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

原来您就是艾青的儿子!

原来您就是艾青的儿子!       这张照片,很熟悉,一下子激动得说不出您可爱的名字,只知道您的眼睛饱满仁慈和博爱,可以断定您是一位良知正义的中国人,前几天从媒体中才得知,您就著名的诗人艾青的儿子,您有一个令亿万中国人十分崇敬的父亲,同样,您也是艾老最骄傲的儿子!您不但才华出众,而且艺胆过人,最重要的是您有一颗追求民主坚持真理的炽热红心,更令人振奋的是,您是一位不畏惧流氓邪恶的优秀华夏子孙!我们向您致敬!!!   艾青 百科名片    艾青 艾青,原名蒋正涵,号海澄,曾用 笔名 莪加、 克阿 、林壁等,浙江省金华人。中国 现代诗人 。被认为是中国现代诗的代表诗人之一。主要作品有《 大堰河——我的保姆 》《 艾青诗选 》。           中文名: 艾青(原名蒋正涵)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 出生地: 浙江金华 出生日期: 1910年3月27日 逝世日期: 1996年5月5日 职业: 文学家、诗人 毕业院校: 国立杭州西湖艺术院     目录 人物生平 艾青被聂鲁达誉为“中国诗坛泰斗” 幼年时期 学生时期 发表作品 担任主编 作家协会副主席 婚姻家庭 从业经历 笔名的由来 版本① 版本② 相关评价 作品列表 著名作品 大堰河,我的保姆 大堰河赏析 我爱这土地 湛江,夹竹桃 鱼化石 太阳的话 太阳的话赏析 相关信息 艾青提名诺贝尔奖始末 外国作家上书胡耀邦 胡乔木为艾青“鸣不平” 艾青和高瑛 人物生平 艾青被聂鲁达誉为“中国诗坛泰斗” 幼年时期 学生时期 发表作品 担任主编 作家协会副主席 婚姻家庭 从业经历 笔名的由来 版本① 版本② 相关评价 作品列表 著名作品 大堰河,我的保姆 大堰河赏析 我爱这土地 湛江,夹竹桃 鱼化石 太阳的话 太阳的话赏析 相关信息 艾青提名诺贝尔奖始末 外国作家上书胡耀邦 胡乔木为艾青“鸣不平” 艾青和高瑛 展开   编辑本段 人物生平 艾青被聂鲁达誉为“中国诗坛泰斗” 编辑本段 幼年时期   艾青于1910年阴历2月17日生于浙江金华的一个地主家庭。母亲生他时难产,生了三天三夜,一个算卦的又说他是“克父母”的,因此他成了一个 不受欢迎的人 ,甚至不许他叫父母为“爸爸妈妈”,只能叫“叔叔婶婶”。由于家里不喜欢这个“克父母”的婴儿 ,就托付给一个不知名的妇女收养。 学生时期    艾青作品图以及生活照 (10张) 1910年出生于浙江省 金华市 金东区 畈田蒋村的一个封建家庭。自幼由一位贫苦农妇养育到5岁。   1917年就读于金师附小   1928年中学毕业后考入国立杭州西湖艺术院。   1928年在 林风眠 校长的鼓励下到巴黎勤工俭学,在学习绘画的同时,接触欧洲现代派诗歌。比利时诗人凡尔哈仑给他的影响最大。 发表作品   1932年初回国,在上海加入 中国左翼美术家联盟 ,从事革命文艺活动,不久被捕,在狱中写了不少诗,其中的《大堰河——我的保姆》发表后引起轰动,一举成名。   1933年第一次用艾青的笔名发表长诗《大堰河———我的保姆》,感情诚挚,诗风清新,轰动诗坛。以后陆续出版诗集《北风》、《大堰河》(1939)、《火把》(1941)、《向太阳》(1947)、《黎明的通知》《欢呼集》《宝石的红星》《春天》等,笔触雄浑,感情强烈,倾诉了对祖国和人民的情感。解放后的诗集有《欢呼集》、《光的赞歌》等。   1935年出狱,翌年出版了第一本诗集《大堰河》,表现了诗人热爱祖国的深挚感情,泥土气息浓郁,诗风沉雄,情调忧郁而感伤。抗日战争爆发后,艾青在汉口、重庆等地投入抗日救亡运动,任《 文艺阵地 》编委、育才学校文学系主任等职。   从1936年起,艾青出版诗集达20部以上,还著有论文集《诗论》《新文艺论集》《艾青谈诗》,以及散文集和译诗集各1本。他的作品被译成10多种文字在国外出版。在中国新诗发展史上,艾青是继 郭沫若 、 闻一多 等人之后又一位推动一代诗风、并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诗人,在世界上也享有声誉。 担任主编   1941年赴延安,任《诗刊》主编。他在遍地抗日烽火中深切地感染到时代的精神,汲取了诗情,抗战期间成为他创作的高潮期,出版了《 北方 》《向太阳》《 旷野 》《 火把 》《 黎明的通知 》《雷地钻》等9部诗集。诗作倾诉着民族的苦难,歌颂了祖国的战斗,渗透着时代气氛,笔触雄浑,气势壮阔,情调奋发昂扬,到了延安以后,创作风格所起的明显变化。抗战胜利后任 华北联合大学 文艺学院副院长,负责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艾青担任《 人民文学 》副主编、全国文联委员等职。著有诗集《宝石的红星》《黑鳗》《春天》《海岬上》。    艾 青 头 像 漫 画 1948年以后发表了《在浪尖上》《光的赞歌》《古罗马的大斗技场》等二百余首诗作。出版了《艾青选集》等。另有论文集《诗论》《论诗》《新诗论》等著作。   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曾赴黑龙江、新疆生活和劳动,创作中断了二十余年。直到1976年重又执笔,出现了创作的另一个高潮。 作家协会副主席   1979年平反后,任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际笔会中心副会长等职,出访了欧、美和亚洲的不少国家。