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本来,我也有心想像杨金柱那样,在4月19日到重庆去一趟,亲临其境看个究竟的。由于正为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创作交响组曲《首义颂》的旋律部分(第七稿)赶工,未能如愿。也幸亏没有去成,不然,也会像杨大侠那样得不到旁听证悻悻而返。   不过,我还是在家里的电脑上跟踪了一整天。到我现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虽说庭审还未结束,我已大致看出了一些名堂。加上此前持续的关注,归纳一下,这个漏罪案,至少存在十大硬伤:   第一,设局“做案子”的痕迹明显。李庄原案二审于2010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宣判之后,2010年2月10日中午入狱服刑,不到两小时即被警方提走,带到看守所关押和接受遗漏罪行调查。这说明警方此前早已接到“检举”或“报案”,但却不想将其与原案一起合并审理,而硬是要等其判决生效之后,再来追究一次“漏罪”。   第二,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问题。重庆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李庄2008年在上海为孟英挪用资金案担任辩护人所涉嫌的犯罪问题,是如何进入侦察程序的?至今仍然是一个谜。说是有人举报,究竟是何方神圣向其举报的?为什么不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举报?为什么早不举报、晚不举报?偏偏这个时候前来举报?重庆方面又如何能在公众面前排除自己专门派人前往上海去动员有关人士出来做指控李庄漏罪之伪证的犯罪嫌疑呢?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重庆方面就一定真的做了伪证,但其难逃此种嫌疑,则是肯定的。——这就会给此番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罩上阴影。   第三,管辖权的合法性问题。李庄漏罪案,依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当由上海方面管辖;根据服刑地管辖原则,或可以由重庆方面管辖。但后者主要是指原案宣判之后新犯罪行。对于此前所犯旧罪,重庆援引的法律文件,一则规定不明,二则效力等级不高,不若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或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管辖。   第四,可以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于给自己脸上抹黑。本来,李庄原案本身就存在着公权报复的很大嫌疑,国人至今不能释怀。因为,李庄当初之所以涉案被捕,就是因为他指控警方对其当事人龚刚模刑讯逼供。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罪及刑罚绝不在辩护人伪证罪之下。重庆不去消解自己身上的犯罪嫌疑,反而将指控自己犯罪的辩护律师抓捕起来,这本来就是愚不可及的蠢举。如今又变本加厉,企图通过追究李庄的所谓漏罪而使其不能如期出狱。这样的嫌疑,重庆方面不去清洗,不去回避,反而硬是执意要逮着虱子放到头上去——自找麻烦。重庆这样做,要想天下人不耻笑自己,就太难了。   第五,控方证人的资格有瑕。徐丽军是李庄漏罪案的关键证人,但从她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来看,属于污点证人。因为,假如李庄真的犯教唆她去做伪证之罪的话,那么,这个徐丽军本人必是直接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之人。正如许多人已经指出的,徐应当是李庄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此看来,以这样一个污点证人的证言作为关键证据,此案的硬伤还不够明显么?   第六,证据链断裂,或本来就不完整。因为,要想证明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首先要证明此前已经存在着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那就是:徐丽军给孟英的100万元人民币资金确定无疑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真实的情况是,到今天为止,对于这笔钱的性质依然无法加以确认。既然如此,请问,客观事实既不存在,又如何能断定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伪证罪呢?   第七,像去年的李庄原案一审一样,又是所有证人都不出庭。如此罔顾法律的审判,为天下笑,也为法律界的绝大多数同仁所不耻,而重庆方面竟然能够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故伎重演,实在是太不长记性啦。   第八,法律程序上不合逻辑。如前所说,要定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只有搞定徐丽军之后,才有可能搞定李庄。这也与去年的李庄原案一样:要审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审结龚刚模涉黑案,而不是相反。这样简单的法律逻辑,重庆方面一点也不讲。去年如此,今年亦如此。年复一年,毫无长进。   第九,荒唐的普通逻辑和可能的幕后交易。杨学林律师已经指出,“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笔者接着杨学林律师的话想指出的一点是,不仅不合乎常理,而且还违背基本的逻辑;不仅违背基本的逻辑,而且还暴露了此事幕后可能的交易。要知道,如果控方材料属实,徐丽军这么做与其说是检举和控告李庄,还不如说是检举和控告她自己!莫非徐丽军真的已经神经失常?不然的话,即使再愚蠢,作为一个正常之人,她也不会在孟英案审结多年之后,硬是跑出来自找麻烦、自揭其罪!显然,此事惟一的合理解释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或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或此二者共同的上级,为了能让徐丽军站出来指证李庄,不仅做了动员工作,而且还做了庄严的承诺,那就是:只要你徐丽军站出来指控李庄教唆你做伪证的犯罪行为,我们就保证不再追究你本人的伪证罪;不仅我们重庆不究,我们还可以做上海的工作,保证他们也不予追究!   第十,恐怖的隐含逻辑。另据华龙网滚动报道,“检方举示的第六组证据,包括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时的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孟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这难道也能算是李庄犯罪的一个证据?实在叫人大跌眼镜!且不说李庄后来被孟家解除了委托关系,即使李庄没有被解除委托关系,法院方面硬是要给孟英一个“有罪,缓刑”的判决,也不能证明李庄此前所做的努力就一定是犯罪呀?依我们现今所知上海检方所提出的证据来看,既然徐丽军一会儿说是投资款,一会儿说是借款,那这笔钱的性质就存在着争议而难下定论。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孟英可以被判无罪释放。当然,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其有罪,也未偿不可。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一时半会儿也杜绝不了。但是,如果因为法院判了被告有罪,而其辩护律师则竭尽全力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包括提供了一些不一定百分百符合事实的证据、证言,就认为这个判决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一个证据,那就不仅荒唐,而且很恐怖了。