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香港独立媒体 | 民粹威权梁振英

作者: 香港獨立媒體  |  评论(0)  | 标签: 民粹 , 威权 , 拉布 , 梁振英 , 陈景辉 文:陈景辉 历任行政长官之中,梁振英大概是将“香港七百万人”挂在嘴边挂得最多的特首。明明是小圈子的产物,他却脸不红耳不赤的宣称要做“七百万人的特首”。最近一次,针对“拉布”,他说“立法会并非属于那六十个议员,而是香港七百万市民。不满的话,大家一定要出声”,又语带威吓说“拉布瘫痪香港”。这里,什么三权分立或议会内少数派多数派互相制衡的原则,他都隐去不说了,而是像青蛙跳般,一下子跳跃到直接发动人民讨伐议会的立场。这种“以人民之名行威权之实”的新统治趋势,可归类为“民粹主义式威权”。 首先,和其他威权一样,它的本质是非民主和缺乏权力制约的,但跟别的不同在于,它号称自身的权力基于民众的集体意愿。吊诡而重要的是,这一权力的本质虽然是自上而下,但它的正当性来源,竟是建基于号称的“民众”。“民粹式威权”的出现,跟香港社会的转变有关。近年,社会上弥漫对财团富商的不满情绪,八十年代确立“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各阶层联合政府”的港人治港模式(引述自前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许家屯),已随唐英年败选而宣告死亡。新上阵的梁振英,至少在口头上,不再把管治的正当性基础,建基于财团和精英的认同和合作,而是面无惧色地诉诸人民。所以,“民粹式威权”也是干部治港的一项特色。 跟其他地方民选的民粹领袖有别,特首并非民主产生,因而梁振英所诉诸的“港人集体意愿”,并没有人民实质的授权和支撑,反过来说,它更多是依赖一种时而取态清晰、时而虚无飘渺的民情民意。例如,强推“五司十四局”改组之际,他不停呼吁“香港急须改革”、“不好蹉跎岁月”,这既对准经济城市中“发展压倒一切”的惯性期待,也抓紧近年盛行的“香港被边缘化”的焦虑。“反拉布”一役,他更顺水推舟,呼召港人“厌恶政治”的文化基因,渲染“香港被政客瘫痪”的惊险图像,引发恐慌。这些民粹召唤不见得全然奏效,但它所捕捉的往往是人民的本能、恐惧和期待,而现实上,梁振英的民望从无到有,也是这般民粹操作的结果。 也许你会问,重视人民的期待有何不可?这不是民主的精粹吗?首先,民粹煽动家不一定反映民意,但就算他们真的抓住了人民的本能和恐惧,也不等如实现了民主。必须说明,所谓民主,是相比“少数服从多数”更为复杂的追求。以政策局改组为例,无论我们多么渴望“改革”,也不能跳过充分公众咨询的程序要求,又或,不管我们多么厌恶政客,也得尊重分权制衡的原则和少数派的表达权利。也就是说,“多数决”以外,民主还是一套包括公共理性、权力制衡、尊重多元和保障人权的社会组织方式。 可是,近三十年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强调较多的是选举民主,即“多数决”的原理,这导致好一部分港人对于司法复核、拉布、社会运动,以致任何逆反舆情的事物完全缺乏耐性,而这更为“民粹式威权”的滋长留下了肥沃的土壤。也许,在那个旧特区政府还会说“民意于我如浮云”的年头,反对运动以“多数决”的民主原理来论述已经足够,但在今天的民粹时代,情况便不一样了。 (刊于2012年5月24日《明报》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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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袁剑:狼可能真的来了

袁剑:狼可能真的来了 ——《大拐点》选载之四 进入专题 : 大拐点    ● 袁剑       2011年3月,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最新一次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7%的发展速度也不算低了。”看得出,这位领导人是在向中国众多的GOP发烧友喊话,说服他们接受一个更为理智的增长速 度。他接着补充道:“真正实现有质量和效益的7%的增长速度,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温的这个喊话暗含了某些特别对象的话,那么肯定是那些对中国经济举足轻重的封疆大吏和各 级地方官员。在这些在过去轻而易举就能实现两位数增长的地方官员看来,7%的速度无疑是一个十分保守的目标。不仅委屈了中国经济的实际潜力,还需要这些对增长速度有强烈嗜好的地方 大员们付出巨大的克制。不过此一时彼一时,从现在开始,7%可能不是一个需要拼命压抑才能降下来的低目标,相反,正如温家宝所言,它更有可能是一个难以企及的高目标。     诚如我们在上面部分已经判明的,全球体系已然进入零和博弈的时代。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外部需求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如果不是负的话,也会进入一个持续下降的时期。事实上 ,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2月份,中国又一次出现了罕见的贸易逆差。在这个月,中国的贸易逆差达到73亿美元。这让那些早已经将危机忘到九霄云外的分析师们大吃一惊。虽然这个单月数据并 不能证明什么,但一个明白无误的趋势则是,中国已经快步迈进成本的长期上升周期。这意味着,在劳动力、环境、土地、社会保障、汇率等诸多成本都不断提升,而外部需求却停滞甚至萎 缩的情况下,净出口对中国经济贡献的不断下降也将是一个长期趋势。在某些特殊时期,它甚至可能出现猛烈的负面冲击。如果情况真的是这样,那么作为一个给定条件,中国要想实现过去 同样的经济增长速度,恐怕就只能托付给所谓内需了。     消费之所以被中外各方人士寄予厚望,是因为中国有低得离奇的消费率。即便在政府使出浑身解数大力刺激消费的2009年,中国的消费率也只有48.6%。无论与何种类型的国家比照,这个数据 都低的离谱。虽然有研究指出,由于统计上的原因,中国的消费率被低估。尤其是诸如房地产、医疗等服务业消费存在严重低估。但无论如何,中国的消费率严重偏离正常水平,恐怕都是一 个事实。这也是被政府、学界以及民间众口一词认定为中国经济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蹊跷的是,就整个消费本身的增长看,中国的消费多年来一直处于高速稳定的增长之中,在 2009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更是实际增长了16.9%。这种增长不仅远远超越同期GDP,与其他任何国家比也都足以自傲。这其实说明,中国消费的绝对增长实际并不低。我想,在中国任何一 个城市生活过的人,都会对此印象深刻。很多年以来,中国人在对房地产、汽车、电子产品的消费几乎可以用狂热形容。在那些国外销售商在为发现了新大陆而欣喜若狂的同时,我们非常怀 疑,在非常的高的基数上,中国的消费究竟会有多大的增长潜力。我身边的一个例子是,我家的阿姨也已经在大众消费潮流的裹挟之下,买房买车了。从我们的日常观察出发,甚至有相当多 的证据显示,中国目前的消费热潮透支了相当多的未来消费。经常出现将儿子孙子的房子一次性备齐这种荒谬景象的中国房地产业,即是其中典型。这个例子提醒我们,对中国消费在目前基 础上继续超预期增长的潜力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寄望愈深,失望愈大。我们似乎不应该指望以制造恐慌形成全国抢购食盐的那种可笑方式来大幅度提高消费。     如果深入中国内部的政治经济逻辑之中,我们就可能获得更加清楚的洞察:在目前的中国,提升消费将是一桩让人望而生畏的事业。     所有的人都知道,消费是以收入作为基础的。没有收入的增加,又何来消费的增加?但在中国,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却低的令人讶异。这个事实已经广为人知,无须再列出 数据加以支持。需要解释的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何以如此之低,而政府及企业收入又何以如此之高?在1990年代之后,中国政府一直奉GDP的快速增长为其核心执政目标。这个目 标的实现,不仅可以为各级政府提供大量税收从而确保其对社会和经济的控制能力,也能够在国民中为其开辟宝贵的合法性来源。在过去的20余年之中,这个战略是如此成功,以至于被奉为 执政圭臬。如此,一系列的制度及政策就围绕这个目标而被逐渐建立和固化。在中国政治及经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之下,通过政府所能操纵的土地、资源、税收以及各种宏观工具,是推动 这一目标迅速实现的捷径。于是,一整套以政府利益为核心的亲商主义制度和政策被建构起来。这包括:土地补贴、税收补贴、水电补贴、环境补贴(通过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反向补贴)等等 ,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而在宏观政策方面,则通过金融控制,最大限度的压抑利率、汇率为各类企业尤其是政府企业提供巨额补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极为严厉的控制,从而抑制劳 动力价格的上升,也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手段。在新千年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甚至不惜采取直接掠夺土地的方式来降低经济增长成本。所有这一切,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推动GDP的快速 增长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暴涨。然而,隐匿于这一历史进程背后的,却是大量本来属于居民的货币收入以及非货币福利被转移到企业及政府。这种财富转移,时间是如此之长,总量是如 此之大,其造成的历史后果可想而知。这实际上就是中国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占比如此之低的制度和历史原因。暗含于这一历史过程之中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则是,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的 膨胀以及公民权利的抑制。不如此,则这一过程无法实现。到这里,中国居民收入占比反常的政治谜底就非常清晰地显现出来了:它实际上是中国政治结构的一个投射。一个逻辑的结论是, 要想改变这一局面,也必然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意味着对公民利益表达控制的放松,意味着这政治对社会控制的放松。显然,这是一个漫长且充满争斗的过程。其中风险不问可知。而 从目前中国正在显示的历史趋势看,这甚至是不可能的。也因为这个原因,提振居民收入占比从而推动消费更高增长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事实上,随着消费刺激政策边际效应的递减,尤其是 房地产泡沫的崩溃,中国消费增速很有可能出现下降。最新的统计数据正在证实这一令人不安的趋势。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1、2月份,中国的实际的消费品零售增速为10.9%,创下2008年1月 以来最低点。其中2月份更是降至4.2%,创下2004年10月以来的最低记录。与此同时,货币扩张所导致的通货膨胀非但没有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刺激中国的消费,反而更进一步加大了中国人的 储蓄倾向。中国央行2011年1季度所做的调查表明,中国居民的消费意愿降至1999年进行问卷调查以来的最低值。这个结果可能会让某些习惯性乐观主义者吃惊,但也不是完全出乎意料。政府 再狡猾,也斗不过以十亿计的消费者。常识是,任何透支消费都会在中长期内被重新平衡,现在的下滑不过是对前几年一系列提前消费的平衡罢了。另外一个并没有引起关注的原因可能是, 超级刺激政策所带来的逆国民收入分配后果。无论是超常规模的政府投资,还是货币超发引发的通胀及资产泡沫,不仅进一步恶化了政府、企业以及居民三者之间的财富分配,也进一步恶化 了居民之间的财富分配结构。高盛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在2010年,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已经连续三年雄霸全球增长率第一,达65亿美元。就普遍的观察而言,如果加上中国人在境外购买的奢 侈品,这个数字还将大大增加。显然,这并不能证明中国的消费潜力,而恰恰说明了中国居民之间财富分配的极端失衡。在相当程度上,奢侈品的消费量正是中国消费潜力的反向指标。