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庆法院制造虚假民意被曝光(有图有真相)

审李庄,法院是裁判还是运动员?( 有图有真相)                   文章提交者:法眼观天下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2011 年 4 月 19 日, * 李 * 庄 * 第二次被控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在陪都江北衙门开庭。开庭前出现了群众拉横幅示威、喊口号抗议 * 李 * 庄 * 的场面。该场面被现场人士拍下视频并上传网上,网上舆论普遍认为系这些“群众”身份可疑,有人在背后编导。出于好奇,本人下载高清视频观看并仔细研究,发现了非常有趣的画面: 1 、警察结队巡视现场,可见对现场的控制严密。注意!左下角一人的一只手拿展开的两页纸,此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2 、第 22 秒,穿白衬衣的开始年轻人出现,准备展开横幅,同时左下角拿纸的手将纸页收折。(后面视频可见动作)   3 、第 34 秒,横幅正在展开,不明真相的女交巡警前来制止,左边之人背影出现一半。       4 、第 35 秒,右边戴眼镜背包男前来干预交警的执法行为(重庆交警与巡警是综合执法,故背心上标注“重庆交巡警”)     5 、第 37 秒,戴眼镜背包男与女警沟通,此后该女警离开。左边之人关注他们的沟通。 6 、第 38 秒,沟通后交巡警离开,左边男和拉横幅者同步关注另外一个方向的情况(估计此时另一个方向其他人在拉另一幅横幅,互相协调行动。)。后面出现一名保安(其着装领口不是警服的小西装领,袖口的有警服没有的横线装饰。)正在低头用微麦通话。   7 、第 42 秒:警车喇叭响起,左边之人转身,胸前佩法院徽章,暴露了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此时保安正专注通话(估计在接受指示),其他人都把注意力和目光朝向装载李庄的警车。 法院徽章与检察院徽章外形及布图之区别。 8 、第 43 秒:警车开过,环境噪音致使保安把微麦靠近嘴边通话,毫不关注警车开过。   9 、第 45 秒,拉横幅者开始移动,保安接受指示,迅速移动,边走还在边通话。       10 、第 50 — 53 秒,法院工作人员目送横幅队伍;另外一副横幅出现;保安跟进,进入拉横幅队列。 11 、第53— 56, 秒保安快步走到两列横幅队伍前面。       12 、第 58 秒,保安迈开军人步伐,雄赳赳气昂昂地为拉横幅的示威队伍带路。     看完以上画面,我想问陪都江北衙门,你们的工作人员参与了这次非法示威集会吗?这个保安是谁在指挥?不要告诉我那是其他单位的保安敢跑到在戒备森严的衙门口来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这些横幅和你们有关,那么你们是裁判呢,还是运动员?     (有兴趣的朋友人肉一下,画面上的主角和江北衙门有何关系?) 视频: http://v.ku6.com/show/u_jaoqiwAaTSR2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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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luo2005:红歌是什么?

红歌是什么? zuoluo2005 贺卫方按:唱“红歌”这种举动好像最早开始于井冈山,现在在重庆达到巅峰状态。利用了人的某种怀旧心理,加之某些歌曲旋律的动人心弦,倡导者把唱“红歌”演为一种集体和强制性的狂欢,并且试图将其作为这个时代驯服和动员民众的精神力量。作为一个从那个时代的过来人,我深知这些“红歌”里隐含或张扬着怎样的价值,如个人崇拜,嗜血的仇恨,集体主义同时压制个人尊严和自由主义。一直以来,我很希望看到对于这种沉渣泛起作出分析的文章。刚才在“猫眼看人”上读到这篇署名zuoluo2005网友的大作,特转载于此。其中惟一一处讹误是,老舍先生文革期间投湖自杀的地方是西直门附近的太平湖,而非北大的未名湖。投未名湖自杀的,我知道有一位是王重民教授。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269998 ———————————————————————— 红歌在文化艺术史上并无价值与风格可言,只有年鉴索引的意义,它存在过,仅此而已,所谓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艺术形式,无非是审美趣味低下拙劣的证明,——,它们当初借鉴的(称生吞活剥或许更准确)是民间艺术形式,那是它众多源头中唯一清澈的源头,[十送红军],源于赣南客家人民间小调,罕见的优雅的长调,[东方红],是出自陕北情歌曲调,还有浏阳河,饶过了几道弯,源头有争议,也来自民间,等等都是的道的土生土长的,内容多是关于流落,相思,爱情,属于人类最伟大的情感——乡愁系列的,那本是艺术最纯正的泉源,最后,统统为政治宣传所绑架,什么时候能正名,把那窃取的东西送回去,还它本来的面目呢?看来,还遥遥无期,至少在重庆如此,当摇尾系掏空了民间最后一点美与生动气息,它变得,也只能便得越来越粗鄙,丑陋,直到文化大革命达到它的颠峰。善意提醒一下,如果你想验证一下,请听听文化大革命就是好这首歌,之前,要谨尊医嘱,做好心理及身体上的准备。 