创作有诗集《彩色的诗》《域外集》,出版了《艾青叙事诗选》《艾青抒情诗选》,以及多种版本的《艾青诗选》和《艾青全集》。诗集《归来的歌》和《雪莲》曾获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优秀新诗奖。   1985年,获法国文学艺术最高勋章,这是我国诗人得到的第一个国外文学艺术的最高级大奖。其诗作《 我爱这土地 》被选入人教版中学语文教材。《北方》被选入苏教版必修三语文书。《我的思念是圆的》被入选苏教版七年级上册语文书。《大堰河——我的保姆》被选入人教版必修二语文书。 另外,他的诗作《 太阳的话 》也被选入小学六上语文教材。 婚姻家庭   1935年,25岁的艾青听从父母之命,与张竹茹结婚。1936年,艾青在常州武进女子师范当国文老师,与女学生韦嫈(真名张月琴),即艾轩的母亲相识、相爱。1939年,29岁的艾青与18岁的韦嫈结婚,相继生下女儿艾清明、儿子艾端午。1947年,艾轩在河北深县小李庄出生。   1955年,艾青与韦嫈离婚,艾轩和姐姐艾清明、哥哥艾端午判给了父亲,妹妹艾梅梅则归母亲抚养。同年,艾青与刚调到中国作家协会的高瑛相识。1956年3月27日,艾青与高瑛结为夫妻。   其子为当代著名艺术家艾轩、 艾未未 及作家 艾丹 。   1996年5月5日凌晨4时15分因病逝世,享年86岁。 编辑本段 从业经历   1928年中学毕业后考入国立杭州西湖艺术院。1929年在林风眠校长的鼓励下到巴黎勤工俭学,在学习绘画的同时,接触欧洲现代派诗歌。比利时诗人凡尔哈仑给他的影响最大。1932年创作第一首诗《会       艾 青 纪 念 馆 合》,此诗以笔名“莪伽”发表于同年七月出版的《北斗》第2卷第3、4期合刊。   1932年5月回到上海,加入中国左翼美术家联盟,并组织春地画社。7月,被捕入狱,在狱中翻译凡尔哈仑的诗作并创作了名篇《大堰河——我的保姆》。接着创作了《 芦笛 》《巴黎》等。   1935年10月,经保释出狱。1937年抗战爆发后到武汉,写下《 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 》。1938年初到西北地区,创作了《北方》等著名诗篇。同年到桂林,任《广西日报》副刊编辑,又与 戴望舒 合办诗刊《顶点》,此间较重要作品有《诗论》。   1940年到重庆任育才学校文学系主任,不久赴延安,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工作。此时代表作有《向太阳》等。1944年获模范工作者奖状,并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共产党党员。   1945年10月随华北文艺工作团到张家口,后任华北联合大学文艺学院领导工作,写有《布谷鸟》等诗。   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到黑龙江农垦农场劳动,1959年转到新疆石河子垦区。1979年彻底平反后,写下《归来的歌》《光的赞歌》等大量诗歌。 编辑本段 笔名的由来 版本①   他在1933年写了一首叫《大堰河──我的保姆》的诗,当他将蒋字的“艹”字头写下后就停了笔,他想起蒋介石背叛革命,共产党人血流成河,自己也曾身陷国民党监狱受尽苦难,他耻于与蒋介石同姓,为了报复蒋介石,便信手在“艹”字头下面打了个“乂”,这恰好是一个“艾”字,于是便以“艾”为姓。又因为艾青生于十二月,刚好农村里面十二月是青的季节,“海澄”的家乡口语谐音为“青”,于是艾青就这样成了他的笔名。之后“艾青”这个名字轰动全国,家喻户晓,然而他的真名倒是没有多少人知道了。       巴 金 和 艾 青 版本②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时,艾青正在法国留学。他同许多留法的中国青年,在巴黎遭到歧视和侮辱。一天,艾青到一家旅馆住宿登记时,旅馆人员问他的姓名,艾青说叫蒋海澄,对方误听为“蒋介石”,便马上嚷嚷开了。艾青一气之下,就在“蒋”的草字头下面打了一个“×”,又取“澄”的家乡口语谐音为“青”,在住宿登记时填上“艾青”。此后,这名字一直沿用下来了。   版本3   “艾”:其耻于和蒋介石同姓,于草字头下打叉,表达自己的愤恨。   “青”:艾青生于十二月,“十、二、月”三字合起来组成“青”字。   改名不仅为表自己的决心,更是代表了他的重生。 编辑本段 相关评价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他出版的诗集有《大堰河》《北方》《他死在第二次》《向太阳》《献给乡村的诗》《反法西斯》《旷野》《黎明的通知》《雪里钻》等,咏叹民族命运,呈现出忧郁、感伤逐渐转向悲壮、高昂的诗风。在诗学上受凡尔哈仑等外国现代诗人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他直接表现新生活及建设者的诗作,疏离已有的艺术个性,显得平淡,但保持着原有诗思的格局。取材域外的《维也纳》《南美洲旅行》《大西洋》等,写实与象征互渗,想象和感受独到,为当时的出类拨萃之作。   20世纪70年代末复出后,他诗思如涌,《光的赞歌》《古罗马的大斗技场》等属精心构撰的长诗,大量篇什短小精悍,主题接续三四十年代渴求光明、真理的情思线索,并有大幅度延伸,更为深沉、凝重、睿智,注重在具体物象中把握超越物象的意蕴,走向象征。   