中国 的消费问题首先是结构问题,推动消费之要务当然也首先是提振消费倾向较高群体(在中国,他们主要是中下阶层)的收入,但这显然与目前中国的政治结构相悖。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年中 国领导人在这个问题总是有心无力的原因所在。当制度本身在制造分化和抑制消费的时候,再良好的个人意愿都将无功而返。这个制度导致了另外一个更为强大的抑制消费的趋势,那就是: 收入向政府、大型企业不断集中的趋势。作为这个趋势的另外一面,自然是作为社会而存在的普通居民收入占比的不断缩减,是作为企业与政府支持基础的中国社会的不断凋敝与溃败。     现成例子是,在2009年之后中国的货币与财政刺激政策,其本意是刺激消费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虽然它的确刺激了经济增长,但就我们所见,它可能带来了另外一个更为显著也更为长期的 后果则是:掀起了一次更大规模的财富再分配运动,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扭曲趋势——财富向极少数人集中。随着通胀与资产泡沫这种逆国民收入 分配因素的增长,这种扭曲显然还在进一步扩大。这实际上告诉我们,在不改变这种政治分配结构的情况下,任何货币和短期财政政策的刺激都将进一步加大中国的财富分配失衡。中国2009 年以后庞大刺激政策的最终效果正是如此。虽然2009年之后的超强刺激政策迫不得已,值得同情,但无疑进一步恶化了中国的财富分配,并在长期之中降低了内需。这也反衬出中国管理者无 法改变分配结构只能依赖一贯的总量刺激政策的窘迫处境。制度如此,夫复何言。在今天的中国,这个制度仍然在不断地自我加强之中,除了它自己,任何个人意志都已经不再能阻止它的步 伐。有鉴于此,任何在中短期内希望中国消费出现跳跃式增长的想法都只能是出自书斋世界的幻觉。而那些更进一步以为消费可以替代出口和投资以维持现有经济增长速度的推论,则纯属无 稽之谈。     我们虽然对消费在目前速度上进一步的加速增长不抱希望,但对消费率的上升却绝对乐观。低消费率和高投资率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投资下降,消费率自然就会上升。在中国所谓的结构 问题中,可能不是消费太低了,而是投资太高了。投资之浮滥,可能才是中国经济结构高度扭曲的关键原因。而我们很快就会看到,中国的高投资已经难以为继。     在中国,由于政府控制几乎所有的要素、资源,所以对政府而言,驱动投资远比驱动理性的消费者容易得多。也正因为此,投资也一直是政府驱动经济增长最便利也最有效的手段。在经济的 意义上,这也是所谓中国模式的核心所在。在常识看来,任何投资都必须有哪怕再低的正收益作为保证。不如此,高投资就无以为继。然而,在一片产能过剩的惊呼之中,中国的超高的投资 率不仅维持下来了,而且获利颇丰。这让许多人大惑不解。不过,深入中国的投资逻辑,其中秘密相当简单。那就是我们已经反复论及的,政府压制成本的能力以及由此而来的低成本优势。 所谓低成本优势,就是将本应该由政府及企业承担的成本,比如环境成本、土地成本,劳动力成本、教育及医疗成本等等,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利率、汇率、税收等等)的强制,转移给社会 大众。这就是我称之为的所谓企业及政府成本的社会化现象。透过这种对成本的操纵,中国那些受到政府恩惠的企业便在成本上具有了无与伦比的竞争优势,看上去明显无法获利的投资就不 仅可以获利,而且经常是利润丰厚了。应当指出的是,何种企业、何时、何地能够得到这种恩宠,完全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意愿,以及他们与权力的远近。这也是我为什么要将这种所谓亲商主 义称之为非普遍主义的亲商主义的个中缘由。这种非普遍主义的亲商主义操纵不仅导致了企业、政府与居民之间巨大的分配差距,也是导致居民之间贫富急剧分化的渊薮。     显而易见,全球体系扩张所带来的广阔市场空间,也为这些投资找到一个外部倾销之地。这就解释了中国极其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为何可以持续如此之长。以一种教科书式的思维,许多人将中 国的超级出口能力简单归结为劳动力的充裕。实际上,劳动力因素只是中国投资秘密的一部分,甚至是并不重要的那一部分。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是中国各级政府压低成本的能力。正是依 赖于这种特殊的政府禀赋,中国的高投资不仅生存下来,并且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鼓励和强化。这才是中国高投资的真实故事。     作为政府推动经济增长最便捷的工具,高投资最大程度地契合了中国核心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这不仅可以最快的实现GDP的高增长,也可以让税收最大化,还可以让掌管这些投资的个人利 益最大化。然而,一如我们所揭示的,这种投资的背后,是一种利益的输送和转移。这种投资越大,从全民福利中被偷走的就越大。投资率越高,那些承担这种成本转移的被剥夺者就越是相 对贫困,其消费就越是低。在这里,高投资率和低消费率变得如此难以分离,以至于它根本就是一回事。     在高投资率与低消费率这个问题上,高投资率无疑是一个更为主动的变量。政府不能抓着消费者的手去花钱,但却可以直接制造投资的繁荣。也因为这个缘故,调整中国严重畸形的经济结构 ,首先就是要降低投资率。提消费,不如降投资。然而,降低投资率显然直接冲撞中国核心利益集团的利益。从逻辑上说,掌握游戏规则制定权的人是很难自我改革了。然而,物极必反,一 种东西最强大的时候,往往也是最脆弱的时候。泡沫如此,中国的高投资同样如此。中国扭曲的经济结构之中已然积累了巨大的自毁力量。     就我们看到的而言,如下几个趋势将决定,中国的高投资泡沫会在不远的未来迅速破灭。首先,全球体系扩张的停滞甚至萎缩,将在需求端遏制中国的高投资循环。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 政府对投资成本的操纵能力已经大大下降。这将在成本端切断中国的高投资路径。其背后原因在于:在经过三十年的高度压抑,已经退无可退之后,中国社会已经迅疾苏醒。社会与政府、与 市场之间的反向运动已经开始。这种被波兰尼称之为“社会反向运动”的历史趋势表现在经济上,则意味着各种成本的上升,以及对以前各种被转移成本的补偿。我们可以看到,以前那种转 移成本的老窍门已经不再灵验了。无论是在环保、劳动力价格、土地掠夺,还是在公共福利上,政府与市场的单向扩张都已经遇到了激烈的抵制。中国社会已经不再是政府和企业予取予夺然 后悄悄转移成本的垃圾场。投资成本的长期上升趋势已经异常明显。(在这个意义上,通胀将是长期的,有时候甚至是猛烈的,通胀从来都不只是单纯的货币现象,它从来也是一个社会现象 )。于是,在需求与成本的两相夹击之下,以前那种在财务上看上去合算的投资,就可能变成累累亏损。成本上升及需求下降所必然导致的投资回报率下降,最终会将中国的投资增长拉回到 合理水平,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都是如此。需要提示的是,历史欠账如此之大,投资成本的上升不仅是长期的,有时候也可能跳跃式的。这意味着,中国企业的利润率就可能在短期内出现非 线性的下滑。如此,持续三十年的投资繁荣就极有可能会以某种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方式被终结。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梦寐以求的所谓健康消费率很可能就会唾手而取,不费吹灰之力。     在外需萎靡,投资下滑(有时候可能是急剧下滑),消费又无法奇迹般扩张(显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像政府一样挥霍自己的财富)的给定条件之下,中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大幅回落将是一 个大概率事件。按照野村证券的估算,“如果投资不再增长,仅仅保持在目前的水平,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就会下降逾50%。”     这就是说,自现在开始,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将显著低于前面三十年。而在某些极有可能发生的外部和内部特殊冲击出现时,中国经济甚至可能出现急剧失速。事实上,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到 现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与2008年相当酷似的经济症状,一方面是通胀上升,另一方面则是房地产成交持续萎缩;只不过,这一次通胀可能更加顽强,资产泡沫也远为壮观。它不啻于告诉我们 ,中国经济又一次触碰了它的增速极限。特别应该警惕的是:接下来的是不是经济增长速度的急速回落?但不管怎样,现在就可以提前通知大家的是,经济增长速度的持续回落将不是一个短 期的趋势,而是一个中长期的趋势。如此,中国经济中隐藏着的一系列并被高速增长勉强掩盖着的风险就暴露出来了。     增长速度的下降固然有利于建构一个更加健康的经济环境,但同样也包裹着重大的不测。一种非常流行的理解是,增速回落可能带来的最大风险是失业,但事情可能远比这个复杂得多。而那 种认为速度下降就自动导致效率上升的看法,则更是十足的天真。有研究者曾经将中国的经济正确的概括为速度效益型。意思是说,速度越快,效益越好,税收越多。反之亦然。对应于微观 主体,其实就是所谓规模扩张型,资本消耗型。简而言之,这种经济必须在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规模扩张中,才能获得平衡。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中,无论是政府、银行还是企业的速度及规 模嗜好,都一再被证明是正确的。这促使他们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成为不可逆的过程。这就像一只陀螺,必须在高速运转下才能够稳定,一旦减速,就会倒地。虽然继续扩张货币将会让我 们立即死掉,但速度降下来同样是一条布满荆棘之路——虽然它是一条必然之路。无疑,我们正处于一个进退维谷的艰难时期。     由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中,中国都一直运行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之中,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被培养出了一种普遍的幻觉,他们误以为这种高速增长是可以永远持续下去的。在他 们那里,经济危机从来就是教科书中的事情,与中国人无关。他们似乎相信,中国的树的确与众不同,真的可以长到天上去。中国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表现,更让这种信念变得极为夸张。 以这样一种经验作为依据,政府、企业和个人就非常容易将最为乐观的情境作为假设来安排他们的投资及支出,看一看那些疯狂的地王以及同样疯狂的“铁公基”,看看中国购房者极高的按 揭收入比,就当知道此言不虚。不难想象,一旦真实的经济增长不如预料甚至大大低于他们的假设,政府、银行、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大规模违约就不再是一种推测。实际上,1990年代初期 中国经济跃进所造成的普遍三角债,以及堆积如山的银行坏账,就是这个剧本的雏形。区别可能只在于,要是今天出现这种情况,规模要宏大得多。有趣的是,1990年代初期的历史,并没有 为我们提供什么正面的经验,反而从另外一面鼓励了这种非理性行为。因为历史的经验是,企业之间的三角债不仅很快理顺,银行的债务也在高速经济增长中被成功化解。这助涨了一种坚强 的信念:只要有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以及伴随着这种增长的规模扩张,一切风险都不是问题,都可以被覆盖,一切代价都可以在越来越巨大的经济规模中被稀释为无形。过去被看作包袱的央 企不是变成全球的巨无霸了吗?过去那些濒临破产的国有银行不是成了最安全的金融机构了吗?在事实面前,我想很多人对自己当初滔滔雄辩的“危言耸听”都羞于提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 历史的反讽。显然,这种历史经验的正确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条件之上的,那就是,中国经济可以持续高速增长。换言之,中国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中所积累的各种风险,都是被高速增 长所掩盖着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关键的前置性条件,即将展开的历史可能大有不同。     原因在于,中国面临的增长环境已经丕变。诚如我们上面已经论证的,不惟整个经济增长速度会下降,而且这种下降将会是长期的。它不是几年,更不是金融危机时候的几个季度。这样,过 去的经验就可能变得不再靠谱了。在经济收缩的时候,政府、企业,银行甚至个人之间,很容易出现一种下降的正反馈。在一个从未经历过经济危机,因而经济行为也高度同质化的经济体中 ,这个下降的正反馈一旦发生,就会变得尤其剧烈。正如上升周期时候的正反馈一样。所谓软着陆,经常只是一种理想和熟悉的情境而已。     由于复杂系统所具有的不可预测性,对于已经持续高速增长了三十年已经危兆毕露的中国经济,我们可能更应该记住这样一种概率的常识,硬币正面出现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硬币反面出 现的机会就会陡然增加。         进入专题: 大拐点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经济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3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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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与章太炎、宋教仁的党见之争

