁字母出现的汉语词典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所有的拼音字母不都是拉丁字母吗? 1950 年代初,使用的是注音符号,如ㄅ,ㄆ,ㄇ,ㄈ,ㄉ,ㄊ,ㄋ,ㄌ。这是一种以章太炎的记音字母作蓝本的汉字标音符号, 1912 年由中华民国教育部制定、 1918 年正式发布。注音符号经过百年演变,现有 37 个(声母 21 个,韵母 16 个),目前仍旧为台湾汉字的重要拼读工具,小学语文教育必修内容。中国大陆自 1958 年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后停止使用,只在主要汉语字典工具书保留使用。在这之前,汉语字的读音都是由两个字“切”出来的,关于汉字语音切音法,“ 海丰轩—蒙学教育 ”介绍说,“‘ XX 切’ 就是‘反切’,以二字之音相切合来为另一字注音,以两字磨切快读而发出新音 。 简单来说,切音法的原则是:上字取声母, 下字取韵母; 上字辨阴阳, 下字辨平仄 。 例如‘ 气’字在《 广韵》 的注音是‘去既切’ , 按上述原则我们取上字‘ 去’ 的声母, ‘去’ 的语音符号是‘ qu   ’ , 我们取声母‘ q ’ 而不要韵母‘ u ’ 。 下字‘既’取韵母, ‘ 既’ 的语音符号是‘ ji ’ , 我们取韵母‘ i ’ 而不要声母‘ j ’ 。 上字的声母和下字的韵母合起来就成为‘ qi ’ , 我们只要再确定声调, 就可以得出正确的读音。 要知道‘去既切’ 是什么声调, 我们便要用‘上字辨阴阳, 下字辨平仄’ 的原则。 上字‘去’是阴去声( 第 3 声) , 即属阴声, 所以‘ qi ’ 也是阴声字; 下字‘ 既’ 是阴去声( 第 3 声) , 即去声字,所以‘ qi ’ 也是去声字。‘ 去’ 的阴声和‘既’ 的去声一合, 就成了阴去声,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 qi ’ 读阴去声( 第 3 声) 。 这样, 我们就成功切出‘气’ 的读音了。” 比起古老、传统、本土的汉字语音切音法,来自西语的拉丁字母拼音不知要方便了多少。不是说还要到海外去弘扬中华文化吗?试想,拿一本汉字语音切音法的词典去教外国人汉语,国粹是国粹,但对于想学中文又不认得几个汉字的老外,他们能够方便地学习汉语吗?语言要方便,才能广泛应用,便于学习。出于虚荣的文化民族主义,放着世界通用的“ x ”光, NBA , WTO , GDP , PM2.5 不用,非要汉语化,还要立法惩处违法者,岂不是自找麻烦,庸人自扰,吃亏的自己,人家并没有什么损失。 汉语中的外来语的首字母压缩词应该个案处理,不能设下僵硬的统一规定。有的首字母压缩词就连原来语言中的人也说不清是什么意思,又怎么翻译呢?例如 iPod 是美国人发明的,美国人自己也不清楚那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 i ,有的说是指互联网( internet ),有的说是苹果产品设计师 Jonathan Ive 的姓的首字母。至于 pod ,人们一般同意那是“便携数据库”( Portable Open Database )的意思。那么这两个部分合起来又该如何翻译呢? 世界上有多种不同的语言纯洁主义,从目的上看,有为推进语言民主的(大众语言、口语化或白话),有为统一规范的(从便于统治的“书同文、行同伦”到盛气凌人的“不说普通话的都是王八蛋”),有文化防御性的(防止外来观念入侵)。从语言层次上看,有着重于词汇的(外来词)、有关于正确拼写或书写的、有关于句法的(如汉语的欧化)、有关于发音的(针对方言读音)。无论是什么样的,基本上都有一个实用的目的。至于仅仅为了“不好看”的审美目的,为了消灭看上去“碍眼”的西语字母,甚至不惜以表达麻烦为代价的,这还是比较新鲜的。 “不英不汉”是目前反对拉丁字母首字母压缩词的主要理由,仅仅因为“不伦不类”就排斥,那是非理性的,这是一种原始古老的禁忌心理的残余。人类学家道格拉斯( Mary Douglas )在《纯洁与危险》中对此有经典的分析,古代以色列人不吃猪肉,是因为猪在他们的分类法中地位很模糊,动物分成两大类,要么是反刍的,要么是有蹄的,猪不反刍却有蹄子,这对他们的范畴分类构成了挑战,所以受到排斥。另外具有“杂交”特点的动物也是一样,如蟹类,它们和陆地动物一样有脚,但又生活在水里。再比如昆虫,也有脚,像陆地动物,但生活在空中。这些动物都不讨人喜欢,因为它们都违背了上帝创造世界时所立下的分类规则。     今天的世界正在朝着与它被创造出来的样子不同的方向变化和发展,许多“纯洁”的观念都已经被不断涌现的“不伦不类”的新事物所颠覆,语言和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杂交”,而杂交正是从容忍和接受不伦不类开始的。对语言和文化的发展来说,不伦不类早已不应该再是禁忌和排斥的正当理由。语言保护主义的“纯洁”观是一种文化封闭心态的产物,但往往又是弱势文化的一种下意识的忧虑和自我保护手段。下意识的忧虑有它自己的合理性,但它提出的是伪问题,既不能从逻辑的理由来加以防止,也无法用武断的方法来得到解决。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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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 | 徐贲:为弱者讲述的人权历史

徐贲: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英语文学博士,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著作《知识分子:我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2005)、《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 》(2008)、《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2009)、《在傻子和英雄之间》(2010)、《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2011)等。 讲述人权的历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使得伊谢(Micheline R. Ishay)的《人权的历史》(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California Press, 2004,以下出自此书的引文都在括号中直接表明页数)成为一部非常难能可贵的著作。这本书在2004年出版后,立即被称赞为是唯一的一部全面论述人权历史的著作。人权是人的权利,而权利的概念是在中世纪以后才形成的,至于人权的概念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一直都是众说纷纭。一种说法是,最早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诗人但丁。但持不同意见的学者认为,人权观念的出现不会是一个人甚至一代人的思想产物。