朴素、凝练、想象丰富、意象独特、讲究哲理,是艾青诗歌的一贯特点。   艾青的作品一般是描写太阳、火把、黎明等有象征性的事物,表现出艾青对旧社会的黑暗和恐怖的痛恨以及对黎明、光明、希望的向往与追求。   从诗歌风格上看,解放前,艾青以深沉、激越、奔放的笔触诅咒黑暗,讴歌光明;建国后,又一如既往地歌颂人民,礼赞光明,思考人生。他的“归来”之歌,内容更为广泛,思想更为浑厚,情感更为深沉,手法更为多样,艺术更为圆熟。建国后出版的诗集有《欢呼集》《宝石的红星》《海岬上》《春天》《归来的歌》《彩色的诗》《域外集》《雪莲》《艾青诗选》 《 鱼化石 》等。艾青以其充满艺术个性的歌唱卓然成家,实践着他“朴素、单纯、集中、明快”的诗歌美学主张。 编辑本段 作品列表   《大堰河——我的保姆》(诗集)1936,上海群众杂志公司       艾 青 作 品 《我爱这土地》 (诗集) 1938.11.17   《北方》(诗集)1939(自费印出);1942,文生   《他死在第二次》(诗集)1939,上杂   《向太阳》(长诗)1940,海燕   《旷野》(诗集)1940,生活   《诗论》(理论)1941,桂林三户出版社   《反法西斯》(诗集)1943,华北书店;1946,读书   《 吴满有 》(长诗)1943,新华书店;1946,作家书屋   《黎明的通知》(诗集)1943,文化供应社   《 愿春天早点来 》(诗集)1944,桂林诗艺出版社   《雪里钻》(诗集)1944,新群   《献给乡村的诗》(诗集)1945,北门   《释新民主主义的文学》(理论)1947,香港海洋书屋   《走向胜利》(诗集)1950,文化工作社   《新文艺论集》1950,群益   《欢呼集》(诗集)1950,北京新华书店;1952,人文   《艾青选集》1951,开明   《新诗论》1952,天下   《宝石的红星》(诗集)1953,人文   《艾青诗选》1955,人文   《黑鳗》(长诗)1955,作家   《春天》(诗集)1956,人文   《海岬上》(诗集)1957,作家   《苏长福的故事》(报告文学)署名纳雍,1960,新疆人民   《归来的歌》(诗集)1980,四川人民   《艾青叙事诗选》1980,广东人民,1984,花城   《海恋花》(散文集)1980,四川人民   《艾青选集》1980,香港文学研究社   《彩色的诗》(诗集)1980,江苏人民   《抒情诗选一百首》1980,香港时代图书公司   《艾青诗选》1982,外文   《艾青谈诗》(理论)1982,花城   《落时集》(诗集)1982,浙江人民   《艾青抒情诗选》1983,文联   《雪莲》(诗集)1983,黑龙江人民   《域外集》(诗集)1983,花山   《艾青》(综合集)1983,人文   《艾青短诗选》1984,花城   《绿洲笔记》(散文集)1984,四川人民   《启明星》(诗集)1984,百花   《艾青论创作》1985,上海文艺   《艾青选集》(1-3册)1986,四川文艺   《艾青诗选》1997,人文   《我的思念是圆的》   《下雪的早晨》   《春》   《太阳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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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人民日报》麾下的《环球时报》星期三(2011年4月6日)首次就艾未未被拘押发表社论,该社论说, 艾未未是近年来十分活跃的“行为艺术家”,也常被称“前卫艺术家”,是中國社会的特立独行者。他反艺术传统,喜欢出“惊人之语”和“惊人之举”,也喜欢在 “法律的边缘”活动,做一些普通人搞不太清楚“算不算法律上出格”的事。4月1日他出境取道香港去台湾,有报道称他“手续不全”,具体情况不详。由于艾未未喜欢我行我素,经常干“别人不敢干”的事,而且他的身边聚集了一些类似的人,他本人大概清楚,他很多时候离中國法律的红线不远,或许他喜欢这样的感觉。客观说,在如何对待他这样的人的问题上,中國社会的经验并不多,法律的判例也不多。但只要艾未未不断“往前冲”,他有一天“触线”是很可能的事。   但是,该社论没有说,艾未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   国际著名法学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先后担任过德国国民议会宪法制定委员会委员和司法部长,负责起草《保卫共和国法》、《关于陪审员和陪审法官补偿法》、《关于妇女任司法官与职业法官特准法》、《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等。   法的3种价值   根据拉德布鲁赫的看法,法的最高目的或价值数目限定在3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超个人主义的价值和超人格的价值 —— 或者说: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Werkwert),还可以说:自由(Freiheit)、全体(Gesamtheit)和共同体(Gemeinschaft)。