  作者:张耀杰      1912年1月2日,上海《天铎报》刊登落款时间为1911年12月30日的《同盟会本部改写暂行章程并意见书》,该项意见书于1981年录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1卷。其中的主要内容,是已经当选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对于《中国同盟会总章》规定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宗旨的重新解读,以及对于直接妨碍三民主义革命事业的章太炎、宋教仁等人的严厉谴责。意见书中“吾党偏怯者流,乃唱为‘革命事起,革命党消’之言,公然登诸报纸,至可怪也。此不特不明乎利害之势,于本会所持之主义而亦懵之。是儒生闒茸之言,无一粲之值”一段话,所要谴责批评的主要对象,是已经脱离同盟会的光复会会长章太炎,以及附和章太炎“革命事起,革命党消”的政制口号的宋教仁、刘揆一等人。      辛亥年十月十二日即公元1911年12月2日,章太炎在回复“武昌谭人凤诸人”的电报中写道:“武昌都督转谭人凤诸君鉴:电悉。革命军起,革命党消,天下为公,乃克有济。今读来电,以革命党人召集革命党人,是欲以一党组织政府,若守此见,人心解体矣。诸君能战即战,不能战,弗以党见破坏大局。章炳麟。文。”      章太炎的电报公开后,立即得到来自革命党内部以及与革命党结盟的立宪派的普遍响应。12月10日,既是黄兴、宋教仁的湖南同乡又是同盟会本部代理庶务的刘揆一,在上海《民立报》发表《布告政党请取消从前党会名义书》,公开建议“凡从前所设立如同盟会、宪政公会、宪友会、辛亥俱乐部以及一切党会诸名义,应请一律取消,化除畛域,共建新猷,冀日月之重光,幸江山之复旧。”      12月12日,与孙中山关系密切的同盟会元老马君武,也在《民立报》发表文章,宣称惟有解散同盟会,方能拯救“党派分歧之中国。”      在此之前的11月15日,被大清朝廷特赦出狱的孙中山亲信、同盟会主要领导人汪精卫已经改换党名,以“民主立宪党汪兆铭等”的名义与“君主立宪党杨度等”共同发起成立国事共济会。以恐怖暗杀著称的沪军都督陈其美,在掌握地方政权之后也一度把同盟会改称为“共和本党”。一直以暴力革命作为政制生命线的孙中山,回国之后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便有了这份意见书的出台。同为革命党人的章太炎、宋教仁、刘揆一、黄兴、汪精卫等人,正在尝试之中的终止暴力革命的退出转型机制,被孙中山一派人严厉否决。尽管如此,章太炎“革命事起,革命党消”的政制口号,在中华民国政制舞台上依然发挥着极其强大的号召力。      1912年1月6日,由江苏省临时议会议长兼两淮盐政总理出任中华民国实业总长的张謇,在写给黄兴的信函中以“危苦之言,出于爱国”的道德借口劝告说:“总之,军事非亟统一不可,而统一最要之前提,则章太炎所主张销去党名为第一,此须公与中山早计之,由孙先生与公正式宣布,一则可融章太炎之见,一则可示天下以公诚,一则可免海陆军行政上无数之障碍,愿公熟思之。此为民国前途计,绝无他意也。”      同年2月,黎元洪致电南京临时政府及各机关,所张扬的同样是被孙中山谴责贬斥为“无一粲之值”的“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的政制口号:“‘革命军起,革命党消’,此固有识者之言。某等敢进言曰:‘共和国立,革命军消’。盖以破坏易而建设难,不如此,不足以收全国俊杰而共救时艰。”   7月29日,与黄兴、宋教仁关系密切的宪政学者章士钊,在作为同盟会第一大报的上海《民立报》上发表《毁党造党说》,建议“将现时各党之构造悉取而毁坏之,一若民国尚无此物发生者也。而因各集其魁首,相与商榷政见,决为可否,从其可否处树党帜焉,使以后所有党争尽本之于党纲,而倾轧之私,期于绝迹。”这是中国政党史上,关于传统革命会党向现代议会政党和平转型的最早阐述,直接为主要从事暗杀暴动的传统型秘密革命会党同盟会,改组成为从事“权为民所赋”的非暴力的公平竞选的现代议会政党国民党,提供了理论支持。      8月11日,在同盟会北京本部的总务部主任干事、前农林部总长宋教仁的极力推动下,来自同盟会、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的代表,在北京安庆会馆召开国民党筹备大会,会议决定设立筹备事务所具体负责相关各党的合并办法,同时推举同盟会的宋教仁、统一共和党的张耀曾、国民公党的张南生,负责起草《国民党宣言》。其中写道:“共和之制,国民为国主体。吾党欲使人不忘斯义也,故颜其名曰:‘国民党’。党有宗旨,所以定众志。吾党以求完全共和立宪政治为志者也,故标其义曰: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      8月25日,国民党成立大会在湖广会馆举行,公推张继为临时主席。孙中山中途到会发表演说,重点阐述了自己一直提倡的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与会人士当场推举九名理事:孙中山、黄兴、王人文、王芝祥、宋教仁、张凤翙、吴景濂、王宠惠、贡桑诺尔布。      9月3日,由黄兴、宋教仁、吴景濂、王宠惠、王芝祥、王人文、贡桑诺尔布七名理事共同推举孙中山为理事长,孙中山请宋教仁担任代理理事长。一直负责主持国民党北京本部党务活动的宋教仁,是在“权为民所赋”的民主宪政的制度框架之内从事阳光参政、公平竞选的这个现代议会政党事实上的缔造者。      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沪宁火车站遭遇暗杀。理事长孙中山等人以此为借口挑起发动“二次革命”。因“二次革命”失败而流亡日本的孙中山,再一次进行“毁党造党”,于同年7月8日在东京筑地精养轩召开中华革命党成立大会。所谓的中华革命党,与早年的兴中会、华兴会、同盟会、光复会一样,是主要从事暗杀暴动之类革命性破坏活动的秘密会党组织。要求每个党员宣誓效忠的党魁崇拜加党魁专制的中华革命党,比起宋教仁此前缔造的“权为民所赋”的现代议会政党国民党,显然是一种历史倒退。      1919年10月,在中华革命党彻底失败的情况下,孙中山以中国国民党的名义又一次“毁党造党”。孙中山重新组织的中国国民党,一方面保留了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的军政阶段,另一方面把同盟会所主张的由军政府向宪政民主过渡的约法阶段,改写成为由孙中山一人训党、由国民党一党训政的训政时期。像这种比同盟会更加崇尚革命暴力和革命专制的中国国民党,与宋教仁此前负责缔造的“权为民所赋”的现代议会政党国民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政党组织。      1923年11月25日,正在苏俄政府及共产国际首席代表鲍罗廷协助指导下改组中国国民党的孙中山,在广州大本营对国民党员的演说中再一次严谴痛批章太炎等人“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的政制口号:      “回忆武昌起义时,我从海外遄返上海,当时长江南北莫不赞成革命,即如上海一隅,虽至腐败之老官僚,亦出而为革命奔走。惟当我初抵上海时,凡吾党同志,以至绅商学各界,甚而至于一班老官僚,都一齐来欢迎。其中有一官僚极郑重的对人说:‘好极了!现在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灭了。’我当时亦听闻此话,甚为诧异。不久,则见所谓革命党人所办的报馆、所赖以指导国内舆论者,亦持此论调,真是怪事。……其后,张謇、汤寿潜辈亦附和此说;久之,一般革命党人亦随着彼辈如此说。后来民国成立,即有政党蜂起。其时有共和党、统一党,种种色色,不胜缕述,大都皆以取得政权为目的;但完全未有革命党。于是宋教仁、黄兴等一般旧革命党人,以为别人既有了党,吾等尚未有党,乃相率而组织国民党。”      http://bbs.21newyouth.net/thread-286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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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外交政策》 停止忽视台湾

核心提示:美台关系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因为双方沾沾自喜,对于各自重视”搞定”中国大陆越来越视为当然。现在美国有一个短暂的机会窗口期让一个重要的友好关系回到正轨上来。 原文: Stop Ignoring Taiwan 发表:2012年5月17日 作者:KARL EIKENBERRY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美国当代的对华政策非常成功。这一政策形成于1972年至1982年间,具体体现在三个联合公报和《与台湾关系法》之中,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政府,并明确了美国对台湾安全的重要性。在中国攀升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过程中,该政策为美国对华交往提供了一个经过时间检验的框架,并使得美国致力于维护台湾海峡两岸的稳定。 由于有30年经过证明的历程,”不破不补”这句格言似乎是明智的政策忠告。然而政策机器的确需要定期维护保养。美国与台湾的关系是美国对华和亚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调整而且在安全、贸易和外交领域或许需要更换一些零部件。 40年来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台湾自身的进步,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我第一次到台湾是1971年,当时我是西点军校的学员。我参观了台湾的金门岛卫戍区,靠近中国大陆,耳闻目睹人民解放军与台湾军队隔着一条狭窄水域相互进行宣传辱骂。(金门与大陆最近相距不到1.5英里。)中国大陆与台湾多次发生大规模空战,在1958年中的44天内,金门遭到近50万颗炮弹轰炸。 今年3月份,我重返金门,逛了一家商店,里面出售的是当地吴增栋胜师傅用曾布满该岛的解放军炮弹壳制造的时尚刀具。那天下午来了一大批中国大陆游客,他们其实是将他们军队耗费的炮弹买了回去。 台湾是世界第十八大经济体,有着令人钦佩的国内发展成就历史。它是为数不多的从独裁统治过渡到民主政治和从贫穷变为繁荣的国家之一。它现在与美国的商品贸易超过印度。而且它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政治改革样板。就连温家宝总理都承认,政治改革是必要的。他在3月份呼吁加紧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所有这些好消息可能导致台湾因海峡对岸的邻居受青睐而被冷落,但是美台关系有些问题必须解决:双方无力解决失灵的军售程序,台湾对自身防御投资不足,台湾进口美国牛肉的安全纠纷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双方贸易没有进步,以及美国与一个亚洲强国没有充分的官方接触。  有观点认为,美国应该通过逐步减少军售而最终彻底放弃台湾。这一观点在本刊已经遭到强有力的驳斥,而且不可能成为政策。不过,在美国本应加强在亚太地区的现有伙伴关系之际,当前的政策变化会付出更难以估量的代价。已经有令人担忧的迹象显示,美国在该地区的盟友正在做两手准备,因为对美国是否将履行承诺心存疑虑,对中国军事实力日益增强感到不安。美国对台湾的做法对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联盟关系很重要。