因为,这样一来,又有谁能免却涉犯此罪的嫌疑呢?   以上所述十大硬伤,也可以说是重庆办理李庄“漏罪案的漏洞”,希望能得到重庆有关方面的重视,及早想办法加以修补,以免再漏。   作者:余元洲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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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按]刚刚收到杨学林律师发来的定稿辩护词,他授权本网独家首发(允许转载)。由于斯伟江律师的辩词已经事先研究发我,微博同步直播就用了他的辩词,并同步全文公布。刚才认真审阅杨律师的辩词,严谨、理性、规范,更加符合刑事辩护词写作的规范和逻辑性,是一份非常高质量的辩词,不愧为功底深厚的资深刑事律师。同斯伟江律师的辩词相得益彰,已经从事实、证据、法理、程序上完全论证了李庄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感谢两位出庭律师出色的工作。现将辩护词公布。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 一、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李庄没有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 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属于借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认识。把借款误认为是投资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徐丽军是一个普通的妇女,她不是一个投资的专业人士,不可能懂得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果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按照法律规定不是投资而是借款。然后按照律师的观点去法院改变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查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如果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那么侦查机关就是蓄意枉法;如果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因为这将对中国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丽军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提到李庄时称:“我说不是投资款,他还给我讲了投资款和借款在法律上的区别”;证人王辽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也说:“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这说明李庄是在以一个法律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向徐丽军进行讲解,告诉徐丽军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庄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的情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丽军在笔录中提到李庄向其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她的欠款,李庄自己归还她这些欠款。这种说法由于被李庄所否定而徐丽军无法自圆其说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而不具有真实性。案卷材料显示,李庄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律师费是5万元。这5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李庄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5万元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李庄并没有从孟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件结果进行奖励的承诺。他不可能向徐丽军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就由自己归还83万元欠款。退一步讲,对于83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李庄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徐丽军也不可能相信李庄。因为在此之前,在有打款凭证的情况下,在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83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徐丽军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并不熟悉的李庄的空口承诺?因此,本案不能充分排除徐丽军为了要回欠款,主动要求改变证言的可能性。而李庄仅仅是向徐丽军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2、徐丽军在接触李庄之前即已经改变了证言 徐丽军改变证言并不是2008年李庄介入孟英案后才发生的。早在2005年徐丽军就已经改变了证言,而这与李庄无关。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27日和11月4日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提到,2005年上海两个律师(实际为法律工作者)向她进行了调查,她改变了证言,证明100万元是借款,还有录音。 既然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徐丽军已经改变了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并且李庄已经拿到徐丽军改变证言的录音资料。既有书面材料,又有录音。这些证据已经可以用作证明100万元是借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徐丽军不出庭作证,李庄也可以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李庄完全没有必要以自己归还83万元为代价来“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 3、李庄没有要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所谓“辩护人妨害作证”,使证人改变证言,关键要看其证言的真实性。如果其改变后的证言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但没有妨害作证,而且还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显示,徐丽军改变后关于“借款”的证言才反映了真实情况,而其关于“投资”的证言却反映了虚假情况。 从工商档案材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知,徐丽军自始至终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投资款。即便有的人在“出资”的当时自认为是投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属性充其量也就是借款。因此,不管个人在当时或者后来是如何认为的,都不能否认其借款的属性。