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

北斗 | <特稿>理想之国2——《理想之国》周年纪念

他如是说:“一朵鲜花可以凋谢,整个春天终将来临。”“一个公民,就是一个共和国。”在这秋天开始的时节,这些话语让人感到温暖。这依然是美好得无以复加的日子,这依然是我们这一个世代无法逃避的命运。 理想之国之二——《理想之国》周年纪念 文/王箐丰(中国人民大学)       今天,又是中秋翌日了。去年的中秋翌日,恰是广西师大出版社“理想国”活动的第二天,也就是最后一天。 吴思和贺卫方 昨天下午的会场里,最后一场对谈的主持人易中天因为还在守丧所以没有赶来。主持人,也换成《经济观察报》的一个女编辑。她,也是去年 同一场对谈 的主持人。 去年我对她就没有什么好感,因为感觉她完全Hold不住这样的场面。许知远和秦晖的对谈差一点被她给毁了,好在吴思和贺卫方在同一个圈子里是好基友,因为太熟悉,所以双簧戏倒是唱得很好。 去年,他们对谈的内容是变革的可能性,而今年他们的谈话尺度,似乎比去年收敛了一点。 有些观众不是很理解吴思为专制政权辩护的话,其实只要稍稍一摘录,你就了解了:你看古代的时候一个县一套班子,总比四套五套班子好吧。 其实,产权理论在现代经济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公地的悲剧”,就证明了明晰产权的重要性。皇权专制固然是一种高度的专制形式,但是它相较于那些没有皇帝的专制体制,却有特殊的优越性。因为皇帝是天下的主人,在这种专制体制下,皇帝要把自己的江山传之子孙,一般也就都还有长远的打算。没有皇帝的制度,领导人更是击鼓传花,谁出了事,与我无关,根本用不着管洪水滔天,所以更容易鼠目寸光。 贺卫方反复强调民主比专制好,而吴思却强调家族专制其实也不一定比非家族的专制差。 如果你听过去年的那一场对谈,那么吴思就画圆了一整个解释问题的范式:虽然没有了皇帝的专制政治并不一定比有皇帝的时候好,但是它却提供了走向宪政民主的更大可能。 你去年来过吗? 最后一场吴思和贺卫方的讲演开始的时候,那一位去年曾在今日美术馆主持活动的女人,问全场观众,有多少人是去年来过的? 我顿觉恍若隔世。 我还记得去年的那天,清晰地记得。 常远对我说,这两天我们共同好友中的一半都来了。是的,那天我第一次见到了好多久未谋面却已经在校内上熟识的人。 比如说那位曾在讲演结束之后说“你们这群忧国忧民的人啊”的卓星,后来我到了一个他曾实习过的地方实习,恰好认识了当时他的一个引荐人。她问我,我们那里原来有个实习生叫卓星,也是四川人。是啊,我“恰好”认识,这个圈子太小了。 那是中秋节假期的第二天,我们一群人走出今日美术馆,沿着百子湾路慢慢走到国贸地铁站。那时的我还不像现在几乎每天都去CBD,对CBD已经产生了一种可怕的厌倦。我那时确实不喜欢高楼林立底下,每个个体被异化的窒息感。 灯光明晃晃的,霓虹灯招展在光怪陆离的庞大建筑边 。 眼前,330米高的国贸三期已经矗立,对面是国家电视台的“大裤衩”,这里是“新北京”的象征,却托不起太多人在北京打拼过程里想要实现的“中国梦”。 现在,我常常在CBD的高楼群里,形单影只,匆匆走过。 都怎么样了 去年中秋节那天,有一众人等,搞出了一个“贵圈”草根论坛。 地铁四号线角门西站,地方是宋东家的。 那个中秋节的晚上,我们一起吃饭,一起喝酒。然后一个一个渐次消失在北京城苍茫的夜色里。 一年之后,当时在时代风帆大厦和今日美术馆的人们,散落在这个地球的许多角落。 孙宇晨和章闻韶去了美国,现在的他们,在费城和圣路易斯。十多天前,在知春路和孙宇晨话别,他说大概要2013年才回来了。好多去年去这个论坛的人都还记得,他轻松地讲起他在《南周》实习的日子,每个故事里都有有趣的因子。 陆遥遥依然还在北京,这一年他辛苦遭逢。他曾奔波在北京和南京之间,在痛苦和煎熬中对他的家庭尽不可让渡的责任。现在的他住在协和医院,迎接命运给他的考验。 曾去围观福建三网民案的杨铁男已经大四,从东北来到北京,在一家行业报做实习生,原来是北京的匆匆过客,现在加入了“北漂”大军的行列。 姚龙飞和徐达离开了北京,现在他们在南方工作。他们一如中国普通的年轻人,在贸易或金融的行业兢兢业业地做事。在广州,在上海,街头满是像他们这样的忙碌身影,是这个时代将留给历史的侧影。 大地 张海波从南京赶到北京,为了凑“理想国”的热闹。 他毕业了,离开自己的家乡上海,到南京做公益。我便想起了另一个在南京做公益组织的朋友,他叫于方强,益仁平的前总协调人,现在他服务的组织名叫“南京天下公”。 在这个“民国一百年”的春天,再一次登上钟山,“天下为公”四个字的匾额,依然让人百感交集。 这一年里,我们继续用脚步丈量大地。 我第一次到安徽,在胡适之的故里看上庄村里玩耍的小孩。我第一次到江西,走过雨雪霏霏的庐山,想象着当年牯岭有多热闹。 我又一次来到武汉,出租车穿行在首义的武昌城头,轮渡往返在长江两年,呜咽的汽笛声,如同百年前。从汉口宝善里,到武昌中和门,一条江的距离,一个世纪的共和梦想。 我又一次走在长江路上,六十多年前,那里的地位如同今日的“西长安街”。1912年,中华民国的第一任大总统在那里就职,后来他去世国民政府为他举行盛大国丧。今天的长江路上,和这个城市的其他地方一样满是高大的梧桐。而这座城市的人们,也在这年春天,为属于他们城市的法国梧桐,奔走呼号。 媒体和NGO的朋友们,出差往往都是去调查那些不公不义的事情。这片土地上,有多少无法来得及被关注的苦痛和悲伤。 对于这片大地,我们都有一种深重的无力感,然而却无法放弃。     烤鸭 去年“草根论坛”的主持人李卓然写了一篇 《烤鸭》 ,在校内上很多人读了很感动。 他的男朋友去了公盟,接替了我们共同认识的另一个朋友。 质疑公盟的人太多,质疑许志永的人太多。只是公道地说,有时候不用太祭出“动机”这两个字。在这片土地上,争取公民个人权利的运动,实在还太幼稚,在这片土地上,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的确还不专业。 在这个微博时代,发声变得越来越容易,可是改变却并没有比过去来得更便利。 聂树斌案 已经冤死16年,然而那么多法学的专家对于重审的呼吁,现在仍然还没有回音。 从郭美美到卢美美,从红十字会到 宋基会 ,再从李刚到李天一,热点就这样快速地变化着,而人们也在愤怒中越来越失望。 网络技术首次被投入到中国内地的基层选举 ,原本给许多人带来希望。我也曾是这支庞大队伍里的一个,却敌不过这个强大的体制框架给你带来的束缚。 五六月的时候,我已经跟很多记者朋友说,其实这是没什么希望的事情。最后,几乎“全军覆没”的结果,一点都不让人意外。 所以广州有些挺到最后的候选人已经让我很钦佩,从去江西新余开始,我早已更加清楚地体会什么叫做“参选人大,冷暖自知”。 下一代 即算这样又如何,梁文道淡定地回答着青年的困惑: 青春就是拿来浪费的。 从去年中秋到今年中秋,我们近乎奢侈地浪费着中秋的时光。 其实这是个团圆的节日,如果我有自己的妹子,有自己的家,我是不会再去这种活动的。没有家的青年,流浪到前门23号,而所谓家庭,便是彼此的肩膀。 只是去年草根论坛的东家宋东桓,今年不再出来了。 他有了自己的家,他有了自己的妻子。他很快还会有自己的孩子。 我们这一代人,就要迎来我们的下一代了,真快。 东桓的孩子会叫我们伯伯或者叔叔,我们都老了。但是我们还不能“无所谓”。因为我们的下一代,因为像小嘉卿那样的生命。 每一个生命的降生,都说明上帝对这个世界还没有完全绝望。每一个在这片土地上呱呱坠地的小生命,都给我们带来无穷的希冀和安慰。 去年的这个时候,我曾经说,二十年后我们怎样面对我们的下一代:或者那时候我们已经不需要预测,不需要呐喊。我们只是坐在高高的谷堆上面,讲那曾经不够自由的岁月,讲那充满恐惧的日子,有一帮人是怎样对酒当歌。 理想之国 蔡定剑走的时候,张舒迟写了一篇 纪念文章 ,其中这样写道: 赵连海当庭脱掉囚衣,胶州路上十万个市民百万朵白花,万圣书园灯火通明的每个夜晚,我们每日里所看的每一页书,写的每一行字,这就是我们今日的宪政民主的中国,是我们梦寐以求想要生活在其间,又日日夜夜正生活在其间的中国。她还很小,很年轻,是个正蹒跚学步,拍着手笑着的小姑娘。今天还轮不到她去上战场搏斗,因为她还是我们的小女儿,小妹妹,需要温暖的目光和手臂让她慢慢成长。然而明天,也许后天,是该轮到我们每人上阵去为她战斗,因为那时她将成为我们共同的母亲,成为她每个儿女的骄傲和用生命护卫的对象。今天我拉着她的手,站在蔡老师的墓前。她看着我,我也看着她。我看到了未婚夫们的未婚妻,众姊妹们的姊妹,我看到了我的母亲,今天我已经看到了宪政民主的中国。 他如是说:“一朵鲜花可以凋谢,整个春天终将来临。” “一个公民,就是一个共和国。” 在这秋天开始的时节,这些话语让人感到温暖。 这依然是美好得无以复加的日子,这依然是我们这一个世代无法逃避的命运。 这是凝结我至爱和至痛的情感。愿我们都能得偿所愿。 陆遥遥兄明天手术,让我们一起为他祝福。 原文地址: http://blog.renren.com/blog/251347137/759739669 (采编:管思聪   责编:管思聪) 您还可能想阅读…… 旅美日记(一):理想国 ideal of the west 西南旱灾那点事儿(附音频) 我们得有什么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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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5 次 更新时间: 2011-09-17 11:02:00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标签: 偏见 经济法 现象学 ● 陈云良       摘要:尽管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济法在中国取得了公认的独立的地位,但是其他学科对经济法还存在深深的成见,不理性地拒绝和否定经济法,或者无视经济法的存在。其原因在于经济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有太多的解构与超越,经济法很难被传统法学理解和内化,而学者们一直用传统的法学思维和法学原理来解释这种反传统的法律现象。坚持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原则,摆脱前提和预设的禁锢,我们可以在国家调节的直观洞察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得以从未经验证的偏见中解放。     关键词:偏见 经济法 现象学          面向实事本身     ——胡塞尔          无论对于世界,还是对于中国,经济法学都是一门新的学问,是一项新的事业。如果要总结中国法学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成就,每一个二级学科都可以说是硕果累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如果要总结三十年来中国法学对整个世界的学术贡献,则恐怕只有经济法学才能亮剑,因为无论是民法学、刑法学,还是法理学、宪法学,三十年的学术研究大多在介绍、理解、引进西方的发达、成熟的学术资源,这些学科在西方通过数千年的发展,已经高度发达、成熟,要有所超越和创新决非易事。