随着美国在继续承担责任的承诺中撤出阿富汗,即使在亚太地区之外,也是这种情况。 美国应该简化效率低下且不可预测的对台军售程序。目前,台湾立法机构为武器计划拨款,却不能保证美国会批准这种计划;相反,美国批准军售,却不能保证最终交付这些装备。四个主要部门——美台双方的行政和立法机构——应该进行协作,以形成一个可预测和更可靠的程序。 与此同时,美国应鼓励台湾增加对自身安全的投资。马英九总统已经承诺,台湾将拿出国内生产总值的3%用于国防,但尚未采取有意义的步骤——2010年台湾防务开支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1%。台湾的邻邦面对正在崛起的中国而增加自己的防务预算之际,台湾——中国的军事崛起对其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却似乎过于依赖美国,对自己的防御投入不足。 美国和台湾的贸易关系同样很复杂,这也是不必要的。牛肉在美国对台湾出口中占不到1%,却已经成为双边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一争议源于2003年美国发现疯牛病病例后,台湾对进口美国牛肉严格限制。到现在,多数限制已经取消,然而美国牛肉的一项添加剂仍然是台湾人耿耿于怀和民众抗议的目标。由此产生的部分影响是,美国和台湾自2007年以来没有举行过高级双边贸易会谈。台湾人每天就这一问题进行争论;的确越来越多的人称美国人为流氓恶棍,将双方僵局归咎于美国。美国可以采取更多措施向台湾保证牛肉的质量,共同协调,制订出检测检疫程序。这一纠纷不应该再给依然重要的贸易关系蒙上阴影。 最后,在外交方面也有工作要做。美国不承认台湾是一个正式的国家,因此台湾不能称为美国”盟友”,除非从亲密朋友这个意义上说。台湾空军飞行员可能接受美国训练驾驶美国制造的F-16战斗机,可美国依然承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美国在台北没有使馆——不过其事实上的使馆美国在台协会的工作人员规模大致相当于驻首尔使馆——而且明显限制高级别官员访问。2009年,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埃里克·新关因为身为内阁官员,不得不谢绝了访问台湾的邀请;在荣升准将后,我因官身无法重返台湾,而今年之所以成行,是因为在2011年我从军政机关退休了。台湾国防部长高华柱担任此职两年来没有访问过美国。十年来访问过台湾的最高级别的美国官员是能源部副部长丹尼尔·波内曼,他是2011年底访问台湾的。 美国与一个重要的地区性角色——亚太地区的稳定在不小程度上取决于它——缺少军队间和高级别外交接触,削弱了1月份宣布的2013年五角大楼财政优先项目的目标,即扩大美国对那个地区的投入。美国起码应该按照其代价公开重新检讨这一政策。短期来说,美国应该尽快将台湾纳入免签证计划,目前正在评估中。该计划允许36个国家的旅行者无需签证就可以到美国进行商务旅行或观光旅游。 美台关系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因为双方沾沾自喜,对于各自重视”搞定”中国大陆越来越视为当然。现在美国有一个短暂的窗口机会,让一个重要的友好关系回到正轨上来。今年秋季,中国共产党将进行近十年来的第一次领导层换届。我估计,新的政治局今后两年将致力于巩固权力,更加内向和反对冒险。这一时机与美国众议院今年春天预计将重新审核台湾政策法案不谋而合。美国应该抓住这个机会来纠正与台湾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以免关系破裂而需要进行昂贵的修补。 Karl Eikenberry曾于2009-2011年担任驻阿富汗大使,现在是斯坦福大学 Arthur W. Payne杰出讲师。其军旅生涯有很多年是在亚太地区度过的,包括在美国太平洋舰队司令部以及在中国、台湾和香港等地的经历。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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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43 次 更新时间: 2012-05-21 21:49:45 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 进入专题 : 法治 司法公正 依法行政 社会治理    ● 王利明 ( 进入专栏 )       【摘要】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之所以能够替代人治成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在于其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具有不同于人治的特性,如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社会凝聚力。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我国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在此方略指引下,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但不容忽视的是,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阻力,法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原因不仅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的观念困惑和误区。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内涵的确定          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因为这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意义取舍不当将直接导致方向性的错误。从历史上看,法治“Rule of law”一词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1(P187),这在实质上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法治”一词在其他西方国家的表达中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均表述为“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法语Etat de droit),但意蕴大致相当。与此相比较,尽管中国古代也有“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法治形式,如法家强调“以法为本”、“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但正如沈家本先生所指出的,这种法治与西方法治只是形式相似,无法掩盖二者在“宗旨”,即精神内核方面的区别。2故而,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但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3(P114)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4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第二,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P199)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6(P147),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当然,良法的理解和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7(P25);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8     第三,人权保障。人权一般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P18),其中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10(P30)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11(P163)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12(P11)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     第四,司法公正。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转化为“现实中的法”(law in action)的过程。13而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有多重的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谈判、仲裁等,但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来看,由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力的司法机构来解决无疑是最佳选择,而这个机构就是法院。申言之,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依靠良法治理,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正因为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14(序言),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义的道路是由多种正当的程序铺就的”。15程序公正要求当事人在程序上武器对等,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论证和决定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现代法治的一些重要规则,如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裁判者的独立公正等,都是从程序公正中发展出来的,它们也是保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措施。     第五,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16,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因而,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就必然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相对人在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应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17(P5)这正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本质,即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是以法的形式来界定的。18(P81)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中不难看到,一旦公权力失去制约,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破坏,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大于对个别公民权益的损害。三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19(P15)在法治社会,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公权力的内容、行使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还应指出的是,按照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法治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或者称为“薄维度的”(thin)和“厚维度的”(thick)之分,前者体现了富勒所说的法律的一般性、公开性、预见性、明确性、一致性、可适用性、稳定性和强制性20(P3),后者则强调法律的价值和实体性正义,尤其是强调与政治民主制度之间的联系。