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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可笑的”消费品不涨价宣言”

民众希望生活在物价稳定的社会里,但物价稳定如果要付出失去企业与消费者、失去市场定价权的代价,将得不偿失。   据媒体披露,4月13日上午,全国工商联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各个商会可能集体宣布,为了抑制通胀预期,保证重要消费品不涨价。   该消息并非空穴来风,因为行政控价之风愈演愈烈。4月2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再次会同国家发改委经贸司、商务部市场运行司约请17家协会负责人,召开了重要消费品行业协会座谈会,强调维护价格稳定。4月8日有报道称,生产金龙鱼等小包装食用油的益海嘉里已被要求暂缓涨价,这一措施还将影响到其他食用油同行。去年11月,相关企业被要求在今年3月前不要涨价。更确凿的信息是,继康师傅宣布暂缓桶装面涨价后,跨国日化企业联合利华3月31日傍晚也发表声明称,“暂缓原定于4月1日执行的价格调整。”   行政控价得不偿失。   通胀得不到有效控制,抑制消费品价格无法持久。此轮消费品的涨价风由通胀导致,通胀导致企业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去年制造企业人力成本大约上升30%、原材料价格上升30%~50%,企业依靠内控已经无法消化成本上涨因素,最终出现没有定价权的下游终端消费品企业的涨价风。抑制消费品价格上涨,其实质是让企业为通胀买单,为原材料价格上升买单,为社会转型买单。   长期控制终端消费品价格只能导致以下结果:或者是资金力量较为薄弱的企业倒闭,短缺经济回潮;或者政府进一步控制上游原材料价格,最终使所有的价格都处于行政控制之下;或者企业阳奉阴违,表面不涨价,实际上质量下降短斤缺两,形成实质上的涨价。   行政控价在内部将使经济模式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回到大家凭票购买平价产品的短缺时代。从外部而言,即便我们想回去也已经回不到过去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除非中国闭关锁国,否则无法避免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升的影响,更不可能免受英美等国不负责任的宽松货币政策的冲击。4月11日,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秘书处公布,市场监督原油一揽子平均价上周再创新高,达到每桶117.39美元,是自2008年7月以来的最高水平。   行政控价必然顾此失彼,终端消费品价格受到严格控制,而重要的原材料价格照涨不误。就在央行宣布加息的次日,4月7日,发改委宣布再次调整汽柴油价格的通知,其中,汽油每吨上涨500元,约合人民币0.37元/升;柴油每吨上涨400元,约合人民币0.34元/升。这也是发改委今年以来的第二次上调成品油价格,国内成品油价格创出历史新高,成为国内日用品价格上涨的重要推手。人们有理由质问,为何石化巨头能涨价,日化巨头却涨不得?这正是阿Q的不平,和尚动得,我动不得。不公平感加剧,恶性影响不在通胀预期之下,发改委偏袒到极点的父爱主义,将使市场的定价体系彻底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将宣布重要消费品不涨价的是全国工商联,而不是行政机构,或许是试图最大程度地消除行政控价的负面影响。如此一来,恰恰暴露了全国工商联名为会内企业的娘家人,关键时刻却成为企业的敌人。这个民间社团组织,其民营企业的娘家人的身份受到严重质疑,表面上由全国工商联下属的商会出面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实际上是由行政机构操纵全国工商联出面进行实质上的行政控价。无怪乎,越来越多的商会自谋出路,按照国家民政部一份文件的要求,全国工商联下辖的28家全国性行业商会正在进行脱钩。这些商会涵盖了冶金、石化、基础设施、医药、房地产、环境水务、纺织服装等行业的民营企业。   抑制通胀的治本之术,一是控制泛滥的货币,二是建立正确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高效率。前者意味着严厉而明确地加息,直接改变目前的负利率状况,后者意味着中国市场改革的深化,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劳而获的市场食利阶层。   温家宝总理近日在调研时指出,稳定物价总水平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并称将综合运用多种价格和数量工具,消除通货膨胀的货币因素,这是治本之术之一,而尽快落实非公经济三十六条,是另一个重要的抑制通胀手段,两者不可偏废。   消费品不涨价效果最多只有几个月,既不能说明企业爱国,也不能说明市场宽松,更没有显现政府通过货币与市场改革从根本上抑制通胀的决心。 