西方人权观念是在与王权和神权的长期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而代表这一斗争高潮的启蒙运动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但这远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人权。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是相对于王权和神权的,而今天的人权则是相对于国家和政府权力的。 如何讲述和为谁讲述人权的历史 伊谢是从人权的四个核心价值(尊严、自由、平等、友爱)的形成过程,而不是人权概念的出现和变化来讲述人权历史的,“人权是历史过程积累的结果,后来有了属于它自己的生命,超越了进步思想家的言论与著作,超越了特殊时代的文献与主要事件”。(2)这样看待人权,使得她可以把尚不存在人权概念的那些人类历史时段也纳入她的研究视野和讲述范围。 更重要的是,她坚信人权的普世性,也就是说,人权的内在价值对于整个人类,不仅是今天的人类,也包括过去的和未来的人类,都具有普遍意义。历史上的人类,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虽然不可能像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人那样认同由《世界人权宣言》所表述的所有价值观,但对这些价值观中的一个或几个却并不陌生,不但不陌生,而且甚至非常执着地坚持过。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有理由说,人类是一个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整体,一个以某些共同价值来获得道德和精神意义的共同体,一个以传承这些价值而与其他动物有所区别的独特存在。 人权虽然对所有的人类都具有普遍意义,但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样地认同和支持人权。这是因为,有些人已经比别人拥有了更多的权利(特权),而且,出于私利,他们不想让没有这些权利的他人得到相同的权利。他们诋毁、歪曲和反对人权,不是因为他们自己不愿意享受人权,而是不愿意别人也享受人权,所以特别仇视人权的普遍性。因此,讨论人权的首要问题便是谁最需要、向往人权,这才是如何讲述人权历史的关键。 伊谢讲述人类历史,如何讲述与为谁讲述是联系在一起的,她说,在整个人类历史上,都是被压迫者(当然是有觉悟的被压迫者)才最盼望活得更有人的价值,因此也特别需要,特别向往人权。伊谢开宗明义地写道,“有许多种历史。有的是从征服者和压迫者的角度来写的,我这本书属于另一种传统:它要让被压迫者发出声音……它要收获的是受害者的希望”。(2) 伊谢将人权的四个内在价值的发展历史分为四个阶段:一、前启蒙时期;二、启蒙时期,三、工业革命时期,四、第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她把有关于自由、财产的人权称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启蒙时期的“自由”),把有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人权称为“第二代人权”(形成于工业化时期的“平等”),把与群体和文化自主有关的人权称为“第三代人权”(特别与二次大战后的民族解放和独立群体有关的“友爱”)。人权观念的起源是否仅为西方?伊谢认为,每一种伟大的宗教和古代文化,希腊、罗马、印度、中国(儒家学说)都有孕育现代人权观的人道主义成分,人权最早的价值,有关人的珍贵生命的那种“尊严”,是人类共有的,并不只是起源于西方。 争取自由的第一代人权 今天为全世界绝大多数人类所认同的人权不是一下子出现在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的核心价值是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最早的关于人的生命尊严,甚至某种与自由、平等有关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印度佛教、中国的儒学、罗马时期的基督教、早期的伊斯兰教思想,但对现代人权观念贡献最为直接,也最大的是西方启蒙主义时期的世俗普世主义思想。历史的原因是,“由于现代的人权观念起源于欧洲和美洲,它萌芽于一些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变革之中,这些变革伴随着西方文明的逐渐强大和其他文明的逐渐衰落。”(65) 从启蒙运动开始,人权经历了从第一代到第二代再到第三代的发展,每两代之间都有衔接和继承的关系,因此这三代的人权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但是,一直到今天,这三代人权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少需要磨合、协调和平衡的地方。因此,人权所代表的只是迄今为止人类对自己基本权利的价值认识,而不是在具体国家、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如何将这些价值加以法典化和具体落实的规定。 第一代人权包含的是“自由世界观”(liberal world view),它所争取的宗教和思想自由起始于中世纪以后的宗教改革。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思想、文化、政治、社会事件都影响了自由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这些重大事件包括,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民族国家的兴起、海洋探险,革命中产阶级的出现、英国革命(1642-1648清教革命)、美国革命(1776)、法国革命(1789)。英、美、法革命都是资产阶级(或称“中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是当时有觉悟的被压迫阶级,他们反对的是神权的压迫。 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提出的权利要求和价值主张以“自由”为核心,在当时是以“普遍”的名义提出的,例如,美国独立宣言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上帝所造之人,皆为平等”)。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启蒙运动时期所理解的“普遍性”当然是有历史局限性的,因为这种普遍性只适用于某个很小的财产阶级范围内。但是,历史证明,“普遍”的正当性一旦确立,便可向原来的狭小范围之外扩展,发展得越来越广阔。我们不能因为18世纪的“自由”缺乏实际的普遍性,而认定普遍自由只能是一种幻觉或欺骗,永远不可能在人类的共同努力下,变得越来越接近真正普遍的理想境界。 