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法治是一种“薄维度”的法治。21(P2-6)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当。一方面,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而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符合我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和社会状况,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稳定,不能完全用西方的标准来判断我国法治实践成功与否。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法治国目标并不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其参与国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在得到全体公民认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国家,规范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民利益,这和法治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国政治语境下的法治并非“薄维度”的法治。          二、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          从西方的经验来看,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西方要么如大陆法通过复兴罗马法传统,通过成文法来规范社会,要么像普通法通过判例法形成规则约束行为,这些都是通过确立依法治理的框架来回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从过去几百年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治理模式总体来看是成功的,它为西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持。为何法治替代人治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导?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考察法治相对于人治的社会治理功能,进而加深对法治的理解。     对法治与人治进行对比分析,不难看出法治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有不同于人治的以下特性:     第一,法治具有明确性。法律的规定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条文或者内容具有明确性,使人们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实现社会的规范和有序,这诚如荀子所云“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22,即规章制度设立后,人民了解,则方向明确。而人治是“一人之治”,即完全根据特定个人的判断、选择与决定来进行治理,往往由个人的言语发布命令、指令,其最大特点在于个人的随意性和内容的模糊性。而且,人治的决策过程不公开,在决策程序上难以保证最终决策结果是科学合理的。     第二,法治具有可预期性。在法治社会,法律一经公布,就昭示天下,成为人们的行为规则,每个人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从事各种行为,而不必担心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因为每个人行为的后果在法律上都已经做出了规定。如此就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长久的预期,使市场交易得以有序进行,就能够减少社会中交往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人们可以安居乐业。而人治则容易朝令夕改,命令的颁布和废止、更替甚至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喜怒哀乐和情绪变化,因此,人治之下的规则不具有长远的可预期性。     第三,法治具有科学性。在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与颁布,是众人参与的结果,立法的过程可以说是集众人之长,而司法的过程则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对法律进行适用的过程。而在人治社会,命令的颁布往往是个别有权者的决定,从概率上看,个人的决定不如多数人商议而做出的决定科学,而世界上并不存在柏拉图所期待的“哲学王(philosophy-king)”,人的理性是有限制的,这一固有缺陷决定了完全依靠个人能力来治理社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第四,法治具有稳定性。法治社会形成完整的秩序,这种秩序是通过法律而公布的,具有长久的稳定性,其秩序的变动必须经过法律上的修法、立法等活动才可以产生,所以其具有程序上的严谨性,不因个人的变动而变更。历史经验证明,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国家稳定、社会昌明。人治社会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秩序,但这种秩序是难以长期维系的,不具有长久的稳定性。因为社会治理的效果往往被某个人的能力所直接决定,导致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人治社会缺乏对统治者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个人的专断和权力的过分集中。这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是有害的。     第五,法治具有社会凝聚力。在法治社会,法治一则要求全民参与,制定良法,二则要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这两方面可以实现社会公众意愿的有效表达,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并对于法律执行的效果在心理上能够予以接受。在人治社会,如果遇到贤明的君主、清廉而又富有能力的官吏,也可能形成一定的凝聚力,但这种人治社会不可能从根本上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这种凝聚力是有限的。     正因为法治有异于人治的上述特性,所以法治成为适合现代社会特点的基本治理模式。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服务高度流通为特点的陌生人社会,适用于古代熟人社会的人治方法在现代社会难以再发挥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程度与过去有质的差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也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人口的大量、急剧流动使得社会的控制较之以往更加困难,这无疑加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而人治社会的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难以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法治与人治存在质的差异,但它们均是组织社会管理的途径,都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来进行社会管理,这一点在人治社会表现得更为充分,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圣王”理念,还是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均为适例,法治社会也不完全排斥这一点,在一些实现法治的国家(如新加坡),就特别强调推行精英政治,把各界精英都吸收到政府担任高级领导人,从社会招揽人才。23即使是在法治社会,如果吏治腐败,也可能会遇到比人治更糟糕的问题。尽管人治比法治有更悠久的历史,积累的经验也更为丰富,但是,既往的社会治理经验已经使人们达成共识,即法治具有人治所不具有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还是靠法律靠得住。这就是对这种共识的科学概括。          三、法治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24,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是,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社会治理,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经济是一个国家的血肉,但法治是国家的骨架和脊梁。25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公平和有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矛盾凸显,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完全消除。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6(P154)这就精辟地概括了中国要实行法治的原因。     (一)法治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有几千年的人治历史,其中存在过许多盛世时期,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并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历史发展的惯性规律来讲,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有不少可援用的经验。但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现代化时期,过去的一些做法已经不合时宜。比如,在封建社会,一个县官可以仅带着一两个随从去治理有着十余万人的大县,这与当时农业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无讼的乡土观念以及自治结构等是相适应的。但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在逐步进入工业社会乃至所谓后工业社会后,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迁,日益从原来的“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矛盾和挑战,传统的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治理结构很难应对这些矛盾和挑战,以法治为中心的规则之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便至关重要。如前所述,在现代中国,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速,人的个体性大大增强,交易方式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治理手段对人的控制大大弱化,必须通过法治来加强对人的保护和对个人行为的规范。