红歌追溯他的另一个源头,一直到法国大革命,它属于与国家国家社会主义的暴力美学双峰并峙另一极权专制暴力文化的一部分,一个是黑色,一个是红色,它们不是一体两面,几乎是一个模子里出来的,屈从于意识形态的幽灵,道成肉身,无论以何种面目,形式出现,其中一条异常清晰的轨迹,一条共同的纽带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如同瘟疫一样,它们流布之地,总是先激起狂热,再是愚蠢,然后是残暴,是狼烟,最后是尸横遍野。 如果说世界上最污秽,丑陋的语言是什么,是公然宣扬仇恨与暴力的语言。 红歌是什么,它就是一种暴力语言的一种,是所谓的暴力美学的一组成部分。 当然,不只是红歌,专制体制下把所有艺术都纳入宣传机器或摇尾系统的一部分,但它对于生活在几千年东方专职主义的中国人而言,尤其是不谙世事而言,更是一种梦魇般的存在,它鼓吹团结行动,崇尚简单粗暴思维,宣扬仇恨与暴力,屈从渴望奴性,赞赏流血死亡,牺牲,吞噬了无数人的血与青春,却祭献给了一个伪神,它的原型出自古老的诺斯替教义,一个非黑即白,二元对立是世界,或者用中国人的话说,一个你死我活的世界,生活在一个扁平世界,习惯于扁平思维的东方臣民为这种世界观准备了最肥沃的土壤,当西方已摆脱梦魇,走上文明正轨时,这里却还在挣扎中。 红歌是什么,当它唱得最响亮之时,也是这个国家反智反文明达到整个人类历史颠峰之时,有哪个国家会发动对一种无辜的小鸟的战争,会砍伐珍贵的植被去炼一堆堆废渣,会一边宣扬亩产万斤,一边饿殍遍地,会让自己的孩子们自相残杀,为了忠于同一个组织,同一个领袖,会唆使未成年的孩子,学生充当刽子手,打杀虐待自己的老师,亲人…… 现在整个社会的弥漫的价值迷茫与混乱主因之一是因为没有勇气与智慧彻底反省与探究文革及专制意识形态的危害,竟把这种末世景象归结为未弘扬主旋律,唱少了红歌?他们到底想干什么? 风气败坏另一个原因是权力崇拜,强权便是法律,强权便是真理,便是正义,以权力的好恶为好恶,从偶像崇拜,到权力崇拜,再到恶魔崇拜,又是一条邪恶的轨迹,瞧瞧那些政治教民的面孔,那些麻木或充满激情的面孔,当他们将孩子,妇女,老人,那些无辜者(只因身份,或权力者的一句话),便象丛林里的野兽被围猎,被虐杀,那些教民,那些新人,那些特殊材料做成的人,他们与生化危机里的僵尸有什么两样,不一样,他们会高唱着歌曲。 现在堕落,腐败的根源之一,是权力大于一切,是权力扭曲一切,吞噬一切,每一个肆意的权力就象一个个黑洞,既吞噬人性,又吞噬智识,让人丧失起码的分辨是非的能力。 没有一个时代,没有一个国家的文明在10年时间里毁弃的这样彻底,这样惨烈,又是这样麻木不仁。 我们很幸运,无数堆垒的尸骨为我们指出了方向,告诉我们那列魔幻列车不会把我们带往天堂,而是相反的方向,我们又很不幸,我们把这一切遗忘了,当权力的指挥棒再度挥起,一些人保持沉默,另一些甚至不知羞耻加入合唱,甚至翩翩起舞。还有比这恶心的吗? 我们在遭遇这个时代最卑劣的犬儒主义,如果文革时期还可以用无知盲目或身不由己做籍口,当真相已大白于天下,那么在他们的疯狂与少数大写的人的反抗之间,我们如何选择,沉默,那既意味着背信弃义,也意味着我们选择是那一条路,它直指地狱,事实上,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已被逼到墙角。   那些以为把自己关在象牙塔里的潜心创造的人,他们忘了,他们耐以创造的最基本的元素,语言本身是被彻底污染的语言,在老舍纵身跳入北大未名湖畔之前,他内心已经历语言的死亡,难以计数最优秀的艺术家,不甘臣服,他们选择死亡之前,在遭遇死亡之前,已经历了死亡。因为比个体生命消失更可怕的是文明之死。   所以,这个国家后来没有产生一位作家,一位诗人,除了少数伟大的心灵作为反抗的例证,屹立在地平线上,我几乎看不到一个人的身影。 所以这个国家最伟大的作品只能是见证式的,所以,这个国家所有作品加起来的都比不了一个北京学生写下的文字片段那样震撼,那样有分量,那样富有警示意味。 时间1966年8月27日, 地点在北京大兴北藏公社的屠杀。 在马村,有一对活埋的祖孙二人,当凶手们向他们扬土时,抱在怀中的小孩儿说:“奶奶,迷眼。”奶奶无奈的说,“一会儿就不迷了。” 不,几十年过去了,尘土早已将鲜血掩盖,我们的双眼也一直被沙尘迷住。直到今天。   1968年以“现行反革命”罪名宣判死刑被杀害的上海交响乐团指挥陆洪恩死前对难友说,如果你能去维也纳,替我给贝多芬的陵墓前献上一束花,告诉大师,他的崇拜者是哼着他的《庄严的弥撒》走上刑场的。这里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什么?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在所有受侮辱与迫害知识分子群中,从事高雅,纯正的艺术研究与创造的专家学者,艺术家和爱好者,死亡,失踪与流亡的比例几乎是所有类别中最高的,这证明了,美的反面不止是丑陋,还有恶。   我不明白的是,一个这样的组织,在它的统治下,有人因为热爱生活,用笔记下吟咏春天的诗句,会被判有罪,有人因为爱情,因为哼唱夏日里的最后一朵玫瑰,会被宣告失踪,有母亲对着孩子唱摇篮曲,只因曲调来自西方,会遭受批斗,迫害。   我不明白的是,一个曾经将诸如托尔斯泰的小说,济慈的诗歌,莫扎特音乐,古代宋元绘画等等,事实上代表了整个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一切艺术成果都列为违禁品,并四处收集,付之一炬,如果谁私自收藏,一旦发现,他就是有罪的,一个这样的组织,他之中的代表,衣钵传人,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尽依然充当精神世界的全权大使,来指导人们的旨趣与认识,来指导人们该唱什么,该听什么,该看什么。 