不过,作为法的可能目的,这3个价值之间是有冲突的。这3 个法的最高价值之间不存在科学上可加以证成的位阶。故此,立法者(当然也包括政治家)必须在其中作出抉择。   1946年,拉德布鲁赫在《南德意志法律家报》(Sueddeutsche Juristen-Zeitung)上发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一文,当时引起巨大的反响,这篇文章不仅仅非常清晰地确立了,拉德布鲁赫新获取的立足点,而且更主要的是,该文为当时的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当下可实际操作的解决(众多疑难案件的)办法。其内容大体可作如下概括:在法律的不法与虽内容不正当但仍属有效的法律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但最大限度明晰地作出另外一种划界还是有可能的: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Rechtscharakter,法的资格)。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不过是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纳粹法的所有部分,都从来没有达到过有效法的庄严地步。   五分钟法哲学   拉德布鲁赫的精粹短篇《五分钟法哲学》(Fü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这篇文章当时曾在电台上播放过而影响广泛)比较集中概括地反映了他的思考。   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作者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獨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權,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 —— 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權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 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 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这就是拉德布鲁赫为判断“法律的不法”所提出的著名公式,人们把它简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Die Radbruchsche Formel)。后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曾多次利用这一公式来处理涉及对“法律的不法”和“非法”(Nicht-Recht)进行判断的疑难案件。   恶法非法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高级法院判决案: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 —— 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因为其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其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 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 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1951年的《哈佛法律评论》报道了这个裁决,此后,该案例对全世界的司法一直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这的确应该感谢《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即 “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unrichtiges Recht),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班贝格法院的判决推理与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一致的。   艾未未到底触犯了中國哪条法律?   正如该社论所说,艾未未不断“往前冲”,他有一天“触线”是很可能的事。的确,艾未未曾经为很多人很多事说话,他为上访者说话,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说话,为汶川地震遇难的小学生说话。现在艾未未不能说话了,我们谁能为艾未未说一句公道话?   