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证时,肯定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投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当时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否则的话,将会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因为如果仅凭证言就能认定某人的股东资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必通过真实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可以不花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徐丽军改变证言有其目的,并非外来因素所致 从徐丽军一直的心理状态看,她并没有与公司风险共担的心理准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目的,一会儿说是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为此还进行过假自杀。不论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这种心理状态恰恰是一种借款的心理状态。因为没有一个真正的股东所追求的目标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投资回报,即分红。 如果徐丽军想当一个真正的股东,任凭外人怎么教唆,她也不会轻率地把投资款改说成借款,而把他的股东资格给弄没了。因此,徐丽军的所谓出资,不论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他本人的心理上看,都属于借款。其在作证时说“借款”既没有违背客观事实,也没有违背其主观愿望。 综上所述,李庄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告诉徐丽军其出资不属于投资而属于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二、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定罪的证明程度。 1、证人徐丽军与李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徐丽军向孟英追要欠款一直没有成功,为此,徐丽军还曾经到北京找李庄。徐丽军与李庄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这一事实,从徐丽军的证言中都可看出。这种情况下,徐丽军的控告和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徐丽军的证言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只有在得到其他证据充分印证的情况下,徐丽军的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够得到认定,其证言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庄是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定罪判刑的,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当然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如果李庄果真存在被“徐丽军控告”的行为,在83万元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徐丽军没有必要等到数年后才提出控告。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同时,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如果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想要求李庄履行承诺,李庄都已经被判刑了,他如何给你钱呢?因此,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出现的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的解释,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怀疑。 2、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足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容易取得一致。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往往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一般情况下,证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联系、沟通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一般来说意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证人之间证言的一致性,就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3、证人证言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 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李庄实施了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是否让徐丽军按照其安排将对投资的证言改为借款的证言,既没有录音等视听证据,也没有书证等其他证据,证言本身的真实性都无法得到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证言就认定李庄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4、部分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失去或者降低证明效力。 (1)取证时间不合法: 如2011年3月31日向苏文龙的取证;2011年3月30日向田劼的取证;2011年3月29日向张勤的取证。根据起诉书所称,本案是2011年3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于未见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手续,我们认为此后的取证均为非法。 (2)取证地点不合法:如对苏文龙的取证地点是在茶楼;对孟英的取证地点是在新乡居委会办公室;对张勤、俞明的取证地点是上海市司法局;对闵圣闻的取证地点是在淮海中路1728号523室;对戴桂秋的取证地点是沈阳市辽宁大厦413房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综合上述取证地点,均不是法定的三个地点。 (3)侦查人员采取诱导式、陷阱式提问:如对戴桂秋的询问:“徐丽军与孟英合伙做的生意如何?”这是一个两难问题,无论如何回答,都首先肯定了徐丽军与孟英是合伙做生意,当然就是投资和股东了。又如对杨盛梅的询问:“那到底是谁教唆徐丽军在孟英涉及的一个官司上作伪证的?”先肯定了有人教唆,不论回答是谁,都有犯罪发生。这是对一位77岁老人的提问,你让她如何识别? (4)侦查人员欺骗证人涉案案由:如对闵圣闻的询问:“现在我们就孟英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找你进行调查核实”。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孟英案的侦查机关是上海的,重庆市的侦查机关前来侦查的是李庄案。