他有什么资格? 他们害孩子还要害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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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4月22日华龙网)   如果说,认为李庄难逃“恢恢法网”是我们的习惯性判断,公诉方撤回起诉的重大转折则出乎习惯性意料,可说带有一定的“戏剧性”。然而,法制的语境下,这种转折绝不是戏剧性,而恰恰体现着司法的严肃。   不管李庄是不是“无良律师”,甚至“黑律师”,也不管他是否应该真的受到法律的惩治,司法上首先秉持的原则都应该是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即便“确实有罪”的人也不应该被定罪。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被信仰,而法律若不被信仰,司法公正将不确定,惩治罪犯的同时,无罪者也面临着被误惩的可能;而最大的问题则是,法律会被工具化。   李庄做律师时,很多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的辩护而无罪释放,还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量刑,作为律师,李庄自然是很成功的。然而他也因此在坊间口碑中有“黑律师”、“破坏法律”公正的评价;两年前也因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判刑。而且,之后还被侦察到在其他案件中涉嫌相关“漏罪”。以常理的价值取向来说,即便是律师,帮助“坏人”逃避法律惩处,也是不好接受的,那么法办“黑律师”乃是顺应民意与大快人心之事。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的前进,不论司法领域,不论公众舆论,正在逐步地接受着“程序正义”的法制理念。以“李庄漏罪案”来说,相当比例的网友更倾向于这样的观点:“黑律师”必须打击,但打击的前提是依法,“依法”的体现则是“程序正义”,而不能因为我们人人痛恨“黑律师”或“帮助坏人”,就可以法律的名义惩治;也不能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某些事,就可以忽略证据。   不论网友言论,不论是司法机关在证据问题上的谨慎,都体现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进步和文明。在法制面前,我们再不应该一味大讲特讲“××胜利”,包括“人民胜利”,因为法制语境中,只有“法律胜利”应该成为衡量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唯一标准。那么,李庄即便是“黑律师”,也不论他做过多少“昧良心”的事,甚至有多么明显的犯罪嫌疑,只要通不过“程序正义”这一关,就不能给其定罪。法律严肃、司法公信,要比“放过一个黑律师”重要得多。这不仅是一个李庄的问题,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如果程序正义可以不坚守,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司法不公之害。   来源:东方网   作者:马涤明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3.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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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本来,我也有心想像杨金柱那样,在4月19日到重庆去一趟,亲临其境看个究竟的。由于正为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创作交响组曲《首义颂》的旋律部分(第七稿)赶工,未能如愿。也幸亏没有去成,不然,也会像杨大侠那样得不到旁听证悻悻而返。   不过,我还是在家里的电脑上跟踪了一整天。到我现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虽说庭审还未结束,我已大致看出了一些名堂。加上此前持续的关注,归纳一下,这个漏罪案,至少存在十大硬伤:   第一,设局“做案子”的痕迹明显。李庄原案二审于2010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宣判之后,2010年2月10日中午入狱服刑,不到两小时即被警方提走,带到看守所关押和接受遗漏罪行调查。这说明警方此前早已接到“检举”或“报案”,但却不想将其与原案一起合并审理,而硬是要等其判决生效之后,再来追究一次“漏罪”。   第二,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问题。重庆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李庄2008年在上海为孟英挪用资金案担任辩护人所涉嫌的犯罪问题,是如何进入侦察程序的?至今仍然是一个谜。说是有人举报,究竟是何方神圣向其举报的?