面对艾未未不能说话,我仍然坚信,中國肯定有一天会明白“法律的不法”的 “拉德布鲁赫公式”,肯定有一天会建立中國宪法法院。   写于2011年4月6日,德国   作者: 谢盛友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09.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执法者德为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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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李庄连续剧第二季开始了。这一季注定会比第一季更精彩。   我原本希望帮助重庆尽快忘却恶梦,各地演讲提问中尽量回避谈李庄,让李庄静静地出狱。大家一起淡忘这个中國法治史上的臭名昭著事件。但我再一次高估了他们的智商。   这一次重庆可以进一步扬名国际了。四天中,国内朋友给我的电话、留言不说了,国际媒介来电已经有八家。在下胆小,一概婉拒。确实也无可奉告。但是,这次重庆已经无法避免国际社会的关注。我不说,也会有人说。而且会说得比我好。重庆再养一万个网络水军,再有十个华龙网,再做通新华、新浪、凤凰的工作发布御用消息,删除所有评论,也都已经没有用了。这次祼奔得太厉害了。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剧本早已写好,结局早已设定,只需要一些演员。但是我同高子程律师不一定还会去陪练。我们是中國律师,不是演员。我们的第一季早已谢幕。第二季的导演有了,演员却无法由导演来决定。   好多天了,一直没有回答朋友们的潮水般的问询。不能太辜负朋友们注视的目光。不说几句,似乎无以谢天下。   那就说几句吧。   第一、没有獨立公正的法院,所有审判就只是完成既定目的的演戏。只是完成一个虚假的表演程序。只要是在重庆审理这个案件,一切结果已经确定。律师的出场,只是陪练。辩得越精彩,配合其选择性录播和报道,正中其下怀。李庄案的意义,只是进一步告诉国人一个明确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是司空见惯的。这能够引发所有的立法人士、法学家、人大代表、法律实务人士真正的思考。在今年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你们真要好好思考。好好解剖这个案例,现在真该醒悟了。如果看到这样的事例,还认为司法獨立只是西方的专利,而不适合中國国情,司法权不能去监督政府权,那么这个人就是十足的白痴。   第二、本案已经无关辩护,只有揭露。任何一个律师去,都无法改变李庄的命运。越是有水平的律师、努力去辩的律师,只会为这场肮脏的审判增加看点,为他当好配角演员。他们会选择进场的媒体,他们会对全国媒体和国际媒体如临大敌,他们会用御用媒体对庭审实况断章取义,他们会隐藏所有的对李庄有利的辩护真相,而选择丑化李庄形象的片断反复报道,反复播放,搞臭李庄。御用官媒和五毛黨会密切配合。公检法專政和舆论操纵两手抓,打翻李庄永世不得翻身。因此,有没有律师出场已经无关紧要。如果审判是獨立公正的,如果媒介是獨立客观的,以李庄的刑辩水平,不用请其他律师,只要平等开放媒体进场,只要搞电视现场直播,重庆公检法在李庄的自辩面前,就会落花流水。一个李庄,足以对付所有他们的违法侦查和审判。因为罪名和证据,包括立案理由和管辖理由,基本上不堪一击。不需要太高明的律师。   第三、重庆的目的,是想用这次自以为罪证确凿、理由扎实、准备充分的审判,来挽回其声名浪籍的司法形象和政治形象。但是这次他不用审,就已经输光。为了掩盖一个已经犯的错误,为了不让李庄出狱说出认罪交易的真相,他们正在犯一个更大的错误。司法的公平正义,无关强权。强判一个人,并不能真正把他涂黑,只会让更多的人进一步认清所谓的中國司法的本质。把李庄判上十年,重庆会输得更惨,比现在还惨。基本上这段政治史(已经不是司法史),已经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人到现在都会没有想到这点,我很惊讶。或许他们也明白,也准备了,已经没有退路。既使自己死,下台,也要拉个垫背的,不惜一切代价也不能让这个搅局的李庄好过。只要我在位一天,我就不让你出去。   第四、到今天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李庄认罪是假的,他从不认罪。他的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的。本来这些话可以让李庄出狱后说,现在他只要没有被精神病,不傻掉,我相信在这次开庭中是一定会说的,李庄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8号下判,9号放他出狱。专案组通过法院,也一直告知高子程律师不开庭了,高律师和李家属于是决定请一个北京有名望学者,先拟请张思之、陈光中,后请了刘仁文,提供一份书面的辩词,我不再参加二审辩护,我完全同意,因此一直没有再作出庭准备,也一直没有见上李庄。而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他们的背信弃义从那时就已经开始了,不只是缓刑变实刑问题上。