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已逐渐培育和建立起来,社会各个阶层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分化,要保证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也需法治予以调整。在我国当前,权力作为社会中枢的特征在社会经济领域也在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权力、部门性权力的强化与国家权力的相对弱化,因而完全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现深度控制已越来越困难。27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通过法治合理地规范权力和控权。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好各种利益冲突,只能借助法治的力量。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和法治是同一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28(P314)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的,这就必须依循一套完善的规则,以实现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整。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法治构建了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易的总和,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确定了明晰的产权,为交易确立了前提;而合同法等法律则明确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侵权法、刑法则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建构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有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的规则去抑制彼此可能造成的损害,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29这就有必要通过法治明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力和界限,通过政府依法适当干预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0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不当竞争,防止垄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为企业创新和资源配置提供优化的法律环境;通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信守合同、严守允诺;通过侵权法防止通过侵害他人权益来获取利益;通过刑法铲除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从而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三是维护市场的合理预期。无论是房地产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证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的构建,尤其是金融市场赖以建构的虚拟经济极其脆弱,更是依赖于人们对规则、制度的信心与预期。现代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实际上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为基础,以交易当事人对制度的合理预期为前提;只有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此种预期,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四是通过保护交易当事人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经济“稳定器”和“安全阀”。在财产与人身的安全中,人身的安全更为重要,只有有效保护这两项利益,人们才能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治,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五是有效防治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外部化效应。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掠夺和恶化、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副作用。其深刻的原因在于未严格的依法办事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例如,一些环境污染企业能够不经过全面的环评就上马,一些企业的严重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都反映了我国法治不健全的现状。六是可以提供有效的、可信服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是交易的综合,其中充满了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面对这些冲突,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来解决纷争。     (三)法治是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稳定压倒一切。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和群体性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易扩散性、易激化性等特点。31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固然有利益分化与冲突的背景,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司法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为社会矛盾主要化解机制的巨大作用而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其中的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被纳入法治的轨道。32(P3)在某种意义上,当前矛盾多发的状态,正是建设健全法治的良机。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是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实践来看,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在发生之后,出现了非程序化和失范性的特点。这些纠纷不是采用理性的诉讼方式,而是通过上访、群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来解决。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损。在司法功能不彰的情形下,我们曾经希望借助于信访制度来解决矛盾,但结果导致了司法一定程度的边缘化,党政机关不堪接访重负,且因为大量的上访都是涉诉信访,接访者也难以对所涉争议做出公正的评判。一旦大量纠纷通过接访来解决,势必导致“信访不信法”等法治被弱化的后果。33笔者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信访制度的存在仍具有其合理性,但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应当尽量鼓励公民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引导公民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化解的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34还应当指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结果,反而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尤其应当看到,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正当行为的功能,形成对遵守规则的合理预期。实践中,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我们的维稳成本居高不下,各级党政机关的维稳压力越来越大。在一票否决制下,各地政府将维稳当做第一要务,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出不计成本。35这样的做法不具有可持续性。单纯为了化解矛盾而“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做法,在短期内似乎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其会损害民众对规则的合理预期,反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相反,对于各类突发的矛盾,一旦形成依法解决的机制,对于未来同类的纠纷便可做出相同的处理,甚至为当事人提供自行解决纠纷的参照,最终有效地化解和减少纠纷。     二是法治本身是一种“控权”机制,法律在赋予公权力机关国家权力的同时,也一并确立了其权力的界限、责任、行使程序。健全的控权制度以及保护私权的机制,可以有效协调好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存在的“仇官”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行政权的不当行使、官场腐败、官商勾结、执法不文明、漠视人民群众诉求、信息不公开等原因造成的。36而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法治、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机制来有效遏制。     (四)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甚至已经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实践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法谚云:“法是公平正义之术。”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其终极目的仍是实现社会正义。英国学者威尔金森等研究发现,在注重平等的国家,无论是经济增长质量、社会稳定、居民幸福指数、犯罪率等都优于贫富差异过大的国家。37(P15-215)这也恰恰表明法治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立法,完善有关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立法。在一个法治社会,仅仅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基本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通过法治解决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能够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奠定维护、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五)法治是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保障     在古代社会,法家就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这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遵纪守法的人占多数,那么这个国家就能保持强大;如果民众都不遵纪守法,则国家必然衰弱。