为什么不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举报?为什么早不举报、晚不举报?偏偏这个时候前来举报?重庆方面又如何能在公众面前排除自己专门派人前往上海去动员有关人士出来做指控李庄漏罪之伪证的犯罪嫌疑呢?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重庆方面就一定真的做了伪证,但其难逃此种嫌疑,则是肯定的。——这就会给此番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罩上阴影。   第三,管辖权的合法性问题。李庄漏罪案,依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当由上海方面管辖;根据服刑地管辖原则,或可以由重庆方面管辖。但后者主要是指原案宣判之后新犯罪行。对于此前所犯旧罪,重庆援引的法律文件,一则规定不明,二则效力等级不高,不若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或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管辖。   第四,可以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于给自己脸上抹黑。本来,李庄原案本身就存在着公权报复的很大嫌疑,国人至今不能释怀。因为,李庄当初之所以涉案被捕,就是因为他指控警方对其当事人龚刚模刑讯逼供。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罪及刑罚绝不在辩护人伪证罪之下。重庆不去消解自己身上的犯罪嫌疑,反而将指控自己犯罪的辩护律师抓捕起来,这本来就是愚不可及的蠢举。如今又变本加厉,企图通过追究李庄的所谓漏罪而使其不能如期出狱。这样的嫌疑,重庆方面不去清洗,不去回避,反而硬是执意要逮着虱子放到头上去——自找麻烦。重庆这样做,要想天下人不耻笑自己,就太难了。   第五,控方证人的资格有瑕。徐丽军是李庄漏罪案的关键证人,但从她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来看,属于污点证人。因为,假如李庄真的犯教唆她去做伪证之罪的话,那么,这个徐丽军本人必是直接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之人。正如许多人已经指出的,徐应当是李庄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此看来,以这样一个污点证人的证言作为关键证据,此案的硬伤还不够明显么?   第六,证据链断裂,或本来就不完整。因为,要想证明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首先要证明此前已经存在着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那就是:徐丽军给孟英的100万元人民币资金确定无疑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真实的情况是,到今天为止,对于这笔钱的性质依然无法加以确认。既然如此,请问,客观事实既不存在,又如何能断定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伪证罪呢?   第七,像去年的李庄原案一审一样,又是所有证人都不出庭。如此罔顾法律的审判,为天下笑,也为法律界的绝大多数同仁所不耻,而重庆方面竟然能够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故伎重演,实在是太不长记性啦。   第八,法律程序上不合逻辑。如前所说,要定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只有搞定徐丽军之后,才有可能搞定李庄。这也与去年的李庄原案一样:要审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审结龚刚模涉黑案,而不是相反。这样简单的法律逻辑,重庆方面一点也不讲。去年如此,今年亦如此。年复一年,毫无长进。   第九,荒唐的普通逻辑和可能的幕后交易。杨学林律师已经指出,“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笔者接着杨学林律师的话想指出的一点是,不仅不合乎常理,而且还违背基本的逻辑;不仅违背基本的逻辑,而且还暴露了此事幕后可能的交易。要知道,如果控方材料属实,徐丽军这么做与其说是检举和控告李庄,还不如说是检举和控告她自己!莫非徐丽军真的已经神经失常?不然的话,即使再愚蠢,作为一个正常之人,她也不会在孟英案审结多年之后,硬是跑出来自找麻烦、自揭其罪!显然,此事惟一的合理解释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或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或此二者共同的上级,为了能让徐丽军站出来指证李庄,不仅做了动员工作,而且还做了庄严的承诺,那就是:只要你徐丽军站出来指控李庄教唆你做伪证的犯罪行为,我们就保证不再追究你本人的伪证罪;不仅我们重庆不究,我们还可以做上海的工作,保证他们也不予追究!   第十,恐怖的隐含逻辑。