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农民的维权组织,怎么成了黑社会?

  转自:  http://www.nxtv.com.cn/article/society/20100916205452.html     南方农村报9月16日报道 9月16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金星村黄沙尾教育基金会涉黑案在和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庭上,和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沙尾教育基金会中的六位成员提出公诉,指控六位成员利用黄沙尾教育基金会实施了“破坏交通施舍、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扰乱交通秩序”的犯罪事实。有20位证人出庭,其中包括镇委书记叶明亮,另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黄沙尾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09年8月1日,是金星村委会、黄沙尾自然村村民自发成立的维权组织,成员共33人,全部为该村村民。         黄沙尾基金会成立的背景是,附近存在非法瓷土矿开采,矿区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矿区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同时运输车辆压坏路面,威胁沿线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报道出街后,立即引起了读者和网友的热烈讨论。有读者认为村民如此维权“完全是政府不作为所致,情有可原”;也有读者认为“不被官方认可、持刀弄枪维权的基金会被定性为黑社会不为过”;也有读者称“无钱、无势、无保护伞的基金会是给黑社会丢脸”。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则认为“维权组织涉黑凸显农民弱势和制度危机”。         报道也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关注。村民叶南海说,9月5日中午12时许,大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他家里询问“是否请记者前来”。为此,叶南海还在镇府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向县委、县政府写了一份情况反映书,其中强调“记者是谁请的我不清楚,只知有记者来了,我去反映了一些关于教育基金会的情况而已”。         叶南海还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自己被怀疑是因为报道中被采访涉黑人员家属中只有自己的名字,镇府工作人员因“压力很大”一直在追查此事。         “维权组织怎么成了黑社会?”年近不惑的叶南海至今也想不明白。         自父亲叶百练今年初被和平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逮捕以来,叶南海已经被这个问题折磨了大半年时间。         近一年来,“涉黑风波”将和平县大坝镇金星村黄沙尾自然村数个家庭的平静生活打破。村民叶民怀、叶辉烂、叶新根、叶春郎、叶启明五人也因同样罪名被逮捕。         8月3日,和平县检察院正式将六人提起公诉。“黄沙尾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黄沙尾基金会”)涉黑案即将在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护路队装备刀枪         黄沙尾村位于和平县城东北方向,有村民600多人。离其不远的龙狮村是当地有名的瓷土产区,约于2008年开始开采。据黄沙尾村民介绍,从早上5点到晚上10点,每天300多台运输瓷土的载重卡车穿梭行驶,黄沙尾村前的村道是其必经之地。         “听到汽车喇叭响,就要赶紧避让。”9月1日,一位怀抱婴儿的中年妇女指着一辆疾驰而过的空车说道。车后扬起的灰尘迅速扩散开来,她赶紧用手捂住婴儿口鼻。         为了抑制扬尘,黄沙尾村沿路村民每天需要在路面上洒三次水。而更令人感到忧心的是,满载坚硬瓷土块却毫无遮盖的运矿车威胁着村民的人身安全。村民叶吾贞便是受害者之一。         2010年1月4日,一辆运矿车途径黄沙尾村时突然爆胎。年过8旬的老人叶吾贞被从车中飞出的石块砸中头部,从此“变懵”。         “现在连自己是谁都不知道了。”9月1日,叶吾贞的儿子叶红星告诉记者,父亲被砸后精神恍惚,有时会将陌生人误认为自己的孙子,硬把人家带回家中。         由于运矿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自矿场开业以来,公路沿线村民怨言颇多,双方冲突时有发生。仅今年8月,包括黄沙尾村在内,村民与矿场、车主发生冲突3起,1辆轿车被砸,多名村民受伤。         根据南方农村报记者的调查,龙狮村瓷土矿区目前有8个采矿点,其中4个为无证非法开采。这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矿区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同时运输车辆压坏路面,威胁沿线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只有团结起来,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2009年7月25日,在黄沙尾村村民会议上,成立“民生基金会”护路维权的提议,迅速获得了响应。         会上,叶百练与叶民怀、叶辉烂等村民组成了“民生基金会”的领导层。一支十几人的护路队是这个组织下属的核心机构。为了能够与矿企雇用的“保安”相抗衡,护路队配备了“刀手”及“枪手”,主要职责是管理村道,拦截那些未遮盖帆布的运矿车,以保障村民人身安全。         据村民介绍,在时任大坝镇镇长叶明亮的要求下,“民生基金会”其后更名为“黄沙尾教育基金会”。         镇府让步给补偿         黄沙尾基金会大大提升了村民的谈判能力。按照村民说法,在成立后的几个月内,黄沙尾基金会办了几件“村委会几年都没有办成的事。”         2009年8月21日,大坝镇政府和黄沙尾基金会签订合同,决定将黄沙尾路段维修工程承包给基金会完成。