这种故意隐瞒案由、欺骗证人的做法,违反取证规则,也是不道德的。 5、本案被告人讯问笔录全部为非法证据。 被告人李庄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间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李庄的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零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隐匿重要证据。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证据,我们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7、证人全部没有出庭作证。 我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通知控方全部十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可是一位也没有来。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只有当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书面证言效力、并且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才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而本案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甚至于连是否存在某个证人都无法确认。特别是徐丽军,他既是据称的举报人,又是主要关键事实的证人。但是她的举报是否发生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护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出庭,才能查清。否则,徐丽军的证言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控方三种证据中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支撑控方证据体系的三条腿只剩下两条腿了。而所谓书证,其实都是一些对认定犯罪事实没有直接意义的材料,如李庄的个人身份、李庄办理孟英案的手续等材料。这样一来,就只剩下“证人证言”金鸡独立了。然而在全部证人证言中,据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李庄“教唆”徐丽军的,只有徐丽军本人和她儿子苏文龙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人的证言无一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暂不论是不是真的),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这样一来,就只剩下徐丽军母子的证言在“互相印证”了。由此我们已经可以判断,控方的证据极其薄弱,这只金鸡基本上要趴下了。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案。虽然合议庭不允许提交徐丽军的录像,但是正如李庄刚才所讲的,一份徐丽军的录音就足矣。李庄的话又一次证明了他是一位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因为只需要这一份录音证据,就足以将已经摇摇欲坠的控方证据体系全部击垮。(该录音的详细内容已经宣读,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控方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三、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鉴于李庄涉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发生在上海,因此,本案无论是审判管辖还是侦查管辖,均不属于重庆市。(斯伟江律师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不再赘述) 四、李庄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侦查机关采取了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一直在对李庄进行抹黑。就在刚才,控方还用更加不堪入耳的语言给李庄扣上了“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革式大帽子。说实话,我在未接触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门和媒体获悉了李庄的一些做法,对李庄的职业道德产生过怀疑。但是当我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且三次会见了李庄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天有必要在此为李庄正名:李庄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仅就孟英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英的辩护人后,于2008年5月4日,李庄立即会见了孟英,查阅案件材料,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英拟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至2008年7月30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会见孟英8次,向法庭提交了45份证据,仅证人就达23名之多。戴桂秋在2010年8月24日的笔录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立岩在2010年9月14日的笔录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在我国的那些头上顶着光环的大牌律师中,有谁能够做到对一个只收五万元的案子如此认真和付出?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李庄在手中没有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而且还能够熟练地引用法律条文,甚至于他的质证质量有的还超过了我们两位辩护人。这与他常年累月的勤奋和积累是分不开的。我们无法想想,具有如此水平并且同时也深知刑辩业务风险的一位资深律师,会去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昨天,李庄在回答我的提问时,已经给出了答案: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李庄还斩钉截铁地否认了他在执业中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而且是在所有的经办案件中! 五、侦查机关的许多做法突破了法律与良心的底线 办案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追究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在办案中视法律于儿戏,肆意玩弄法律,则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将逐渐降低。我感到十分可笑的是,刚才控方竟然说李庄是在玩弄法律。事实胜于雄辩。到底是谁在玩弄法律,请看如下事实: 1、2010年2月9日,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接到执行通知书。第二天即2月10日,李庄被送到南川监狱“服刑”。