另据华龙网滚动报道,“检方举示的第六组证据,包括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时的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孟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这难道也能算是李庄犯罪的一个证据?实在叫人大跌眼镜!且不说李庄后来被孟家解除了委托关系,即使李庄没有被解除委托关系,法院方面硬是要给孟英一个“有罪,缓刑”的判决,也不能证明李庄此前所做的努力就一定是犯罪呀?依我们现今所知上海检方所提出的证据来看,既然徐丽军一会儿说是投资款,一会儿说是借款,那这笔钱的性质就存在着争议而难下定论。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孟英可以被判无罪释放。当然,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其有罪,也未偿不可。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一时半会儿也杜绝不了。但是,如果因为法院判了被告有罪,而其辩护律师则竭尽全力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包括提供了一些不一定百分百符合事实的证据、证言,就认为这个判决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一个证据,那就不仅荒唐,而且很恐怖了。因为,这样一来,又有谁能免却涉犯此罪的嫌疑呢?   以上所述十大硬伤,也可以说是重庆办理李庄“漏罪案的漏洞”,希望能得到重庆有关方面的重视,及早想办法加以修补,以免再漏。   作者:余元洲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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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4月19日上午9点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去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月19日《网易新闻》)   我一直关注着李庄案,因为它是中國司法界最为奇特的案件。   其实早在李庄案一审的时候,李庄就不停地喊冤,绝不低头——这让人们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再清楚不过的是,李庄案之所以成立,是重庆打黑的需要,是为政治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李庄只能配合,却断无喊冤之理。因此李庄的喊冤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之外,他成了不撞南墙不回头的典型。   正当人们为李庄的义正词严钦佩不已的时候,二审刚一开庭,李庄就彻底认罪了。这让他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大跌眼镜,不知道李庄的葫芦里究竟卖的是什么药。虽然李庄自己已经“缴械投降”了,但高子程律师还是为他做了无罪辩护——作为知名律师,他根本就找不到李庄有罪的证据——可问题是既然李庄根本就无罪,为什么却要承认自己有罪呢?这不是自掘坟墓吗?   就在二审判处李庄有期徒刑1年半的时候,李庄当即表示抗议:说重庆当局不守信用,没有因为自己认罪而改判缓刑——原来,李庄和重庆是存在交易的:李庄只要认罪,就会被判缓刑而出狱。这不禁又让人感到迷雾重重了:为什么重庆一定要让李庄坐牢?   本来李庄今年6月份就要刑满出狱了,但此案却再次开庭,说是李庄案有漏掉的罪行——原本他二审法庭上“承认”的罪行都是在交易下承认的,怎么可能还存在漏掉的罪行呢?   去年2月9日李庄被判刑的当天早晨,李庄的辩护人曾向《经济观察网》透露,二审开庭前,曾有某部门领导找李庄谈话——究竟是什么部门的领导?谈话的内容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法院开庭前,领导找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谈话符合法律程序吗?至于领导为李庄做出的承诺,更是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李庄案的再次开庭充分说明,有人或者说穿了有一种势力在左右着李庄的命运。他们不光背离法律、虚以委蛇,在李庄当庭承认自己有罪的情况下,还要判李庄1年半,而且在李庄行将刑满释放的当口,再次开庭,追加李庄的罪行,从而让李庄出狱无望。   此案预示着唱红不仅仅是高唱那些故纸堆中的歌曲,更有将中國社会拉回到“全国山河一片红”的时代之势,法律形同废纸,个人的命运唯权是从;打黑说白了更是政治的需要——一个连律师都不能自圆其说的社会,无疑是最可怕的社会。   来源:http://hi.baidu.com/%B4%E7%D0%C4%C7%A7%C0%EF/blog/item/dc9e6160a3adf752eaf8f80b.html   作者:今易安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0.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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