高子程律师说:“重庆疯了,真的疯了”。他们对公开开庭大张旗鼓地在华龙网上进行事先宣传。并在开庭时由华龙网独家进行选择性的庭审直播。开庭十分钟即曝出李庄认罪的让全国目瞪口呆的大新闻,一切尽是事先策划好的。李庄家属和高子程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得知这一变卦,前一天下午才匆忙来电,一再要求我继续参加二审辩护。我出于道义再次同意出庭,从温州中级法院法庭上请假赶往机场,连夜飞重庆,通宵写出二审辩护词,出席了上午九点的开庭。李庄当庭认罪时,我一再提醒他要注意后果,示意他不要搞投机交易。在李庄仍然同意认罪后,我立即申请二审法庭休庭,按最高法院认罪减轻程序直接由律师同控方进行诉辩和解,目的就是不让其开庭搞臭李庄的闹剧如期上演,同时将认罪程序法庭化,将看守所交易公开化、法庭化,记录在案,让缓刑不变卦。但是重庆早已志在必得,检察院坚决不同意休庭,法院配合检察不同意我的休庭申请,决定继续开庭。李庄为了揭露真相,同时想玩玩重庆公检法,做了配合认罪的傻瓜。于是才有了李庄法庭上时而大怒时而检讨认罪的闹剧,让华龙网做足了文章。中间休庭时,李庄请法警请我到后台羁押室会面,我质问他为什么要认罪?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注你?你知不知道全国律协、全国政协、司法部都在关注你?李庄一再请我谅解,不要发火,他说到9号结果出来,我就知道原因了,先不要急。我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不变卦?不会骗你?李庄说他们不敢骗我,我有把握,我有秘密。我说你还是太天真了,你铸成了大错。李庄过于轻信了,低估了一些公权力人士的卑鄙和无耻,过于自信于自己的技巧,精心迷醉于他的“藏头诗”,过于忽视了重庆裸奔的决心。大错铸成,导致了全国律师对他的切割和痛批。但是我理解他。我相信在这种全封闭的环境中,在软硬兼施的高压下,很难有完全清醒的人。一审硬判后,李庄对在重庆能够寻求到司法公正这一点,已经完全绝望,他想走一条投机取巧的路。我辩护过那么多高官,基本上没有许云峰,李庄也未能免俗。特别是重庆发生了高院执行局长乌小青在看守所群体关押室,中午十二点半能够在门框上自杀成功这种事件后,我更加理解李庄即使是狗洞也想尽快爬出来的心态。所以我当时就写文章说:李庄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的强悍的人都会这样,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是无法保护一个普通百姓的。   第五、很多人问,重庆这次追诉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可以明确告知:这次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根本站不住脚的。实体上的定罪理由则更加不着边。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这次审判将会是重庆进一步大出丑的闹剧。他们低估了信息社会的工具力量和中國二十年来普法的民智成就。即使法庭上一句不辩,全国的审判会变成对重庆的大审判,会有无数的高明律师和法学家写出辩词,彻底理清法律要义。为了不把辩护思路过早暴露,不给出庭律师添麻烦,不让重庆控方过早作对策准备,我现在不想说出他们的致命伤何在。但是大家也要明白,中國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模糊界线,有空子可以让重庆利用。在司法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都在他们手中的时候,他可以表面上把程序硬走下去,达到不让李庄出来的目的。我相信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些法学家不会再为这种裸奔陪绑,不会再为他们背书。否则他们今后无法再上讲台,也无法面对他们的学生。但是他们在这一年多中,肯定是有一些没有良知的法律人在背后为他们出谋划策的。他们以为已经万无一失。只有到开庭后,全国舆论出来时,这些笨蛋才会知道漏洞在哪里。大家可以静观这场有意思的大戏。   清明节了,万物清明,中华复苏。大家先去祭祖踏青。重庆检察院已经多次催李庄家属请好律师,他们已经急了。我们不急。中國的法治之路正长,但是春天已经来了。无边春色在山涧,多看看陌上山花,调整好心情。不用悲愤,不用绝望。会有中國律师说话的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2011-4-2,愚人节次日)   作者:陈有西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07.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执法者德为重 (0) 执法公正之浅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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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夫:当小庄遇见坐庄