而经济法学从德国产生到现在还不到一百年的历史,中国经济法学早期移植引进苏联的经济法学理论,中期逐步吸取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理论资源,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学理论资源非常有限,不得不断乳自生,超越前人,自我创新,形成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不仅仅是源自中国的社会现实,也是对整个世界经济的概括和总结,其中不乏科学的、普世的经济法学说,不仅可以指导中国的调节经济实践,也可以充分解释西方国家政府调节市场实践。     这既是本人对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学术成就的基本评估,也是浸淫中国经济法学界多年的不少学者的观点。如果不对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有充分的了解,这一基本判断很容易被其他学科指责为狂妄自大。中国经济法学从一产生就存在着其他学科的不理解、排斥,尽管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其他部门法学的一些学者的偏见并未化解,反而因为当下法学学科之间明显的隔阂而日益增加。这些学者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经济法学研究动态与现状,导致对经济法学的傲慢与偏见难以消除。          一、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傲慢与偏见          经济法学在中国产生伊始就遭受民法学界的质疑,民法学界的代表佟柔先生提出了这样的命题:“从法律规范上说,经济法不能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学科上看,经济法学是一门必要的学科。”[①]梁慧星先生认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权力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必然要采用属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因此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②]早期的民法学界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有所谓“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等,他们认为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理由是经济法没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形成独特的性质不足形成某一类独特的社会关系。这些观点因为诸多论者已经提及,本文不再赘述。其实“综合经济法论”和“学科经济法论”的分类并不科学,二者的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谓的“学科经济法论”的代表佟柔先生的核心思想也是认为经济法是“综合利用各个部门法手段对各个经济领域进行综合调整”的经济法规的形式。而“行政经济法论”实际上并不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只是认为它是从行政法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的系统。佟柔先生也认为:“我们认为,如果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那么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③]     早期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大论战最终确立了民法的正确地位,否定了大经济法的观点,但也确立了经济法学的独立地位。一些民法学者陶醉于自身的胜利,“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④]却始终不愿意接受论战实际上是双赢的结局,不愿意接受经济法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事实。“应该说,经济法的大发展正是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市场体制确立以来才取得的”。[⑤]1998年教育部专业大调整后,法学专业设置十四门专业主干课,经济法学位列其中;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成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学与民法学论战早已结束,经济法与民法并行不悖,立法机关、政府教育部门始终视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为独立的法律学科。但是,一些民法学者却无视这一事实,只接受民法独立的事实,始终不改变对经济法的偏见,不愿意接受和承认经济法独立的事实。[⑥]     早期尽管民法学者竭力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从不否认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佟柔先生认为“经济法学是20世纪 70年代在法学园地上破土而出的一株新苗”,“是一门原有的部门法学所无法包括的新型学科。建立这门学科,将为我国经济立法提供可行的方向,为我国司法提供服务的手段,为我国法学教育开辟广阔的前景。” [⑦] 但到现在,尽管客观上经济法早已独立于其他部门法,一些学者却连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都不承认了。周大伟先生2007年3月8日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后来又以《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重复了前文的内容,[⑧]将经济法贬得一无是处,概括起来有两层意思:第一,继续重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法学界一些学者的观点,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没有经济法,所以中国也不应该有经济法,现有中国经济法学和国际不接轨。周大伟先生似乎缺乏一个常识:英美法系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他却跑到美国的教授那里去请教经济法,岂不是向鲁班学裁缝。周先生对日本、德国的经济法知之甚少,却像把头插在沙子里的鸵鸟一样无知无畏地武断断言日本、欧洲没有经济法,“大半个世纪以来,在德国法律界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经济法的书籍和论文。经济法在德国早已经销声匿迹。”岂不知日本一直在大学开设经济法学课程,也一直招收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一些欧洲国家,尤其在奥地利、瑞士和德国,经济法已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奥地利,经济法学则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和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⑨]德国的大学也开设经济法学课程,出版有各种经济法学教材,[⑩]发行有《德国经济法》、《欧洲经济法》、《经济法与破产》等杂志。德国高校法律专业排名中,科隆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慕尼黑大学以经济法学见长,柏林洪堡大学则以德国和欧洲经济法研究为特色。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设有德国与欧洲经济法、竞争法与能源法研究所,马堡大学设有商法和经济法研究所,慕尼黑科技大学设有经济法与知识产权研究所,汉堡大学设有经济法研究所。德国现今的一般法学教育中,各邦大多已经将经济法学“规划为‘国家法与行政法(各论)’的一选修主群(Wahlfachgruppe)”,[11]德国对经济法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光已翻译过来的著作就有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爱里克·松尼曼[德]的《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罗尔夫·斯特博[德]的《德国经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乌茨·施利斯基[德]的《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的罗尔夫·施托贝尔[德]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12]随着欧盟组织的扩展,欧盟对各成员国经济的干预日趋加强,经济法决不是销声匿迹了,而是更加勃兴。因为欧盟不是一个国家,它的干预不同于传统的各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也不同于WTO之类的国际组织的协调,那些用经济行政法替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论无法将欧盟经济法囊括到自己的系统中来。欧盟经济法、欧洲经济法的概念逐渐流行开来。周大伟先生通过Google搜索关键词“Economic Law”,几乎没有找到对应的英文“Economic Law”的概念,据此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学教研领域的从业人员主要都聚集在中国大陆。”如果用德文、日文或其他语言搜索,他的武断恐怕要贻笑天下。笔者用德文Wirtschaftsrecht(经济法)搜索,有2260000项符合查询结果。     仔细读过周文并对经济法学有所了解的学者都会发现周大伟先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认识还一直停留在二十年以前的水平上,“作者不去仔细跟踪国内经济法的发展进步,反而对经济法抱有极深的成见和偏见”,[13]用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济法学思想的理解批评今非昔比的中国经济法学。[14]还由于他的美国留学经历使他只见树木(美国)不见森林(他国)。     周大伟先生二十多年前的形成的固有民法情结和留学美国形成的美国法视角结垢成对经济法学顽固的成(偏)见。因为他的这种偏见发表在影响甚大的《南方周末》上,对法学院校的本科学生及不太熟悉经济法学的人而言具有极强的误导性。