毋庸讳言,由于历史、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随着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崛起,必将受到一些西方势力的遏制,一些反华势力也会兴风作浪,使我们面临重重的困难和挑战。对此,最好的防范办法就是实现国富民强、社会和谐。而无论是繁荣市场、发展经济、充分发挥民众的创造力,还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法治在其中的功效都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解决好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一系列问题,维护国家稳定,实现国家繁荣,从根本上杜绝反华势力的渗透、颠覆企图。     当然,法治绝不意味着以法律来治理一切。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社会上的大多数纠纷和摩擦还需要依靠公共道德、党纪政纪等社会规范来解决。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从“大头娃娃”、“三鹿奶粉”到“瘦肉精”等多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反映了漠视法律规则、政府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反映了诚信缺失的现实以及道德教化的必要性。但是,在各种治理模式中,法治在社会管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其他社会管理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法不能够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法律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社会的底线;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          四、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其能否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人类总是渴望生活在一种有序的、稳定的环境之中。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权利,而法治则是这种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法治是以规则治理为主要特点的治理模式,而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并且公开,而且在当今绝大多数现代国家中,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社会成员整体的充分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需求,遵守法律也就是实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因此,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具体而言:     第一,法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保障。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幸福指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治。维护民生、保障人权是实现民众幸福的基本前提。民生是什么?笔者认为,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财产和人身如果得不到保障,老百姓就不能安居乐业,更无法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也就谈不上民生。民生还包括人们在养老、居住、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等方面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使人们安居乐业、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法治使人们能够自由、有尊严的生活。法治作为一种规则治理模式,能够引导人们选择行为方式,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形成按规则行为的习惯。法律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应做法律的奴仆。”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为,如此则可以将规则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本身,人们在行为时会自动遵守各种规则。一个守法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基于对守法的预期,人们便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使生活具有确定性,从而获得自由。同时,法治也保障着人民的尊严。在法治社会,人是作为公民而存在的,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才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够真正享有尊严。法治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文明社会意味着人们行为的规则是法律。38(P3)     第三,法治社会使人们具有安全感。在法治社会,政府是按照宪法组织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是通过宪法获得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私人领域,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弱肉强食、恃强凌弱、以势压人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被容忍的。因此,在法治社会,民众不会对公权力抱有恐惧感,也不会因为符合法律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而担心受到强权的打击和迫害;国家也不能够随意地占有和剥夺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在法治社会,公民能够感到制度所提供的持久的安全,相信法律会保护自己,从而不会恐惧任何邪恶势力。     第四,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法治表现了一种社会的有序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文明有礼,安居乐业,遵纪守法。法律能够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治社会,人们都应学会按照规矩来行事,每个人行使权利时都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人们能够依循法定的程序去寻求救济、有序地解决纠纷。在法治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程序来实现救济。尽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但在法治社会中,正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39(P95)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纠正执法和司法中的错误,从而在法治的框架内得到救济。     第五,法治能够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追求社会公正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理想,也是人民幸福的内涵,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一个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人们才能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治能够通过有效分配社会资源,解决公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公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在法律面前,不管个人之间在身份、能力、财富占有等方面有多么大的差异,他们都是平等的。40由于法律具体规则能够涉及社会财产的一次和二次分配,涉及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和对损害的补偿等社会因素,所以,这种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有时不仅仅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包含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从而可以增加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五、依法治国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          法律作为一种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制度,反映了人们在相应时期和背景下的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中国的法治道路应当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不能也不应全面照搬西方。从历史上看,一些西方法治国家曾将其法治体制移植到亚洲、非洲等殖民地,但从结果来看,并不能说完全获得成功。41(P10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治和文化、社会发展程度之间的紧密联系。笔者认为,西方的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是其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的结果,这种法治理念更多地关注西方社会形态、历史文化传统,未必都适用于东方社会。42(P86-87)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从立法方面来看,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道路,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司法方面来看,司法制度基本完善,司法已经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制,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也已经初具规模。从执法方面来看,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基本的工作规范和目标。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展开,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大大增强。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息息相关的。