文艺复兴时期关于“普遍”的理念是人类思想前进的一个里程碑,这个普遍不是由“神”或“自然”来担保的,而是由人类自己的理性所创造的。“普遍”因此成为一种人对自己的启蒙,一种人为自己创造的理想。文艺复兴时期那种以理性规划的“普遍”理念包括,个人理性的自由选择、科学规划和法治(公共理性)、契约协议和经济的相互依存(和平与非暴力)。所有这些构成了一种叫做“启蒙”世界秩序观:新出现的商贸和民族国家有能力在世界范围内来推动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理想,以促进人类的和平与互助。(69)这种新的世界观为两种普遍权利打下了基础,它们分别是生命的权利(包括要求取消酷刑、虐待和死刑)和财产的权利(保护私人财产),这便是第一代的人权。 要求平等的第二代人权 第二代的人权要求是随着19世纪的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被推到历史的前台的。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社会主义者对“权利”提出了唯物主义的理解。他们强调经济因素、历史变化和阶级利益的冲突与权利的关系,对早期启蒙主义的理性和自由的局限性提出批判。社会主义者指出,启蒙时代的政治权利(投票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排斥了无产者、妇女、少数民族、奴隶等弱势群体,造成资本主义对社会弱者的“正当”残酷剥削和压迫。这些弱者是最需要人权的,19世纪的社会主义者们就是为他们提出新的人权要求的。 社会主义者对人权有新的认识,但他们并未排斥启蒙思想者对人类普遍性的理念,相反,他们不仅继承,而且更坚定了启蒙主义者的世界主义和跨国精神。他们期待的是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而不是一国之内的劳工从统治者那里得到一些眼前的实惠,他们更是反对任何政府以特殊国情为借口来曲解和取消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主义平等价值与权利。 19世纪的社会主义者们看到,国家对能否实现人权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他们在如何通过国家和国家政治来实现社会主义人权的问题上,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社会主义者分裂为两派,一派是以勃朗(LouisBlanc 1811-1882)为代表的改革派,主张在资产阶级国家内推动社会主义的改革。另一派以布朗基(Louis A. Blanqui 1805-1881)为代表,主张以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118) 1864年,国际工人联合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成立,标志着这二派社会主义者们的联合。马克思是创始人之一和实际上的领袖。马克思出席了这个国际组织的成立大会,并为协会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协会临时章程》(1866年9月日内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称为《国际工人协会章程》,1871 年9月伦敦代表会议修改后称作《国际工人协会共同规章》),并于1864年11月1日中央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通过。马克思本人就是一个国际主义者,一个捍卫社会主义人权价值的普世主义者。 伊谢在《人权史》中充分肯定了19世纪社会主义者们,包括马克思本人,对第二代人权的决定性贡献。这是她与许多其他的人权研究者不同的地方。她指出,启蒙主义的“自由”和马克思主义的“平等”都遭到后人的政治曲解和指责。然而,18、19世纪的殖民主义罪恶并不应该由18世纪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来承担,同样,20世纪的极权主义罪恶也不应该由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来承担。(119)19世纪,自由主义关心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自由,而社会主义者则大大前进了一步,他们关心的是经济的平等,因为经济的不平等会使得“自由”成为一个空洞的概念。社会主义者们强调平等价值,极大地影响了当时城市工人和劳工阶级的社会斗争。 社会主义者并不是启蒙主义者的敌人,相反,社会主义者成为启蒙主义的正当继承者,将“自由、平等、博爱”的普世理想运用到政治现实之中,并因此形成了第二代人权的具体要求,包括公民普选(不分财产、性别差别)、经济福利、劳工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废止蓄奴和奴工,保护儿童、争取妇女权利等等。 社会主义者提出唯物主义的人权观,对人权观念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在这之前,自然法和神启是人权的唯一根据,在这之后,人类自身的价值构建在许多人的人权观中代替了自然法和神启。社会主义者不是拒绝或反对“自由”,而是要质疑那种以“自然”或“神学”为依据的自由,只有与经济相联系时,自由、平等才有意义。资产阶级思想者在解释无产阶级的困境时局限于两个目标:第一是宗教上的解释(原罪),出路在于道德改革,工厂主应以基督教的方式来对待工人,工人必须通过学习中产阶级生活方式所包含的智慧来摆脱罪衍和恶习(如酗酒)。第二是政治上的解释,强调改良或改革世俗制度和实践的必要,工人必须成为政治过程的一部分。如果他们得到投票权,他们就能选出政治代表和政治家,订立法律以保护他们免受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但是,激进的社会主义者认为,资产阶级道德使得剥削正当化,非正义、不公正是这种道德的内在性质,它来自资产阶级的价值观本身(那些将阶级利益等同为公共利益的价值),试图改革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和国家因素纯粹是一种徒劳,资产阶级社会必将瓦解,资产阶级国家必须由无产阶级国家取代。 群体自决权的第三代人权 第三代的人权被称作为群体“自决”的权利。群体自主的权利意识早在19世纪已经萌生,19世纪的一些社会思想家,如德国的费希特(JohannGottlieb Fichte), 意大利的朱塞佩·马志尼(Giuseppe Mazzini), 英国的穆勒(John Stuart Mill), 出生于匈牙利的西奥多·赫茨尔(Theodor Herzl), 他们在关于民族主义的论著中就已经预示了20世纪的那种自决权利。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帝国”(奥特曼、奥匈、大不列颠和其他殖民帝国)的纷纷瓦解。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新的国家纷纷独立,为自决权成为具有新一代标志意义的人权创造了条件。