但这种偏见并不可怕,因为它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对经济法(学)略懂一、二者即可看出他论点的诸多矛盾和漏洞;而且他的观点公开发表出来了,你可以和他辩论,毕竟真理是越辩越明。     对于经济法学而言,真正可怕的不是这样一种偏见,而是另一种傲慢。一些学者(不仅仅是民法学者)既不了解经济法学,也不愿意稍稍了解一下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状态,以民法学帝国主义心态或法理学帝国主义心态对经济法学嗤之以鼻,不屑一顾,否定经济法的存在。他们接受的传统的西方法学理论中没有经济法的思想,而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按传统的法学范式思维又很难解释透彻,用他们既有的知识无法理解清楚。既然他们说不清,道不白,消化不了,而经济法的有无又无损他们的学科利益,不如视其为无。其中一些学者往往又身居学术高位,掌握着学科生杀予夺的权力,他们的学术意见关系着经济法学的前途和命运。[15]但这些学者又不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经济法学者无法和他进行讨论,使得经济法学连表达的机会都没有。这种对经济法学不理解、不交流、不认可的傲慢才是经济法学发展的最大敌人。          二、经济法学之难          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之所以存在傲慢与偏见,重要原因之一是经济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有太多的解构与超越,经济法很难被传统法学理解和内化。     经过学界的深入研究,发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形成了不同于民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立法机关也一直将经济法作为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之一。但是,虽然我们成功地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但是,一直始终没有成功划分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边界。大民法与大经济法的观点已基本绝迹,但经济行政法与行政经济法的观点却始终不绝于耳。我们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国家或者说政府总是其中的一方主体,试图以此证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反垄断法中限制竞争协议中竞争各方形成的竞争关系中政府在哪里?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中,政府在哪里?尽管我们不承认法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用环境法、劳动法等法部门来论证,但法的调整方法与法部门的对应性,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并行性都使我们无法撼动调整方法对法律部门的独立性的决定性影响。尽管我们多次论证经济法独特的救济手段与方式,有自己的诉讼程序,但在根本上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系统,形成一套独特的诉讼程序。     尽管我们可以用种种理由来解释上述之类的问题,但是,经常顾此失彼,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新的破绽又出现。为此,德国有学者把经济法学的存在视为“对私法的批判”,他悲观地评定经济法学是德国法律人的一项失败尝试,导致整个法学“破产”。[16]经济法学对传统理论有太多的超越与解构,对于任何一个法学专业人士而言,经济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非殚精竭虑、不苦思冥想,不能达到自洽。     所以,尽管法学界尤其是中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发表的专业论著汗牛充栋,但是众多学科基本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人们对于经济公法(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经济法,下同——引者注)的详细组成以及具体定义都存在争议,其困难在于如何清晰界分经济公法以及对其进行体系化;不同的考察视角和法律部门的错综复杂又加剧了这一困难,因为经济公法包罗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它们又承载着截然不同的国家调控目的。”[17]     “尽管经济行政法(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经济法,下同——引者注)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已得到人们的公认,但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未能令人信服地把这一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也未能指出它的特点。最近的文献资料中甚至有人认为,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概念、教学内容和研究对象,还没有形成一种能代表多数人观点的学说。”[18]德国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客观地承认:经济法“在概念、结构以及内容上,一直存在种种争议。”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混乱的部分,其结构仍然需要澄清。”[19]     比利时的C·德尔马莫尔更是把经济法形容为一种大杂烩:“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法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民法调味;撒上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20]     经济法学与传统法学理论的矛盾与冲突,它的难于被理解在国内外的法学文献中随处可见。对于这种矛盾与冲突以及理解上的困难,法学研究中产生了三种情形:一些学者知难而退,放弃经济法学这只饭碗,另求它途,多数转向民商法领域,但并不否定经济法学;一些学者,自己无法理解、解释经济法,于是彻底否定经济法(学),乃至抵制经济法(学)(上文所说的“傲慢与偏见”即是如此),这以其他学科的学者见多,因为他们往往直面经受经济法的冲击,也没有更多精力来深入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则不屈不挠,孜孜不倦,寻求经济法学的自在之道,这其中有一些学者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和思想。     无论否定还是肯定,经济法学都已成为现代法学无法绕开的一道“坡”,“倘若人们想对经济法置之不理,试图根据19世纪的传统法学系统在私法或公法中探寻这种现象,那么将迈入实践和理论上的莫大歧途。”[21]从经济法学研究现状来看,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更自洽的方法来破解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种难题。          三、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其他学科之所以对经济法(学)存在如此明显的傲慢与偏见,经济法学内部之所以存在如此之多的困惑和破绽,我认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学者们一直在用传统的法学思维来解释这种新的法律现象。用有没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有没有独特的责任形式、有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来衡量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实际上是用一种先验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来切割经济法这样一种新的法律现象,把经济法打扮成一种按预设的前提生长出来的一种法律产品。就像法学家按自己的思想设计出来的产品一样,必须符合自己的意愿,毫无疑问这是荒唐的,是从先验的理论和假设出发,而不是从新的事物(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本身出发。如果法学家种下的是豆子,长出来的当然也应当是豆子。但是,如果一片荒地上长出一株新苗(在已知的植物科类种没有它的名字),如果法学家仍然只会用豆科学的眼光去评价分析这株新苗,无疑的得不出满意的结论,只会得出结论:它什么也不是。这是反现象的分析。     经济法的“非传统性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抛弃思维定势,即不能绝对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视角来研究经济法,不能绝对地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研究经验来发现和评判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经济法的问题绝对不应该从民商法等法的影子中去发现并基于这种影子进行解析,而应该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实践中去找寻并解析。”[22]     既然经济法不是遵循既有的、先验的法学定律发展而来,打破了传统法学理论框架,解构了既定的法学原理。那么,完全按照传统的法学思想、既有的法学知识是无法解释清楚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23]必须超越既有的法学思维定势,用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来认识、解释经济法,才有可能形成一个自洽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既然经济法是一种新的社会(法律)现象,根据上文提到的种种矛盾,笔者认为用强调从现象本身出发的现象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描述、解释、认识经济法,可能是经济法学真正的出路。     “现象学主要被用作一种哲学运动的名称。