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刘晓原 | 李祥谋案开庭,法院调武警“站庭”

      10月28日下午三时,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下午二时许,李祥谋家属和村民以及“福远渔628”船遇难者家属就到了法院门外声援李祥谋。围观的人群中,还有来自福建省和其他省市的民众。     法院又临大敌,外面拉起了警戒线,大批警察保安在外维持现场秩序。     下午二时二十五分,我与林洪楠律师到达石狮市法院。在进入法院大院时,法警要我们开包检查,我们对法警说是律师来开庭,保安和法警称,今天律师也要安检。经过交涉后,法警让我们免检进入法院。     庭审在第十法庭,我们上到法院办公大楼三楼,在第十法庭外又有一道安检,几个法警和两个手持电警棍武警站在安检入口处,查验旁听人员的旁听证、身份证、户口本,对李祥谋的家属,还要求三证齐全对上登记号才允许进入。       我们出示了律师执业证,法警要我们打开公文包检查。遭到我们的拒绝后,法警不允许我们进入。       办理旁听人员较多,我们就在旁边等着。等了十几分钟后,我又向法警提出免检进入,法警还是不同意。我请他们把法院领导叫来,或者把审判长叫来,但他们不理不睬。     下午三时,还有旁听人员进入,我们担心开庭了,再一次要求进入,法警照样不同意免检。安检口与法庭只有五米之远。过了三时后,我们不停地交涉。三时二十分,过来一个穿着法院制服的人,法警说他是副院长。副院长坚持要开包检查,我要他拿出法律依据。他从法警检查台拿了一张纸,上面印有一些规定,我仔细一看,没有提到律师进入法庭要开包检查。副院长又说,院里是有规定的。我要他拿来看看,哪怕是内部规定也行。副院长无话可说,但他提出不能在法庭内录音,要我们把手机寄存。我说,刚才有你们安排的电视台记者扛着摄像机进去了,记者都可以摄像,律师为何不能录音?副院长称,记者经过了他们允许。我表示不会录音,副院长要我关机。       三时二十五分,我们进入法庭。在被告席上没有看到李祥谋,我还以为没有正式开庭。待我们坐下后,武警和法警把李祥谋带了进来,李祥谋气喘吁吁,长头发很乱,一脸怒气。他身穿白色运动衣,胸前写有“法律耻辱”四字,“法”字特大,还划着一个X。事后才知,这是他知识用笔描画的。他穿的看守所外套背心,放在铁围栏下。被告席类似铁笼子。只能站立,庭审八个小时,李祥谋一直站着,累了用手撑在铁栏上。       审判长对我们说,到了三时不见律师进来,以为律师不来开庭了。李祥谋发现没有辩护律师,以为法院不让律师出庭,他情绪十分地冲动,不配合庭审,就把他押下去安静了一会。       我向审判长解释道,我们在下午二时三十分就到了法庭外,由于法警要强行检查公文包,我们一直在法庭外交涉,我们当时提出过要向审判长反映。审判长说,你们到了法院,就是按时来了,这不能怪你们。审判长征求公诉方意见后,宣布庭审重新开始。       庭审在一个大法庭进行,旁听席位有六十个左右,家属领了五张旁听证,其他人可能是安排而来。吕江波父亲和村民从晋江来旁听案件,晋江警察还跟着他们,法院不给他们办理旁听,说上面有通知不能给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人办旁听。       让我感到十分惊讶的是,法庭内竟然安排了十几个手持电警棍年轻武警“站庭”,这是我从来没有遇到过的。让我感到惊讶的还有,我们辩护律师后面坐着一个法警,而公诉人后面则没有。       我真看不明白,县级市的法院也能指挥武警“站庭”执勤?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和公诉人比较温和。李祥谋在陈述和辩护时,总是滔滔不绝,还不停地挥着双手,有如在发表演讲一般,审判长也没有打断他发言。     我们申请了二十个证人出庭,但出庭作证的只有五人。本案四个重要证人中,只有一个出庭作证,这个证人当庭否认指控过李祥谋,说警方在笔录中记载不实。这个证人小学还没毕业,他说连笔录都看不懂。另三个没出庭的重要证人,询问笔录记载的也是小学文化。     在法庭辩护时,公诉方不敢回应本案的起因问题。       在2008年2月3日的“海难”沉船事件中,死了十五个人,其中十二个中国人。后来,李祥谋带领遇难者家属上访了一年多,问题始终也得不到妥善解决。2009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当地政府怀疑他组织一百多遇难者家属进京上访,泉州市公安局在福州市将他抓获。由于证据不充分,多次变更涉嫌罪名,还几易强制措施。李祥谋的案件,说穿了,就是因为他不停地举报控告“福远渔628”沉船事件暴露的问题,为了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去上访而制造出的。       从2009年3月5日晚李祥谋被抓,至2011年10月28日法院公开审理,历时两年七个多月。       我们为李祥谋做的是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时,已是晚上十时四十五分。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Donate to Wikileaks .