一周后,大坝镇政府支付给黄沙尾基金会11 万元,以补偿此前扩宽道路引发水土流失掩埋农田给村民造成的损失。         2009年9月23日,黄沙尾基金会与大坝镇政府签订协议书,规定从矿区每运出一吨瓷土,大坝镇政府向村民支付0.5元补助。其后,大坝镇政府将第一笔补助款74828元支付给黄沙尾基金会。         正当黄沙尾基金会维权活动效果初显之时,2009年10月发生的一场械斗让这个“出生”不久的组织命运陡转。 2009年10月12日19时许,黄沙尾基金会护路队成员在金星村委会门口拦停了一辆未遮盖帆布的运矿车,并和朝邦村司机袁绍华发生口角,并最终酿成朝邦村民和黄沙尾基金会成员之间的群体械斗。械斗中,朝邦村民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4人;黄沙尾基金会成员叶启明头部被打破,多人受伤。         2009年11月17日,参与械斗的黄沙尾村民叶新根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公安机关又拘留了叶百练等四人。2010年1月29日,五人均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逮捕。2010年7月8日,村民叶启明也被批准逮捕。         在和平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被告人叶百练等被指“称霸一方,插手大坝镇金星村委会事务和要挟大坝镇政府有关部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存在“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此前大坝镇政府支付给村民的11万元农田失耕补偿款和74828元运输瓷土补助费,成为六人的主要犯罪证据。在起诉书中,上述款项被认定为黄沙尾基金会“以拦路为要挟手段”向大坝镇政府勒索所得的非法收入。         9月1日,黄沙尾村民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矿区公路沿线的其它几个村也与大坝镇政府签订了类似的补偿协议,“为什么只有黄沙尾村在勒索政府?”         维权模式被仿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等。而当地村民认为,黄沙尾基金会成立以来,并没有欺压百姓,反而维护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不是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村民称,在正常运作的3个来月内,黄沙尾基金会共入账资金30多万元。其中20多万元已用掉,除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外,其余大部分被用于村中的公益事业,包括为全村600人每人发放30元瓷土运输补助,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每人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以及资助老人、贫困大学生和安装路灯等。         “该基金会所作所为以公益为目的,不存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的行为,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2010年8月25日,黄沙尾村200多人联名上书河源市检察院,要求复查此案。         9月1日,一位黄沙尾村民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要钱没钱,要势没势,又没保护伞,如果村里的基金会是黑社会,那简直是给黑社会丢脸。”         村民称,在黄沙尾基金会成立后,矿区公路沿途的4个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维权组织,均是针对瓷土矿的生产活动。         2010年3月1日,在被省内一家媒体曝光后,龙狮村瓷土矿区存在的问题开始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平县委主要负责人3月6日接受采访时承诺,要对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治,对群众做一些补偿。         “如果村委会能为村民说话,政府能早点处理,我们也不至于被戴上‘黑社会’的帽子。”9月1日,一位黄沙尾村民感叹道。         编后:         本报道记录的是一个农民“维权组织”的生死历程。         维权组织,目前还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词汇。特别是那些游离于政府管控的非法维权组织,更被视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挑战。         一年前,广东河源市和平县黄沙尾教育基金会“死”于一场械斗。种种先天不足加速了它的“夭折”:成立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被官方认可;持刀弄枪来维权,有悖于法治原则。         然而,只是以“黑社会性质”来为这个农民维权组织盖棺定论,似乎有些勉强。面对矿方不负责任生产行为对村民生活的折磨,社会并没有为个体农民搭建与之平等的博弈平台;同时,这个昙花一现的维权组织,也是少数官员简单粗糙的工作作风孵出的“畸形蛋”。       (刘晓原注: 2010年9月28日,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叶百练、叶民怀、叶辉烂、叶新根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破坏交能设施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每人的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决定 各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叶春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叶启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已提起上诉。如有媒体采访此案,请与我联系。)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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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之赔偿标准