它的主要目的是对自觉经验到的现象作直接的研究和描述,而可无需借助于一些有关现象因果解释的理论,并能尽量摆脱各种未经验证的偏见和前提。”[24]现象学强调对新生事物、未知事物的接近和认识应当无前提,无预设,“因为任何‘预设’和‘前提’都是某种意义的‘偏见’。”(着重号为引者所加)[25]“那些自认为是现象学家的人,全都赞成胡塞尔的名言‘诉诸事物本身’。 他们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对各种具体地经验到的现象采取一种新的态度, 一种尽可能摆脱概念前提的态度,并尽可能忠实地描述现象。”[26]更多的哲学家更愿意将“现象学”作为一种研究事物的方法,而不将其看作一门学科。海德格尔就鲜明地指出:“‘现象学’这个词本来意味着一个方法概念。它不是从关乎实事的方面来描述哲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而描述哲学研究的‘如何’。” [27]所谓现象学方法, 在于“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现象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28]现象学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 现象学排斥中介的因素, 把直接的把握或这个意义上的直观看做是一切知识的来源和检验一切知识的最终标准;其二,现象学在经验的事实的基础上要求通过直观来获取本质洞察, 即获得对本质因素以及在它们之间的本质关系的把握。”莱维纳斯认为“由于放弃了描述的方法、类别的构成和概念的持守, 传统的思辨方法跳越过了许多研究领域。现象学的无可争议的贡献在于, 要求在‘回到实事本身’的过程中进行系统而耐心的、当然只是暂时的描述。因此, 现象学既有利于实证主义者, 也有利于形而上学家, 它是任何一种唯心论和实在论的必然出发点, 它对各种精神来说都意味着思维的坐标。[29]     按照胡塞尔提出的现象学基本原则:“面向实事本身”,我们在评价分析经济法这种20世纪初才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时,不能按照任何预设法学原理,不能以任何理论假定为分析工具来解释、说明,而要从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本身出发,达到经济法的自在存在,本原地呈现经济法现象本身,“如存在者就其本身所显现的那样展示存在者”,[30]而不是戴“有色眼镜”用先见去描述它,观念化地把握它。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多数学者,如佟柔先生,不是从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本身出发,而是根据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有独特的调整对象这样一个预设的前提来检验、分析后生的经济法,根本违背“面向事实本身”的基本原则。     而把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理论恰恰正是现象学所说的一个“未经验证的偏见”。法学界从来没有去认真考证过“调整对象”理论的来源,想当然地视其为大陆法系的普遍真理。事实上,这种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的理论出自前苏联,1938年—1940年,苏联法学界通过讨论,得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结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上的差别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954年—1956年苏联就全苏民法典的制订讨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得出另一个公认的结论:必须将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结合起来,共同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31]这一理论被中国法学界奉为圭臬,无论是民法学界、经济法学界还是法理学界都对其反复传扬,以讹传讹地把其讹化成大陆法系的经典理论。事实上,这一法的部门划分标准既不来自古罗马法,也不来自大陆法系的杰出代表——德国。前者中,法学界共知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依照法所保护的不同利益,他说:“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的宪法,私法着眼于个人的利益”,[32]意思是说保护国家利益的法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是私法;后者中,德国乌茨·施利斯基教授在《经济公法》一书中将经济公法定义为:“是指国家借以设定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或规定经济生活的过程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将经济行政法定义为:“是指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利,赋予其义务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经济宪法定义为:“是指所有包括经济内容并对经济制度进行规定的宪法规范”,在这几个定义中并没有中国法学论著中常见的调整对象的公式。笔者多年来一直注意查找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文献,寻找调整对象理论的大陆法起源,但一直没有收获。[33]他们对法的定义很少像中国的法学家们一样一劳永逸地套用“某某法律就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溯根求源,在19世纪的私法编篡、民商法分立及此前对罗马法进行长达几百年研究的过程中,学者都是注重具体制度和操作层面的研究,而对法的体系和部门划分历来不作深究。”[34]可见,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的理论是来自前苏联的一种偏见,中国法学界20世纪80年代因为“崇苏”情结毫无保留地继承过来,并未经验证地把其视为大陆法系的普世原理。用这种先验的伪经典式的成见来描述经济法只会产生傲慢与偏见。     用现象学的基本原理不难证明过去那些持守“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论否定经济法的存在与独立的观点是一种反现象、反本真的傲慢与偏见,不但不能让我们接近本真的经济法,而且还构成对自在自持的经济法现象的扰乱。用现象学方法同样可以从正面证明经济法的自在。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市场国家普遍信奉自由放任理念,遵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国家不干预私人的交易行为,人的生产力得到高度释放,经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到19世纪末,出现了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垄断企业,他们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想尽一切办法挤垮竞争对手,阻碍新的经营者进入本行业,中小企业无法生存,消费者利益在契约自由的借口下被随意阉割。一些国家爆发了抵制垄断企业的社会运动,如美国的人民党主义运动,但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又是在既有的私法框架下进行的,无法按照既有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去规制,既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化解这一矛盾。为了保证自由经济整体长治久安,不至于被垄断所破坏,国家不得不打破固有的不干预经济的制度逻辑,改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度,运用公共权力来规制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对这种超越既有的市场体制的新型干预、调节市场的权力,如果按照现象学方法,从国家这种新型权力现象本身出发,尽量摆脱既有的权力分类概念,不对所呈现的现象加以变化的再解释,“根据它自身的条件来分析它,它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35]直观地、不加中介地从国家干预、调节市场的本原现实来解释它,我们可以直接将这种新型权力定义为国家经济调节权(简称为国家调节权)。而不是回到两百多前的孟德斯鸠那里,将其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分析描述这种新型权力的预设的前提,来及解构、裁剪这种新的权力现象,这种反现象的做法的必然结果是将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视为三权中的一种,又必然和孟氏原来对三种权力的定义严重冲突。在现象学看来,原来惯有的把国家调节权归类为行政权的做法是多么的荒诞不经。     用现象学的方法,摆脱一切前提和预设的持守,从对国家调节市场现实的直观中洞察这一权力现象的本质,我们将其直接定义为国家调节权而不是行政权,形成独特的经济法权力范畴,那么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就是国家调节机关而不再是行政机关,权力运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国家调节关系而不再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无法和行政法划界的难题在现象学的妙手点拨中不攻自破。[36]     总之,根据现象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应当让经济法“安于自身”,不要总是一上来就把它“对而象之”,急匆匆忙不迭地占有之、开发之、利用之。[37]          Pride & Prejudice     ——Phenomenological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     [*]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百人工程”课题《经济法下的谨慎政府》05BR09。          