然而,独立以后的国家何去何从,是否就此能够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人道主义文化,也随之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11) 早在1960年代阿尔及利亚革命期间,反殖民主义的杰出理论家法农(Frantz Fanon)就已经提出来这个问题。殖民地国家人民知道自己该从谁那里解放出来,但是,解放到什么中去呢?这在20世纪后期的后殖民批评中重新成为一个关注点。例如,萨伊德在解读法农时,关注的就是到底为什么要解放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他作为介入巴勒斯坦解放事业的政治知识分子是十分迫切的。他很重视法农对殖民地国家本土精英和特权阶级的批判,他不认为民族独立必然就带来人民能够自由做主的那种民族解放。萨伊德积极投身于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但对阿拉法特政府的腐败、不公开和压制新闻持有严厉的批评态度。萨伊德清楚地看到,民族主义的胜利往往带来另一种新的压迫,他因此呼吁殖民批判必须着眼于造就一种新的人道主义。印度裔批评家斯皮伐克(Gayatri Chakravorty Spivak)则强调后殖民批评必须关注下层人(subaltern)的处境。在殖民制度中,殖民地人民是“下层人”,但是脱离了殖民统治的国家会“继续制造下层人”,使得下层人无法真正拥有权利的不仅是“帝国的话语”,而且也是“民族主义、国际主义、世俗主义、文化这类宏大话语”。 反帝反殖的国家解放和民族自主,它们的人权诉求(群体自决权)应该以普遍人权的尊严、自由、平等为其具体价值内容。伊谢指出,“自主权应当视为一种形式的、抽象的权利,在一个被压迫群体独立之后,这个群体的个体成员们是否能得到政治、社会、经济上的公正待遇,若不认真思考这个问题,自决权便是空洞的”。(174)自决权的内容之所以空洞,是因为它并没有回答谁最需要“自决权”(作为与其他部分为一体的人权)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同一群体内的特权精英与普通民众的回答是不同的。 在人权的历史中,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与第三代的自主人权之间的不和谐甚至矛盾也是因此而生的。20世纪初波兰争取从沙俄独立自治的时候,社会主义者卢森堡夫人持不赞成的立场,她认为民族独立只会让波兰民族主义的资产阶级有机会利用工人阶级,淡化和掩饰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她还认为,如果不考虑“特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社会条件”,不考虑波兰独立对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是否有好处,民族自治是没有意义的。她援引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巴尔干半岛斯拉夫民族主义问题上的立场,提出,这两位社会主义的导师曾主张维持奥特曼帝国的完整,反对有对它有独立要求的民族主义,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工人阶级的实际利益要比抽象的自由更具有实质的政治意义。列宁在波兰问题上持与卢森堡夫人不同的立场,他同样援引马克思,认为民族独立有利于国家的现代化,因此更有利于民族国家工人阶级与国际工人阶级的团结。20世纪初社会主义者们反对或支持波兰独立,都是从独立会带来什么,而不是独立本身来考量的。(185-186) 群体自决的人权应该与其他部分的人权之间建立一种怎样的关系?自决权是否可以与普遍人权的其他部分割裂开来,坚持具有某国特色的人权?是否可以以抵制西方人权和主权高于人权为由,敌视或架空普遍人权?这些问题在20世纪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这种情况的有多种因素,其中有两个特别值得重视。 第一是民族主义,不少新独立、新解放的国家政府并没有能实行人权,而它们违反人权的行为恰恰是以群体自决权、某国特色、不干涉内政等来为借口的。伊谢指出,如果群体自主是为了反对压迫、虐待、残害,是为了争取尊严、自由、平等,那么就应该全力以赴地去争取自决权。但是,自决权本身并不一定包含这些普遍人权的价值,自决权“本身并没有规定独立后的政府将如何对待自己国家的公民(包括少数民族)”,而这种“无条件的族群权利”一旦被用来加害于自己国家的人民,其危害和残酷的程度则可能远远超过了殖民地时期。(197) 第二是所谓的“国家安全”,二战后的冷战思维使得美苏两个超级大国采取了为争取盟友而放弃人权的政治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政策,而这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国际政治惯例。例如,美国支持像安哥拉若纳斯·萨文比(Jonas Savimbi)这样的威权独裁统治,帮助武装阿富汗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苏联则支持那些在本国囚禁、迫害、杀害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者的国家,如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叙利亚、埃及,也支持伊朗的霍梅尼伊斯兰政权。在美苏两国支持的一些国家里,人权状况与美苏各自主张的人权原则和标准根本就是背道而驰。伊谢指出,在冷战高潮时期的尼克松政府对人权毫无作为,他的外交政治完全把人权抛到了一边,1973年支持智利军事政变推翻民选的社会主义者萨尔瓦多·阿连德的政府,从1969年到1973年在柬埔寨进行秘密轰炸,1972年为了对抗苏联而与“文革”中的中国建交,用人权的双重标准在对待“国家安全”问题,大大地损害了普遍人权的信誉。(181) 文化相对论与普遍人权 对于“自决权”这个第三代人权在人权史上的创新意义,伊谢的评价远不如对第一和第二代人权那么肯定。自决权是20世纪人权的一个主要的发展,但是,“如果20世纪没有关于普遍人权的宽广视角,……那么20世纪人权还能说有所创新吗?”虽然伊谢对第三代人权的新价值成就表示失望,但还是对20世纪的人权发展持肯定的态度,因为在这个历史时期,第一和第二代人权前所未有地在世界范围内被各国人民广泛认可,开始建立了它牢固的道义和道德权威。尽管20世纪在人权价值上的建树上远不如启蒙和工业化时期,“但在国家内部和国际间推动人权的努力却是非常卓著的”,其中特别值得称道,特别具有深远影响的便是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174) 在自决权的人权价值内容尚未得到充分澄清的今天,文化相对论与普遍人权的冲突已经成为人权的主要障碍,文化相对论者总是把人权当作西方文化霸权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其价值观的特洛伊木马。