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改善了商业环境,并因此进入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43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这个转型不仅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在转型社会中,必然存在两种体制的特征。30多年经济的高度发展,在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只有通过法治,也必须依靠法治。但这并不是说实现法治就能够一蹴而就,也不是说有了法治就能一夜之间解决所有问题,在我们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     为了推进法治建设,我们需要一个战略规划。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是一种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44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稳步推进。为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需要一份“路线图”。这份“路线图”就是对法治这一宏伟目标的最终实现做出战略性规划,设定数个不同的实现阶段以及每一阶段的阶段性目标,指明每一阶段的具体任务和衡量指标体系。制定这一战略规划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通过战略规划可以实现向法治国转型中的社会稳定有序。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甚至可能遭遇社会动荡。如果有了战略规划,我们就可以按照所设想的步骤逐步推进,并可以制定预案,即在总体法治战略规划制定之后,各级机关、各部门也应当围绕本部门的各项任务,确定本部门的具体落实计划以及相关应急预案。这样,通过富有前瞻性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或者缓解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战略规划也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是始终不可分离的。民主是依法治国必备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法律在实践中就难以甚至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而民主的完善又必须通过法律来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政治保障。离开法治搞民主必然会出现社会的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的状况,也无法真正实现民主。离开民主搞法治,也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45从根本上说,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就是民主治国、人民治国。46(P8)只有在人民主权的思想基础下依法治国,法治才具有正确的目标和方向。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相配合、相协调,否则任何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战略规划统筹规划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步、有序、顺利地推进。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也需要制定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     通过分解法治实现过程中的步骤和措施,制定战略规划是完全可行的。法治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完全依照边实践、边摸索的逻辑,而需要事先做出战略性规划。这是因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成果,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性的规律和路径,不同法律传统的法治仍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原则。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的基本内涵,我们不宜简单地全盘照搬,但也不宜简单地全盘否定。其中的许多内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相当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从这些国外的既有经验出发,结合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宝贵实践,我们可以将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分解为多个不同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设定不同的具体任务以及所要完成的阶段性指标;根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个执法主体、普法教育等,分别按照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由此建立一整套评价指标体系。可见,制定这一战略规划是完全可行的。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采取规划的方式推进改革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来看,我们历来都有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稳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行政执法来看,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一纲要就其性质而言,就是依法行政的规划,各级行政机关正是按照纲要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从而稳步地推进了政府法治建设。从司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一直采取规划的方式,曾经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等,系统部署2004年至2008年法院改革的各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为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仍缺乏全面推进法治的规划。     笔者认为,制定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首先就要明确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此目标之下,可以将法治建设的内容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并分别拟定规划,确立各阶段的发展目标:第一,宪政制度建设规划。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形式性要求是,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并受宪法的制约。实现依宪治国,不仅要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还要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得到及时纠正。此项任务可以具体分解为:公权力的分配和监督,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制度、预决算公开和监督制度、选举制度等。第二,立法任务规划。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后,我国还有很多具体立法工作有待完善,例如,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法、对程序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等。再如,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公民的社会性权利。第三,司法改革规划。在司法方面,应当逐步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机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完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执行程序、法律援助、冤假错案的纠正与赔偿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经费保障、法官薪酬、培训等相关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化解“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第四,依法行政与建立法治政府。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厘定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压缩政府审批权限、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完善行政诉讼、复议等制度,逐步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强度。第五,完善对私权的保护机制。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这其中不仅包括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包括其他权利的保护。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落实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努力降低犯罪率,规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私权。第六,法治的关键还在于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和法治教育的力度,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新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以及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47共和国经过60多年的风雨兼程,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崛起于世界的东方。但一个崛起的经济发达、人民幸福、政治文明的大国,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大国,一个和谐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社会。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J. R. Tanner.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of the Reign of James I, 1603-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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