十多年前,一朋友连本代借,凑了两千多万,说是要去做庄,想炒高一支股票。结果遭遇了人家真正的大户坐庄,顿时血本无归,债台高筑,只好拖家带口失踪到现在。 那一年著名媒体人朱伟兄,给我介绍一个书稿——《庄股时代的终结者》。作者是当时蜚声股市的吕梁,就是这位老兄,弄出了银广夏等系列操纵股市大案。等我阅稿完成要去找他签约之时,他已然出走他国避祸了。似乎也是在那之后,庄股时代好像是终结了。 想起这些往事,是因为近来新闻说,渝州的李庄律师案,又要翻唱新章了。李庄据说也是名律,其所在的事务所,更是大有来头。但是就算是这样的主儿,带着那一点老本钱,懵然杀进陪都那深不可测的打黑之股海,本质上就近乎于一个小庄家,遭遇了一个真正坐庄的大户。其结果可想而知,大抵就像重庆话所说——肯定要遭“洗白”了。 我对律法不熟,在我看来,律师原本就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有的手艺人——冲州过府,凭合法的手艺吃饭。放在全世界,这种手艺法定的就是要和警察检察官乃至法官作对,要帮疑犯被告说话。一个国家,也只能允许唯一有这一从业者,可以跟公检法吹毛求疵,捉对厮杀——这是其神圣职责,也是一个社会健康的标志,是严防公权无辜伤害私权的最后一道门槛。而不幸的是,正由于这一职业的属性,律师在我国,一旦真正要跟公检法较真,就不免变得高危起来。因为,在我们的所谓司法制度设计里,政法委才是最大的庄家;而这个庄家背后的老板,又都是各地的一哥。 当这个坐庄的真正的庄家,想要拉高抑或打低一支股票时,被告或者律师,就像一个散户或者一个委托操盘手,其实死活是早已注定的。无论你手艺如何,都无关乎成败了。 于是,律师在我国,但凡涉及刑事或政治案件,难免临渊履薄。无论你怎样兢兢业业,言之成理,据之有法,但最终的话语权则仍然是几近于无。更可能,因为你的不肯配合表演,将你也一并视为敌人。用国家发言人的话来说——法律也成为不了你的挡箭牌——其结果,自然是像裸体上阵的李逵一样,浑身射得像个刺猬一样地败下阵来。 以当事人来举报律师,这一招棋已经够险够阴毒;又以缓刑来诱惑律师认罪,再反目来构陷实刑,就必然在背后隐藏更多的秘辛。要让这些暗室亏心的事情,在一些看似关键的年份,暂不公诸于众,则只好继续搜集该庄的陈年老账再兴大狱——这一切手段,不是坐庄的大户又岂能如此捭阖纵横,所向披靡?但凡该地公检法有一家敢于秉承天良,真正效忠于国法而不是王法,强项抗颜,这样的当世闹剧又怎能梅开二度? 律师比起个体的庶民(散户),已经算是皮坚甲厚略可尽退的小庄了。但当遭遇真正的坐庄者时,依旧只能丢盔弃甲沦为鱼肉。面对如此祖国,羸弱的我辈常常不寒而栗。当法律不能阻挡暗箭,律师无法减轻创伤之际,我们在自己深爱的母土,究竟还能依靠什么来免于恐惧? 来源:野夫 链接: http://www.bullock.cn/blogs/yefu/archives/151451.aspx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1620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喷嚏图卦》图片托管于又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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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河:玩法律,就要做好被法律玩死的准备

李庄们的杰作就是玩法律,而且只许他们玩法律,不许别人玩法律。他们的具体玩法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看守所面见被告,要求警方回避,然后教唆被告:上庭之后,你就一口咬定警方刑讯逼供; 2、被告按照李庄的安排上庭表演。李庄借机跳出来说:既然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审判不能继续进行; 3、由于现行法律是北京的那帮法学家——也就是李庄的同伙们——制定的,所以,无需奇怪: 居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审判应如何继续; 4、被告屡次上庭,屡次声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几轮游戏下来,审理期限届满,检察院和法院被迫放弃审判(否则就是超期羁押),只能宣布被告当庭释放。 5、自始自终,法庭永远不会有机会研究被告所控的罪行是否真的成立。事实上,按照这个套路,根本就不会有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整个庭审总共两句话:第一句话是被告说“我被刑讯逼供”,第二句话是法官说“审判中止”……周而复始,直到羁押期限届满为止。。。。。 李庄们玩弄法律的关键是:当前的法律体系根本就是为这些 北京来的大律师 定制的。一般的小律师如果想说服法官停止审判,十有八九是不会被采信的,但是,李庄们可以拨通最高法院某个法官的一个电话,让这个法官从法理上谈谈自己的理解——然后,然后没有一个基层法官敢于对抗最高法院的权威。 多年来,北京的李庄们靠着这一招,吃遍大江南北,几乎垄断了全国的死刑案件,公然宣称没有他们捞不出来的人。