相关日志 2011/04/06 — 叶檀:中国重回行政定价时代? (0) 2011/04/12 — 21世纪经济报道:发改委要求食用油企业再限价两月 补贴难掩亏损 (0) 2011/04/08 — 邓聿文:请发改委对油价超出历史高点给以解释 (0) 2011/04/07 — 一周两会商 发改委批评白酒行业涨价风 (0) 2011/03/31 — 最低工资上调 物业公司无法承受出现大量抛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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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背后 “互伤链”更可怕

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被曝系染色制成。馒头生产日期标注为进超市的日期,过期回收后重新销售。每天有3万问题馒头销往30多家超市。   瘦肉精之后又出染色馒头,实在越来越让人感到惊悚,而且越来越不可思议。现阶段,再也没有什么比食品安全再让中国人感觉纠结的了。民以食为天,这天如何经得起一次次的塌角?   多数人把矛头指向了监管的无力。确实,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背后,都站着一排失职的“有关部门”,他们确实需要好好反省和被问责。我还想说的是,要让食品安全止于一个最基本的底线,法律法规上严格的刑典,毫无疑义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整个社会的商业伦理与道德问题,却同样是不可短缺的一方面,而且还是更为难解决的一方面。   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而这个“利”一旦缺少有效的框束,少数人的“利益”就会成为伤害多数人的“利剑”。我们看到,面对“染色馒头”,其生产工人也是“打死我都不会吃,饿死我都不会吃”。可是他却照常生产这样的馒头。养鳝鱼的一边喂避孕药一边喊“我不吃”,温州卖八宝粥的老板自己说自己的粥“不是人吃的”却照生产不误……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严重的商业伦理的崩塌,完全是利欲熏心,为了赚钱,只要于我无害,哪管其他人洪水滔天。而如果企业与商家们都暗中遵循着这样的商业规则,一个互相伤害的体系就在所难免。   这样的体系,正如知名学者秋风所指出的:你在我吃的辣酱中加苏丹红,我在你家孩子喝的奶粉中加三聚氰胺,他又在大家都进的餐馆中使用地沟油。然后,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每个人在清点自己的账目时都十分高兴,因为通过使用廉价“原材料”,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了优势,赚到了更多利润。但是一旦他们在其他方面遭遇到伤害,他却会愤怒地讨伐别人,讨伐整个社会,很少有人去反省自己。但其实,几乎所有人都促成了这个相互伤害体系的出现,有意地或者无意地、积极或者消极地维系了它的运转,形成了一个高效率的相互伤害经济体系。   不是危言耸听,这样的体系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整个社会就在恶性循环中,不断地向下沉沦,底线越来越低,最终人人都成为受害者。因此,要想让食品安全迎来底线时分,政府需要加强监管,主动出手,严格把住每一个环节,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消费者的维权权利;而作为生产者与商家,应该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将商业道德作为立足市场的生命线,还市场一个干净的竞争规则。 相关日志 2011/04/13 — 因200元报销未果 捅出“问题馒头” (0) 2011/04/13 — 广州日报:到期面包回炉再造后热卖 面包厂要求媒体不报道 (0) 2011/04/12 — 上海华联等超市被曝多年销售染色馒头 (0) 2011/04/08 — 南都周刊:供港蔬菜内销之谜 (0) 2011/03/28 — 联合早报:中农办主任陈锡文:猪出栏前停喂“瘦肉精”可排毒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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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李庄连续剧第二季开始了。这一季注定会比第一季更精彩。 我原本希望帮助重庆尽快忘却恶梦,各地演讲提问中尽量回避谈李庄,让李庄静静地出狱。大家一起淡忘这个中国法治史上的臭名昭著事件。但我再一次高估了他们的智商。 这一次重庆可以进一步扬名国际了。四天中,国内朋友给我的电话、留言不说了,国际媒介来电已经有八家。在下胆小,一概婉拒。确实也无可奉告。但是,这次重庆已经无法避免国际社会的关注。