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李庄被告知又发现了漏罪,需要再回看守所“配合侦查办案”。(见2011.3.25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情况说明》)这个过程前后五个小时左右。 侦查机关也许以为他们很聪明,用这个办法就可以说是在李庄的“服刑”期间发现了漏罪,因而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原审法院审理。岂不知卷宗材料显示的发现“漏罪”时间并非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间,而是此前的1月27日。这种情况恰恰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侦查机关早不说发现漏罪,晚不说发现漏罪,恰恰在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候发出通知称“李庄还有余罪未被追究”。这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留给我们的印象是拙劣的玩弄法律的技巧以及对被告人的肆意欺骗。 2、合同诈骗案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此后一天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立案。这是因为办案机关明知其对后罪无管辖权,而企图以先立案有管辖权的来争夺其对后罪的管辖权。严格地说不存在争夺,因为没有其他地方在与重庆市争夺。这是因为其他地方并不认为李庄在他们那里的行为属于犯罪,否则的话,岂不是在发生这种行为的2008年就已经在那个地方立案侦查了。 办案机关用这种办法获得了管辖权后,又将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唯独将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罪起诉。这种强迫审判机关对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绑架行为,其内心对于司法的敬畏感丧失殆尽,留存的只是对司法的嘲弄。 3、本案侦查时间从2010年2月17日就开始了,至2011年3月28日才结束侦查,时间长达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一天。从检察机关只用四天就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来看,似乎证据体系已经相当完备,无需发回补充侦查了。可是就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还在不断地提交新的证据。如果这种做法仅仅表现出侦查机关的办案随意性以及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那么在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后,侦查机关还在进行新的调查取证,那就是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了。如果说前面的几种情况属于侦查机关钻法律空子的话,其在审判阶段还源源不断地调查取证并且提交法庭,那就是明目张胆地挑战司法的权威了,是在全国都闻所未闻的践踏法律了。 4、李庄被终审宣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监狱服刑。这样李庄可以依法享有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家属会见的权利。即便是在看守所服刑(当然将李庄羁押在看守所服刑也是违法的),也是应当给予家属会见权的。因为使一个已决犯人得到家属会见,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而本案的侦查机关竟然使得李庄在终审宣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与家属会见。据家属反映,他们是每半月就写一封信给李庄的,而据李庄说,管教只给他有选择性地念过一封。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人道主义。 5、李庄在被羁押的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只能听到对他全盘否定的声音,只能看到对他全盘否定的材料。而外界对他的涉案有争议的情况,特别是律师界发出的许多声援的声音,他是不知道的。侦查机关以欺骗来摧毁一个被告人的心理,已经突破了良心底线了。更有甚者,在我与魏汝久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之后,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两位律师的评论。这些评论大部分是肯定我们的工作,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还有少量的五毛进行的谩骂。侦查机关竟然将那些对我们谩骂的帖子打印出来给李庄看,而对那些肯定我们辩护工作的评论却只字不提。后来对斯伟江律师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侦查机关用这种类似“下三烂”的方式在被告人面前诋毁其辩护律师,我敢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开庭的前一天我们会见时,李庄才最终告诉我们其自己的辩护方案,就是坚决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但是他在说话时是非常小心谨慎的,生怕暴露自己的这一决定。这充分说明,李庄在被羁押的过程中,受到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联系到李庄在庭审中表示其从来没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李庄的真实观点,那就是他从来就没有罪。 6、围绕本案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值得善良的人们深思。就在昨晚,湖南律师杨金柱来到重庆准备要求旁听本案,在机场竟然遭到30多人的围攻。他们打出横幅“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李庄还我130万元”。巧合的是,在本案开庭前的一个小时,这些人又来到江北法院门口打出了“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的横幅。这使我立刻想到了文革的情景。文革是无法无天,现在可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些人来到法院门口,是想干扰司法吗?这种集会和示威活动经过哪里批准的?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普通老百姓是无法做到的。 另外,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将大量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关在门外?为了对记者严防死守,竟然连家属的旁听人数也要进行无端的限制。这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们,李庄的所谓漏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完全是侦查机关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其目的是企图在2011年6月11日李庄刑满后继续关押李庄。然而事实和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李庄是无罪的。