注释:     [①] 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     [②] 梁慧星:《试论经济行政法》,《中国法学》1984年第4期。     [③] 周大伟:《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南方周末》2007年3月8日。     [④] 参见梁慧星先生的网络文章:《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http://www.civillaw.com.cn/tongrou/004.html;《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9251。     [⑤] 邱本:《公正地对待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⑥] 某民法学家主编的法学核心刊物始终拒发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章,甚至曾经在编辑分工中取消经济法这一学科,拒绝接受经济法这一学科。     [⑦] 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277页。     [⑧] 周大伟:《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⑨]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⑩] [德]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郑友德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1] 程明修:《德国经济行政法体系之发展——罗夫‧史托伯(Rolf Stober)〈经济行政法总论与经济行政法各论〉》,《视野——德国明斯特大学台湾学人季刊》1999年11月(总第2期)。     [12] 德国出版的经济法教材及著作请参见喻文光译,[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之文献索引。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经济公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宪法均是经济法的下位概念,德国的经济法概念和体系和中国已经形成的经济法概念体系有所不同,但其中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德国的经济公法概念比较接近中国的经济法概念,但它的经济行政法概念在一些学者那里等同于经济公法,在另一些学者那里又是经济公法的下位概念。本文将在经济法等同意义上使用经济公法与经济行政法这两个概念。参见[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德]罗尔夫· 施托贝尔:《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4656。     [13] 邱本:《公正地对待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4] 事实上周大伟发表在《南方周末》、《西部法学评论》及网络上几篇内容相同的文章基本是在重复他1989年发表在《中国法学》第3期的《研究经济法理论问题的新思路——兼对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一文的观点,说其是成见一点也不为过。     [15] 据说有法理学家就主张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中取消经济法。第一、二届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均没有经济法学者。     [16] 参见苏永钦:《经济法——已开发国家的任务与难题》,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17] [德]:《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8]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19]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页。此书作者罗尔夫·施托贝尔与《德国经济行政法》的作者罗尔夫·斯特博实际是一个人Rolf stober,两个译者的译法不同而已。     [20]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原文出自 [法]阿兰·塞尔日·梅斯歇阿夫:《经济公法》,法国大学出版社1994年法文版。     [21] [德]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郑友德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22] 应飞虎:《问题与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23] 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     [24]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25] 孙周兴:《我们如何接近事物?》,http://www.cnphenomenology.com/0205155.htm.中国现象学网。     [26]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27]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页。     [28] [美]H·施皮格尔伯格:《现象学运动》, 王炳文、张金言译, 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964页。     [29] 倪梁康:《现象学运动的基本意义——纪念现象学运动一百周年》,《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30]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5页。     [31] 参见《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一)》,《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     [32]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33] 徐国栋声称对4 大洲、19 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 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了研究,但是他实际上是强行套用苏式和中式的“调整对象公式”来解释其他国家及其学者的定义,并不是其他国家本身就存在这个公式。参见徐国栋:《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前兼论 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34]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35]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36] 笔者在另外的文章中已论述过国家调节权独立对经济法学的重大意义,在此不再赘述。参见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国家调节权、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229页。     [37] 此处套用前引孙周兴《我们如何接近事物?》一文中的一段话:所谓“泰然任之”(Gelassenheit),简单说来就是let be,让事物如其所是地存在,让事物“安于自身”,不要总是一上来就把事物“对而象之”,急匆匆忙不迭地占有之、开发之、利用之。          《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经济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292.html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陈云良:输的光荣 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 陈云良:教育部不承认,才是南科大最大的胜利 陈云良:哭蔡定剑 陈云良:对法治的不懈追求 陈云良:要解决公共服务不够、不均的问题,更要防止公共服务过度、过奢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 陈云良:经济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陈云良:通过诉讼推进民治——《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序 陈云良:我的弗里德曼 陈云良:民治的方式 陈云良:他才是中国真正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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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nghua University graduate student   牛经费(保护),清华大学研究生   Cong Huang (protect), who held a master’s in statistics from Yale University and now worked at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丛黄(保护),他在耶鲁大学统计举行硕士大学,现在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   Uighur defense lawyer Dawuti Aihati, who is defending Uighurs accused of fomenting the July violence   维吾尔族辩护律师Dawuti Aihati,其为被指控参与七月暴力行为的维人辩护   Pan Jiao (protect), an ethnologist at Central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CNU) and a member of the Yi minority   