阅读更多

张千帆 | 废除高考户籍限制正当其时

2011年10月29日 10:45:16        近日,十几位法律学者向温家宝总理提交了“关于提请国务院审查并修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建议”,众多家长也再次表达了让随迁子女的在学籍所在地高考的强烈愿望。这些家长常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工作,不仅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这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而且也和当地市民一样是纳税人,只不过在目前尚待改革的户籍体制下没有本地户籍而已。除了户籍之外,他们其实就是当地居民,在医疗、福利和教育等诸多方面应该享受和当地居民同等的宪法权利。剥夺他们的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的基本权利,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然而,上述《工作规定》却一直要求考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高考,导致外来人员的随迁子女就因为父母没有本地户籍而不能在本地报考,为北京等省市在享受他们服务的同时剥夺其子女在当地接受教育并参加考试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他们及其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焦虑、困惑和精神压力:如果留在户籍所在地,那么这些孩子就成了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除了骨肉分离的痛苦之外对他们的教育、成长和心理健康产生严重问题,也对中国未来的公民社会建构与可持续发展留下巨大隐患;如果随父母迁徙到他们工作的城市,以上问题基本解决,孩子交了赞助费就可以在当地学校接受教育,但是到高考的时候麻烦就来了——按照现在的“分省命题”体制,北京采用自己的试卷,和全国各地都不一样,而高考是根“指挥棒”,指挥着各地的中小学教学;高考试卷不一样,教学内容和模式也都不一样,意味着这些孩子在接受北京中小学教育之后是不能适应户籍所在地的高考的。要求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高考,不仅让他们和当地考生一样受到京、沪等省市对外地考生的招生歧视,而且也让他们在起跑线上落后当地考生一大截,从而对他们造成双重歧视。因此,《工作规定》所授权的高考户籍限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当然,废除高考户籍限制可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北京等地的教育部门之所以一直说在“研究”而迟迟不行动,倒未必是有意不顾当前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迫切诉求,而是怕这个口子一开可能会加剧“高考移民”,对当地的教育资源乃至住房、交通、秩序等生活环境产生巨大压力。北京市要容纳目前的随迁子女高考,未来几年内将增加大约40%的考生,并不会对现行高考格局产生根本冲击,但是这些考生在北京高考后究竟按什么标准录取?在长期实行的招生指标制度下,一所大学对每个省市都划拨了一定的录取指标。如果河南籍随迁子女在北京高考后还是按照河南指标录取,那么因为河南试卷(可能也是全国试卷)及其评分标准和北京不同,就需要首先将这些考生的北京考分折合成河南考分,才能使他们的考分和河南本地考生具有可比性。然而,不同的试卷如何折合考分?恐怕这是尚未攻克的世界尖端难题,要找到科学合理、令人信服的折合公式谈何容易?最自然也最公平的办法是让随迁子女和京籍考生一样,按北京本地的考试标准统一录取,但是这意味着能来北京工作就等于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以京籍考生目前在大学招生中享受的巨大优势,这种政策势必将吸引全国各地的大量“高考移民”来到北京。“高考移民”的根子无非是京、沪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省市靠招生地域歧视形成的巨大高考特权,正是种种特权造成这些省市人口密集、交通堵塞乃至房价畸高。     我们的建议指出,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随迁子女之所以面临就地高考难题,纯粹是目前“分省命题”体制惹的祸。上海早在1987年就开始“特立独行”、“自主命题”,但是北京等半数省市直到2002年以后才开始实行“分省命题”,逐渐和另外半数省区的“全国试卷”形成半壁江山。今天中国已没有真正的“统考”,所谓的“统考”其实是全国每年在同一时间的考试,但考的是17张不同的卷子(全国卷加16张分省卷)。一旦恢复真正的全国统考,考生不论户籍,在哪里考试都是同样的卷子,随迁子女考试问题顿时消失。因此,当下放心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因为不会马上产生严重后果,而随迁子女的教育和高考确实如众多家长呼吁的那样,“等不起!”至于以后几年可能产生“高考移民”后果,则还有时间通过建立全国统考等制度加以解决。     不过,且慢!如今中国存在诸多话语禁忌,统一高考就是其中之一。不仅自主命题省市已经建立的考试院等既得利益产业出于本能反对全国统考,而且力主改革的自由派人士也斥之为“倒退”,仿佛回到统考就是恢复计划经济那老一套。其实既得利益者最爱听这种是非不分的言论。只要维持“分省命题”,全国考试不统一,就只有维持长期实行的分省招生指标制度。招生指标分配当然可以更趋平等,但是和高考方式不同的是,指标再分配可是要“割肉”的,难度可想而知。