前文写了索赔对象,虽然或是纸上谈兵,却也是法律权利,权利要靠自己争取,本文列的是一个赔偿项目的清单。   索赔在主体是死者近亲属(侵权责任法第18条),行政赔偿主体稍有不同,是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国家赔偿法第6条)。由于上海大火不但涉及民事赔偿,还涉及行政赔偿,因此,主体以两者最宽的为准。如果只有部分原告起诉,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亲属作为原告。   民事赔偿的项目中,人身伤害部分详见附表,死亡的,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伤者,主要是医疗费(今后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假肢等费用。还有一项比较大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这场大火中,很多亲人眼看着自己的亲人在里面而无法救出,人世惨剧,莫过于此。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最高的算,上海最高是5万元。这个5万元是多年前的标准,物价上涨它不涨,在这些案件中,不涨也罢了,希望不要缩水。假设死者55岁,其死亡赔偿金为576760元。由于我国法律赔偿是按照审理开庭时上一年标准判,这只是2009年的标准,因此,家属们过了元旦再起诉,数字会再高一点,加上精神赔偿金,应该在62万元以上。按照目前所统计的死亡人数58人,也就几千万钱。   财产损害部分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主要是壹,房产损失。根据填平原则,实际损失多少就要赔偿多少。由于胶州路的楼地皮仍在,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理论上,业主有权再建房屋,因此,业主可以选择在外租房,租房损失以及重建费用,均可以要求索赔。但是,由于重建需要全体业主或者至少大部分业主同意,在此伤心之地,或许大部分人不愿意再重建,因此,不妨地皮拍卖掉。因此,作为原告,简单的选择是按照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乘以自己的平方米面积,减去地皮拍卖款中自己所得,最后的金额是房产损失的索赔额。如果政府按照商品房价钱赔足了,土地可以归政府。   贰,家中财产损失。这一块主要问题是证据。按照填平原则,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家中确实有红木家具,张大千的画,只要有证据,就可以索赔。但是,最难的也是证据,都烧掉了。因此,居民一定要到买的地方找发票、找合同,甚至,找证人。这一点,每家都不一样,关键是证据。没有证据的,恐怕没戏,还饶上一笔诉讼费。对于诉讼费,根据法院的规定,这种情况,似乎可以缓缴或者免交。3,,家属奔丧等的交通费、误工费,租房费等。这些是小钱。希望国企、政府也有点人情味,不要锱铢必较了。   金钱固然无法让死者复生,伤者复原,金钱也看似冰冷,然而,赔偿数额的多少,赔偿时间的早晚,却能看出国企、政府是否有担当,有人情,守法规,这时的金钱,是有体温的,是有人性的。少赔、晚赔、拒赔,体现的是不同的品格,做人有人品,治国有国品,政府官员既涉及人品,有涉及政府的品味。号称海纳百川的上海,自称国际静安的静安,谦称敦厚爱民的官员,是该你们呈现品味的时候了。   作为上海的市民,我不会在乎所谓纳税人的钱多赔给了死者家属、伤者,因为,我知道,不赔给他们,钱也未必会花到民生上,倒是会花在名声上,花给佳艺公司、花在公车上,花在吃喝上,花在某个盛会上。你愿意多赔一点(譬如精神损害赔偿),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不信,你可以搞一个民意测验看看。   其实,你也不必搞民意测验,胶州路大楼下满路的鲜花,就是于无声听惊雷的民意!     上海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04-12 14:31:06) 赔偿 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3950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3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324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576760 60-74岁 28838×年限 75周岁以上 14419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246480 60-74岁 12324×年限 75周岁以上 6162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0992╳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19751 丧葬费 9804╳年限╳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8838╳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12324╳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精神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元 1.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0年1月22日发布的《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简介》, 上海 2009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83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324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4元。 2.