依谢指出,这种以反西方为名的文化相对论其实是出于一种由三个部分组成的误解。第一个误解是将第一代的自由主义人权与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混为一谈,将它们放在一起,简单化为“西方人权”。第二是不能区分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与第三代的文化自主人权。第三是看不到第三代的文化自主人权也是来自西方。 第一和第二代的人权确实是源自西方,但它们的西方来源并不是拒绝它们的理由。一些非西方国家的革命人士接受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甚至将其确立为自己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政体,并没有顾虑这些思想的“西方性”、“文明冲突”或“文化侵略”。20世纪许多反殖民主义的民族主义运动领导人,如印度的尼赫鲁、塞内加尔的利奥波德·塞达尔·桑戈尔(Léopold Sédar Senghor)、越南的胡志明、阿尔及利亚的法农等等,都是在西方接受的教育,也都接受了西方传统的自由和人道价值影响。 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与第三代的文化自主人权之间是有区别的,现有的国际条约语言,如“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条约”模糊了这二者间的区别。例如,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强调的是世界性、超国界、超种族或民族,因此对第三代人权的“群体权利”实际上是持批判立场的。文化自决权是现有人权条约中相对暧昧的部分,(10)例如,各种涉及这一权利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说明,当一个群体的自决权(如独立前的科索沃)与它的另一个群体身份(前南斯拉夫)发生冲突时,哪个自决权利应该首先得到尊重和保护? 冷战结束后,在一些国家里,以不干涉内政,或“生存权”(吃饭、穿衣、住房)的名义来实行的许多国家行为不仅违反第一代的人权(政治自由、保护私有财产、公民选举权),而且也违反第二代的人权(劳工组织工会和罢工、争取合理工资、职业安全、妇女和儿童权利、少数民族权利等)。在这些国家里,对普遍人权的诋毁和歪曲是最为常见的,争取人权的要求因此也就对那些权利受压制的人们变得格外迫切,他们会越加需要了解人权的历史,因为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历史知识只有在它可以帮助理解现在政治事件和状况时,才是最值得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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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为弱者讲述的人权历史

为弱者讲述的人权历史 徐 贲   讲述人权的历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使得伊谢( Micheline R. Ishay )的《人权的历史》( 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以下出自此书的引文都在括号中直接表明页数)成为一部非常难能可贵的著作。这本书在 2004 年出版后,立即被称赞为是唯一的一部全面论述人权历史的著作。人权是人的权利,而权利的概念是在中世纪以后才形成的,至于人权的概念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一直都是众说纷纭。一种说法是,最早提出 “ 人权 ” 概念的是意大利诗人但丁。但持不同意见的学者认为,人权观念的出现不会是一个人甚至一代人的思想产物。西方人权观念是在与王权和神权的长期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而代表这一斗争高潮的启蒙运动开启 了人权时代的序幕。但这远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人权。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是相对于王权和神权的,而今天的人权则是相对于国家和政府权力的。   如何讲述和为谁讲述人权的历史   伊谢是从人权的四个核心价值 ( 尊严、自由、平等、友爱 ) 的形成过程,而不是人权概念的出现和变化来讲述人权历史的,“人权是历史过程积累的结果,后来有了属于它自己的生命,超越了进步思想家的言论与著作,超越了特殊时代的文献与主要事件”。( 2 )这样看待人权,使得她可以把尚不存在人权概念的那些人类历史时段也纳入她的研究视野和讲述范围。 更重要的是,她坚信人权的普世性,也就是说,人权的内在价值对于整个人类,不仅是今天的人类,也包括过去的和未来的人类,都具有普遍意义。历史上的人类,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虽然不可能像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人那样认同由《世界人权宣言》所表述的所有价值观,但对这些价值观中的一个或几个却并不陌生,不但不陌生,而且甚至非常执着地坚持过。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有理由说,人类是一个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整体,一个以某些共同价值来获得道德和精神意义的共同体,一个以传承这些价值而与其他动物有所区别的独特存在。 人权虽然对所有的人类都具有普遍意义,但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样地认同和支持人权。这是因为,有些人已经比别人拥有了更多的权利(特权),而且,出于私利,他们不想让没有这些权利的他人得到相同的权利。他们诋毁、歪曲和反对人权,不是因为他们自己不愿意享受人权,而是不愿意别人也享受人权,所以特别仇视人权的普遍性。因此,讨论人权的首要问题便是谁最需要、向往人权,这才是如何讲述人权历史的关键。 伊谢讲述人类历史,如何讲述与为谁讲述是联系在一起的,她说,在整个人类历史上,都是被压迫者(当然是有觉悟的被压迫者)才最盼望活得更有人的价值,因此也特别需要,特别向往人权。伊谢开宗明义地写道,“有许多种历史。有的是从征服者和压迫者的角度来写的,我这本书属于另一种传统:它要让被压迫者发出声音……它要收获的是受害者的希望”。( 2 ) 伊谢将人权的四个内在价值的发展历史分为四个阶段:一、前启蒙时期;二、启蒙时期,三、工业革命时期,四、第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她把有关于自由、财产的人权称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启蒙时期的“自由”),把有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人权称为“第二代人权”(形成于工业化时期的“平等”),把与群体和文化自主有关的人权称为“第三代人权”(特别与二次大战后的民族解放和独立群体有关的“友爱”)。