我不说,也会有人说。而且会说得比我好。重庆再养一万个网络水军,再有十个华龙网,再做通新华、新浪、凤凰的工作发布御用消息,删除所有评论,也都已经没有用了。这次祼奔得太厉害了。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剧本早已写好,结局早已设定,只需要一些演员。但是我同高子程律师不一定还会去陪练。我们是中国律师,不是演员。我们的第一季早已谢幕。第二季的导演有了,演员却无法由导演来决定。 好多天了,一直没有回答朋友们的潮水般的问询。不能太辜负朋友们注视的目光。不说几句,似乎无以谢天下。 那就说几句吧。 第一、没有独立公正的法院,所有审判就只是完成既定目的的演戏。只是完成一个虚假的表演程序。只要是在重庆审理这个案件,一切结果已经确定。律师的出场,只是陪练。辩得越精彩,配合其选择性录播和报道,正中其下怀。李庄案的意义,只是进一步告诉国人一个明确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是司空见惯的。这能够引发所有的立法人士、法学家、人大代表、法律实务人士真正的思考。在今年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你们真要好好思考。好好解剖这个案例,现在真该醒悟了。如果看到这样的事例,还认为司法独立只是西方的专利,而不适合中国国情,司法权不能去监督政府权,那么这个人就是十足的白痴。 第二、本案已经无关辩护,只有揭露。任何一个律师去,都无法改变李庄的命运。越是有水平的律师、努力去辩的律师,只会为这场肮脏的审判增加看点,为他当好配角演员。他们会选择进场的媒体,他们会对全国媒体和国际媒体如临大敌,他们会用御用媒体对庭审实况断章取义,他们会隐藏所有的对李庄有利的辩护真相,而选择丑化李庄形象的片断反复报道,反复播放,搞臭李庄。御用官媒和五毛党会密切配合。公检法专政和舆论操纵两手抓,打翻李庄永世不得翻身。因此,有没有律师出场已经无关紧要。如果审判是独立公正的,如果媒介是独立客观的,以李庄的刑辩水平,不用请其他律师,只要平等开放媒体进场,只要搞电视现场直播,重庆公检法在李庄的自辩面前,就会落花流水。一个李庄,足以对付所有他们的违法侦查和审判。因为罪名和证据,包括立案理由和管辖理由,基本上不堪一击。不需要太高明的律师。 第三、重庆的目的,是想用这次自以为罪证确凿、理由扎实、准备充分的审判,来挽回其声名浪籍的司法形象和政治形象。但是这次他不用审,就已经输光。为了掩盖一个已经犯的错误,为了不让李庄出狱说出认罪交易的真相,他们正在犯一个更大的错误。司法的公平正义,无关强权。强判一个人,并不能真正把他涂黑,只会让更多的人进一步认清所谓的中国司法的本质。把李庄判上十年,重庆会输得更惨,比现在还惨。基本上这段政治史(已经不是司法史),已经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人到现在都会没有想到这点,我很惊讶。或许他们也明白,也准备了,已经没有退路。既使自己死,下台,也要拉个垫背的,不惜一切代价也不能让这个搅局的李庄好过。只要我在位一天,我就不让你出去。 第四、到今天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李庄认罪是假的,他从不认罪。他的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的。本来这些话可以让李庄出狱后说,现在他只要没有被精神病,不傻掉,我相信在这次开庭中是一定会说的,李庄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8号下判,9号放他出狱。专案组通过法院,也一直告知高子程律师不开庭了,高律师和李家属于是决定请一个北京有名望学者,先拟请张思之、陈光中,后请了刘仁文,提供一份书面的辩词,我不再参加二审辩护,我完全同意,因此一直没有再作出庭准备,也一直没有见上李庄。而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他们的背信弃义从那时就已经开始了,不只是缓刑变实刑问题上。高子程律师说:“重庆疯了,真的疯了”。他们对公开开庭大张旗鼓地在华龙网上进行事先宣传。并在开庭时由华龙网独家进行选择性的庭审直播。开庭十分钟即曝出李庄认罪的让全国目瞪口呆的大新闻,一切尽是事先策划好的。李庄家属和高子程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得知这一变卦,前一天下午才匆忙来电,一再要求我继续参加二审辩护。我出于道义再次同意出庭,从温州中级法院法庭上请假赶往机场,连夜飞重庆,通宵写出二审辩护词,出席了上午九点的开庭。李庄当庭认罪时,我一再提醒他要注意后果,示意他不要搞投机交易。在李庄仍然同意认罪后,我立即申请二审法庭休庭,按最高法院认罪减轻程序直接由律师同控方进行诉辩和解,目的就是不让其开庭搞臭李庄的闹剧如期上演,同时将认罪程序法庭化,将看守所交易公开化、法庭化,记录在案,让缓刑不变卦。但是重庆早已志在必得,检察院坚决不同意休庭,法院配合检察不同意我的休庭申请,决定继续开庭。李庄为了揭露真相,同时想玩玩重庆公检法,做了配合认罪的傻瓜。于是才有了李庄法庭上时而大怒时而检讨认罪的闹剧,让华龙网做足了文章。