潘教(保护),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家(CNU)和彝族人   Guan Kai (protect), an expert on ethnic policy at CNU   关启(保护),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政策专家   Ma Rong (protect), a Peking University sociologist and frequent advisor to the Communist Party’s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UFWD),   马戎(保护),北京大学社会学家 和统战部顾问   【其它一些网友从电报中拎出来的线人虫子】   陈杰人 人民日报人民网江苏分社江苏视窗执行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Chen Jieren (protect) nephew of Politburo Standing Committee (PBSC) member He Guoqiang and editor of a Communist Youth League website;   李开复,股沟前首席执行官   Li Kaifu (strictly prot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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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ce Deputy Political Commissar, Lt. General Liu Yazhou;   董玉玉(?),光明日报编辑   Dong Yuyu (protect), senior editor at the Central Committee paper Guangming Ribao;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ofessor Cai Dingjian   【“严格保护”的汇总名单】   http://www.mathaba.net/news/?x=62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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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让改革越改越好(上)

2011年08月09日 10:44:37   今年是辛亥革命百年。本来戊戌变法要推行宪政,结果因为触动满清既得利益失败了。慈禧从后台转入前台直接听政,但是宪政改革因为各方压力继续进行。然而,在既得利益层层阻扰下,满清改良越改越糟,最后民怨沸腾、风声鹤唳,等清朝统治者不得不真心改革也为时已晚;改革屡战屡败,终于流变为革命。那个年代中国内外交困、阴差阳错,一次革命又引发二次革命,王国维“以共和始、以共产终”一语成谶。百年革命延绵不断,却并没有给中国带来宪政。1949年,国民党战败退居台湾,38年之后才重新仿行宪政。大陆则直到今天仍陷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困境。百年革命史揭示了中国宪政的基本困局:革命不是办法,而改革又困顿难行;革命与改革周而复始,宪政却遥遥无期。     过去三十多年,中国一直在改革。改革之路走得怎么样?以后往哪儿走、怎么走?这些问题需要思考。改革起步的时候刚经历过“文革”,国家的状况很糟糕,改革起点很低,所以改革自然显得越改越好,以至不少经济学家以为这是“中国奇迹”。但是当改革进入一定的阶段,尤其是在取得一定成就之后,就会出现某种意义上的矛盾;再往下改,就不一定就改得好了,反而可能会越改越糟。其实我今晚大部分时间会花在论证改革为什么会越改越糟,甚至必然会越改越糟。这是一个可以论证的学术问题。至于如何让改革越改越好,则更多的是一个政策性话题,而不是一个学术话题。所以我大部分讲的将是改革的趋向,最后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使改革越改越好。        一、改革好得很还是糟得很?          首先,什么是改革的好或糟?这个问题要回答并不难。任何合法的、正当的改革或政府创新都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基本目标。人民是谁?人民就是大多数人。如果通过改革,我们中国14亿人中的大多数都受益了,那说明改革就是好的。好的改革必然会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糟的改革就会损害人民的利益,所以评价改革的最高标准当然是人民或者说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虽然利益是一种价值判断,但是这种价值判断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被实体化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标准其实是比较客观的。     改革这么多年,到底是好的还是糟的?这个判断比较复杂一些,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把改革分为阶段。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78年到89年,后一阶段就是后来的二十年。前一阶段时间看上去改革是越改越好,但是随着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尤其是人民的利益和官员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最后触发了八九事件。这是因为社会上已经有太多腐败,记得当时称之为“官倒”,也就是价格双轨制,当时掌握权力的人可以从一种价格体系到另一种价格体系倒来倒去赚钱。其实从今天看来,“官倒”根本不算什么,但是当时我们的社会还是理想的、比较朴素的,不能容忍这种腐败,所以人民的抗议声是很强的。这种冲突加剧之后导致了后来的八九事件。     至于改革后二十年到底是好还是糟,要看对谁而言。对官员,我认为是很好,当然北大也有教授语出惊人,说改革最大的利益受损群体是官员。如果在今天做一个调查,包括官员自己作为调查,改革三十年尤其是后二十年对谁最有利?我想得到的结论显然是官员是最有利的,当然还有少数的暴发户,比如煤老板;这些人能够接近权力资源,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但这些人的命运其实也掌握在官手中,他们需要把这些官员搞定。对于官员和少数暴发户而言,改革是非常好的。     对老百姓来说也要一分为二:表面上是好,真实的则未必好。好在哪?好在首先经济迅速增长,大家有目共睹的,没有谁能够否认,即便是整个GDP统计数据掺有大量水分,但是没有人否定它在增长,而且高速增长。高速增长的来源是基础设施大规模的修建,公路、铁路、楼房,确实人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在不断提高。当然这个可能在数据上有一些争议,比如多数的收入也是在增长,但是扣除通胀后实际增长多少?但是至少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看,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是没有争议的。在我小的时候家里确实没有什么东西,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都没有,当时电视机还是黑白的,而且我上大学的时候在小区里都没有,有的只是少数无线电爱好者自己装的。此后没过几年,这些设备都有了,给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法治上,立法体系初步形成。据说我们今年要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按照什么标准或有没有达到初步形成,但是立法在这三十年当中制定得非常快,法制理念也是越来越普及。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但是这些表面繁荣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上进步了那么多,某些方面可能还退步了,尤其是我们经济总量的增长没有带来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还有所降低。当然这不能一概而论,不能纯粹以这个为指标,很难用一个指标衡量和概括改革的全部:到底什么是幸福指数?我刚去过印度,印度有些地方很穷,但当地的人们似乎还是很快乐的。这是为什么奥巴马在印尼讲演时说,没有自由的繁荣是另一种形式的贫困。为什么我们经济在高速发展,幸福指数没有显著提高?包括现在这种环境,条件要比八十年代我做学生的时候要好得多。当时的环境相当差,家里都没有独立卫生间,这在现在是很难想像的,但当时觉得没有什么。所以在这方面人有一种适应性,人对于生存环境的感觉有一种巨大的弹性。幸福指数也许比较主观,但是毕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一个东西,如果在客观指标上不断增长,但是没有给人民带来更多的幸福,那这个增长是为了什么、为了谁呢?     我们可以看到不单是幸福指数的问题,社会资源、收入和职位分配存在不公,收入增长赶不上物价和房价的增长。衡量这些方面也是有多个指标,住房的质量显然和以前不能同日而语。近年来住房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房价确实长得惊人。为什么房价会提高呢?原因没有搞清楚,而且我们平时抱怨都是大城市的情况,全国我相信是一个更复杂的故事。大城市确实造成了大量的“蚁族”、“鼠族”,我不知道“鼠族”是什么,总之大学毕业大家对房子还是望而却步。这确实是会改变民族性格的一种东西,因为人往往穷的时候,尤其大家都穷,我们对自己的生活预期并不高,没房就没房,大家都没房。国家主席也没房,他住在中南海,中南海是他的吗?不是他的。他卸任后还是要搬出来的。现在不一样了。如果你大学毕业了没有自己一套房子的话,跟同学们聚会的时候面子上也会过不去。这样大家就拼命的去干活、挣钱,对于身外之事,像改革、宪政这样的事情不会关心那么多。跟八十年代相比,大家对这类问题的关心反而更少,因为有房子、学费、医疗多座大山压在我们头上,让我们感觉不到生活的幸福或乐趣。     社会危机此起彼伏,以前这些信息可以被控制在中南海内,现在因为互联网的发展,大家每天也都能看到。征地拆迁产生了太多的悲剧,构成了现在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据说楼房平均寿命只有30年,北京的某个副市长说北京房子一半都要在今天20年拆掉。这一拆一建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如果这种趋势持续下去,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面对非常严峻的挑战。