真正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我在这里请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你们的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我衷心地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天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能说这样一句话:“当年咱们办理李庄案,起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谢谢你们!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1年4月20日 相关日志 2011/04/20 — 斯伟江: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 (0) 2011/04/20 — @陈有西 今日李庄案辩方律师斯伟江辩护词 (0) 2011/04/20 — 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0) 2011/04/20 — 金融时报:李庄案第二季 (0) 2011/04/20 — 《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站记者的李庄案法庭现场报道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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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李庄案: 李庄案今开庭无论成败与否均将载入史册

李庄案今开庭无论成败与否均将载入史册 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捕 作者 北京特约记者 周西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定于今天开庭,审理李庄被诉妨害作证罪一案。对此,有评论写道,在此案“第一季”,多位法学界人士曾质疑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在即将开始审判李庄“遗漏罪行”的“第二季”,公众期待审判能够依法办事,独立进行,程序正义也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否则的话,不仅本案被告受到伤害,中国法治也将严重受损。 财新网上《财新观察》的文章回顾说,去年2月9号,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北京律师李庄被认定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案的种种不同寻常之处,特别是其程序性硬伤,当时就曾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议。 比如说,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警方羁押之下的7名辩方证人竟然无一人出庭,辩护人也无法接触证人以证实其证言;不仅如此,被告方关于庭审迴避和异地审理的要求也统统都被驳回;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均未能正常行使,凡此种种,无疑都是显著的程序不当。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近日公布的一些材料还显示,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至于有关方面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纠缠细节”等等,更是令人感到震惊和忧虑。此次李庄案“第二季”审理出现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审结束之前,程序正义再受质疑。 《财新观察》的文章又说,众所周知,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尽管实质正义是重要的,但是,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都严格符合程序,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实现公平正义。脱胎于800年前英国《大宪章》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历经英美、欧陆等大量民主国家司法实践不断增益的成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已成为全球司法界的共识。为实现程序正义,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就是司法权独立,即法官个人独立裁断,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权力、金钱、人情、民意等。不过,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大部分中国民众对程序正义原则还相当陌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 程序正义观念则认为,结果正义诚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讯逼供这一中国司法中的顽疾为例,热衷此道者往往认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则无所谓,办案人员往往不择手段,结果不但难以实现正义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应避免的罪恶。即使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万万的沉冤为代价的,聂树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谓程序不正义导致结果不正义的典型案例。 虽然单凭程序正义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义,但是,正义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减少人为的错误。个体作恶被枉纵,较之于制度作恶冤枉无辜,前者为轻,故“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辛普森案审判中,辛氏杀人嫌疑极重,却因警察刑侦程序违法无法获得有效证据,最后法院只能宣判辛氏无罪。主审法官伊藤曾悲怆泣下,却只能服从法律,这体现了司法正义至高无上的原则。 文章最后强调说,虽然中国曾经有过“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管用”的时代,也曾有过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因此,在举国关注的李庄案再度开庭之际,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层层迷雾,众多国内外人士正在密切关注之中。毫无疑问,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就是一块试金石,也注定是一起标志性事件,无论成败与否,均将载入史册。   关键词 司法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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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10421】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图文完整版浏览前往: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2524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有可能引起内心冲突或愤怒等不适症状。若有此症状自觉被误导者,请绕行。