中间休庭时,李庄请法警请我到后台羁押室会面,我质问他为什么要认罪?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注你?你知不知道全国律协、全国政协、司法部都在关注你?李庄一再请我谅解,不要发火,他说到9号结果出来,我就知道原因了,先不要急。我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不变卦?不会骗你?李庄说他们不敢骗我,我有把握,我有秘密。我说你还是太天真了,你铸成了大错。李庄过于轻信了,低估了一些公权力人士的卑鄙和无耻,过于自信于自己的技巧,精心迷醉于他的“藏头诗”,过于忽视了重庆裸奔的决心。大错铸成,导致了全国律师对他的切割和痛批。但是我理解他。我相信在这种全封闭的环境中,在软硬兼施的高压下,很难有完全清醒的人。一审硬判后,李庄对在重庆能够寻求到司法公正这一点,已经完全绝望,他想走一条投机取巧的路。我辩护过那么多高官,基本上没有许云峰,李庄也未能免俗。特别是重庆发生了高院执行局长乌小青在看守所群体关押室,中午十二点半能够在门框上自杀成功这种事件后,我更加理解李庄即使是狗洞也想尽快爬出来的心态。所以我当时就写文章说:李庄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的强悍的人都会这样,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是无法保护一个普通百姓的。 第五、很多人问,重庆这次追诉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可以明确告知:这次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根本站不住脚的。实体上的定罪理由则更加不着边。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这次审判将会是重庆进一步大出丑的闹剧。他们低估了信息社会的工具力量和中国二十年来普法的民智成就。即使法庭上一句不辩,全国的审判会变成对重庆的大审判,会有无数的高明律师和法学家写出辩词,彻底理清法律要义。为了不把辩护思路过早暴露,不给出庭律师添麻烦,不让重庆控方过早作对策准备,我现在不想说出他们的致命伤何在。但是大家也要明白,中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模糊界线,有空子可以让重庆利用。在司法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都在他们手中的时候,他可以表面上把程序硬走下去,达到不让李庄出来的目的。我相信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些法学家不会再为这种裸奔陪绑,不会再为他们背书。否则他们今后无法再上讲台,也无法面对他们的学生。但是他们在这一年多中,肯定是有一些没有良知的法律人在背后为他们出谋划策的。他们以为已经万无一失。只有到开庭后,全国舆论出来时,这些笨蛋才会知道漏洞在哪里。大家可以静观这场有意思的大戏。 清明节了,万物清明,中华复苏。大家先去祭祖踏青。重庆检察院已经多次催李庄家属请好律师,他们已经急了。我们不急。中国的法治之路正长,但是春天已经来了。无边春色在山涧,多看看陌上山花,调整好心情。不用悲愤,不用绝望。会有中国律师说话的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 相关日志 2010/01/11 — 陈有西:论律师 – 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一 (0) 2010/01/11 — 陈有西:论打黑 – 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二 (0) 2010/01/11 — 陈有西:论智库 – 李庄事件答读者之三 (0) 2010/01/10 —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0) 2011/04/05 — 西西河:玩法律,就要做好被法律玩死的准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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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峰:药家鑫案,惊忆8平方前的另一起车祸–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3日中午一审结束,法官宣布本案在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看到这则 新闻报道 ,心目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担心,突然想起8平方前,也有一起当时看来影响很坏的车祸。 8平方的时候,俺正在北京上中学。我从2年纪开始看报纸,小学毕业前看完了全套的水浒、三国以及金庸的神雕系列4套全部。大家就不用怀疑我的理解能力了。 