时至今日,京外各大高校的本地招生比例只是控制在50%以内,远未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本地招生比例不超过30%的要求,实现各地同比例招生要等到猴年马月?对于各大省市招生地域歧视的既得利益者来说,维持现状就是胜利,而其中的一个法宝就是“分省命题”。什么“分省命题”促进“地方多元化”、“素质教育”这套说辞已基本上不攻自破,看看今日京、沪本地中小学生的高考压力便一目了然。说穿了,“分省命题”就是一个障眼法,用来掩盖统一高考体制下各地录取分数线的巨大差异。只要“分省命题”不除,大学招生就离不开带有巨大地域歧视的分省指标体系。这才是最大的“计划经济”!     虽然中国人搞“大一统”已经吃了几千年亏,我们没有必要不分青红皂白把全国统考妖魔化;该统一的地方还是需要统一,否则必然放任地域歧视。我不知如何评价经济改革,教育改革还就是1978年恢复全国高考那些年有起色,后来就走下坡路了。回顾八十年代的高考,我并不认为当年的“全国一张卷”比现在不公平,也看不到现在的“分省命题”比当年合理到哪里。更何况全国统一考试并不等于“全国一张卷”,全国可以有许许多多张卷子——理论上,每个大学都可以出一套自己的考卷,就和现在的研究生专业课考试一样,但是每一张考卷都必须全国统一,不然就又没有统一衡量标准了。民国时期的考试就是这样,只不过中国考生人数今非昔比,如此各校为政成本太高;试想如果北大自己出题,全国上百万学生都来应试,北大哪有能力应对如此大规模的全国性考试?一个考生想报几所大学,就要参加几场考试,也不堪重负。因此,实行全国统考可以极大降低大学和考生的考试成本。对于绝大多数一般大学,一次考试也就够用了;对于全国那么几十所精英大学,如果一次统考不足以全面衡量考生水平,可以各自设定分数线,并对过线的申请人按各校的需要进行全国统一的自主命题考试。这样既能做到公平,又能降低成本并维持效率。     现在一提统一高考就有人喊“狼来了”,好像又要回到五六十年代的国家“统分统招”体制,但是这只“狼”究竟在哪里?今天的大学招生哪里有什么中央计划的影子?除了招生总量之外,分省招生指标都是大学自己决定,教育部基本上是一个“橡皮图章”。因此,招生地域歧视主要是大学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即使政府有影响,也是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的影响。2001年,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其实是诉错对象了;她们应该直接诉在招生中歧视她们的大学,教育部至多只是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这次诉讼可能也促使了教育部责任下放的决心,次年就放手某些省市开始“分省命题”试验。现在要取消“分省命题”,又有人提出分省格局已经积重难返,不仅导致“自主命题”省市建立起自己的一套考试机构,而且造成各地教育模式差异巨大。但是同样作为“指挥棒”,为什么当年“分省命题”模式能够扩大地方教育差异,现在实行统一考试就不能缩小各地教育差异呢?     更重要的是,地方差异究竟对高考有多大影响?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考应该考什么,但高考命题是一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无法在此展开。我们只需要知道美国的地方教育并不遵循任何统一模式,地方差异甚至比中国更大,但是美国大学录取却一直实行统一考试(SAT)。我真不懂为什么美国这个极其强调地方多元和自治传统的国家都可以实行统考,中国这个一贯中央集权的国家却一定不能恢复十年前还在实行的全国统考。归根结底,还是大家恐惧中央这个“利维坦”把教育带回到单一的计划体制时代,但是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命题设计合理,将高考限于基础能力测试,统一考试制度完全可以避免“利维坦”的陷阱,并和地方教育的适度多元化并行不悖。           上一篇: 悦悦之死让孟子无语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许志永 | 选举第三课 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2007 年 1 月,海淀区人大会通过了 100 亿元的财政预算,其中“修复翠湖湿地”一项就占 20 亿元,后来证实,所谓“翠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实际上是把农民麦田挖掉灌水造就的假工程,这样的财政预算是怎样通过的?   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第三章第五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选举和罢免县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从代表的法定职责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议会,比很多国家的议会权力还大。   以海淀区为例,虽然作为一个区的人大没有立法权,但权力还是很大,比如选举区长、法院院长、常委会委员、主任等,如果大多数代表认真履职,就不可能几年间先后“选”出两个腐败的副区长、区长。   但是很遗憾,我国的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很少发挥作用,以至于人大代表被误导为类似听证会意义上的“民意代表”,代表的主要工作成了反映民意,或者为自己的选区“办实事”,而政府不一定听,很多时候给个解释就算完了。   选民当然有权利要求自己选出的代表为自己办实事,这种自利的想法可以理解。事实上,只要是真实的选举,选出的代表基本上都会积极为选民办实事,因为要赢得选民好感,就要努力服务选民。   但是在中国,由于过于看重代表为选区办实事,普遍忽视了代表的法定职责,以至于选民和代表都误以为(或者出于无奈)代表的法定职责就是为自己的选民办实事,结果很少有代表联合起来选举和监督政府,代表大会成了“橡皮图章”,政府也就不重视代表,想为选民办实事也很难。   由于历史和现实制度的原因,中国人普遍缺乏公共精神,因此有必要纠正一种观念,代表的法定职责主要不是反映民意,而是依法履行作为议员的职责,选举和监督“一府两院”,决定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         公民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Donate to Wikileaks .