对于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局限于以上赔偿项目(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还包括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 3.事故发生年度和审判年度不一致的,以审判时年度标准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本案将适用该法律,譬如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  5.外国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国内稍有不同,譬如抚养费等。 6.表格中的年限是,一般人是20年计算,60岁以上,年龄没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本表为网上搜索所得,稍有增加,感谢制表人。希望各位律师同仁能提出意见,共同探讨,我知道上海律协已经在组织律师讨论,他们主要是提参考意见给政府。希望我们这些同行,能殊途同归,既专业,又自尊。                                                                   2010年11月19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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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9日的日记

惊曝:太原拆迁打死人的黑保安公司,背后有政府部门长期“豢养”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b13a010100ncln.html )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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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为何与商务部对着干

    斯伟江 法律学者 原题:海关总署就不懂商务部的难处?   难得看到我国政府部级单位如此公开不和谐,冲冠一怒为苹果!   海关总署对个人入关自带I-PAD征收1000元的税,商务部居然会替纳税人出头,发征询函给海关总署,说海关总署,你们错了。理由是,“WTO《信息技术协定》是中国加入WTO中的一项重要承诺,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即开始了ITA产品的降税,到2005年,I-TA产品的关税已经降到零,主要包括计算机、半导体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等,核心是各类计算机产品。iPad自然也名列其中”。   海关总署也不是那么容易征服的,海关总署的发言人说,我们没错!根据海关总署今年颁布的5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8月1日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另外,海关完税价格,不是依照IPAD的实际价格来,而是按照海关定价来定,海关正好把IPAD归类为笔记本电脑,而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为5000元,意味着,你不把IPAD锯开,只能缴税。   真正的霸王条款是,根据海关的规定,“本表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因此,如果香港的IPAD买来3999元,那么除非海关定价IPAD为1万多元,纳税主体是无法说:报告科长,请按我的发票作为完税价格。   关于税率,商务部说,我国在WTO的承诺是计算机免税,海关总署的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就是定IPAD比照计算机为5000元的那个税表),所定税率是三税合一的税率。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很清楚,退一步讲,关税即使免了,增值税、消费税不能免。增值税17%,加上消费税,似乎20%的税率也算得出来。   商务部为什么要替纳税人出头?不是商务部心慈面善,而是因为WTO是一个有牙齿的国际条约,一旦违反,成员国是可以打官司的,美国已经告了中国几次,中国也开始告美国,而在国内处理WTO官司事务的,就是商务部,因此,商务部或倒不是真的为IPAD的买家出头,可能是,商务部怕又惹上国际官司,一旦官司起来,毕竟是国家的面子、自己的精力。而海关法规本身也是2007年中国在WTO官司中输给美国的一个因素,对海关罚没的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处理方式有问题,圈内人士知道,今年我国国务院根据WTO官司判决结果,新修订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细节。这个官司,也是商务部负责处理的,商务部生怕海关又搞出一个国际官司来。   海关总署的辩解是有硬伤的。那就是,如果真的计算机海关关税应该为零,那么即使三税合一,剩下的只是增值税(17%)和消费税,而消费税税种不包括计算机产品,那么按20%征税就成了问题。其次,凭什么IPAD归类为笔记本电脑,在海关分类表计算机类别下面,有手提电脑,也有个人数字处理(PAD),后者完税价格为1000元,海关为什么要就高不就低?看功能、名称,似乎IPAD和PAD是三代直系亲属,和笔记本电脑(Lap-top)倒像远房亲戚,第三,海关为什么要定价格差3倍才能按实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当然,海关总署可以辩解,我国对WTO的承诺要落实到国内法才有效,或许是国务院、海关总署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国内免税规定,商务部小题大做,不妨等苹果公司鼓动美国政府再打一场国际官司,如果我国输了,海关再修订法规不迟,反正中国不差钱,更不缺人!说不定,国际官司的裁判也是我国中超水平呢!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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