8平方有2件事情,我感觉很不可思议。 一是官倒两民愤最大的公子,赵公子和邓公子,等到群众真的上街散步的时候,赵公子的父亲,居然摇身一变,居然成为了带领中国人民奔向免煮湿疣光明未来的英明领袖。我不知道其他经历过这件事情的人的感想,是否也有人感觉到这其中的不可思议呢? 第2件事情,是一起车祸。具体日期忘了,可以肯定的是,当时戒烟 令已下,但尚未采取正式行动。事情发生在下午6:00多钟,正是下班高峰时间,地点,印象中是在西长安街上。有一辆军队的面包车,司机也是军人,酒后驾车,冲向公交车站等车的人群,撞死4人,撞伤多人。 这之后谣言四起,说什么镇压开始了。然后又有谣言,有市民见到军装的就攻击。总之,如果之前事态还有好转的可能,这件事之后,事态终于恶化到没有任何回转的机会了。 不可思议之处,在于戒烟令之后,部队难道不应该采取点什么措施管一下?居然还可以让司机在上班的时候喝得醉熏熏的,然后开着单位的车子,在一个敏感的时期,在中国政治最敏感的大街上,发生了一起民愤极大的车祸。 即使是偶然的车祸,结果还是毫无疑问被有心人利用了。那些快速传播的谣言,恶化了任何好转的机会。 回到药家鑫一案。 药家鑫家里应该不是特别有钱的人家。否则不会因为担心赔偿问题而杀人。我坐过富二代开的车,开得非常的猛。我提醒他要小心点别撞人了,人家满不在乎的说,以前撞死过人,赔了120多万。说这话的,不过是东南沿海非常普通的乡下财主。药家的财力,应该远远不如。并且根据新闻报道,药家仅仅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根本就没有打算救儿子的样子。 从头到尾,都是CCAV主动在那里上窜下跳,又是大牌主持人白岩松和董倩,又是国家二级警督李玫瑾。对药家鑫的辩护之词,都是建立在胡编乱造的猜测之上。罔顾社会公正和正义,在案件判决之前,施加无形的压力。 作为CCAV,难道不知道自己的分量?这样的节目不是不可以做,但不可以在判决之前做。CCAV在一审判决之前,匆忙播出这样一个明显偏袒药家鑫的节目,公安大学教授,国家二级警督,在节目上赤裸裸指导法院如何编造减刑的依据。如此明目张胆的操弄,CCAV难道不知道会严重干扰正常的案件审判? 一审判决4月23日结束。已经过去2个星期了,判决结果还是难产。而且CCAV面对全国一致的批评声,死不改正。 我猜测,西安的法官理解了CCAV的意图,但承担不起激怒民意的后果,这是一个烫手的山芋,西安的法官没有人敢接手。 又到了一个通货膨胀日趋严重的时代,在维稳任务严峻,沫利花都是敏感 词的今天,某些比CCAV更高的势力,利用药家鑫一案,制造民愤,故意恶化形势,激民众上街散步,制造颜色革命,这个可能性,我们不能不提防。 写这个贴,肯定会被投草,肯定会被骂成妄想狂的五毛。我也很希望我是错的。这个帖子的目的,只不过是提醒一下某些不可不防的可能性而已。 – 有些事情要發生的話,你怎樣都阻止不了…. 這個世界有些事情不是很簡單的黑與白問題,有些人想要製造事端,會用盡任何手法,這個世界有許多的可能性。 那時候的車禍有可能是真,但被人放大,又或編了人數及過程,也有可能根本是假… 自己傳媒也有可能被人侵入或影響,他們接收的消息應該也很亂,又或是有人故意讓他們接收到錯誤的消息,又或者CCAV的人也被侵入或收買。八平方當日,那位女報導員穿了黑衣,講話又超慢,我想應該會被會罵。不過這個世界,她穿得華麗,應該也會被人講吧?… 當你看香港傳媒的報導,當你知道明明學生們自己同意撤,一個個都離開了,結果都可以在某些人及港台西方傳媒的渲染下變成我們所知道的版本,就知道這個世界有甚麼是不可能的了? 一個兩個無法代表整體。我們無法要求每個案件都解決得很好,每篇報導都沒有問題,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人都是正直及有能力。其實大家都在各種環境中去學習及尸適應….. 我們自己都不是完美,甚至有做錯的時候…. 我知道樓主擔心些甚麼。在我覺得,不用擔心,如果這個問題都無法解決,我們的政府,以及我們日後還要面對一次又一次,又或更多的考驗呢。隨著美元、美國經濟衰落,那些民主基會的費用將會越來越多,放在中國的焦點也會加強。 正如石首,拉薩事件,又或烏事件,這次也把他當成一次考驗吧。 那時候的考驗都通過了,我覺得現在是小兒科。 不知道你講的那宗是否這里提及的 419車禍 ? 無論是與否,一切事實已證明了當初到處是謠言及假象,有人刻意制造這樣的亂局,以便中國走向蘇聯、南斯拉夫、今日的利比亞… 的局面。 – 最受不了ccav那些评论节目的主持人了。 一个个特拿自己当回事,屁股往哪一座,知道不知道的什么都敢喷,好像自己就是上帝先知一样,自己的话就代表着伟大,光荣,正确。俨然一副自己就是公正代言人的嘴脸,看着就恶心。用一个成语形容他们就是“沐猴而冠”。 – 这不就是八平方导火索的那起车祸么 二日午夜近十一时,在木墀地发生一辆武警部队的三菱吉普车行车途中,突然冲上人行道的重大车祸,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据说是CCTV借用的武警车辆,用来拍摄建国40周年宣传片的。 – CCAV领导是宣传部,CCAV的所为肯定受其指使。 CCAV现在缺少有正义感的主持人,也许稍微有的都走了。 现在是权力交替的敏感时期,任何热点问题都有可能被发酵,成为斗争的话题。难道高层不了解这个事件吗,就没有啥批示吗,不是让你去干涉什么司法公正,而是该采取点措施去避免司法不公正。