若按捺不住看后症状特别明显,可自行前往CCAV等欢乐频道进行综合调理。其余,概不负责。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和链接。 每天一图卦,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这个世界 【1】寻人启事 一枚身高7.9米、体重约17吨的巨人,不见了。 南都记者九点二十五分在现场看到,原本位于天安门广场东侧,国家博物馆门前的孔子像确实不在原地,代之以蓝板遮挡,现场工作人员称,孔子搬走了,据说是去修善,以后可能搬回来,也可能再也看不到。( @南方都市报 ) @吴祚来 :孔子像从国家博物馆门前移走了,许多国内外媒体不理解,某新闻发言人说,希望大家保护情绪稳定,孔子已是国家文史馆员,受到总理接见,有关部门已分给他大三居经济适用房,具体地点就住在宋庄, @于建嵘 大师的隔壁.有人说孔子雕像是上访者形象,这是对先人的曲解,孔子需要休息,请大家谅解. 【2】警民大联欢 听说上海有点热闹,一些司机同志为喜迎油价上涨,纷纷放下手中工作走上街头集体庆祝,人民警察同志为保护出行工人个人安全自愿加班,并引发了一系列警民大联欢,周围群众纷纷赞扬党的领导有方,社会和谐安定!( @威廉出没注意 ) 【3】此举可能会激发广大群众的入党积极性 11年VS10年:北京一家餐厅老板为少交电费,私自改装电表窃电,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窃得价值47万余元的电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判其有期徒刑11年。 刘林祥担任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任职期间因挪用公款近4亿,终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推来推去的推 :1、入党确实可以抵消部分刑罚2、法律不为特立独行的群众弯曲3、此举可能会激发广大群众的入党积极性 【4】《江苏省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 不得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聊天;不得利用公款相互吃请;不得观看、收藏、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拨打色情电话;不得搞婚外情……(扬子晚报) 【5】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斯伟江 :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李庄案“第二季”一审辩护词 ) 【李庄案进展 突改延期开庭】现场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庭审进行到最后,李庄正要进行最后陈述,突然被法官打断,宣布休庭,并延至2日后(4月22日)再开庭。律师团成员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 分析,22日或恢复法庭调查和继续辩论,甚至可能撤回起诉补充侦查。(21记者 @想做薛定谔的猫 ) 【6】一国两制 问:香港和内地的差别是什么?答:香港:老太一纸诉状逼停一座桥;内地:全家抬煤气罐上楼保不住一套房。( @新周刊 ) 【7】贵国无难事,只要肯公关 @作业本 :本周五上午10:30分,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将会对药进行判决。如判死,我会祝他一路走好,并希望他黄泉路上顺顺当当到达天堂或者地狱。如不判死,我为我吹过的牛逼负责到底:我会在他出狱的某个黄昏,驾驶一辆货车,从他的身上驶过去,我再轻轻的倒回来,等他不再呼吸,然后带他回家,向他的父母赔礼道歉。 药家鑫至今不死之迷 @郑渊洁 : #郑在打卡# 早上好。西安音乐学院钢琴十级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案明天一审宣判。你认为应该如何量刑?A死刑。B死缓。 @郑渊洁 :此围脖六点多发出,至八点五分评论两千多,之后评论突然减至六百。还我评论! 【8】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回应天价酒事件:全系统自查自纠 官场上的暗号:“大扫除”!! 【9】税月如歌 【个税调整:月入1.9万是“多缴少缴”临界点】本报报道,根据晨报计算,月入(扣除四金后,下同)低于1.9万元的市民,个税改革后均可少缴税。月入1.9万元时,按新老两种情况下缴纳个税均为3025元。月入超过1.9万元,则将比以前多缴税。【图示:对号入座看个税增减】( @新闻晨报 ) @炳叔 :税月如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涨到3000,收不到税的地税局,肯定要增加企业缴税力度,企业缴税太多,只好克扣人员工资,员工工资从3000降为2000元。这就叫,中央政策惠民,敌不过,地方税务局查账。) 【10】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4月20日。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表示,特区政府今年下半年将再次推出一次性补助措施,建议向每名永久居民发放现金澳门币3,000元,非永久居民每人1,800元,协助市民对抗高通胀。此前三月香港政府也曾有政策向每位香港市民一次性发放六千港币以抵抗高通涨。 【11】公权力出轨 @吴稼祥 :公权力出轨:重庆要老百姓唱36首红歌,温州禁止市民唱37首“黄”歌。即使是父母,都没有权力决定自己的孩子唱或不唱什么歌。这样的暴权,和暴风雨一样,能长的了吗? 就是因为这个画面,苏芮《牵手》被禁。 ( @身骑白马过三环 ) 【12】五部委:食品中禁止人为添加三聚氰胺 卫生部等五部委日前下发公告,三聚氰胺限量值标准从乳制品扩展到整个食品中。规定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公告明确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 2008年9月13日,医务人员为10个半月大的肾衰竭患儿换药,该患儿因喝三鹿奶粉而患病。新华社记者 陈飞 摄 【武汉菜市场惊现“化学猪脚”】武汉菜市场惊现大白猪脚。经跟踪暗访,在武汉城乡结合部发现了 “黑漂房”,现场的情景令人震惊:大桶水缸内全是装的化学水(福尔马林掺兑),加工者将大猪脚投入里面,当即起反应,白色的泡球往上翻腾,怪味刺鼻。现场堆放满了漂好的大白脚。 坑爹啊,吃了这么多年的方便面,才知道所谓的牛肉味调味包也普遍含”牛肉膏”!! (来源:人民网 《信息时报》 http://t.cn/hdtwlX ) 【13】报告称中国27%亿万富翁已经完成投资移民 昨天,招商银行发布《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有50万人投资资产超过千万。近60%接受调研的千万富翁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而亿万富翁(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中,约27%已经完成了投资移民。(via:新京报) 【14】网络评论员被打 今年24岁的大学生王某,毕业接受培训后,做了“网络评论员” 。 据王某同事说,王某工作2个多月,工作积极,经常发表攻击失地农民和被强拆户的评论和文章,2月16日下午,王某被四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当街暴打,嫌疑人已初步锁定为当地农民,警察正加紧追捕。不知王某怎么会被人认出。( @薇儿周刊 ) 【15】摄影师的最后遗作 当地时间4月20日,两名美国战地摄影师Tim_Hetherington与Chirs_Hondros在战事僵持的利比亚城市米苏拉塔被火箭弹击中丧生。同时受伤的还有另外两名记者Guy_Martin与Michael_Christopher_Brown 此为摄影师ChrisHondros的最后遗作 遇难摄影师Chirs_Hondros生前照片。另一个同时遇难的记者Tim_Hetherington曾因采访阿富汗美军赢得2007年世界新闻摄影奖(WorldPressPhotoAward)。他也参与执导了战争纪录片《当代启示录》(Restrepo),这部影片获得2010年奥斯卡奖最佳纪录片提名。 