人权观念的起源是否仅为西方?伊谢认为,每一种伟大的宗教和古代文化,希腊、罗马、印度、中国(儒家学说)都有孕育现代人权观的人道主义成分,人权最早的价值,有关人的珍贵生命的那种“尊严”,是人类共有的,并不只是起源于西方。   争取自由的第一代人权   今天为全世界绝大多数人类所认同的人权不是一下子出现在联合国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的核心价值是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最早的关于人的生命尊严,甚至某种与自由、平等有关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印度佛教、中国的儒学、罗马时期的基督教、早期的伊斯兰教思想,但对现代人权观念贡献最为直接,也最大的是西方启蒙主义时期的世俗普世主义思想。历史的原因是,“由于现代的人权观念起源于欧洲和美洲,它萌芽于一些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变革之中,这些变革伴随着西方文明的逐渐强大和其他文明的逐渐衰落。”( 65 ) 从启蒙运动开始,人权经历了从第一代到第二代再到第三代的发展,每两代之间都有衔接和继承的关系,因此这三代的人权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但是,一直到今天,这三代人权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少需要磨合、协调和平衡的地方。因此,人权所代表的只是迄今为止人类对自己基本权利的价值认识,而不是在具体国家、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如何将这些价值加以法典化和具体落实的规定。 第一代人权包含的是“自由世界观”( liberal world view ),它所争取的宗教和思想自由起始于中世纪以后的宗教改革。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思想、文化、政治、社会事件都影响了自由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这些重大事件包括,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民族国家的兴起、海洋探险,革命中产阶级的出现、英国革命( 1642-1648 清教革命)、美国革命( 1776 )、法国革命( 1789 )。英、美、法革命都是资产阶级(或称“中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是当时有觉悟的被压迫阶级,他们反对的是神权的压迫。 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提出的权利要求和价值主张以“自由”为核心,在当时是以“普遍”的名义提出的,例如,美国独立宣言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上帝所造之人,皆为平等”)。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启蒙运动时期所理解的“普遍性”当然是有历史局限性的,因为这种普遍性只适用于某个很小的财产阶级范围内。但是,历史证明,“普遍”的正当性一旦确立,便可向原来的狭小范围之外扩展,发展得越来越广阔。我们不能因为 18 世纪的“自由”缺乏实际的普遍性,而认定普遍自由只能是一种幻觉或欺骗,永远不可能在人类的共同努力下,变得越来越接近真正普遍的理想境界。 文艺复兴时期关于“普遍”的理念是人类思想前进的一个里程碑,这个普遍不是由“神”或“自然”来担保的,而是由人类自己的理性所创造的。“普遍”因此成为一种人对自己的启蒙,一种人为自己创造的理想。文艺复兴时期那种以理性规划的“普遍”理念包括,个人理性的自由选择、科学规划和法治(公共理性)、契约协议和经济的相互依存(和平与非暴力)。所有这些构成了一种叫做“启蒙”世界秩序观:新出现的商贸和民族国家有能力在世界范围内来推动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理想,以促进人类的和平与互助。( 69 )这种新的世界观为两种普遍权利打下了基础,它们分别是生命的权利(包括要求取消酷刑、虐待和死刑)和财产的权利(保护私人财产),这便是第一代的人权。   要求平等的第二代人权   第二代的人权要求是随着 19 世纪的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被推到历史的前台的。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社会主义者对“权利”提出了唯物主义的理解。他们强调经济因素、历史变化和阶级利益的冲突与权利的关系,对早期启蒙主义的理性和自由的局限性提出批判。社会主义者指出,启蒙时代的政治权利(投票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排斥了无产者、妇女、少数民族、奴隶等弱势群体,造成资本主义对社会弱者的“正当”残酷剥削和压迫。这些弱者是最需要人权的, 19 世纪的社会主义者们就是为他们提出新的人权要求的。 社会主义者对人权有新的认识,但他们并未排斥启蒙思想者对人类普遍性的理念,相反,他们不仅继承,而且更坚定了启蒙主义者的世界主义和跨国精神。他们期待的是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而不是一国之内的劳工从统治者那里得到一些眼前的实惠,他们更是反对任何政府以特殊国情为借口来曲解和取消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主义平等价值与权利。 19 世纪的社会主义者们看到,国家对能否实现人权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他们在如何通过国家和国家政治来实现社会主义人权的问题上,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社会主义者分裂为两派,一派是以勃朗( Louis Blanc 1811-1882 )为代表的改革派,主张在资产阶级国家内推动社会主义的改革。另一派以布朗基( Louis A. Blanqui 1805-1881 )为代表,主张以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 118 ) 1864 年,国际工人联合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成立,标志着这二派社会主义者们的联合。马克思是创始人之一和实际上的领袖。