我不相信CCAV敢自己主张给药等人如此明目张胆的偏袒。我也一直觉得中宣部的领导都是吃闲饭的,总给国家添乱,总给国家增加维稳的费用。以前看到一个江总接受华莱士采访的版本,江总说我们的宣传人员都是很Stupid,“刚才我的助理抗议你拿出这张照片,我很遣憾。他很蠢。我们宣传部门的那些人也很蠢。他们看不出这张照片的真实含意,他们花了很多钱却净做蠢事。我们的对外宣传部门挤满了没有脑子的翻译机器,但我毫无办法。” 其实何止对外宣传,主要是对内宣传,随便捏造点东西觉得国内的P民就会被糊弄了,于是乎也觉得老外也容易那么被愚弄了。不过既然江总都没办法管,你还能指望谁来管呢,你还能指望CCAV能做啥呢。 – 同感!CCAV在判决前扰乱视听,自李刚案就开始了,有干预 司法公正的嫌疑。 作为CCAV,难道不知道自己的分量?这样的节目不是不可以做,但不可以在判决之前做。CCAV在一审判决之前,匆忙播出这样一个明显偏袒药家鑫的节目,公安大学教授,国家二级警督,在节目上赤裸裸指导法院如何编造减刑的依据。如此明目张胆的操弄,CCAV难道不知道会严重干扰正常的案件审判? – 我觉得这个案件内幕肯定有的。 CCTV请的专家提出:激情杀人。难道不知道中国人真正的普世价值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吗?这是中国人几千年信仰的普世价值核心。如果连这个核心都保不住了会有什么后果?何况药家鑫是毫无疑问的故意恶性杀人。 还有法院为什么请了较多西安音乐学院的人旁听,而较少请受害者的同村?为什么还要搞当庭搞所谓的调查问卷,参考旁听者意见?中国什么时候开始搞陪审团制度了?还有为什么村长会说法院让他做工作叫村民别去旁听? 说真的。从李刚案到药家鑫的事件,CCTV一味偏袒所谓的体制内,丝毫没有给受害人(弱势群体)一点发言权。如果TG已经堕落到无法控制自己的喉舌的地步。任由喉舌发出各种胡言乱语。政权危矣。 作为一个一直坚定要海归的人。看这个案件我很心痛。希望结果千万不要让我失望。药家鑫必须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不希望国内动乱。但是如果再这样下去。社会还能河蟹多久很难说。 – 一审反正已经结束,慢慢看结果吧。判决结果虽然一时难产,但不可能永远不公布。到时候自然就知道是否简单了。 相关日志 2011/04/02 — 药家鑫案:央视的采访报道能否助其免除一死? (0) 2011/04/08 — 熊培云: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 (0) 2011/04/01 — 李承鹏:药 (0) 2011/03/15 — CCF:这次cctv的日本地震报道,太他妈恶心了。 (0) 2011/01/28 — 新闻联播1.23新闻解放军航空兵演习盗用美国电影《壮志凌云》造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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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也谈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

昨天下午,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据他所知,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针对西方国家政府对于此事的批评,洪磊说:“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将依法办事。我们希望相关国家尊重中国的决定。” 艾未未涉嫌的竟然会是经济犯罪,实在是让我感到有些意外。但是,又似乎早在预料之中。用这类罪名指控社会人士,艾未未又不是第一人了。 何为“经济类”犯罪,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分类。在《刑法》分则中,罪名分类有九个种类,与经济相关联的罪名,分散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中。 经济犯罪,依罪名的不同,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按照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其中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86种。 艾未未是被警方带走的,说明这起经济犯罪案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罪案太多,外交部发言人又没说他涉嫌的具体罪名,公安机关也没有通知家属艾未未涉嫌具体罪名,我更无法猜测到他涉嫌的具体罪名。 有网友认为,艾未未开了一家“发课”公司,参与艺术展且有作品拍卖,那么,税务方面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税务方面的最大问题,无疑是指“逃税”了(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称“偷税”)。 