我们本来人就多,人均资源非常有限,而分配又极为不公。现在正在搞“十二五”规划,其中提出要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其实收入分配要做到需要巨大的国家能力,中国根本没有这种能力,欧美发达国家都没有能力谈论收入分配,而只能保证收入过低的人群在生活上没有基本困难,给他提供廉租房、食品券补贴、义务教育,满足他的基本需要。这就是基本社会福利,但即使这些国家也无法保证能够最穷跟最富的收入差距不能超过百分之多少。我不知道为什么中央在自己能力执行有限的情况下,不断把控制房价、解决收入不公这些不切实际的目标提出来。     即便这些问题都不谈,光是说我们中国今后生存的物质环境,我就觉得非常令人担忧。蔡定剑老师曾经说过“宪政是我们这代人的使命”,我对这个问题的表达是中国宪政必须在这代人得到解决,倒不是说舍我其谁、只争朝夕,而是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的话,中国人将面临基本生存危机。也许我看的过分悲观,但是我确实觉得如果宪政得不到解决,最后危及不是社会不公这些供哲学家、思想家、法学家消费的东西,而是我们每个人的实际生存,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我们将被“开除球籍”——不是哪个帝国主义又要来侵略我们,而是我们会被自己的制度造成种种恶果“开除球籍”。     在法治方面,法律体系总体上越来越好了。立法有些规定存在不到位或者超前的问题,但是总的来说肯定比以前越来越好,不少立法规定了很先进的理念,但问题是这些良好的法律得不到落实。中国法治改革的规律是良法难落实,恶法则落实起来尤其快,所以说这也是表面上好,但实际上可能即使不是越来越糟,也远不是如立法表面显得那么漂亮。最近《代表法》的修改显示,个别法律的修改不进反而。目前这只是少数现象,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成为一种趋势。从《代表法》的修改来看,今后可能连这个门面都维持不住,最后在恶势力的主导连法律法规都越改越糟。     越来越糟的另一个表现是行政权得不到有效约束,公权滥用、贪污腐败日趋严重,司法不公仍然普遍存在,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司法改革十年之前满怀希望,十年之后不能说一点改善没有,比如说至少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改善很有限,大都也局限于表面。司法人员外观得到改善,看上去更像一个法官了,脱了军装大盖帽,穿上了法袍……但是法院和法官还是和以前一样不独立,而且近年来甚至连不断进步的司法观念都有所倒退。十年之后,我们走到了一个方向不明的十字路口。我们已经不再期待实质性的进步,只是希望不退步就可以了。到十八大之后会不会有进步,我看也很难说,要看到底谁在主管政法口,人不对的话很可能还会进一步退步。     改革为什么会更糟?为什么会更好?关键是看主导改革的力量是谁。这个问题也很简单,任何人都是理性的,都首先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因此,谁主导改革,改革就对谁有利,这是一个很清楚的道理。什么是好的改革?我刚才说了好的改革对人民有利,那么对人民有利的改革怎么改?必须由人民自己来改。归根结底,只有人民主导的改革才能对人民有利,改革才能越改越好。如果由官员主导改革,那么改革肯定对官员更有利;官员主导改革,而人民不能通过制度去有效防范,他们就必然会滥用自己的权力,产生征地拆迁、贪污腐败等等。如果由官员主导,改革必然会被他们用来为自己牟利,这样的改革只能越改越糟。       (未完待续)       上一篇: 解析既得利益集团   下一篇: 让改革越改越好(中) 阅读数(2813) 评论数( 3 ) 3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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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让改革越改越好(下)

2011年08月09日 10:46:41    三、为什么改革必然越改越糟          越改越糟不是偶然现象,几乎是改革的必然结局。首先,改革不是革命,不是把现有的体制一脚踢开,而是在现有体制之下改变目前的这种利益分配格局。良性改革对人民有利,而我们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民多得一点,官员就少得一点,所以良性改革必然会触犯既得利益,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这是一点。第二点,既得利益者是理性的,他不会让你多得,也不会任由你剥夺他支配利益的权力,所以他会拼命维护自己的权力。其实大学招生改革之所以不仅难改,而且越改越糟,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目前这种体制对云集大城市的官员有利。我们的精英大学在哪儿?在北京、上海、各省省府。北大、清华、复旦、武大、浙大、南大都在这些大城市,大城市的决策者必然制定对决策者自己最有利的招生政策。如果改革要动他们的奶酪,他们是不会答应的。     第三,既得利益集团中间有没有想做事、有良知的开明人士想把这个国家改得更好、对人民有利的呢?有,当然有。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地方那么多,怎么会没有好人呢?肯定有的,但问题是这些人跟既得利益集团中间那些狭义理性的保守派相比太少了,凤毛麟角、势孤力单,所以两边一较量最后必然会失败。主导中国近代的一个规律是,保守派不仅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大多数,而且掌握着国家机器,最后会动用国家暴力镇压开明改革。这就注定了在这样的体制当中,开明改革派永远是弱势,几乎永远要失败的。开明改革失败之后,接下来的改革只能越改越糟。     这个规律在最早的改革——戊戌变法——体现得十分清楚。戊戌变法触动了满清既得利益,很快失败了;慈禧从后台到前台后继续改革,但是清末的改革却是越来越糟。原先,清朝的统治者比较开明,能够看到自己是个小族,必须要和汉族搞好关系才能维持长久,所以一般高级官员都是满汉参半。后来官制改革打着改良的旗号,却越改越遭,最后变成“亲贵内阁”,3/4的高级官员都变成了满族。不改不要紧,一改反而满人更占优势,汉人更受歧视。     清末改革就是我们的前车之鉴。有人说,你怎么把当今的改革和清末改革相提并论呢?清末是一个封建王朝,我们是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中间还有一个国民党的资产阶级“假共和”,如今跨越了两个阶段,怎么能相提并论呢?但历史往往是辩证的,我们以为进步了,很可能恰恰回到原点,甚至还不如那个原点。其实清末和最近三十年这两次改革不仅遵循共同的规律,连走过的路都大同小异。     两次改革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危机与回应。那时候的危机是因为我们不断挨打,希望变法图强,尤其是甲午战争对中国朝野冲击尤其巨大;现在则是在“文革”之后,不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平民百姓,尤其是知识分子,都知道中国不改不行,所以改革再次成为朝野的共识。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大家都满怀希望,因为中央、地方和老百姓都想改,政府当中确实也有厉行改革的官员,甚至是最高领导人,至少名义上是最高领导人。光绪皇帝可是一国之君啊,国家最高领导人带头改革,多么难得;中共总书记胡耀邦和他的继任赵紫阳都至少是名义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他们主动要求改革。这个时候人们看到的都是希望,往往会忽视改革的暗礁,盲目乐观,觉得改革只会越改越好,这个国家只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改革势头也很猛,颇有壮士断腕的气魄。戊戌变法、百日维新,一百天就出台了一百多个维新政策,每天都有新政策出台。你们想想,那是一个多么充满希望的年代!我们78年到89年的改革也是,改革在安徽小岗开始,首先是人民起动的,然后受到政府的承认和推广,这是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触礁与停滞。这个迅猛的改革很快就触动了既得利益集团,遇到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弹,导致改革失败和停滞。看戊戌变法失败之后,朝廷内部的开明改良派遭到清算,光绪皇帝打入冷宫,康梁流亡日本;我们则遇到八九风波,改革一度停滞。在改革的前十年中,当时也是越改越好,但是社会矛盾越积越多,最后导致了那次事件。如果这两次改革有什么区别,那就是前面这次可能还有点戏,后面这次则根本没戏。当时的戊戌变法变数更大一点,希望更大一点,因为那个时候还有个袁世凯,他是一个机会主义者;机会主义就是见风使舵,并不一定支持保守派或哪个立场。袁世凯一定会出卖维新派吗?也不一定,他也许当时就错算了。如果当时有他的军队支持,幸许维新派就胜了,他能得到好处也会干的。那样的话,我们从此就走向了一条英国式的虚君共和之路,就不会有今天还在谈论改革为什么会越改越糟这个话题。可惜袁世凯没有流芳千古,反而成了千古罪人,葬送了中国宪政的最大一次机会。     改革失败之后就停了,但停了能不能不改呢?还不能不改,必须继续改。改革有它的惯性和必然性,因为我们的改革是内外压力的产物。清末的改革可能多半是来自于外部、内部也有压力, 1978年的改革多半可能是来自于内部,但外部也有一些压力,譬如国际形象、国际地位的问题。所以改革还是要启动,这样就到了第三阶段,也就是改革的变质重启。改革虽然重新启动了,但是这个时候的改革性质变了,因为改革已经被既得利益集团劫持,或者说既得利益接管了改革,打着“改革”的旗号维护和扩大既得利益。慈禧太后掌权之后也要继续改革,但是名义上是改革,实际上是越改越糟。清末改革的一个成果是1908年的宪法大纲,也是中国第一部宪法,但实际是一部很糟糕的宪法。1992年,邓小平南巡,重新启动了经济改革,影响最深远的成果就是建立干部考核制度。邓小平到南方鼓吹继续经济改革,一是要抗衡党内的保守派,不能再走回头路,经济改革必须要继续推行,但是政治改革彻底停顿,所以改革后二十年单方面凸显了经济改革。这也是为什么1993年的政绩考核体系把GDP作为考核指标,把官员的个人利益和经济发展很巧妙的结合起来。在改革开始的十年里,官员也不是不想改,但是官员改革的动力远没有现在这么大,因为这个事情对人民有好处,对官员自己的好处有限。改革的后二十年,改革主要对官员有利,所以各级各地官员都大张旗鼓地“改革”、“发展”。     我们现在就处于改革的第三阶段,开始看到了改革越改越糟的趋势。其实改革的第一阶段也是官员在主导,尽管是从小岗村开始启动,但是在我们这种专制传统深厚的国家,人民相对来说比较被动,小岗实验也未必能在各地复制,主要靠我们的官员、政府和学者在推进改革。