马克思出席了这个国际组织的成立大会,并为协会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协会临时章程》( 1866 年 9 月日内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称为《国际工人协会章程》, 1871 年 9 月伦敦代表会议修改后称作《国际工人协会共同规章》) ,并于 1864 年 11 月 1 日中央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通过。马克思本人就是一个国际主义者,一个捍卫社会主义人权价值的普世主义者。 伊谢在《人权史》中充分肯定了 19 世纪社会主义者们,包括马克思本人,对第二代人权的决定性贡献。这是她与许多其他的人权研究者不同的地方。她指出,启蒙主义的“自由”和马克思主义的“平等”都遭到后人的政治曲解和指责。然而, 18 、 19 世纪的殖民主义罪恶并不应该由 18 世纪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来承担,同样, 20 世纪的极权主义罪恶也不应该由 19 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来承担。( 119 ) 19 世纪,自由主义关心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自由,而社会主义者则大大前进了一步,他们关心的是经济的平等,因为经济的不平等会使得“自由”成为一个空洞的概念。社会主义者们强调平等价值,极大地影响了当时城市工人和劳工阶级的社会斗争。 社会主义者并不是启蒙主义者的敌人,相反,社会主义者成为启蒙主义的正当继承者,将“自由、平等、博爱”的普世理想运用到政治现实之中,并因此形成了第二代人权的具体要求,包括公民普选(不分财产、性别差别)、经济福利、劳工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废止蓄奴和奴工,保护儿童、争取妇女权利等等。 社会主义者提出唯物主义的人权观,对人权观念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在这之前,自然法和神启是人权的唯一根据,在这之后,人类自身的价值构建在许多人的人权观中代替了自然法和神启。社会主义者不是拒绝或反对“自由”,而是要质疑那种以“自然”或“神学”为依据的自由,只有与经济相联系时,自由、平等才有意义。资产阶级思想者在解释无产阶级的困境时局限于两个目标:第一是宗教上的解释(原罪),出路在于道德改革,工厂主应以基督教的方式来对待工人,工人必须通过学习中产阶级生活方式所包含的智慧来摆脱罪衍和恶习(如酗酒)。第二是政治上的解释,强调改良或改革世俗制度和实践的必要,工人必须成为政治过程的一部分。如果他们得到投票权,他们就能选出政治代表和政治家,订立法律以保护他们免受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但是,激进的社会主义者认为,资产阶级道德使得剥削正当化,非正义、不公正是这种道德的内在性质,它来自资产阶级的价值观本身(那些将阶级利益等同为公共利益的价值),试图改革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和国家因素纯粹是一种徒劳,资产阶级社会必将瓦解,资产阶级国家必须由无产阶级国家取代。   群体自决权的第三代人权   第三代的人权被称作为群体“自决”的权利。群体自主的权利意识早在 19 世纪已经萌生, 19 世纪的一些社会思想家,如德国的费希特( Johann Gottlieb Fichte ) , 意大利的朱塞佩 · 马志尼( Giuseppe Mazzini ) , 英国的穆勒( John Stuart Mill ), 出生于匈牙利的西奥多·赫茨尔( Theodor Herzl ) , 他们在关于民族主义的论著中就已经预示了 20 世纪的那种自决权利。 20 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帝国”(奥特曼、奥匈、大不列颠和其他殖民帝国)的纷纷瓦解。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新的国家纷纷独立,为自决权成为具有新一代标志意义的人权创造了条件。然而,独立以后的国家何去何从,是否就此能够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人道主义文化,也随之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11 ) 早在 1960 年代阿尔及利亚革命期间,反殖民主义的杰出理论家法农( Frantz Fanon )就已经提出来这个问题。殖民地国家人民知道自己该从谁那里解放出来,但是,解放到什么中去呢?这在 20 世纪后期的后殖民批评中重新成为一个关注点。例如,萨伊德在解读法农时,关注的就是到底为什么要解放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他作为介入巴勒斯坦解放事业的政治知识分子是十分迫切的。他很重视法农对殖民地国家本土精英和特权阶级的批判,他不认为民族独立必然就带来人民能够自由做主的那种民族解放。萨伊德积极投身于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但对阿拉法特政府的腐败、不公开和压制新闻持有严厉的批评态度。萨伊德清楚地看到,民族主义的胜利往往带来另一种新的压迫 , 他因此呼吁殖民批判必须着眼于造就一种新的人道主义。印度裔批评家斯皮伐克( Gayatri Chakravorty Spivak )则强调后殖民批评必须关注下层人 (subaltern) 的处境。在殖民制度中,殖民地人民是 “ 下层人 ” ,但是脱离了殖民统治的国家会 “ 继续制造下层人 ” ,使得下层人无法真正拥有权利的不仅是 “ 帝国的话语 ”, 而且也是“民族主义、国际主义、世俗主义、文化这类宏大话语”。 反帝反殖的国家解放和民族自主,它们的人权诉求(群体自决权)应该以普遍人权的尊严、自由、平等为其具体价值内容。伊谢指出,“自主权应当视为一种形式的、抽象的权利,在一个被压迫群体独立之后,这个群体的个体成员们是否能得到政治、社会、经济上的公正待遇,若不认真思考这个问题,自决权便是空洞的”。( 174 )自决权的内容之所以空洞,是因为它并没有回答谁最需要“自决权”(作为与其他部分为一体的人权)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同一群体内的特权精英与普通民众的回答是不同的。 在人权的历史中,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与第三代的自主人权之间的不和谐甚至矛盾也是因此而生的。 20 世纪初波兰争取从沙俄独立自治的时候,社会主义者卢森堡夫人持不赞成的立场,她认为民族独立只会让波兰民族主义的资产阶级有机会利用工人阶级,淡化和掩饰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她还认为,如果不考虑“特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社会条件”,不考虑波兰独立对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是否有好处,民族自治是没有意义的。