现在,李庄们把自己架在了篝火上,这一次,不会有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电话里谈对法律的理解了,李庄们的神奇游戏自然就玩不下去了。 你自己看看新闻稿结尾部分的法律条文,李庄们有啥好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哦,当然,如果这次李庄不是被摆在了聚光灯下,按照法院系统通行的游戏规则,接下来应该会有一个电话打到办案法官的办公室,口气温和的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分析,最后,这个来自最高法院的电话会得出一个模糊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呵 呵,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据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那帮人鼓吹的据说是“神圣”的法律。三权尚未分立,你们这帮SB的吃相已是TMD如此难看, 你让人民如何信仰法律???你让老子一个基层法律人情何以堪哪???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有木有!!全国几百万草根法律人,你TMD伤不起啊!!! ——哦,我说错了,你们早就说过:人民不信仰法律,那是因为TG不让你们司法独立……balabalabala……看贪污不能光看表面,要有独立思想和深刻探索,所以,贪污不是你们的错,那一定是体制问题,体制问题…… 网上盛传,在肖扬同志的带领下,以最高法院为核心的一整套贪污体系(是的,体系:组织严密,不露痕迹,遍布全国,内外勾结,文武双全,黑白通吃的体系)共计贪污数千亿。别人不信,我是相信的。 – 刑讯逼供这个老问题,除非死人复活、真凶落网(佘祥林、赵作海案例),在法庭上,无论被告、律师都是无法证明的,此外即使当庭翻供,也无法推翻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陈述。请萧网友给出相反例子。李庄案审的时候,办案警察不是出来证明没有逼供吗?法院不也是认可吗? 法 律上确实规定服刑罪犯漏罪可以由原审法院办理,但是,我不得不说但是,并没有规定由原审法院所在地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受理!除非上级机关指定。就目前起诉 的伪证罪并不发生在重庆,在程序上错的。问题更大的是:之前报道的合同诈骗案,另外一个伪证案到哪里去了?是不是江北区检察院拒绝受理?因为根据网上未经 证实消息,那个诈骗案就是指代理龚案的150万元律师费。 李庄案最大问题就是经典的表现我国司法体制漏洞:证人不出庭!一审该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而李的罪证全靠这八个人供述,使得被告或律师无法质证,更要命的是这八个人全都拘押在公安机关内。 我认为李庄案最大问题就是全靠同案犯口供来证明一个人有罪,并且同案犯没有受到审判,要知道当时说另案处理,到现在案也没有,报道也没有(大家可以搜索吴全由、马晓军)。 ————— 原北京律师李庄被提起公诉 重庆检方称有管辖权 中新社重庆4月2日电(记者 杜远 郭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日对李庄漏罪案提起公诉,江北法院已受理该案。重庆江北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日晚来自重庆官方的消息说,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 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该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江北区检察院和江北区法院对李庄漏罪案有管辖权。   据称,江北区检察院于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    “李庄漏罪案”事发后,有媒体和律师对重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 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 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日志 2011/03/31 — 法广:李庄刑满出狱无望,重庆官方追究其“遗漏罪行” (0) 2010/03/19 — 李庄二审认罪六条中惊人的藏头诗: 被逼认罪缓刑 出去坚决揭诉 (0) 2010/03/06 — 李庄还会有戏吗 (1) 2010/02/09 — 李庄这次认罪被人玩了,缓刑变成减刑 (0) 2010/02/05 — 李庄最后陈述:识大体顾大局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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