如果艾未未有“逃税”行为,为何税务机关一直发现不了,反被公安机关先给发现了呢?为何搜查他工作室时,被扣押物品是办公电脑和社会事件光盘?在我看来,如是涉嫌“逃税”犯罪,最重要证据或涉案物品是财务账目。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特别规定,对逃税行为是否够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逃税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先决条件才能确定,而这三个条件主要看逃税人能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因此,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等待税务机关移送就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了。 艾未未被带走已经第七天了,从法律上来分析,公安机关一定对他采取了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否则,就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规定。 如是采取刑事拘留,应在24个小时内通知家属。现在这么多天了,似乎可以排除不是刑事拘留,除非不遵守“24个小时通知”规定(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在规定时限寄出了“刑事拘留通知书”,但是在“邮路”上给耽误了)。 如没有被刑事拘留,只能是“监视居住”了。 所谓“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条文规定较多,附后)。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不论是刑事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的合法住处进行,如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没有合法住处,则由办案机关指定一个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有合法住处,如再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竟然没有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后,是否应通知家属的问题作出规定,这就留下了一个漏洞。 如是把人送回家中监视居住,已经和家人在一起生活了,自然是不需要办案机关通知。但问题是,在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如不将指定居所地址通知家属,家属如何知道亲人的下落,也无法到指定居所地会见。这与刑事拘留把人羁押在看守所又有多大区别呢? 依照“监视居住”规定,如对艾未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就应将他送回家里“监视”。因为他在北京有合法住处。如果给他指定居所“监视”,就与法律和规章不相符了。 艾未未被带走后不知身在何处,这件事从法律上分析判断会很矛盾:说是刑事拘留了吧,可家属一直没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说是监视居住了吧,为何不把他送回家里“监视”;说是把他送到指定居所“监视”了吧,这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为他在北京是有合法住处。 外交部发言人称,将“依法办事”。我以为,“依法办事”,不仅指依事实办,更重要的是依程序办,两者缺一不可。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日志 2011/04/08 — 另一篇奇文共赏,环球时报社评艾未未:是谁在严重违背法律精神 (0) 2011/04/08 — 金融时报: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 (0) 2011/04/07 — 香港文汇报:新华社:艾未未涉经济犯罪正受查 (0) 2011/04/07 — 欲盖弥彰?新华社7日凌晨在其新华网英文版简讯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调查,随后删除该新闻 (0) 2011/04/06 — 环球时报又有奇文问世了:社评艾未未:法律不会为特立独行者弯曲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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