她援引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巴尔干半岛斯拉夫民族主义问题上的立场,提出,这两位社会主义的导师曾主张维持奥特曼帝国的完整,反对有对它有独立要求的民族主义,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工人阶级的实际利益要比抽象的自由更具有实质的政治意义。列宁在波兰问题上持与卢森堡夫人不同的立场,他同样援引马克思,认为民族独立有利于国家的现代化,因此更有利于民族国家工人阶级与国际工人阶级的团结。 20 世纪初社会主义者们反对或支持波兰独立,都是从独立会带来什么,而不是独立本身来考量的。 ( 185-186 ) 群体自决的人权应该与其他部分的人权之间建立一种怎样的关系?自决权是否可以与普遍人权的其他部分割裂开来,坚持具有某国特色的人权?是否可以以抵制西方人权和主权高于人权为由,敌视或架空普遍人权?这些问题在 20 世纪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这种情况的有多种因素,其中有两个特别值得重视。 第一是民族主义,不少新独立、新解放的国家政府并没有能实行人权,而它们违反人权的行为恰恰是以群体自决权、某国特色、不干涉内政等来为借口的。伊谢指出,如果群体自主是为了反对压迫、虐待、残害,是为了争取尊严、自由、平等,那么就应该全力以赴地去争取自决权。但是,自决权本身并不一定包含这些普遍人权的价值,自决权“本身并没有规定独立后的政府将如何对待自己国家的公民(包括少数民族)”,而这种“无条件的族群权利”一旦被用来加害于自己国家的人民,其危害和残酷的程度则可能远远超过了殖民地时期。( 197 ) 第二是所谓的“国家安全”,二战后的冷战思维使得美苏两个超级大国采取了为争取盟友而放弃人权的政治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政策,而这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国际政治惯例。例如,美国支持像安哥拉若纳斯 · 萨文比 (Jonas Savimbi) 这样的威权独裁统治,帮助武装阿富汗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苏联则支持那些在本国囚禁、迫害、杀害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者的国家,如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叙利亚、埃及,也支持伊朗的霍梅尼伊斯兰政权。在美苏两国支持的一些国家里,人权状况与美苏各自主张的人权原则和标准根本就是背道而驰。伊谢指出,在冷战高潮时期的尼克松政府对人权毫无作为,他的外交政治完全把人权抛到了一边, 1973 年支持智利军事政变推翻民选的社会主义者萨尔瓦多·阿连德的政府,从 1969 年到 1973 年在柬埔寨进行秘密轰炸, 1972 年为了对抗苏联而与“文革”中的中国建交,用人权的双重标准在对待“国家安全”问题,大大地损害了普遍人权的信誉。( 181 )   文化相对论与普遍人权   对于“自决权”这个第三代人权在人权史上的创新意义,伊谢的评价远不如对第一和第二代人权那么肯定。自决权是 20 世纪人权的一个主要的发展,但是,“如果 20 世纪没有关于普遍人权的宽广视角,……那么 20 世纪人权还能说有所创新吗?”虽然伊谢对第三代人权的新价值成就表示失望,但还是对 20 世纪的人权发展持肯定的态度,因为在这个历史时期,第一和第二代人权前所未有地在世界范围内被各国人民广泛认可,开始建立了它牢固的道义和道德权威。尽管 20 世纪在人权价值上的建树上远不如启蒙和工业化时期,“但在国家内部和国际间推动人权的努力却是非常卓著的”,其中特别值得称道,特别具有深远影响的便是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174 ) 在自决权的人权价值内容尚未得到充分澄清的今天,文化相对论与普遍人权的冲突已经成为人权的主要障碍,文化相对论者总是把人权当作西方文化霸权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其价值观的特洛伊木马。依谢指出,这种以反西方为名的文化相对论其实是出于一种由三个部分组成的误解。第一个误解是将第一代的自由主义人权与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混为一谈,将它们放在一起,简单化为“西方人权”。第二是不能区分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与第三代的文化自主人权。第三是看不到第三代的文化自主人权也是来自西方。 第一和第二代的人权确实是源自西方,但它们的西方来源并不是拒绝它们的理由。一些非西方国家的革命人士接受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甚至将其确立为自己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政体,并没有顾虑这些思想的“西方性”、“文明冲突”或“文化侵略”。 20 世纪许多反殖民主义的民族主义运动领导人,如印度的尼赫鲁、塞内加尔的利奥波德 · 塞达尔 · 桑戈尔( Léopold Sédar Senghor )、越南的胡志明、阿尔及利亚的法农等等,都是在西方接受的教育,也都接受了西方传统的自由和人道价值影响。 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与第三代的文化自主人权之间是有区别的,现有的国际条约语言,如“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条约”模糊了这二者间的区别。例如,第二代的社会主义人权强调的是世界性、超国界、超种族或民族,因此对第三代人权的“群体权利”实际上是持批判立场的。文化自决权是现有人权条约中相对暧昧的部分,( 10 )例如,各种涉及这一权利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说明,当一个群体的自决权(如独立前的科索沃)与它的另一个群体身份(前南斯拉夫)发生冲突时,哪个自决权利应该首先得到尊重和保护? 冷战结束后,在一些国家里,以不干涉内政,或“生存权”(吃饭、穿衣、住房)的名义来实行的许多国家行为不仅违反第一代的人权(政治自由、保护私有财产、公民选举权),而且也违反第二代的人权(劳工组织工会和罢工、争取合理工资、职业安全、妇女和儿童权利、少数民族权利等)。在这些国家里,对普遍人权的诋毁和歪曲是最为常见的,争取人权的要求因此也就对那些权利受压制的人们变得格外迫切,他们会越加需要了解人权的历史,因为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历史知识只有在它可以帮助理解现在政治事件和状况时,才是最值得关注的。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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