但是当时政府内部力行改革的官员确实为数不少,最高领导人也想做实实在在的事情。但是经过第二阶段之后,党内改革力量遭到整肃,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到第三阶段重启改革的时候,改革就只能对既得利益越来越有利,对人民则越来越糟。当然,一些制度当时也许还看不到立竿见影的后果。经过一二十年的所谓“发展”之后,我们现在看到这些制度的后果究竟怎样。因为公民主参与动力和压力远远不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所以地方官员在决策过程当中我行我素,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政策自然未必会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而更符合官员自己的利益,这样的改革性质注定越改越糟,最后是民怨沸腾、悲剧丛生、冲突四起。        四、如何让改革越改越好             刚才我论证了改革为什么越改越糟,得到了似乎非常绝望的结论。那中国有没有任何希望呢?希望当然是有的。为什么会越改越糟呢?归根结底不就是因为人民没有参与嘛。如果人民实质性地参与了,那么就能扭转这种趋势。小岗试验就向我们展示了人民参与的重要性,它对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只有在人民的有效参与之下,改革才能对人民真正有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就巨大,不仅解放了亿万农民,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解决了我们中国粮食问题。不是政府在拼命让我们生产粮食,而是通过制度改革,打碎套在农民身上的枷锁,把农业生产和农民自己的利益结合起来,通过这种方式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在此之前,我们的粮食问题都是非常危险的,只要一年收成不好就可能有饥荒,改革之后这个问题彻底解决了。这次改革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就,正是因为人民的参与。即便后来是中央出面全面推广,但是这种政策至少是获得人民默许的,是代表民意志的。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参与有所加强。尤其从03年的孙志刚事件之后,开辟了一条民间的宪政路径,就是说民众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影响国家的决策甚至制度建设。通过这次事件,通过这个悲剧、媒体报道、网民抗议,最后震动了中央,通过中央撤销了收容遣送制度。孙志刚事件之后,就形成了这种民间宪政模式。2009年的唐福珍自焚事件也是一次制度造成的个人悲剧,通过媒体曝光,使我们大家关注城市拆迁和土地征收这方面的问题,给中央施加压力,希望中央能像废除收容遣送那样废除拆迁条例,并制定出切实保护人民利益的征收和补偿条例。我们和腾讯合作就几个关键问题做了一次民意调查,许多网友都参与了。当然,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至少启动了这项改革。2007年夏天,厦门市民通过“集体散步”向市政府抗议PX化工项目上马,最后迫使项目迁址。上海和广州等地也都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表明公民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地方决策过程,人民的意见更多地反映到制度改革当中。只有市民实质性参与之后,才有可能让改革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     所以说如何让改革越改越好?必要条件是人民有效参与改革的进程。人民如何参与改革的进程呢?首先,必须让人民说话。如果不能讲话,那民意怎么表达出来呢?执政者如何去了解真正的民意呢?人民必须有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刚才我提到网络,这是制度给我们带来的社会进步,但是在制度上还不完善;政府遇到不爱听的话就去压制,这一压制就失去了改革的机会。其次,人民表达民意之后,这个民意还得通过各种渠道才能受到政府的重视,最主要的就是宪法规定的代议制度。但问题是人大制度不工作,基本上是个摆设,人大选举也是走过场,所以说目前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各级官员唯上不唯下的状况。我们目前至多只能在某一事件爆发之后,在全国通过网络、微博产生全国性影响,通过中央给地方施加压力;这种途径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要让民意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打通人民影响政府的通道,我想主要是完善人大选举。我相信我们还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的。如果中央真的想把改革越改越好,是有能力采取措施促使公民参与的,至少自己不要对公民参与造成障碍。     很多人抱怨我们八九为什么转型没有成功,因为苏联有个戈尔巴乔夫,台湾有个蒋经国,我们则什么都没有。但是台湾之所以1987年能够废除党禁报禁,并不是靠蒋经国临终前一时心血来潮签个字就完事的,他一个人哪有那么大的能耐?我们也看到了我们的最高领导人——不止一个最高领导人——都要改革,但最后改革都失败了。我看这个蒋经国或戈尔巴乔夫等是等不来的。别以为台湾比大陆幸运,台湾其实从五十年代开始就有发达的地方自治和选举制度,完全不是像我们现在这样,从中央到地方人选全都是内定的。在这一点上,孙中山的训政思想确实有先进之处;训政就是由中央政府来监督各地政府选举,各地政府还是要选民来选的。台湾的基层也就是乡镇县都是由选民所选,当时很多地方领导人都不是国民党党员,可能是无党派,其实还是有党派倾向的,虽然像民进党这样的“地下党”不能公开活动。所以他是地方民主基础的,1987年也就顺利完成立宪转型。我们不可能在完全没有任何基础的情况下,希望奇迹到来。     我们究竟能做什么?我想我们首先需要在人民也就是大多数人中间形成共同的基本是非判断,各自以自己的方式遵守这个底线。没良知的官员还会继续贪污腐败,但是有良知的官员可以大刀阔斧去搞地方改革;中国有魄力的官员还是不少的,他们可以去做事。在这个层次上,最重要的是要形成良性的淘汰机制;在目前逆淘汰环境下,纯粹是劣币驱除良币,像蔡定剑这样正直的官员都退下来去当大学老师或别的职业。但是良性环境如何形成?关键还是在于官员评价要由老百姓而不是领导来决定,否则好人在中国官场永无出头之日。     这就需要老百姓不做专制社会的臣民,而要做民主社会的公民。合格的公民就是要懂得如何行使宪法赋予的那些权利;宪法给了你这个权利,你就要站出来行使这个权利。当然,在目前制度没有形成的情况下,维权是有一定风险的,但要是没有人敢承担一点风险,那么老百姓维权就永远没有希望。相反,敢于站出来的人越多,维权风险和成本就越小,国家就进入了良性循环。目前即使你不这样做,至少也要维护自己的言论自由,即便是“围观”也要认真对待自己围观的权利。譬如现在央视正在举办“感动中国”的评选活动,不久前不幸去世的蔡定剑教授也是候选人。他是中国宪政做出贡献的学者,所以我建议大家不妨上网投他一票,因为他才是真正合格的候选人,做这件事的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如果大家因为惰性连这点小事都不愿意做,那么中国民主和人权也就没有希望了。     在政府和人民之间是学者和媒体。自古以来,中国就有知识分子为民请命的传统,到现在也还是这样。比如北大几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拆迁条例,学者可以在政策形成过程当中发挥很大作用。即便不能有所作为,也应该有所不为,我们至少没有必要做不该做的事情、说不该说的话,比如讲假话。即便不能百分之百讲真话,有些真话你可以不说,但是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讲假话,否则就进一步污染了本来就不纯净的言论环境。学者尤其是宪法学者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保护言论环境,和负责任的媒体一起坚守言论自由的底线。中国有少数敢言的媒体还是很了不起的。虽然改革开放之后起步很晚,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是在我们的制度限制下,他们所面对的困难远不是美国、德国、法国这些宪政国家的媒体所能比的。在我们国家制度环境下,能把媒体做成这个样子已经是很不容易了,需要很大的勇气。今后,媒体和学界需要联合起来抵制舆论限制,保障报道真相和人民说话的权利。近年来,言论环境实在是越来越恶化了,我作为学者有很深切的体会。如果人民不能说话,真相也不让报道,那么中国社会就彻底完了。     因此,关键在于政府和人民之间要形成良性的互动,人民不能只做被动的看客。从戊戌变法以来,我们已经做了太多次的看客,就好像电影院的观众,眼睁睁看着银幕上的坏人举起枪瞄准了好人,但是我们却无能为力,任凭坏人杀了好人,因为我们根本不在舞台上。这就是中国悲剧的根源。中国的权力斗争从来就是执政者内部的宫廷斗争,宫廷斗争的结果是什么?结果就是劣币驱除良币。既得利益集团掌握了国家机器,镇压执政集团内部少数愿意为人民谋利的改革者。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态,使执政者内部的权力斗争能够和人民利益联系起来,使人民成为党内斗争的评判者,对于为民谋利的良性改革鼓掌激励,对于为官牟利的恶性“改革”同声谴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越改越糟的趋势。     在中国做事情虽然很难,但如果真正想做的话还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我们要充分利用有限的机会,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党内的开明人士也应该有足够智慧和勇气利用人民的力量,增强自己的道德底气和执政基础。现在似乎只有重庆的领导懂得利用舆论大量造势,为什么广东、上海或其它自由开放一点的地方不能往健康点的方向造点势呢?今后党内分歧需要更加公开化、制度化、规则化,但是这一切都只有在人民自己有觉悟、有要求、有压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光是把期望寄托在某个最高领导人身上是不可能的。历史表明中国没有这么幸运。     只有人民亲自参与了,改革才可能越改越好。         (完)       上一篇: 让改革越改越好(中)   下一篇: 《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后记 阅读数(2919) 评论数( 3 ) 3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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