阅读更多

陈有西 | 程志刚: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辩析

2011年10月27日 19:54:12        [陈有西按]这是原某高级法院资深法官程志刚律师,写的一篇论述南京彭宇案法官判断和社会效果的文章。视角独特,发人所未发。其意义是思考到了中国司法制度、审判机理上的一些问题。没有长期的法院内部的潜心观察而不能为。特推荐以期引起进一步的探讨。     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辩析     程志刚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人们不约而同联想起“彭宇案”。“彭宇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再次被人声讨,甚至有偏激的网友说是他杀了“小悦悦”,要求对他追责的呼声四起。早在“彭宇案”出世之时,笔者就断言该案祸患无穷。但平心而论,王法官的失败只是个体的失败,如今把“彭宇案”的全部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实在有失公允。我们要反思“彭宇案”的判决思维,更要反思我国司法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一、笔者认为,“彭宇案”一审判决的主要错误有两个     (一)在遭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判案[①]     法官在审案难免会遭遇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为此法律为这种情况规定了解决之道——适用证明责任来判断。     原告提起侵权之诉,需要对的4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可以直接判令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即原告方败诉。如此判决的后果是:1、虽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是见义勇为者,但至少昭示了法律不会冤枉行善的人,不会苛求行善的人自证清白,鼓励了见义勇为;2、原告虽然输了官司,但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不难接受,因为输在证据不足,怨不得别人、怨不得法院,从此知道法律原非万能;3、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双方可以回归安宁的生活。本来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争议也不大(原告也坦陈其有医保劳保,对赔偿也不太在乎),也几乎不涉及道德问题以及中国人最看重的“面子”问题。如此判决,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作用均得以充分发挥,很好地实现了法律的自身价值,社会反响也一定很好。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将证明责任这一工具弃之不用,以“事实推定”的方式作出了判决,从而把原被告以及目击证人逼入道德的绝境,从数额不大的赔偿争议演变成各方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输死搏斗,最终统统成为输家。     (二)一审判决的事实推定错误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推理出另一个事实。但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追求案件事实的一个工具,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彭宇案”不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推定要求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概然性。虽然,目前社会道德水平不高,乐于帮助陌生人的人不多,但认为只有加害人才会上去救助受害人也属极端。以帮助行为推定加害行为,两者之间缺乏高度盖然性。     2、事实推理必须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对于适用事实推定的案件,法官应当倾向于追求高尚的社会价值,在平衡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冲突时要体现社会公正优先。按照一审判决的推理,因为你帮助了受害人,所以你就是加害人(除非你自证清白),其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以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大家不约而同将“彭宇案”视为肇端。     