美国摄影师Hondros昨天在米苏拉塔战地拍摄时不幸重伤,送医后不治逝世。他是一名战地记者,曾经出入科索沃,安哥拉,塞拉利昂,黎巴嫩,阿富汗,克什米尔,约旦河西岸,伊拉克等多处战地。 遇袭后Chirs_Hondros在米苏拉塔一家医院内抢救 @老榕 :英国摄影记者Tim Hetherington在米苏拉塔拍摄战地时被打死。他是电影Restrepo的导演和制片人,曾经获得奥斯卡奖提名。 【16】狙击米苏拉塔 @老榕 :今日本社头条视频:米苏拉塔,巷战,女孩的笑容。 @老榕 :说的黎波里全是支持卡扎菲,没有抗议的人,快出来走二步。 法新社报道,在米苏拉塔,过去的一天里,一名记者被打死,三名受伤,其中一名重伤。他们补充说,目击者证实,这是卡扎菲军队的狙击手干的, 奥巴马刚才表示支持英国法国和意大利派遣地面军事人员进入利比亚。。他同时表示,美军的靴子不会踩上利比亚。此前,基辛格博士在某网站说,换轮滑鞋就好了啦:) @longtingfang :半岛电视台flickr相册 http://t.cn/hq6Gzg ——班加西 综述:昨夜,联军飞机继续猛烈轰炸的黎波里南郊的目标。在米苏拉塔,巷战转而激烈,卡扎菲军队企图控制通往港口的主要道路,也是目前米苏拉塔唯一的生命线,与义军发生激烈交火。目前这条道路还在义军的控制下。据报道,有五位平民在战斗中被打死。 @老榕 :他叫Muhamed Makram,几个月前还是大学计算机系的学生。革命发生后,他从450公里外的学校赶回班加西参加了义军。今天,他的装备多了一样东西:军人ID卡。相信这是英国地面人员最新的“杰作”。他说,他已经被整编进了一个新的旅,并且开始接受军事训练。 @环球时报系程刚 :蓝制服的利比亚反对派官员挥手截断记者的解释,说他可以向班加西的外交委员会等机构打电话申请,同意和拒绝的可能各占50%。很快,他给了我们回音,这回语气很决绝,拒绝记者进入利比亚东部,说不能让有卡扎菲政府发的签证而且去过的黎波里的中国记者入境。 不管记者再怎么解释,说在的黎波里有很多记者都曾在过班加西采访,后来又到卡扎菲控制的利比亚西部去的,记者需要两边采访,这是通行的办法。利比亚反对派的守关人就是摇头。其实,在等待回音的时候,懂阿语的谷棣就听到房间里反对派人在议论,中国,为什么不跟我们联系,却只跟卡扎菲那边保持关系。 【17】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带路谠 【18】师太,你终于从了老衲了。。。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要相信爱情! 哥们从日本给我寄来一条毛巾。。。放入水里后我内牛满面。。 【19】艳遇中国 过去,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如今,士为知己者装死,女为悦己者整容。过去,当官的为人民服务;现在,公仆们为淫民服务。过去,向雷锋同志学习;现在,向雷人同志学习。过去,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现在,中国人民跳下来了;过去,老百姓上挽起袖子唱样板;现在,艺术团脱了裤子演京剧… ( @侯宁 ) 【20】当人民听到“免税”两个字,仿佛听到了“不要钱”三个字 三亚免税店,4月20日是海南离岛免税试行首日 【21】一部刻在石碑上的账本 @袁岳 :在石龙坝水电站,除了运转百年的西门子发电机,还有一部刻在石碑上的账本,记录着100年前修建电站的账目。这个公布给所有股东的“账本”,详尽记录了工程耗费的每一笔款项,小到请了几个马夫、小工的花费都笔笔清楚,甚至精确到了“毫”。由此可见前人的严谨风范,堪为后世表率。 【22】你從以下的文字里看到了什麽 1889年4月20日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元首、第三帝国元首阿道夫·希特勒出生。 【23】广交会,一可爱的老外在帮一名在烈日下站岗的武警擦汗 【24】日本人似乎很不”爱国” @林楚方 : #日本行# 在灾区这几天很少看见日本国旗,无论是家庭,政府,避难所,还是自卫队救助现场,几乎不见国旗,这是第二次见到。问日本人为什么国旗这么少见,一个日本人反问,“有用吗?”另一个日本人说,“因为大家没有国旗。” @王小山 :和美国人中国人不同,日本人似乎很不”爱国”,我们的司机在嘲笑这个问题,使林楚方很迷茫。 @王小山 : #日本行# 在石卷周边转了两天,终于到了市政府所在地。车站很小,跟中国最普通县城相似,火车还没恢复只有大巴。在车站,见到这个志愿者,刚从东京来,背着水桶睡袋,正在看地图找路,要去志愿者组织中心,拒绝了正面拍照,只留下个背影。 #日本行# 石卷市政府里,很多人在办事,等待补偿登记事宜。这里海啸时一楼被淹,很多市民躲到二楼,五天后水稍降,工作人员用家具搭成桥,协助自卫队,把大家送到安全地带,七天水才全退。 @林楚方 同学准备了很多应对的话,但进门时,没有保安和看门老头盘查,致使其相当迷茫。 @王小山 : #日本行# 当地人对学校里遇难的74个孩子和13名老师的纪念 #日本行# @林楚方 和小林义之在采访日本财团(世川日中友好基金上级财团)慰问金发放者。日本财团全国发放15亿日元,女川这里每个遇难和失踪者家属5万,已经发放710人,虽然也登记画押,但只要来领的都能领到,并不细问,也不要求领慰问金的人站一起合影,同喊”感谢…哥,感谢郭嘉”。 【25】河南信阳老人设庙供奉县长求助 网帖曝光“七旬老人土地庙里供奉县长,跪求帮讨医疗费”,对此,河南省当地宣传部门回应称此举是“人身侮辱”,并已经着手调查此事。 【26】感谢 @屁民凯恩 :我感谢父母,因为他们挣钱抚养我,供我上学。但如果来了一家人,拿走我所有工资,供他们吃饱喝足后,把剩下的一丁点钱给我花,我要感谢他们吗?当然不用,他们感谢我还差不多。我要不要感谢党和政府?那要看他们更像我父母还是那家人?如果吃我的,花我的,还要我感谢。除了骂不要脸,我还能说什么? 【27】像鸟儿一样自由 @微天下 :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距离大婚只有9天了,英国威廉王子未婚妻凯特-米德尔顿昨日在伦敦抓紧最后的婚前自由时光尽情逛街,脸上始终洋溢笑容。该报称,凯特“像鸟儿一样自由,一点也没有受到未来王室身份可能对自己产生约束的影响”。 据今早凤凰卫视消息,嘉宾名单已经曝光。因为威廉不是国王,美国总统奥巴马未受邀。邀请范围很广。凯特故乡村里的菜贩、肉贩、邮差、她的瑜伽教练,等等都受到邀请,威廉和凯特的旧情人也都在受邀之列。 【28】王玉玲 @萧沉 :1946年,國軍第74師中將師長張靈甫之妻王玉玲,時年17歲,懷抱剛剛降生的孩子。1947年張靈甫歿於孟良崮後,王玉玲年僅19歲。1953年經孫立人幫助去美國求學,畢業於紐約大學財會專業。後在羅斯福醫院做會計2年,又在樸拉沙飯店工作3年,最後在美國航空公司工作了21年後退休。1973年後曾屢次回大陸探親。 【29】1966年,红卫兵掘了他的墓,让他曝尸荒野,被孩子们踢着玩。他是中国重工业奠基人,他创办了中国第一个高等师范学堂和中国第一个幼儿园。他将武汉打造成中国重工业基地,创建了中国首家系统完备的军工厂,让“汉阳造”闻名天下。他位列晚清四大名臣,一生清廉,丧葬费由亲朋和门生筹措。他是张之洞。 【30】这把AK47 全身镶嵌了施华洛世奇水晶 【31】法律和网一样 @李开复 :一句有趣的西方谚语:法律和网一样,小鱼从缝隙钻出去,大鱼用蛮力撞穿出去,其它的鱼绝望地被捕获。(“The law is like a net. Little fish slip through it. Great fish crash through it. And all the rest are hopelessly entangled in it.” ) 关于权力,只有苏联公民才享有神圣不可剥夺的死后被平反昭雪的权力;关于自由,只有中国公民才享有神圣不可剥夺的帮着公检法向囚犯示威的自由。( @黄章晋ster ) 【32】幸福,在幸福远去的时代 我处在一种很难确定的状态中,我也没兴趣在内心描述自己的状态。我告诫自己:你的话说得太多,你听别人倾诉得太多,你咖啡喝得太多,你在陌生的房间里坐的时间太长,你的睡眠质量太差,你醒着的时间太长,你平庸的事想得太多,你希望过多,你安慰自己太频繁。——格纳齐诺《幸福,在幸福远去的时代》( @微杂志 ) @作业本 :恨爹不成刚,一直缺个下联儿,今儿有了:恨爹不成刚,生子当如药。静等横批。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喷嚏图卦》图片托管于又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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