二、“彭宇案”一审主审法官之错,后果有限,恶果的酿成有更深层的不可归责于王法官个人的原因     司法有其自身的规律,为确保裁决的公正和权威,法治国家都建有完备而堪称“奢侈”的司法体系,制定了法官遴选、职务保障、公开审理、合议、上诉等一系列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司法体制明显弱化法官个体的权责,强化集体负责和审判监督,行政色彩相当浓厚,以致不惜任由某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与通常的法治原则相悖。在这些制度遭到诟病的时候,每每以中国国情来回应;在最需要发挥这些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的时候,这些制度却往往不灵。这在“彭宇案”中表现得甚为突出。     1、在我国,法院作为集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任何判决都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代表法院的集体意志,法官个人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独立作出判决。每一位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理论上都只有平等的一票。在中国,法官之间的地位悬殊,从职务讲,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从行政级别讲,科员级、副总理级;从法官等级讲,有四等十二级,从五级法官到首席大法官。在法院内部,各级领导依照职权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分级监管。“彭宇案”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一审法院理应高度重视,慎重决断,严格把关。一审判错了,是做出这个判决的法院错了。王法官只是参与决策的一员,要他承担所有责任显失公平。     2、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又终审不终、无限再审,这就为纠正错案预备了足够的救济通道。其中,二审专为监督、纠正一审裁判而设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在二审的时候直接纠正一审的错误。“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只是一个未生效的判决,虽然其中的某些文字触痛了人们的神经,但该判决无任何法律效力,听凭二审法院对其进行法定的评判。在万人瞩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拨乱反正,给公众一个掷地有声的回应,那将是多么地振奋人心啊!如此,坏事变成了好事,更加彰显法律的尊严。     3、在我国,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指示、提要求、下命令、做答复,上级法院代表着更高的政治、法律水平高,理应更好地实践“三个至上”,在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方面作出表率。从披露的消息看,虽然上级法院和领导对“彭宇案”高度重视,但拥有足够资源的上级法院都做了哪些工作?实际效果又如何呢?     4、当前,调解已经成为法院应对社会矛盾的“法宝”,被拔高到了顶礼膜拜的地步。于是,在“和谐”的名义下,有损公义、有违自愿的调解,实不少见。曾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有背离法治、形神俱失的危险。依照法院内部的常理和一般惯例推测:当“彭宇案”当事人在二审和解协议上签字完毕的那一刻,法官内心很可能一阵“狂喜”,心头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这么重大的案件调解结案了,领导很高兴,后果很美妙;肩负重任调成此案的法官,一定会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褒奖;此案被视作和谐司法的典范,被大力宣扬。然而,“调解结案”就一定是握手言和、皆大欢喜、案结事了、妙不可言?事实是:“小悦悦”惨案一发生,人们立即想到“彭宇案”!在宣称“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时候,司法已经丧失了灵魂,正义和良知已经不知所终。     三、一审判决不属错案,王法官不应被追究错案责任     王法官所犯错误,与其个人能力、水平、经验上的欠缺有关,也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欠缺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培训以及法官遴选制度上存在的严重缺陷有关(此不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不属错案[②],王法官不应受到错案追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但该《办法》以及其他所有有关错案追究的文件都明确: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也是纷繁复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也是很正常的,法官之间也不总是一致(如果永远认识一致,才是无法想象的)。为避免个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裁判失当,法院有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制度,法律也规定了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等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法官享有职务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如果法官动辄得咎,只会导致法官不能行使权力、不敢行使权力,而去迎合一切可以对他造成影响的人——这更是法治的悲哀了。     四、一审判决亦有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     在中国,要说一个人好就好到天上,说一个人坏就坏到地底。一审判决也有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 不要把婴儿连同脏水一起倒掉;     1、努力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社会矛盾高发,把法院和法官逼到退无可退的地步:一是案件多,法官沦为办案机器,像民工一样从事着计件工作;二是案件难,生杀予夺的背后,法院和法官要调整的利益关系实在复杂;三是办案法官所拥有的权威和可支配的资源非常有限。因此,肯花精力去为这么一个小案件反复开庭,竭力探究案件真相的法官实不多见。     2、认真“严谨”地形成心证,并诚实全面地予以公开。自由心证是法官的特权,但不是擅断的暗箱,心证公开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心证草率和心证不真正公开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的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语焉不详,有的判决书索性不说明理由或堆砌一些文字貌似说理实不说理,让你反击都找不到目标,这比心证错误本身为祸还烈!     是非不分,功过不明,这是不足取的。类似“彭宇案”这样的侵权纠纷案件多去了,其中也必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但那么多的案件都波澜不惊,唯独“彭宇案”一审判令被告承担了40%的补偿责任,至今被人揪住不放。如果王法官不是那么努力地去探究案件事实,不是那么兢兢业业地形成心证,不是那么诚实而全面地公开自己的心证,有谁可以攻击他,有谁会关注这个案件?该肯定的不肯定,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勤奋的法官、实诚的法官会可能会越来越少,而偷懒、投机取巧又让人抓不住破绽的法官可能会越来越多。     作为一名曾经的资深法官,笔者深感中国法官之不幸:不具备足够的学识阅历,不拥有相应的的地位、权威,不享有充分的资源保障、职务保障,却要担当法官的重任,以法的名义生杀予夺、定纷止争,不亦难乎?制度失灵,无人追究;偶有过犯,却独担罪名,只有我这个素昧平生的一介平民来为王法官说几句话,不亦悲乎?为了中国千千万万的法官,为了中国法治的未来,我要为王法官叫声屈。     完稿于2011年10月26日     ———————————————————-     [①]法官审理案件的两大任务是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于法律问题可以假定“法官知法”来解决,而事实问题却无法作如此假定。法官在遭遇 “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适用证明责任来拟制事实,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不得已的必要的理性妥协,是法官手中用来对付“真伪不明”的法宝,也是“倒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起点。每一具体诉讼发生前,证明责任就已“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并进行价值排序”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依照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普适性。     [②]事实上,由于二审是调解结案,并没有撤销或改变一审判决。说一审判决是错案,只是公众的评价,并无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       上一篇: 中国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正在加大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4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丁金坤 | 湖州抗税风波中法律缺位

2011年10月27日 17:54:50 10月26日夜,湖州织里发生聚集抗税事件,此时法律在哪?为什么不上法院解决纠纷呢,由法院来审查加税的合法性,其中原因恐怕多多:一方面固然是法律意识不够,没有民告官的习惯,另一方面如果上了法院,法院会公正审判吗?这可是一个大疑问。     从小的方面来说,法院要重视行政诉讼:其一要依法立案,而不是找五花八门的理由,拒当事人于门外。其二、要公正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袒行政单位。只有这样,法院才有公信力,才能把社会问题法律化,才不会有或少有聚集事件。从大的方面来说,要贯彻依法治国,司法独立。目前司法不独立,法院和行政庭法官不堪其负,躲在角落里是有其原因的。对于群体性事件,维稳是一时的,通过法律分清是非,公正解决诉求,才是长治久安的。   上一篇: 民诉法修改:“调解前置”、“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